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2009-国税函[2009]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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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搬迁清理工作方案

政策性搬迁清理工作方案

政策性搬迁清理工作方案(常州国税内部文件)一、政策性搬迁政策的基本调整情况(一)政策性搬迁涉及的三个文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以下简称“118号文件”),发布时间:2009年3月12日;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发布时间:2012年8月14日;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公告”),发布时间:2013年3月12日。

(二)三个文件的主要差异及适用1、118号文件明确,重置资产可以从搬迁收入中扣除,重置资产可以按税法规定计提折旧税前扣除。

118号文件适用于2012年9月30日(含)前已完成搬迁,并于2012年度汇缴时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2、40号公告明确,重置资产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重置资产可以按税法规定计提折旧税前扣除。

40号公告适用于2012年10月1日(含)后签订搬迁协议的企业;3、11号公告明确,重置资产可以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已从搬迁收入中扣除的重置资产部分不得再按计提折旧税前扣除。

11号公告适用于2012年9月30日(含)前签订搬迁协议,且至2012年9月30日(含)尚未完成搬迁的企业;或2012年9月30日(含)前已完成搬迁,但至2012年度汇缴时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

注:第1和第3项讲述的搬迁清算,仅指按118号文件结清税款。

(三)其它(省局口径)1、核定征收企业不适用政策性搬迁文件;2、核定征收企业如预知将发生政策性搬迁事项,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提出更改征收方式申请,税务机关应做好相应纳税服务;未能及时更改的,鉴于核定征收企业不能准确进行财务核算,因此应统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27号公告规定,即以取得的搬迁收入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政策性搬迁业务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企业政策性搬迁业务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企业政策性搬迁业务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作者:来源:来源:中国税务报时间:2012-12-03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修改和完善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相关内容,并明确了政策性搬迁业务范围、收入、支出、资产和应税所得等相关税务处理,消弭了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争议。

本文通过实例说明企业政策性搬迁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甲公司2012年初因市政规划,实施整体搬迁,搬迁中发生如下业务:1.收到财政预算直接拨付补偿款1200万元;2.采取置换形式取得一块新土地,被置换土地使用权原价1000万元,累计摊销300万元,换入土地使用前发生各项费用100万元;3.处置固定资产A,原值1000万元,累计折旧800万元,处置价款100万元;4.搬迁中报废固定资产B,原值500万元,累计折旧450万元,收到保险赔款30万元;5.以财政拨付款项重置固定资产C1000万元;6.搬迁固定资产发生费用化支出50万元,资本化支出500万元;7.搬迁过程中销售以前年度存货,不含税价200万元,成本150万元。

2016年底搬迁完成。

企业政策性搬迁业务会计处理企业在搬迁中发生的各种收入并非都属于税法上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同时,各种搬迁收入的会计处理也不尽相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的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中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在对搬迁和重建中有关损失、支出及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时,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应转入资本公积。

政策性搬迁资产损失的确认及税务处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政策性搬迁资产损失的确认及税务处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政策性搬迁资产损失的确认及税务处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企业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需要整体搬迁,在搬迁过程中要对相关资产进行处置,处置的类型一般有以下几种:第一,资产经搬迁后可以继续使用,如机器、设备等;第二,资产不能搬迁,经移动后即灭失,如厂房、地上构筑物等;第三,资产无法搬迁,如土地使用权。

对于经搬迁后可以继续使用的机器、设备只增加了搬迁费用,没有发生资产的实质性损失,可继续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使用。

那么,对不能搬迁或搬迁后即灭失的厂房、地上构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资产发生的资产损失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其折余价值是否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对此大家的理解不尽一致,目前,有两种意见:第一种认为,企业因政策性搬迁而发生的固定资产拆除、土地使用权灭失等各类损失,已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中得到补偿,不再确认为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第二种认为,企业因搬迁而发生的固定资产拆除、土地使用权灭失等各类损失符合税法第八条关于损失的规定,可以扣除。

上述意见哪种正确,笔者通过案例作下述分析。

案例:A公司2008年因政府市政规划及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整体搬迁,由城区搬迁至开发区,2008年取得政府搬迁补偿款5000万元。

拆迁的固定资产原值3000万元,其中,厂房1000万元,设备2000万元,已提取折旧1500万元,其中,厂房500万元,设备1000万元,拆迁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余值560万元,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

处置报废设备收入80万元。

2009年新置土地1000万元,新置固定资产3000万元,发生固定资产技术改造费用100万元,2009年度搬迁结束。

一、A公司因搬迁而发生的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灭失不符合税法对损。

企业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

企业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

企业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一)有关企业政策性搬迁的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共出台了几个文件进行规范。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最早出台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其中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购置支出,准予从其搬迁或处置收入中扣除,同时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12年10月1日起生效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废止了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的内容,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但保留了购置资产可以计提折旧或摊销的权利。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对购置资产的涉税处理又做出了不同规定。

在此,笔者对新旧两个公告中的相关内容做一个简要的对比分析。

企业购置资产,扣除规定有变在搬迁过程中,企业免不了要发生重新采购机器设备、购买土地等资本性支出。

因此,对购置资产的涉税处理一直是搬迁企业最为关心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对购置资产支出的处理规定是:“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举例来说,甲企业2012年11月发生政策性搬迁业务,当地政府给予300万元经济补偿,甲企业变卖机器设备取得变卖收入30万元,2013年发生搬迁设备净值、拆卸、运输、安装费用50万元,发生职工安置费40万元,重新购置机器设备发生资产支出200万元。

企业于2013年完成搬迁并进行搬迁清算。

则甲企业取得的搬迁收入为300+30=330(万元),发生搬迁支出为50+40=90(万元),搬迁过程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30-90=240(万元)。

从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的规定,甲企业重新购置机器设备发生的资产支出200万元不能从搬迁收入中扣除,必须全额纳税。

浅析企业政策性搬迁会计及税务处理

浅析企业政策性搬迁会计及税务处理

浅析企业政策性搬迁会计及税务处理作者:梁缦缨来源:《财税月刊》2015年第05期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笔者结合自己所从事的工作,就企业政策性搬迁业务从会计规范和税务处理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企业政策性搬迁业务的会计处理规范《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对政策性搬迁业务处理从收取搬迁补偿款、搬迁和重建补偿、结余三方面进行了规范:企业因政策性搬迁收到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

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二、税收政策相关规定(1)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批准依法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免征土地增值税。

(3)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规定,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4)印花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规定,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与土地部门就收回土地所签订的合同不属于应税合同,不用缴纳印花税。

(5)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政策适用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已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40号和11号公告执行时间: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解读

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解读

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解读原创:非洲小白(胡俊坤)来源:中国会计视野论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制定颁行了国税函【2009】118号文,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118号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作出了明确。

为了方便纳税人理解和掌握该政策,本文试对118号文进行解读。

一、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的内涵118号文首先对政策性搬迁与处置收入的内涵进行了界定。

所谓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

很显然,118号文从两个方面对政策性搬迁或者处置收入进行了界定:其一是对取得搬迁收入与处置收入的原因的限定;其二是搬迁或者处置收入的内容限定。

(一)搬迁和处置收入原因的限定。

从118号文的规定中不难看出,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仅限于因政策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而发生。

那么,何谓城市规划?何谓基础设施建设呢?118号文虽然并未给予进一步的解释。

对税收征纳双方来说,也就可以按照一般的理解,或者说按照最为常规的理解进行解释。

按照我们的理解,其中有两点可供税收征纳双方参考:其一,在搬迁或者处置中,起主导作用的必须是政府,进一步讲企业的搬迁,是根据政府的指令实施的,就形式而言,此类动迁一般都有政府的相关文件予以行明确。

其二,城市规划与基础设施建设一般可以理解为政府为实现城市总体规划、水库库区建设或者建造重大市政设施(如道路拓宽、地铁、绿地等)而实施的。

例如:某城市进行城市总体规划,考虑将五六十年代创办的高污染的企业从市区搬迁到远郊,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导致了高污染企业被动搬迁的原因是政府的城市规划,因此相关的高污染企业从政府收到的搬迁补偿款项也就完全可以适用118号文的规定。

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税收问题研究

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税收问题研究
( 已交税金 ) ” 、 “ 应缴税 费——应 缴增值 税
三、 结论 由于现 行 的 增值 税税 款 抵 扣 法 与 增
值税 的本质 含 义 、历 史成 本 进行 初 始计 量 的要 求 以及权 责 发 生制 和 配 比原 则相 背离。 因此 , 此 文 主张 停止 使 用税 款 抵 扣 法 ,并对 我 国 增值 税 暂行 条例 和 会 计 准 则 中有 关增 值税 计 算 和会 计处 理 的 内容
务处理规定 根据 国税 函[ 2 0 0 9 1 1 1 8 号 文件 。 企 业 取 得 的政 策性 搬 迁或 处置 收 入 的有 关企 业所得税 处理方 法可概 括 为以下 内容 : 符 合 政策性搬 迁或 处置规 定条 件的 , 如果 有 重 置或改 良固定 资产 、 技 术 改造或购 置其
提 出了修 改建议 。 ●
劳务成 本 中包 括 生产 用 固定 资 产 的折 旧 费 ,因而 已 提供 劳 务 的增 加值 就 等于 提
供劳 务所 收 取 的价 款 扣除 所消 耗 材料 价
值和 折 l 1 9 费 用后 的金额 。 同工 商 企业 一
【 参考文献 】
[ 1 ]国务 院.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增值 税暂 行
【 关键词 】政策性搬 迁; 处置收入 ; 税收 问题研究 随着我 国城镇 化进 程的 不断加 快 , 由 政 府 主导 的政 策 性 搬 迁 事 项 不 断 增 多 。 近 年来 , 由于 城镇 整体 规 划 、 基础 设 施 建


国家对 企业政 策性 搬迁 的有关 税
定 计 算的 折 旧或摊 销 可 以在 企 业所 得 税 前扣除。 从上 面的分 析可 以看 出 。 企业 符合 规 定 条件 的搬 迁收 入或处 置收 入 。 对应 的用 于 固定资产 重置 或改 良支 出、 技术 改造 支 出和职工安 置支 出的那 部分 收入 。 可 以不 缴 企 业缴 纳所 得税 。 这体 现 了这 样 的 思 路: 企业政 策性搬 迁主 要是在 政府 主导 下 进行 , 在 有重 置或 改 良固 定资 产 、 技 术 改 造 或 购置 其他 固定 资 产 的计 划或 立 项 报 告 的情况下 , 企 业搬迁 收入 或处置 收入 资

企业政策性搬迁财税处理总结【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企业政策性搬迁财税处理总结【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企业对搬迁事项进行单独核算与管理,各事项如下: (一)收到政府给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款 1000万元; (二)企业被征用土地尚有净值 600万元未摊销,政府通过置换方式 将开发区价值 800万元的 60亩土地划拨给企业,在该土地投入使用前, A 企业陆续投入后续支出 70万元; (三)企业原有的厂房被拆除,取得材料变卖收入 10万元,该厂房原 值 500万,被拆除时已累计税前扣除折旧 350万元;企业在开发区新建 厂房共支出 1200万元; (四)搬迁期间:变卖车辆 1 部(净值 1 万元),取得变卖收入 3 万 元;出售库存商品一批,取得收入 30万元(成本为 20万);其余原材料 未能售出,被搬运到新厂区,支付运输费用 1 万元。 (五)支付职工安置费用 10万,支付停工期间的职工工资及福利费 150万元; (六)支付各类设备搬迁安装费用 15万元,临时存放搬迁资产发生场 地费 1 万元。 (七)为搬迁需要,购置运输车辆 1 部,支付价款及相关税费共 20万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处理总结【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一、政策性搬迁的会计处理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3 号》的通知(财会[2009]8 号)规定:”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 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 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 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 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6号—— 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 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 迁补偿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 准则第 16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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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118号
成文日期:2009-03-12 【重要提示】:本解读由中拓正泰解释,供参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现将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

【解读】:本条款对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进行了税收定义,明确其政策适用范围,如非政策性搬迁并取得处置收入,不适用此规定。

收入项目分为三类:政府补偿收入、处置资产取得的收入、土地使权转让收入。

二、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解读】:本条款表明本规定是对搬迁或处置收入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的处理进行规定,对收入涉及的流转税、其他税费等,应参照其他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1)土地增值税
政策性搬迁由国家收回土地可以免土地增值税,但要经税务机关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2)营业税
根据粤地税《关于旧城拆迁改造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1999〕295号)之规定,为支持城市改造建设,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凡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国土局及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发出公告,限期拆(搬)迁的地(路)段的,被拆迁户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包括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暂不征收营业税。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的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
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但是,如果企业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由于不是政府收回土地,而是把土地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行为,是否适用国税函〔2008〕277号免营业税需要税务机关明确。

(一)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解读】:本条款是针对拆迁后需要重建或改建时,对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的所得处理办法。

明确了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的资金使用范围,在规定范围内支出的项目可以在收入项目中扣除,扣除支出项目有余额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企业所得税。

疑问:
1、计算政策性搬迁收入应纳税所得时,该文件列举的扣除项目为恢复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所涉及的支出项目,而没有包含搬迁费用、停工损失、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拆除报废损失等拆迁损失项目,这类拆迁损失项目是否能在所得税前扣除没有明确。

2、如果上述拆迁损失项目允许税前扣除,同时,后续重建支出不仅能从搬迁或处置收入中扣除,还能够按文件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计提折旧并摊销,似乎会造成后续重建支出在税前二次重复扣除。

(二)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读】:本条款是针对拆迁后不需要重建或改建时,对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的所得处理办法。

(三)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解读】:本条款主要是考虑到搬迁异地重建工作有时可能会持续1年以上,在没有完成搬迁之前,相关的支出项目及金额就无非确定,也就无法计算搬迁或处置收入最终应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给企业一定的合理的收入确认宽限期,同时,为了防止企业以未完成搬迁为由不确认应纳税所得,本条款限定了五年的期限,如果超过五年,就应按规定确认应纳税所得。

疑问:如果企业在五年内提前完成了搬迁?是否需要按5年和完成搬迁孰短的原则确定拆迁收入确认所得的时间?文件没有对此明确,可能会存在纳税争议。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和原厂土地转让收入加强管理。

重点审核有无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有无搬迁协议和搬迁计划,有无企业技术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是否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技术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和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等。

解读:本条款对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进行了规定,同时文件并没有要求审批和备案,因此企业可以自行适用本文件规定,而不需要去税务机关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税务机关审核重点有两点:
1、审核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是否属于政策性的搬迁或处置收入;
2、审核企业递延在5年内确认所得时,是否有搬迁规划,并要求被搬迁企业应完备相关的资料或文
件:
(1)证明属于政策性搬迁的政府文件或公告
(2)与政府或其他相关部门签订的搬迁协议
(3)企业制定的搬迁计划
(4)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改良立项报告
(5)固定资产重置、购置等相关的合同、协议
(6)其他与支出项目相关的证明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九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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