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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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无照经营查处取缔

2022无照经营查处取缔

2022无照经营查处取缔查处无照经营取缔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

第三条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许可审批的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的经营活动,许可审批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许可审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凭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

第四条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

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其管辖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

第六条对于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取得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标题: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索引号:2019-1563506560148 主题分类:行政法规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4号所属机构:信用监督管理司成文日期:2017年08月06日发布日期:2019年07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4号——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4号现公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7年8月6日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第三条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建立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机制。

第五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七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查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密切协同配合,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查处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

无照经营专项检查整治方案模版(3篇)

无照经营专项检查整治方案模版(3篇)

无照经营专项检查整治方案模版《____年无照经营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一、概述无照经营行为,即未经合法批准或注册而进行的商业活动,不仅侵害了合法经营者的权益,还对市场经济秩序产生了负面影响。

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消费者及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本方案旨在开展____年无照经营综合整治行动。

二、目标与任务1. 目标:通过本次整治,建立和完善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市场经济健康运行。

2. 任务:(1) 制定全面的检查计划,涵盖各行业和领域,确保无照经营行为得到全面排查。

(2) 加强执法力度,清理一批严重无照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3) 完善行业准入及市场监管机制,从根本上预防无照经营现象的发生。

三、实施措施与方法1. 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组长的无照经营整治工作组,统一协调、指导整治工作。

2. 加强宣传教育:利用媒体及宣传渠道,广泛宣传无照经营的危害及法律法规,提高公众法治意识。

3. 制定检查计划:依据行业特点,制定细致的检查方案,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检查的科学与规范。

4. 加强监督执法:加大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巡查和打击力度,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罚,确保执法公正。

5. 完善行业准入制度:进一步优化行业准入制度及相关政策,严格审批新经营主体,减少无照经营现象。

6. 加强社会监督:建立举报奖励机制,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督与举报。

四、工作安排与时间节点1. 制定检查计划:____年____月完成。

2. 宣传教育:____年____月至____月开展。

3. 实施检查:____年____月至____月分阶段进行。

4. 加强执法:____年____月至____月执行。

5. 完善行业准入制度:____年____月至____月实施。

6. 社会监督:____年____月至____月开展。

五、风险评估与控制针对整治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与挑战,如工作进度受阻、无照经营行为隐蔽化等,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组织协调:建立部门联动机制,确保工作协调一致。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来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1•【字号】来政办发[2010]287号•【施行日期】2010.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来政办发〔2010〕28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华投资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来宾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来宾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方案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经营秩序,影响了公平、公正市场环境的建立,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此,中央综治办、国家工商总局和自治区综治办、自治区工商局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纳入2010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评,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综合治理目标考评标准》(桂综办通〔2010〕83号)和《自治区工商局关于2010年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目标考评工作的实施意见》(桂工商发〔2010〕96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和四中全会精神,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以服务经济发展、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维护群众根本利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为出发点,改进监管方式,发挥部门职责,密切部门配合,认真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达到引导合法经营,提高监管层次,提升服务水平,形成执法规范、运转协调、监管高效的长效工作机制的目标,使我市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更大成效,推动我市公正、公平、有序市场环境的建立、完善。

市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市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市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市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1篇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第三条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建立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机制。

第五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七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查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密切协同配合,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查处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

查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依法予以处理。

对实名举报的,查处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条查处部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具备办理证照的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二)向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工作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综合治理的实施意见

工作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综合治理的实施意见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综合治理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684号,以下简称《查处办法》)精神,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综合治理力度,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深化简政放权,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一)进一步畅通市场准入。

继续降低准入门槛,放宽准入限制,减少准入环节,让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更方便、快捷、高效。

加快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深化“多证合一”改革,持续推进“照后减证”。

开展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改革,推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建立商事登记形式审查和容缺受理审批制度,大幅压缩企业开办时间。

纵深推进政务服务“一网覆盖、一次办成”改革,全面推行全程电子化登记,推广应用电子营业执照,推进政务数据资源整合集中、共建共享。

编制发布“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好”事项服务清单,大力推行“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推进政务服务线下“只进一扇门”,提升基层“一站式”服务能力。

(二)落实创业创新支持政策。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城市发展规划、群众需求及环保安全等因素,科学合理规定免于登记的经营区域和时间,设立无须办理证照即可经营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的早市、晚市、周末集市或季节性市场的具体措施。

加大对大学生、退伍军人、老弱残疾等特殊群体谋生创业的扶持力度,支持个人利用自身技能在居民小区或其他人口密集区域附近固定场所,为社区群众提供缝纫、理发、修理等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服务。

二、推进部门协同监管,强化证照无缝衔接(三)明确监管职责。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动态调整后置审批事项监管职责目录,强化落实监管责任。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查处;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或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ⅩⅩ县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秩序,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富民强县、科学跨越的目标,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人民政府对无证无照查处取缔工作统一领导。

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工商牵头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和“谁发证、谁监管,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各相关职能部门通力协作,共同做好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成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查。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工商局。

第四条无证无照查处取缔工作应当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实现目标责任考评。

第五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以及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商务、公安(消防)、国土资源、建设、文化(新闻出版)、教育、卫生、广电、质监、环保、药监、安监、城管、劳动、交通、农业、民政、旅游、盐务、烟草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

但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职责分工:(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1、依法查处无须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证但依法应当办理营业执照而未办理,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证但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2、依法查处未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擅自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无证经营行为;3、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4、协助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未办理相关行政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行政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行政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行为;5、相关职能部门在查处取缔工作中,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协助配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需吊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10月1日起实施)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10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4号现公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7年8月6日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第三条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建立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机制。

第五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七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查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密切协同配合,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查处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

查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依法予以处理。

对实名举报的,查处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条查处部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具备办理证照的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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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县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X 府办〔xx〕10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打造“平安x”、“和谐x”为目标,牢固树立执政为民、依法行政的理念,按照“行政主导、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明确有关行政审批权限与市场监管责任,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有效落实市场监管职能,全面清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查处内容(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登记的经营行为,或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应免于登记的经营行为,不作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三、工作重点(一)重点领域: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生产、储存、经营领域。

(二)重点区域:城镇社区及乡镇所在地、车站码头等交通要道、各类专业市场、集贸市场、工矿、校园周边等人口密集场所,城乡结合部等其他无证无照经营易发的地区。

(三)重点行业:以食品、医药、煤矿、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含易制毒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品、冶金有色、成品油、燃气(含液化气站和存储点)、餐饮、文化娱乐、网吧等为重点,特别是对当前涉及安全生产问题较多的行业、人员相对密集的公共娱乐服务行业、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网吧行业、房地产行业、室内装饰装修行业、物业管理、食品生产经营和农贸、农资市场等要加大清理查处力度,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各部门也可结合本辖区、主管行业实际,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选择一至多个无证无照经营问题突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行业作为今后阶段性整治重点,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整治行动。

各部门每年开展查无专项整治行动不得少于2次。

四、职责分工(一)县市场监管局1.负责查处取缔无须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或已经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2.负责查处取缔已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3.协助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取缔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被依法吊销、撤销或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需吊销或变更营业执照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4.负责监督管理食品生产经营、化妆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5.负责监督管理食品进出口、计量器具制造和修理,依法查处辖区计量、标准化违法行为;负责本辖区内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协助开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监督管理须质量技术监督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县公安局负责监督管理旅馆、公章刻制、典当等特种行业、场所,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枪支、爆炸等危险品经营,以及其他依法需取得公安机关行政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三)县消防大队负责监督管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其他须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方可经营的场所,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四)县商务局负责监督管理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拍卖、典当业、外派劳务、二手车交易市场等须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五)县国土局负责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须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勘查、开采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勘查开采行为。

(六)县安监局负责监督管理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

(七)县经信委负责监督管理供电营业、食盐批发等须经济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八)县卫计委负责监督管理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等须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九)县人社局负责监督管理劳动就业服务、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境外就业中介服务等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十)县住建委、县规划局、县房管局负责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城市燃气供应、城市规划编制等须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十一)县交通局、县海事处负责监督管理道路运输业、水路运输业、港口经营及相关业务等须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十二)县环保局负责监督管理危险废物、严控废物、环境影响评价等须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十三)县文广体局1.负责监督管理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单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等须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2.负责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节目及电视剧制作、电影业等须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3.负责监督管理出版(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电子制品、互联网出版)、发行、出版物进口、印刷业、音像制品制作等须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十四)县农委负责监督管理农作物种子、蚕种、种畜禽生产经营,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兽药生产经营、生鲜乳收购、生猪屠宰,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农村能源产品生产经营等须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十五)县城管局负责查处取缔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及流动摊点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十六)县烟草局负责监督管理须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烟草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其中,无证零售烟草制品需给予处罚的,移交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十七)其他相关部门1.依据法定职责,负责监督管理须本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无许可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2.乡镇政府、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要积极配合各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对本辖区内发现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或为无证无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和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3.供水、供电、电信等公共服务行业、企业要加强行业自律与管理,不得在明知或应知是无证无照经营的情况下,为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提供水、电、互联网接入等经营条件,及时执行相关部门对违法经营场所停水、停电、停止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协助执行方案。

五、工作制度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是一项综合执法工作。

按照x市《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精神,健全和完善由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

(一)健全和完善x县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县市场监管、综治、公安、消防、经信、商务、国土、安监、卫计、人社、住建、交通、环保、文广体、农业、烟草专卖、通信管理等部门及各乡镇政府组成,负责研究制订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措施,通报工作情况,协调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指导、督促查处取缔工作。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各成员单位确定专人负责与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联系。

(二)健全和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信息通报制度和联合执法制度。

各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同级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

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行政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于吊销、撤销、注销或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各部门依法对无照经营行为进行督促整改、行政处罚时,应同时将整改情况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相关部门。

对涉及多个职能部门、查处难度较大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由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牵头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各职能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管理职责范围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及时抄告属地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并按照属地政府的统一部署,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形成查处和监管工作的合力。

村(居)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要积极配合市场监管等相关职能部门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发现辖区内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或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要及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

公用服务企业要加强自律与管理,增强社会责任感,协助和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

(三)落实责任,齐抓共管。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对涉及多项许可审批的生产经营领域,最先许可审批部门为该领域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及时有效查处取缔。

如第一顺序许可审批部门已审批发证,则由后续许可审批部门按审批顺序依次负责牵头查处取缔。

六、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协调解决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支持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开展工作。

(二)宽严相济,分类整治。

在查处和监管工作中,要按照“疏堵结合、惩教并举”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分类治理,对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员等弱势群体所从事的无重大危害行业以及经营条件、范围、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积极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帮助其实现合法经营;对严重危害社会特别是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应坚决予以查处取缔;对违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相关职能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相关职能部门一经接到举报,应当予以核实,经核实后依法查处取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要及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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