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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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的若干意
见
【法规类别】技术进出口与国际合作
【发文字号】杭政[2004]11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10.21
【实施日期】2004.10.2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的若干意见
(杭政[2004]1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工业兴市”战略,积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快我市企业技术创新步伐,以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我市工业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技术创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企业科技人员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1、对企业中优秀的科技进步项目和在科技进步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科技工作者给予奖励。
获市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项目,由市政府授予荣誉证书并分别颁发5万元、2万元、0.5万元奖金。
获杭州市科技创新特别贡献奖人员,由市政府授予荣誉证书并颁发每人30万元奖金。
每年评选杭州市优秀新产品新技术奖,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优秀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分别颁发3万元、1万元、0.5万元奖金。
2、科技人员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获得的收益,再投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或高新技术企业,其与该投资额相应的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由财政在次年安排专项资金给予补助。
3、对高新技术企业中取得突出业绩的专业技术人员,市有关部门优先向国家、省推荐申报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和享受政府津贴,优先作为人才重点培养对象,可破格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4、对符合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企业特殊贡献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253号)要求的企业特殊贡献人才在杭州市区购置商品住宅或购买汽车,且每年对财政所作贡献在1万元以上,按每年对财政所作贡献额的50%予以资助,资助款以1处商品住宅或1辆汽车的购置金额为限。
5、引导和鼓励企业在技术难题招标、研发成果参与分配、科技人员优化组合、研发机构柔性管理等方面大胆创新,进一步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
特别是通过技术入股、期权激励、重奖科技人员等措施,使科技人员与企业真正成为利益共同体。
二、完善技术创新考评奖惩制度
1、鼓励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或研发中心,凡经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给予30万元资助。
市经委、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中心进行考评,考评优秀的优先推荐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并予以奖励;考评不合格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技术中心、研发中心资格。
2、鼓励企业开展信息化应用,按照其信息化应用投资额的8%给予资助。
凡经认定的杭州市工业企业信息化应用示范、试点企业,按照其信息化应用投资额的12%或10%给予资助。
每年对信息化应用示范、试点企业进行考评,对考评优秀的示范、试点企业予以奖励,试点企业优先升级为示范企业,并相应提高其信息化应用投入的财政资助比例;考评不合格的示范、试点企业,示范企业降为试点企业,试点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