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型私募基金设立流程
私募基金募集程序是怎样的

私募基⾦募集程序是怎样的对于私募基⾦是存在很多的知识以及对于私募基⾦是需要进⾏募集的,那么对于私募基⾦募集⼜需要什么样的流程,接下来就由店铺⼩编对于这⽅⾯的知识进⾏具体的介绍,希望⼤家对于这⽅⾯的程序有所⼀定的了解。
以下就来⼀起进⾏详细知识分享。
私募基⾦募集流程1、开始准备注册XX股权私募基⾦(以下简称为:基⾦)。
⾸先,准备发起基⾦的⼈(⾃然⼈或者法⼈)选择独⽴或者联合朋友共同成为基⾦的发起⼈(⼈数不限,法⼈、⾃然⼈均可,但⾄少有⼀名⾃然⼈)。
然后,发起⼈在⼀起选定⼏个理想的名称作为该基⾦未来注册成⽴后的名称,然后选定谁来担任该基⾦的执⾏事务合伙⼈、该基⾦的投资⽅向以及该基⾦⾸期募集的资⾦数量(发起⼈需要准备募集资⾦总额1%的⾃有资⾦),最后确认该基⾦成⽴后的⼯作地点(已能够获得地⽅政府⽀撑为宜)。
2、上述资料准备完成后,发起⼈开始成⽴私募基⾦的招募筹备组或筹备委员会,落实成员及分⼯。
3、确定基⾦募集的对象和投资者群体(详见:股权私募基⾦(PE)获利模式揭秘⼀⽂),即基⾦将要引⼊的投资者(有限合伙⼈)范围。
4、制作相关的⽂件,包括但不限于:初次联系的邮件、传真内容,或电话联系的内容;基⾦的管理团队介绍和基⾦的投资⽅向;拟定基⾦名称并制作募集说明书;准备合伙协议。
5、与基⾦投资群体的的联系和接触,探寻投资者的投资意愿,并对感兴趣者,传送基⾦募集说明书。
6、开募集说明会,确认参会者的初步认股意向,并加以统计。
7、与有意向的投资者进⼀步沟通,签署认缴出资确认书,并判断是否达到设⽴标准(认缴资⾦额达到预定募集数量的70%以上)。
8、如果达到设⽴标准,基⾦招募筹备组或筹备委员会开始向指定地区的⼯商局进⾏注册预核名。
在预核名时按照有限合伙企业归档,最终该基⾦在⼯商营业执照上表述为:XX投资管理中⼼或XX投资公司(有限合伙)。
9、预核名的同时,如果基⾦合伙⼈愿意,可以开始策划与当地政府主管⾦融的部门进⾏接触,从⽽争取当地政府对该基⾦的设⽴给予⽀持(⽆偿给予基⾦总额的10%-20%的配套资⾦)。
契约型非证券类私募基金托管协议

. . .. . . 契约型非证券类私募基金托管协议AAAA交通银行股份省分行释义1、基金合同:《契约型非证券类私募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2、BBBB基金:契约型非证券类私募基金。
3、私募基金: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4、基金投资者/投资者/投资人:签署基金合同且根据基金合同依法可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合格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5、基金管理人/管理人:AAAA。
6、投资本金:即基金投资人被基金管理人确认认购、申购BBBB基金成功的出资金额(包括认购成功金额、申购成功金额或认购成功金额与申购成功金额之和)。
7、基金权益:指投资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在BBBB基金中享有的所有权利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其投资本金以及基于投资本金而在BBBB基金中享有的财产收益,包括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取得分配的权利。
8、基金权益持有人:签署基金合同且履行出资义务取得相应基金权益的基金投资者。
9、登记机构: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办理私募基金权益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管理人。
10、基金业协会: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行业相关机构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11、认购:指在基金成立之日前,基金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购买BBBB基金权益的行为。
12、申购:指在基金成立后的开放日,基金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购买BBBB基金权益的行为。
13、工作日:中国法定的正常工作日。
14、开放日:在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日期。
15、基金成立日:首个/首批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且其投资本金全额划转至本协议项下约定的基金托管户,基金管理人核实资金到账并确认首个/首批投资者认购成功之日。
16、投资者权利起始日:认购成功的投资者的权利起始日为基金成立日,申购成功的投资者的权利起始日为申购成功的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并按照申购申请足额支付认缴金额至本协议项下约定的基金托管户之日。
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

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契约形式募集设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应当按照本指引制定私募投资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契约形式募集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其他类型投资基金应当参考本指引制定私募投资基金合同。
第三条基金合同的名称中须标识“私募基金”、“私募投资基金”字样。
第四条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平原则订立基金合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基金合同不得含有虚假内容或误导性陈述。
第六条私募基金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投资者三方应当根据本指引要求共同签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明确约定不托管的,应当根据本指引要求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保管机制和纠纷解决机制。
第七条对于本指引有明确要求的,基金合同中应当载明本指引规定的相关内容。
在不违反《基金法》、《私募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指引规定内容之外的事项。
本指引某些具体要求对当事人确不适用的,当事人可对相应内容做出合理调整和变动,但管理人应在《风险揭示书》中向投资者进行特别揭示,并在基金合同报送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时出具书面说明。
第二章基金合同正文第一节前言第八条基金合同应订明订立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第二节释义第九条应对基金合同中具有特定法律含义的词汇作出明确的解释和说明。
第三节声明与承诺第十条订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投资者的声明与承诺,并用加粗字体在合同中列明,包括但不限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在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并列明管理人登记编码。
私募基金备案流程与要求

私募基金备案流程与要求
私募基金备案流程是:
登录私募基金备案系统,注册账号,填写会员代表信息。
登记信息内容:填报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
填写材料完毕后提交信息,等待协会处理。
材料完备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公示内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成立时间、登记时间、住所、联系方式、主要负责人等基本信息以及基本诚信信息。
私募基金备案要求:
营业执照/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对于合伙型、公司型的基金产品,AMBERS系统会要求上传此项文件,契约型基金不需要上基金产品的营业执照,而非基金管理人的营业执照;
《备案承诺函》。
需按照中基协带新模板;
《基金招募说明书》。
须经过管理人盖章,是基金管理人撰写的说明自身优势和投资活动的文件,用于招募基金投资者参与。
(完整版)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的通知

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的通知2016-07-15 中国基金业协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经中国基金业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现予以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2号(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
上述指引自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中国基金业协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契约形式募集设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应当按照本指引制定私募投资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契约形式募集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其他类型投资基金应当参考本指引制定私募投资基金合同。
第三条基金合同的名称中须标识“私募基金”、“私募投资基金”字样。
第四条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平原则订立基金合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基金合同不得含有虚假内容或误导性陈述。
第六条私募基金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投资者三方应当根据本指引要求共同签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明确约定不托管的,应当根据本指引要求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保管机制和纠纷解决机制。
第七条对于本指引有明确要求的,基金合同中应当载明本指引规定的相关内容。
在不违反《基金法》、《私募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指引规定内容之外的事项。
本指引某些具体要求对当事人确不适用的,当事人可对相应内容做出合理调整和变动,但管理人应在《风险揭示书》中向投资者进行特别揭示,并在基金合同报送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时出具书面说明。
私募基金成立流程1021

私募基金成立流程私募基金成立简易流程图:详述:一、成立公司主体1、公司名称:按照协会规定,目前申请私募基金牌照的主体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必须有“私募”、“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等字样。
2、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
3、注册地址:考虑注册地址税收优惠,高管退税和奖励,管理规模奖励,办公室提供和其他配套服务措施.4、注册资本:协会要求实缴资本比例在25%及以上,或者实缴资本能保证公司运营超过6个月时间,一般在1000万比较合适.5、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投资管理,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股权基金投资管理(申请私募证券基金类型牌照的管理人经营范围里建议不要写“投资咨询”字样)。
6、其他:办理公司工商注册,刻章,开立银行账户,开立社保公积金账户等。
二、公司开业1、核定税种:现在一般投资公司核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6%(全部营业额*6%=增值税额),企业所得税25%,个人所得税20%(投资公司的主要收入为管理费和后端业绩分成,这个税收就要和公司注册地的园区进行商谈,有一定比例的税收返还)。
2、办理法人一证通U盾,开通税务和银行的三方协议,保证以后进行网上报税,以及办理员工的社保公积金网上入工操作.3、寻找公司办公室:因为现在申请私募牌照需要实际办公地址,律师和协会都会现场尽职调查。
管理人登记也需上传机构所在写字楼照片及机构前台图片。
4、公司网站建设,微信网站建设(此项应该注意不能通过公开渠道募集产品和信息披露要符合协会的要求)。
三、申请私募基金牌照1、高管资格:从事证券类的私募基金必须至少有2名高管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风控负责人一定要基金从业资格。
注:新系统只能填写已经在“从业人员管理系统”中进行了从业资格注册或个人信息登记的自然人。
若该高管信息尚未在“从业人员管理系统”中注册从业资格或登记个人信息,请先登录“从业人员管理系统”中注册或登记。
契约型私募基金实务解析

(4)投资顾问
实践中,基金管理人通常同时行使基金的募集和投资管理职能,但很多时候募集职 能和投资管理职能会发生分离,此时,基金管理人仅保留募集功能而将投资管理职 能委托给投资顾问,由投资顾问行使投资决策权和下单权。 目前,这类投资顾问服务大量存在,在协会登记备案体系中均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 人,缺少专门标识和法律规范,募集人与投资顾问的职责边界不清晰,缺少公平交 易、风险隔离、防范利益冲突等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制度性要求,投资顾问业务违法 违规风险得不到有效防范。 为此,基金业协会拟推出《私募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以保护投资人 利益优先为核心原则,明确募集人对投资人负有完整的受托义务,要监督投资顾问 履行基金合同,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如投资人利益受到损害,将向募集人进 行追偿。除此之外,在募集职能和投资管理职能相分离时,募集人和投资顾问分别 承担与募集和管理职能相关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资产管理计划
券商/基金子公司
合格投资者人数 规模
≤200人 无限制 ×直接贷款 ×ABS ?非上市公司股东登记 √拟上市公司不进行股 份还原或转为直接持股
≤200人 投资者(≥300万元)数 量不受限制 3000万元≤X≤50亿元 ×直接贷款 √ABS √非上市公司股东登记 √拟上市公司不进行股份 还原或转为直接持股
基金成立
基金备案
头寸管理
信息披露
TA资金清算
开放期/分红处理
管理人估值核算
信息披露复核
基金投资监督
投资划款清算
托管人估值核算
基金终止清算
3.契约型基金产品设计和运作架构 (1)单一投资基金 此处所谓“单一”是指在发行结构上较为简单,直接由管理人、托管人、投资人三方组 成的契约型私募基金,在市场上较为普遍。如民生信托发行的“民生信托聚利1期证券 投资基金”,管理人为民生信托、托管人为华泰证券,并募集资金发行产品。
契约型基金的法律规定

一、契约型基金的法律依据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募集私募证券基金,应当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
募集其他种类私募基金,基金合同应当参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
二、契约型基金募集对象的规定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七条:“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三、契约型基金的成立的相关规定1.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允许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私募基金。
建立健全私募基金发行监管制度,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严厉打击以私募基金为名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
建立促进经营机构规范开展私募基金业务的风险控制和自律管理制度,以及各类私募基金的统一监测系统。
第七条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报送以下基本信息:(一)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三)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四)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五)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第八条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