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禽屠宰加工过程中宰前宰后检验及处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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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94-2016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

12694-2016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畜禽屠宰加工过程中畜禽验收㊁屠宰㊁分割㊁包装㊁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㊁设施设备㊁人员的基本要求和卫生控制操作的管理准则㊂本标准适用于规模以上畜禽屠宰加工企业㊂2术语和定义G B14881 2013中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㊂2.1规模以上畜禽屠宰加工企业实际年屠宰量生猪在2万头㊁牛在0.3万头㊁羊在3万只㊁鸡在200万羽㊁鸭鹅在100万羽以上的企业㊂2.2畜禽供人类食用的家畜和家禽㊂2.3肉类供人类食用的,或已被判定为安全的㊁适合人类食用的畜禽的所有部分,包括畜禽胴体㊁分割肉和食用副产品㊂2.4胴体放血㊁脱毛㊁剥皮或带皮㊁去头蹄(或爪)㊁去内脏后的动物躯体㊂2.5食用副产品畜禽屠宰㊁加工后,所得内脏㊁脂㊁血液㊁骨㊁皮㊁头㊁蹄(或爪)㊁尾等可食用的产品㊂2.6非食用副产品畜禽屠宰㊁加工后,所得毛皮㊁毛㊁角等不可食用的产品㊂2.7宰前检查在畜禽屠宰前,综合判定畜禽是否健康和适合人类食用,对畜禽群体和个体进行的检查㊂2.8宰后检查在畜禽屠宰后,综合判定畜禽是否健康和适合人类食用,对其头㊁胴体㊁内脏和其他部分进行的检查㊂2.9非清洁区待宰㊁致昏㊁放血㊁烫毛㊁脱毛㊁剥皮等处理的区域㊂2.10清洁区胴体加工㊁修整㊁冷却㊁分割㊁暂存㊁包装等处理的区域㊂3选址及厂区环境3.1一般要求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第3章的相关规定㊂3.2选址3.2.1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G B18078.1及动物防疫要求㊂3.2.2厂址周围应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㊂厂区应远离受污染的水体,并应避开产生有害气体㊁烟雾㊁粉尘等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或其他产生污染源的地区或场所㊂3.2.3厂址必须具备符合要求的水源和电源,应结合工艺要求因地制宜地确定,并应符合屠宰企业设置规划的要求㊂3.3厂区环境3.3.1厂区主要道路应硬化(如混凝土或沥青路面等),路面平整㊁易冲洗,不积水㊂3.3.2厂区应设有废弃物㊁垃圾暂存或处理设施,废弃物应及时清除或处理,避免对厂区环境造成污染㊂厂区内不应堆放废弃设备和其他杂物㊂3.3.3废弃物存放和处理排放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㊂3.3.4厂区内禁止饲养与屠宰加工无关的动物㊂4厂房和车间4.1设计和布局4.1.1厂区应划分为生产区和非生产区㊂活畜禽㊁废弃物运送与成品出厂不得共用一个大门,场内不得共用一个通道㊂4.1.2生产区各车间的布局与设施应满足生产工艺流程和卫生要求㊂车间清洁区与非清洁区应分隔㊂4.1.3屠宰车间㊁分割车间的建筑面积与建筑设施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㊂车间内各加工区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划分明确,人流㊁物流互不干扰,并符合工艺㊁卫生及检疫检验要求㊂4.1.4屠宰企业应设有待宰圈(区)㊁隔离间㊁急宰间㊁实验(化验)室㊁官方兽医室㊁化学品存放间和无害化处理间㊂屠宰企业的厂区应设有畜禽和产品运输车辆和工具清洗㊁消毒的专门区域㊂4.1.5对于没有设立无害化处理间的屠宰企业,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无害化处理场实施无害化处理㊂4.1.6应分别设立专门的可食用和非食用副产品加工处理间㊂食用副产品加工车间的面积应与屠宰加工能力相适应,设施设备应符合卫生要求,工艺布局应做到不同加工处理区分隔,避免交叉污染㊂4.2建筑内部结构与材料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4.2的规定㊂4.3车间温度控制4.3.1应按照产品工艺要求将车间温度控制在规定范围内㊂预冷设施温度控制在0ħ~4ħ;分割车间温度控制在12ħ以下;冻结间温度控制在-28ħ以下;冷藏储存库温度控制在-18ħ以下㊂4.3.2有温度要求的工序或场所应安装温度显示装置,并对温度进行监控,必要时配备湿度计㊂温度计和湿度计应定期校准㊂5设施与设备5.1供水要求5.1.1屠宰与分割车间生产用水应符合G B5749的要求,企业应对用水质量进行控制㊂5.1.2屠宰与分割车间根据生产工艺流程的需要,应在用水位置分别设置冷㊁热水管㊂清洗用热水温度不宜低于40ħ,消毒用热水温度不应低于82ħ㊂5.1.3急宰间及无害化处理间应设有冷㊁热水管㊂5.1.4加工用水的管道应有防虹吸或防回流装置,供水管网上的出水口不应直接插入污水液面㊂5.2排水要求5.2.1屠宰与分割车间地面不应积水,车间内排水流向应从清洁区流向非清洁区㊂5.2.2应在明沟排水口处设置不易腐蚀材质格栅,并有防鼠㊁防臭的设施㊂5.2.3生产废水应集中处理,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㊂5.3清洁消毒设施5.3.1更衣室㊁洗手和卫生间清洁消毒设施5.3.1.1应在车间入口处㊁卫生间及车间内适当的地点设置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配有适宜温度的洗手设施及消毒㊁干手设施㊂洗手设施应采用非手动式开关,排水应直接接入下水管道㊂5.3.1.2应设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并与车间相接的更衣室㊁卫生间㊁淋浴间,其设施和布局不应对产品造成潜在的污染风险㊂5.3.1.3不同清洁程度要求的区域应设有单独的更衣室,个人衣物与工作服应分开存放㊂5.3.1.4淋浴间㊁卫生间的结构㊁设施与内部材质应易于保持清洁消毒㊂卫生间内应设置排气通风设施和防蝇防虫设施,保持清洁卫生㊂卫生间不得与屠宰加工㊁包装或贮存等区域直接连通㊂卫生间的门应能自动关闭,门㊁窗不应直接开向车间㊂5.3.2厂区㊁车间清洗消毒设施5.3.2.1厂区运输畜禽车辆出入口处应设置与门同宽,长4m㊁深0.3m以上的消毒池;生产车间入口及车间内必要处,应设置换鞋(穿戴鞋套)设施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其规格尺寸应能满足消毒需要㊂5.3.2.2隔离间㊁无害化处理车间的门口应设车轮㊁鞋靴消毒设施㊂5.4设备和器具5.4.1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并按工艺流程有序排列,避免引起交叉污染㊂5.4.2接触肉类的设备㊁器具和容器,应使用无毒㊁无味㊁不吸水㊁耐腐蚀㊁不易变形㊁不易脱落㊁可反复清洗与消毒的材料制作,在正常生产条件下不会与肉类㊁清洁剂和消毒剂发生反应,并应保持完好无损;不应使用竹木工(器)具和容器㊂5.4.3加工设备的安装位置应便于维护和清洗消毒,防止加工过程中交叉污染㊂5.4.4废弃物容器应选用金属或其他不渗水的材料制作㊂盛装废弃物的容器与盛装肉类的容器不得混用㊂不同用途的容器应有明显的标志或颜色差异㊂5.4.5在畜禽屠宰㊁检验过程使用的某些器具㊁设备,如宰杀㊁去角设备㊁检验刀具㊁开胸和开片刀锯㊁检疫检验盛放内脏的托盘等,每次使用后,应使用82ħ以上的热水进行清洗消毒㊂5.4.6根据生产需要,应对车间设施㊁设备及时进行清洗消毒㊂生产过程中,应对器具㊁操作台和接触食品的加工表面定期进行清洗消毒,清洗消毒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对产品造成污染㊂5.5通风设施5.5.1车间内应有良好的通风㊁排气装置,及时排除污染的空气和水蒸气㊂空气流动的方向应从清洁区流向非清洁区㊂5.5.2通风口应装有纱网或其他保护性的耐腐蚀材料制作的网罩,防止虫害侵入㊂纱网或网罩应便于装卸㊁清洗㊁维修或更换㊂5.6照明设施5.6.1车间内应有适宜的自然光线或人工照明㊂照明灯具的光泽不应改变加工物的本色,亮度应能满足检疫检验人员和生产操作人员的工作需要㊂5.6.2在暴露肉类的上方安装的灯具,应使用安全型照明设施或采取防护设施,以防灯具破碎而污染肉类㊂5.7仓储设施5.7.1储存库的温度应符合被储存产品的特定要求㊂5.7.2储存库内应保持清洁㊁整齐㊁通风㊂有防霉㊁防鼠㊁防虫设施㊂5.7.3应对冷藏储存库的温度进行监控,必要时配备湿度计;温度计和湿度计应定期校准㊂5.8废弃物存放与无害化处理设施5.8.1应在远离车间的适当地点设置废弃物临时存放设施,其设施应采用便于清洗㊁消毒的材料制作;结构应严密,能防止虫害进入,并能避免废弃物污染厂区和道路或感染操作人员㊂车间内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容器应有清晰㊁明显标识㊂5.8.2无害化处理的设备配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㊁标准和规程的要求,满足无害化处理的需要㊂6检疫检验6.1基本要求6.1.1企业应具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检验部门㊂应具备检验所需要的检测方法和相关标准资料,并建立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以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检验要有原始记录㊂实验(化验)室应配备满足检验需要的设施设备㊂委托社会检验机构承担检测工作的,该检验机构应具有相应的资质㊂委托检测应满足企业日常检验工作的需要㊂6.1.2产品加工㊁检验和维护食品安全控制体系运行所需要的计量仪器㊁设施设备应按规定进行计量检定,使用前应进行校准㊂6.2宰前检查6.2.1供宰畜禽应附有动物检疫证明,并佩戴符合要求的畜禽标识㊂6.2.2供宰畜禽应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㊁标准和规程进行宰前检查㊂应按照有关程序,对入场畜禽进行临床健康检查,观察活畜禽的外表,如畜禽的行为㊁体态㊁身体状况㊁体表㊁排泄物及气味等㊂对有异常情况的畜禽应隔离观察,测量体温,并做进一步检查㊂必要时,按照要求抽样进行实验室检测㊂6.2.3对判定为不适宜正常屠宰的畜禽,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㊂6.2.4畜禽临宰前应停食静养㊂6.2.5应将宰前检查的信息及时反馈给饲养场和宰后检查人员,并做好宰前检查记录㊂6.3宰后检查6.3.1宰后对畜禽头部㊁蹄(爪)㊁胴体和内脏(体腔)的检查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㊁标准和规程执行㊂6.3.2在畜类屠宰车间的适当位置应设有专门的可疑病害胴体的留置轨道,用于对可疑病害胴体的进一步检验和判断㊂应设立独立低温空间或区域,用于暂存可疑病害胴体或组织㊂6.3.3车间内应留有足够的空间以便于实施宰后检查㊂6.3.4猪的屠宰间应设有旋毛虫检验室,并备有检验设施㊂6.3.5按照国家规定需进行实验室检测的,应进行实验室抽样检测㊂6.3.6应利用宰前和宰后检查信息,综合判定检疫检验结果㊂6.3.7判定废弃的应做明晰标记并处理,防止与其他肉类混淆,造成交叉污染㊂6.3.8为确保能充分完成宰后检查或其他紧急情况,官方兽医有权减慢或停止屠宰加工㊂6.4无害化处理6.4.1经检疫检验发现的患有传染性疾病㊁寄生虫病㊁中毒性疾病或有害物质残留的畜禽及其组织,应使用专门的封闭不漏水的容器并用专用车辆及时运送,并在官方兽医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㊂对于患有可疑疫病的应按照有关检疫检验规程操作,确认后应进行无害化处理㊂6.4.2其他经判定需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及其组织应在官方兽医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㊂6.4.3企业应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无害化处理过程中造成的人员危害,以及产品交叉污染和环境污染㊂7屠宰和加工的卫生控制7.1企业应执行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残留物质监控㊁非法添加物和病原微生物监控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制定本企业的所有肉类的残留物质监控计划㊁非法添加物和病原微生物监控计划㊂7.2应在适当位置设置检查岗位,检查胴体及产品卫生情况㊂7.3应采取适当措施,避免可疑病害畜禽胴体㊁组织㊁体液(如胆汁㊁尿液㊁奶汁等)㊁肠胃内容物污染其他肉类㊁设备和场地㊂已经污染的设备和场地应进行清洗和消毒后,方可重新屠宰加工正常畜禽㊂7.4被脓液㊁渗出物㊁病理组织㊁体液㊁胃肠内容物等污染物污染的胴体或产品,应按有关规定修整㊁剔除或废弃㊂7.5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器具(如盛放产品的容器㊁清洗用的水管等)不应落地或与不清洁的表面接触,避免对产品造成交叉污染;当产品落地时,应采取适当措施消除污染㊂7.6按照工艺要求,屠宰后胴体和食用副产品需要进行预冷的,应立即预冷㊂冷却后,畜肉的中心温度应保持在7ħ以下,禽肉中心温度应保持在4ħ以下,内脏产品中心温度应保持在3ħ以下㊂加工㊁分割㊁去骨等操作应尽可能迅速㊂生产冷冻产品时,应在48h内使肉的中心温度达到-15ħ以下后方可进入冷藏储存库㊂7.7屠宰间面积充足,应保证操作符合要求㊂不应在同一屠宰间,同时屠宰不同种类的畜禽㊂7.8对有毒有害物品的贮存和使用应严格管理,确保厂区㊁车间和化验室使用的洗涤剂㊁消毒剂㊁杀虫剂㊁燃油㊁润滑油㊁化学试剂以及其他在加工过程中必须使用的有毒有害物品得到有效控制,避免对肉类造成污染㊂8包装㊁贮存与运输8.1包装8.1.1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8.5的规定㊂8.1.2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关标准,不应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不应改变肉的感官特性㊂8.1.3肉类的包装材料不应重复使用,除非是用易清洗㊁耐腐蚀的材料制成,并且在使用前经过清洗和消毒㊂8.1.4内㊁外包装材料应分别存放,包装材料库应保持干燥㊁通风和清洁卫生㊂8.1.5产品包装间的温度应符合产品特定的要求㊂8.2贮存和运输8.2.1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第10章的相关规定㊂8.2.2储存库内成品与墙壁应有适宜的距离,不应直接接触地面,与天花板保持一定的距离,应按不同种类㊁批次分垛存放,并加以标识㊂8.2.3储存库内不应存放有碍卫生的物品,同一库内不应存放可能造成相互污染或者串味的产品㊂储存库应定期消毒㊂8.2.4冷藏储存库应定期除霜㊂8.2.5肉类运输应使用专用的运输工具,不应运输畜禽㊁应无害化处理的畜禽产品或其他可能污染肉类的物品㊂8.2.6包装肉与裸装肉避免同车运输,如无法避免,应采取物理性隔离防护措施㊂8.2.7运输工具应根据产品特点配备制冷㊁保温等设施㊂运输过程中应保持适宜的温度㊂8.2.8运输工具应及时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卫生㊂9产品追溯与召回管理9.1产品追溯应建立完善的可追溯体系,确保肉类及其产品存在不可接受的食品安全风险时,能进行追溯㊂9.2产品召回9.2.1畜禽屠宰加工企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当发现出厂产品属于不安全食品时,应进行召回,并报告官方兽医㊂9.2.2对召回后产品的处理,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第11章的相关规定㊂10人员要求10.1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要求㊂10.2从事肉类直接接触包装或未包装的肉类㊁肉类设备和器具㊁肉类接触面的操作人员,应经体检合格,取得所在区域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后方可上岗,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做临时健康检查㊂凡患有影响食品安全的疾病者,应调离食品生产岗位㊂10.3从事肉类生产加工㊁检疫检验和管理的人员应保持个人清洁,不应将与生产无关的物品带入车间;工作时不应戴首饰㊁手表,不应化妆;进入车间时应洗手㊁消毒并穿着工作服㊁帽㊁鞋,离开车间时应将其换下㊂10.4不同卫生要求的区域或岗位的人员应穿戴不同颜色或标志的工作服㊁帽㊂不同加工区域的人员不应串岗㊂10.5企业应配备相应数量的检疫检验人员㊂从事屠宰㊁分割㊁加工㊁检验和卫生控制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㊂11卫生管理11.1管理体系11.1.1企业应当建立并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控制体系㊂11.1.2鼓励企业建立并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 C C P)体系㊂11.1.3企业最高管理者应明确企业的卫生质量方针和目标,配备相应的组织机构,提供足够的资源,确保食品安全控制体系的有效实施㊂11.2卫生管理要求11.2.1企业应制定书面的卫生管理要求,明确执行人的职责,确定执行频率,实施有效的监控和相应的纠正预防措施㊂11.2.2直接或间接接触肉类(包括原料㊁半成品㊁成品)的水和冰应符合卫生要求㊂11.2.3接触肉类的器具㊁手套和内外包装材料等应保持清洁㊁卫生和安全㊂11.2.4人员卫生㊁员工操作和设施的设计应确保肉类免受交叉污染㊂11.2.5供操作人员洗手消毒的设施和卫生间设施应保持清洁并定期维护㊂11.2.6应防止化学㊁物理和生物等污染物对肉类㊁肉类包装材料和肉类接触面造成污染㊂11.2.7应正确标注㊁存放和使用各类有毒化学物质㊂11.2.8应防止因员工健康状况不佳对肉类㊁肉类包装材料和肉类接触面造成污染㊂11.2.9应预防和消除鼠害㊁虫害和鸟类危害㊂12记录和文件管理12.1应建立记录制度并有效实施,包括畜禽入场验收㊁宰前检查㊁宰后检查㊁无害化处理㊁消毒㊁贮存等环节,以及屠宰加工设备㊁设施㊁运输车辆和器具的维护记录㊂记录内容应完整㊁真实,确保对产品从畜禽进厂到产品出厂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㊂12.2企业应记录召回的产品名称㊁批次㊁规格㊁数量㊁发生召回的原因㊁后续整改方案及召回处理情况等内容㊂12.3企业应做好人员入职㊁培训等记录㊂12.4对反映产品卫生质量情况的有关记录,企业应制定并执行质量记录管理程序,对质量记录的标记㊁收集㊁编目㊁归档㊁存储㊁保管和处理做出相应规定㊂12.5所有记录应准确㊁规范并具有可追溯性,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肉类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㊂12.6企业应建立食品安全控制体系所要求的程序文件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肉和肉制品经营卫生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肉和肉制品采购㊁运输㊁验收㊁贮存㊁销售等经营过程中的食品安全要求㊂本标准适用于肉和肉制品经营活动㊂本标准的肉包括鲜肉㊁冷却肉㊁冻肉和食用副产品等㊂本标准不适用于网络食品交易㊁餐饮服务㊁现制现售的肉和肉制品经营活动㊂2术语和定义2.1鲜肉畜禽屠宰后,经过自然冷却,但不经过人工制冷冷却的肉㊂2.2冷却肉(冷鲜肉)畜禽屠宰后经过冷却工艺处理,并在经营过程中环境温度始终保持0ħ~4ħ的肉㊂2.3冻肉经过冻结工艺过程的肉,其中心温度不高于-15ħ㊂2.4食用副产品畜禽屠宰㊁加工后,所得内脏㊁脂㊁血液㊁骨㊁皮㊁头㊁蹄(或爪)㊁尾等可食用的产品㊂2.5肉制品以畜禽肉或其食用副产品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者不添加辅料,经腌㊁卤㊁酱㊁蒸㊁煮㊁熏㊁烤㊁烘焙㊁干燥㊁油炸㊁成型㊁发酵㊁调制等有关生产工艺加工而成的生或熟的肉类制品㊂3采购3.1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2章的相关规定㊂3.2采购鲜肉㊁冷却肉㊁冻肉㊁食用副产品时应查验供货者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资质证件㊂3.3鲜肉㊁冷却肉㊁冻肉㊁食用副产品应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检疫标志㊂3.4不得采购病死㊁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肉及其制品,不得采购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㊁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制品㊂4运输4.1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3章的相关规定㊂4.2鲜肉及新鲜食用副产品装运前应冷却到室温㊂在常温条件下运输时间不应超过2h㊂4.3冷却肉及冷藏食用副产品装运前应将产品中心温度降低至0ħ~4ħ,运输过程中箱体内温度应保持在0ħ~4ħ,并做好温度记录㊂4.4冻肉及冷冻食用副产品装运前应将产品中心温度降低至-15ħ及其以下的温度,运输过程中箱体内温度应保持在-15ħ及其以下的温度,并做好温度记录㊂4.5需冷藏运输的肉制品应符合4.3的相关规定㊂需冷冻运输的肉制品应符合4.4的相关规定㊂4.6冷藏或冷冻运输条件下,运输工具应具有温度监控装置,并做好温度记录㊂4.7运输工具内壁应完整㊁光滑㊁安全㊁无毒㊁防吸收㊁耐腐蚀㊁易于清洁㊂4.8运输工具应配备必要的放置和防尘设施㊂运输鲜片肉时应有吊挂设施㊂采用吊挂方式运输的,产品间应保持适当距离,产品不能接触运输工具的底部㊂4.9鲜肉㊁冷却肉㊁冻肉㊁食用副产品不得与活体畜禽同车运输㊂4.10头㊁蹄(爪)㊁内脏等应使用不渗水的容器装运㊂未经密封包装的胃㊁肠与心㊁肝㊁肺㊁肾不应盛装在同一容器内㊂4.11鲜肉㊁冷却肉㊁冻肉㊁食用副产品应采取适当的分隔措施㊂4.12不能使用运送活体畜禽的运输工具运输肉和肉制品㊂4.13装卸肉应严禁脚踏和产品落地㊂5验收5.1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4章的相关规定㊂5.2验收鲜肉㊁冷却肉㊁冻肉㊁食用副产品时,应检查动物检疫合格证明㊁动物检疫标志等,应开展冷却肉㊁冻肉的中心温度检查㊂5.3验收肉和肉制品时,应检查肉和肉制品运输工具的卫生条件和维护情况,有温度要求的肉和肉制品应检查运输工具的温度记录㊂6贮存6.1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5章的相关规定㊂6.2贮存冷却肉㊁冷藏食用副产品以及需冷藏贮存的肉制品的设施和设备应能保持0ħ~4ħ的温度,并做好温度记录㊂6.3贮存冻肉㊁冷冻食用副产品以及需冷冻贮存的肉制品的设施和设备应能保持-18ħ及其以下的温度,并做好温度记录㊂6.4不得同库存放可能造成串味的产品㊂6.5肉和肉制品的贮存时间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㊂7销售7.1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6章的相关规定㊂7.2鲜肉㊁冷却肉㊁冻肉㊁食用副产品与肉制品应分区或分柜销售㊂7.3冷却肉㊁冷藏食用副产品以及需冷藏销售的肉制品应在0ħ~4ħ的冷藏柜内销售,冻肉㊁冷冻食用副产品以及需冷冻销售的肉制品应在-15ħ及其以下的温度的冷冻柜销售,并做好温度记录㊂7.4对所销售的产品应检查并核对其保质期和卫生情况,及时发现问题㊂发现有异味㊁有酸败味㊁色泽不正常㊁有粘液㊁有霉点和其他异常的,应停止销售㊂7.5销售未经密封包装的直接入口产品时,应佩戴符合相关标准的口罩和一次性手套㊂7.6销售未经密封包装的肉和肉制品时,为避免产品在选购过程中受到污染,应配备必要的卫生防护措施,如一次性手套等㊂8产品追溯和召回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7章的相关规定㊂9卫生管理9.1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8章的相关规定㊂9.2运输㊁贮存㊁销售人员在工作期间应遵循生熟分开的原则㊂9.3对贮存㊁销售过程中所使用的刀具㊁容器㊁操作台㊁案板等,应使用82ħ以上的热水或符合相关标准的洗涤剂㊁消毒剂进行清洗消毒㊂9.4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使用前后应进行彻底清洗消毒㊂10培训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9章的相关规定㊂11管理制度和人员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10章的相关规定㊂12记录和文件管理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11章的相关规定㊂。

禽类屠宰操作规程

禽类屠宰操作规程

禽类屠宰操作规程
《禽类屠宰操作规程》
在禽类屠宰过程中,为了确保食品安全和提高生产效率,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以下是禽类屠宰的操作规程:
1. 预备工作:在进行禽类屠宰之前,所有工作人员必须穿戴好相应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手套、围裙和头罩。

同时,确保所有屠宰设备和器具处于干净和良好状态。

2. 鸡只接收:接收鸡只的过程中,必须进行严格的检查,确保鸡只的健康状况良好。

同时,对鸡只进行麻醉和宰杀准备。

3. 宰杀操作:在宰杀过程中,必须使用专业的宰杀设备,并确保宰杀操作准确无误。

宰杀后,必须将鸡只进行血液排空和水洗清洁,确保食品安全。

4. 剖宰分割:在剖宰过程中,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操作,确保肉制品无污染。

同时,对剖宰后的肉制品进行包装和标识,以便后续销售。

5. 清洁消毒:在禽类屠宰结束后,必须对屠宰设备和工作场所进行彻底的清洁和消毒。

确保下一次屠宰操作的食品安全。

以上就是禽类屠宰操作规程,只有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才能保证禽类产品的质量和食品安全。

同时,对于操作人员来说,也需要接受相关的培训和考核,确保操作规程的执行质量。

宰前宰后检验

宰前宰后检验

4.缓宰 (1)一般性传染病和其他普通病,如轻伤、 过度疲劳、软弱等,有治疗希望,预后良好 者,或是有疑似传染病而未确诊的牲畜,又 有隔离消毒条件,符合经济利益者,可以缓 宰。 (2)肥度不够的成年牲畜、体重不合格的幼 畜、怀孕母畜,均应暂时饲养一段时间,待 母畜分娩后,弱小牲畜肥育合格后再宰。 (3)发现无淘汰证明书的役畜、种畜、母畜、 乳畜,应缓宰,经核实后再论。
1髂下、2腹股沟浅、3腘淋巴结、4腹股 沟深、5髂内、6髂外、7荐
猪后半部淋巴主要流向示意图
后半躯被检淋巴结的选择: (1)腹股沟浅淋巴结 (2)腘淋巴结 (3)髂下淋巴结 (4)腹股沟深淋巴结 (5)髂内淋巴结:猪后半躯最重要的淋巴结
宰后检验猪胴体时(包括头部在内),最具 剖检意义的淋巴结应该是: 1、 颌下淋巴结————头部 2、颈浅背侧(肩前)淋巴结————体前 半躯 3、腹股沟浅淋巴结————体后半躯 4、髂内淋巴结————体后半躯
二、屠畜收购的兽医卫生监督 外购牲畜的接收与检验 1.入场验收 (1)验明证件,了解疫情 (检疫证明,有无疫情) (2)视检屠畜,病、健分群 (3)逐头检验,剔除病畜 (逐头测温) (4)个别诊断,按章处理 2.住场查圈 兽医工作人员应经常深入圈舍,对住场的牲畜进 行“查圈”、“查食”
三、候宰管理 管理不当造成如下损失: (1)屠畜消瘦,体重下降,影响出肉率 (2)体温升高,不能作为正常屠畜宰杀 (3)发生疾病或传染病,以致肉品只能高 温无害化处理后出售。 (4)常使大部分或所有屠畜病死,造成很 大的经济损失。
左支气管、尖叶、右 支气管、中支气管、 尖叶、心叶、膈叶、 副叶
脾、胃、肝、胰、盲肠、髂内、回肠、肠系膜
内脏被检淋巴结的选择: (1)支气管淋巴结(LN bronchialis):分左、右、 中、尖叶四组,分别位于气管分叉的左方背面,右 方腹门一角的背面和尖叶支气管分叉的腹面,通常 送检的是前两组淋巴结。 (2)肝淋巴结:位于肝门周围,紧靠胰脏,被脂肪组 织所包囊,摘除肝脏时经常被割掉。 (3)肠系膜淋巴结:位于小肠系膜上,沿小肠分布如 串索状。 以上这些淋巴结都有直接地收集着相应脏器的淋 巴液。

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 (NY467-2001)

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 (NY467-2001)
致昏兔时,应尽可能选用无痛苦方法;屠宰操作应合理,放血应完全。
避免损伤皮张和胴体,防止污物、皮毛、脏手沾污胴体。
可参考6.2.3部分。
7宰后卫生检验
畜禽屠宰后应立即进行宰后卫生检验,宰后检验应在适宜的光照条件下进行。
头、蹄(爪)、内脏和胴体施行同步检验(皮张编号);暂无同步检验条件的要统一编号,集中检验,综合判定。必要时进行实验室检验。
8宰后检验后处理
通过对内脏、胴体的检疫,做出综合判断和处理意见;检疫合格,确认无动物疫病的家畜鲜肉可按照64/433/EEC规定的要求进行分割和贮存;确认无动物疫病的鲜家禽肉可按照71/118/EEC规定的要求进行清洗、浸泡冷却、分割和贮存;确认无动物疫病的鲜兔肉可按照91/495/EEC规定的要求进行贮存。
5.4凡判为急宰的畜禽,均应将其宰前检疫报告单结果及时通知检疫人员,以供对同群畜禽宰后检验时综合判定、处理。
5.5对判为健康的畜禽,送宰前应由宰前检疫人员出具准宰通知书。
6屠宰过程中卫生要求
只有出具准宰通知书的畜禽才可进入屠宰线。
6.1家畜屠宰卫生要求
家畜致昏、放血前,应将畜体清扫或喷洗干净。家畜通过屠宰通道时,应按顺序赶送,且应尽量避免动物遭受痛苦。
剥皮或褪毛后立即开膛,开膛沿腹白线剖开腹腔和胸腔,切忌划破胃肠、膀胱和胆囊。摘除的脏器不准落地,心、肝、肺和胃、肠、胰、脾应分别保持自然联系,并与胴体同步编号,由检验人员按宰后检验要求进行卫生检验。
取出内脏后,应及时用足够压力的净水冲洗胸膛和腹腔,洗净腔内淤血、浮毛、污物。
将检验合格的胴体去头、尾,沿脊柱中线将胴体劈成对称的两半,劈面要平整、正直,不应左右弯曲或劈断,劈碎脊柱。
7.1家畜宰后卫生检验
由每头猪左右横膈膜脚肌采取不少于30g肉样两块(编上与胴体同一号码),撕去肌膜,剪取24个肉粒(每块肉样12粒),制成肌肉压片,置低倍显微镜下或旋毛虫投影仪检查。有条件的场、点可采用集样消化法检查。发现虫体或包囊,根据编号进一步检查同一动物胴体、头部和心脏。

屠宰加工生产各环节操作技术及要求

屠宰加工生产各环节操作技术及要求

速冻鸡屠宰加工生产操作规程及技术要求一、原料要求:1、屠宰前的活鸡收购应来自非疫区,并经检疫、检验合格。

2、如果活鸡来自非本公司养殖基地,进厂前必须索取三证《产地证明》、《非疫区证明》、《车辆消毒运输证明》。

公司通过九统一进行过程控制,抓住源头不允许(不供给)违禁药。

3、宰前检疫人员首先要感官检验鸡只健康状况,剔除异常鸡只并做无害化处埋;检验审核饲养用药记录表,确认按规定停药,判定鸡只来自非疫区;检查停食、停药时间是否符合要求;侍宰过程中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抗生素、兽药残留是否达标。

4、鸡车进厂前要对鸡车消毒,停食时间﹥12h.停药时间﹥60d,待宰时间≧100min,磺胺残留﹤0.01ppm,克球酚﹤0.005ppm ,氯霉素﹤0.01ppm.二、活禽吊挂具体操作方法:1、操作人员用两手轻抓鸡腿关节下部,使鸡头向下,胸腹向前,鸡背朝向挂鸡操作员。

2、将鸡爪分开挂在传送链钩两边的钩槽内,用力向下拉,使鸡爪全部卡在钩槽底部。

3、挂鸡时,每只挂钩只能挂一只鸡,不能一钩多挂或将一只鸡挂在两个链钩上。

4、挂完鸡后,空筐随着传送带进入冲筐机,并用200-300ppm次氯酸钠溶液冲洗鸡筐。

5、运输车也要用 200-300ppm次氯酸钠溶液进行冲洗消毒,包括车身、车头、车轮等都要冲洗,这样可以防止下一批毛鸡交叉污染。

三、电晕、宰杀、放血:1、为避免鸡只的应激反应,电晕一般采用低压短时方式,这样利于生产冻品郝冰鲜品。

2、电击晕就是利用电流刺激使鸡昏迷,先设一个电击晕池,池底有电流通过,电压为 35-50伏,池内装满水。

随着输送机的自动运转,挂在链钩上的鸡依顺序地经过电麻板,一触电,活鸡会很快无痛苦昏迷。

3、电压根据鸡只大小进行调整,过大不利于放血,过小造成鸡只的挣扎影响肉品品质、断翅等现象。

4、放血时间要根据鸡只大小进行调整,保证沥血时间充分。

放血充分与否将直接影响肉品的感官指标;沥血时间过长对脱羽不利,且引起失重降低出肉率。

屠宰及检验教程文件

屠宰及检验教程文件

放血不全的原因
(1)宰前休息,饮水不足:血循环减慢,心减弱 等。
(2)麻电时间过长或电压过高:使猪衰竭而死亡, 心脏循环不能进行,使放血,外流受阻。
(3)病猪或体温高的猪:机体病态,血浓度增加, 使血流缓慢。
(4)刺杀了心脏:心脏停跳,血液不能进行循环 流动,所以流的慢。
(5)刺杀时部位不准,不能切断颈部的动脉而引 起放血不全。
(6)刺杀后放血时间不够。
思考题
在 间市之场后买为回什来 么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的 有宰羊鲜 的杀:活往后肉 会体,心和 渗开向脏膛动冷 出里脉,冻 很用注里气肉 多水注筒放的.射或置水水水一分泵段? 时
打过水的肉颜色泛灰白色.
如何分辨肉是否打过水?在压力作用下会渗出水.
3.浸烫、煺毛或剥皮
家畜放血后开膛前,猪需要进行浸烫、腿毛, 也可以剥皮。 将肉皮割开小口,向里面吹
第三节 宰后检验
一.宰后的检宰验前方已法经进行检验了,为什么还要进
1.感观检验
行宰后检验?
视检— 皮,肌肉,脂肪,内脏。
剖检— 主要对几个部位的淋巴腺,脏器组织, 肌肉,脂肪等剖检。
触检— 用手触摸,感觉软硬度,轻重等。
嗅检— 感觉味道。
2.实验室检验
主要检查是否有疾病。传染病更要注意。
二、检验的程序与要点
1.头部:猪淋巴结,甲状腺易脓化,要切除, 牛要查口腔黏膜,舌根(右喉头易引起中 毒)。羊头,禽头、兔头等主要检查皮肤, 唇,口腔黏膜。
2.皮肤:剖腹前检查全身皮肤,重点是四肢, 腋下,耳根,后股,腹有无斑点,红血点等。
3.内脏检查:主要检淋巴结(支气管淋巴结; 肝淋巴结;肠系膜淋巴结)
(1)猪的浸烫和煺气毛,使它放鼓血起后来的,易猪于由刮是毛空. 轨 道上卸入浸烫池进行浸烫,使毛根及周围毛 囊的蛋白质受热变性,毛根和毛囊易于分离。 同时表皮也出现分离达到脱毛的目的。

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 (NY467-2001)

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 (NY467-2001)

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NY467-2001)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畜禽屠宰检疫的宰前检疫、宰后检验及检疫检验后处理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从事畜禽屠宰加工的单位和个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l6548—1996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l6549畜禽产地检疫规范64/433/EEC关于影响欧共体内部鲜肉贸易的动物卫生问题71/118/EEC关于鲜禽肉生产和市场销售的动物卫生问题91/495/EEC欧盟关于兔肉和野味肉生产的卫生问题和卫生检验规定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胴体carcase放血后去头、尾、蹄、内脏的带皮或不带皮的畜禽肉体。

3.2急宰emergencyslaughter对患有某些疫病、普通病和其他病损的以及长途运输中所出现的畜禽,为了防止传染或免于自然死亡而强制进行紧急宰杀。

3.3同步检验synchronousinspection在轨道运行中,对同畜禽的胴体、内脏、头、蹄,甚至皮张等实行的同时、等速、对照的集中检验。

3.4无害化处理bio—safetydisposal用物理化学方法,使带菌、带毒、带虫的患病畜禽肉产品及其副产品和尸体失去传染性和毒性而达到无害的处理。

3.5同群畜禽flock,herd以自然小群为单位,即有直接传播疫病可能的同一小环境中的畜禽,如同窝、同圈、同舍或同一车皮等。

3.6同批产品abatchofproduct同时、同地加工的同一种畜禽的同一批产品。

4宰前检验4.1入场检疫4.1.1首先查验法定的动物产地检疫证明或出县境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及运输检疫证明,以及其他所必须的检疫证明,待宰动物应来自非疫区,且健康良好。

屠宰企业宰前屠宰过程及宰后检验流程要点和检验制度

屠宰企业宰前屠宰过程及宰后检验流程要点和检验制度

屠宰企业宰前屠宰过程及宰后检验流程要点和检验制度屠宰企业宰前屠宰过程是指在动物到达屠宰企业之前的各种操作和准备工作,包括清洁消毒、固定及安抚动物、麻醉和宰杀前的准备等。

而宰后检验流程是指在动物屠宰过程结束之后进行的一系列检验和质量控制措施,包括对屠宰质量、食品安全和卫生的检验和监督。

宰前屠宰过程的要点和检验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清洁消毒:屠宰场应当进行定期的清洁消毒工作,包括清除死角、垃圾、污物等,并使用合适的消毒剂对设施、设备、地面和空气进行消毒。

2.动物运输和固定:动物运输应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保证动物运输途中的安全和舒适,并防止动物的受伤和不适。

在到达屠宰场之后,应对动物进行适当的固定和安抚,减少动物的紧张和焦虑。

3.麻醉和宰杀前的准备:屠宰场应当使用合适的麻醉方式对动物进行麻醉,以减少动物的痛苦和抵抗。

在麻醉完毕之后,应对动物进行宰前净化处理,包括脱毛、浸水、清洗等。

4.宰后检验流程的要点和检验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a.屠宰质量检验:屠宰质量检验包括对宰杀工艺和操作的检查,确保宰杀过程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防止屠宰时对动物造成过度痛苦。

此外还需要对屠宰环境、设施和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卫生要求。

b.食品安全检验:食品安全检验主要包括对宰后食品的检查和监测,确保屠宰后的食品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

检验的项目包括食品中的微生物指标、化学指标和重金属等有害物质的含量。

c.卫生检验:卫生检验主要包括对屠宰场和周围环境的卫生状况进行检查,确保无杂质、无异味、无害虫等。

此外,还需要对从屠宰场排放的废水和废弃物进行监测和处理,确保其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d.资质认证和安全管理:屠宰企业应具备相关的资质认证,如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和屠宰许可证等。

同时,屠宰企业还应完善安全管理措施,包括人员培训、工艺控制、设备维护等,确保屠宰过程的安全和可靠。

综上所述,屠宰企业宰前屠宰过程及宰后检验流程的要点和检验制度非常重要,这关系到屠宰食品的质量和安全,以及对动物福利的尊重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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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禽屠宰加工过程中
宰前宰后检验及处理标准
1.目的:
为了确保毛鸡来自非疫区,感观健康,须实行严格的宰前宰后检验检疫。

2.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家禽屠宰的宰前检疫、宰后检验及检疫检验后处理的人员。

3.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6548-1996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GB 16549 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71/118/EEC 关于鲜禽肉生产和市场销售的动物卫生问题4.宰前检疫
4.1毛鸡证件检查
由验证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农牧部门
的相关规定对毛鸡《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进行检查,要求证件填写正确、规范、不得有涂改现象且有动物检疫员签名及检疫部门盖章,同时必须实行一车一证制。

证件不全的,禁止进厂宰杀。

4.2审查《商品鸡饲养生产记录》
由验证员依据《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第193号公告)及用药免疫的相关文件对出栏禽群的《商品鸡饲养生产记录》进行审查。

要求宰前14天停止使用药物,饲养期间禁止使用违禁药物,免疫程序及疫苗使用必须符合公司要求,新城疫弱毒或灭活疫苗的接种日期必须在宰前30天内进行。

对不符合用药管理规定的禽群可以延期屠宰,作为非人类食用。

4.3鸡群的感观检查
4.3.1群体检查:验证员检查禽群中有无精神委靡,羽毛松乱,动作迟缓外貌异
常的禽只,发现可疑病禽送解剖室进一步诊断。

4.3.2个体检查:宰前兽医穿好工作服,戴上口罩和手套对毛鸡进行逐只检查,检查方法:用手轻捏鸡脖,大拇指按住嗉囔,检查嗉囔是否饱满;然后按照从爪、跗关节、腿部、肛门、腹部、胸部、翅膀、头部顺序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将病弱残鸡从链条上剔除,放在密闭的桶内,同时由助手做好记录,由专人及时送解剖室剖检。

5.宰前检疫后的处理
5.1 经宰前检疫发现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鸡新城疫时,病禽按GB 16548-1996 3.1处理
5.1.1同群畜禽用密闭运输工具运到动物防疫监督部门指定的地点,用不放血的方法
全部扑杀,尸体按GB 16548-1996 3.1处理。

5.1.2 畜禽存放处和屠宰场所实行严格消毒,严格采取防疫措施,并立即向公司动保中心,同时在两小时在内上报市出入境检验
检疫局禽检科。

5.2除5.1所列的疫病外,患有其他疫病的家禽(如沙门氏菌),实行急宰,但要在正常屠宰之后进行,并采取预防措施尽量
减小细菌扩散的风险,屠宰完后要对设备进行清洗和消毒,
除剔除病变部分销毁外,其余部分按GB 16548-1996 3.3
规定的方法处理。

5.3 对判为健康的家禽,送宰前应由验证员出具准宰证。

6.车辆消毒:
车辆进厂时经0.2%的NaOH消毒,并作好《车辆消毒池消毒液更换记录表》,卸鸡后,鸡笼经鸡笼清洗机将鸡粪及污物冲洗干净,车辆经高压水枪将鸡粪及污物冲洗干净。

鸡笼装车后,用0.3%过氧乙酸喷雾消毒,并作好《车辆消毒情况检查表》。

7.宰后检验
家禽屠宰后应立即进行宰后卫生检验,宰后检验应在光照强度≥540LUX条件下进行,同时对生产线上的鸡只进行逐只同步检验,确保进入下道工序的污染鸡只为零。

1、内脏检验:
(1)用感官方式观察:心、肝、脾、胃、肠,色泽是否正常,有
无肿胀、肿瘤、出血、坏死等病理变化。

(2).每检验一只鸡手部冲洗一次;
(3).发现异常症状的内脏后,胴体和内脏同时下线放入废弃桶内
并由助手做好记录;
(4).把废弃桶内的胴体和内脏及时做无害化处理;
(5).班后统计废弃物数量。

2、腹腔检验:逐只检查腹腔有无残留内脏(肾除外)、肿瘤及病变。

(1).抓住鸡腿,将鸡胴体轻微抬起,感官检验其体腔内是否残留
内脏,是否有淤血,溃烂、肿瘤、胃肠内容物和胆汁污染现
象;
(2).每检验一只鸡手部冲洗一次;
(3).将体腔内残留的内脏去除,发现体腔内有严重淤血,溃烂,
肿瘤及体腔受到大面积污染的胴体后,下线放入废弃物桶
内,并由助手做好记录;
(5).把废弃桶内的胴体及时做无害化处理;
(6).班后统计废弃物数量。

3、体表检验:
(1).采用感官方式:首先观察鸡的胸部、翅内侧、腿内侧;然后
观察鸡的背部、翅外侧、腿外侧,观察肌肉有无弹性,体表
色泽是否正常、淤血、出血点、损伤、粪便、胆汁污染、放
血不良、溃疡、寄生虫、胸囊肿及其它病变;
(2). 每检验一只鸡手部冲洗一次;
(3).发现体表局部污染(粪便、胆汁)或轻微损伤、淤血、出血
点、溃疡、寄生虫、胸囊肿等可疑鸡只下线放在待检验桶;
发现放血不良及其它病变放废弃物桶内,并让其助手做好记
录;
(4).把待检验桶内的鸡只,由整理人员左手持镊子右手用刀将局
部污染处修掉并用水冲洗后返回生产线经检验人员再次检验
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镊子、刀具进行消毒(用82℃热水),
修割物放入脚踏式废弃物桶内,废弃物及时做无害化处理;
(5).班后统计废弃物数量。

8.宰后检验后处理:
8.1经宰后检验发现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和鸡新城疫动物疫病时,按以下方法处理:
(1) 立即停止生产;
(2) 生产车间彻底清洗、严格消毒;
(3)立即向公司动保中心
同时在两小时在内上报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禽检科。

(4) 畜禽胴体、内脏及其副产品按GB 16548-1996中 3.1处理。

(5)各项处理经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8.2经宰后检验发现普通病、中毒、肿瘤、严重污染和局部病损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1) 下列情形之一者,全尸销毁:腹水、肿瘤、放血不良、过度消瘦、大面积污染的
胴体、急性中毒、全身肌肉和脂肪变性、全身性出血的家禽;
(2)患有下列病变之一者,割除病变部分销毁,其余部分不受限制:
创伤、化脓、炎症、硬变、坏死、寄生虫损害、局部的淤血、出血、病理性肥大或萎缩,异色、异味及其他有碍卫生的部分。

(注:可编辑下载,若有不当之处,请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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