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问题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解读与释义 - 重磅推荐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解读与释义 | 重磅推荐作者注:此文为个人学习笔记,仅供参考。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解读与释义文/斌哥【背景解读】《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是国务院2003年1月制定的,主要是为了解决当时未依法取得许可的“五小”(小火电厂、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小炼油厂、小钢铁厂)等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比较突出的问题。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颁布施行,为工商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提供了法律依据,对整顿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实施中出现了一些与实际情况不适应的问题,主要是对无证无照经营查处的范围过宽,难以满足鼓励创业创新的需求,对工商部门与许可部门的监管职责划分也不够清晰,相关条款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不一致等。
2015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文),要求进一步转变市场监管观念,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制,适应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需要。
有必要通过调整相关规定,落实国发〔2015〕62号文精神,充分巩固改革成果,优化现行市场监管体制,解决工商部门和许可审批部门职责交叉重叠的问题,统一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切实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
2014年12月19日,工商总局办公厅下发关于征求对《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修订草案)》意见的通知。
2015年6月,工商总局起草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修订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上报国务院。
2016年2月1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7年8月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旧文对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解读释义】由于商事制度改革已将大部分前置许可改为后置,无证必无照的情形已经发生了改变,具备了无证和无照分别处理的制度条件,为适应这一变化,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名称修改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基层无照经营查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

《基层无照经营查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授课人:康建中各位领导、同事。
大家下午好。
按照局计划今天由我来讲一讲业务,不能叫讲课,这是对我业务的一次提高,只是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把自己在工作中的一点体会和困惑与大家进行交流,讲得不好敬请大家批评指正。
今天下午,我主要是将当前社会上大家都关注的问题,我们大家在工作中都感觉较为困惑的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与大家作一交流,我讲的题目是《基层无照经营查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
近几年来,我们工商部门高度重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每年都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作为全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作为工商部门监管执法重点来抓,基层工商分局每年都集中大量的精力和人力开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动,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是,无照经营的问题仍然在一定程度存在,没有得到遏制。
一、无照经营存在的现状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从事私营个体经营的人员大1量增加,但无照经营的现象从城区到农村都以不同的形式存在着,并呈现出新的动向和特点。
1.超范围经营。
主要是农村,超范围经营现象普遍存在,这种现象主要存在于需要前臵审批方可经营的农资、棋牌室等行业。
主要是经营在开店的同时经营农资、棋牌室。
2.中介服务。
主要是集中在城区和集镇,主要集中于房产、职业介绍、家政服务、婚姻介绍、劳务、各类培训等。
3.季节性无照经营。
这种现象主要集中在农村,利用春节、春播、秋收等时节,从事散装食品、农资、生产生活用品等走村串户、流动经营,以地点不固定、时间短为特点。
4.城区中居民集中的小区和街道从事铝合金加工和装璜、房屋装饰装璜等,无法办理环保审批,因为都是为家庭房屋装璜为主,直接以现金结帐,不开发票,经营地点不固定,所以他们不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5.文化娱乐场所是无照经营的新特点。
这种现象存在于城区和农村,电子游戏、棋牌室、网吧等,这些都需要公安消防、文化、卫生、电信等多个部门的前臵审批,且办证难度大,准入门槛高。
尤其是农村“黑网吧”,规模小,但是利润可观。
涉及对无照经营查处的两个问题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涉及对无照经营查处的两
个问题
孙百昌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涉及到两个重大且基本的问题,一个是无照经营的概念问题,另一个是法律、法规之间的转致问题。
这两个问题与目前相当一个多数的一线执法同志的理解有一个大的距离。
对前一个问题,该办法作出了规定,实际是一种尝试;对后一个问题,该办法对执法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而这两个问题交织在一起,使得《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颁布以后,议论风起,观点各异。
笔者借《工商行政管理》半月刊也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
关于无照经营的概念。
无照经营的重要特点是进入市场的准入成本(这是政府规定的)为零,以及经营者可以自由地进入和退出市场。
从理论上说,它符合经济学对经营者进退市场的理论假设,是市场调节和供求平衡的假设前提,减少了经营者为政府缴纳的市场。
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治理措施

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治理措施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治理措施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及综合治理措施自《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实施以来,我局与政府有关部门协作,先后多次开展清理无照经营专项执法整治,止底,全局查办各类案件1231起,清理无照经营375户,占全县有照户的8.9%。
无照经营屡禁不止,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仅今年前半年全县就查处无照经营案件41起,占有照户的 2.1%,现结合我县实际,就无照经营查处取缔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及治理的措施进行分析。
一、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中的难点问题1、无照经营者的法制意识养成难。
一是一些无照经营者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也认识不到无照经营的违法性和危害性。
错误的认为从事经营活动“有试营业期,有效益就办照,没生意就关门……”等等;更有的还因为要其办理营业执照而感到委屈,想不通经营毛巾牙刷酱醋等日常用品的小本生意,竟然还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二是一些下岗人员,因为国家有政策优惠,减这免哪,于是自感无需办照。
三是一部分无照经营者明知法律的一些规定,出于主观恶意,或者是存有侥幸心理偷逃税费,多见的就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流动摊贩(特别是那些学校门口以手推车为工具的流动摊贩);或者是由于无法通过有关审批而干脆不办执照,比如卫生条件不具备的饮食店,无法通过交通运输许可的汽车修理业等;或者是明知自己从事的经营活动为法律严格禁止而只好暗中经营,比如无照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地下作坊。
2、乡村无照经营监督管理难。
一是季节性无照经营。
从事食品、农资、生活和文化用品的贩运商,利用春节、春播、秋收、临冬等时节,主要在农村乡镇等人口集中居住区谋取“暴利”。
这种无照经营多数以“送货下乡”、“商品展销”等名义进行,地点不固定、时间短、商品价格低廉但质量较差,农民群众上当受骗后无法得到赔偿;二是农村城镇化管理措施滞后为无照经营提供了可趁之机。
在农村城镇化建设过程中,部分农民未得到统一规划自建房屋进行出租,部分处于沿街的单位纷纷破墙开店出租,加之管理不到位而出现的大量违章建筑成为农村乡镇主干道无照经营的主要特点;三是庭院商店在偏僻农村比较普遍。
关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30个问题

关于《⽆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30个问题关于《⽆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30个问题1、《办法》第⼆条为何未对“⽆照经营”的概念进⾏定义?是没有直接定义,但该办法对什么是"⽆照经营",给出了⼀个原则性的区分标准,或者叫定义的外延,这就是该办法的第⼆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照经营。
⽽不是说,任何单位和个⼈不得从事⽆照经营。
中间加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的限制词。
为了防⽌误解,在该办法第⼆⼗⼀条明确规定,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产的农副产品,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照经营⾏为。
如果我们把"证"解释为许可证,把"照"解释为营业执照,那么以该办法第四条,⽆照经营的内涵有五种情况为:⽆证⽆照;直接⽆照;有证⽆照;照已失效;⽆证有照(这是该办法对⽆照经营内涵的新说法)。
2、《办法》第⼆条“法律、法规”未明确必须办照的主要⾏业或领域有哪些?《⽆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查的是⽆照,许多同志认为,只要是为营利性的经营,都要办照,没照就是"⽆照经营"。
照这种认识,营利性经营的边界在哪⾥,"有照"和"⽆照"的边界就在哪⾥。
这种认识是不对的。
照这种认识,我们在查处⽆照经营中,就会犯"扩⼤化"的错误。
什么情况必须登记呢?现在应当执⾏有关企业登记的现有法律,⽆法可以的不能强⾏要求当事⼈登记。
统⼀的解决有待统⼀的“商事登记法律”。
基本原则按照《⾏政许可法》的规定,企业登记是五种许可的⼀种。
设定登记的基本原则主要是:直接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利益以及⼈⾝健康、⽣命财产安全的事项,有限⾃然资源的开发利⽤、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的事项,通过事后补救难以消除影响或者造成难以挽回的重⼤损害的其他事项;除这些事项和中国政府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要求设⽴⾏政许可的事项外,其他事项不得设定登记。
关于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工作总结

关于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工作总结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无证无照经营问题日益突出。
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企业合法利益,加强市场监管,我们开展了一系列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工作。
以下是对此工作的总结:一、工作背景和目标无证无照经营是市场经济中的一大顽疾,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对正常经营企业造成了不必要的竞争压力。
我们的工作目标是通过整顿市场秩序、惩治违法行为,重塑健康的市场环境,为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内容和方式1.建立工作机制:成立专项工作组,负责统筹协调相关工作,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明确责任分工。
2.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媒体渠道、广告宣传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无证无照经营危害的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对此问题的关注和举报。
3.加大执法力度:配合相关部门,加大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管力度,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形成震慑。
4.加强合作共享:与相关部门建立联合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形成合力。
三、工作成果和亮点1.取得明显进展:经过一段时间的工作,我们取得了明显的成果。
通过执法部门的努力,查处了大量的无证无照经营者,维护了市场秩序。
2.普及法律常识:通过宣传教育,普及了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了公众的法律意识,提高了社会对无证无照经营的认知度。
3.震慑效果凸显:通过加大执法力度,我们取得了较好的震慑效果。
很多无证无照经营者因为害怕被查处而主动停止了违法经营行为。
4.与相关部门的合作:通过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享信息,我们提高了工作效率,增强了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能力。
四、存在的问题和不足1.执法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大,目前仍有一部分无证无照经营者逍遥法外。
2.宣传教育工作还需加强,仍有一部分公众对无证无照经营的认知不够深入。
3.与相关部门的合作还需进一步加强,信息共享仍存在一定的障碍。
五、改进措施1.加大执法力度:加大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的监管。
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对〈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条文解释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局文件气发[2005]48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条文适用问题解释的通知各地(州、市)气象局,直属有关单位,有关处室:现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中国气象局《关于商请对<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条文适用问题解释的函》(中气函[2004]158号)的复函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商请对<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条文适用问题解释的函的复函》2、中国气象局《关于商请对<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条文适用问题解释的函》3、《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条文(新疆气象局印章)二〇〇五年六月三日附件1: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法秘函[2005]161号对《关于商请对<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条文适用问题解释的函》的复函中国气象局:你局《关于商请对<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条文适用问题解释的函》(中气函[2004]158)收悉。
经研究并商国家工商总局同意,现答复如下: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于未经许可从事防雷、施放气球等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出处罚规定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可以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章二○○五年四月三十日附件2:中国气象局中气函[2004]158号关于商请对《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条文适用问题解释的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目前,根据《气象法》、《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中国气象局及有关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实施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认定、施放气球单位资质认定等多项行政许可事项,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未取得许可非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并未作出处罚规定。
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总结范文

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总结范文无证无照经营是指在没有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未经登记注册的情况下从事经营活动。
这类不合法的经营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给社会经济秩序和市场竞争环境带来了严重不良影响。
为了保护企业的合法经营权益,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各级政府部门加大了对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力度。
本文将对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工作进行总结,分析问题和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
一、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的现状无证无照经营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其查处工作一直是政府部门的重要任务之一。
近年来,各级政府部门加大了对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力度,通过强化执法检查、加大巡查排查力度等方式,有效遏制了无证无照经营活动的蔓延。
在查处工作中,政府部门采取了多种手段。
首先,加大了对无证无照经营的巡查排查力度,通过增加执法人员的数量和增加巡查频次,使得无证无照经营的行为难以遁形。
其次,建立了举报制度,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无证无照经营的举报,通过奖励机制激发了公众参与的积极性。
最后,政府部门加强了对涉及无证无照经营的公司、企业和个人的监管和查处工作,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存在的问题尽管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执法力度不均衡。
在无证无照经营查处过程中,有的地区存在执法力度不足的问题。
一些地方政府对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导致该地区无证无照经营的现象屡禁不止。
2.法律法规不完善。
在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中,一些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也是一个问题。
当前,我国对无证无照经营的惩处力度相对较弱,给一些有心人提供了可乘之机。
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对于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3.处罚措施不够严厉。
在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中,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措施也是一个问题。
一些违法行为人对于处罚措施的威慑作用不大,导致他们不敬畏法律,继续从事无证无照经营活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问题一、无照经营的有关规定1、无照经营活动的管辖机关:办法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其管辖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
”办法第四条:“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1、2、3、4、5);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1、5)(不包括教育、科技、民政、劳动、广电、发改、经贸、农林、水利、无委等)2、无照经营活动的管辖范围: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
”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登记注册的,不属于我们的管辖范围。
(《律师法》规定的律师事务所,《教育法》规定的学校)教育,医疗,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非企业民办单位是否应当办理登记?经营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界定是否以营利为目的的标准:投资者是否收取回报。
(收回投资成本后的盈利,表现为利润分红)《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八条规定:“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即时予以办理。
”(这里的登记机关不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第六十六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国务院暂无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条例本身未提及是否应当进行登记)《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中规定:“医疗机构分为两种类型:非营利性和营利性。
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
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放开,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
营利性医疗机构参照执行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有关政策。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还需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行政许可法实施后,这个规定是否有效?)无照经营的一种常见形式是: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这里需注意的是,什么样的情况应当按分支机构进行登记?(在住所之外设点经营;经营行为以货、款交割为标准;与非特定对象交易。
)3、无照经营活动的类型《办法》第四条“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应取得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而未取得;(无证无照)](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无须取得许可证,但须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无照)](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但未取得营业执照;(有证无照)](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营业执照注销,被吊销,过期,失效;(无照)]。
(未办理年检,而从事经营活动不能列入无照经营)(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有营业执照,超越经营范围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但没有取得许可证的经营活动;(有照无证)]。
{过去只能按超经营范围查处,现在可按无照经营查处。
)还有三种情况:第一,有照无证,未超越经营范围。
这是工商部门的责任,须立刻纠正;第二,许可证过期失效等,发怔机关未及时(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登记机关;(许可证吊销、注销或未办理年检时,是发怔机关的责任;许可证过期是两方面多有责任。
)第三、有营业执照,一般性(不属专项审批的)超越经营范围。
不属于该办法管辖范围。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责任:(1)在管辖区内及时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办法第五条)(2)应当有照有证,但只有营业执照没有许可证或许可证作废、过期、失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吊销营业执照;(办法第六条)(3)由于工作失误,造成应当前臵审批未前臵审批而颁发营业执照,应当及时纠正错误,吊销营业执照;(办法第三条)二、查处无照经营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行使的职权1、办法第九条规定六项职权:(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与行政处罚决定的区别)(二)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三)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进入经营场所检查)(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阅、制、查、扣有关资料)(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查、扣专用财物)(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查封经营场所)2、行使职权应注意的问题:(1)行使强制措施不当,同样会引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
(2)一般的无照经营活动(活动内容应当领取营业执照,不须其他许可证或前臵审批)应当先下达责令停止经营活动通知书。
(办法第八条: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及时纠正的免于处罚。
(3)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时,应及时对场所进行摄像或拍照,作为执法人员进入的根据;防止当事人诉我进入生活场所;(4)阅、制、查、扣有关资料时注意“有关”,与无照经营无关的资料不应随意查扣,明显与无照经营无关的资料不查阅、不复制。
查、扣专用财物时注意“专用”,非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不应查扣。
例如运输车辆,是不是专门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要具体分析:属于无照经营者自己的车辆并用该车辆参与经营活动,则应属于专门用于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属于租用车辆,则不应列为专门用于无照经营活动工具。
(车主明知或应知是无照经营而为其提供条件的,应按办法第十五条处理)又如,有营业执照,超越经营范围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但没有取得许可证的经营活动时,只能查扣超范围的商品,以及生产该商品的设备、工具及原材料。
由于我们工作失职,造成应当前臵审批再核定该经营范围而我们未经审批已办理营业执照时,不应直接查扣该类商品。
应当首先纠正登记行为,责令变更登记(如果办理变更登记,则对以前的行为不应处罚),不办理变更时,强制变更。
变更后继续从事该经营时,方可查扣。
不先纠正直接查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对涉及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不立刻直接查扣会造成严重后果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宁可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也必须立刻直接查扣。
(5)实施查封经营场所时,应特别注意:第一,不是所有的经营场所都可以查封,只有四类情况才可查封;(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
)第二,“有证据表明”。
在没有取得证据前不得随意查封经营场所。
什么情况属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参照《刑法》有关规定)危害人体健康---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有毒、有害的食品;非法生产人用药品或销售假冒人用药品;重大安全隐患---客观环境及条件存在建筑物倒塌、爆炸、火灾的危险;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对于有照经营者,应先按照不具备经营条件吊销营业执照,继续经营时再予以查封)威胁公共安全---生产、销售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破坏环境资源---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臵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臵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6)实施查封、扣押措施时必须严格按程序执行:(办法第十条)a经局长或分管局长批准;(分管副局长可认为是该项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其他副局长则不行)b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不出示执法证件可认定程序不合法)c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及资料清单;(当场是非常重要的)第十条还规定: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这里要注意,查封、扣押决定书可补办,但财物及资料清单必须当场交付。
“补办”的意思是经局长批准后在送达当事人,而不是当场交付决定书后补办局长签批手续。
(7)查封、扣押的期限: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这里要注意:十五日是包括节假日和周末的;延长时还须第二次送达延长通知书,且在第一个十五日之内。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间作出处理决定”。
这里的“处理决定”是对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理决定,没收、移交、解封?而不是对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应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8)实施查封、扣押措施时必须贴封条、拍照片并须在财物清单上标明财物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价,以及查封、扣押时间、地点和保管人等,防止出现调换、转移、损毁,影响办案。
三、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1、量罚额度: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规模大、社会危害严重)(按照过罚相当原则:营业额应当在10万元至100万元以上)(3)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存在四种情况)2、转致问题(同一违法事实适用不同的法律条款)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