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解读(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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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上市公司高管的定义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上市公司高管的定义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上市公司高管的定义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上市公司高管是指在上市公司中负责决策和管理日常运营的高级管理人员。

他们是上市公司的核心领导层,对于公司的战略决策、资金运作、业务开展等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

上市公司高管的定义主要涵盖以下几方面:1. 职位要求:上市公司高管通常是公司的高级主管,他们担负着重要的管理职责。

常见的高管职位有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执行官(CEO)、首席财务官(CFO)等。

这些职位通常要求具备较高的职业素质、管理能力和行业背景,以便能够有效地管理和运营公司。

2. 职责和权力:上市公司高管的职责包括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决策公司的重大事项、管理公司的运营和组织架构、拓展市场和客户资源、推动公司的创新和变革等。

同时,他们还具有公司最高决策权力和执行权力,可以代表公司与外界进行合作、谈判和签署合同等。

3. 权力制约:尽管上市公司高管在公司中拥有较高的权力,但是这些权力也受到制约和监督。

他们必须在公司董事会的领导下工作,遵守公司章程和公司法律法规等规定。

此外,在公司治理方面,高管还会受到股东监督、董事会监督、内部审计、合规监察和证券交易所等方面的监管和制约。

4. 职责义务:上市公司高管不仅要履行公司管理职责,还要承担相应的职责义务。

他们必须保证公司的利益和股东利益,并且要在合法、公平和诚信的原则下行使自己的权利。

同时,他们还应当积极推动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护公司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防止内外部违法行为等。

5. 职业操守和道德责任:上市公司高管作为公司的领导者,其行为和言论对公司的形象、声誉和文化有着重要的影响。

因此,他们应当遵守相关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坚守诚信、廉洁和公正的原则,不得利用职权谋求私利、操纵市场和虚假宣传等。

同时,他们还要带头培养和践行公司的价值观和企业文化,塑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和企业形象。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高管是指在上市公司中担任高级主管职位的人员,他们具有重要的决策权和执行权,负责公司的战略决策和日常管理。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章程指南一、引言上市公司章程是指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制定的公司内部章程。

它规定了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经营管理、股东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上市公司章程的制定是上市公司治理的基础,对于确保公司正常运营和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篇章程指南旨在为上市公司章程的制定提供参考和指导,帮助公司建立合理、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

二、章程的基本内容上市公司章程应包含以下基本内容:1. 公司名称和背景信息:明确公司的注册名称、注册资本和成立日期,以及公司的主要业务范围。

2. 公司治理结构:明确公司的治理机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设置和职责,并规定了各个机构之间的互动关系和权责分工。

3. 董事会的职责和权限:明确董事会对公司的重大决策、战略规划和监督管理职责,并规定董事会的决策程序和决策的有效性要求。

4. 监事会的职责和权限:明确监事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等方面的监督职责,并规定监事会的监督程序和监督的有效性要求。

5. 经营管理层的职责和权限:明确经营管理层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管理和战略执行等方面的职责,并规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监督方式。

6. 股东权益保护:明确公司股东的权益保护机制,包括对股东大会的召开、股东表决权的行使、信息披露和股东投诉处理等方面的规定。

7. 公司业绩评价和薪酬制度:明确公司的业绩评价体系和薪酬制度,以激励和激发公司管理层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8. 公司合并和重大资产重组:明确公司合并和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程序和要求,以确保股东利益的合理保护。

9. 公司章程的修改和解释:明确公司章程的修改和解释程序,以保证章程的及时更新和清晰解读。

三、章程制定的程序上市公司章程的制定应遵循以下程序:1. 章程制定的发起: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启动章程制定程序,明确章程制定的目的和意义。

2. 章程制定的委托: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委托专业机构、律师事务所或咨询公司等制定章程初稿,并提供相应的参考和建议。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是针对上市公司章程的一部导则性文件,旨在规范上市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为上市公司的法律地位、组织结构、经营管理等方面提供指导和保障。

本文将从该指引的制定背景、内容要点、作用意义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制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是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章程的制定过程和内容。

上市公司是社会资本市场中的重要参与主体,其章程作为企业内部规范的基本依据,直接关系到公司治理、股东权益保护等方面的问题。

然而,在实践中,上市公司章程的制定存在一些问题,如章程内容不够规范、制定程序不够科学等,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也对投资者的权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指引性文件,以规范上市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过程。

其次,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章程的制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明确公司的法律地位、组织结构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具体来说,该指引明确了上市公司章程应当包含的基本内容,如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股东权利和义务、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监事会的职权和责任等。

同时,该指引还对上市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进行了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在修改章程之前必须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公告,并征求股东会的意见。

此外,《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出台对于规范上市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方面,它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章程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减少制定过程中的随意性和不合理性;另一方面,它有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提升上市公司的透明度和规范度。

总之,通过制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可以为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提供指导和保障,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然而,虽然《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在规范上市公司章程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该指引作为非强制性文件,其约束力相对较弱,对一些不遵守指引的企业来说,制定和修改章程仍存在一定的难度。

其次,章程的制定和修改过程中,存在利益相关方的冲突问题,有的企业可能出于利益诉求而会对章程的制定产生一些干扰。

解读新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内部董事人数不得过半

解读新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内部董事人数不得过半

解读新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内部董事人数不得过半3月16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实施《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

据悉,该指引是依据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同时在吸收了证监会先后发布并实施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之后,对1997年制定并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全面修订。

上市公司须依此修改各自的章程。

一、公司回购股份新增两种情形新指引规定,公司可在四种情形下回购本公司股份。

原指引规定了两种: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公司与其他公司合并。

新指引增加“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情形,这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提供了股票来源;新增“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情形,此规定保护了持异议股东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防止“公司僵局”现象的发生。

二、高管半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收益归公司新指引修改了“发起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条件”。

发起人由原来“三年”的禁售期改为“一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原来“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改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及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和“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同时明确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又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本公司股票,所生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有责任收回该收益。

公司董事会不收回该收益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如果公司董事会未在三十日内执行,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董事会决议内容违法股东可起诉为使股东充分发挥自身权利,新指引将股东诉权进行了集中体现,并将股东各项权利进行归纳。

新指引第34条、第35条和第36条规定: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开程序及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可向法院提出请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是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章程的制定和内容,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指导性文件。

本指引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章程的基本要素、常规规定和特别规定。

第一部分,章程的基本要素。

上市公司章程是上市公司的基本法律文件,包括公司的名称、注册地、业务范围、注册资本、股份结构、章程修订等基本内容。

首先,章程应明确约定公司的名称,采用的命名规则和是否有品牌LOGO等要素;其次,述明公司的注册地,包括省份、城市和详细地址;再者,明确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主营业务、辅助业务和其他业务等;此外,章程还需设定公司的注册资本,标明币种和金额,明确股本结构,需要关注的是国有股、法人股和个人股的比例等内容;最后,章程应该规定公司章程的修订程序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程序等。

第二部分,常规规定。

上市公司章程应包含常规规定,以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权益,促进公司的稳定运作。

首先,章程应明确公司的法人类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组织机构以及资格和任职要求;其次,章程应规定公司的运营管理,包括公司的决策机制、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再者,章程应规定公司的财务报告制度,明确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要求;此外,章程还需设立一些常规的条款,如公司的分红政策、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和合同约定等;最后,章程还需规定公司解散、清算和破产等情况下的处理办法。

第三部分,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章程还应包含特别规定,以满足上市公司的特殊需要和法规要求,确保公司的合规运营。

首先,章程应明确公司的上市流程和要求,包括申请上市的条件、审核程序和披露要求等;其次,章程应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行为准则和责任要求,明确权责利益的界定;再者,章程还需设立内幕交易规则和信息披露要求,保证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此外,章程还应规定公司的股东权益保护机制,明确股东的投票权、股份转让和股东大会的程序;最后,章程还需考虑公司的社会责任、环境保护和企业文化建设等特殊规定。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通知1997年12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ﻫ为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适应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实际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国发〔1995〕17号)以及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895号)等文件精神,中国证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现发给你们,请督促辖区内上市公司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公司章程的起草或修订工作。

《章程指引》的内容由正文和注释两部分组成。

正文部分中,以“〖〗”标示的内容,由公司按照实际情况填入。

发行内资股(A股)或者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以及既发行内资股又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应当按照《章程指引》注释部分的解释和说明,参考《章程指引》正文部分的规定和要求,在其公司章程中载明《章程指引》正文部分所包含的内容。

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其章程中规定《章程指引》包含内容以外的、适合本公司实际需要的其他内容,也可以在不改变《章程指引》正文部分内容含义的前提下,对《章程指引》规定的内容做文字和顺序的调整或变动。

上市公司根据需要,对《章程指引》的内容进行删除或者修改的,应当在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的股票发行和上市及其他有关报批事项的申请材料中进行说明。

无正当理由擅自修改或者删除《章程指引》所规定的必备内容的,中国证监会将不受理该上市公司有关报批事项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在其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请材料时,其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草案)的内容,应当按照《章程指引》及本通知的要求起草或修订。

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者既发行内资股又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上市公司,应当继续执行《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规定,免于执行本通知的要求。

《章程指引》第24条

《章程指引》第24条

《章程指引》第24条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24条规定如下: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收购方式;
(三)协议转让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依照本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该条款规定了上市公司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收购方式、协议转让方式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来收购本公司股份。

同时,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需要在一定时间内进行处理,其中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内容)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内容)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内容(4)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内容)第一百二十条经理每届任期〖年数〗年,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

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注释:公司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在章程中制订符合公司实际要求的经理的职权和具体实施办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一百二十五条经理应制订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二十六条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二)经理、副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七条公司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一百二十八条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七章监事会第一节监事第一百二十九条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

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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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解读(一) -
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证监会近日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内容进行了相应调整,上市公司在实际操做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为了促进股东参与股东大会、避免关联股东操纵表决结果、减少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删除了97版对关联股东回避作出了例外规定,即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将导致股东大会决议无法通过时,不允许再按照非关联交易的程序进行表决,公司只能设法召集更多的非关联股东参会,再次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表决,避免关联股东的操纵行为。

(2)内部董事人数的限制。

证监会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一些上市公司的真正控制者不是股东,而是公司经营的实际执行者,即所谓的内部人控制现象。

由于股东利益与经营者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一致,在公司治理结构失衡的情况下,内部人控制会让公司更多地追求经营者利益,甚至出现内部人频繁利用关联交易等违规手段掏空上市公司的情况,进而损害股东利益。

加之,由于内部人是公司经营活动的实际执行者,内部人的掏空行为更具时间长、隐蔽性强等特点。

在此情况下,股东很难对其行为进行有效监督。

为了使公司治理结构趋于有效制衡,防止因内部董事人数过多,增加内部人控制的风险,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在保留97版规定的基础上,将其修改为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3)董事会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的限制。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的质量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中介机构严格执业。

由于97版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规定,在会计师事务所职位出现空缺时,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可以委任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为掩盖公司财务问题、频繁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频频出现,使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屈从公司压力,丧失谨慎原则,违反审计准则甚至与上市公司串通造假。

另外,董事会决定、股东大会追认的聘用程序,存在股东大会否决董事会所聘会计师事务所,可能导致年报披露出现瑕疵。

鉴于上述情况,为了使会计师事务所真正发挥经济警察的作用,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规定,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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