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土地和赋税制度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经济制度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中国古代的社会发展过程中,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的变迁与演变,对中国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影响。
其次,中国古代的赋税制度主要包括地租、赋税和田赋等。
在古代中国,土地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料,赋税制度是官府进行财政管理和维护统治的一种重要手段。
地租是指地主从农民手中获取土地产出一部分作为报酬,这是封建剥削的主要形式之一、赋税是指国家对农民征收的直接税款,种类很多,比如田赋、兵赋、养赋等。
其中,田赋是最为重要的一种赋税形式,它是以农田为单位,根据农田的俸禄等级和面积大小来确定的。
这种赋税制度使得农民沦为官府和地主的压迫对象,严重阻碍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农民的创造性活动。
古代中国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的变迁与演变,主要受到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影响。
在中国历史的不同阶段,由于经济发展和统治者权力的变化,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也随之发生了相应的变化。
例如,在秦朝统一中国之后,实行了均田制,将土地重新分配给公民,以减轻地主的压迫,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到了唐朝,由于军队和官僚的扩张,赋税制度出现了一系列变化,如徭役自愿化、赋役的加重等。
在宋朝,随着商业和手工业的发展,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也发生了一些变化,尤其是农村集体土地制度的兴起。
总之,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在农业社会的发展过程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从农民的角度来看,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对他们的生计和命运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而对于统治者来说,通过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的运营,可以维护社会秩序和提供政府开支。
因此,研究古代中国的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对于理解中国古代社会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变迁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的演变分析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的演变分析中国古代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的演变是一个复杂而漫长的过程,经历了几千年的发展变化。
在这个过程中,政治、经济、社会等多种因素相互作用,塑造了不同时期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的特点。
本文将从周代到明清两代,分别对中国古代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的演变进行分析。
首先是周代的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
周代是中国古代封建制度的一个重要阶段。
在周代,土地是国家的公共财产,由君主分封给诸侯。
诸侯在封地内实行世袭制度,土地逐渐成为私有制。
周朝通过土地分配,维护了封建统治的稳定性。
在赋税制度方面,周朝实行了府、县、乡三级税制。
府税主要征收于郡府,用于维持宫廷和军队的开支;县税主要由诸侯征收,用于管理、修建和公共事务的开支;乡税主要征收于农田,用于供给官府的统治、巡视和行政开支。
税收的征收对象主要是农民,以粮食、丝绢和盐等为主。
其次是秦汉时期的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
秦汉时期是中国封建制度的巅峰时期,国家通过一系列变革加强了封建制度的稳定性。
土地制度方面,秦始皇废除了封建制度,将土地收归国家所有,实行中央集权。
汉代时期,王莽推行土地,将土地重新分配给农民,以增加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赋税制度方面,秦汉时期基本延续了周朝的税制,但增加了对商业、工业等非农业部门的税收。
税收的征收方式主要是按照土地面积或农田产量进行征收。
随后是南北朝和隋唐时期的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
南北朝时期,社会动荡不安,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也发生了变化。
南北朝时期的土地制度主要以封建土地和士族土地为基础,土地私有化进一步加深。
赋税制度方面,相对于前几个时期,南北朝时期的税收呈现出不断加重和增加的趋势。
唐代时期,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出现了重大变革。
唐朝实行了均田制,将土地重新分配给农民,促进了农业的发展。
赋税制度方面,唐代采用了三税制,即田赋、户赋和货赋。
这种赋税制度主要依靠农业税收,但也逐渐增加了对商业、手工业等非农业部门的税收。
最后是明清时期的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
中国传统社会各朝代的土地制度

中国传统社会各朝代的土地制度、赋役制度及国家经济制度、经济政策.(一)、土地制度1.井田制:【发展过程】形成于商代,盛行于西周,瓦解于春秋,废除于战国。
【内容和实质】是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所有权属于周王,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
诸侯臣下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
井田制是奴隶社会的经济基础【作用】适应并促进生产力发展。
【瓦解】随着春秋时期铁器牛耕的使用,大量井田之外的荒地得以开垦成为私田,奴隶主破坏井田制,井田制开始瓦解。
2.屯田制:【形成与发展】汉末饥荒之际,曹操总结汉朝西域屯田经验,在许下屯田,后大范围推广。
【方法】统治者招募流亡农民,按军事编制,几十人一屯,开垦荒地,并设官管理。
屯田农民享有土地使用权,按比例向官府交纳收获物。
【性质与作用】屯田是一种封建土地国有制,它使流民与土地结合,稳定了社会秩序,促进了农业生产的恢复与发展。
后来蜀、吴两国也在边境、军镇和其他一些水土条件适宜的地方,实行过不同规模的屯田。
3.均田制:【形成与发展】485年,北魏孝文帝采纳汉族谋臣建议,在不触动官僚地主土地前提下,颁布均田令,推行均田制。
隋朝和唐朝前期基本的土地制度。
【目的】增加政府财政收入。
【内容】①国家将掌握的土地实行分配。
丁男受露田40亩,桑田20亩;妇女受露田20亩,奴婢和耕牛也相应受田。
②土地不得买卖。
受田者年老或死亡,露田归还国家,桑田传给后代。
③官吏在任时可按级别在官府所在地就近受田。
均田制是我国历史上较完备的一种土地制度。
它以法律形式确认受田者的土地占有权和使用权。
【性质与作用】①封建社会土地国有制度。
②确认了受田者的土地占有权和使用权。
③有利于减轻农民负担,有利于恢复经济和民族融合。
【瓦解】隋朝和唐朝前期推行的均田制,限制了土地的买卖和无限占有,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土地兼并。
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天宝年间,土地买卖和兼并之风盛行,政府直接支配的土地日益减少,均田制无法推行。
4.更名田:【概念】1669年,康熙帝宣布原来明朝藩王的土地,归现在更种人所有,叫作“更名田”。
土地和赋税制度

赋税制度中国古代的赋税制度是经济制度的一部分,赋税不但是维持公共权力的经济基础,对于经济发展也起着重要的杠杆作用。
政府通过对税种和税率的调整,可以有效地控制或鼓励某一经济行为或其他行为。
中国古代赋税制度:比如减免田赋,加重商税,以减轻农民负担,鼓励和发展农业生产,以达到其重农抑商的目的;严格控制盐、铁和茶税,以增加财政收入;多次进行大幅度的税制改革,以适应变化了的社会和经济情势等等。
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主要内容①以人口为依据的人头税和以人丁为依据的丁税。
②以户为依据的财产税,即调。
③以田亩为依据的土地税(田租)。
④以成年男子为依据的徭役、兵役和其他苛捐杂税。
赋役:在古代赋税和徭役的合称赋税指历代统治阶级用强制方法向人民征收的实物、银钱等;徭役即历代统治者强迫人民从事的无偿劳役,包括军役、力役、杂役等。
先秦时期(夏商西周):贡赋制,先秦赋税多以“贡赋”的形式存在。
商代臣民向国君进献的财物称为“土贡”。
西周土贡有皮帛、宗庙之器、绣帛、木材、珍宝、祭服、羽毛等九类,称作“九贡”。
此外,还有军赋。
先秦时期(春秋战国):春秋战国时期出现了新的赋税制度。
齐国“相地而衰征”和鲁国“初税亩”:春秋时期,管仲在齐国进行改革,实行“相地而衰征”,是指根据土地多少和田质好坏征收赋税,实质上承认了私人对土地的所有权。
公元前594年,鲁国的“初税亩”.国家法律规定把公田交给耕者,“履亩而税”,即是承认了耕者对所耕土地的私有权。
前590年作丘甲,按土地征收军赋。
战国时,各国赋税制度不一,不能一概而论。
秦朝:秦代赋税分为田租、口赋和杂赋三种。
田租是按土地征粮,租率约为十分之一。
口赋是按人头征钱,每人约缴120钱。
杂赋一般是临时性的征调。
这种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对封建地主有利,但也有利用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汉朝:编户齐民:①含义:政府把农民编入户籍(称为编户),实行按编户征收租赋和征收徭役、兵役的制度。
当时农民的负担有:田租(土地税)、人头税、更赋、徭役、兵役等②特点:田租轻而人头税重③影响:赋役制度正式形成汉代的赋税主要是人头税和田租,此外还有一定的徭役。
高一历史必修2_知识拓展:中国古代的土地和赋税制度

中国古代的土地和赋税制度一、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的发展演变中国古代的所有制关系主要是指土地所有制,它是一定生产力水平的产物,其产生、发展、衰落均与生产力发展变化密切相关。
从本质上讲,我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土地制度都是私有制。
(一)我国古代主要的土地制度1、奴隶社会的井田制井田制是我国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度,是奴隶社会经济基础的基本形式。
井田制,兴于商朝,盛于西周,瓦解于春秋。
井田制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王,诸侯臣下只能世代享用,不得转让,奴隶主驱使奴隶集体耕作并剥夺奴隶的劳动成果,井田制适应奴隶社会时期低下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成为分封制的经济基础。
春秋后期,随着土地私有制的发展,井田制逐渐瓦解,封建剥削制度确立起来。
2、奴隶社会的井田制向封建土地所有制的转变过程春秋战国时期,由于铁器的使用和牛耕的逐步推广,大量的荒地被开垦出来,出现了许多井田制公田以外的私田。
私田主人控制着私田产品,不缴纳给国君,而且改变了对耕田者的剥削方式,即让劳动者交出大部分产品后,可以保留一部分产品。
这样,耕种的人就转变为封建农民,私田主人成为封建地主,农民向地主缴纳地主。
这就是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剥削方式。
顺应这一历史发展趋势,春秋时期的的诸侯国改革中,都涉及到了国家赋税制度的变革,如齐国管仲的“相地而衰征”和鲁国的“初税亩”,都实行按亩收税,促使耕地由奴隶社会土地国有制转向封建社会土地私有制;战国时期,随着地主阶级变法运动的开展,最终在各诸侯国确立了封建土地所有制。
典型事例如秦国的商鞅变法中“为田开阡陌封疆”,废除井田制,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土地私有制度3、封建社会的土地所有制我国封建社会存在着土地国有制、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和农民的个体土地所有制三种主要土地制度形式。
其中,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占支配地位,是封建生产关系的基础。
(1)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在中国存在了两千多年,对于中国封建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的繁荣起过积极作用,但其闭塞性和自给自足的特点却严重地阻碍了封建社会内部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商品交换处于极不发达的状态,限制了手工业通农业的分离,使手工业无法独立形成独立的经济部门,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尤其是明朝中后期资本主义萌芽出现后,成为资本主义萌芽发展的严重障碍,造成中国社会的长期贫困和落后。
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户籍制度、赋税制度、社会治理

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赋役制度、户籍制度、社会治理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和赋役制度一、商和西周实行奴隶主土地国有制,周天子名义上占有全国的土地和臣民,不能随意买卖实行井田制,由奴隶主贵族统治奴隶集体耕种的经营方式二、春秋战国时期商鞅变法①实行重农抑商,奖励耕织;②强制大家庭拆散为个体小家庭;③废井田,开阡陌,授田给百姓④确立土地私有制,鼓励发展小农经济三、秦朝田租:田赋税率极高,史称“收泰半之赋”人头税:向人民征收极重的口赋徭役:更卒、正卒、戍卒四、汉代汉初:田赋税率降低,汉高祖实行十五税一的税率,到汉景帝改为三十税一。
(汉初统治集团吸取秦朝速亡的教训,尊奉黄老无为思想,采取“与民休息”政策,减轻赋税、徭役和刑罚,提倡节俭,减少财政支出) 人头税:分口赋、算赋,还征收财产税徭役:更卒、正卒、戍卒五、魏晋南北朝魏晋:实行租调制,按户征收粮食和绢帛。
北魏孝文帝改革:颁布均田令。
(均田制与租调制相互配合)受田农民承担定额租调,每年纳粟为租,纳帛或布为调。
成年男子负担一定的徭役。
六、隋朝租调役,废除许多苛捐杂税,向民众征收租调役七、唐朝唐初的租庸调制:以庸代役:男子不去服徭役,则可交一定数额绢或布以代役,称为庸影响:保证农民有较充分的生产时间,政府的赋税收入有了保障。
唐中期的两税法:1.背景:唐中期以后,土地兼并严重,均田制遭破坏,租庸调制难以维持,国家财政紧张。
2.唐德宗采纳宰相杨炎的建议3.内容:①每户按人丁和资产缴纳户税,按田亩缴纳地税,取消租庸调和一切杂税、杂役。
②一年分夏季和秋季两次纳税。
4.两税法影响:①简化税收名目,扩大收税对象,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②改变了自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税制度,减轻政府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惟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八、宋朝1.宋承唐制,征收两税,但附加税往往超过正税数倍。
2.除了征收代役金外,还再派发各种徭役。
3.王安石推行募役法,百姓缴纳免役钱、助役钱,官府募人代役。
中国古代的赋税制度和土地制度的演变
魏晋南北朝时期
实物税制度
这一时期实行实物税制度,农民需上交一 定数量的农产品或其他实物作为赋税。
VS
徭役制度
国家对农民实行徭役制度,要求农民为国 家或地方政府提供无偿劳动和服务。
隋唐时期
租庸调制
隋朝实行租庸调制,以丁为单位,按丁征收农作物税、户调 制和庸调制。
两税法
唐朝实行两税法,将所有赋税统一为农业税和商业税两大类 ,按土地和财产征税。
促进土地流转
赋税制度的变化可以促进土地流转,使土地资 源得到更加合理的利用。
3
推动农业发展
合理的赋税制度能够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推 动农业的发展。
土地制度对赋税制度的影响
土地制度决定税源
土地制度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赋税的来源和征收方式,进而影响政府的财政收入。
土地制度影响税收水平
不同的土地制度导致土地利用效率不同,进而影响税收水平。
二者相互关系的演变
先秦时期
以劳役地租为主,实物地租逐渐兴起,国家通过 授予耕种官田的特权来获取赋税。
隋唐时期
实行均田制和租庸调制,国家通过按田亩数量征 收实物或货币地租,以货币地租逐渐取代实物地 租。
秦汉时期
实行田赋和劳役相结合的赋税制度,国家通过强 制征收田赋,以实物地租为主,货币地租逐渐兴 起。
3
认识古代社会中的阶级关系和土地利用方式。
有利于更好地认识当今的土地制度和税收制度
通过对古代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的研 究,可以更好地了解当今土地制度和 税收制度的本质。
可以深入探讨当今土地制度和税收制度中 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 案。
有助于更好地传承和发扬中华优秀 传统文化,为当今社会的稳定和发 展提供坚实的文化支撑。
详解中国古代赋税制度和土地制度
中国赋税制度的演变及其特征租与赋历代之税制,类皆以征收土地之生产物及人民之劳动力为主,广义言之,即将两者合而称为"赋役",唯自狭义言之,那么前者谓之"田租"、"田赋"等,后者称为"赋役",又称"力役"、"徭役"。
租之愿意,本指祭神时上供欲物及局部收获物;赋那么由军事力役而来,含有兵役义务、人头税之意义。
以农业为生产根底之中国税制,与土地制度有密切之关係,因土地国有有改为私有制,而使课税方式产生变化:由支配人身之税制变为以每户为单位之户调式,田租由定率调课税改为定额课税;未几,出现以均田法为根底之租庸调制,此等秀税皆以缴纳实物为主,唐末以降那么改为缴纳货币,同时赋役亦由直接之征调劳动〔差役〕转为间接之征调劳动〔雇役〕,而其力役之工程又以从事职役之工作为多,即作为小官僚之力役。
十五、六世纪以后,赋役与田赋有合並为一之倾向,再经明代一条鞭法及清代地丁银之实施,劳动征调及土地税乃完全变为征收田赋之一元化矣。
支配人身之税法依古典所载,对公田之地租征收,夏有贡,殷有助;春秋时代那么有彻法,以年耕之丰歉为基准征收局部收获物,战国时代那么成立贡法,平均数年之收获,征其十分之一。
吾人可由此变化,明了原为集团之耕作已易为个别之零细经营,而土地国有制亦因此课税之变化而崩溃,及至秦国商鞅"广开阡陌",改革土地制度,新课税法亦因应土地私有制之展开而成立。
汉代,由政府调查及民间申告占租之事实以审定田税,依其收获量,三十税一;赋那么片调为兵役及吏座,在地方郡县从事劳役。
凡此皆以征收实物及征调劳动力为原那么,但亦有免除吏座之更赋,而代以缴钱者,又有所谓"算赋"、"口赋"之人头税,亦含有免除兵役之代偿金之意味。
总之,汉代税制乃以国家对人民实施人身支配为其特色。
中国古代土地和赋税制度演变
中国古代土地和赋税制度演变在中国古代的奴隶社会时期,土地以“公地”形式存在,国家管理着土地,以保证国家的稳定和发展。
赋税制度也相对简单,主要以贡物和徭役的形式存在。
贡物是百姓向国家进贡的农产品,用以供养国家的官员和维护社会秩序。
徭役则是指百姓被强制劳动的形式,百姓需要根据国家的要求,耕种国家的土地,并向国家上交一部分农产品。
随着时代的变迁,中国进入了封建社会。
在封建社会中,土地逐渐私有化,成为封建贵族和地主的私有财产。
赋税制度也开始呈现分封和九品中正制。
分封是指封建贵族和地主将自己的土地分配给下级官吏,以获取政治和经济上的支持。
九品中正制则是指各级官员按照身份和等级分别征收不同的赋税,国家可根据各级官员的职位和地位来收取不同的赋税。
到了近代的农业社会,中国的土地制度发生了较大的变革。
在清朝末年,土地私有制逐渐加强,农民开始成为土地的绝对主人,但土地的分配不均和租佃关系的存在导致了农民的贫困,同时也使得赋税制度变得复杂。
在清末民初时期,赋税制度分别以地租和农业税为主要形式。
地租是指农民按照自己所占有的土地面积向地主支付的租金,而农业税是农民根据自己的农产品产量和质量向国家缴纳的税金。
在中国进行了一系列的现代化之后,赋税制度发生了重大的变革。
华税制度的推行使得土地进一步深化,土地得到了更加均等的分配。
赋税制度也逐渐变得更加公平和合理,主要以个人所得税、销售税和企业所得税为主要形式。
这些税种根据个人和企业的经济状况,按照一定的比例确定税率,并由税务机关进行征收。
综上所述,中国古代土地和赋税制度的演变是与社会的发展密不可分的。
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再到农业社会,土地和赋税制度经历了多次的变革。
这些变革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为后来的现代税收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下面将从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两个方面展开讨论,总结其特点和影响。
首先是土地制度。
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主要包括私有制和官有制两种形式。
私有制是指土地由个人或家族所有,可以自由买卖、继承和租借的制度。
官有制是指土地属于国家或官府所有,由官府管理、分配和收取租税的制度。
在秦朝统一天下后,实行了均田制,将土地按照人口数量平均分配,每个人家获得一定数量的土地,这种制度在西汉时期形成并延续至清朝。
均田制的实施既保证了农民的基本生计,又有利于农业生产的稳定和发展。
此外,在土地规模上,农民的土地面积和质量往往较小,而地主或豪族则拥有较大规模的土地,形成了严重的土地不均。
在东汉时期,开始影响土地制度的因素有了一些变化。
地主豪族的土地扩张和农民的负担加重,导致地主豪族不断向农民征收苛捐杂税,土地集中和农民破产现象普遍出现,这引发了农民起义。
土地问题成为了社会的矛盾焦点。
其次是赋税制度。
中国古代的赋税制度主要包括田赋、丁税、商税和杂税等。
田赋是按照土地面积和产量征收的税款,丁税是按照人口数量征收的税款,商税是按照商业交易额征收的税款,杂税是其他各种形式的税款。
在这些赋税制度中,田赋是最主要和基础的税种,对农民的负担最为沉重。
在古代赋税制度中,农民的赋税负担普遍较重。
尤其是在地主豪族扩大土地规模的背景下,农民承担了更多的田赋,并且在自然灾害等因素影响下,脱贫难、致贫易成为普遍现象。
这也是地主豪族对农民的剥削的一种表现形式。
赋税制度也受到了各个朝代政治、经济状况的影响。
如西汉时期土地和人口的迅速增长,导致赋税制度不断变更和调整。
隋唐时期的土地经济繁荣,使得赋税制度逐渐完善。
而在宋代,由于北方河湖泛滥灌溉兴盛,使得赋税制度相应地加重了对南方农民的剥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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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古代的土地和赋税制度一、奴隶社会土地所有制性质:xx是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它是土地私有制不发达的表现。
2、内容(权利与义务):土地所有权属于国王,诸侯臣下能世代享用,奴隶主驱使奴隶集体耕作并剥夺奴隶的劳动果实3、特点4、瓦解原因春秋后期,随着生产力和土地私有制的发展,井田制逐渐瓦解,封建剥削制度确立起来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战国确立。
商鞅变法规定:废井田,开阡陌,政府承认田地归私人所有,允许自由买卖,标志着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的确立。
地主占有大量土地,用地租剥削农民。
这种制度是我国二千多年封建社会的主要土地制度。
地主土地所有制在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三种形式中,地主土地所有制占支配地位,它是封建生产关系的基础。
这种土地制度在中国存在了二千多年,对于中国封建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繁荣起过积极作用,但其闭塞性和自给自足的特点却严重阻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尤其是阻碍了明清时期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造成中国社会的长期贫困和落后。
均田制:前提条件:政府掌握大量的无主荒地。
社会上存在大量无主荒地和劳动力,政府把掌握的土地分给农民,实行这种制度不触及贵族地主利益目的:保证国家的赋税收入和徭役征发。
内容:A、国家将掌握的土地实行分配,给农民一定数量的田地。
奴婢、耕牛也相应受田;——有利于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地主利益也都得到了保障。
B、土地不得买卖;——对土地兼并有所限制。
“均田令”规定:15岁以上的男子和妇女开始向政府领种土地,到了不能劳动或者身死时,再把土地还给政府。
土地有两种,无主的荒地称露田,按规定还给政府,不能买卖。
已经耕种过的土地称桑田,按规定不必还给政府,可以买卖。
政府规定,一夫一妇要向国家纳租粟二石,纳调帛一匹,产麻的地方纳布一匹(不交帛)。
此外,农民还要向政府承担一定的徭役杂调。
作用:1、授田时,既不触动地主的土地,又能使农民得到一定土地,因此,有利于缓和阶级矛盾和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2、保证国家的赋税收入和徭役征发;3、促进了北方少数民族的封建化和北方民族大融合;4、xx古代一项重要的封建土地制度。
瓦解原因:唐后期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土地兼并严重,政府没有可分土地,均田制则无法继续实行。
【清前期的“更名田”】内容:1669年,康熙帝宣布原来明藩王的土地,归现在耕种人所有,叫作“更名田”。
意义:使其成为拥有合法土地所有权、只缴纳封建国家赋税的自耕农民。
人后缴纳赋税,既可以增加国家税收,又可以加强对人民的控制,巩固统治.【封建社会中的土地兼并及其后果】中国封建土地制度下,土地兼并是最大特征:A:土地兼并是封建经济发展的结果,是地主阶级力量增加的表现,是封建土地私有制存在的情况下,封建社会无法克服的经济现象;B:当土地兼并严重时,两种矛盾突出起来;一是农民地主的矛盾,二是封建国家同地主的矛盾。
这两种矛盾的发展,将出现两种可能的结果,一是封建政府采取抑制土地兼并的措施,使兼并得到一定的缓和,二是导致农民起义的爆发。
古代封建政权对土地调整A:调整的原因:由于土地兼并严重,导致地主阶级矛盾激化,封建统治的危机爆发,广大农民为反抗压迫,求得生存,揭竿而起。
封建国家由于统治力量削弱,在农民起义打击下,迅速消灭。
故而为了巩固统治而施行的B:调整的基本点:一是确保国家控制一定数量土地以保证维护强大的国家机器所必需的赋税和财政收入;二是安定农民,使农民获得一定土地,以恢复生产,稳定统治。
【赋税制度的变化(沿革)】基本概念在封建社会中,国家以土地和人口数为依据,向人们征收一定量的田赋、人头税,征发兵役、徭役等,形成基本的制度叫赋役制度(也叫赋税制度)。
xx封建社会的赋税制度一般包括:以人丁为依据的人头税,即丁税;以户为依据的财产税,即调;以田亩为依据的土地税,即田租;以成年男子为依据的徭役和兵役;其他杂税。
【春秋初税亩】从春秋末齐国管仲的“相地而衰征”、鲁国开始实行“初税亩”。
规定不论公田(井田)和私田,一律按实际亩数征税。
这是我国征收土地税的开始。
它承认私田合法,这就承认了私田主人对土地的所有权。
标志着xx的瓦解。
特征:是我国征收土地税的开始。
【xx赋税:编户制度】政府把农民编入户籍(称为编户),实行按编户征收租赋和征收徭役、兵役的制度。
我国封建社会完整的赋税徭役制度正式形成。
是国家征收赋税和征发徭役、兵役的依据。
编户齐民是国家赋税的主要承担者,农民的负担有四项:田租(土地税)、算赋和更赋(人头税)、徭役、兵役。
秦朝由于赋税繁重,导致短命而亡。
汉初统治者吸取秦亡教训,轻徭薄赋,但汉朝田租轻而人头税重。
西汉的编户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完整的赋税徭役制度正式形成。
汉代田租较轻而人头税较重。
特征:我国封建社会完整的赋税徭役制度正式形成。
【隋唐租庸调制】原因:A、吸取xx亡教训;B、唐初政局混乱,经济衰败,财政困难。
因此减轻人民负担,缓和阶级矛盾,成为当务之急。
目的:缓和阶级矛盾,保证封建剥削,巩固封建统治指导思想:轻徭薄赋内容:租是田租(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交纳定量的谷物);调是人头税(交纳定量的绢或布);庸是纳绢代役指服徭役的期限内,不去服役的也可以纳绢或布代役,无年龄限制,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
特征:“庸”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
以上制度的共同点是以人丁为主要收税标准。
不同点是,唐朝开始有了纳绢代役。
【xx中后期两税法】两税法是中国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一大变革,它是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关系特别是土地(均田制)关系变化的产物。
它适应了当时丁口转移、商品货币经济有所发展的新情况。
原因:唐朝后期,由于土地兼并严重,政府手里无地可分,均田制遭到破坏,租庸调制也无法维持,国家财政收入减少。
这种变化是地主土地私有制发展的结果,是由土地兼并造成的。
目的:政府为解决财政困难增加税收,改行两税法。
内容:780年,宰相xx建议(1)课税对象:“户无主客,以见居为薄。
”两税法将课税对象由过去的主户扩大到客户,反映了人身依附关系的相对减轻。
扩大征税面,保证财政收入,这是制定两税法的目的之一。
(2)征课内容:包括户税和地税。
将各种名目的赋税统一并到户税和地税这两税中,“以一其名”,(3)课税标准:每户按资产交纳户税,按田亩交纳地税,取消租庸调和杂税、杂役。
“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
”租庸调以丁为计算单位,贫富负担不均。
而两税法“惟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资产少者则其税少,资产多者则其税多”。
(4)征课时间:分为夏秋两季,“夏输无过六月,秋输无过十一月”,相对集中并节省了征收时间。
特点:以资产和土地的多少作为纳税标准,即以资产税取代自战国以来的人丁税。
两税法替代租庸调,是地主土地所有制高度发展的结果,奠定了唐后期至明中叶中国古代赋税的基础。
作用A、两税法统一了税制,扩大了征税面,保证了国家财政税收;B、改变了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役制,惟资产为宗,放松了对农民的人身控制(两税法规定贵族、官僚、客户、商人都要交税,这就扩大了税源(这也是制定两税法的目的之地位:两税法是赋税制度史上的转折点,它标志着征税标准由以人丁为主逐渐过渡到以土地财产多少为主,是我国赋税制度的一大变革和进步。
这些做法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赋税集中在贫苦农民身上的赋役负担不均的不合理状况,对改善当时的社会状况和广大贫苦农民的生产生活是有积极作用的.两税法是与当时土地高度集中以及商品经济不断发展的情况相适应的,是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和进步。
同时这次改革反映了中国古代赋役制度发展的基本趋势即收税标准以人丁为主向以土地为主的转变,奠定了唐后期到明代中叶赋税制度的基础。
局限性:A、土地兼并不再受限制,越来越严重,激化了阶级矛盾;B、大地主隐瞒财产,转嫁赋税,政府又增加许多苛捐杂税,农民负担更加沉重。
【北宋募役法和xx税法】内容:王安石变法实行募役法规定官僚也要交纳役钱,实行方田均税法,清查隐瞒土地,按土地多少、好坏平均赋税,使官僚地主无法逃避赋税。
后因大官僚大地主反对被废除。
特征:交钱代役;清查隐瞒土地,使官僚地主不能逃税。
实质:是纳钱代役和按亩征税。
【明后期张居正一条鞭法】是中国封建社会赋税制度史上的重大变革。
是明朝中后期社会经济发展和阶级斗争的产物,在客观上适应了当时历史的要求,反映了封建社会走向没落的一些特点。
背景:A、明朝中期,大量田地迅速向地主手中集中,农民赋税负担过重,阶级矛盾尖锐,国家财政困难;B、旧的赋税制度不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目的:为保证政府财政收入;化繁为简、平均赋役,内容:1581年张居正正在丈量全国土地的基础上,推行“一条鞭法”,也称“条鞭法”,将原来的田赋、徭役、杂税,“并为一条”,折成银两,把从前按户、丁征收的役银,分摊在田亩上,按人丁和田亩的多寡来分担。
具体内容:(1)赋役合并,并部分“摊丁入地”。
即把原来的里甲、均徭、杂役等名目繁多的徭役合并在一起征收,并将部分丁役负担摊入田亩之中,(2)赋役征银意义:A、上承唐宋的两税法,下启清代的“摊丁入亩”制,纳银代役的规定,是我国封建社会赋役史上的一件大事。
B、它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豪强的势力,相对减轻了农民负担,农民对封建国家人身依附关系有所松弛,有利于生产的发展;C、赋役统一征银的办法,是商品经济发展的结果,适应了明中叶以来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农业商品化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增长。
结果:虽然由于大地主的反对,不久就停止实行,但改用银两收税的办法却保留下来。
【清前期实行摊丁入亩,征收地丁银】原因:A、旧的赋税制度使农民负担过重,影响社会安定,而且人头税使隐蔽人口现象严重,影响国家财政收入;B、旧的赋税制度不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C、1712年规定“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为摊丁入亩提供了条件。
内容:A、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宣布:“滋生人丁,永不加赋。
”永不加赋使丁银额固定下来,这是赋税发展的一大进步。
日后的“地丁合一”创造了条件。
B、摊丁入亩,丁随地起,即把丁银全部摊入地亩中征收。
在明以前国家一直以土地和人丁为双重标准征税。
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租佃关系的普遍化,土地买卖的加速,人口数量的激增及流民反抗的加剧,封建国家越来越难以束缚农民于固定的土地之上,直接向农民征收人口税(丁役银)更加困难,旧的标准很难维持下去。
在康熙五十一年永不加赋,停止征收新增人头税的基础上,雍正初年实行地丁合一,开始了单一的土地标准征税,正式废除了人丁税。
摊丁入亩的实行有助于封建国家税收的稳定,标志着延续了数千年的人头税的废除。
它简化了税收原则和手续,把土地多少作为收税的惟一标准,改变了赋役不均的严重情况,从而调整了封建国家、地主和自耕农三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
评价:这一制度的实行,有利于社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它废除了中国历史上长期存在的人头税,封建国家对劳动人民的人身控制松弛了,杜绝了历史上长期存在的隐瞒人口的现象,也促进了人口出生率的提高,有利于我国人口增长和社会经济发展;劳动者有了较大的人身自由,又有利于手工业和资本主义萌芽的成长;赋税规则的简化,有利于政府征收,保证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