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解读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解读与释义 - 重磅推荐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解读与释义 | 重磅推荐作者注:此文为个人学习笔记,仅供参考。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解读与释义文/斌哥【背景解读】《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是国务院2003年1月制定的,主要是为了解决当时未依法取得许可的“五小”(小火电厂、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小炼油厂、小钢铁厂)等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比较突出的问题。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颁布施行,为工商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提供了法律依据,对整顿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实施中出现了一些与实际情况不适应的问题,主要是对无证无照经营查处的范围过宽,难以满足鼓励创业创新的需求,对工商部门与许可部门的监管职责划分也不够清晰,相关条款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不一致等。
2015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文),要求进一步转变市场监管观念,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制,适应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需要。
有必要通过调整相关规定,落实国发〔2015〕62号文精神,充分巩固改革成果,优化现行市场监管体制,解决工商部门和许可审批部门职责交叉重叠的问题,统一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切实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
2014年12月19日,工商总局办公厅下发关于征求对《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修订草案)》意见的通知。
2015年6月,工商总局起草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修订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上报国务院。
2016年2月1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7年8月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旧文对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解读释义】由于商事制度改革已将大部分前置许可改为后置,无证必无照的情形已经发生了改变,具备了无证和无照分别处理的制度条件,为适应这一变化,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名称修改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解读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解读为更好贯彻落实《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做好无证无照监管工作,现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出台的背景和监管职责划分的重点变化解读:一、《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出台的背景原《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解决了当时未依法取得许可的“五小”(小火电厂、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小炼油厂、小钢铁厂)等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比较突出的问题。
但是,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实施中出现了一些与实际情况不适应的问题,如:难以满足鼓励创业创新的需求,对工商部门与许可部门的监管职责划分不够清晰等。
在新形式下,国务院对原《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上作了较大修改,新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修改后的《办法》突出体现了两大特点:一是放管结合。
按照推进“放管服”改革的要求,限定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范围,做到“该管的管住,该放的放开”,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更加宽松的制度环境。
二是厘清监管职责。
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文件精神,调整工商部门和许可部门的市场监管职责,构建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事中事后监管体制。
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对明确部门权限,厘清监管职责作了规定,科学地界分了行政机关的职责(一)《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合理区分了“无证经营”、“无照经营”及“无证无照经营”三种情形。
一是无证经营,是指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有效期届满,擅自从事有关经营活动。
包括两种:第一种是无证有照;第二种是无证无需办照,如:律师事务所,只需取得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
二是无照经营,是指经营者依法只需取得营业执照无需其他部门许可即可从事经营活动的,或者已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但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三是无证无照经营,是指经营者既未取得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有关经营活动。
《无证无照经营查出办法》(国务院第【684】号令)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第三条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建立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机制。
第五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七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查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密切协同配合,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查处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
查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依法予以处理。
对实名举报的,查处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条查处部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具备办理证照的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二)向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无证经营怎么处罚,无证经营查处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无证经营怎么处罚,无证经营查处办法是如何规定的?对于无证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规定予以查处。
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由于企业等经营管理机构是属于商主体,拥有着普通民事主体所没有的权利,故而需要承担更多的义务。
为了规范化这些商主体的义务,国家立法机关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这些行主体具体需要承担的义务。
从这些法律规范我们可以知道,这些商主体都是需要获得经营证之后,才能承担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对于无证经营的情形,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具体来说,无证经营怎么处罚?▲一、无证经营怎么处罚?1、对于无证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证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3、无证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第三条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建立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机制。
无证经营处罚标准

无证经营处罚标准
无证经营是指在未取得相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经营活动,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给社会经济秩序和市场
环境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为了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
法权益,我国对无证经营行为制定了一系列处罚标准。
首先,对于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来说,一旦发现存在无证经
营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对于
个体工商户,罚款标准一般按日计算,具体金额根据经营项目的性
质和规模而定;对于小微企业,罚款金额相对较高,同时还可能会
面临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其次,对于大型企业和跨国公司等组织来说,一旦被查处无证
经营行为,除了面临较高额的罚款外,还可能会受到更为严厉的处罚。
比如,相关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处以巨额罚款,并可能采取其他措施,如责令整改、暂停资质认定等,甚至列入经
营异常名录,对企业的信誉和经营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此外,无证经营行为还可能触犯刑法,构成刑事犯罪,相关人
员可能面临拘役、有期徒刑等刑事处罚。
因此,各类经营主体都应
当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文明经营,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环境。
总的来说,无证经营行为一经查处,将会受到严厉的处罚,无论是个体工商户还是大型企业,都应当认清这一点,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避免触犯法律,否则将会付出沉重的代价。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当加强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并查处无证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希望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能够建设一个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推动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实施方案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与目标我们的目标是:通过加大查处力度,到2024年底,使全市无证无照经营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市场秩序明显改善。
二、工作措施1.加强政策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无证无照经营的危害性,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
同时,加强对市场主体的宣传教育,引导他们依法经营。
2.建立健全监管机制成立专门的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
加强对市场巡查,及时发现和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3.加大执法力度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对屡查屡犯的经营者,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纳入诚信体系黑名单,限制其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4.强化部门协作加强与公安、税务、卫生等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打击无证无照经营。
对涉及多个部门的案件,采取联合执法,确保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5.创新监管方式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监管效率。
通过建立市场主体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监管精准度。
6.加强投诉举报处理设立投诉举报,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工作。
对投诉举报线索,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确保件件有着落。
三、工作重点1.重点区域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校园周边等无证无照经营现象较为集中的区域,加大巡查力度,确保不留死角。
2.重点行业针对食品、药品、餐饮、住宿等涉及公共安全的行业,加大监管力度,严防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3.重点时段在节假日、重大活动等时段,加强市场监管,确保市场秩序稳定。
四、保障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局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形成强大的组织领导力量。
2.明确责任分工各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得到落实。
3.强化考核评价将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要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转变市场监管理念,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据此,工商总局对现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进行修改,起草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修订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上报国务院。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经征求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行业协会意见,并赴地方调研,根据意见反馈和调研情况,会同工商总局对送审稿进行研究修改,形成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了解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
中文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发文机关国务院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发文字号国令第684号发布日期2017年08月23日实施时间2017年10月1日起目录. 1 文件发布. 2 政策全文. 3 政策全文. 4 内容解读.▪解读1.▪解读2. 5 办法解读.▪出台目的.▪总体思路.▪规定调整.▪监管职责.▪协同监管文件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4号现公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7年8月6日政策全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要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转变市场监管理念,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据此,工商总局对现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进行修改,起草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修订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上报国务院。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经征求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行业协会意见,并赴地方调研,根据意见反馈和调研情况,会同工商总局对送审稿进行研究修改,形成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无证经营处罚标准

无证经营处罚标准
1.调查阶段。
如果发现个体工商户、企业或个人没有取得相关的经营许可证,应当进行调查。
调查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明材料和相关证据,以确定其是否存在无证经营行为。
2.处罚措施。
如果确定存在无证经营行为,可以采取如下处罚措施:
(1)责令其停止无证经营行为,并限期整改;
(2)处以罚款,罚款数额一般为无证经营收入的2倍到5倍不等;
(3)责令关闭无证经营场所或者暂停无证经营活动;
(4)吊销或者注销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或者经营许可证;
(5)追究法律责任。
3.处理结果的公告。
根据相关规定,应当及时公告处罚结果,通知当事人和社会公众。
公告内容应包括违法事实、处罚措施、处罚金额和执行期限等。
总之,无证经营是一种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
因此,在开展经营活动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一定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取得必要的经营许可证,避免因无证经营而遭受处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出台背景
3、信用监管、部门协作以及社会共治的新型监管 理念要求修订与调整《老办法》。
商事制度改革构建了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 管体制,强调部门协作,要求信息共享、公示,同 时提出社会共治的要求,这一系列新理念、新要求, 使得《老办法》显得不相适应,必须调整与修订。
2、《老办法》完全删除的条款有9条之多。
⑥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间作出处理决定。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解除查封、扣押。
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 处理决定后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被查封、扣押的易腐烂、变质的财物根据本办法 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已经先行拍卖或者变卖的,应当返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全部 价款。
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
3、提升监管效率,推动商事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的需要。
《新办法》体现了商事制度改革“宽进严管”的核心思想。面对 快速增长、数量众多的市场主体,监管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办法》立足信用监管和社会共治的理念, 把信息共享、信息公示、协同共治等创新实践固化为制度成果,有 利于进一步提升监管效率,推动商事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
⑤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案 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5日。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 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易腐烂、变质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主要负责人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留存证据后先行拍卖或者变卖。
②第六条:对于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 或者已经取得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依 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 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 营业执照。——既然法律法规有规定,在本办法中无需赘述。
《老办法》有罚款行政、简单执法之嫌,不仅罚款额度大,而且 自由裁量幅度也太大。《新办法》强调信用监管,协同监管与社会 共治。(无照经营:老办法 5万-50万,新办法 1万元一以下;为 无照经营提供仓储、运输等:老办法5万-50万,新办法5000元以
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4、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主导主责作用,有利于解决查处无证无 照经营活动中界定难的问题。
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出台 的重要意义
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
1、顺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先照后证”改革顺利实 施的需要。
《新办法》按照“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新 要求,明确了工商部门和许可部门对无照无证经营的查处权限, 厘清监管职责,有利于构建权责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透 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制,保障“先照后证”改革顺利实施, 巩固改革成果。
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国务院推出一系列放管 服措施,旨在进一步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这一形势的变化 使得老办法“以管为主、立足取缔”的立法宗旨完全不能适应。 因此,有必要调整和修订《老办法》。
一、《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出台背景
2、职责界定与“四个谁”原则不一致,不适应当前事中事后监 管的需要。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解读
一、《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出台背景 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 三、新老办法之比较 四、实施《新办法》需要研究和有待进一步明确 的若干问题
一、《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出台背景
1、立法环境与目的发生了巨大变化。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老办法)是国务院2003年1月制 定的,当时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为了解决未依法取得许可证的“五 小”(小火电厂、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小炼油厂和小钢铁厂) 等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比较突出的问题,对江苏来说,主要是“小 水泥厂、小钢铁厂、小化工厂、小纺织厂、小砖瓦厂”等问题比 较突出,许多家庭作坊式的“小”厂无证、无照经营,严重扰乱 市场秩序,亟需立法予以查处。
《老办法》偏重无照经营、轻视无证经营,造成行政监管职责 不分、相互推诿、扯皮。《新办法》按照“事实行为类型化”的 方法,合理区分了“无证经营”“无照经营”及“无证无照经营” 三种情形,并分别确定了查处机关,贯彻了“四个谁”的原则。
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
2、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创业创新的需要。
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一方面可以解 决过去长期存在的部门相互推诿、扯皮的问题;另一方面可以充分考量各地 的具体实际,来确定哪些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的情形,而不是一刀切。
《新办法》有五大亮点:一是取消了取缔的说法,避免一概取缔的简单化 执法,而且如何取缔无法落实;二是区分了无证与无照经营行为,强调了审 批部门的监管职责;三是扩大了无照经营的豁免查处范围,即缩小了查处范 围,体现了政府鼓励创业精神;四是大幅降低了处罚幅度,体现了柔性执法; 五是引入了信用监管的理念,与商事制度改革相契合。
依照本办法规定,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当予以没收的,依法没收。
⑦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 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⑧第十六条: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 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新办法》新增的条款有3条。
①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无证无照经 营查处工作,建立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机 制。
《老办法》没有地方政府职能的规定,但是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涉及多个社会管 理领域、众多行业管理部门,需要政府统一领导,牵头抓总、协调指导、齐抓共管, 实践中各地政府也都建立了联席会议等制度进行协调。尤其是根据《中央社会治安 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将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纳 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评工作的意见》(综治办〔2010〕44号)要求,各地都 建立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党委政府领导,综治办、 工商局以及公安、财政、文化、卫生、国土、建设、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农业、 环保、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市场审批、登记、建设、管理部门参加,办公室 设在工商局。《新办法》将实践中的做法上升到法规的正式规定。
过去的实践表明,虽有联席会议但社会各界普遍认为,查处取缔无照主要是工商部 门的事,因此,职能界定不清,容易推诿扯皮,《新办法》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负责组织、协调,避免部门推诿扯皮或单打独斗,防止出现“三不管”。
3、《新办法》新增的条款有3条。
②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查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 责,密切协同配合,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 处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三、新老办法之比较
三、新老办法之比较
《老办法》共22条,《新办法》只有19条。 1、完全相同的条款:1条。 2、完全删除的条款:9条。 3、新增的条款:3条。 4、修改变化的条款:12条。
1、完全相同的条款只有1条。
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 权益,制定本办法。
本条主要规定了查处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和线索移送通报等协同监管措施。
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 (国发 〔2015〕62号)提出:“(八)建立信息互联共享机制。2016年底前,地 方政府要初步实现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之间的信 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区分涉密信息和非涉密信息,依法实施对企业信 息在采集、共享、使用等环节的分类管理,依法予以公示,并将有关信息记 于相对应企业名下。通过构建双向告知机制、数据比对机制,把握监管风险 点,将证照衔接、监管联动、执法协作等方面的制度措施有机贯通,支撑事 中事后监管。”
《老办法》的职责界定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是部门职责不清。在多个执法机关负责查处无证无照、无证有照中存在相互推诿、 扯皮现象。
二是工商部门责任过重、容易被社会误认为是“兜底”部门。如,车库开店是无照经 营的重灾区,涉及棋牌、副食、餐饮、理发等多种行业,但在实际中,部分地方政府 并不区分是否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是否涉及许可审批事项,是否涉及 治安扰民或者环境污染,存在只要是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论是利用何种场所,都是工 商部门处理的想法。不少地方,车库开店的专项整治、投诉举报,均由工商部门牵头 或者兜底处理。
2、《老办法》完全删除的条款有9条之多。
①第三条: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许可审批的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 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的经营活动,许可审批部门必 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许可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 须凭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 业执照。——与当前先照后证改革形势不吻合
③第七条: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 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吊销、撤销许可 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 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新办法》第八条中已有明确,且国务 院【2015】62号文中也有部门协同、信息共享要求。
《新办法》立足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 限定了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范围,放宽了对创新性营业行为及民 生性营业行为的要求,做到“该管的管住,该放的放开”,为大 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更加宽松的制度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