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办法)
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工种的农民工。
第三条农民工工资支付应遵循合法、及时、足额、现金的原则。
第二章工资支付第四条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工资支付的标准、方式、周期和日期。
第五条用人单位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替代。
第六条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且支付日期应固定。
第七条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章工资保障第八条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工资保证金、工资支付监控系统等。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设立专项账户,用于保障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第十条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相关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农民工权益。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定期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农民工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举报拖欠工资的行为。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并可依法处以罚款。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如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新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对于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简化的示例,实际的管理办法应包含更详细的规定和程序,并且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在制定正式的管理办法之前,应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广泛的公众咨询。
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办法

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办法一、引言农民工是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劳动力。
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稳定农民工队伍,落实工资支付责任,制定本《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办法》。
二、工资计算与结算1. 农民工工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进行计算和结算。
2. 工资计算应融入法定工资标准、绩效工资、加班工资等因素,确保符合劳动合同约定。
3. 农民工工资结算为月度结算,应当于每月底前发放至农民工个人银行账户。
三、发放渠道与方式1. 农民工工资应通过银行发放,不得以现金方式进行支付。
2. 用人单位应与银行建立工资代发协议,确保正常、及时地将工资发放至农民工个人银行账户。
3. 农民工可依据个人意愿,自行选择工资账户类型,但需保证信息真实有效。
四、工资发放的程序与要求1. 发工资前,用人单位应编制工资发放计划,并及时向农民工公示工资金额及发放时间。
2. 工资发放时,用人单位应当准确记录农民工的工资发放情况,并提供与之相应的凭证。
3. 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发放计划,保证工资按时发放,不得存在拖欠、克扣、迟发等情况。
五、工资发放的监督与维权1. 监督部门应对用人单位的工资发放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工资支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2. 农民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工资明细,核对工资发放情况,并保留相关证据。
3. 农民工如发现工资未按合同约定发放,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并依法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
六、处罚与追责1. 对违反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办法的用人单位,分别处以罚款、行政警告等行政处罚。
2. 对恶意欠薪、克扣工资、迟发工资等严重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行为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3. 农民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总结本《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办法》的颁布和实施,旨在加强对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各级政府、用人单位、农民工及相关部门应共同配合,全面落实本办法,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农民工工资发放制度范文(3篇)

农民工工资发放制度范文一、目的和保障对象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的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减少拖欠工资的情况发生,制定本工资发放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工地等用工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且工资支付由本单位负责的农民工。
二、工资计算及发放时间1. 工资计算方式:(1)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计算,且不得低于该标准。
(2)严禁扣除农民工的工资。
2. 工资发放时间:(1)工资应该在每月的固定日期发放,一般为每月的5日。
(2)如遇到法定节假日,应提前发放工资。
三、发放方式1. 工资应当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农民工。
2. 如确有需要,可以采取银行转账或邮寄支票的方式将工资发放给农民工。
四、工资明细和支付凭证1. 用工单位应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明细表,包括工资的细项和金额。
2. 发放工资时,应提供发放凭证,包括发放日期、金额等信息。
五、工资支付责任和违约责任1. 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及时支付农民工的工资,保证按时足额支付。
2. 如用工单位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工资,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3. 如用工单位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并申请维权。
六、监督和投诉渠道农民工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监督和投诉:1. 向用工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反映和投诉。
2. 拨打劳动监督电话进行投诉。
3. 向有关政府部门进行举报和申请维权。
七、附则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用工单位所有。
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或需要调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
以上为农民工工资发放制度范文,仅供参考。
如有需要,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修改和完善。
农民工工资发放制度范文(2)第十六条管理处、监理单位设立监督电话,如果有下列情形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书面或电话等形式向管理处及监理单位进行____:1、未按照约定及时支付工资的。
2、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3、拖欠或克扣工资的。
4、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全文)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全文)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规范工资支付管理行为,加强劳动关系维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工单位与农民工之间的工资支付管理。
第三条工资支付应遵循公平公正、按时足额支付的原则,禁止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二章工资支付义务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依法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合同或其他劳动关系,并明确工资支付义务。
第五条工资支付方式可以采用现金支付、银行转账等形式,确保农民工工资安全。
第六条用工单位应当将农民工实际工资计算公式、工资结构及支付标准明示于劳动合同或工资支付书面文本中。
第七条用工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资,不得擅自调整工资支付标准。
第八条用工单位应当自行承担因工资支付问题引发的法律责任,并向农民工支付相应的赔偿。
第三章工资支付程序第九条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管理制度,明确工资支付的时间、地点和程序。
第十条用工单位应当及时通过工资清单等形式,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支付信息。
第十一条用工单位应当保留劳动合同、工资清单、工资支付凭证等工资支付相关证据,至少保存五年。
第四章工资支付监管第十二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加大对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
第十三条农民工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介入调解和处理工资支付纠纷。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用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向农民工支付工资,并根据拖欠时间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第十五条对于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工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处以罚款,并公示其失信信息。
第十六条农民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附件:1. 工资支付清单模板2. 农民工工资支付申诉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动合同:劳动双方确立和变更劳动关系的协议文件。
2. 工资结构: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等构成的比例和项目。
完整版)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办法

完整版)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办法
和处罚措施:
1、设立专门的民工工资发放监督小组,负责对工资发放
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或个人,将采取法律手段
追究其责任,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3、对于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或个人,将列入失信
名单,限制其参与相关领域的经营活动。
为了保障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我们严格遵守《劳动法》和项目管理手册中关于民工工资管理的规定,高度重视民工管理,特别是民工工资发放情况。
以下是我们部门对民工及其工资管理的方法介绍:
一、严格执行民工就业的准入制度。
1、建立民工花名册和暂住证办理情况台账。
严格审查身
份证的有效性,拒绝吸纳童工、未成年人和无效证件者,并协调当地公安部门,派遣协管员到项目部现场为民工办理暂住证,确保每位民工的进出场时间都记录在台账中。
二、工资发放方法:
1、项目部建立民工花名册,每月劳务分包单位提交考勤表和工资发放表备案,项目部监督劳务分包单位落实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
2、控制最低工资,项目部审查每位民工的工资。
3、工资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农民工,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抵付。
4、农民工领取工资时需签收,项目经理部在每次支付工资前三天公示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公示民工工资总支付情况。
三、工资发放监督和处罚措施:
1、设立专门的民工工资发放监督小组,负责监督和检查工资发放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或个人,采取法律手段追究责任,并按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3、对于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或个人,列入失信名单,限制其参与相关领域的经营活动。
完整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完整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二、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工资支付周期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执行。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分别为一个月、一周、一日、一小时。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依法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三、工资支付流程(一)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向农民工公示。
(二)每月工资支付日前,用人单位应当对农民工完成的工作量进行核算,编制工资支付表。
(三)工资支付表应当包括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天数、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扣除项目及数额、实发工资数额等内容,并由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四)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表等相关支付凭证保存至少两年以上备查。
四、工资清偿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
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因工程总承包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与建设单位结清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因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五、监督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行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在非农业户口所在地从事劳动并具有劳动报酬获得权的城乡劳动者。
第三条工资支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制度,保障农民工工资及其合法权益,依法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第四条工资支付单位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报送工资支付有关信息,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及时、准确和规范。
第五条工资支付单位应当向农民工告知工资支付情况,并向农民工发放个人工资支付凭证。
第六条工资支付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少发农民工工资。
工资支付单位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农民工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工资支付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安全、便捷。
第二章工资支付档案第八条工资支付单位应当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档案完整、及时、准确和保密。
第九条工资支付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农民工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协议;(二)工资支付单、工资清单、工资表、工资明细等工资支付凭证;(三)绿色通道、中介公司提供的担保函、保证书、担保协议、按月支付工资方案等保障措施;(四)工资支付单位与农民工达成的其他协议和约定。
第十条工资支付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工资支付档案,对于涉及农民工隐私的信息,应当进行保密。
第三章工资支付方式第十一条工资支付方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农民工的实际需求。
工资支付单位应当为农民工提供银行汇款、转账、现金等多种支付方式。
第十二条工资支付单位应当在合同或者协议中对工资支付方式进行约定,并在工资支付前告知农民工。
第十三条工资支付单位应当落实直接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的责任,不得将其支付责任转移到中介公司或者其他机构。
第四章工资支付时间第十四条工资支付时间应当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约定,并参照国家规定的支付周期及其它要求,不得擅自更改。
完整版)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完整版)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根据《劳务合同法》、《建筑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旨在建立规范有序的外部劳务队伍管理运行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以及集团公司关于劳务队伍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企业依法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促进企业又快又好发展,维持协作队伍人员稳定,保证施工生产正常进行,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农民工工资支付原则为保障农民工的工资权益,制定以下支付原则: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纳入合同条款的原则。
2.优先于工程款支付的原则。
3.由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和财务人员代为直接发放的原则。
4.及时、足额发放的原则。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XXX所属各项目部。
第二章工资支付第四条农民工工资标准的制定具体制定农民工工资标准的责任由协作队伍负责人,报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备案。
对工作优秀、做出重大贡献的劳务人员,除工资正常支付外由协作队伍负责人给予奖励。
第五条支付细则1.每月20日前,劳务队伍负责人将当月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一式两份报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及财务部,清单内容包括应支付农民工身份证号码、工资支付标准。
(具体见附表2)2.由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牵头,财务部、合约部共同对劳务队伍作业班组的人员数量对照身份证进行核准、落实。
3.每月25日-30日,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财务部进入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直接发放工资,劳务人员凭本人身份证,领取当月工资,并在签收栏签字,签字后的工资单正、副本交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一份存档,协作队伍财务留一份备案。
第六条工资拖欠处理原则上不允许拖欠劳务工资。
若协作队伍负责人有个别要求,需扣压一个月工资的情况,项目部把核实后的劳务工资款项做为工资保证金存在项目部财务专用账户。
待工程结束后,或更换队伍时办清一切手续后,一次性结清劳务工资,保障劳动者权益。
第七条农民工工资代发法律程序为规避法律风险,所属各项目部与协作队伍完善农民工工资代发法律程序,新上项目农民工工资代发条款写入公司与协作队伍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现在建项目签订工资代发条款补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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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1.1 为规范公司各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保证公司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维护企业形象,特制订本办法。
1.2 按照“谁主管、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由建设方或项目总承包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
1.3 对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分为建设方管理和承包方管理两方面。
对于技改类及我方投资项目按照业建设方管理执行。
对于外部承接的工程项目,按照承包方管理执行。
1.4 公司及各单位将发生农民工欠薪事件作为目标责任书中的一项考核指标。
1.5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管理。
第二章建设方管理职责
2.1 建设方主管领导负责对所投资工程项目工程款按期支付,各项目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负责监督、落实施工方将农民工工资发放人。
2.2 建设方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
对有过欠薪事件的企业严禁使用。
2.3 在每笔工程款审批时,应要求承包单位附农民工工资发放计划。
工程款支付到位后,由各项目现场管理人员监督承
包人的发放过程,确保工资发放到人并留存经签字确认的工资表、影视资料等。
过程中如发现承包人不按计划发放工资,按照合同违约条款进行处罚。
2.4 各项目部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工程款支付手续,当月发生的工作量当月核算,不得无故拖延。
2.5 对于施工过程中存在欠薪隐患的,及时与承包单位管理层进行沟通,必要时发书面函件。
2.6 对于承包人不按期发放工资并已导致农民工上访等严重后果的,各项目部可在当地劳动主管部门的介入下,将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优先支付给农民工,支付后继续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必要时,申请动用施工单位缴纳的民工保证金进行农民工工资发放。
2.7 对于出现农民工虚报、瞒报工资数据或采取围堵、上访等过激行为恶意讨薪的,各项目部第一时间及时处理。
对欠薪属实的,及时发放。
发生欺诈虚报的,报公安管理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各经营单位应对项目经理及施工单位作出处罚。
公司对各经营单位处理不力进行考核及处罚。
2.8 监督、检查承包单位开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民工工资保证金到位情况。
第三章承包方管理职责
3.1 各施工项目部经营单位做好对项目部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监管工作,项目部具体负责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并将该
工作纳入日常管理之中。
各施工项目部项目经理为农民工工资保障与发放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具体管理工作。
3.2 各施工经营单位作为总包单位应统一管理所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劳务。
各经营单位开工前应当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或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分包单位必须与农民工签定劳动合同。
合同内容必须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及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等内容,在合同中要特别重点明确农民工每月生活费的支付方法。
项目部、施工班组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得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3.3 各项目部应建立健全“三账一册”制度,“三账”是指:建设领域工资支付管理台账、考勤管理台账、劳动合同管理台账;“一册”是指:建设领域务工人员考勤记工册。
3.4 项目部必须对劳务队伍使用的农民工建册管理,随时掌握农民工的数量。
项目部必须通过劳务公司管理施工现场的农民工,不得通过“包工头”代管。
劳务队伍必须每月25日向项目部提供本月在场人员花名册和退场人员花名册。
3.5 劳务队伍支付农民工工资,应按双方签定的合同,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编号)、支付的明细和金额、扣除的项目和金额等情况。
3.6 每月25日,劳务队伍必须向项目部上报当月考勤表(出工汇总
表)、工资计算表等有关资料原件,与工资数额相关的考勤表、工资计算表等需经劳务人员书面签认,并按手印,电子版相关资料也须一同上报。
3.7 项目部将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结算方式以及劳务队伍提供
的有关资料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留原件(加盖劳务队伍公章)存档,复印件留项目部一份,原件上报各经营单位,电子版相关资料也须一同上报。
3.8 劳务队伍必须提供进场人员花名册、退场人员花名册(进、退出场花名册人员必须一致)、农民工工资表、授权委托书、退场承诺书、工程量割算清单(其中进、退出场花名册人员、农民工工资表、授权委托书、退场承诺书人员姓名必须一致),经项目部审核确认后申请各经营单位发放农民工工资。
3.9 劳务队伍拟申请发放农民工工资必须提前10日以书面文字上报项目部,项目部在接到劳务队伍的申请后5日内完成审核。
若工资申请与劳务队伍的资料不一致,项目部有权拒绝劳务队伍的工资申请;项目部审核通过后必须在5日内向各经营单位提交农民工工资发放申请,各经营单位将在5日内完成相关审核工作。
3.10 农民工工资必须发放到本人。
农民工需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领取工资,且每人限拿一张身份证(或一个户口本),防止冒领现象的发生。
若本人不能亲自领取,可以授权别人代领,但必须提供本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项目部留存工人身份证复印件存档备案。
3.11 农民工领取工资时需在工资表上签字确认,并按手印后方可领取工资。
如有特殊情况,项目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程款支付情况,可按比例逐月或者季度进行发放工资,将工资发放进行制度化,但最低发放比例不得低于维持工人基本生活水平所需款额;急需回家人员劳务队伍做好工资表格后垫付工人工资,项目部监督,并负相关责任。
离场人员或急需回家人员,项目部必须将未发部分工资及时发放至民工手中。
3.12 项目部不得将农民工工资一次性交于班组长或小联合承包体的“包工头”手中,必须由劳务财务人员直接发放到每个农民工手中,不得由班组长或者“包工头”代领。
凡因代领代发,发生农民工本人未领到工资的,项目部和劳务队伍均应当承担未支付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对项目部和劳务队伍进行处罚。
3.13 班组长或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支取工程清包款,班组长或承包人所产生的利润待该劳务合同完成、农民工工资发放完成后,一次性或者根据合同要求付于班组长或承包人。
3.14 各经营单位在工程项目完结后做好劳务资金汇总统计,将人工费占比与发放情况做出分析报告报股份公司工程管理部备案。
3.15 公司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
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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