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日照间距规定图解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建筑退距管理技术规定第九条沿城市道路的建设工程,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按下列规定退让道路红线:(一)沿街围墙,不得小于0.5米(二)在规划红线宽25米(含25米)以下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多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不得小于10米,垂直布置时不得小于8米。
(三)在规划红线宽25米以上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多层建筑不得小于8米,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不得小于12米,垂直布置时不得小于10米。
(四)沿道路设置阳台、雨棚等地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建筑物主体2.5米,地下件(构)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3米。
(五)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最小退让距离按最高建筑的标准执行(六)特殊功能的道路,桥梁、道路交叉口周围或特殊地段的建筑工程及市政建筑设施(燃气、电力等)在满足专业要求的前提下,需要调整退让红线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建筑沿规划绿线或蓝线建设时,多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8米。
有关规划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一条建筑退让地界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要求:(一)多层建筑应退让正面相应建筑间距的1/2。
(二)高层建筑南向布置时,南侧不小于16米,北侧不小于20米,且日照标准线不得突破北地界13.5米或北侧道路的北红线外5米;(三)高层建筑东西向布置时,居住建筑退东西地界不小于16米,非居住建筑退东西地界不小于10米。
(四)多层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得小于4米,高层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得小于6.5米。
(五)地界外围现状建筑的,除符合本条(一)、(二)中规定的,需同时满足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建筑沿城市道路建设时,在符合退让道路红线和相邻建筑间距要求的前提下,距道路中心线应满足第十一条中有关退让地界的距离要求。
建筑间距管理技术规定第一条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80米以内。
(二)建筑高度大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60米以内(三)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最高建筑高度执行。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哈尔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实施规划管理。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的规划管理工作。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可以根据需要在乡镇设立派出机构或者派驻人员,承办指定区域的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或者根据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城乡规划实行统一管理。
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不单独编制镇、乡、村庄规划,纳入城市规划;规划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纳入镇规划;其他镇、乡、村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镇、乡、村庄规划。
各类城镇新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功能园区、工矿区等应当统一纳入城市规划、镇规划。
第五条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加强城市水网体系、历史文化名城和传统历史风貌的保护,增加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控制建筑容量和高层建筑。
第六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符合上一层级城乡规划的要求。
市、区、县(市)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乡规划编制计划并组织实施,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加强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数据库建设,实现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及图解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2011年7月21日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1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1年7月21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1年10月2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11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或者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城乡规划实行统一管理。
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不单独编制镇、乡、村庄规划,纳入城市规划;规划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纳入镇规划;其他镇、乡、村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镇、乡、村庄规划。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解读

市城乡规划局副局长倪大鑫做客哈尔滨市政府网站《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解读就《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实施的话题与网友在线交流[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这里是《中国哈尔滨》网站在线访谈。
从2012年1月1日起,新的《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正式实施,广大市民都很想了解新的《条例》为我们描绘了怎样的城市发展蓝图,会给我们的城市生活带来怎样的变化,与原有的《条例》相比有哪些新的特色,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这方面的话题。
[主持人]: 首先介绍今天做客直播间的嘉宾,市城乡规划局副局长倪大鑫,倪局长您好,欢迎您。
请和我们的网友打个招呼。
[倪大鑫]:主持人好,各位网民朋友,大家好!非常高兴同大家在网上交流。
[主持人]:各位网友,现在大家可以将问题提交给导播,嘉宾会选择给予答复。
欢迎大家参与。
[主持人]: 今年的一月一日《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实施了,现在请您给广大网友简要介绍一下新《条例》颁布实施的总体情况。
[倪大鑫]:《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是在全面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引,总结哈尔滨市城乡规划事业实际情况,融入哈尔滨地域特色,顺应哈尔滨市城乡规划管理要求而制定的。
条例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1年7月21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1年10月20日批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持人]: 我们知道,原有的《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是在2000年开始实施的,为什么在12年后要重新制定一部新的规划条例?《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出台又具有怎样的背景和意义呢?[倪大鑫]:在现今这个关注城乡统筹发展和改善人居环境的时代,城乡规划已成为指导和调控城市市域范围内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之一,也是城市未来发展的蓝图,与人民利益休戚相关。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自2000年1月1日实施,并与2004年12月18日修改以来,在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对哈尔滨城市建设起到了有效的引导和控制作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
哈尔滨市建筑日照规定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日照间距规定图解该帖被浏览了2655次| 回复了4次多层建筑(条例第二十六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多层建筑物与相邻住宅的日照间距(原位置、原面积、原高度翻建建筑物除外),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征用土地开辟新区的,纵墙与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8倍,山墙与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15米;与新区以外相邻住宅相对间距按本条(三)项规定执行。
(二)旧区成片改造的,新建建筑物纵墙与新建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5倍,新建建筑物山墙与新建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15米,与成片改造范围以外相邻住宅间距按本条(三)项规定执行。
(三)旧区内非成片改造的与相邻住宅的日照间距为:1、新建建筑物纵墙与除北向以外相邻住宅纵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5倍;(注:也不包括北偏东、西各20 之内的朝向)2、新建建筑物纵墙与相邻住宅北向或者北偏东20°、北偏西20°纵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倍;3、新建建筑物高度大于10米的,新建建筑物的山墙与相邻住宅纵墙、新建建筑物的纵墙与相邻住宅山墙的间距,不小于10米;高度小于10米的,新建建筑物山墙与相邻住宅纵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倍;(注:不包括住宅纵墙为南或南偏东、西各30 朝向者)4、新建建筑物山墙与南向或者南偏东30°、南偏西30°相邻住宅纵墙相对的间距,为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5倍,计算的间距超过15米的,以15米为限;5、新建建筑物的山墙与相邻住宅有窗山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6米且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对防火间距的要求;6、新建建筑物山墙宽度大于15米的,山墙与相邻住宅间距,按本条(三)项3、4、5目的规定确定后并增加20%;7、新建建筑物山墙与相邻住宅山墙靠接时,其宽度大于相邻住宅山墙宽度的,与相邻山墙靠接超宽部分应当将局部缩小至与相邻山墙宽度一致,纵向缩小部分距相邻住宅山墙不小于3米。
最新哈尔滨市城市规划技术规定322

最新哈尔滨市城市规划技术规定322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322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局内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章总则 0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1)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2)第四章建筑间距 (3)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6)第六章建筑物高度及临街面宽控制 (12)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 (14)第八章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泊位 (15)第九章特定区域 (17)第十章附则 (18)附录一名词解释 (19)附录二计算规则 (20)附录三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表达要求 (25)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27)附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29)附表三公园内部用地比例(%) (30)附表四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表 (32)附表五各类建设项目停车泊位设置标准 (33)附图一建筑日照间距示意图 (35)附图二修建性详细规划图表达示例 (3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规划区内城市个人建房和郊区农民建房另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于本规定第九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本规定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表一》)的规定执行。
建筑日照间距控制

建筑⽇照间距控制第四章建筑管理第⼀节建筑间距控制第七⼗条建筑⾼度24⽶以下(含24⽶)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平⾏布置(两建筑夹⾓⼩于30度,下同)时的间距:(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于30度,下同),两建筑物外墙⾯之间最窄处的间距不⼩于南侧建筑⾼度的1.2倍。
(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于或等于30度,下同)两建筑物外墙⾯之间最窄处的间距不⼩于较⾼建筑的建筑⾼度0.9倍。
(3)朝向既⾮南北也⾮东西(指南偏东、西在30度⾄60度之间,下同)的,两建筑物外墙⾯之间最窄处的间距不⼩于南侧建筑⾼度的1.0倍。
2、垂直布置时(两建筑夹⾓为60度⾄90度,下同)两建筑物相对两侧外墙⾯最窄处的间距不⼩于南侧或东西侧较⾼建筑⾼度的0.8倍。
3、既⾮平⾏也⾮垂直布置时(两建筑夹⾓为30度⾄60度,下同),两建筑物相对两侧外墙⾯间最窄处的间距不⼩于南侧或东西侧较⾼建筑⾼度的0.9倍。
4、按上述三种布置⽅式控制时,若建筑间距⼩于12⽶的,则以12⽶作为控制间距。
5、⼭墙间距应不⼩于8⽶,⼭墙上开启除楼梯间窗洞之外的窗洞,则⼭墙间距应不少于10⽶。
第七⼗⼀条建筑⾼度24⽶⾄100⽶(含100⽶)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平⾏布置时的间距:(1)南北向布置时,南侧建筑连续展开⾯宽⼩于等于60⽶时,间距不⼩于南侧建筑⾼度的0.6倍;南侧建筑的⾼度超过60⽶时,则⾼度每增加5⽶,间距增加1.5⽶。
南侧建筑连续展开⾯宽⼤于60⽶时,间距不⼩于南侧建筑⾼度的0.75倍。
以上间距不得⼩于28⽶。
(2)东西向布置时,间距按南北向布置时的间距的0.8倍计算;既⾮南北⼜⾮东西向布置时,间距按南北向布置时的间距的0.9倍计算。
以上间距不得⼩于24⽶。
2、垂直布置时,建筑⾼度不⼤于60⽶,间距不⼩于18⽶;建筑⾼度⼤于60⽶,间距不⼩于22⽶。
按上述间距控制时,建筑⼭墙的连续长度不应⼤于16⽶,若⼤于16⽶,其间距按平⾏布置时的间距控制。
哈尔滨日照间距的计算相关文档

哈尔滨执行国家日照标准的可行性研究国内北方寒地城市现行采用的日照的间距系数,比如齐齐哈尔1.8-2.0、哈尔滨1.5—1.8、长春1.7—1.8(新规范新区采用1.97,高层建筑采用48米的间距)、吉林市与长春执行相同的间距系数、沈阳1.7、乌鲁木齐旧区1.4,新区1.5。
南方城市如南京,南京市政府1998年颁布新的《实施细则》(修改后的规定2004年即将实行)中规定:正南向旧区不得小于1.0,新区不得小于1.2。
尚未实施的新规范规定:正南向旧区不得小于1.30,新区不得小于1.35。
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高度小于80米,不得小于30米;高度大于80米,不得小于40米。
哈尔滨市现行日照标准的发展沿革是在六十年代由当时工业卫生标准要求所规定的建筑四周间距与高度比1:1倍的标准。
70年代末期,由于大量解决人民居住问题和旧区动迁的需要制定的一些规定。
在《动迁法》中规定了当时的一些控制日照间距的办法,比如”隔道不挡光”的规定等。
后来,随着城市的发展和经济水平的提高,哈尔滨市政府颁布了《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办法》中规定将间距系数提高到新区1.8倍、旧区1.5倍。
此项系数的确定是从规划管理的角度提出,同时也是满足当时的经济条件,此规定一直延续到现在。
但是,此间距系数的规定科学依据不足,从实际日照的结果来看,不能满足国家日照标准的要求,因此而产生的日照纠纷也越来越多。
随着经济、生活水平以及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与增强,改变现有日照间距系数不满足国家日照标准要求的问题,改善人居环境就成为刻不容缓的课题。
1.4概念诠释(1)日照标准:根据各地区的气候条件和居住卫生要求确定的,居住建筑正面向阳房间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获得的日照量,是编制居住区规划确定居住建筑间距的主要依据。
(2)日照间距:指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
(3)满窗日照:我国一般以十二时阳光照到低层窗下皮,简称为“满窗日照”。
这个提法是不够科学的,因为低层光所获满窗日照时数,还要看窗上皮映射到阳光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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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日照间距规定图解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日照间距规定图解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年4月1日通过,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9年6月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12月14日
多层建筑(条例第二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多层建筑物与相邻住宅的日照间距(原位置、原面积、原高度翻建建筑物除外),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征用土地开辟新区
的,纵墙与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
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8倍,山墙
与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15米;
与新区以外相邻住宅相对间距
按本条(三)项规定执行。
(二)旧区成片改造的,新
建建筑物纵墙与新建住宅纵墙
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
高的1.5倍,新建建筑物山墙与
新建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
15米,与成片改造范围以外相邻
住宅间距按本条(三)项规定执
行。
(三)旧区内非成片改造的
与相邻住宅的日照间距为:
1、新建建筑物纵墙与除北向以
外相邻住宅纵墙相对的间距,不
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5倍;
(注:也不包括北偏东、西
各20 之内的朝向)
2、新建建筑物纵墙与相邻
住宅北向或者北偏东20°、北偏
西20°纵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
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倍;
3、新建建筑物高度大于10
米的,新建建筑物的山墙与相邻
住宅纵墙、新建建筑物的纵墙与
相邻住宅山墙的间距,不小于10
米;高度小于10米的,新建建
筑物山墙与相邻住宅纵墙相对
的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
的1倍;
(注:不包括住宅纵墙为南
或南偏东、西各30 朝向者)
4、新建建筑物山墙与南向
或者南偏东30°、南偏西30°相
邻住宅纵墙相对的间距,为新建
建筑物檐高的1.5倍,计算的间
距超过15米的,以15米为限;
5、新建建筑物的山墙与相
邻住宅有窗山墙相对的间距,不
小于6米且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对
防火间距的要求;
6、新建建筑物山墙宽度大于15米的,山墙与相邻住宅间距,按本条(三)项3、4、5目的规定确定后并增加20%;
7、新建建筑物山墙与相邻
住宅山墙靠接时,其宽度大于相
邻住宅山墙宽度的,与相邻山墙
靠接超宽部分应当将局部缩小
至与相邻山墙宽度一致,纵向缩
小部分距相邻住宅山墙不小于3
米。
高层建筑(条例第二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高层建筑物与相邻住宅的日照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建筑物的纵墙与
相邻住宅北向或者北偏东20°北
偏西20°纵墙相对的间距,不小
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2,计算
间距不足24米的,按24米确定,
超过50米的,按50米确定。
与
其他朝向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
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2/3,计
算间距不足36米的按36米确
定,超过60米的,按60米确定。
(二)新建建筑物的山墙与
相邻住宅北向或者北偏东20°北
偏西20°纵墙相对的间距,不小
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4,计算
间距不足10米的,按10米确定,
超过25米的,按25米确定。
与
其他朝向相邻住宅纵墙的间距
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3,
不足15米的,按15米确定,超
过30米的,按30米确定。
(三)新建建筑物的山墙与相邻住宅有窗山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间距。
(注:是《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如住宅山墙是住户的主要采光面,应按纵墙确定日照间距。
(四)新建塔式建筑物,对其长边、短边分别按纵侧面和山墙计算与相邻住宅的相对间距。
各边相等的建筑,均按照纵侧面与相邻住宅间距的规定执行。
(注:如果短边是住户主要采光面,也应按纵墙确定日照间距)
其它条款(条例第二十八、二十九条)
第二十八条新建多层建筑物与相邻非住宅建筑相对的间距,纵侧面间的间距不小于新建筑物檐高的1倍,山墙与相邻建筑纵侧面的间距不小于10米,山墙间相对的间距不小于6米。
新建高层建筑与相邻非住宅建筑相对的间距,比照相邻住宅间距最小距离的规定确定。
第二十九条新建建筑物与相邻建筑物相对,相邻建筑物为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按新建建筑物与相邻住宅最大间距确定。
新建建筑与局部有上述功能的建筑物相对,相邻建筑物为住宅的,按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相邻建筑物为非住宅的,按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注:学校指教室,幼儿园指活动室、居室,医院指病房)
条例条文之外的补注
在新建建筑屋顶无挑檐或坡顶屋脊,而只是外墙顶部为女儿墙时,日照间距L为相邻对建筑外墙的间距;
新建建筑有挑檐时,日照间距L应为挑出檐头与邻对建筑外墙的间距;新建建筑为坡屋顶有较高的屋脊,
日照间距L为屋脊与邻对建筑外墙的间距。
(见下图举例说明)
当日照间距采用1.5H时,
如果a1≤33°41′24″,应采用
外墙与外墙间距
如果a1>33°41′24″,应采用
屋脊与住宅外墙间距
当日照间距采用1.8H时,
如果a1≤29°3′17″,应采用
外墙与外墙间距
如果a1>29°3′17″,应采用
屋脊与住宅外墙间距
第四部分处罚管理条例
第一条新建建筑物与相邻建筑物不符合日照间距的情形,由规划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全部拆除、部分拆除或者没收。
限期部分拆除的,责令补办手续,补交税费,并处以工程总造价7%的罚款。
第二条未经批准新建建筑物,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形,由规划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补交税费,并处以工程总造价5%的罚款。
第三条由于地段条件等因素造成不符合日照间距规定又确需建设的,可以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其补偿范围,按照新建建筑物与相邻建筑物间平行投影范围确定;对使用单位或个人擅自改变原建筑物使用性质或者自行扒门开窗的,不予补偿。
编者说明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日照间距规定图解是依据现行的《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有关条文设计的,图中条例条文之外的补注为我局聘请有关专家进行的补充说明。
此图解并非法律条文,图解解释权归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局。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局二00六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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