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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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问题

一、无照经营的有关规定

1、无照经营活动的管辖机关:

办法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其管辖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

办法第四条:“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1、2、3、4、5);

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1、5)(不包括教育、科技、民政、劳动、广电、发改、经贸、农林、水利、无委等)

2、无照经营活动的管辖范围:

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

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登记注册的,不属于我们的管辖范围。(《律师法》规定的律师事务所,《教育法》规定的学校)

教育,医疗,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非企业民办单位是否应当办理登记?

经营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界定是否以营利为目的的标准:投资者是否收取回报。(收回投资成本后的盈利,表现为利润分红)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八条规定:“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即时予以办理。”(这里的登记机关不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第六十六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国务院暂无规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条例本身未提及是否应当进行登记)

《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中规定:“医疗机构分为两种类型:非营利性和营利性。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放开,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营利性医疗机构参照执行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有关政策。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还需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行政许可法实施后,这个规定是否有效?)

无照经营的一种常见形式是: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这里需注意的是,什么样的情况应当按分支机构进行登记?(在住所之外设点经营;经营行为以货、款交割为标准;与非特定对象交易。)

3、无照经营活动的类型

《办法》第四条“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应取得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而未取得;(无证无照)]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无须取得许可证,但须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无照)]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但未取得营业执照;(有证无照)](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营业执照注销,被吊销,过期,失效;(无照)]。(未办理年检,而从事经营活动不能列入无照经营)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有营业执照,超越经营范围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但没有取得许可证的经营活动;(有照无证)]。{过去只能按超经营范围查处,现在可按无照经营查处。)还有三种情况:

第一,有照无证,未超越经营范围。这是工商部门的责任,须立刻纠正;

第二,许可证过期失效等,发怔机关未及时(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登记机关;(许可证吊销、注销或未办理年检时,是发怔机关的责任;许可证过期是两方面多有责任。)第三、有营业执照,一般性(不属专项审批的)超越经营范围。不属于该办法管辖范围。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责任:

(1)在管辖区内及时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办法第五条)

(2)应当有照有证,但只有营业执照没有许可证或许可证作废、过期、失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吊销营业执照;(办法第六条)

(3)由于工作失误,造成应当前臵审批未前臵审批而颁发营业执照,应当及时纠正错误,吊销营业执照;(办法第三条)

二、查处无照经营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行使的职权

1、办法第九条规定六项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与行政处罚决定的区别)

(二)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三)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进入经营场所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阅、制、查、扣有关资料)

(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查、扣专用财物)

(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查封经营场所)

2、行使职权应注意的问题:

(1)行使强制措施不当,同样会引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

(2)一般的无照经营活动(活动内容应当领取营业执照,不须其他许可证或前臵审批)应当先下达责令停止经营活动通知书。(办法第八条: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及时纠正的免于处罚。

(3)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时,应及时对场所进行摄像或拍照,作为执法人员进入的根据;防止当事人诉我进入生活场所;

(4)阅、制、查、扣有关资料时注意“有关”,与无照经营无关的资料不应随意查扣,明显与无照经营无关的资料不查阅、不复制。查、扣专用财物时注意“专用”,非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不应查扣。例如运输车辆,是不是专门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要具体分析:属于无照经营者自己的车辆并用该车辆参与经营活动,则应属于专门用于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属于租用车辆,则不应列为专门用于无照经营活动工具。(车主明知或应知是无照经营而为其提供条件的,应按办法第十五条处理)又如,有营业执照,超越经营范围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但没有取得许可证的经营活动时,只能查扣超范围的商品,以及生产该商品的设备、工具及原材料。

由于我们工作失职,造成应当前臵审批再核定该经营范围而我们未经审批已办理营业执照时,不应直接查扣该类商品。应当首先纠正登记行为,责令变更登记(如果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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