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照经营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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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通知-工商个字[2003]16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通知-工商个字[2003]16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通知(工商个字[2003]第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02年12月18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了无照经营行为的表现形式,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中的职责,以及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种类。

这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的重要法律武器。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办法》,依法履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责,特作如下通知:一、认真学习,充分认识《办法》实施的重要意义。

无照经营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它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公平竞争,偷逃国家税收,侵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甚至成为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销售窝点或者重大生产事故的隐患,严重危害了人体健康和社会公共安全,影响社会稳定,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办法》实施对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提高对贯彻执行《办法》重要性的认识。

要组织广大工商行政管理干部认真学习,理解和掌握《办法》的精神实质,保证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过程中,正确履行《办法》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责,坚决查处无照经营违法行为。

二、加大宣传力度,形成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的良好社会氛围。

无证经营处罚标准

无证经营处罚标准

无证经营处罚标准
无证经营是指在未取得相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经营活动,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给社会经济秩序和市场
环境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为了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
法权益,我国对无证经营行为制定了一系列处罚标准。

首先,对于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来说,一旦发现存在无证经
营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对于
个体工商户,罚款标准一般按日计算,具体金额根据经营项目的性
质和规模而定;对于小微企业,罚款金额相对较高,同时还可能会
面临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其次,对于大型企业和跨国公司等组织来说,一旦被查处无证
经营行为,除了面临较高额的罚款外,还可能会受到更为严厉的处罚。

比如,相关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处以巨额罚款,并可能采取其他措施,如责令整改、暂停资质认定等,甚至列入经
营异常名录,对企业的信誉和经营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此外,无证经营行为还可能触犯刑法,构成刑事犯罪,相关人
员可能面临拘役、有期徒刑等刑事处罚。

因此,各类经营主体都应
当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文明经营,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环境。

总的来说,无证经营行为一经查处,将会受到严厉的处罚,无论是个体工商户还是大型企业,都应当认清这一点,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避免触犯法律,否则将会付出沉重的代价。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当加强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并查处无证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希望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能够建设一个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推动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无照经营处罚标准

无照经营处罚标准

无照经营处罚标准无照经营是指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无照经营行为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无照经营的认定标准。

1.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工商经营活动;2.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件,擅自从事需要许可的经营活动;3.未按照规定缴纳税费,擅自从事纳税经营活动。

二、无照经营处罚的种类。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2.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4.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5.其他行政处罚。

三、无照经营处罚标准。

1.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一般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至50000元;2.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件,擅自从事需要许可的经营活动的,一般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至50000元;3.未按照规定缴纳税费,擅自从事纳税经营活动的,一般罚款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至30000元。

四、无照经营处罚的执行。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在指定期限内整改;2.责令停业整顿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整顿整改;3.没收违法所得的,应当依法没收违法所得;4.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依法注销企业登记;5.其他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五、无照经营处罚的后果。

1.影响企业信誉,降低经营者社会形象;2.增加经营成本,影响企业经营发展;3.可能面临行政拘留或刑事处罚。

六、避免无照经营的建议。

1.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登记注册,取得相关许可证件;2.及时缴纳税费,遵守纳税规定;3.加强对员工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员工法律意识。

七、结语。

无照经营是一种违法行为,将受到严厉的行政处罚。

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避免无照经营的风险。

同时,加强员工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共同维护良好的经营环境。

江苏省无照经营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江苏省无照经营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江苏省无照经营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8.04•【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施行日期】1996.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江苏省无照经营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已经1995年8月1日省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郑斯林一九九五年八月四日江苏省无照经营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场管理,取缔无照经营活动,保护合法经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无照经营,是指未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而擅自开业的行为。

无照经营属非法经营,应当予以取缔。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缔无照经营工作的领导。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会同公安、交通、城建、市容、税务、物价、土地、技术监督、文化、卫生、医药、烟草、金融等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第四条查处无照经营应当坚持依法取缔与疏导安置相结合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安排,根据城乡建设规划和本省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培育和扶持各类市场的建设,并通过增设摊位、增辟摊群或开放夜市等途径,解决从事个体经营所需的经营场地。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为无照经营者提供发票、经营场所;(二)向无照经营者出租、出借银行帐户;(三)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与无照经营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六条对无照经营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补领营业执照,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一)没收非法所得;(二)没收非法经营的商品;(三)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无照经营者,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对从事私营企业经营的无照经营者,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他无照经营者,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2016年)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2016年)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2016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11.02
•【字号】苏政发〔2016〕142号
•【施行日期】2016.11.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苏政发〔2016〕14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向纵深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新经济、新动能成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维护省政府文件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按照国务院部署要求,决定对省政府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经前一阶段清理,省政府决定,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等的980件省政府文件宣布失效(其中53件因涉密等按规定另行通知)。

凡宣布失效的省政府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对本地、本部门印发的文件抓紧进行全面清理,及时清理和废止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政策文件,坚决破除对企业和群众干事创业的各种束缚,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同时,要做好政策衔接,完善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空档”,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宣布失效的省政府文件目录(共927件)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日附件。

行政执法职权

行政执法职权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
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5平方米以下
5平方米以上
100—500
500—1000
4
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
3
市区环卫设施迁建方案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4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02项、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七条、《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
情节严重
100—500
500—1000
2
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设施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六项
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暂扣作业工具或建议有关部门暂停其使用通讯工具
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
情节严重
100—300
300—500
三、行政征收(3项)
序号
行政征收项目
法律依据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16修订版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16修订版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16修订版无照经营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广大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人民群众的生活、生命财产构成了严重的威胁,欢迎阅读本文,更多优质内容,欢迎关注网。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16修订版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

第三条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许可审批的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的经营活动,许可审批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许可审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凭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

第四条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

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其管辖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

第六条对于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取得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无证经营处罚标准

无证经营处罚标准

无证经营处罚标准无证经营是指在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证书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为了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对无证经营的行为给予了一定的处罚力度。

下面,本文将详细介绍无证经营的处罚标准。

其次,我国对无证经营的主要处罚方式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具体处罚方式根据无证经营的情况和性质而定。

对于第一次违法的无证经营行为,可以轻微处罚,可以给予口头警告,并要求停止违法行为。

对于情节较重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无证经营者,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罚款金额一般在一万元以下,但不得低于五千元。

对于多次违法的无证经营行为,或者严重违法的无证经营行为,可以处以更高的罚款金额,高达十万元以上,甚至可以依法决定采取强制拆除、查封、扣押等措施。

除了罚款外,对于有违法所得的无证经营者,还可以依法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可以处以相应的罚款。

如果情节特别严重,甚至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应当注意的是,对于无证经营行为,不仅可以对个体经营者进行处罚,也可以对其法人单位或者组织进行处罚。

如果是个体经营者的无证经营行为,可以依法对其责任人予以处罚;如果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无证经营行为,可以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予以处罚。

除了以上的处罚方式外,还可以采取其他监管措施,如责令停业整顿、限期改正等。

根据情况的不同,还可以综合运用多种处罚措施,以达到整顿市场秩序、保护市场竞争的目的。

总之,无证经营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其处罚标准主要由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情况来决定。

在实际执法中,要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等因素来决定处罚措施和处罚力度,确保处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同时,也应加强对无证经营的预防力度,提高对相关经营者的教育和监管,有效遏制无证经营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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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照经营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市场管理
【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5.08.04
【实施日期】1996.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无照经营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15日实施日期:1997年12月15日)修改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3月20日实施日期:2008年3月20日)废止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63号)
《江苏省无照经营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已经1995年8月1日省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郑斯林
一九九五年八月四日
江苏省无照经营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场管理,取缔无照经营活动,保护合法经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无照经营,是指未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而擅自开业的行为。

无照经营属非法经营,应当予以取缔。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缔无照经营工作的领导。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会同公安、交通、城建、市容、税务、物价、土地、技术监督、文化、卫生、医药、烟草、金融等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第四条查处无照经营应当坚持依法取缔与疏导安置相结合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安排,根据城乡建设规划和本省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培育和扶持各类市场的建设,并通过增设摊位、增辟摊群或开放夜市等途径,解决从事个体经营所需的经营场地。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为无照经营者提供发票、经营场所;
(二)向无照经营者出租、出借银行帐户;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与无照经营有关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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