企业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需的税务处理有哪些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需的税务处理有哪些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规定,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
企业发⽣的购置资产⽀出,不得从搬迁收⼊中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1号公告)规定,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效前即2012年10⽉1⽇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企业在重建或恢复⽣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出,从搬迁收⼊中扣除。
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摊销。
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效后签订搬迁协议的政策性搬迁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有关规定执⾏。
该企业的搬迁协议签订于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效之后,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的规定,发⽣的购置资产⽀出不得从搬迁收⼊中扣除,应确认搬迁所得4400万元(5000-600),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1100万元(4400×25%)。
⼟地增值税⼟地增值税暂⾏条例第⼋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地增值税。
⼟地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该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回的房地产,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被政府批准征⽤的房产或收回的⼟地使⽤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搬迁,由纳税⼈⾃⾏转让原房地产的,⽐照本规定免征⼟地增值税。
由于实际征管中对“城市实施规划”及“国家建设的需要”难以准确界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增值税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进⼀步作出解释,因“城市实施规划”⽽搬迁,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过量废⽓、废⽔、废渣和噪⾳,使城市居民⽣活受到⼀定危害),⽽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搬迁,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进⾏搬迁的情况。
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_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40号现将《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八月十日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政策性搬迁的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执行范围仅限于企业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不包括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事项。
第三条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四条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
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规定。
第二章搬迁收入第五条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
第六条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
具体包括:(一)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二)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三)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四)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五)其他补偿收入。
企业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

企业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一)有关企业政策性搬迁的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共出台了几个文件进行规范。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最早出台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其中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购置支出,准予从其搬迁或处置收入中扣除,同时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12年10月1日起生效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废止了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的内容,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但保留了购置资产可以计提折旧或摊销的权利。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对购置资产的涉税处理又做出了不同规定。
在此,笔者对新旧两个公告中的相关内容做一个简要的对比分析。
企业购置资产,扣除规定有变在搬迁过程中,企业免不了要发生重新采购机器设备、购买土地等资本性支出。
因此,对购置资产的涉税处理一直是搬迁企业最为关心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对购置资产支出的处理规定是:“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举例来说,甲企业2012年11月发生政策性搬迁业务,当地政府给予300万元经济补偿,甲企业变卖机器设备取得变卖收入30万元,2013年发生搬迁设备净值、拆卸、运输、安装费用50万元,发生职工安置费40万元,重新购置机器设备发生资产支出200万元。
企业于2013年完成搬迁并进行搬迁清算。
则甲企业取得的搬迁收入为300+30=330(万元),发生搬迁支出为50+40=90(万元),搬迁过程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30-90=240(万元)。
从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的规定,甲企业重新购置机器设备发生的资产支出200万元不能从搬迁收入中扣除,必须全额纳税。
企业政策性搬迁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企业政策性搬迁如何进行税务处理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企业为了获得更好的税收优惠政策、减少成本等原因,将生产经营活动搬迁到其他地方。
这种行为在如今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环境下,成为了一种常见的商业策略。
然而,在进行企业政策性搬迁时,税务处理是一项重要且复杂的任务,需要企业合理规避税务风险,确保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文将从税务角度探讨企业政策性搬迁的相关问题与处理方法。
首先,企业在进行政策性搬迁之前,应事先了解搬迁地的税收政策。
不同地区税收政策的差异可能对企业的财务影响很大,因此在搬迁决策之前应进行综合比较和分析。
企业可以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了解目标地税务法规、优惠政策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通过了解搬迁地的税收政策,企业可以做出理性决策,选择最有利可图的地点。
其次,企业在搬迁过程中需要合理规避税务风险。
合理利用法律的规定,对搬迁前的企业资产进行处理,可以帮助企业最大限度地减少税务负担。
例如,企业可以在搬迁前将资产变现,将收益用于新厂址的建设和运营。
此外,企业还可以通过设立合资企业、转让股权等方式来进行资产重组,实现税务优化。
然而,在如此复杂的税务处理中,企业需要非常小心,遵守当地税务局的规定,合规地进行各项操作。
接下来,企业在完成搬迁后需要及时处理搬迁前余留的税务事项。
这包括清理搬迁前地区的财务账务,以及办理各项税务注销手续。
企业应与地方税务局联系,了解具体的注销流程和时间节点。
同时,还应与各个金融机构、供应商等相关方面进行沟通,确保所有的税务事宜得到妥善处理,避免产生纠纷和损失。
此外,企业还需要关注各种潜在的税收风险和合规问题。
例如,在搬迁过程中,企业可能面临资本利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方面的风险。
因此,企业应密切关注税务法规的变化和金融政策的调整,及时调整自己的税务筹划措施,确保符合国家的税收政策和要求。
此外,税务处理也需要企业与当地政府部门紧密合作。
政府对于对外搬迁的企业通常会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例如减税、退税等。
国税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现将《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八月十日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1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政策性搬迁的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执行范围仅限于企业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不包括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事项。
第三条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四条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 2 —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
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规定。
第二章搬迁收入第五条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
第六条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
具体包括:(一)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二)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三)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四)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五)其他补偿收入。
政策性搬迁的财税处理及纳税申报(附案例分析)

政策性搬迁的财税处理及纳税申报(附案例分析)1什么是政策性搬迁?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2案例涉税分析甲企业为生产型企业,由于当地政府规划需要,甲企业需要从A地搬迁到B地,目前以完成搬迁工作。
政府规划文件中约定在本次甲企业搬迁过程中,政府补偿甲企业搬迁相关费用支出1.5亿元。
企业在搬迁过程中发生以下支出,被征收房屋账面净值1.2亿元;资产搬迁安装费600万元;搬迁运输费支出70万元;停工期间给职工的工资福利补贴800万元;报废固定资产净值200万元。
根据政策性搬迁相关政策文件来看,甲企业的此次搬迁属于政府主导的政策性搬迁,搬迁收入支出明细如下: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
如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其他补偿收入。
搬迁费用支出,是指企业搬迁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以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
甲企业搬迁收入:政府补偿收入1.5亿元;甲企业搬迁支出:被征收房屋账面净值1.2亿元;资产搬迁安装费600万元;搬迁运输费支出70万元;停工期间给职工的工资福利补贴800万元;报废固定资产净值200万元。
财税[2007]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
![财税[2007]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https://img.taocdn.com/s3/m/757339bff121dd36a32d825d.png)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支持城市的规划改造工作,经研究,现将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明确如下:一、本通知所称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是指因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搬迁企业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搬迁企业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
二、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一)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规则,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因转换生产经营方向等原因,没有用上述搬迁收入进行重置固定资产或技术改造,而将搬迁收入用于购置其他固定资产或进行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的,可在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中将相关成本扣除,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三)搬迁企业没有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搬迁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推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搬迁企业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对于符合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搬迁企业,其取得企业搬迁收入,在审核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的条件时,不计入企业的总收入。
企业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

企业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正文:一、背景介绍近期,本企业决定进行政策性搬迁,将总部迁至另一个地区。
此举将涉及到税务处理的各个方面,因此需要制定相应的企业税务处理政策,以确保搬迁顺利进行,并合规遵法。
本文将对涉及的税务处理问题进行详细说明。
二、税务准备工作1、搬迁前的税务审计:在搬迁前,应对企业过去一段时间内的税务情况进行审计,确保税款的正确缴纳和遵守相关税法法规。
2、申请税务迁移:在搬迁计划确定后,应及时向原税务机关申请税务迁移,并提供相关材料。
不同地区对税务迁移的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应咨询当地税务机关了解具体办理事项。
3、当地税务登记:完成税务迁移后,应按照当地税务机关要求重新进行税务登记,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税务合规处理1、清理税务档案:搬迁前,对税务档案进行整理和归档,确保文件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2、定期申报纳税:搬迁后,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确保税款的准确缴纳。
3、税务优惠政策申请:根据搬迁后的地区的税收政策,申请并享受相应的税务优惠政策,合理降低企业税负。
四、跨地区税务处理1、跨地区税务合规咨询:搬迁后,应咨询当地税务机关,了解有关当地税务法规和政策,并确保企业在新地区的税务处理符合相关要求。
2、跨地区税务申报与缴纳:根据新地区的税务规定,及时进行税务申报与缴纳工作,并确保遵守相关法规。
3、跨地区税务政策申请:如有合适的税务优惠政策,应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申请,以降低税负压力。
五、税务风险管理1、定期进行税务风险评估:搬迁后,应定期进行税务风险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税务风险。
2、建立健全的税务内控制度: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税务内控制度,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附件:1、搬迁前税务审计报告2、税务迁移申请材料清单3、原税务登记证件副本4、当地税务登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税务审计:对企业税务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和检查。
2、税务迁移:企业将税务户籍迁移到另一个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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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一)有关企业政策性搬迁的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共出台了几个文件进行规范。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最早出台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其中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购置支出,准予从其搬迁或处置收入中扣除,同时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12年10月1日起生效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废止了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的内容,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但保留了购置资产可以计提折旧或摊销的权利。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对购置资产的涉税处理又做出了不同规定。
在此,笔者对新旧两个公告中的相关内容做一个简要的对比分析。
企业购置资产,扣除规定有变在搬迁过程中,企业免不了要发生重新采购机器设备、购买土地等资本性支出。
因此,对购置资产的涉税处理一直是搬迁企业最为关心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对购置资产支出的处理规定是:“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举例来说,甲企业2012年11月发生政策性搬迁业务,当地政府给予300万元经济补偿,甲企业变卖机器设备取得变卖收入30万元,2013年发生搬迁设备净值、拆卸、运输、安装费用50万元,发生职工安置费40万元,重新购置机器设备发生资产支出200万元。
企业于2013年完成搬迁并进行搬迁清算。
则甲企业取得的搬迁收入为300+30=330(万元),发生搬迁支出为50+40=90(万元),搬迁过程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30-90=240(万元)。
从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的规定,甲企业重新购置机器设备发生的资产支出200万元不能从搬迁收入中扣除,必须全额纳税。
由于政府主导的政策性搬迁相对于商业性搬迁,原本获得的搬迁补偿收入就很有限,搬迁企业在购置资产支出不允许扣除的情况下,这样的处理不仅将加大企业的纳税负担,而且会导致企业资金紧张,影响搬迁进度。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1号公告对购置资产支出的处理问题又做了重新规定:“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后签订搬迁协议的政策性搬迁项目,应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是从2012年10月1日起开始生效的,这也就是说,只要企业在2012年10月1日前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那么其在搬迁过程中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允许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仍以甲企业为例,由于其是2013年完成搬迁并开始进行搬迁清算的,如果其与政府的搬迁协议是2012年10月1日前签订的,则重新购置机器设备发生的资产支出200万元允许从收入中扣除,相应搬迁过程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30-90-200=40(万元)。
相对于以往,税收负担大为减轻。
确定购置资产计税基础时,须剔除搬迁补偿收入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规定,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但考虑到搬迁业务的特殊性,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1号公告中对购置资产的计税基础该如何确定又做了重新规定:对于购置支出允许从搬迁收入中扣除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
对于购置支出不允许从搬迁收入中扣除的各类资产,仍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仍以甲企业为例,其新购进的机器设备价值为200万元,从政府给予的经济补偿中已扣减200万元,按照新公告的规定,机器设备的计税基础为200-200=0(万元),无法计提折旧。
笔者认为,这样的结果看似不合理,实际上是对所得税基的保护。
这是由于作为新购置的机器设备,其购置支出已经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进行了一次性扣除,如果继续允许其计提折旧在所得税前扣除,那么就形成了事实上的费用重复扣除,这是违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这一原则的。
当然这是对于购置支出允许从搬迁收入中扣除的购置资产而言,也就是对在2012年10月1日前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其购置的资产适用该条规定。
对于2012年10月1日以后签订搬迁协议的企业,其购置资产的计税基础确定,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假设甲企业是在2012年10月1日以后与政府签订搬迁协议的,则新购进机器设备的计税基础为200万元。
置换资产涉税处理适用范围扩大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规定,企业搬迁中被征用的土地,采取土地置换的,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土地的净值,以及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为该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在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后,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年限摊销。
对于其他资产置换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该公告并未作规定。
由于土地置换与其他资产置换性质相同,采取同一原则进行相关税务处理是可行的,为此,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1号公告对资产置换的涉税处理范围进行了扩大:“企业政策性搬迁被征用的资产,采取资产置换的,其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资产的净值,加上换入资产所支付的税费(涉及补价,还应加上补价款)计算确定。
”假设甲企业在搬迁过程中,被政府征用大型机器一台,同时以资产置换的方式换入机器一台。
被征用机器的原价1000万元,已计提折旧800万元,置换过程中企业支付补价100万元,发生相关税费50万元,则换入机器的计税成本为1000-800+100+50=350(万元)。
(二)企业业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需要整体搬迁,在搬迁过程中要对相关资产进行处置,处置的类型一般有以下几种:第一,资产经搬迁后可以继续使用,如机器、设备等;第二,资产不能搬迁,经移动后即灭失,如厂房、地上构筑物等;第三,资产无法搬迁,如土地使用权。
对于经搬迁后可以继续使用的机器、设备只增加了搬迁费用,没有发生资产的实质性损失,可继续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使用。
那么,对不能搬迁或搬迁后即灭失的厂房、地上构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资产发生的资产损失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其折余价值是否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对此大家的理解不尽一致,目前,有两种意见:第一种认为,企业因政策性搬迁而发生的固定资产拆除、土地使用权灭失等各类损失,已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中得到补偿,不再确认为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第二种认为,企业因搬迁而发生的固定资产拆除、土地使用权灭失等各类损失符合税法第八条关于损失的规定,可以扣除。
上述意见哪种正确,笔者通过案例作下述分析。
案例:A公司2008年因政府市政规划及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整体搬迁,由城区搬迁至开发区,2008年取得政府搬迁补偿款5000万元。
拆迁的固定资产原值3000万元,其中,厂房1000万元,设备2000万元,已提取折旧1500万元,其中,厂房500万元,设备1000万元,拆迁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余值560万元,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
处置报废设备收入80万元。
2009年新置土地1000万元,新置固定资产3000万元,发生固定资产技术改造费用100万元,2009年度搬迁结束。
一、A公司因搬迁而发生的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灭失不符合税法对损失的规定因搬迁而灭失的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折余价值能否作为资产损失在所得税前扣除,首先,要判定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的灭失是否符合税法关于损失的要求。
企业所得税法没有对损失直接定义,只有《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对损失的类别进行了列举性规定,其中税法第八条所称的固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可按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从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对损失的定义和列举可以看出,资产灭失和资产损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资产灭失是指资产的毁灭和消失,资产灭失并不一定就会对企业构成资产损失,当企业资产灭失没有得到任何补偿并导致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出才是企业的资产损失。
同样,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2、重置资产等于搬迁或处置收入其他条件相同,假设2009年新置固定资产3980万元。
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余额=5080万元―1000万元―3980万元―100万元=0万元从本案例实际操作中我们可以发现,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规定,异地重建的扣除项目中不包括处置资产的折余价值,这并不是说处置资产的折余价值不允许扣除,而是将处置资产的折余价值通过用搬迁或处置收入新置的资产价值在搬迁或处置收入中间接扣除,这相当于A公司用政府补偿和处置收入新置的资产替换了原来资产,使得搬迁灭失的资产在新置资产中得到补偿。
3、重置资产大于搬迁或处置收入其他条件相同,假设2009年新置固定资产4100万元。
搬迁收入减去可扣除项目的余额=5080万元―1000万元―4100万元―100万元=-120万元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余额为零。
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规定,企业从搬迁或处置收入中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此处的余额应为搬迁或处置收入减去扣除项目的剩余金额,如果扣除项目大于搬迁或处置收入,则为企业用非政府补偿增加了资产的投入,这新增的资产与搬迁或处置收入没有关系,所以,A公司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余额为零。
(二)没有重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接上例,假设上例没有发生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