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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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规范和促进本单位志愿服务活动,为推动本单位精神文明和和谐社会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单位志愿服务是指在新化县委、县政府及民政局党组的倡导和扶持下,主要以从弱士群体的实际需求出发,开展各种无偿公益服务,配合县委、县政府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各类社会公益服务活动。

第三条本单位志愿者是在本单位志愿者组织登记并获得其同意,自愿为他人和社会提供无偿服务的人员。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志愿服务组织机构由本单位自愿者服务队组成。

第五条志愿者组织机构的职责: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招募、培训、管理志愿者,确立服务项目,落实服务活动,为社会公益工作和社会保障工作等提供服务。

第六条志愿者的管理推行注册志愿者制度。志愿者组织长期接纳志愿者的报名申请。

第七条注册志愿者的基本条件:凡18周岁以上的个人,志愿

从事志愿服务工作,并具有相应的服务技能,承认志愿者协会章程,履行入会登记手续,接受入会辅导,均可到本单位志愿者组织申请。

第八条注册志愿者的申请程序:凭本人有效证件到所在本单位志愿者组织填写申请,志愿者组织按照志愿者的基本条件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志愿者建立志愿者档案。

第九条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享有以下权利:

(一)志愿者接受志愿者组织的培训。培训分为:志愿者基本知识培训、服务技能培训;

(二)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可以请求志愿者组织的帮助解决:

(三)志愿者组织根据志愿者所从事志愿活动的需要,可要求相关部门为参加志愿服务的志愿者提供相应的人身保险;

(四)志愿者有享有监督、建议,批评、出入组织自由的权利。

第十条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开展志愿服务;

(二)遵守志患者协会的章程:

(三)完成志愿者组织安排的服务工作等;

(四)维护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的声誉和形象,保证服务质量;

(五)开展志愿服务时应当佩戴统一的标志

第十一条注册志愿者每年至少要参加5小时的志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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