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建函价〔2015〕628号文-2015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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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我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差价调整的指导意见-苏住建价[2012]19号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我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差价调整的指导意见-苏住建价[2012]19号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我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差价调整的指导意见正文:----------------------------------------------------------------------------------------------------------------------------------------------------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我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差价调整的指导意见(苏住建价〔2012〕19号)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市各有关部门:为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为保障发承包双方工程竣工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对我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差价调整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建设工程造价极易受到市场价格变化的影响,特别是当构成工程造价的人工、材料、机械等要素的市场价格大幅波动时,将给发承包双方带来很大的风险,严重影响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

因此,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签订合理的价格风险分担条款。

二、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事先明确约定差价调整办法,竣工结算时,按合同约定的条款调整差价。

主要条款包括:1.可调价要素的类别名称,例如:人工、钢材、砼、水泥、电线、电缆、沥青、石材、铝合金等等。

可调价要素的确定应以其价值占工程造价比重较大、其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影响明显者为原则;2.承包人承担的可调价要素的风险幅度;3.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的调整方法。

三、如果合同中未约定差价调整办法的,或虽有约定,但约定不明确或矛盾的,发承包双方应协商解决。

可按下述指导意见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须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采用固定价格(包括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合同形式的工程,计取了风险费用的,并且合同工期在6个月以内的,不再调整差价。

2.采用固定价格(包括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合同形式的工程,未计取风险费用的,或虽然计取了风险费用但合同工期在6个月以上的,在扣除风险费用后,差价按如下办法调整:(1)可调价要素:人工、钢材、砼、水泥、电线、电缆、沥青、石材、铝合金等等,以及其价值占单位专业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5%以上的其它要素者。

苏州市市级涉及房地产收费项目目录(截止2015年6月30日)

苏州市市级涉及房地产收费项目目录(截止2015年6月30日)
11
民防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不能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2400-2800元/㎡收取
苏价服〔2002〕294号,苏财综字〔2002〕91号、苏价费字〔2002〕304号、苏人防〔2002〕137号,苏价服〔2012〕159号,苏价服〔2014〕49号,财税〔2014〕77号,苏财综〔2014〕105号
省通过财政体制结算集中10国函19978号1999年省政府令第158号苏财综199969号苏财综200119号财综200223号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苏价费2009291号苏财综200947号苏价服2012159号苏价服201449号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3水利防洪保安资金从事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1收取财综字1998143号苏政发199946号苏政发201166号苏政发201180号4教育教育费附加我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三税的3省定额集中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发198650号中发19933号国发201035号苏发19946号苏政发1998118号苏财综200292号苏政发200366号财综201098号苏政发20113号苏价服2012159号在法律未作调整的情况下继续保留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5教育地方教育附加我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三税的2省定额集中教育法中发19933号国发199439号苏发19946号苏政发2002105号财综函200312号苏政发200366号苏政办发2003130号苏财综200526号财在法律未作调整的情况下继续保留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序号管理部门收费项目名称收费标准文件依据备注序号管理部门收费项目名称收费标准文件依据备注综201098号苏政发20113号苏价服2012159号6住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县城每平方米75元中等城市90元大城市105元

苏建价函[2015]5号机械台班调整

苏建价函[2015]5号机械台班调整

956.28 1476.41 376.73 406.17 465.59 513.91 569.56 326.01 305.21 1106.18 1106.18 1106.18 327.70 461.25 247.91 256.72 268.82 275.872 397.32 438.14 468.84 509.47 539.63 564.28 581.35 609.16 659.73 681.49 713.73
32.19 33.24 35.49 40.03 46.27 56.74 60.23 62.56 17.27 31.34 31.34 36.26 40.93 43.19 46.59 52.93 57.27 60.40 30.05 34.50 44.59 45.39 49.13 52.37 57.37 62.38 69.66 84.52
大修理 费 元 1.00 64.48 84.55 9.88 14.24 17.26 12.78 13.44 8.72 11.65 31.10 40.55 47.88 11.63 15.28 31.74 42.91 47.40 64.87 85.83 102.99 109.38 118.76 118.76 182.04 469.06 464.61 492.58 519.75 550.34 602.36 650.88 714.06 755.79
大修理 费 元 1.00 12.97 4.37 4.66 4.83 5.39 6.17 7.41 11.91 14.40 22.89 27.04 29.24 32.23 5.51 8.44 8.43 12.71 17.53 21.42 24.45 27.26 31.81 37.00 16.84 19.67 17.13 27.77 35.89 37.96 51.10 54.16 58.33 63.44

苏州计价解释4

苏州计价解释4

计价解释(四)(发稿时间:2016-5-23 16:58:01 阅读次数:2280)计价解释(四)1、根据省厅苏建价(2016)154号文第二条的解释,2016年4月30日前已竣工验收结束送审的项目(按照原计税标准招标的项目),结算审计时要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调整(只调整税金)还是不调整答:税收政策以税务部门的解释为准。

计价根据我市苏住建价[2016]3号文:凡由于营改增税收政策而涉及造价调整的,结算时均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执行。

2、关于人工指导价,省住建厅苏建价【2012】633号文件:“施工合同没有约定时,人工单价按照施工期间对应的人工工资指导价进行调整,并扣除原投标报价中人工单价相对于基准日人工工资指导价的让利部分。

”苏州市住建局《关于我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差价调整的指导意见》(苏住建价〔2012〕19号文)将人工指导价作为可调价要素,承包人承担风险幅度值5%;苏工价【2013】16号文中“参照合同中约定的主要材料差价的调整办法。

在与风险费用比较时,将人工工资指导价引起的人工费及企业管理费、利润的差价与主要材料的差价合并计算。

”在执行人工指导价时,参考哪一份文件答:我省自2013年3月1日起将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由政策性调整改为实行动态管理,每半年发布一次指导价,而材料指导价格由各市每月发布。

鉴于人工价格的特殊性,且我省人工价格还未完全放开,省厅发布的人工指导价格调整,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不应承担此项风险。

我市以前发布的文件与此不一致的,均按此解释执行。

3、苏工价[2013]16号文明确“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推迟开工或延期竣工的,价格上涨或下跌产生的差价”的计价原则是:期间造成的差价均应调整,承包人有损失的,经发包人确认后由发包人承担。

比如:某工程15年2月招标,合同约定3月开工,由于发包人原因,推迟到15年5月开工,请问差价如何调整期间造成的差价是否要承担或受益5%答: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推迟开工产生的差价(5月减2月)均按实调整,施工期的价格与调整后的价格进行比较。

【2018-2019】苏建价201X,628号文word版本 (6页)

【2018-2019】苏建价201X,628号文word版本 (6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苏建价201X,628号文篇一:江苏人工费调整文件汇总(201X-201X年)江苏人工费调整文件汇总目录12.3.4.5. 苏建价〔201X〕494号6. 苏建价〔201X〕812号7苏建价(201X)633号文件8.苏建函价〔201X〕111号9. 苏建函价〔201X〕549号10.11、苏建函价〔201X〕569号12、201X年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13、苏建函价〔201X〕133号14、《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X年)附录综合机械台班单价表江苏省建设厅文件苏建定(201X)401号关于调整我省建筑业预算工资标准的通知各市建设局(建委),省有关厅、局:为了落实国家工资政策,提高建筑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切实解决我省建筑业预算工资标准与建筑市场相比偏低的实际状况,根据我省有关工资调整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预算工资标准,具体办法如下:一、我省建筑、安装、市政、房屋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的定额预算工资单价调整到26元/工日。

装饰工程调整到30~40元/工日。

二、建筑、安装、市政工程执行新定额的,预算工资标准和执行时间按相应的文件规定执行。

三、建筑、安装、市政工程执行老定额的,以及房屋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装饰工程,如以人工费为取费基础的所调增的预算工资部分作独立费处理,不取费;如以直接费为取费基础的所调增的预算工资部分进入直接费,作为取费的基数。

四、建筑、安装、市政工程执行老定额的,以及房屋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包工不包料调整为35元/工日,点工调整为29元/工日;装饰工程包工不包料调整为40元/工日,点工调整为35元/工日。

五、建筑、安装、市政工程执行老定额的,以及房屋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装饰工程的执行时间为二00二年一月一日,二00二年一月一日以后完成的工作量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二00二年一月一日以前完成的工作量按原规定执行。

江苏人工费调整(2015年628号)

江苏人工费调整(2015年628号)
江苏省人工工资指导价调整(建筑、安装、市政工程)
调整文件编号 序 号 地区 调整日期 二类工(大概)调整 建筑、安装、市政 包工包 料工程 一类工 二类工
苏建价 苏建价 苏建价 苏建价 苏建价 苏建价 苏建价〔 苏建价〔2015 (2010)49 (2011)8 (2013)111号 (2013)549号 (2014)102号 (2014)569号 2015〕133号 〕628号 4号 12号 2013/3/1 2013/9/1 2014/3/1 2014/9/1 2015/3/1 2015/9/1 2011/11/1 2012/2/1
+2 土建 89 85 80 112 96 87 84 79 110 95 86 83 79 110 94 78 75 69 98 93 79 75 71 98 79 76 71 99
+2
+3
+1 土建 92 88 83 117 99 90 87 82 115 98 89 86 82 115 97 89 85 81 114 96
备注 苏建价〔2015〕 133号机械台班86 元 苏建价〔2015〕 628号机械台班87 元 机械台班按建筑工 程二类工
+14
+9 土建 81 77 72 101 84 79 76 71 99 82 78 75 71 99 82 78 74 70 98 81 安装 市政 72 69 64 91 75 71 68 63 89 73 71 67 63 88 73 70 67 62 88 72
1 苏州市
三类工 包工不包料工程 点 工 56 53 50 70 58 70 67 63 88 73
一类工 南京市 包工包 二类工 料工程 2 无锡市 三类工 包工不包料工程 点 工 常州市 一类工 包工包 泰州市 二类工 料工程 3 南通市 三类工 包工不包料工程 镇江市 点 徐州市 包工包 连云港 料工程 市 4 淮安市 盐城市 宿迁市 工 一类工 二类工 三类工 包工不 安装 市政 84 81 76 107 83 80 75 104 83 79 75 103 82 79 73 103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5.04.30
•【字号】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19号
•【施行日期】2015.04.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
正文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
第19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5年度第一批建筑能效测评
标识项目的公告
根据《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建科[2008]80号),《江苏省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苏建科〔2011〕816号)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标准》(DGJ32/TJ135—2012),我厅组织开展了2015年度第一批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项目的评定工作。

经评审,核定苏州工业园区跨塘实验小学虹桥校区重建工程等44个项目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等级(理论值)。

现予以公布。

附件:江苏省2015年度第一批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项目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4月30日附件:。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按质论价等费用计取方法的公告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按质论价等费用计取方法的公告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按质论价等费用计取方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11.22•【字号】〔2018〕第24号•【施行日期】2018.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价格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按质论价等费用计取方法的公告〔2018〕第24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 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等文件要求,鼓励工程建设各方创建优质工程,建立优质优价制度,加强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现就《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中的工程按质论价、安全文明施工、工程排污费等费用计取方法调整的事项公告如下。

一、工程按质论价费用1、工程按质论价费用按国优工程、国优专业工程、省优工程、市优工程、市级优质结构工程五个等次计列。

(1)国优工程包括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

(2)国优专业工程包括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钢结构金奖、中国安装工程优质奖(中国安装之星)等。

(3)省优工程指江苏省优质工程奖“扬子杯”。

(4)市优工程包括由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市级优质工程,如“金陵杯”优质工程奖。

(5)市级优质结构工程包括由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市级优质结构工程。

2、工程按质论价费用取费标准详见附件1。

3、工程按质论价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用于创建优质工程。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即最高投标限价)按招标文件提出的创建目标足额计列工程按质论价费用;投标报价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工程质量创建目标足额计取工程按质论价费用。

依法不招标项目根据施工合同中明确的工程质量创建目标计列工程按质论价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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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地区工种3源自4苏建函价〔2015〕628号-2015年9月1日开始执行
江苏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
单位:元/工日 古建园林工程 城市轨 安装、市 修缮加 机械 建筑工程 装饰工程 道交通 点工 政工程 固工程 台班 工程 第一册 第二册 第三册 一类工 1 苏州市 包工包料工 程 二类工 三类工 包工不包料工程 一类工 2 南京市 无锡市 常州市 包工包料工 程 二类工 三类工 包工不包料工程 扬州市 泰州市 南通市 镇江市 徐州市 连云港市 淮安市 盐城市 宿迁市 一类工 包工包料工 程 二类工 三类工 包工不包料工程 一类工 包工包料工 程 二类工 三类工 包工不包料工程 92 88 83 117 90 87 82 115 89 86 82 115 89 85 81 114 116-140 88-116 117-141 89-117 118-142 90-118 120-146 92-120 84 81 76 107 83 80 75 104 83 79 75 103 82 79 73 103 108 114 105 115 106 81 85 79 88 75 87 96 109 115 106 116 106 82 86 79 88 76 87 97 110 115 108 117 108 82 87 80 89 77 87 98 111 117 109 118 109 83 88 81 90 78 87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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