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等功标准表
伤残军人优抚条例最新

伤残军人优抚条例最新伤残军人优抚条例最新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制定了关于最新版伤残军人的优抚政策。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全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7年伤残军人优抚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四条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和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
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死亡抚恤第七条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
第八条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烈士:(一)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二)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三)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参加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四)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实验死亡的;(五)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后人楷模的。
福建师范大学关于大学生应征入伍优抚待遇的规定(修订)

福建师范大学关于大学生应征入伍优抚待遇的规定(修订)为了鼓励广大青年学生踊跃参军、报效祖国,根据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做好征集2008年各级各类院校应届毕业生工作的通知》(参动〔2008〕13号)和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军区司令部、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试点工作的通知》(〔2002〕司联字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现就我校大学生应征入伍优抚待遇规定如下:一、服役前(一)入伍学生应尽可能参加本学期所学课程的考试。
如确实不能参加考试的,应向所在学院提出免试的申请,由学院根据该生平时学习情况评定成绩。
(二)入伍学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内。
(三)当年已缴交学费和住宿费的入伍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向学校申请办理退还手续或由学校代为管理。
(四)已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入伍学生,符合发展条件的,应及时发展其入党。
(五)毕业班入伍学生完成专业课程学习后,因实习期未满没有取得毕业证书的,可将入伍视为实习。
二、服役期间(一)服役学生的父母享受军属有关待遇,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待。
(二)服役学生的服役年限计入其毕业后的工龄。
(三)服役期间立功受奖的,按立功受奖等级增发当年度优待金。
荣立三等功的,增发当年度优待金的30%;荣立二等功的,增发当年度优待金的60%;荣立一等功或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当年度优待金的100%。
(四)有条件的服役学生可自学原专业课程,经部队团级单位批准,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
三、退役后(一)学生退役后一年内必须复学。
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复学的,必须回校办理有关手续,否则视为自动退学。
(二)入伍前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但未兑现奖励的,复学后可相应提高一个等级(一等奖学金除外)。
复学后的学费和住宿费按复学后所在专业入伍前的收费标准,以实际在读年限收取。
学费减免有关事宜按《福建师范大学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办法》执行。
黑龙江省职称评审标准新(实验)

黑龙江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自然科学研究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自然科学研究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自然科学(含农业、畜牧、兽医、林业)研究、医学科学研究、体育科学研究、工程技术、科技开发、科技管理、知识产权、实验技术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科技研发和科技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自然科学研究专业适用于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等研发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医学科学研究专业适用于从事基础医学、预防医学、临床医学及中医学等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体育科学研究专业适用于从事运动人体科学、运动技术学、体育工程学等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工程技术专业适用于从事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开发、工程设计、工程项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等研发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科技开发专业适用于从事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及产业化、技术引进、技术改造、技术经纪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科技管理专业适用于从事科技计划、项目及成果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科研仪器设备管理、技术合同管理、科技情报信息管理等科技工作的管理人员。
七、知识产权专业适用于从事知识产权审查、知识产权代理、知识产权研究分析、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评估和知识产权应用推广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八、实验技术专业适用于从事实验技术研究、实验器材开发设计、实验仪器设备维修与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资格名称自然科学研究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助理研究员(工程师、实验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研究员。
第二章申报资格第五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表彰奖励实施细则(三篇)

表彰奖励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激励员工积极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表彰奖励实施细则。
第二条表彰奖励具有鼓励和激励作用,旨在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创造力,同时也可以增强员工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第三条表彰奖励的公正性、透明度和权威性是保证其有效性的基础,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选和颁发。
第四条表彰奖励分为集体奖和个人奖两种,具体细则如下。
第二章集体奖第五条集体奖由领导小组根据部门工作情况和绩效评估结果进行评定,并由组织部门负责执行。
第六条集体奖按季度评定,并于季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公布评定结果。
第七条集体奖的评定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部门业绩:包括完成工作目标、达成绩效指标等。
2. 团队协作:包括团队合作精神、团队效能等。
3. 问题解决能力:包括有效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创新解决方案等。
第八条集体奖的评定结果根据综合评定得分进行排序,评定得分最高的部门评为优秀集体,其次为先进集体,再次为进步集体。
第九条优秀集体可获得奖金和奖状,并入选业绩展示橱窗;先进集体和进步集体可获得奖状,并在内部网站发布表彰通告。
第三章个人奖第十条个人奖由领导小组根据部门工作情况和绩效评估结果进行评定,并由组织部门负责执行。
第十一条个人奖按季度评定,并于季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公布评定结果。
第十二条个人奖的评定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工作成绩:包括完成工作任务、达成绩效指标等。
2. 工作质量:包括工作完成的精度、细致程度等。
3. 工作态度:包括工作积极性、责任心、团队协作等。
第十三条个人奖的评定结果根据综合评定得分进行排序,评定得分最高的个人评为优秀个人,其次为先进个人,再次为进步个人。
第十四条优秀个人可获得奖金和奖状,并入选业绩展示橱窗;先进个人和进步个人可获得奖状,并在内部网站发布表彰通告。
第四章计分方法第十五条评定得分的计算采用加权平均法,根据具体情况可调整各项指标的权重。
第十六条评定得分的计算公式如下:评定得分= Σ(指标得分× 指标权重)。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公安部令第66号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6号)《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已经2003年4月2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XXX二00三年七月二十四日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奖励工作,促进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公安机关奖励工作要服从服务公安工作全局和中心任务,及时奖励在各项公安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
第三条公安机关奖励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按绩施奖;(二)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三)公开、公平、公正;(四)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
第四条公安机关奖励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公安机关政工部门是奖励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管理奖励工作。
公安机关其他部门配合政工部门做好奖励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奖励经费列入各级公安机关财务年度预算,从公安业务费中列支,专款专用。
第二章奖励的类别、对象和等级第六条奖励分为集体奖励和个人奖励。
第七条集体奖励的对象是各级公安机关建制单位和为完成专项工作临时成立的非建制单位。
第八条个人奖励的对象是各级公安机关在职在编人民警察。
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人民警察,生前有重大贡献或者突出事迹,符合奖励条件的,可以追授奖励。
第九条集体奖励由低至高依次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个人奖励由低至高依次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学生申请免修课程、置换课程、替代学分管理办法

学生申请免修课程、置换课程、替代学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鼓励学生结合自己的兴趣和爱好,进行自主学习,积极参加相关的科技、文化、体育活动和社会实践,加强学生创新创业意识和实践能力的培养,注重学生个性化发展和提升职业素养,提高就业竞争力。
经学校研究,根据学生在校(籍)期间取得的各类成果,准予其申请免修课程、置换不及格课程、或替代选修课学分。
为规范此项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申请项目认定(范围)1.学生考取所在专业指定的、非毕业资格要求的专业技能或职业资格证书(包括国际证书),可以申请免修相关的专业课或置换考核没有及格的相关的专业课,或申请替代任意选修课的学分。
学分替代标准:学生考取初级专业技能或职业资格证书(包括国际证书)计2学分,中、高级专业技能或职业资格证书(包括国际证书)分别计4、6学分;非英语专业学生通过高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简称“三级”)计2学分,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通过四级计4学分,通过六级计6学分;非计算机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生计算机等级考试,通过一、二、三级者分别计1、2、4学分;学生参加湖北省普通话水平测试,获一级乙等及以上成绩,计2学分。
获二级甲等成绩,计1学分。
2.学生获得国家专利或在正式出版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专业论文、作品等,根据学校主管单位制定的认定项目,可以申请免修相关的专业课,或置换考核没有及格的相关专业课程,或申请替代任意选修课学分。
学分替代标准:学生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刊物发表作品,学术论文一篇计4学分,非学术类文章视具体情况计1-2分。
合作者比照第一作者依次以0.5为单位递减记学分。
3.学生参加由学校统一组织的市级以上相关专业方面的技能竞赛(包括专业文化综合素质竞赛和体育竞赛),根据学校技能竞赛主管单位制定的认定项目,可以用所获得的竞赛成绩申请免修相关的专业课,或者置换考核没有及格的相关专业课程,或申请替代任意选修课学分。
学分替代标准: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8、6、4学分,获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6、4、2学分,获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4、2、1学分。
四有优秀士兵

四有优秀士兵你了解过什么是四有优秀士兵吗?“四有”优秀个人分为三类:①“四有”优秀军官(警官);②士兵(学员);③文职人员,每一类人员都有严格的评选标准。
军官(警官)评选标准:突出对党忠诚、善谋打仗、敢于担当、实绩突出、清正廉洁5条。
士兵评选标准:突出信念坚定、听党指挥,素质过硬、能打胜仗,英勇顽强、不怕牺牲,品德高尚、品行端正4条。
文职人员评选标准:突出政治合格、业务熟练、恪尽职守、遵规守纪4条,每一条下面又有更加详细的标准条件,另外,还有一些基本条件。
“四有”优秀个人评定,每人每年参评1次,每年评选数分别控制在基层军官、士兵、学员、文职人员总数的20%以内。
当兵如何获得四有优秀士兵?四有优秀士兵就是以前的优秀士兵,这个奖励也算是部队最初级的奖励。
对于新兵和义务兵来说,四有优秀士兵就是非常重要了。
比如本科毕业生士兵提干,就很可能需要四有优秀士兵这个条件。
对新同志而言,更多的是鼓励和认可,也能让他们在最开始的军旅生涯中更有干劲。
大部分的单位还是会提倡把四有优秀士兵给义务兵,多鼓励一下新同志。
四有优秀士兵的比例大概是百分之二十,五个士兵中能评一个,但大部分单位的四有优秀士兵都是给兵龄一到二年的新兵了。
获得优秀士兵有什么好处?“四有”优秀个人的奖励颁发军委统一规范的奖状、证章证书,各单位政治工作部组织填写“四有”优秀个人登记表并归档,使用军队喜报专递信封给优秀个人家庭寄发喜报。
连续2年被评为“四有”优秀个人的,优先晋升使用,入党、从士兵中招收选拔军官和骨干配备的对象,应当从“四有”优秀个人中产生。
连续3年被评为“四有”优秀个人的,应当记三等功一次,被评为全军“四有”优秀个人标兵的,应当记二等功一次,等等。
公务员考核规定(2020年修订)

公务员考核规定(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公布日期】2020.12.28•【文号】•【施行日期】2020.12.28•【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考评正文公务员考核规定(2006年12月26日中共中央组织部部务会会议审议批准2007年1月4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发布2020年12月8日中共中央组织部部务会会议修订2020年12月28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准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考核,是指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标准和程序,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政治素质、履职能力、工作实绩、作风表现等所进行的了解、核实和评价。
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着眼于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集中统一领导、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突出考核公务员做好本职工作的实际成效,树立讲担当、重担当、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鲜明导向,坚持下列原则:(一)注重实绩、群众公认;(二)客观公正、精准科学;(三)分级分类、简便易行;(四)奖惩分明、有效管用。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四条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
(一)德。
全面考核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重点了解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初心使命,忠于宪法、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情况;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