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金融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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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经济法运行论)【圣才出品】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经济法运行论)【圣才出品】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第五章经济法运行论【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经济法的运行系统1.经济法的运行系统概述(1)经济法运行系统的内容经济法的运行系统,由多个子系统,即多个环节构成,具体包括经济法的立法系统、执法系统、司法系统和守法系统等。

(2)影响经济法运行的因素影响经济法运行的因素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政治、法律等因素。

其中,法律因素又可以具体地分解为立法因素、执法因素、司法因素和守法因素等。

(3)经济法的运行态势经济法的运行态势,可以分为良性、中性和恶性三种。

2.立法因素的基础性影响(1)立法环节同其他环节的关系经济法的立法环节同执法等环节密切相关,表现为立法要从执法、司法、守法等环节发现问题,并通过多层次的信息反馈,形成完善立法的方略。

(2)立法过程所需遵循的原则在经济法的立法过程中,要严格贯彻法定原则。

必须要把握哪些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必须法定。

(3)立法模式问题在立法方面,还应当注意立法模式的选择。

通常,经济法的立法模式可以有两种:一种是独享模式,一种是分享模式。

①在独享模式之下,立法权由立法机关独享,从而能够比较充分地体现法定原则。

②在分享模式之下,强调注意防止行政机关滥用立法权的问题。

(4)现行立法环节存在的问题①行政机关立法过多、过滥;②立法的数量不足、质量欠佳、协调性差。

(5)立法环节存在问题的危害①立法数量不足,就不能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经济法的运行也就失去了应有的前提;②立法质量欠佳,直接会影响经济法的执行质量,因为调制主体必须依法调制;③立法的协调性差,本身就与立法的一般要求相悖,无疑会妨碍经济法的有效运行。

3.执法因素的特殊重要性(1)执法因素的重要性①“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执法被作为法律运行中的核心环节。

②经济法的实施,更侧重于积极的执法。

政府作为最主要的执法主体,在经济法的实施过程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从而使执法因素在经济法运行中具有特殊的重要性。

张守文《经济法学》(复习笔记 第九章 金融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张守文《经济法学》(复习笔记 第九章 金融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九章金融法律制度一、金融与金融法概述1.金融与金融市场及其社会控制(1)金融金融,是货币资金融通的简称,是指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的信用活动以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主要包括货币发行、银行、票据、证券、保险、基金、信托、金融衍生业务、金融租赁、外汇与金银管理活动等内容。

直接金融,是指没有金融机构介入的资金融通形式;间接金融,是指通过金融机构介入进行的资金融通形式。

(2)金融市场金融市场,是指以金融资产为交易对象而形成的供求关系及其机制的总和。

2.金融法的概念金融法是指调整货币流通和社会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称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3.金融法的体系(1)金融机构组织法金融机构组织法作为金融法体系中的组成部分,是规范金融机构的组织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金融调控法金融调控法是调整中央银行在控制与调节货币供给量、利率、贷款量等过程中发生的金融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金融监管法金融监管法是调整金融业监督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金融经营法金融经营法是调整在金融机构从事金融经营活动中形成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①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是调整商业银行经营关系的金融法律规范的总称。

②政策性银行法政策性银行法是调整政策性银行经营关系的金融法律规范的总称。

③证券法证券法是调整证券管理关系和证券经营关系的金融法律规范的总称。

④保险法保险法是调整在保险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金融法律规范的总称。

⑤信托法信托法是调整信托关系的金融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主要规定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规定信托财产的范围、信托关系的权利义务;二是规定信托机构的设立、运作的程序等。

⑥外汇法外汇管理法是调整外汇管理关系和外汇流通关系的金融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主要规定外汇收支、外汇兑换和外汇进出国境等制度。

⑦票据法票据法是调整票据管理和票据流通关系的金融法律规范的总称。

⑧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法是调整证券投资基金流通关系及其监督管理关系的金融法律规范的总称。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宏观调控法基本原理)【圣才出品】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宏观调控法基本原理)【圣才出品】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第六章宏观调控法基本原理【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宏观调控法概述1.宏观调控的含义宏观调控,是指政府为实现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之间的平衡,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增长,而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社会经济运行的调节与控制。

①宏观调控的主导一方是政府;③宏观调控的基本目标是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均衡发展;③宏观调控的调控手段是综合性的,包括法律手段、经济手段、行政手段等多种手段。

2.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及特征(1)调整对象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是宏观调控关系,或称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进行规划、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宏观调控关系:①计划调控关系②财税调控关系③金融调控关系④产业调控关系⑤投资调控关系⑥储备调控关系⑦涉外调控关系(2)特征:①各类宏观调控关系,都具有经济活动内容,属于经济关系的范畴。

②各类宏观调控关系,体现着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特征;国家干预既有直接的干预,也有间接的干预。

③在宏观调控关系中,政府或国家法律授权的机关始终是主导性主体(即调控主体),调控主体与被调控主体(受控主体)之间的关系,既存在着命令与服从的性质,也存在着协调、合作的性质。

④在实践中,宏观调控关系已经纳入我国经济法调整的轨道。

3.宏观调控法的概念和体系(1)概念宏观调控法,就是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体系我国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内容或体系包括以下主要法律制度: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法、财政法、税法、金融法、产业结构与布局规划法、固定资产投资法、经济稳定增长法和对外经济贸易法等法律制度等。

4.宏观调控法形成的客观条件宏观调控法形成的客观条件主要体现为如下几个方面:①宏观调控法是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②宏观调控法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③宏观调控法是国家经济管理职能转变的集中反映。

二、宏观调控法的原则宏观调控法的原则,是在宏观经济法的制定、执行以及主体参加宏观调控下的具体经济活动中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各项宏观经济法律制度和全部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第二编 宏观调控法)【圣才出品】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第二编 宏观调控法)【圣才出品】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第二编宏观调控法第六章宏观调控法基本原理【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宏观调控法概述1.宏观调控的含义宏观调控,是指政府为实现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之间的平衡,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增长,而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社会经济运行的调节与控制。

①宏观调控的主导一方是政府;③宏观调控的基本目标是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均衡发展;③宏观调控的调控手段是综合性的,包括法律手段、经济手段、行政手段等多种手段。

2.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及特征(1)调整对象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是宏观调控关系,或称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进行规划、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宏观调控关系:①计划调控关系②财税调控关系③金融调控关系④产业调控关系⑤投资调控关系⑥储备调控关系⑦涉外调控关系(2)特征:①各类宏观调控关系,都具有经济活动内容,属于经济关系的范畴。

②各类宏观调控关系,体现着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特征;国家干预既有直接的干预,也有间接的干预。

③在宏观调控关系中,政府或国家法律授权的机关始终是主导性主体(即调控主体),调控主体与被调控主体(受控主体)之间的关系,既存在着命令与服从的性质,也存在着协调、合作的性质。

④在实践中,宏观调控关系已经纳入我国经济法调整的轨道。

3.宏观调控法的概念和体系(1)概念宏观调控法,就是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体系我国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内容或体系包括以下主要法律制度: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法、财政法、税法、金融法、产业结构与布局规划法、固定资产投资法、经济稳定增长法和对外经济贸易法等法律制度等。

4.宏观调控法形成的客观条件宏观调控法形成的客观条件主要体现为如下几个方面:①宏观调控法是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②宏观调控法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③宏观调控法是国家经济管理职能转变的集中反映。

二、宏观调控法的原则宏观调控法的原则,是在宏观经济法的制定、执行以及主体参加宏观调控下的具体经济活动中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各项宏观经济法律制度和全部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第三编 市场规制法)【圣才出品】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第三编 市场规制法)【圣才出品】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第三编市场规制法第十一章市场规制法基本原理【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市场规制法的经济学基础1.市场、市场竞争和市场规制(1)市场①市场是交易场所,人们在这里从事商品和服务的交易;②市场是一种交易机制,是由买者和卖者相互作用并共同决定商品和劳务的价格和交易数量的机制;③市场是配置资源的一种方式或手段。

(2)市场竞争市场竞争,又称商业竞争或经济竞争,是指经济利益互相对立的市场主体之间,所有以获取交易机会为目的的经济行为。

(3)市场规制①市场和市场竞争同样是双刃剑:正当的竞争所带来的公平和效率,会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过度的、不正当的竞争或限制竞争,会妨碍公平、危害效率,阻碍经济发展、社会进步。

②发挥国家和政府的功能,通过制定和实施规范市场主体市场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适度介入市场,对市场竞争扬长避短、兴利除弊,规制市场秩序,势在必行。

正是上述原因的作用,产生了市场规制法。

2.市场规制的产业组织理论基础(1)产业组织理论的概述①产业组织理论是一门以微观经济学和交易费用理论为基础、以市场经济体系中特定组织结构下的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为考察重点,以为政府规制提供政策建议为主要目标的一门交叉性应用经济学科。

②产业组织理论,总体上经历了萌芽时期、产生时期、发展时期。

产业组织理论在当代的最新发展则被称为新产业组织理论(以奥地利学派为代表)。

(2)市场结构①相关市场,是指与要分析市场地位的经营者有竞争关系的产品和服务的市场范围,包括产品种类和地域上的相关市场。

②影响相关市场的市场结构的因素,主要有市场的集中度、进入相关市场的障碍、产品的差异性。

③市场结构的基本形态可以分为完全竞争、垄断竞争、寡头垄断和垄断四种。

(3)市场行为①市场行为的概念。

市场行为是经营者各种市场竞争行为的总称。

②市场行为的分类:a.依市场行为的内容,可将市场行为分为价格行为、非价格行为和组织调整行为,这是市场行为的基本分类。

(完整版)张守文《经济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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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守文《经济法》复习资料1、经济法的具体制度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宏观调控制度,具体包括财税调控制度、金融调控制度、计划调控制度等;另一类是市场规制制度,具体包括反垄断制度、反不正当竞争制度、消费者保护制度等。

2调解经济或配置资源的手段有两个,一个是市场的无形之手,另一个是国家的有形之手。

要使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发挥基础性作用,国家则要在市场调节的基础上发挥宏观调控作用。

市场失灵,一个是政府失灵。

在运用市场的无形之手进行调节的情况下,随着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妨害竞争、外部效应、公共物品、信息偏在等问题越来越突出,从而使市场调节的无形之手很难有效地发挥作用,与此同时,诸如公平分配、币值稳定等问题,也是市场机制不能有效解决的,由此便提出了市场失灵的问题;由于信息不足、滥用权力、腐败寻租、体制不健、多头管理等原因,政府在资源配置上是低效的甚至是无效的,这被称为政府失灵。

4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以及与此相对应的效率与公平的矛盾,是很基本的矛盾,这些矛盾不能有效协调和解决时,必然会产生“两个失灵”的问题。

经济法不是单纯地强调限制政府的权力和国家的权力,而是以及适用合理的程序,按照经济规律的要求,努力实现既定的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

5己的独立利益,为了各自的利益,都会采取有利于自己的行动,都会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互相之间必然要为实现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相应的理性行动,可能采取合作的态度,也可能采取不合作的行为,以求在互动的博弈过程中各类利益主体必然要求产权界定清晰,也必然关注为取得和保护产权所花费的成本。

6、经济法之所以会产生,导源于“两个失灵”问题的存在。

经济法不但要规范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等市场行为,同时要规范政府的调控和规制行为。

因此,一类是市场失灵的问题,一类是政府失灵的问题。

7、就是经济法通过对特定社会关系的调整,来不断解决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从而持续地解决“两个失灵”的问题,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保障社会公益和基本人权,进而实现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经济法规范论)【圣才出品】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经济法规范论)【圣才出品】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第四章经济法规范论【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主体理论1.经济法主体的界定经济法主体是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力或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体或个体。

①组织体,如立法机关、执法机关,或各类企业、非营利组织等。

②个体,即法律上的非组织体,如本国公民、外国人。

2.经济法主体的分类(1)依据对调整对象的二元划分,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两类。

①宏观调控法主体可以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或称承控主体);②市场规制法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2)经济法主体还可分为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

①调制主体即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②调制受体即依法接受调制的主体,包括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和居民等(第三部门如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也属之)。

3.经济法上的主体组合(1)经济法的主体组合经济法的主体组合是“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具体又包括“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这两类主体组合。

(2)主体组合中的主体差异①不同于强调主体“平等”性的民商法律制度,在经济法主体组合中强调主体之间的差异性。

②在经济法的主体组合中,存在着主体的差异性。

经济法上的各类主体,都有自己的利益追求,由于市场失灵因素的普遍存在以及经济法主体在分布地域上的千差万别,主体的认知能力、信息能力等相差很多。

4.主体资格取得的多维性与特殊性(1)资格取得的多维性①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是不同的,并且,具体的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都有各自不同的法律依据。

②调制主体的资格,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特别是专门的组织法或称体制法的规定才能取得。

调制受体的资格,一般不需要有专门的法律作出特别规定,其资格取得主要是依据反映主体平等精神的民商法。

(2)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特殊性①经济法作为高层次的法,同基础性的部门法有密切的联系,这在主体资格取得方面也有体现。

②虽然调制主体的资格取得源于宪政性法律,但与一般行政主体的资格取得还是有所不同,特别是在主体职权方面,更强调有关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职能的行使,更强调其经济管理职能。

张守文《经济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四章 经济法规范论——第六章 宏观调控法基本原理)【圣才出品

张守文《经济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四章 经济法规范论——第六章 宏观调控法基本原理)【圣才出品

第四章经济法规范论一、主体理论1.经济法主体的界定经济法主体是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力或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体或个体。

2.经济法主体的分类(1)依据对调整对象的二元划分,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两类。

其中,宏观调控法主体可以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或称承控主体),市场规制法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2)经济法主体还可分为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

其中,调制主体即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调制受体即依法接受调制的主体,包括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和居民等(第三部门如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也属之)。

3.经济法上的主体组合(1)经济法的主体组合经济法的主体组合是“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具体又包括“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这两类主体组合。

(2)主体组合中的主体差异在经济法的主体组合中,存在着主体的差异性,这是经济法特殊性的一种表现。

4.主体资格取得的多维性与特殊性(1)资格取得的多维性①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是不同的,并且,具体的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都有各自不同的法律依据。

②调制主体的资格,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特别是专门的组织法或称体制法的规定才能取得。

调制受体的资格,一般不需要有专门的法律作出特别规定,并且,其资格取得主要是依据反映主体平等精神的民商法。

(2)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特殊性①经济法作为高层次的法,必然同基础性的部门法有密切的联系,这在主体资格取得方面也有体现。

②虽然调制主体的资格取得源于宪政性法律,但与一般行政主体的资格取得还是有所不同,特别是在主体职权方面,更强调有关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职能的行使,更强调其经济管理职能。

③虽然调制受体主要由民商法确定其资格,但不排除在市场准入方面,基于产业政策的考虑,由专门的经济法规范对其主体的资格或资质条件等作出专门的限定。

5.经济法主体的二元结构经济法主体的构成体现为一种“二元结构”,即可以分为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并可以进一步分为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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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
第九章金融法律制度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金融与金融法概述
1.金融与金融市场及其社会控制
(1)金融
金融,即货币资金融通的简称,是指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的信用活动以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主要包括货币发行、银行、票据、证券、保险、基金、信托、金融衍生业务、金融租赁、外汇与金银管理活动等内容。

金融一般分为直接金融和间接金融两种形式:直接金融,是指没有金融机构介入的资金融通形式;间接金融,是指通过金融机构介入进行的资金融通形式。

(2)金融市场
金融市场,是指以金融资产为交易对象而形成的供求关系及其机制的总和。

(3)金融的社会控制
金融作为一种社会经济活动,也必然要借助于以社会规范为中心的社会控制的各种手段对金融活动和金融法关系进行有效调整。

根据对金融活动控制的社会规范和手段的不同,可以将金融的社会控制划分为伦理道德性的社会控制、政策性社会控制和法律性社会控制等。

其中,法律性社会控制是最具有权威性的控制手段。

2.金融法的概念
金融法是指调整货币流通和社会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称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3.金融法的体系
按照金融法的调整对象,可将金融法规范分成以下几个部分:
(1)金融机构组织法
金融机构组织法作为金融法体系中的组成部分,是规范金融机构的组织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

(2)金融调控法
金融调控法是调整中央银行在控制与调节货币供给量、利率、贷款量等过程中发生的金融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金融监管法
金融监管法是调整金融业监督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金融经营法
金融经营法是调整在金融机构从事金融经营活动中形成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法律渊源上主要体现在以下各类金融法规范中:
①商业银行法,即调整商业银行经营关系的金融法律规范的总称。

②政策性银行法,即调整政策性银行经营关系的金融法律规范的总称。

③证券法,即调整证券管理关系和证券经营关系的金融法律规范的总称。

④保险法,即调整在保险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金融法律规范的总称。

⑤信托法,即调整信托关系的金融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主要规定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规定信托财产的范围、信托关系的权利义务;二是规定信托机构的设立、运作的程序等。

⑥外汇法,即调整外汇管理关系和外汇流通关系的金融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主要规定外汇收支、外汇兑换和外汇进出国境等制度。

⑦票据法,即调整票据管理和票据流通关系的金融法律规范的总称。

⑧证券投资基金法,即调整证券投资基金流通关系及其监督管理关系的金融法律规范的总称。

⑨金融衍生品法,即调整远期合约、金融期货、金融期权、金融互换等金融衍生品交易关系的金融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金融调控法及其调控主体
1.金融调控和金融调控法的概念
(1)金融调控的概念
金融调控是金融调控当局(一般是指各国中央银行)根据确定的经济发展目标,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对货币供应量和信贷总量、结构的调节和控制,以实现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

(2)金融调控法的概念
金融调控法是调整中央银行在调控货币供应量、利率等过程中发生的金融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金融调控的特征
一般说来,金融调控具有如下主要特征:
①金融调控的主体一方是中央银行;
②金融调控的目的是实现宏观经济总量均衡协调发展;
③金融调控的手段是法定的货币政策工具;
④金融调控要依法进行。

3.金融调控法与金融监管法的关系
(1)二者的联系
金融调控法与金融监管法同是金融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都体现了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二者对于保障金融业健康发展,促进宏观经济目标的实现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2)二者的区别
①二者分属于经济法的不同领域
a.金融调控法调整金融调控关系,属于宏观调控法领域,追求实现社会总需求与社会
总供给之间的平衡,稳定币值、控制金融风险和抵御金融危机;
b.金融监管法调整金融市场监管关系,属于市场规制法的范畴,监管微观的金融活动,追求公平竞争的金融市场秩序和金融安全。

②价值目标不同
a.金融调控法的价值目标是整体效益,这一价值目标主要通过控制货币供应量与实际需要量的平衡一致来实现;
b.金融监管法的价值目标是金融运行的秩序,即建立和维护金融运行秩序,实现金融业的稳健发展。

③主体不同
a.金融调控的主体是单一的,在我国只能由中国人民银行担任;
b.金融监管的主体是多元的,在我国有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

④管理目标和手段不同
a.金融调控法以克服个人理性行为的局限性与国民经济发展的宏观性、持续性之间的矛盾,并促进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为目标,其运用的主要手段是货币政策工具;
b.金融监管法实行审慎性监督和管理,其手段是在开业、营业、资产分类、资金运用、偿付能力等各个环节依法进行监管。

4.中国人民银行是金融调控法的调控主体
金融调控法的调控主体,是指在金融调控法律关系中承担调控管理职能的当事人,一般为一国的中央银行。

在我国,中国人民银行充当中央银行的角色。

(1)中央银行的法定组织形式
①法人型中央银行模式;
②政府型中央银行模式;
③混合型中央银行模式。

(2)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地位、职能与职责
①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性质与地位
a.法律性质。

中国人民银行具有双重法律性质或角色,既是国家机关,又是从事法定金融业务的特殊金融机构。

b.地位。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其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②职能和职责
a.职能
第一,宏观调控职能。

通过货币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保持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的总量平衡,在此前提下,优化国民经济结构。

第二,服务职能。

为政府服务,即充当政府的银行;为金融机构服务,充当银行的银行。

第三,监管职能。

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对包括银行业在内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b.职责
第一,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第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第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第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第五,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第六,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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