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卫生局、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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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办法

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办法

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3.31•【字号】成府发[1999]153号•【施行日期】1999.03.3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办法(1999年3月31日成府发〔1999〕15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食品的卫生第五条食品及其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应保持环境整洁。

食品生产、经营和贮存场所不得同时生产、经营和存放有毒、有害物质及容易造成食品污染的不洁物品。

贮藏食品和食品原料的仓库、贮藏室应当通风干燥(冷库等有特殊要求的除外),构筑材料应无毒无害。

食品堆码应当隔地离墙,设架分类存放。

第七条餐饮经营单位应配备专用清洗消毒设施和防尘、防蝇、防鼠、防腐等设施,对餐饮具进行消毒。

提倡采用物理方法消毒。

第八条食品不得与有毒、有害的物品混合或用同一货厢货柜装运。

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设备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长途运输的食品应当有外包装,运输易腐食品应当有冷藏或隔热措施,运输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应当使用专用容器和运输工具,并定期清洗消毒。

第九条制作食品的用具、油料、调味品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食品加工机具的润滑剂不得污染食品。

第十条销售直接入口食品应当采取有效的保质措施,使用专用工具,防止食品变质。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意见-成办函〔2016〕113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意见-成办函〔2016〕113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意见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意见成办函〔2016〕113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健全完善职业卫生监管责任体系(一)切实加强政府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

市和区(市)县政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辖区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要把职业病防治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和实施职业病防治规划、计划,完善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开展职业病危害隐患排查整治,支持、督促有关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要通过产业结构调整加强职业病危害的源头治理,严格限制引进、发展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产业,淘汰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落后产能和生产工艺。

乡镇(街道)、开发区管理机构要明确专人负责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协助上级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监管职责。

(二)严格落实部门职业卫生监管责任。

1.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主抓的责任。

各级安监、卫生计生、人社部门分别牵头负责本地区职业病预防、治疗、保障工作,民政部门和总工会依法抓好职责范围内的监管工作。

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的综合监督检查,强化对用人单位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的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的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09•【字号】成府发[2010]26号•【施行日期】2010.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的意见(成府发〔2010〕26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我市医疗卫生事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成委发〔2009〕3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准入范围(一)鼓励社会资本举办民营医疗机构。

社会资本可自主申请举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重点支持社会资本在城乡结合部、城市新区等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区域举办医疗机构。

支持社会办医主体兴办具有世界或国内领先水平的综合或专科医疗机构。

市及各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在制定和调整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其他各类卫生资源配置规划及标准时,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市及各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责范围负责对申请举办的民营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量等执业范围进行审核,凡符合举办条件的,应尽快予以批准。

(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国有医院改制重组。

鼓励社会资本通过联合、托管、兼并、购买等方式参与国有医院改革。

对社会资本参与国有医院改制重组过程中需要审批、核准和备案的事项,全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公开相应的制度、条件和程序。

(三)支持境外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合伙形式举办或参与举办医疗机构。

申请举办外商独资或者中外合资、合作、合伙医疗机构的外方及中方应当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成都市人事局关于成都市市属事业单位二〇一〇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公告

成都市人事局关于成都市市属事业单位二〇一〇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公告

成都市人事局关于成都市市属事业单位二〇一〇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10.04.23•【字号】•【施行日期】2010.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人事局关于成都市市属事业单位二〇一〇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公告根据《成都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成人发〔2006〕11号)规定及各事业单位用人需求,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我市65个市属事业单位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共486名。

本次公开招聘为编制内招聘,招聘的人员按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招聘范围及对象学历为专科及以上的应聘人员不受身份、户籍所在地的限制。

学历为中专(高中、中技)的应聘人员,限成都市五城区和高新区户籍(含应届毕业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二、应聘资格条件(一)应聘人员应同时具备的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事业心和责任感强。

2、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招聘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体检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要求。

3、符合招聘岗位确定的其他条件(详见附件1)。

4、中小学在职教师应聘者,须征得所在学校的县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同意。

5、委培、定向应届毕业生,须征得原委培、定向单位同意。

6、符合《成都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成人发〔2006〕11号)有关回避的规定。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应聘:1、曾受过各类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4、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

5、有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2023年度成都市卫生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政策解读

2023年度成都市卫生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政策解读

2023年度成都市卫生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政策解读作者:XXX一、概述在成都市卫生健康系统中,高级职称是医生、护士等医护人员职业生涯中的重要节点,也是评价专业技术水平和学术研究能力的重要依据。

了解并掌握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政策,对于医护人员申报高级职称至关重要。

本文结合冠方文件和实际操作经验,对2023年度成都市卫生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政策进行解读,旨在为广大医护人员提供准确、全面的政策解读。

二、申报对象成都市卫生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政策适用于成都市范围内的医生、护士、药师等医护人员,包括基层、县级、市级医疗机构的全职医护人员。

三、申报条件1.医生类(1)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2)取得副主任医师职务,并在该职务任职满五年;(3)具有高级职称评审所需要的学术成果和专业技术水平。

2.护士类(1)取得主管护师(主管药剂师)职称,并在该职称任职满五年;(2)具有高级职称评审所需要的学术成果和专业技术水平。

3.药师类(1)具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2)取得副主任药师职务,并在该职务任职满五年;(3)具有高级职称评审所需要的学术成果和专业技术水平。

四、申报材料申报高级职称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职称申报表;2.个人简历;3.申报人学术论文、著作、科研项目等相关证明材料;4.学历、学位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评审标准高级职称评审将主要参考以下方面进行评定:1.专业技术水平;2.学术成果;3.医德医风;4.继续教育情况。

六、评审程序1.资格初审申报人提交材料,由相关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者进入评审阶段。

2.评审评审由专家学者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负责进行,根据申报者的材料和实际表现进行评定。

3.公示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接受社会监督,对有异议者进行调查核实。

4.正式授予经过公示期后,评审结果正式确定,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将获得高级职称。

七、申报注意事项1.认真准备申报材料,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2.严格按照申报要求和标准准备材料,避免出现错漏;3.在评审过程中,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和评审委员会的工作,确保评审顺利进行。

成都市幼儿园膳食管理办法

成都市幼儿园膳食管理办法

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卫生局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幼儿园膳食管理办法》的通知成教办〔2012〕33号各区(市)县教育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为加强成都市幼儿园(含托儿所、学前班等托幼机构,以下同)的食堂、食品管理,保障婴幼儿膳食安全、卫生、营养、均衡,特制定《成都市幼儿园膳食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市幼儿园膳食管理办法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卫生局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年9月17日附件成都市幼儿园膳食管理办法一、健全机构(一)管理机构幼儿园食堂应自主经营,统一管理,封闭运营,不得对外承包。

各园应建立、健全以园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幼儿园膳食管理领导小组,强化责任,细化分工,狠抓落实;应把膳食工作纳入教职工考核奖惩的重要内容,每年签订安全责任书,提高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服务2意识和技能水平。

(二)监督机构幼儿园应建立健全家长委员会,对食堂经费开支情况享有知情权、参与决策权、评价权、质询权和监督权,每月不定期抽查采购、库存和饭菜质量,定期听取幼儿园膳食管理工作报告,定期或不定期向家长通报幼儿园膳食管理的重要举措或计划,听取并转达家长的意见和建议。

二、营养配餐(一)膳食达标。

幼儿园应针对各年龄段制定营养充足、比例合理的带量食谱,保证每日营养素、维生素、矿物质等摄入量达标。

不得以含乳饮料代替奶类;不得提供含食品添加剂的饮料和含转基因的食品;不得以包、饺、糕、团、饼、酥、卷、条、饭、粥、馒头、粽子、烧卖、蔬果冻等糕点外的食品代替点心;不得提供糖果和油炸食品,尽量减少甜食。

至少每季度进行1 次膳食调查和营养评估,至少—3—每年开展1 次营养监测,指导家长科学喂养。

(二)种类丰富。

幼儿园应根据本地区、本季节市场食品供应情况,结合伙食费标准等,合理地选择食品种类和数量,尽量减少采购反季节蔬果,实现蔬果肉类零库存。

中西餐结合,餐点色、香、味、形适合婴幼儿,每天保证谷类薯类、动物性食物、豆类及制品、蔬果菌藻和纯能量食物等5大类食物供应,并按照同类互换、多种多样的原则调配每日膳食,做到每餐提供汤菜、每周内不提供重复菜品、每1-2周更换带量食谱。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食药监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抗菌药物使用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食药监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抗菌药物使用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食药监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抗菌药物使用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6.17•【字号】成办函〔2016〕97号•【施行日期】2016.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食药监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抗菌药物使用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成办函〔2016〕97号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食药监局、市卫计委、市农委《关于加强抗菌药物使用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17日关于加强抗菌药物使用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市食药监局市卫计委市农委为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抗菌药物使用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总体部署,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的总体要求,将加强抗菌药物使用安全监管作为我市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按照“产管并重”的工作思路,坚持治标和治本并举,创新监管机制和方法,突出抓好人用抗菌药物销售环节、使用终端和兽用抗菌药物生产、销售、使用各环节监管,严守农田到餐桌、生产到医院每一道防线,构建全市最严格的抗菌药物使用安全监管体系。

二、总体目标各级各部门监管职责明确细化,监管责任落实到位,风险防范控制措施有力,综合整治和专项整治力度持续加大;兽用抗菌药物生产标准完善,质量安全可控,生产经营依法依规;畜禽和水产养殖环节滥用抗菌药物现象得到有效遏制,饲料生产环节抗菌药物使用添加符合规范;药品零售环节抗菌药物销售依法依规;医疗机构人用抗菌药物使用规范并得到合理控制,社会公众安全用药意识不断提高,抗菌药物安全管理水平全面提升,形成“政府主导、主体负责、部门监管、社会参与”的抗菌药物安全治理格局。

成都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管理实施细则

成都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管理实施细则

成都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质量和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按照卫生部教育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2010年第76号令)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辖区内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五条市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协助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全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相关政策、标准及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和评估制度;负责组织全市托幼机构保健人员、保育员岗前培训及考核;收集并掌握全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情况,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第六条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协助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地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计划;对本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辖区内托幼机构保健人员业务培训或现场观摩活动;定期召开辖区托幼机构工作例会,交流信息,布置工作;收集、整理、统计、上报托幼机构相关报表,并形成本辖区分析报告,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级妇幼保健机构;第七条其他部门职责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托幼机构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章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要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第九条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在建筑、设备、大型游乐玩具设施等方面要有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儿童安全;园区内不能种植有毒、带刺、有飞毛飞絮等存在安全隐患和对儿童生命、健康有影响的植物.第十条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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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卫生局、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幼儿园卫生保健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成教函[2014]57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03.19
【实施日期】2014.03.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卫生局、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幼儿园
卫生保健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成教函〔2014〕57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各级各类幼儿园卫生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幼儿园卫生保健和食品安全工作质量,促进幼儿园卫生保健和食品安全工作管理程序化、规范化、法制化,确保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切实做好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和食品安全工作,是有效预防儿童感染疾病及意外伤害
发生的重要保障。

各区(市)县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幼儿园的卫生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逐级建立责任制,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密切配合、分工协作,依法加强对幼儿园卫生保健和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幼儿园卫生保健和食品安全工作的有效开展。

各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和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园长具体负责全园卫生保健和食品安全工作开展以及协调全体保教及其他工作人员参与卫生保健和食品安全工作。

二、履职尽责,严格监管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幼儿园卫生保健和食品安全工作作为分等定级管理和质量评估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幼儿园保教人员卫生保健和食品安全相关知识的培训,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检查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和食品安全工作;各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各相关专业机构(包括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执法监督)应切实履行培训、指导及监督职责,确保幼儿园传染病预防、公共卫生、健康教育、饮水卫生等工作的规范开展;各区(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幼儿园食品安全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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