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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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通知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通知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东南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25•【字号】黔东南府办发[2013]62号•【施行日期】2013.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3〕62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黔东南党办发〔2010〕19号)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州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和推进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的情况报告》的审查意见,切实加强和推进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有效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着力构建“平安、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把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作为新时期创新社会管理,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工作要求列入议事日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年度绩效综治目标和社会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成立本辖区内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和部署人民调解工作,切实帮助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职能作用。

(责任部门:各级人民政府)二、把加强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加强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狠抓落实各县市、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人民调解“五有”(即有工作场所、标牌、印章、调解文书、统计台账)和“四落实”(即落实组织、制度、工作、报酬)、“六统一”(即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印章、标识、程序、制度、文书统一)的标准,开展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

(责任部门: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县市司法局)三、切实解决人民调解经费保障问题,并确保资金及时到位(一)各县市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黔东南党办发〔2010〕19号)的要求,将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培训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其中,县级财政今年不少于20万元落实到位,今后根据财力情况逐年递增,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主动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的积极性。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成立省环保厅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成立省环保厅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成立省环保厅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03.16•【字号】鄂环办[2012]68号•【施行日期】2012.03.16•【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调解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成立省环保厅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鄂环办[2012]68号)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1]8号)精神,经研究,决定成立省环保厅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组长:李兵厅党组书记、厅长副组长:刘天忠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张金星厅副巡视员成员:陈同亮厅办公室主任、法规处处长朱津桥规划与财务处处长徐松人事处处长刘义荣科技与合作处处长张志祥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处长刘成付环境影响评价处处长张文漫环境监测处处长兰国桢污染防治处处长王虚谷自然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处处长李永福辐射环境管理处(核应急管理处)处长卢梅纪检监察室主任唐必武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董平离退休干部处处长李志军环境应急与信访办公室干部沈帆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站长张钢省环境科学研究院院长汪新华省辐射环境管理站站长巫勇省环保宣教中心主任李建省环保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主任李瑞勤省环境监察总队总队长黄晓明省环境信息中心主任周智勇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主任温华军石首麋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副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负责人民调解日常工作,陈同亮同志兼任主任,李德明、李志军为办公室成员。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的通知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的通知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2.12.21•【字号】闽司[2012]453号•【施行日期】2012.12.21•【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司法厅关于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的通知(闽司〔2012〕453号)省监狱管理局、厅劳教(戒毒)局、各设区市司法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推行办事公开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厅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促进权力规范运行,增强民主法制建设和机关作风效能建设,提高行政效能,增加办事透明度,促进廉政勤政建设,根据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厅党委决定调整福建省司法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并成立政务公开工作监督小组。

现通知如下: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成人员和职责组长:陈义兴厅党委书记、厅长副组长:薛育卿厅巡视员姚立厅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张琦厅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周枫厅副巡视员成员:李杰鹏厅办公室主任、监狱劳教工作处处长候一平厅政治部培训与警务督察处处长陈由顺厅计财审计装备处处长林坚厅直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庄天从厅律师管理处处长肖仁辉厅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处处长林鸿川厅法规和司法鉴定处处长杜云厅公证管理处处长杨波厅基层工作处副处长暴闽生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柯南木省监狱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黄世庚厅劳教(戒毒)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厅政务公开办公室设在厅办公室。

主任:薛育卿(兼)副主任:李杰鹏(兼)成员:朱一心厅办公室调研员阮英清厅办公室主任科员滕闽洪厅政治部主任科员陈锋厅计财审计装备处主任科员许莉厅律师管理处主任科员李庆华厅公证管理处主任科员李锦松厅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处主任科员卢锦忠厅基层工作处主任科员黄世华厅法规和司法鉴定处主任科员黄廷彩厅直机关党委副主任科员陈慧娟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科员苏辉勇省监狱局办公室主任科员许剑厅劳教(戒毒)局办公室副主任科员领导小组职责:负责本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研究制定政务公开工作计划;审议并确立政务公开的项目、内容、范围、重大事项以及有关制度等;负责指导、推进和监督政务公开工作。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联动工作的实施方案,台州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联动工作的实施方案,台州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联动工作的实施方案,台州篇一:关于实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对接实施意见关于实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对接”的实施意见(试行)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调解优先”原则,充分发挥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有效整合调解资源,强化调解职能,现就实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对接”工作机制(以下简称“三调对接”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针,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在综治中心的基础上创新调解机制,提高调解效率,建立起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的调解工作体系,为我镇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的原则。

二是坚持依法调解与以德调解相结合的原则。

三是坚持自愿调解与引导调解相结合的原则。

四是坚持平等调解与公正调解相结合的原则。

(三)工作目标。

年内建立调解工作室,同时达到“四降一升”的目标,即基层公安民警调解负担明显下降;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数量明显下降;民转刑案件明显下降;同一矛盾纠纷重复报警率、复发率明显下降,矛盾纠纷的调处率明显提升。

二、组织领导成立关兴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副组长:***成员:*** *** *** ***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综治办,办公室主任由**兼任,**负责具体办公。

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对“三调联动”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

三、机构设置(一)调解工作室的设置。

调解工作室设在**派出所。

名称为“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派出所人民调解工作室”(下称调解工作室),调解室按照规范化人民调解庭要求配臵,统一制作纠纷调解规范、职责,工作流程图并上墙公示。

四、职责范围(一)工作职责。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景宁畲族自治县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景宁畲族自治县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景宁畲族自治县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9•【字号】景政办发[2012]131号•【施行日期】2012.11.09•【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景宁畲族自治县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景政办发〔2012〕13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景宁畲族自治县委、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大调解”体系,扎实推进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意见》(景委〔2012〕6号)文件精神,加强对我县行政调解工作的领导,推动行政调解工作深入开展,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成立景宁畲族自治县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成员名单公布如下:组长:蓝伶俐副组长:潘娅红成员:沈才忠(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林旭虹(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法制办主任)余晓军〔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局长〕潘昌德〔县经济商务局(中小企业局)局长〕钟利海(县教育局局长)刘毓梅(县科学技术局局长)季建伟(县公安局政委)雷晓东(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徐雄(县信访局局长)李光松(县民政局局长)吴乾熙(县司法局副局长)叶峰(县财政局局长)刘德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陈丽成(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翁建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严伟华(县交通运输局局长)毛南荣(县水利局局长)叶玉琪(县农业局局长)夏雪松〔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体育局)局长〕胡华君〔县卫生局(中医药管理局)局长〕杨小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潘文彬(县审计局局长)童小平(县环境保护局局长)朱小平(县林业局局长)梅小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雷李会(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蓝建中(县风景旅游局局长)李晓荣(县行政审批中心主任)毛南俊(县移民办主任)罗国贤(县国家税务局局长)蔡伟教(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武燚(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商晓东(县气象局局长)吴卫忠(县法制办专职副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府办(法制办)。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人民调解与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人民调解与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人民调解与劳动争议调解联动对接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乌人社[2012]289号【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2.10.24【实施日期】2012.10.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人民调解与劳动争议调解联动对接工作方案》的通知(乌人社〔2012〕289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调解组织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乌政办【2012】314号)精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司法局共同制定了《乌鲁木齐市人民调解与劳动争议调解联动对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乌鲁木齐市人民调解与劳动争议调解联动对接工作方案》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附件:乌鲁木齐市人民调解与劳动争议调解联动对接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人民调解与劳动争议调解有机衔接,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职能,整合调解资源,及时和高效地解决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结合我市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通过整合人民调解与劳动争议调解两方面的资源和力量,建立部门联动、社会力量参与的劳资纠纷解决体系,进一步加强对劳动争议纠纷正确引导,及时化解,妥善调处劳资纠纷,不断拓宽劳动者维权渠道,降低其维权成本,从源头上预防化解劳资纠纷,构建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

二、组织机构成立乌鲁木齐市人民调解与劳动争议调解联动对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联动对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潘明(市司法局局长)副组长:许继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书记、副局长)袁世俊(市司法局副局长)李继亮(市劳动争议仲裁院书记)成员由乌鲁木齐县、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主要领导组成。

中共襄阳市委办公室、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襄阳市委办公室、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襄阳市委办公室、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11.06.22•【字号】襄办发[2011]38号•【施行日期】2011.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调解正文中共襄阳市委办公室、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的通知(襄办发〔2011〕38号)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襄阳市委办公室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6月22日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为切实加强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有效化解特定行业(领域)的矛盾纠纷,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重要意义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指专门调解特定行业(领域)矛盾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是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创新、发展和完善,对于化解特定行业(领域)的矛盾纠纷具有独特的和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特定行业(领域)建立一批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一支既懂专业知识,又懂法律和政策的专业化人民调解工作队伍,就是要通过人民调解的形式,切实做好特定领域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和突发事件的防控工作,将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解决在诉讼之外,无因矛盾纠纷激化而引发的自杀事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

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同时医患、交通事故、劳动人事争议、征地拆迁、环境保护、物业管理等具有行业性、专业性特点的矛盾纠纷凸显,并已成为影响我市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热点、难点问题。

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开展“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攻坚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开展“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攻坚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开展“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攻坚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0.03.02•【字号】通知黑司通[2010]12号•【施行日期】2010.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开展“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攻坚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黑司通[2010]12号)各市、行署司法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司法局:现将《关于开展“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攻坚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关于开展“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攻坚活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全省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深入化解社会矛盾,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按照司法部《关于开展“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攻坚活动”的意见》要求,省司法厅决定从201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在全省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攻坚活动”,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调解优先”原则,认真贯彻全国、全省政法工作会议精神,以大力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为主线,以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和治安复杂的村(居)、街道以及案件多发地区为重点,坚持排查与整治、预防与化解相结合,集中时间力量化解一批多年积累的矛盾,有效预防新矛盾,不断巩固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良好局面。

二、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全省专项攻坚活动的组织领导,省厅成立以分管副厅长为组长的“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攻坚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基层工作处,厅办公室、法制宣传处、律师管理处、公证管理处、法律援助工作处、司法鉴定管理处、社区矫正工作处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各市、行署、系统司法局要按照省厅要求成立组织机构,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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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综曹[2011]12号
关于调整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
通知
各居(村)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维护社会政治、治安稳定,经研究决定调整“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成员如下:
组长:方勇(街道党工委书记)
副组长:胡晓欣(街道党工委副书记)
吴玲(街道司法所所长)
成员:孔蓓蓓(街道综治办副主任)
韩莉(街道党政办主任)
史文彦(社会工作科科长)
田彩云(龙河社区党委书记)
许惠玲(幸福社区党总支书记)
曹光琳(工农社区党总支书记)
李华彪(马村党支部书记)
张庭凯(幸福村党支部书记)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街道综治办,孔蓓蓓兼办公室主任。

曹山街道综治委
201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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