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摩托艇驾驶员适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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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船船员过渡期适任培训评估规范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船船员过渡期适任培训评估规范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船船员过渡期适任培训评估规范的通知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船船员过渡期适任培训评估规范的通知各直属海事局,船员培训机构,航运单位,船员服务机构,海员外派机构,中国海事服务中心:为做好海船船员过渡期适任培训工作,按照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推进工作的总体部署,根据《关于做好的通知》(海船员〔2011〕923号)及《关于印发<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2〕172号)的有关要求,现将《海船船员过渡期适任培训评估规范》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过渡期适任培训(实操部分)中的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驾驶台资源管理(BRM)和机舱资源管理(ERM)要按照相关评估规范和标准(见附件1、附件2和附件3)执行。

二、过渡期适任培训(实操部分)中电子电气员的评估规范和标准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评估规范》中的相应项目执行。

三、从事过渡期适任培训中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驾驶台资源管理(BRM)和机舱资源管理(ERM)三项评估工作的评估员和主考官在开展相关评估工作前,需参加过渡期适任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开展过渡期培训的各培训机构要为每个学员发放实操训练记录簿,记录每次训练内容、承担角色、自我评价及教员评价等情况,作为主考官确定学员平时成绩的依据。

五、自2012年10月1日起,开展海船船员过渡期适任培训(实操部分)和评估的单位应严格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1:驾驶专业过渡期适任培训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评估规范(略)附件2:驾驶专业过渡期适任培训驾驶台资源管理评估规范(略)附件3:轮机专业过渡期适任培训机舱资源管理评估规范(略)2012年9月28日——结束——。

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交通运输部

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交通运输部

附件1《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一般标准表1:一般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总吨位5000总吨及以上30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5000总吨10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3000总吨6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1000总吨3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600总吨100总吨以上至未满300总吨100总吨及以下甲板部船长及高级船员船长1人、大副1人、二副1人、三副1人、船长1人、大副1人、二副或三副1人船长1人、大副或二副1人船长1人,驾驶员1人船长或驾驶员(工程类船舶、集装箱船、多用途船舶须为船长)1人船长或驾驶员(工程类船舶、集装箱船、多用途船舶须为船长)1人驾驶员1人普通船员普通船员2人普通船员1人普通船员1人普通船员1人普通船员1人主机500千瓦及以上150千瓦及以上75千瓦及以上75千瓦以下功率至未满500千瓦至未满150千瓦轮机部高级船员轮机长1人、大管轮或二管轮或三管轮1人轮机长或轮机员1人无无表2:客船、液货船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甲板部客船总吨位2000总吨及以上10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2000总吨6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1000总吨3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600总吨100总吨以上至未满300总吨100总吨及以下一般规定船长1人、大副1人、普通船员2人船长1人、大副1人、普通船员2人船长1人、驾驶员1人、普通船员2人船长1人、驾驶员1人、普通船员1人船长1人、普通船员1人驾驶员1人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4小时,须增加二副1人;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再增加二副1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二副1人;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再增加二副1人、普通船员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4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4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人、普通船员1人1人液货船一般规定船长1人、大副1人、二副或三副1人、普通船员2人船长1人、大副1人、普通船员2人船长1人、驾驶员1人、普通船员2人船长1人、普通船员1人船长1人驾驶员1人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三副或二副1人、普通船员1人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三副1人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轮机部主机功率500千瓦及以上150千瓦及以上至未满500千瓦75千瓦及以上至未满150千75千瓦以下瓦一般规定轮机长1人、大管轮或二管轮或三管轮1人、普通船员1人轮机长或轮机员1人、普通船员1人普通船员1人无注:1.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是指连续24小时之内,船舶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的持续时间(船舶持续停泊不超过4小时的,视为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17年修订)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17年修订)【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发文字号】【适用区域】全国适用【发布时间】2017-03-31【生效时间】2017-04-15【关键词】安全,劳动保护,培训与资格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09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5号)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九条第二款第(八)项、第(九)项、第(十六)项;将“(十)普通值班机工”修改为“(八)值班机工”,将“(十一)普通值班水手”修改为“(九)值班水手”。

二、在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后增加:“(十一)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基本培训;(十二)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高级培训;(十三)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基本培训;(十四)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高级培训;(十五)水上飞机驾驶员特殊培训。

”在第十条第二款中增加“(九)水上飞机驾驶员特殊培训。

”三、将第十一条第四款修改为:“除为本单位自有的公务船船员开展培训外,任何国家机关以及船员培训和考试的主管部门均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船员培训。

”四、将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开展船上培训的航运公司和相关机构,应当将船上培训计划、学员名单,负责指导和训练学员的船长及高级船员的名单、资历等信息报送海事管理机构。

开展船上培训的航运公司和船舶,在保证船舶正常操作以及航行、作业安全的情况下,应当按照《船上培训记录簿》所载培训项目的目标和要求开展培训,并保证承担教学和指导任务的船长、高级船员有适当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相应的船上培训工作。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采用远程教学和电子教学方式对船员进行培训的培训机构,应当保证提供安全的学习环境并且使学员有充足的时间进行学习,远程教学和电子教学课程适合于选定的目标和训练任务。

中国海事局关于加强游艇管理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加强游艇管理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加强游艇管理的通知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06.08.22施行日期2006.08.22文号主题类别水运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中国海事局关于加强游艇管理的通知为了加强对游艇的管理,积极引导公众对航海的关注和热爱,支持游艇业的健康发展,丰富公民的业余水上活动,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治游艇污染水域环境,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游艇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按照游艇业的特点及其规律,依法管理游艇(一)游艇的航行、停泊属于水上交通活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管理。

同时,游艇活动属于高档次的消费行为,不同于生产经营性船舶,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不能完全采取对生产经营性船舶的管理理念和方式,要结合游艇在管理中的自身特点和规律,促进游艇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游艇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方便有序、健康发展、有效监管的原则,实行业主自主管理、行业自律与交通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监管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共同营造安全、清洁、有序、畅通的水上公共交通环境。

二、游艇管理的适用范围(一)游艇是指符合交通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规范,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拥有,并从事非营业性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船舶,包括以整船租赁形式从事自娱自乐活动的游艇。

(二)从事经营性运输的旅游船等,适用客船的有关管理规定,须向规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海事管理机构和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检验、登记和营运手续。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社发〔2021〕1号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社发〔2021〕1号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抚示范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省属各高校,有关部门(单位):现将《2021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3月12日2021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为持续深入推动职称制度改革,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着力提升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服务水平,服务辽宁高质量发展,实现“十四五”规划的良好开局,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关于职称评审工作(一)持续加大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务、科研人员的职称评聘支持力度。

鉴于疫情防控已进入常态化,为激励广大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继续执行有关职称评聘倾斜政策。

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医务人员,申报晋升同系列高级职称时,可免予一次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可提前一年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或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做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结合业务能力水平评价,可直接申报参加高一级职称评审。

对投身一线表现突出的医务、科研专业技术人员,在同等条件下,用人单位要优先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

享受提前申报、优先晋升岗位等级政策的人员,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政策优惠。

(二)深入推进人才分类评价机制改革。

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分类推进各系列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研究制定我省相应系列职称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意见。

重点要以激发人才活力为目标,坚持品德、能力、业绩、贡献评价导向,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着力克服“四唯”倾向,规范职称评审专业,修订完善我省各系列职称评审标准,优化评审办法和程序,合理设定施行日期或过渡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评估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评估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评估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2.10.10•【文号】•【施行日期】2012.10.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职业培训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评估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直属海事局,各省级地方海事局,航海院校、培训机构、航运企业、海员外派机构、船员服务机构,中国海事服务中心:为全面履行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规范和加强船员适任评估工作,确保评估工作的公平、公正、廉洁和高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与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评估员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2012年10月10日起正式施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评估员管理办法》2012年10月10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评估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适任评估员(以下简称“评估员”)管理,规范船员适任评估工作,保证船员适任评估公平、公正、廉洁、高效,根据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及其他船员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海船船员适任评估、内河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工作的评估员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以下简称“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评估员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从事船员适任评估工作的人员应持有省级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船员适任评估员证书,并在证书签注范围内进行评估。

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申请证书的适用范围、类别、等级
地效翼船船员
□A□B
摩托艇驾驶员
□A□B
游艇操作人员
□海上任何长度的机械和风帆推进混合动力装置
□海上20米及以下长度的机械和风帆推进混合动力装置游艇
□海上任何长度的机械推进动力装置游艇
□海上20米及以下长度的机械推进动力装置游艇
□内河任何适航水域机械和风帆推进混合动力装置游艇
□内河封闭水域机械和风帆推进混合动力装置游艇
□内河任何适航水域机械推进动力装置游艇
□内河封闭水域机械推进动力装置游艇
附送材料:
1.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2.身体条件证明;□
3.两张近期5厘米白底彩色光面证件照片或电子照片;□
4.培训证明;□
5.考试评估合格证明□
6.境外海事主管当局颁发的有效《游艇驾驶证》及其复印件(如适用);□
序号
姓名
类别等级职务
序号
姓名
类别等级职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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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50
注:1.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或材料收存单编号、工作单号由海事政务受理人员填写,并划掉

《海巡艇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征求意见稿)》111

《海巡艇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征求意见稿)》111

以上 人,机工 1 人。
1 人。
港 75 千瓦及以
上未满 750 轮机员 1 人
内 千瓦
未满 75 千瓦 无
5
注:1.实际配员超过 10 人(含 10 人)的国际航行船舶,应至少额外配备一名船上厨师; 2.载员100 人及以上且航行时间在3天以上国际航行船舶须配备医生1名; 3.国际航行船舶的机舱自动化程度按其轮机入级证书载明情况为准;国内航行船舶的
人。
500 总吨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 8 小时,可再减免水手 1 人。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 4 小时,可再减免驾驶员 1
人。
100 总 吨 及 船长、驾驶员各 2 人,
以上至未满 值班水手 1 人。
200 总吨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 36 小时,可减免驾驶员 1 人。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 8 小时,可减免驾驶员 1 人。
小时,须增加驾驶员 1 人 超过 8 小时,须增加 过 8 小时,须增加驾
驾驶员 1 人
驶员 1 人
轮机部
主机功率
500 千瓦及以上
500 千瓦以下
一般规定
轮机长 1 人,大管轮或二管轮或 普通船员 1 人
三管轮 1 人
7
附加规定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不超过 8 .本标准适用于内河通航水域(含长江水系、珠江水系、黑龙江水系)总吨位 1000
机舱自动化程度按照船舶检验证书簿载明情况为准,主推进装置驾驶室遥控的可按半自动 化机舱进行减免;
4.轮机部可按航行时间减免,或按机舱自动化程度减免,但不应按航行时间和机舱自 动化程度同时减免;
5.废钢船需航行时按其检验时的船舶种类及相关参数核定配员,不适用减免规定; 6.船舶在中途港或海上作业点停留时间不超过4小时的,计入连续航行时间; 7.低级岗位可由持有相应等级适任证书的较高级岗位船员担任,也可由持有较高等级 适任证书的同级岗位船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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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摩托艇驾驶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办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辽宁海事局辖区内摩托艇驾驶员的管理,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辽宁海事局辖区内经营性摩托艇上任职的驾驶员。

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不适用于在军事、渔业、体育运动摩托艇上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在辽宁海事局辖区内经营性摩托艇上任职的驾驶员应当持有《辽宁摩托艇驾驶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为《适任证书》)。

第四条初次申请适任证书者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年龄已满18周岁且男性未满45周岁,女性未满40周岁;
(二)具有初中及以上的文化程度;
(三)符合船员体验标准;
(四)通过本办法规定的适任考试和评估。

第五条辽宁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要机关。

经辽宁海事局授权的分支局(含营口海事局,以下称考试发证机关)负责各自辖区内摩托艇驾驶员的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适任证书
第六条适任证书使用全国海船船员丁类适任证书,各考试发证机关负责签发。

第七条适任证书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适任证书编号;
(二)持证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点;
(三)适用航区;
(四)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第八条适任证书和适用航区为:仅适用于距岸5海里以内的水域。

第九条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

证书到期,持证人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

考试发证机关签发的证书有效截止日期,对女性持有人,不得超过50周岁生日;男性持有人,不得超过55周岁生日。

第三章适任考试和评估
第十条考试发证机关应提前1个月公布考试、评估计划。

第十一条适任考试、评估应当同时申请。

申请适任考试、评估由船员本人或委托他人或公司在考试发证机关规定的申请期间内向考试发证机关提出。

委托他人向考试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的,应提交委托书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委托公司向考试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的,该公司应当向考试发证机关备案。

备案材料至少包括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申请人申请考试与评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摩托艇驾驶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12个月内体检的《船员体格检查表》;
(三)近期直边正面二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四)有效身份证件影印件;
(五)初中及以上的毕业证书或毕业证明;
(六)考试发证机关认为应递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考试发证机关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核。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一)、(二)、(三)项要求的,应当于考试、评估开始7日前向申请人签发《准考证》。

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评估科目为:实际操作与游泳。

第十五条考试科目为:驾驶基础、轮机基础。

第十六条评估成绩分为合格、不合格;评估不合格者,允许其在2年内参加补评。

第十七条考试成绩分为及格、不及格;考试成绩以100分为满分,60分为及格,考试不及格者,允许其在2年内参加补考。

第十八条考试发证机关应自考试、评估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评估成绩。

第四章适任证书的签发和再有效
第十九条考试发证机关应自公布考试、评估成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为考试、评估成绩全部及格者签发适任证书。

第二十条持有适任证书者,应在适任证书有效期的最后6个月内,向考试发证机关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

第二十一条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最近5年内具有不少于10个月的摩托艇实际任职服务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二)在最近5年内具有不少于10个月的摩托艇实际任职服务资历但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不良,或在最近5年内不具有不少于10个月的摩托艇实际任职服务资历或证书失效的,应当参加并通过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评估。

第二十二条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应者,应向考试发证机关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一)、二)、(三)、(四)、(六)项规定的材料。

考试发证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和二十一条的规定审核合格,由考试发证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签发适任证书。

申请人委托他人或公司提出申请的,适用于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摩托艇系指载客人数小于12人,设计静水时速在沿海水域为20海里/小时及以上、在内河通航水域为35公里/小时及以上的船艇。

第二十四条依据本办法申请适任证书的考试、评估和发证时,应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船员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辽宁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10月19日起施行的原《辽宁摩托艇驾驶员考试、发证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录:辽宁摩托艇驾驶员适任考试和评估大纲
附录
辽宁摩托艇驾驶员适任考试和评估大纲
考核科目:驾驶基础
适用对象:摩托艇驾驶员
适任考试内容评价标准
一、基础常识1、船舶的基本概念2、船舶驾驶基础知识3、气象、水文的有关知识
4、基本的航道、航标常识了解基本概念
二、船舶避碰1、船舶号灯、号型2、船舶操纵声号3、机动船之间基本避让原则
4
、船舶遇难求救信号熟练掌握、运用
三、消防、救生常识1、消防、救生设备的种类、性能、保养及使用方法熟练掌握
、运用
四、法规常识
1、海上交通安全法
2、内河安全管理条例
3、水上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4、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5、船舶登记条例
6、船舶检验的种类
7、摩托艇应具备的证书、证件及有效期
8、船舶安全检查
9、船舶防污染管理要求
10、驾驶员职责
11、航行日志的记载要求
12、辽宁海事局特殊天气条件下通航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如适用)
了解基本知识掌握基本知识
熟练运用
辽宁摩托艇驾驶员适任考试和评估大纲
考核科目:轮机基础
适用对象:摩托艇驾驶员
适任考试内容评价标准
一、船舶动力装置概念
1、动力装置的分类
2、动力装置主要参数的基本概念
了解汽油发动机的类型和分类
二、汽油发动机的基本结构
1、各零部件、系统的结构及功能
2、二冲程汽油发动机的进气方式及换气过程
了解基本知识
三、使用与保养
1、发动机的启动保养
2、舷外机的日常维护与保养
3、常见故障的分析与处理
4、发动机的磨合及混合油的调配掌握管理要点
辽宁摩托艇驾驶员适任考试和评估大纲
考核科目:实际操作与游泳
适用对象:摩托艇驾驶员
适任考试内容评价标准
一、离靠码头
1、风流是否掌握得当
2、舵角与航速是否得当
3、靠离码头(三次)是否平稳、有无触碰现象
4、有无发生无效车舵或危险动作
能正确运用车舵,根据当时风流环境,安全、快速进行操纵
二、定向航行
1、能否把握航向
2、有效地抵消风流、余浪的影响
车舵运用正确
三、绕标航向平流水中依次设置4个浮标,间距为两倍艇长,驾驶员往复驾艇绕标航行两次车舵运用熟练,无撞标现象
四、救生1、航行中有人落水
2、他船有人落水救助动作准确、及时、有效
五、声号运用
1、船舶会遇常用声号
2、船舶常用避让关系了解他船航行动态,声号运用准确、及时
六、游泳静水中游距100米以上,不得使用救生器材游姿正确,时间较短(五分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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