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授予机构是那个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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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流程

学位授予流程

学位授予流程学位授予是高等教育机构对完成特定学术课程和研究的学生进行正式认证的过程。

这一过程不仅标志着学生学术成就的认可,也是教育质量的重要体现。

以下是学位授予的一般流程。

1. 申请学位学生在完成所有课程学习、实习或研究工作后,需要向所在教育机构提交学位申请。

申请时,学生需提供成绩单、论文或研究成果等相关材料,以证明其符合授予学位的条件。

2. 资格审查教育机构的学位评定委员会会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保学生满足所有学术和道德要求。

这一阶段可能包括对论文的原创性检查以及对成绩的真实性验证。

3. 答辩对于硕士和博士学位申请者,通常需要进行公开答辩。

在答辩会上,学生需向专家委员会展示其研究成果,并回答委员会成员提出的问题。

答辩的成功与否直接影响到学位的授予。

4. 学位评定通过答辩后,学生的学位申请将提交给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最终评审。

委员会会根据学生的综合表现,决定是否授予相应学位。

5. 授予仪式一旦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学校会组织学位授予仪式。

在仪式上,符合条件的学生会正式被授予学位证书,并可能获得学位服或其他象征性物品。

6. 注册与公告学位授予后,相关信息会被记录在学校的官方档案中,并在适当的平台上公布,以便社会各界查询和认证。

注意事项:- 在整个学位授予过程中,学生应保持诚信,不得有任何抄袭、造假等不端行为。

- 学生应密切关注学校的相关规定和通知,按时完成各阶段的要求。

- 如遇特殊情况,如疫情影响等,学校可能会对学位授予流程做出适当调整。

结语:学位授予流程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体现了学生的学术成就,也反映了教育机构的教育质量和学术标准。

学生在追求学位的过程中,应秉持学术诚信,严格遵守学校规定,以确保顺利获得学位认证。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具体任务
制定和修改学位条例实施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领导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的工作; 组织制定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目录;组织审批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单位及其学科、专业;指 导和检查博士、硕士学位的授予工作; 负责名誉博士学位的审批工作;负责学位工作的国际交流和合作; 推动学位工作的改革,提出修改学位条例的建议等。
内设机构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国务院委托教育部代为管理,与教育部学 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合署办公。
人员组成: 洪大用 司 长,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徐忠波 副司长,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一级巡视员 徐维清 副司长,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唐继卫 二级巡视员 职责: 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拟订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改革与发展规划; 指导与管理研究生培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对树立良好学风,培养正直诚信、恪守科学道德、献 身科学研究的拔尖创新人才具有重要作用,各学位授予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建设,保证学位授予质量,自觉维护我国学位授予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学位授予单位要建立健全学术道德标准和学术规范,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对学位申请者和指导教师进行 学术道德和诚信教育。在整个培养过程中,都要安排必修环节,对学位申请者进行学术道德教育和学术规范训练, 培养学位申请者严谨的治学态度和求实的科学精神。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工作任务是:制定和修改学位条例实施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制定有关规章制 度,组织并指导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工作,组织制定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目录,组织审定 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单位及其学科、专业,指导和检查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负责名誉博士学位的授予工 作,负责学位工作的国际交流的合作,推动学位工作的改革,提出修改学位条例的建议等。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引言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学位授予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学位授予的公平性和权威性而制定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学位授予的相关要求和流程。

二、学位授予的条件1. 学术要求: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是学术成果符合学位授予的要求,包括学术论文的质量和学术水平等。

2. 学习要求:学位授予的学习要求包括修满规定的学分和通过必要的考试等。

3. 课程要求:学位授予的课程要求包括修满规定的课程和完成必要的实习等。

三、学位授予的程序1. 申请阶段:(1)学位申请:学生在完成学业后,需向学校提交学位申请,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术成果和学习情况等。

(2)申请审核:学校将对学位申请进行审核,包括学术成果的评估和学习情况的核实等。

(3)申请结果:学校将根据审核结果通知学生申请是否通过,并告知学位授予的时间和方式等。

2. 学位授予阶段:(1)学位答辩:学生申请通过后,需要进行学位答辩,包括学术论文的口头答辩和学术问题的回答等。

(2)评审委员会:学位答辩后,学校将组织评审委员会对学位申请进行终审,评审委员会由相关专家和教授组成。

(3)学位授予:评审委员会通过后,学校将正式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四、学位授予的管理1. 学位授予的管理机构:学位授予的管理机构是学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授予的组织和管理等。

2. 学位授予的监督:学位授予的监督由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术界共同参与,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 学位授予的记录:学校将对学位授予的相关信息进行记录和存档,确保学位授予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五、学位授予的其他要求1. 学位授予的公告:学校将对学位授予的结果进行公告,包括学位授予的名单和授予的学位等。

2. 学位授予的权威性:学位授予的权威性由学校的声誉和学术水平等决定,确保学位的价值和认可度。

3. 学位授予的追溯性:学位授予的结果将被记录并可供查询,确保学位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六、结论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学位授予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学位点介绍

学位点介绍

学位点介绍
学位点是指通过一定的评审和认定程序,由国家授权的高等教育机构或科研单位,设立的授予学位的教育机构或科研单位。

目前我国学位点的设置主要包括博士研究生学位授权单位、硕士研究生学位授权单位和本科教育学位授权单位。

博士研究生学位授权单位是指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设立博士研究生培养机构并授予博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或科研院所。

这些学校或院所通常具有雄厚的师资力量和科研条件,能够提供高质量的博士研究生培养和科研环境。

硕士研究生学位授权单位是指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设立硕士研究生培养机构并授予硕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或科研院所。

这些学校或院所能够提供高水平的硕士研究生培养和科研环境,培养出具有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硕士研究生。

本科教育学位授权单位是指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授权设立本科教育学位教育机构并授予本科学位的高等学校。

这些学校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和师资力量,能够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本科教育。

学位点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高等教育质量和提高学生学术水平的重要保障。

同时,学位点也是高等教育机构对于学术水平的评价标准之一,对于学生的就业和学术生涯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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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学位认定规定

学历学位认定规定

学历学位认定规定学历学位认定是指对个人所获得的学历和学位进行评定、确认和授予法律效力的一项制度。

学历学位的认定在现代社会具有重要的作用,它直接影响个人的就业、升职和实现个人价值的机会。

为了保证学历学位的认定公正和准确,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规定和程序。

本文将介绍学历学位认定的规定,并对其进行详细的解析。

一、国家学历学位认定机构每个国家都有相应的学历学位认定机构,负责对学历学位进行认定。

在中国,教育部成立了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负责学位的认定工作;同时,国家教育部还指定了一些高校作为学历认定委员会,负责学历的认定工作。

二、学历学位认定的程序学历学位认定的程序一般包括申请、审核以及认定。

个人需要向学历学位认定机构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的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书、成绩单等。

学历学位认定机构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工作。

最终,根据审核结果,学历学位认定机构会做出认定决定,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三、学历学位认定的标准学历学位认定的标准是指根据各国教育法律法规和评估体系,对学历学位进行评价和确认的依据。

学历学位认定标准主要包括学历层次、学位类型、学历学位的授予条件、学科类别等方面的要求。

在中国,学历学位的认定标准由教育部制定和发布,以确保其公正和科学性。

四、学历学位认定的意义学历学位的认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对个人而言,学历学位的认定是个人能力和学术成就的认可,是实现个人价值的重要标志。

其次,对社会而言,学历学位的认定是招聘、选拔、评聘等过程中的参考依据,可以帮助企事业单位更好地评价和选拔人才。

此外,学历学位的认定还对国家教育政策、人才培养和高等教育发展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

五、学历学位认定的挑战与改进学历学位认定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国际学历学位的认定存在差异,不同国家的认定标准和程序不尽相同,这给国际交流与合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其次,学历学位认定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可能会导致认定结果的不公正。

学位法(2024年版)

学位法(2024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位工作体制第三章学位授予资格第四章学位授予条件第五章学位授予程序第六章学位质量保障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学位质量,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服务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包括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按照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等授予。

第三条学位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促进创新发展,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

第四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中国公民,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学习或者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接受教育,达到相应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申请相应学位。

第五条经审批取得相应学科、专业学位授予资格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为学位授予单位,其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为学位授予点。

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相应学位。

第二章学位工作体制第六条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领导全国学位工作。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国务院任免,每届任期五年。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设立专家组,负责学位评审评估、质量监督、研究咨询等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办事机构,承担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日常工作。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学位管理有关工作。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省级学位委员会,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指导下,领导本行政区域学位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学位管理有关工作。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知识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知识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学士学位授权专业评估基本知识一、什么是学士学位授权评估?答:学位是标志被授予者的受教育程度和学术水平达到规定标准的学术称号。

我国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高等学校授予,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学士学位授权是一所合格的本科院校的基本权利,也是本科专业的必备条件,分为“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评估”和“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评估”两个层次。

如果被评专业通过评估,就表明该专业的本科教学质量达到了相应条件;如果学校被评专业全部通过评估,就表明学校是一所合格的本科院校,具有对所评本科专业授予学士学位的权利。

评估全称是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授权专业评估。

二、学士学位授权评估与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是什么关系?答:学士学位授权评估是对新建本科院校基本办学条件和管理水平的评估。

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是国家教育部对具有一定办学历史的本科院校办学水平实施的全方位评价。

学士学位授权评估在有首届本科毕业生的毕业学期进行,由省学位办公室或省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我校接受评估的时间预计在2016年5月。

新办本科院校首先必须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且必须具有三届以上本科毕业生才有资格接受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

学士学位授权评估是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虽然这两个评估层次不同,但环环相扣,评价结果对学校的社会声誉、今后的发展都有重大影响。

因此,两个评估对我校既是一次严峻的考验和挑战,也是一次促进学校各方面工作、提升办学水平的大好机遇。

三、学士学位授权评估的依据是什么?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进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的通知》、《云南省审批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学士学位授权专业暂行办法》。

四、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答:凡经国家教育部(或原国家教委)批准设置的全日制本科普通高等学校,达到《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有关标准,办学思想端正,其所设专业按照国家教育部关于大学本科教学计划的原则规定,并达到以下要求者,学校可于每年4月底以前,提出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申请:1、能开出教学计划内的全部课程,其中多数课程由具有讲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讲授,教学质量较好。

我国的学位制度

我国的学位制度

我国的学位制度我国的学位制度是指通过教育部或其他相关教育机构的认可,对在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取得的学术成果进行评定和授予学位的制度。

作为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学位制度是保证高等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的重要手段,对于推动教育发展和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的学位制度源于20世纪初的研究生教育,最早设立的学位是“硕士学位”,后来逐渐增加了“博士学位”和“学士学位”。

学位制度的设立旨在对学术成果进行认可和评价,以便给予相应的学术地位和权益。

学位制度不仅是一种学术荣誉的象征,也是评价一个人学术能力和学术成就的重要标志。

我国的学位制度相对比较完善,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学位类型多样化。

我国的学位制度包括“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三个层次,涵盖了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和博士研究生教育。

这种多层次的学位制度为不同层次的教育和培养提供了保障,也方便了人才队伍的结构调整和培养。

其次,学位取得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我国的学位制度对学位申请人的资格和条件有明确的规定,一般包括学历要求、学术要求和培养要求等。

学位申请人需要通过一定的考试或评审,并完成相应的学术研究工作和学科论文,才能获得相应的学位资格。

再次,学位评定和授予由教育部和其他相关教育机构负责。

我国的学位评定和授予工作由教育部和其他相关教育机构负责,保证了学位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这些机构会对学术论文和学科研究进行评审和审核,确保学术成果的真实性和质量,从而授予合格申请人相应的学位。

最后,学位制度有一定的改革和完善空间。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学位制度也需要与时俱进。

目前,我国学位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和亟待解决的挑战,如学位的市场化和商品化倾向、学位论文的创新性和实用性等。

因此,应该加强学位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高学位的质量和水平,推动教育的优化和发展。

综上所述,我国的学位制度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学术成果进行认可和评价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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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学位证书将由学位授予单位自行设计印制》学位证书将由学位授予单位自行设计印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颁发给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各学位授予单位自行设计印制,其不得使用国徽图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印制的学位证书不再使用。

近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颁发给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各学位授予单位自行设计印制,其不得使用国徽图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印制的学位证书不再使用。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15]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国科学院前沿科学与教育局,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各学位授予单位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调整学位证书制发方式和管理办法的决议,为更好地适应学位工作和高等教育综合改革需要,提高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2016年1月1日起,学位证书由各学位授予单位自行印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印制的学位证书不再使用。

各学位授予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学位证书制发方式的调整工作,做好宣传解释,确保稳步实施。

附件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2015年6月26日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位证书制发,加强学位授予信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位证书是学位获得者达到相应学术水平的证明,由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简称“学位授予单位”)制作并颁发给学位获得者。

本办法所指学位证书为博士学位证书、硕士学位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条学位授予信息是学位获得者申请学位的相关信息,以及学位证书的主要信息,包括博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学士学位授予信息。

第二章学位证书制发第四条学位证书由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设计、印制。

第五条学位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学位获得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与本人身份证件信息一致),近期免冠正面彩色照片(骑缝加盖学位授予单位钢印)。

(二)攻读学位的学科、专业名称(名称符合国家学科专业目录及相关设置的规定)。

(三)所授学位的学科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按国家法定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全称填写)。

(四)学位授予单位名称,校(院、所)长签名。

(五)证书编号。

统一采取十六位阿拉伯数字的编号方法。

十六位数字编号的前五位为学位授予单位代码;第六位为学位授予的级别,博士为2,硕士为3,学士为4;第七至第十位为授予学位的年份(如2016年授予的学位,填2016);后六位数为各学位授予单位自行编排的号码。

(六)发证日期(填写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日期)。

第六条对于撤销的学位,学位授予单位应予以公告,宣布学位证书作废。

第七条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学位授予单位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

学位证明书应注明原学位证书编号等内容。

学位证明书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章学位授予信息报送第八条学位授予信息主要包括学位获得者个人基本信息、学业信息、研究生学位论文信息等。

信息报送内容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制定。

第九条学位授予单位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学位授予信息数据结构和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信息收集范围,采集学位授予信息并报送省级学位主管部门。

第十条省级学位主管部门汇总、审核、统计、发布本地区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授予信息并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系统的学位授予信息,开展学位授予信息的统计、发布。

第十二条学位授予单位在做出撤销学位的决定后,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送省级学位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确需更改的学位授予信息,由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经省级学位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由省级学位主管部门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更改。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十四条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一)设计、制作和颁发学位证书;(二)收集、整理、核实和报送本单位学位授予信息,确保信息质量;(三)将学位证书的样式及其变化情况、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的学位授予决定及名单及时报送省级学位主管部门备查。

第十五条省级学位主管部门负责(一)本地区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的监督管理,查处违规行为;(二)组织实施本地区学位授予信息的汇总、审核和报送。

(三)对本地区学位授予信息的更改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六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一)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的规范管理,制定有关的管理办法和工作要求,指导查处违规行为;(二)组织开展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工作;(三)学位授予信息系统的运行管理;(四)学位证书信息网上查询的监管。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根据有关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印制的学位证书,不得使用国徽图案。

第十八条学位证书是否制作外文副本,由学位授予单位决定。

第十九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的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由军队学位委员会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行。

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篇二:《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硕士学位授予权学科、专业简况表名称:学位授予单位代码: 名称:学科门类代码: 名称:一级学科代码: 名称:申请学科专业代码:年月日填申请硕士学位授予权学科、专业基本数据学位学位授予单位名称(代码)()Ⅰ学术队伍注联合申报硕士点的,此表(Ⅰ-1栏目)由各联合申报单位复制后分别填写,并在“院(系、所)”栏目填写单位名称。

注本表(Ⅰ-2栏目)不要另加附页。

注由本人填写,不要另加附页。

篇三:《考研起学位证书将由学位授予单位自行设计印制》考研起学位证书将由学位授予单位自行设计印制近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决定,从1月1日起,颁发给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各学位授予单位自行设计印制,其不得使用国徽图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印制的学位证书不再使用。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15]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国科学院前沿科学与教育局,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各学位授予单位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调整学位证书制发方式和管理办法的决议,为更好地适应学位工作和高等教育综合改革需要,提高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1月1日起,学位证书由各学位授予单位自行印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印制的学位证书不再使用。

各学位授予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学位证书制发方式的调整工作,做好宣传解释,确保稳步实施。

附件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2015年6月26日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位证书制发,加强学位授予信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位证书是学位获得者达到相应学术水平的证明,由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简称“学位授予单位”)制作并颁发给学位获得者。

本办法所指学位证书为博士学位证书、硕士学位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条学位授予信息是学位获得者申请学位的相关信息,以及学位证书的主要信息,包括博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学士学位授予信息。

第二章学位证书制发第四条学位证书由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设计、印制。

第五条学位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学位获得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与本人身份证件信息一致),近期免冠正面彩色照片(骑缝加盖学位授予单位钢印)。

(二)攻读学位的学科、专业名称(名称符合国家学科专业目录及相关设置的规定)。

(三)所授学位的学科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按国家法定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全称填写)。

(四)学位授予单位名称,校(院、所)长签名。

(五)证书编号。

统一采取十六位阿拉伯数字的编号方法。

十六位数字编号的前五位为学位授予单位代码;第六位为学位授予的级别,博士为2,硕士为3,学士为4;第七至第十位为授予学位的年份(如授予的学位,填);后六位数为各学位授予单位自行编排的号码。

(六)发证日期(填写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日期)。

第六条对于撤销的学位,学位授予单位应予以公告,宣布学位证书作废。

第七条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学位授予单位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

学位证明书应注明原学位证书编号等内容。

学位证明书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章学位授予信息报送第八条学位授予信息主要包括学位获得者个人基本信息、学业信息、研究生学位论文信息等。

信息报送内容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制定。

第九条学位授予单位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学位授予信息数据结构和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信息收集范围,采集学位授予信息并报送省级学位主管部门。

第十条省级学位主管部门汇总、审核、统计、发布本地区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授予信息并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系统的学位授予信息,开展学位授予信息的统计、发布。

第十二条学位授予单位在做出撤销学位的决定后,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送省级学位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确需更改的学位授予信息,由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经省级学位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由省级学位主管部门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更改。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十四条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一)设计、制作和颁发学位证书;(二)收集、整理、核实和报送本单位学位授予信息,确保信息质量;(三)将学位证书的样式及其变化情况、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的学位授予决定及名单及时报送省级学位主管部门备查。

第十五条省级学位主管部门负责(一)本地区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的监督管理,查处违规行为;(二)组织实施本地区学位授予信息的汇总、审核和报送。

(三)对本地区学位授予信息的更改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六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一)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的规范管理,制定有关的管理办法和工作要求,指导查处违规行为;(二)组织开展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工作;(三)学位授予信息系统的运行管理;(四)学位证书信息网上查询的监管。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根据有关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印制的学位证书,不得使用国徽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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