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者管理规章制度

合集下载

青年志愿者协会管理规章制度(三篇)

青年志愿者协会管理规章制度(三篇)

青年志愿者协会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青年志愿者协会的管理,加强组织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青年志愿者协会是一个自愿组织,旨在引导青年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弘扬志愿精神,传播社会正能量。

第三条青年志愿者协会的管理原则是自愿参加、平等自律、公正公平、开放包容、务实高效。

第四条青年志愿者协会的管理工作由协会主席团负责,协会主席团成员由协会会员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青年志愿者协会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社会公序良俗,不得从事危害社会稳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青年志愿者协会要与其他组织保持良好合作关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为社会做出贡献。

第七条青年志愿者协会的财务管理要规范、透明,确保资金使用合规,不得挪用、私分或用于非协会活动。

第八条青年志愿者协会的管理工作应以团队协作为核心,注重互相学习、互相促进,提高团队凝聚力。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九条青年志愿者协会设主席团、组织部、宣传部、文化部、外联部、志愿服务部、财务部、网络部等部门。

第十条主席团是协会的核心领导机构,由主席、副主席和各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统筹协会的全面工作。

第十一条组织部负责协会的组织建设工作,包括会员招募、团队组建、人员培养等,确保协会组织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宣传部负责协会的宣传推广工作,包括策划活动宣传、设计宣传材料、管理社交媒体账号等。

第十三条文化部负责协会的文化建设工作,包括策划文化活动、组织艺术表演、开展文艺培训等。

第十四条外联部负责协会的外部联系工作,包括与其他组织的合作、对外交流活动的组织等。

第十五条志愿服务部负责协会的志愿服务工作,包括组织志愿活动、培训志愿者、评选先进志愿者等。

第十六条财务部负责协会的财务管理工作,包括预算编制、资金报销、财务审计等。

第十七条网络部负责协会的网络平台建设和维护工作,包括网站运营、社交媒体管理、信息发布等。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十八条任何在校学生、社会青年均可自愿申请加入青年志愿者协会。

图书馆志愿者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图书馆志愿者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图书馆志愿者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图书馆志愿者的管理,发挥志愿者的作用,在图书馆志愿者队伍中形成强烈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图书馆的志愿者管理工作,具体内容包括志愿者的招募、培训、考核、福利待遇和退出等。

第三条图书馆志愿者是指自愿通过图书馆志愿者招募程序加入图书馆志愿者队伍,为图书馆的各项工作提供服务的人员。

第四条图书馆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招募志愿者,并对志愿者进行综合管理。

第二章志愿者的招募第五条图书馆应当通过宣传、招募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招募志愿者。

第六条招募条件: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具备一定的文化素养和事业心,遵守志愿者的行为准则,认同图书馆的宗旨和发展方向。

第七条招募程序:1. 意向者通过图书馆的官方网站或拨打志愿者招募电话,填写报名表;2. 图书馆组织面试,了解意向者的志愿服务意愿和专长;3. 图书馆根据需求和条件,决定是否录用志愿者。

第三章志愿者的培训第八条新录用的志愿者应当接受图书馆的培训,包括以下内容:1. 图书馆的基本情况和组织架构;2. 志愿者的工作职责和服务标准;3. 图书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4. 志愿者的礼仪规范。

第九条图书馆应当为志愿者提供培训材料和培训机会,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志愿者的专业能力。

第十条培训结果的评估:志愿者应当通过培训后的考试,经过图书馆的评估认定合格。

第四章志愿者的考核第十一条图书馆应当对志愿者进行定期考核,具体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态度、工作质量、服务效果等。

第十二条考核结果根据志愿者的工作表现进行评定,评定等级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考核结果直接影响志愿者的福利待遇和发展机会。

第十三条图书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进行志愿者的考核,及时反馈考核结果,并根据考核结果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

第五章志愿者的福利待遇第十四条志愿者的福利待遇包括:1. 志愿者服务证书;2. 志愿者服务记录;3. 综合津贴和奖励机制;4. 志愿者培训和参与学习的机会。

志愿者管理制度制度

志愿者管理制度制度

志愿者管理制度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志愿者参与社会服务工作,提升志愿服务水平,加强志愿者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志愿者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各类志愿服务项目,确保志愿者的权益和义务。

第三条志愿者管理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自愿原则,鼓励志愿者参与社会服务。

第四条公司设立志愿者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管理公司志愿者事务。

第五条公司对参与本制度活动的志愿者实行奖励和评优制度,鼓励持之以恒地参与志愿服务。

第六条公司组织相关培训和引导,提升志愿者的服务能力和素质。

第二章志愿者管理第七条志愿者需按照公司要求填写志愿者登记表,保障志愿者信息真实性。

第八条志愿者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服务技能,通过公司组织的培训认证合格后才能参与志愿服务。

第九条志愿者应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不得擅自变更志愿服务内容和服务对象。

第十条志愿者应保守志愿服务过程中获知的涉密信息,不得擅自泄露。

第十一条志愿者应当服从公司志愿者管理委员会的调配安排,不得擅自离开或拒绝执行任务。

第十二条对于志愿者在服务中产生的犯罪行为或违法行为,公司有权终止其志愿者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志愿服务内容第十三条志愿服务主要包括社区服务、义务教育、环保服务、灾害救助等领域。

第十四条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和实际需求,确定志愿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执行计划。

第十五条志愿服务项目执行过程中,公司要加强对志愿者的指导和监督,确保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公司建立志愿服务档案,记录志愿者的服务时长、服务项目和服务表现,定期进行评估。

第十七条公司定期召开志愿者座谈会,听取志愿者的意见和建议,完善志愿服务体系。

第四章志愿者权益第十八条志愿者享有参与公司志愿服务项目的权利,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参与的服务项目。

第十九条公司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提升其服务能力和素质。

第二十条志愿者在执行任务过程中获得的物质奖励和荣誉称号,由公司颁发。

第二十一条志愿者在服务过程中受到意外伤害或损失,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帮助和赔偿。

事业单位志愿者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志愿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志愿者管理,发挥志愿者在事业单位服务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招募、选拔、培训、管理、激励和表彰志愿者。

第三条志愿者应当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热心公益事业、身体健康、有志愿服务意愿,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第二章招募与选拔第四条志愿者招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事业单位通过以下途径招募志愿者:(一)发布志愿者招募公告,面向社会公开招募;(二)与高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合作,共同招募志愿者;(三)通过内部宣传,动员在职或退休人员参与志愿服务。

第六条志愿者选拔应当经过以下程序:(一)报名:志愿者填写报名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二)资格审查: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初步入选名单;(三)面试:对初步入选者进行面试,考察其综合素质和志愿服务能力;(四)公示:对入选者进行公示,接受监督;(五)培训:对入选志愿者进行志愿服务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三章培训与管理第七条志愿者培训包括:(一)志愿服务理念、原则和道德规范;(二)志愿服务项目内容和操作流程;(三)沟通协调、团队协作等技能;(四)相关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

第八条志愿者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自愿原则: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自愿;(二)规范原则:志愿者管理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执行;(三)激励原则:对表现优秀的志愿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志愿者管理包括:(一)签订志愿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二)建立志愿者档案,记录志愿者服务情况;(三)定期组织志愿者例会,交流志愿服务心得和经验;(四)对志愿者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第四章激励与表彰第十条事业单位对表现优秀的志愿者给予以下激励:(一)颁发荣誉证书;(二)在单位内部进行表彰;(三)优先推荐参加志愿服务相关活动;(四)提供志愿服务证明,方便志愿者在求职、升学等方面使用。

医院志愿者制度管理制度

医院志愿者制度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医院志愿者管理,提高志愿者服务质量,保障医院和患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志愿服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志愿者,包括长期志愿者、短期志愿者和临时志愿者。

三、志愿者资格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2. 热爱志愿服务事业,有奉献精神;3. 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4.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志愿服务工作;5. 接受医院志愿者服务部的培训和考核。

四、志愿者职责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各项规章制度;2. 积极参与医院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服从工作安排;3. 为患者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关心患者,尊重患者隐私;4. 协助医护人员完成相关工作,维护医院正常诊疗秩序;5. 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维护医院形象。

五、志愿者权益1. 参加医院组织的志愿者培训、交流活动;2. 在志愿服务过程中享有合法权益;3. 对医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4. 在志愿服务期间,医院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

六、志愿者管理1. 志愿者报名:通过医院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报名,填写《志愿者报名表》;2. 志愿者选拔:由医院志愿者服务部负责选拔,对报名者进行面试、培训;3. 志愿者培训:对新志愿者进行岗前培训,内容包括医院概况、规章制度、志愿服务技巧等;4. 志愿者考核:对志愿者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出勤情况等;5. 志愿者表彰:对表现优秀的志愿者进行表彰和奖励。

七、志愿者退出1. 志愿者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参与志愿服务,应提前向医院志愿者服务部提出申请;2. 志愿者违反本制度规定,经教育无效的,取消其志愿者资格;3. 志愿者退出后,应将志愿服务证、志愿者服装等物品退还医院。

八、附则1. 本制度由医院志愿者服务部负责解释;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志愿服务团规章制度

志愿服务团规章制度

志愿服务团规章制度
《志愿服务团规章制度》
一、团员的准入条件
1. 志愿者必须年满18岁并且具有良好的品德和社会责任感。

2. 志愿者必须参加团队培训并通过相关考核。

二、团队纪律
1. 志愿者必须遵守团队纪律,服从领导安排,不得擅自脱离团队行动。

2. 志愿者在服务中必须遵守相互尊重和友好合作的原则,不得言语或行为上伤害他人。

三、服务内容
1. 志愿者必须按时到达服务地点并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2. 志愿者在服务中要积极配合团队成员,热情接待服务对象并提供帮助。

四、安全保障
1. 志愿者在服务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规定,注意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2. 志愿者需在活动前接受相关安全培训,了解应急处理流程。

五、团队管理
1. 团队成员需每月参加一次团队例会,交流工作心得和问题。

2. 团队领导需要制定月度行动计划和年度服务计划,并组织成员执行。

六、奖惩制度
1. 团队根据志愿者的出色表现和贡献给予表扬和奖励。

2. 对于违反团队规章制度的志愿者,将进行相应的批评教育和处罚。

以上为志愿服务团规章制度,希望所有志愿者严格遵守,共同为社会和谐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青年志愿者协会管理规章制度(三篇)

青年志愿者协会管理规章制度(三篇)

青年志愿者协会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青年志愿者协会本着“无私奉献、友爱互助、共同进步”的口号,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从社会道德风尚,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的提前下规划、协调、指导、组织我院青年志愿者开展活动,培养我院青年的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青年的健康成长为社会和全校师生提供志愿服务,改善学校风气和人际关系,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推动我院志愿服务精神的传播,为我们学院的建设做贡献。

青年志愿者协会是一个心灵的集体,参与到这个集体中来的人大都是为了一个梦,大都是捧着一颗无私的心而来的,他们无私的、不计报酬的行动着、奉献着,但是我们青协有责任,有义务让他们感觉。

他们是快乐的、幸福的,他们的付出是值得的,他们是有所得的。

一种精神,情感上的所得,我们应该让他们感觉到梦想离他们很近,近代触手可及,至少应该让他们感觉到梦想的存在。

如此,青协才会充满活力,才能感召更多的人,所以营造好协会内外互助、友爱的氛围非常重要!无规矩不成方圆,为了规范和完善青年志愿者协会的工作,加强对我们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的管理,特定此章程。

第二章青协成员的权利与义务1、成员必须履行的义务(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2)、遵守青协章程,执行青协决议;(3)、积极参与青协组织的各项活动,努力完成青协委托的工作,维护青协荣誉;(4)、各青协成员除履行成员义务外,必须做到作风正派,努力学习,热心为同学服务。

2、成员必须享有的权利(1)、在青协各级组织中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青协一切工作和决议,有质询、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3)、有参加青协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第三章职能概述本协会的职能:改善学校风气和人际关系,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配合学院领导展开工作;规划、协调、指导、组织我院青年志愿者开展活动,培养我院青年的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青年的健康成长;建立和巩固我院青年志愿者的服务基地:推进社区援助服务,为社会发展,社区发展、建设,扶贫开发以及大型公益活动提供志愿服务;培训青年志愿者并加强与其他社团的交流、合作。

上海志愿者规章制度

上海志愿者规章制度

上海志愿者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上海市志愿者服务活动的开展,搭建志愿者与社会服务机构、公益组织之间的桥梁,充分发挥志愿者的作用,提高社会服务水平,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的志愿者活动,志愿者服务活动是指自愿参加、无偿服务社会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公益活动、社区服务、环保活动等。

第三条志愿者应根据本规章规定的要求,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认真履行志愿者服务承诺,发挥个人特长,服务社会、造福人民。

第四条上海市志愿者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本规章的执行和管理工作,各级志愿者服务组织负责具体的志愿者服务活动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志愿者招募和注册第五条志愿者应当根据自身特长和兴趣选择适合的志愿服务项目,符合志愿服务组织的招募条件,经过培训和考核后方可注册成为志愿者。

第六条志愿者在注册时应进行身份验证和签订志愿者服务承诺书,认真履行志愿者承诺,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志愿者服务组织应当及时更新志愿者信息,保障志愿者的服务记录和个人资料的安全性,并定期进行志愿者服务评估。

第三章志愿者服务活动第八条志愿者应按照志愿者服务组织的安排和要求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志愿者活动纪律。

第九条志愿者在服务活动中应当尊重被服务对象,维护被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做到热情、友好、礼貌、耐心。

第十条志愿者应当保守被服务对象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严禁泄露、不当使用被服务对象的信息。

第四章志愿者奖励和表彰第十一条志愿者服务组织应当根据志愿者的服务贡献和表现,给予志愿者适当的奖励和表彰,激励志愿者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志愿者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志愿者服务贡献评估体系,对志愿者的服务贡献进行评定和记录,不定期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志愿者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志愿者有权参加志愿者服务组织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享受相关服务和培训;有权按照规定领取志愿者补贴和保险。

第十四条志愿者有义务认真履行志愿者服务承诺,服从组织安排,按时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有义务维护志愿者组织的声誉和形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志愿者管理规章制度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下面是由作者给大家带来的志愿者管理规章制度7篇,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志愿者管理规章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基金会各项志愿服务活动的顺利开展,并保障基金会志愿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志愿者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登记,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参与基金会组织的公益活动并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三条志愿者由基金会办公室进行管理。

为志愿者登记、培训、管理、考核、表彰等方面提供服务。

第二章登记第四条申请成为基金会志愿者的基本条件;1.认同基金会的宗旨与理念;2.热爱北京化工大学,热心教育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3.具备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能力和身体素质;4.积极乐观,认真负责,团队合作意识强;5.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凡符合基金会志愿者申请条件者,通过以下三个步骤登记确认。

1.申请申请者可直接到基金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北京化工大学教育基金会志愿者报名表》。

2.认定基金会根据部门和活动的需求,结合申请者的资料综合确定面试名单经基金会相关负责人通知并进行商谈,确定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为基金会志愿者。

3.根据活动需要和自身愿望,基金会志愿者须至少选择一个志愿服务项目从事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工作。

第六条基金会志愿者享有以下各项权利:1.参加基金会为志愿者组织的相关培训;2.获得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3.获得志愿服务必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4.请求基金会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问题;5.对基金会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6.相关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基金会志愿者承担以下义务: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的相关规定;2.自觉维护基金会和基金会志愿者的形象;3.退出志愿服务活动时,履行提前告知的义务;4.保守在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其他受保护的信息;5.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6.杜绝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赢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和学校以及基金会规章的活动或行为;7.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志愿服务对象和内容第八条基金会志愿者的服务对象志愿者服务于北京化工大学教育基金会。

第九条基金会志愿者的服务范围1.基金会开展的以促进北京化工大学的人才培养、教学科研、校园建设、社会公益为目的的活动;2.北京化工大学教育基金会开展的其他特定活动。

第四章组织与管理第十条志愿服务日常管理1.志愿者面试通过后,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志愿者进行工作安排及指导;2.基金会相关人员负责组织对志愿者进行志愿服务理念、志愿服务相关技等方面的培训,并向志愿者骨干提供培训,提高志愿者的服务能力和综合素质;3.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期间,志愿者应按有关规定要求着装;4.志愿者服务时间及服务内容由服务对象或相关负责人提供和认定;5.基金会定期对志愿者的工作进行评估与调查,收集志愿者对基金会或项目组织工作的意见与建议,以利于志愿者更好地改进工作;6.如在接受服务过程中服务对象对基金会志愿者造成损害,基金会应支持受损害的志愿者向有关服务对象追偿损失,并提供必要的帮助;7.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对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基金会应责成其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情节严重的,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8.对拒不履行义务或因其个人行为对基金会造成不良影响的,基金会将视情况采取提醒、教育或终止志愿服务约定并取消其基金会志愿者身份的措施。

第五章激励和表彰第十一条基金会将根据志愿者的表现和业绩,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评选表彰活动,并为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证明。

第十二条结合志愿者的需要,基金会将根据志愿者的实际表现为其提供志愿服务鉴定表等鉴定材料。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从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其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北京化工大学教育基金会。

志愿者管理规章制度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

第三条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促进广覆盖、多层次、宽领域开展志愿服务。

第五条国家和地方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第二章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第六条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七条志愿者可以将其身份信息、服务技能、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通过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自行注册,也可以通过志愿服务组织进行注册。

志愿者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采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组织形式。

志愿服务组织的登记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依法成立行业组织,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交流,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第十条在志愿服务组织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章志愿服务活动第十一条志愿者可以参与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自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志愿服务组织可以招募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招募时,应当说明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以及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十三条需要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向志愿服务组织提出申请,并提供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说明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对有关信息进行核实,并及时予以答复。

第十四条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可以根据需要签订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志愿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五条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知识、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不得要求志愿者提供超出其能力的志愿服务。

第十六条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的志愿服务活动需要专门知识、技能的,应当对志愿者开展相关培训。

开展专业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执行国家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标准和规程。

法律、行政法规对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职业资格要求的,志愿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

第十七条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解决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八条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可以使用志愿服务标志。

第十九条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如实记录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评价情况等信息,按照统一的信息数据标准录入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实现数据互联互通。

志愿者需要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据志愿服务记录无偿、如实出具。

记录志愿服务信息和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制定。

第二十条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应当尊重志愿者的人格尊严;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应当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第二十二条志愿者接受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应当服从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训。

志愿者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

志愿者因故不能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及时告知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

第二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成立志愿服务队伍开展专业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和支持具备专业知识、技能的志愿者提供专业志愿服务。

国家鼓励和支持公共服务机构招募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

第二十四条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引导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及时有序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接受有关人民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

第二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不得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志愿服务组织有违法行为,可以向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志愿服务行业组织投诉、举报。

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志愿服务行业组织接到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无权处理的,应当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向有权处理的部门或者行业组织投诉、举报。

第四章促进措施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志愿服务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八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第二十九条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当培养青少年的志愿服务意识和能力。

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可以将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实践学分管理。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的项目目录、服务标准、资金预算等相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志愿服务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十二条对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国家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