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处置供电事故应急预案
配电房事故应急预案

配电房事故应急预案一、应急预案的目的。
为了有效应对配电房事故,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二、应急预案的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配电房发生火灾、电气故障、泄露等事故的应急处理。
三、应急预案的组织机构。
1. 领导小组,由公司领导组成,负责指挥和协调应急工作。
2. 应急指挥部,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具体的应急处置工作。
3. 应急救援队伍,由专业的救援人员组成,负责现场救援和处置。
四、应急预案的具体措施。
1. 事故发生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通知领导小组和应急救援队伍到达现场。
2. 确保人员迅速疏散到安全地带,避免人员伤亡。
3. 切断电源,并采取措施防止火灾蔓延。
4. 确保应急救援队伍配备齐全的救援设备,对事故进行救援和处置。
5. 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协调资源,加强事故处理和善后工作。
6. 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和分析,及时修复设备,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五、应急预案的演练和评估。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实施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完善预案。
对应急演练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六、应急预案的宣传和培训。
定期进行应急知识宣传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应急意识和应对能力,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
七、应急预案的总结。
对每次事故后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及时改进应急预案,提高应对能力。
八、应急预案的执行。
所有员工都应熟悉应急预案,严格按照预案执行,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
以上为配电房事故应急预案,希望能够为公司的安全生产提供有效的保障。
上海专项应急预案

上海专项应急预案一、背景介绍上海作为中国大陆的经济、金融和交通中心,其应急管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应对各种突发事件,保障市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上海市政府制定并实施了专项应急预案。
二、应急预案的重要性应急预案是为了增强应急工作的有效性和协同性,统筹各类资源、科学组织、快速响应以提供紧急的救援和安全保障。
上海市的专项应急预案是基于事件类型和风险评估制定的,包括地震、火灾、化学品泄漏等各类紧急事件。
三、应急预案的组成上海市专项应急预案由以下几个方面组成:1. 预案背景和目的:对上海市专项应急预案的制定背景和目标进行阐述,明确应急预案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2. 风险评估和预警预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发布预警和预报信息,提醒市民和相关部门做好应对准备。
3. 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明确市委、市政府和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分工,建立起协同工作的应急组织机构,并指定专门的应急管理人员。
4. 应急资源调配和调度:制定应急资源调度的流程和标准,确保应急资源的快速调配和最大限度的利用,提高救援效率。
5. 应急处置流程和措施:对于不同类型的突发事件,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流程和措施,确保在最短的时间内采取最佳应对措施。
6. 应急演练和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和应变能力,确保各项措施能够在实际中得到有效执行。
7. 媒体宣传和社会参与:通过媒体渠道进行宣传,提高市民的应急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同时鼓励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四、应急预案的实施和评估上海市专项应急预案实施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每年对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并及时调整和改进预案的内容和措施。
五、总结上海专项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了科学、高效的指导。
上海市政府将继续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并加强应急管理体系的建设,以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确保市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 总则1.1编制目的贯彻《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适应上海特大城市特点和未来发展需要,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国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1)自然灾害。
主要包括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
主要包括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3)公共卫生事件。
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
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国家总体应急预案》附件包括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的分级标准,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为适应本市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和处置要求,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列为报告和应急处置的重大事项。
对一些特殊突发公共事件应加强情况报告并提高响应等级。
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
上海专项应急预案

上海专项应急预案应急预案是指为了应对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依据预先制定的措施和流程,采取一系列紧急行动,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文件。
上海作为中国的经济中心和人口大都市,制定并完善专项应急预案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上海专项应急预案的核心内容和实施细节。
一、法律依据上海专项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遵循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指导。
其中,国家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上海市制定的《上海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为上海专项应急预案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这些法律法规的要求,上海市政府依托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和定期修订上海专项应急预案。
二、应急预案的组织和编制上海市应急管理局成立专门的工作组,负责组织和编制上海专项应急预案。
该工作组由有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和企事业单位代表组成。
编制上海专项应急预案的过程中,工作组将广泛征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确保预案内容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三、应急预案的内容与要求上海专项应急预案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应急机构设置与职责、应急响应与处置、应急资源保障和组织指挥与协作。
其中,应急机构设置与职责明确规定各级应急机构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分工,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置。
应急响应与处置部分详细描述了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应急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
应急资源保障部分旨在确保在突发事件中能够及时调动和使用各类应急资源。
组织指挥与协作部分规定了各级应急机构之间的指挥与协作机制,以及与其他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的协同配合。
四、应急预案的实施与演练上海专项应急预案的实施与演练是保障其有效性和可靠性的重要环节。
根据预案的要求,上海应急管理局将组织开展定期演练和应急演练。
定期演练旨在测试各级应急机构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处置水平,发现潜在问题并及时调整预案内容。
应急演练则是模拟真实突发事件进行的综合性演练,以验证上海专项应急预案在实际应急情景下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五、公众参与和宣传教育上海市政府将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并加强预防与减灾宣传教育。
上海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电安全管理办法

上海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沪经信法(2012)94号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保障重要电力用户供电可靠性,提高对电力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国家或者本市的社会、政治、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中断供电将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本市电网供电范围内电力用户。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职责)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本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运行和电力应急处置的管理。
国家电监会华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华东电监局)负责对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配置情况的监督管理,并与市经济信息化委共同做好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管理工作。
本市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重要电力用户安全供用电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重要电力用户范围)重要电力用户包括公共卫生、公用事业、市政基础设施、金融证券、通信服务、广播电视、石化等行业以及党政机关、国防军事部门、公共数据中心、大型交通枢纽中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单位。
重要电力用户范围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予以相应调整。
第六条(分级标准)根据供电可靠性以及中断供电对人身安全、政治、经济、环境保护、社会秩序造成的损失或者影响的程度,将重要电力用户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
特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管理国家事务中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中断其供电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电力用户。
一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中断其供电将可能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电力用户:(一)直接引发人身伤亡的;(二)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三)发生中毒、爆炸或者火灾的;(四)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六)造成较大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配电柜事故应急预案

配电柜事故应急预案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事故应急组织:设立配电柜事故应急组织,明确各级责任人员及其联系方式,组织人员及时处置事故,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
2. 事故报警:当发生配电柜事故时,应立即向相关部门报警,同时通知应急组织人员。
3. 人员疏散:在事故发生时,应立即进行人员疏散,确保人员安全。
应提前制定疏散路径和地点,并进行培训和演练,以确保人员能够快速有序地撤离。
4. 切断电源:在确保人员安全疏散后,应立即切断事故配电柜的电源,避免进一步的危险。
5. 扑灭火源:根据事故情况,采取适当的灭火措施。
可以使用灭火器、灭火器等工具进行灭火,但要确保自身安全。
6. 避免事故扩大:尽量避免事故的扩大和蔓延,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事故发展。
如封闭事故现场,防止火势扩散或电流继续流动。
7. 事故调查与处理:事故发生后,应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事故原因,以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追责,并进行事故处理和补救工作。
8. 应急演练和培训:定期进行配电柜事故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应急能力和事故处理水平。
确保员工能够正确应对突发事故。
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令第
培训、
、备
第四条应急预案编制应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的基本要求;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根据本部门监管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特点,制定行业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性指导文件。
第五条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
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本级、本部门职责和行业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特点,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同时,编制与预案相对应的简明操作手册,明确职责任务及应急处置流程、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应全面分析、评估本企业的危险源状况、危
理专导则》(
第九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或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或作业场所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救援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
各种预案之间应相互衔接,并与预案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一条新成立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前,应编制有关应急预案,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或论证)、备案、培训和演练等;已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
、备案。
《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或论证)、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评审(或论证)、备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并组织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的实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四条应急预案编制应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的基本要求;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根据本部门监管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特点,制定行业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性指导文件。
第五条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本级、本部门职责和行业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特点,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同时,编制与预案相对应的简明操作手册,明确职责任务及应急处置流程、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应全面分析、评估本企业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广泛听取一线操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应急管理专家的意见,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及有关标准和规定编写。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三种以上(含三种)风险种类、可能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处置供电事故应急预案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上海市处置供电事故应急预案( 印发日期:2007年1月8日 )1 总则编制目的为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置本市突发供电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供电事故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和城市安全运行,编制本预案。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事件分级1.3.1本预案所称的供电事故,指本市发生的电网供电事故与大面积停电事故。
1.3.2按照供电事故的性质、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市供电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具体分级标准(暂行)如下:(1)Ⅰ级(特别重大)供电事故指突发事件造成本市电网减供负荷达到故障前负荷的20﹪以上(含本数,下同),或国务院认定的其它特别重大供电事故。
(2)Ⅱ级(重大)供电事故指突发事件造成本市电网减供负荷达到故障前总负荷的10﹪以上、20﹪以下,或本市电网发生严重故障,造成大面积停电或电网瓦解,且无法在短期内恢复,或因发电燃料供应短缺等原因,引起电力供应危机,造成本市电网失去发电能力达到可调机组容量的30﹪以上,并造成拉限负荷达正常值的10﹪以上;国务院、市政府认定的其它重大供电事故。
(3)Ⅲ级(较大)供电事故指突发事件造成本市电网减供负荷达到故障前负荷的4﹪以上、10﹪以下,或因发电燃料供应短缺等原因,引起电力供应危机,造成本市电网失去发电能力达到可调机组容量的20﹪以上、30﹪以下;市经委、区县政府认定的其它较大供电事故。
(4)Ⅳ级(一般)供电事故市经委、区县政府认定的一般供电事故。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市突发供电事故的应急处置。
工作原则统一指挥、分工负责,以人为本、科学决策,保证重点、分级处置,快速反应、协同应对,预防为主、防救结合。
2 组织体系领导机构《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市应急委决定和部署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市应急办负责。
应急联动机构市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市公安局,作为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
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
工作机构2.3.1市经委市经委是市政府主管本市电力运行的职能部门,也是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之一,作为处置供电事故的责任单位,承担供电事故的常态管理。
2.3.2市应急处置指挥部一旦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供电事故,市政府根据市经委的建议和应急处置需要,视情成立市供电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简称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对本市特别重大和重大供电事故应急处置的统一指挥。
应急行动结束,在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市应急处置指挥部解散,转入常态管理。
2.3.3现场指挥部根据突发供电事故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实际处置实际控制需要,事发地所在区、县政府负责成立现场指挥部。
必要时,也可由市经委组织市电力公司等专业机构开设。
现场指挥部在在市相关机构的指挥或指导下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
必要时也可由市海洋局负责开设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专家机构市经委负责组建供电事故专家组,并与本市其他专家机构建立联络机制。
在供电事故发生后,从供电事故专家组中确定相关专家,负责提供应对供电事故的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3 预警预防机制监测预报3.1.1建立供电事故信息监测、预警体系与资料数据库,形成覆盖全市的供电事故监测网络。
市经委组织进行常规数据监测分析,及时收集、汇总有关信息并进行研判。
3.1.2市电力公司及有关部门负责加强供电事故的监测,突发供电事故信息的监测与收集,及时掌握和报告供电事故征兆。
预警级别与发布3.2.1预警级别根据供电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范围,本市供电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2.2预警信息发布市经委根据本预案,明确预警的工作要求、程序、部门,落实预警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按照权限适时发布预警信息。
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宣传车或其他方式进行。
3.2.3预警级别调整根据供电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可视情对预警级别作出调整。
预警行动进入供电事故预警期后,市经委、市电力公司、事发地区县政府、市应急联动中心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可视情采取相关预防性措施。
4 应急处置信息报告与通报4.1.1建立健全供电事故信息报告系统。
一旦发生供电事故,有关单位、社区和市民可及时通过“110”电话向市应急联动中心报告,也可通过其他方式,向市经委、市电力公司、事发地区县政府或其他有关机构报告。
4.1.2先期处置4.2.1供电事故发生后,有关责任单位要首先按本单位制定的预案,实施先期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报告事态发展趋势与处置情况。
4.2.2市经委要会同市应急联动中心组织、指挥、协调、调度各方面资源和力量,采取必要措施,对供电事故实施先期处置,确定事故等级,并上报现场动态信息。
当事故发展态势或次生事故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时,市经委或市应急联动中心要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启动相应应急处置规程及响应等级的建议。
4.2.3供电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区县政府、市电力公司及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处置规程,控制事态并向上级报告。
分级响应4.3.1本市供电事故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供电事故。
(1)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供电事故,启动Ⅰ级、Ⅱ级响应。
市政府视情成立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调度本市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统一实施应急处置。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即调动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及时赶到事发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全力以赴,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
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及时将供电事故及处置情况报告市政府。
(2)Ⅲ级、Ⅳ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和一般供电事故,由市经委、市应急联动中心会同、事发生地区县政府决定响应等级,启动Ⅲ级、Ⅳ级响应,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组织开展事故调查,进行事故评估。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
有关单位应及时将处置情况报告市政府。
4.3.2响应等级调整供电事故的实际级别与响应等级密切相关,但可能有所不同,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响应等级一般由低向高递升,出现紧急情况和严重态势时,可直接提高相应等级。
当供电事故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其应急响应等级视情况相应提高。
抢修与恢复4.4.1供电事故发生后,市电力公司和有关电力企业要组织抢修,尽快恢复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
4.4.2市电力公司负责协调相关单位的电气操作、机组启动、用电恢复,保证电网安全稳定。
4.4.3各发电企业严格按照电力调度命令,恢复机组并网运行,调整发电。
4.4.4各电力用户严格按照调度计划,分时分步恢复用电。
社会响应供电事故发生后,受影响或受波及的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类电力用户要按职责分工立即行动,组织开展社会停电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
应急结束4.6.1特别重大、重大供电事故处置结束后,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或市经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估和鉴定,确定事故已得到控制,报市政府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较大、一般供电事故应急响应终止,由市经委会同事发地区县政府决定和公布。
4.6.2供电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有关单位要及时将处置情况报市经委和市应急联动中心,经市经委和市应急联动中心汇总后,及时上报市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
5 后期处置现场清理5.1.1供电事故处置结束,市经委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开展事发区域的勘察及相关工作。
5.1.2责任单位负责现场清理;对因事故导致燃气泄漏、环境污染等,要立即通知供气、环保等部门进场处置。
善后工作供电事故处置结束后,对因应急抢险需要,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等,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事故调查供电事故发生后,由市经委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等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供电事故进行调查。
市电力公司、各发电企业等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客观、准确、公正地查清事故原因、发生过程、恢复过程、事故损失和事故责任等。
改进措施5.4.1供电事故发生后,市电力公司、各发电企业要及时组织生产、运行、科研等部门联合攻关,研究事故发生机理,分析事故发展过程,吸取事故教训,提出具体措施,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电力应急预案。
5.4.2各相关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社会应急救援的经验和教训,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社会停电应急救援、事故抢险与紧急处置体系。
信息发布5.5.1市有关部门要配合市政府新闻办搞好供电事故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5.5.2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或市经委根据事故类型和影响程度,组织责任单位、相关部门和专家拟写新闻稿、专家评论或公告,按照程序向社会发布。
6 应急保障通信保障6.1.1市通信管理局要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对处置供电事故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6.1.2紧急情况下,要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及手机短信等发布预警和引导信息,及时疏导现场人员。
物资装备保障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各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分级管理”原则和各自职责,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调度和后续供应。
队伍保障市经委、市电力公司、各发电企业及重要用户要加强应急抢险队伍建设,完善抢修装备的配备。
通过培训和演练,提高相关人员业务水平和技术能力。
交通保障6.4.1供电事故发生后,由市公安局及时对相关区域实施交通管制,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如有道路设施受损,由市政部门迅速组织有关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6.4.2由市交通局负责提供供电事故应急处置的交通保障,有关区县政府协助搞好应急交通保障。
经费保障供电事故常态管理所需的经费,由市经委报请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
应急处置所需的经费,由市财政按照有关预案和规定予以安排。
医疗保障供电事故发生后,由市卫生局组织医救人员对伤员进行现场救治,并根据伤势情况,尽快转送伤员至相关医院开展专业救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