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试行)
深圳市龙岗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实施办法(试行)

《深圳市龙岗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龙岗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工作,根据《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结合龙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龙岗区城中村(旧村)改造的计划、建设、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旧村)是指我区城市化进程中依照有关规定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及继受单位(以下简称“原农村合作企业”)保留利用的建成区域。
第三条城中村改造坚持计划先行、产业优先、整体改造、完善配套、市场运作、高效推动的原则。
第四条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纳入全区年度土地供给计划。
第五条城中村改造应增强对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的保护,历史性建筑及其周围环境的保护应纳入城中村改造专项计划。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第六条区政府成立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常务副区长和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成员别离由区府办、旧城改造办公室、计划、财政、计划、国土、城管、公安、环保、建设、经贸、物流、民政、衡宇租赁、工商、监察、信访、侨务等部门负责人及各街道办主任等组成。
第七条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一)审定城中村改造计划和项目;(二)审议城中村改造计划指引和专项计划;(三)审定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改造单位”);(四)审定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的利用计划;(五)研究解决城中村改造工作中碰到的重大复杂问题,必要时报区政府决定;(六)研究决定城中村改造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旧城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旧改办”),主要职责是:(一)研究、拟定和落实城中村改造的有关政策办法;(二)编制城中村改造计划和专项资金年度利用计划;(三)负责城中村专项资金的利用和管理;(四)负责组织城中村改造项目预案的编制、公示及专家评审工作;(五)组织改造单位的招标、评议和公示;(六)组织编制、评审和公告城中村改造计划指引和专项计划;(七)签定城中村改造协议书,核发《城中村改造单位确认书》;(八)设立资金监管帐户,对拆迁补偿安置和公共设施建设资金进行监管;(九)对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进程进行监督管理;(十)指导各街道旧改办的城中村改造工作;(十一)协调城中村改造实施的相关工作;(十二)办理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龙岗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

龙岗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代拟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屋征收管理第三章房屋征收测绘与评估第四章征收补偿决定第五章权属核查及工作时限第六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规范本行政区(含坪山新区、大鹏新区,下同)内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征收主体】除市政府直接负责征收的项目外,其他属于本行政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对本区域范围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接受市政府的监督。
第四条【房屋征收部门职责】区政府确定龙岗区土地整备部门为龙岗区房屋征收部门,坪山新区土地整备部门为坪山新区房屋征收部门、大鹏新区土地整备部门为大鹏新区房屋征收部门。
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编制本区域范围内年度房屋征收计划草案和土地整备计划草案;(二)确定拟征收范围;(三)组织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区位、用途、面积等情况进行前期调查;(四)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房屋征收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论证;(五)开展项目费用概算工作,并制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计划;(六)拟定征收补偿方案;(七)根据区政府的要求以区政府名义组织有关部门召开论证会、听证会并征求意见;(八)根据区政府的要求以区政府名义发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决定;(九)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后发布征收提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相关限制事项的受理、审批、登记等手续;(十)专户存储、拨付、监管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十一)提供周转用房或者安置房。
对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负责报请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十二)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并签订委托协议书,监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工作;(十三)负责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的管理;(十四)承担与房屋征收项目有关的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龙岗区城市更新政策文件汇编

龙岗区城市更新政策文件汇编目录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 (2)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 (11)《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拆除重建类政策解读 (25)龙岗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操作基本程序 (30)龙岗区城市更新拆除重建类项目推进若干措施 (37)关于印发龙岗区城市更新拆除重建类项目推进若干措施的通知 (42)龙岗区城市更新拆除重建类项目规划公共设施用地移交补偿工作程序(试行) (48)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09年)》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决定》,切实推进我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以下简称“三旧”)改造工作,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省建设,确保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经济社会得到快速发展,综合实力实现历史性跨越,至今已连续23年经济总量排名全国第一。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消耗了大量的土地资源,粗放的土地利用方式已难以为继,土地资源供求矛盾日益突出,严重制约我省可持续发展。
立足土地资源省情,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千方百计盘活存量土地,统筹保障发展和保护资源,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必须着力解决的迫切而重大的课题。
(二)“三旧”改造是我省在土地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的情况下,拓展建设空间、保障发展用地的重要途径,是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省建设的重要内容。
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通过制度创新和政策完善,有效破解“三旧”改造的难题,在新增建设用地逐年减少、单位建设用地产出逐年提高的条件下,统筹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切实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力争在节约集约用地方面为全国探索出一条新路。
龙岗区城市更新项目签订房屋收购及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指导意见

龙岗区城市更新项目签订房屋收购及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指导意见一、背景概述龙岗区作为深圳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更新项目已成为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提升居民居住质量的重要手段。
在推进城市更新的过程中,房屋收购及搬迁补偿安置是关键环节,需要明确相关政策法规和操作指导。
二、政策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2.《广东省城市更新条例》3.《深圳市城市更新条例》4.其他相关政策法规三、指导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房屋收购及搬迁补偿安置应当公平、公正,确保居民合法权益。
2.依法依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执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进行收购和补偿。
3.经济合理原则:补偿安置方案应当经济合理,确保居民能够在城市更新中得到适当的经济利益。
四、指导要点1.收购程序(1)征收范围确定:明确需要收购的房屋范围,确保征收范围明确,不得过度扩大。
(2)征收方式:可以通过协商购买、征地拆迁等方式进行房屋收购。
(3)征收补偿标准:参照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确定合理的征收补偿标准,包括房屋评估价值和补偿费用等。
(4)签订协议:由征收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收购协议,明确双方权益及内容。
2.安置补偿(1)安置方式:根据被征收人意愿和实际需要,提供多种安置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就地安置等。
(2)货币补偿:按照征收补偿标准,将补偿款项支付给被征收人。
(3)就地安置:将被征收人搬迁至临近地区的新住房,确保其居住环境和条件不受影响。
(4)其他补偿:对于无法通过货币补偿和就地安置解决的问题,提供其他合理的补偿方式。
3.费用支付(1)征收费用:由征收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征收费用。
(2)评估费用:征收单位承担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的费用。
(3)过渡期费用:对于搬迁需要一定时间的被征收人,提供过渡期费用支持。
4.社会稳定(1)社会保障:对于生活困难的被征收人和特殊群体,要加强社会保障支持,确保其基本生活和权益不受影响。
(2)公众参与:在房屋收购及搬迁补偿安置过程中,积极开展社会公众参与,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龙岗 安置房管理办法

龙岗安置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龙岗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下称“更新项目”)专项安置房管理资金管理,保障城市更新工作健康有序开展,实现公共利益,保护被搬迁权利人合法权益,减轻实施单位负担,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龙岗城市更新办法》(龙岗人民政府令第290号)、《龙岗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和《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等相关规定,结合龙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更新项目回迁安置房建设交付、次期公共设施用地搬迁补偿等事项涉及的专项安置房管理资金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更新项目专项安置房管理资金应按照保障实施、适度安置房管理、动态核算的原则开展安置房管理账户设立、安置房管理资金测算、注入和使用等工作。
第四条龙岗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下称“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负责制定更新项目各类专项安置房管理资金的测算规则、账户管理规则、资金注入和使用规则等。
更新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下称“街道办”)为专项资金安置房管理单位,负责与被安置房管理单位签订专项资金安置房管理协议,并履行安置房管理职责。
第五条更新项目专项安置房管理资金的被安置房管理单位是更新项目实施主体。
20100912龙岗区土地储备整理、拆迁补偿及历史遗留问题规定整理(调整后)

龙岗区土地储备整理的相关规定 (1)关于印发龙岗区城市化转为国有已作适当补偿未出让可建设用地移交入库工作方的通知 (1)关于印发龙岗区城市化转为国有未出让土地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9)关于进一步加强龙岗区城市化转为国有土地日常管理的实施意见 (1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实施意见 (16)关于印发龙岗区城市更新拆除重建类项目推进若干措施的通知 (29)龙岗区拆迁补偿的相关规定 (31)关于印发龙岗区实施《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31)关于印发《龙岗区大鹏下沙整体搬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41)关于印发《龙岗区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奖惩办法》的通知 (45)关于加快龙岗区老屋村改造的实施意见 (48)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实施办法(试行) (51)深圳市龙岗区城中村(旧村)改造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60)深圳市龙岗区旧村镇更新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64)关于印发龙岗区原村民统建项目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67)深圳市龙岗区旧村镇改造实施原则与规定 (71)龙岗区历史遗留问题的相关规定 (78)关于印发龙岗区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信息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78)龙岗区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信息普查公告 (85)关于印发龙岗区违法建筑销售行为集中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85)关于开展龙岗区城市化转地土地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通知 (89)中共深圳市龙岗区委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关于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的意见 . 89 龙岗区土地储备整理的相关规定关于印发龙岗区城市化转为国有已作适当补偿未出让可建设用地移交入库工作方的通知深龙府办〔2009〕10号各街道办,区府属有关单位,驻龙岗处以上有关单位:《龙岗区城市化转为国有已作适当补偿未出让可建设用地移交入库工作方案》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岗区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

拆除
1、房地产证注销 2、水、电、管道、电信网迁移
1、市场调研 a、周边旧改项目的拆赔比; b、本村的住宅、厂房、商业的租金标准; c、经济测算
2、拆赔方案及合同拟定
3、项目宣传工作
a、宣传手册的制定 b、宣传条幅 c、沙盘的制定 d、组织项目参观及村民大会
谈判思路
策略:“抓大放小,先易后难,以点带面,逐个击破”
1、村委集体物业谈判
2、本村村民的谈判重点 a、村委领导班子及村委工作人员 b、村委股东及党员代表 c、村委工作人员亲属、朋友、关系户 d、注意事项:通过村委领导帮助及初步谈判,确定难、中、 易对在拆迁范围标准内的进行小范围签约,前期坚守标准
三、意愿征集及背景调查
业主改造意愿的强烈程度及可能对回迁安置的态度 业主对改造的预期希望值 业主的直接诉求 业主的配合度 业主的顾虑 建立业主档案,包括业主家庭结构;成员工作单位、联系 方式;拆迁安置补偿诉求等; 避谈具体补偿诉求,仅对改造后的好处进行宣传,通过意 愿征集可对业主进行分类,确定后期谈判的顺序。
项目范围确定
1、拆迁范围线 2、更新范围线 3、村界
二、测绘确权
1、项目组人员: (1)跟进测绘进度,每天汇报测绘工作; (2)与业主沟通,了解业主的基本信息; (3)了解建筑物的产权信息,并做好登记; (4)每日更新业主信息及建筑物信息CAD图。 测绘协助人员:村委主任2-3名,熟悉村里情况,协助理顺村里关系及业 主信息、产权信息的收集。 2、查违工作开展: (1)项目组人员每日对项目拆迁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进行巡查,发现违 法建筑及时上报; (2)加强与执法队的关系维护,与执法队、村委等建立查违的联动机制。 (3)建筑物、构筑物、每户业主数据汇总;
谈判思路
深圳龙岗拆迁补偿标准

深圳龙岗拆迁补偿标准深圳市龙岗区是中国改革开放的先行地区之一,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拆迁补偿标准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
针对龙岗区拆迁补偿标准的相关问题,我们进行了深入调研和分析,以期为广大受影响的居民提供准确的信息和参考。
首先,根据龙岗区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拆迁补偿标准主要包括房屋补偿、过渡补助、安置补助、搬迁奖励等内容。
其中,房屋补偿是拆迁补偿的核心内容,根据被征收房屋的性质、面积、建筑年限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相应的补偿金额。
过渡补助是指在搬迁过程中,对被征收房屋的居民提供的生活补助,以减轻他们的过渡期生活压力。
安置补助则是针对被征收房屋的居民在新居安置后所提供的一次性补助,用于解决安置后的基本生活需求。
搬迁奖励则是对自愿搬迁的居民提供的一定奖励,鼓励他们积极配合政府的拆迁工作。
其次,根据龙岗区政府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征收拆迁工作的通知》,对于房屋补偿标准的确定,应当充分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实际价值和居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补偿标准公平合理。
在实际操作中,政府部门会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以确定合理的补偿金额。
同时,政府还会根据被征收房屋的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的补偿政策,以满足不同居民的需求。
再者,针对拆迁补偿标准的执行问题,龙岗区政府要求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确保补偿标准的公平公正。
对于居民的投诉和意见,政府部门也会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政府还会加强对拆迁补偿标准的宣传和解释工作,让受影响的居民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应得的补偿标准。
总的来说,深圳龙岗区在拆迁补偿标准方面有着一套相对完善的制度和政策,力求保障受影响居民的合法权益。
但在实际执行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需要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以期达到更加公平合理的拆迁补偿标准,让受影响的居民得到更好的保障和补偿。
综上所述,深圳龙岗区拆迁补偿标准是一个复杂而又关键的问题,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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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加快推进龙岗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明确职责分工,规范工作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2号)、《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29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规〔2018〕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龙岗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符合《实施意见》规定条件的老旧住宅区,可纳入本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
占地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的老旧住宅区,不具备纳入城市更新项目条件的,可以纳入棚户区改造适用范围。
符合《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府办[2016]38号)第六条规定,无法独立进行改造的零散旧住宅区可以不纳入棚户区改造政策适用范围。
第三条【基本原则】龙岗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主导,公益为主棚户区改造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由区政府主导,以人才住房专营机构和国有企业为主,其他企业可以参与。
棚户区改造项目在满足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要求的基础上,住宅部分除用于搬迁安置住房外,应全部用作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以租为主,租售并举,人才住房由人才住房专营机构运营管理,保障性住房由区保障性住房专营机构运营管理。
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的人才住房,可由人才住房专营机构持有或回购;项目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可由区政府持有或回购,产权登记在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单位名下。
(二)统筹规划,有序推进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制定全区棚户区改造近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依据棚户区改造申报条件和实际情况筛选项目,安排项目实施次序,统筹谋划,稳步推进。
(三)以人为本,依法实施棚户区改造以改善人居环境,消除安全隐患,完善城市功能为目标,尊重权利主体意愿,依法依规组织实施。
第四条【职能部门】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下称“区领导小组”)是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全区棚户区改造工作。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建设局,负责区领导小组日常事务。
区住房建设局是全区棚户区改造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棚户区改造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原则,就辖区范围内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开展前期组织、协调及维稳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成员单位及工作制度】区领导小组由区委书记、区长任双组长,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任常务副组长,分管城市更新和住建工作的区领导任副组长。
成员单位包括区法制办、区维稳办、区信访局、区发改局、区经济促进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建设局、区文体旅游局、区卫生计生局、区环保水务局、区城管局、区集资办、区城市更新局、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区建筑工务局、区土地整备中心、区重点区域署、区保障房公司、龙岗公安分局、龙岗交通运输局、龙岗规划国土管理局、龙岗市场监管分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龙岗所和布吉所、龙岗供电局、龙岗人才安居公司、各街道办。
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区领导小组实行例会制度,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由组长主持,如有特殊情况也可委托常务副组长或副组长代为主持召开,其他分管区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参加会议,参会单位为与审议议题相关的成员单位。
第六条【区领导小组】(一)审议《龙岗区棚户区改造建设规划》;(二)审议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实施方案、概念规划和专项规划,审定项目建设用地及土地出让事宜;(三)审定搬迁安置补偿方案和搬迁安置补偿协议;(四)审议棚改项目房屋征收和查违事宜;(五)审定项目终止事宜;(六)审定区棚户区改造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七)研究并解决棚户区改造项目重大疑难问题。
第七条【区住房建设局】(一)编制《龙岗区棚户区改造建设规划》;(二)起草区棚户区改造规范性文件及其配套文件;(三)组织编制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四)受理、审查棚户区改造项目申报、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申请、项目终止的申请;(五)审查棚户区改造项目搬迁安置补偿方案和搬迁安置补偿协议;(六)核查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涉及的政策性房屋信息;(七)核发项目实施主体确认文件,签订项目监管协议;(八)对棚户区改造项目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监督施工过程,对拆除情况进行确认;(九)办理建设工程招投标备案、施工许可;(十)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十一)接收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分配配建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等职能范围事项。
第八条【区城市更新局】(一)审查项目概念规划和专项规划,并报区领导小组审议;(二)负责项目建设用地报批,核发建设用地方案图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三)负责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展项目规划验收及其他规划管理工作。
第九条【区发展改革局】(一)按规定办理区政府投资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及纳入年度投资项目计划审批;(二)按规定办理社会投资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核准、备案。
第十条【区教育局】(一)负责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片区学位情况进行核查,在专项规划阶段对规划配套教育设施提出意见;(二)负责对棚户区改造项目权利主体、住户、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住户的子女入学、学位等进行统筹协调与安排;(三)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内学位相关维稳工作。
第十一条【区财政局】做好棚改前期工作经费保障,并根据发改部门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按基本建设程序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第十二条【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负责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涉及的违法建筑依法依规开展查处工作,依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区土地整备中心】(一)将棚户区改造项目申报纳入市房屋征收年度计划;(二)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实施房屋征收工作。
第十四条【市规划国土委龙岗管理局】依申请负责将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年度城市建设与土地利用实施计划。
第十五条【区物业管理中心】(一)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政府公共服务设施规划配建指标及图纸进行审核,提出相关配建意见;(二)按照相关规定对棚户区改造项目配建的政府公共服务设施进行统一接收和管理。
第十六条【街道办事处】(一)宣传、贯彻棚户区改造政策;(二)调查辖区旧住宅区综合情况,筛选、申报棚户区改造项目;(三)组织开展土地与建筑物信息、住房产权核查,房屋质量、周边公共配套设施等综合情况调查及测绘、评估等工作;(四)委托专业机构对旧住宅区住房质量、消防、使用功能或配套设施或地质灾害开展评估;(五)发布棚户区改造意愿征集公告,开展意愿征集工作;(六)申请将项目纳入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七)编制棚户区改造项目概念规划、搬迁安置补偿方案;(八)委托专业机构开展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九)组织开展搬迁补偿协商工作,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十)项目启动行政征收的,受区土地整备中心委托,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开展征收补偿具体工作;(十一)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信访维稳工作。
街道办事处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相关规定,可引入专业机构协助开展上述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主体】(一)编制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规划;(二)进行住房权属核查,确定被搬迁人;(三)根据街道办委托,编制搬迁安置补偿方案;(四)开展搬迁补偿协商工作,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五)按照搬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支付补偿款;(六)组织开展房屋搬迁、拆除、产权注销工作;(七)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概算等,办理规划、用地、建设等相关手续;(八)组织开展勘察、设计、施工建设与管理等工作;(九)申请办理规划、建设、消防等验收手续;(十)组织安置分房工作;(十一)移交项目配建的人才住房或保障性住房;(十二)完成项目监管协议约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八条【相关部门】其他相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能分工,履行棚户区改造项目中与本部门有关的工作职责,落实区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组织实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九条【棚改规划】区住房建设局根据全区既有老旧住宅区排查情况编制《龙岗区棚户区改造建设规划》,报区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作为项目计划审批及实施改造的重要依据。
属于《龙岗区棚户区改造建设规划》确定的重点区域范围及改造批次的项目优先开展,未列入重点区域内项目原则上不纳入计划范围,经区住房建设局初审确有必要纳入的,报区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后通过。
第二十条【搬迁安置补偿标准】全区棚户区改造搬迁安置补偿采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以及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等方式,由权利主体自愿选择。
搬迁安置补偿标准如下:(一)货币补偿标准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确定;(二)实行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实行就地回迁安置,产权调换标准按照套内建筑面积1:1或不超过建筑面积1:1.2确定;(三)奖励权利主体每套住房增购不超过1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增购面积的价格按照同地块安居型商品房的价格计收,最高不超过被搬迁住房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第二十一条【房屋征收、查违】搬迁安置补偿协议签约期限内,签约率达到本实施细则的要求,或经区领导小组确定实施的项目,可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实施房屋征收。
如发现涉及违法行为的,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依法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第二十二条【棚改项目退出】因改造意愿低于本实施细则的要求,或搬迁安置补偿协议的签约率低于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导致项目不具备启动条件的,应当终止该旧住宅区的棚户区改造工作。
第二节项目申报与审查第二十三条【棚户区改造启动】棚户区改造包括街道办事处依职权启动和业主申请启动两种方式。
业主申请启动棚户区改造的,应由业主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申请;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社区工作站申请。
第二十四条【项目初步意愿征集】街道办事处在棚户区改造项目启动3个月内,开展摸底调查,掌握并更新该项目的土地与建筑物信息、住房产权、房屋质量、周边公共配套设施、改造意愿等情况,建立信息台账。
调查摸底阶段反馈的有改造意愿的权利主体占小区权利主体总人数比例未达到95%的,视为该小区权利主体改造意愿不强烈,项目自行终止,由街道办发布项目退出公告。
本细则计算权利主体人数时,房屋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的全体共有人按一个权利主体计算。
第二十五条【取得项目评估报告】街道办事处调查摸底后,对有改造意愿的权利主体占小区权利主体总人数比例达到95%及以上的旧住宅区,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旧住宅区住房质量、消防安全、使用功能或配套设施开展评估,并取得下列文件中的一项或多项报告:(一)地质灾害评估机构出具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三)消防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四)规划设计机构出具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