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 辖豁免公约》对主权财富基金的影响
2011年司法考试《卷一》考前押密试卷(2)-中大网校

2011年司法考试《卷一》考前押密试卷(2)总分:150分及格:90分考试时间:180分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法律的基本价值包括秩序、自由、正义、效率等方面。
关于法律的这些基本价值之间关系描述,下列哪个选项是不能够成立的?()(2)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多少人出席会议时,召开会议才是合法有效的?()A. 人大得过半数,常委会得过1/3B. 人大得2/3以上多数,常委会得过半数C. 人大得过半数,常委会得过半数D. 人大得2/3以上多数,常委会得2/3以上多数(3)关于法律价值,下列哪一个选项的表述不能成立?()(4)法国《人权宣言》确立了“人民主权”的资产阶级民主原则。
以下表述不准确的是:()A. 执政者的权力来自人民,任何团体或个人都不能行使人民没有赋予的权力B. 公民有权直接制定法律C. 公民有权决定政府的开支、征税的税额D. 公民有权要求国家公务员报告工作情况(5)根据我国《立法法》中关于“立法权限”的规定,下列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6)法国1791年第一部宪法宣布法国为君主立宪制国家,实行三权分立。
这部宪法的君主立宪和分权思想是源自:()A. 孟德斯鸠的思想B. 卢梭的思想C. 格老秀斯的思想D. 狄德罗的思想(7)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行使不同的职权,其中有:①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②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③决定全国和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④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其中,国务院行使的职权是:()A. ①②③④B. ②③C. ①②④D. ②④(8)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中,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A. 特别行政区是在单一制的结构下建立的行政区域单位B. 中央负责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特区没有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C. 中央负责特别行政区的防务事务D. 中央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9)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的规定,以下何种案件不属于独任庭审判的案件?A. 第一审的刑事自诉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B. 第一审的简单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C.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D. 选民资格案件(10)下列哪一机关有权直接撤销某省某地级市所辖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与宪法相违背的自治条例?()A. 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B. 该省人民代表大会C. 该地级市人民代表大会D.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1)关于科学立法,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哪一项?()A. 科学立法要求构建科学的立法体制,其中立法权的分配是最具有实质意义的部分B. 立法实践表明,立法的产生有赖于科学的立法程序C. 立法民主化通过多数人表决来实现对社会利益的调整,这种“多数人决定的方式”尊重大多数人的利益,非常完善,没有不利影响D. 立法程序应实现公开化,法律、法规议案的提起、讨论、审议和表决等过程都应当通过合理途径让公众知晓,并尽可能通过新闻媒体对外传播(12)属于狭义上的立法活动的是:A. 国务院制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B.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384条第1款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作出解释C. 山东省人大制定《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D.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3)2007年12月26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提出“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重要观点。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与国际法律秩序

关 键 词 : 家豁 免 ; 家 主权 ; 国 国 国际 法 律 秩 序
中图 分 类 号 : 9 7 D 9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号 :6 27 9 ( O 6 o 一 l70 17 —6 x 2 ( ) 6O l—4 )
收 确 E期 l 作 暂简介
20 .00 061.2 显 林 华 (96)男 , 南 I武 县人 . 救 火 学 学 院 泔 : 究 生 主要 研 究 , : 际 浊 。 17. . 湖 胨 武 I研 , J
经过 2 2年的 努力 , 国家 及其财 产 管辖豁 免公约 》 以下 简称 国家 免 公约 ) 于 在 2 0 《 ( 终 0 4年 1 7月 1 6
日的 第 5 9届联 合 国大会 上获 得一 致通 过 [ ) i 这意 味 着在 围 内法 院 的 民事 诉 讼 中 持 限制 外 国 国家豁 免 已成为 国际社 会 的一种 共 识 。 从 法律 社会 学 的观点 来 说 , 限制 豁 免理 沧的发展 归 于经 济领 域 中的 国家 活 动 的不 断增 加 , 私人 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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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主权豁免制度

河北工业大学毕业论文作者:学号:系:专业:法学题目:论国家主权豁免制度指导者:教授评阅者:副教授2012年6月5日论国家主权豁免制度摘要:主权豁免制度是当代国际法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国对外交往中的基本原则。
主权豁免制度历史渊源悠久,体系复杂,随着国家干预涉外经济的频繁,主权豁免制度逐步分成绝对豁免制度和相对豁免制度。
且后者主权豁免制度发展的潮流。
我国历史上坚持绝对豁免制度,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逐步采用相对豁免制度,并在2005年加入《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正式成为相对豁免制度国家,本文通过对绝对豁免和相对豁免两种制度的分析,总结我国主权豁免制度的不足,并为我国主权豁免制度的发展提供建议。
关键词:国家主权豁免制度绝对豁免制度相对豁免制度国企改革Title The Theory of Sovereign Immunity SystemAbstractSovereign immunity had become the important part of international law system the theory of Sovereign immunity is the basic principle of foreign relations. Sovereign immunity system with a long historical origin, complexe system, along with the national intervention foreign onomic frequent, sovereign immunity from system gradually into the absolute immunity ystem and relative exempt system. Traditional absolute immunity system is hard to adapt to be requiremented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the relatively exempt system came into being, ecome sovereign immunity system development trend.Our country adhere to the absolute immunity system in history, along with the deepening of reform and opening up, the government participation n the overseas trade increased, to protect our national security interests and assets, our country has the relative exempt system, and in 2005 to join the United Nations and its property national convention on jurisdictional immunities, officially become a relatively exempt system countries, this paper will focus on absolute immunity and relative exemption from analysis of the two systems, the paper summarizes the shortage of sovereign immunity from system to Chinese sovereign immunity from system for advice.Key words: Administrative entrustment The entrusted organization The limits of entrustment State-owned enterprisereform目次1 引言 (1)2 主权豁免制度概述 (1)2.1 主权豁免制度概念 (1)2.2 主权豁免制度意义 (3)3 主权豁免制度分析 (3)3.1 主权豁免制度制度分类 (3)3.2 绝对豁免制度分析 (4)3.3 相对豁免制度分析 (5)4主权豁免经典案例分析 (6)4.1 湖广铁路债券案 (6)4.2 仰融诉辽宁省政府案 (7)5 主权豁免制度在我国的发展思路 (7)5.1 主权豁免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8)5.2 我国对主权豁免制度的立法情况 (8)5.3 中国与主权豁免的国际条约 (9)5.4 主权豁免制度的发展路径 (10)结论 (13)参考文献 (14)致谢 (15)1 引言主权豁免制度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际交往中的基本准则。
从国家豁免原则看中国面对的挑战和选择

从国家豁免原则看中国面对的挑战和选择181从国家豁免原则看中国面对的挑战和选择樊瑞(中南大学湖南长沙410000)摘要:根据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所确立的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权原则不断发展,限制豁免理论逐渐取代绝 对国家豁免理论。
中国已在《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上签字,表明我国一贯坚持的绝对豁免态度 开始有所转变,逐渐接受限制豁免理论。
这一转变必将对中国参与国际民商事活动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通 过研究这一动态以寻求应对措施,无疑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关键词:绝对豁免限制豁免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 (2017) 18-0181-02在国际法上,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制度在19世纪初就已 形成,这项规则被国际社会所尊重,时至今日,早已发展 成为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
关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一直 存在着绝对豁免和限制豁免两种立场。
限制豁免理论由于 更符合国际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更利于维护国家 在国际交往中的利益,所以逐渐发展成为一种趋势,在各 国的国内立法拥有一定的实践,也开始在相关的国际条约 中有所体现。
从《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签订过程中,我国积极响应,并就 相关的问题发表了立场声明,以及我国于2005年9月14 日签署了《公约》等的实践中,都不难看出我国现在也倾 向于持限制豁免理论。
一、绝对豁免向限制豁免的发展演变作为一项重要的国际法规则,国家豁免由国家主权和 国家平等原则衍生而来,它主要是指一个国家免于接受其 他国家的管辖。
具体来说就是国家的行为和财产都不能受 外国的管制,包括司法和执行的各个方面。
伴随跨国间的 商业交往日益频繁,国际经济贸易往来也日趋深人,各个 国家对于国家豁免的理论与实践上也逐渐由绝对主义向限 制豁免发展。
绝对豁免主张在法律层面上,作为重要国际主体的主 权国家地位平等,相互独立,不能受他国的管辖。
对《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侵权例外条款的分析

特殊。美国 1976 年《外国主权豁免法》第 1605 条(a)款(5)项 造成有形损害。这与公约和大多数国家立场相同。在 Fogarty
规定, “由于外国国家或其官员、雇员在职务或雇佣范围内的行 v. United Kingdom 一案中,爱尔兰人 Mary Fogarty 向美国设于
动中侵权作为或不作为,在美国境内造成人身伤害、死亡或者 伦敦的工业法庭起诉,要求依据 1975 年的性别歧视法和其遭
另外,尽管采用“损害结果发生地”原则的国家并不多,但 是仍有一定的影响力。如加拿大的《国家豁免法》第 6 条规定:
法制与社会 2006.11
法律经纬
“在加拿大境内造成任何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害或丧失的诉讼中, 身体伤害无关的精神和名誉损害”的做法。另外,其认为侵犯
相关外国国家不享有法院的管辖豁免。”而美国的做法就稍显 合同权利或其他权利,包括对经济社会权利的侵犯并不能认为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评介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评介《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是第一个全面规范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问题的普遍性国际公约,也是第一个确认国家及其财产限制豁免的普遍性国际公约。
该《公约》的通过和开放签署对国际法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公约》的起草背景和过程国家豁免主要涉及一国法院对他国的国家行为及财产是否有权管辖,以及对外国财产是否有权强制执行问题。
其对象是外国的国家行为及国家财产,其本质涉及如何协调两个国家主权和两种利益的关系这一重大而敏感问题。
如何在主张豁免国的国家人格的域外效力与给予豁免国的司法主权的域内效力之间取得合理平衡,以及如何在保护国家利益与保护个人利益之间保持合理平衡,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而且是一个政治问题,涉及政治考量、价值判断和政策取舍等许多因素。
纵观1812年美国联邦法院在斯库诺交易号案(Schooner Exchange Case)开始确立国家司法管辖豁免这一原则以来近两个世纪的历史,国家豁免的国际法规则的演变大体经历了两个阶段:在20世纪50年代前的一个半世纪,各国普遍奉行绝对豁免原则,即国家行为及财产在另一国法院享有绝对不受管辖和不得执行的特权。
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的半个世纪,国际实践基本上是绝对豁免与限制豁免两种原则并存,但国际上主张限制豁免原则的呼声渐高。
以英、美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及部分发展中国家认为,国家和私人当事方在商业活动中的地位应当是平等的,国家在其商业性活动中不应享有特权,一国法院应对他国的商业活动有管辖权。
限制豁免原则把国家行为分为统治权行为(acta jure inperii)或称主权行为、公法行为与管理权行为。
(acta jure gestionis)或称非主权行为、私法行为,主张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等统治权行为可以享受豁免,而国家从事商业活动等非主权行为不能享受豁免。
美国、英国分别于1976年、1978年制订了有关限制豁免的国内立法,欧盟也在1972年制订了《欧洲国家豁免公约》,限制豁免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逐渐盛行。
以中国视角看待国家豁免问题

东方企业文化·远见 2011年4月122以中国视角看待国家豁免问题刘星兰(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摘 要:所谓国家豁免,又称主权豁免,是指一国不受另一国管辖的权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国家豁免是指一国不受另一国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的管辖,而狭义的国家豁免是指一国不受另一国法院的管辖,非经本国同意,任何外国法院都不得受理对该国及其财产提起的诉讼,不得对在法院地国的该国财产实施扣押或强制执行。
关键词:国家豁免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 绝对豁免论 限制豁免论 中图分类号:F8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355(2011)04—0122—02 一、关于国家豁免的概述及其新发展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问题,是涉及国际关系和国际经贸交往的一个重要问题,长期以来被视作是一项习惯国际法原则而一直受到各国的关注。
该制度形成于19世纪一些欧美国家的判例法,其中以美国1812年的“斯库诺交易号诉麦克法登”案的判决影响最大。
所谓国家豁免,又称主权豁免,是指一国不受另一国管辖的权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国家豁免是指一国不受另一国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的管辖,而狭义的国家豁免是指一国不受另一国法院的管辖,非经本国同意,任何外国法院都不得受理对该国及其财产提起的诉讼,不得对在法院地国的该国财产实施扣押或强制执行。
1可见,从狭义上讲,国家豁免是指司法豁免,包括管辖豁免与执行豁免。
管辖豁免是指非经本国同意,任何外国法院都不得受理以该国为被告或以该国财产为诉讼标的的案件。
执行豁免是指即使一国放弃管辖豁免,作为一方当事人参与了诉讼,在败诉的情况下,非经该国明确同意,也不得根据法院的有关判决对该国的财产实行强制执行。
所以,放弃管辖豁免不等于放弃执行豁免。
该制度的理论依据是国家主权原则。
本文仅从狭义的角度探讨国家豁免问题。
国家豁免的理论是伴随着国家豁免问题的出现和发展而产生的。
虽然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早已成为国际习惯法上的一般规则,但围绕管辖豁免适用范围的争论却一直不断。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制度的探究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制度的探究【摘要】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是习惯国际法中一个比较古老的原则,有着深层的理论基础。
但是关于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实践中始终存在着分歧与对立,绝对豁免论、相对豁免轮、《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不同的国家,根据本国的国情,会做出不同的选择。
【关键词】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理论基础;绝对豁免;相对豁免一、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制度含义的分析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又称国家豁免或者主权豁免,一些学者将其定义为国家根据国家主权和国家平等原则不接受他国管辖的特权①;一些学者认为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就是国家及其财产免受其他国内法院的司法管辖②;还有些学者主张国家豁免是指在国际交往中,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同意免受其他国家的管辖与执行措施的权利③。
学者在诠释国家豁免时,倾向把国家豁免看作一个主权国家的权利,具体指是一种司法的权利。
笔者认为从一项权利的角度,来肯定国家豁免是恰当的,符合法律权利义务的内涵。
国家豁免,从司法范围来说,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其同意,其他国家不得对该国进行管辖,或者对其财产采取扣押、强制执行或其他强制措施④。
在实践中,当国家与自然人或者法人一般民事主体发生纠纷时,国家豁免可能会在下列情况下提出来:国家在外国法院直接被诉,如湖广铁路债券案;国家虽然在外国法院没有被直接被诉,但某个诉讼涉及国家及国家财产,国家为了维护其权利而主张豁免;国家主动提出诉讼,或者在被诉时明示或者默示放弃管辖豁免,但在判决做出前或做出后,如果国家财产有可能被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国家提出诉讼豁免或者执行豁免;国家提出诉讼,如果对方当时人提出反诉的范围超出了原诉,国家可以对该反诉主张豁免权。
笔者认为司法角度的国家豁免,确实有助于维护国家间平等的主权尊严,但反过来,绝对的赞成,国家利用国家豁免来侵犯私人利益,也并不是危言耸听。
对于国家豁免制度定义的探究,笔者认为豁免主体一定要界定清楚。
首先,地方政府是否为豁免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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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济论丛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对主权财富基金的影响
成钊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助教
【摘要】近几年来主权财富基金作为一种新的国际投资方式逐渐展露于国际经济舞台,当其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引起了世界范围内各国的高度关注。
在美国次货危机的背景下,主权财富基金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大受西方国家欢迎,但因为其自身透明度较低和政府背景等原因,也受到东道国保护主义的指责。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是关于国家豁免方面的重要条约,因此该公约对主权财富基金的影响不容低估。
【关键词】主权财富基金国家豁免
一、国家豁免主体
《公约》第2条表明了“国家”所指的范围,包括,(^)国家及其政府的各种机关;(⑴有权行使主权权力、并以该身份行事的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或国家政治医分单位;(^)国家机构、部门或其他实体,但需它们有权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的主权权力;(幻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国家代表。
现有主权财富基金的管理部门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政府直接管理;二是独立的公司法人;三是政府设立投资组合职能部门或子公司。
显然,主权财富基金如果采用后两种形式其本质上都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
可以明确的是《公约》第2条中的(^)、^、“)项均不适用于“国有企业”,但是第0项“国家机构、部门或其他实体”又是否包含“国有企业”呢?第…3〉项后半句“但需它们有权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的主权权力”表明“国有企业”是否为国家豁免主体要看是否被授权或代表国家行使国家主权权力。
在实践中,通常国有企业也不得援引管辖豁免。
例如,法国最高法院1979年“国家公路运输公司诉阿尔及利亚转口和租船公司等案”
的判决中指出,阿尔及利亚国家运输公司具有与所属国家不同的法人地位,并以普通企业相同的作业方式运输货物和从事商业活动,因此,该运输公司不能享有管辖豁免。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1991年条款草案也反映出这一国际惯例。
首先,在条款草案第2条“用语”里,关于“国家”的定义不包括有国家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具有占有和处置其资产权力的国有企业及其他法律实体。
但是如果主权财富基金采用以中央银行或财政部作为主管部门的非法人形式呢?例如就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而是挪威央行的一个独立的部分,负责挪威政府养老基金的国际投资、并对挪威外汇储备以及政府石油保险基金进行管理。
的投资和管理行为可能是主权行为,也可能是非主权行为。
依相对豁免论医分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的标准有三种:目的标准、行为性质标准和混合标准。
对国家的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的识别一般采用法院法。
为更好地确定行为的性质,《公约》进一步确定了行为的判断标准。
二、主权财富基金的执行豁免
《公约》第18条规定,不得在另一国法院的诉讼中针对一国财产采取判决前的强制措施,例如查封和扣押措施,除非(^)该国以下列方式明示同意采取此类措施八一)国际协定;(二〉仲裁协议或书面合同;或 (三)在法院发表的声明或在当事方发生争端后提出的书面函件;或(^) 该国已经拨出或专门指定该财产用于清偿诉讼标的的请求。
而《公约》的第19条针对判决后的执行豁免也作出规定,与《公约》第18条诉前强制执行规定相比《公约》第19条增加了一条,即已经证明该财产被该国具体用于或意图用于政府非商业性用途以外的目的,并且处于法院地国领土内,但条件是只可对与被诉实体有联系的财产采取判决后强制措施。
通过对《公约》的第18条和第19条之规定进行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第一,无论是判决前的强制执行还是判决后的强制执行都是针对“国家财产”,因此在商业运作中该“国家财产”不论被谁占有都可以依照该《公约》向法院主张豁免;第二,判决后的强制执行豁免比判决前的强制执行豁免条件更加严格,因为《公约》第19条第3项对申请豁免的财产的用途加以详细的规定,即已经
证明该财产被该国具体用于或意图用于政府非商业性用途以外的目的,并且处于法院地国领土内,但条件是只可对与被诉实体有联系的财产采取判决后强制措施;第三,《公约》对于什么是“国家财产”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也没有给以例举,只是在《公约》的21条对第19条((:)项所指被一国具体用于或意图用于政府非商业性用途以外目的的财产进行了例外规定,即一国的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驻国际组织代表团、派往国际组织的机关或国际会议的代表团履行公务所用或意图所用的财产,包括任何银行账户款项;属于军事性质,或用于或意图用于军事目的的财产;该国中央银行或其他货币当局的财产;构成该国文化遗产的一部分或该国档案的一部分,且非供出售或意图出售的财产;构成具有科学、文化或历史价值的物品展览的一部分,且非供出售或意图出售的财产。
那么对于主权财富基金而言如果要申请判决前的执行豁免就必须证明其财产是“国家财产”而申请判决后的执行豁免除了证明其财产是“国家财产”之外还要证明该财产不属于该国具体用于或意图用于政府非商业性用途以外的目的。
各国主权财富基金的运作模式不尽相同,其法律后果也不尽相同。
一类是由央行委托主权财富基金管理,所有权仍归属于一国央行的委托管理模式,典型例子是新加坡的政府投资公司((^(:);另一类是由一国财政部将外汇储备划归主权财富基金,由其所有并予以管理的模式,典型例子是新加坡的淡马锡…丁6!11邪610公司;还有一类是作为央行的组成部分来进行投资管理,例如挪威的 ^81^。
首先,对于诸如新加坡的淡马锡…丁6!11邪610公司之类的主权财富基金,由于其拥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而新加坡政府只是其持股人则其财产的性质应当不属于狭义上的“国家财产”且这种财产也能很好被证明是具体用于或意图用于政府非商业性用途以外的目的。
因此对于这类主权财富基金不能依《公约》申请豁免;其次,对于像新加坡的政府投资公司((^匚)的主权财富基金,由于其是受央行委托管理基金的运作, 010本身对其管理的资金并不拥有所有权,而代表其客户一新加坡政府来管理外汇储备。
010是按照新加坡公司法设立,并被指定为新加坡宪法所规定的“第五条款公司”。
在该种制度下,010的董事和执行董事由总统
直接任命,其财务报表和预算亦由总统直接批准。
在 010模式下,我们认为,其公司所管理的财产由新加坡货币当局直接持有,在性质上属于公约意义上的国家财产。
当公司在一旦涉诉的情况下,可以主张国家财产的执行豁免,包括诉讼前的执行豁免以及诉讼后的执行豁免。
第三,对于如挪威的之类,由于其完全是作为国家部门来运作和管理,则其财产可被视为“国家财产”并可据此主张执行豁免。
参考文献:
[1]《论主权财富基金的监管》,《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7期‘
…2‟屈广清:《屈氏国际私法讲义》,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77〜78 页.…3‟龚刃韧:《国家豁免问题的比较研究^当代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共同课题》,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84 页.…4‟《试析主权财富基金的国家豁免问题》,《兰州学刊》2008年第11 期.…5‟《试析主权财富基金的国家豁免问题》,《兰州学刊》2008年第11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