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课件 危害国家安全罪34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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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刑法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第3条 【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 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 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1. 成文法 2. 行为时有效的法律:从旧兼从轻,第12条 3. 规定明确、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不 定期刑 4. 合法解释刑法,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 释
第一章 刑法概说 (1-12) 第二章 犯罪和犯罪构成 第三章 犯罪客观要件、犯罪客体 第四章 犯罪的主观要件和主体要件 第五章 违法性排除事由 第六章 犯罪既遂、未遂、预备和中 止 第七章 共同犯罪 第八章 单位犯罪 第九章 罪数形态 第十章 刑罚概说 第十一章 刑罚体系 第十二章 刑罚的裁量 第十三章 刑法执行 第十四章 追诉时效
二、犯罪的核心要素是行为 行为是犯罪概念的核心要素。 1. 行为时人作用于外界(法秩序)的唯一 途径,没有行为,不可能侵害法益,不存 在社会危害性,也就不存在犯罪与刑罚。 2. 行为具有可观察、描述的特性,法律只 能以行为作为基点来界定犯罪。 分则条文中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均是一 个一个的行为类型。
刑法学
总则 (五章101条)
分则 (十章351条)
第一章 概述 第二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 利罪 (分则第四章) 第三章 侵犯财产罪 (分则第五章) 第四章 贪污贿赂罪(分则第八章) 第五章 渎职罪 (分则第九章) 第六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分则第一 章) 第七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分则第二 章) 第八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罪(分则第三章) 第九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分则 第六章)
空间效力:以属地原则为主、属人、保护原则、普遍性管 辖为辅,优先适用属地原则,排斥其他。
分则第二章危害国家安全罪课件

行为人只要具有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不管其所煽动的对象是否相信或接受其所煽动的内容,也不管其是否去实行所煽动的有关颠覆活动,均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本法第56条和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本罪的认定1、本罪是选择性罪名,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的,构成武装叛乱罪;组织、策划、实施武装暴乱的,构成武装暴乱罪。2、武装叛乱与武装暴乱的区别主要是,行为人是否以境外组织或境外敌对势力为背投敌叛变之性质,这是犯罪分子的主要倾向;而武装暴乱只是在境内直接同国家和政府对抗,而没有投靠境外的意图或联系。
一、背叛国家罪
背叛国家罪,指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客体: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客观方面:勾结外国并危害国家安全主体:自然人一般主体(中国人)主观方面:故意境外机构、组织,包括境外机构、组织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或组织,境外个人包括在境内无我国国籍的人。中国人,一般是窃据党政军要职,握有实权和具有政治影响力的人。
罪构成。如果行为人被捕、被俘而未投降敌人的,不构成本罪。(二) 本罪的认定1、与偷越国(边)境犯罪的区别。本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后者不以危害国家安全为目的。2、投敌叛变后,又进行危害国家的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实行数罪并罚。(本罪的行为不能包容其它危害国安的行为)3、与背叛国家罪的关系。两罪都存在背叛国家的特点,且犯罪主体都是中国公民,区别在于:(1)直接客体不同,本罪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后者的直接客体是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2)客观方面不同。本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104条武装叛乱、暴乱罪4
①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Y≥10年;
②对积极参加的,处3≤Y<10年
③对其他参加的处Y<3年、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暴乱的,依前款从重处罚)
第105条
第1款颠覆国家政权罪5
第110条间谍罪10
①处Y≥10年或者无期徒刑;
②情节较轻的,处3≤Y<10年。
第111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11
①处5≤Y<10年;
②情节特别严重的,处Y≥10年或者无期徒刑;
③情节较轻的,处Y<5年、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112条资敌罪12
①处Y≥10年或者无期徒刑;
第102条背叛国家罪1第1款分裂国家罪2
①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Y≥10年
②对积极参加的,处3≤Y<10年
③对其他参加的处Y<3年、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2款煽动分裂国家罪3
①处Y<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②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Y≥5年。
②情节严重的处Y≥5年。
第108条投敌叛变罪8
①处3≤Y<10年;
②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Y≥10或者无期徒刑。
第109条叛逃罪9
①处Y<5年、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②情节严重的处5≤Y<10年;
③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前款从重处罚。
②情节较轻的,处3≤Y<10年。
①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Y≥10年;
②对积极参加的,处3≤Y<10年
①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Y≥10年;
②对积极参加的,处3≤Y<10年
③对其他参加的处Y<3年、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暴乱的,依前款从重处罚)
第105条
第1款颠覆国家政权罪5
第110条间谍罪10
①处Y≥10年或者无期徒刑;
②情节较轻的,处3≤Y<10年。
第111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11
①处5≤Y<10年;
②情节特别严重的,处Y≥10年或者无期徒刑;
③情节较轻的,处Y<5年、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112条资敌罪12
①处Y≥10年或者无期徒刑;
第102条背叛国家罪1第1款分裂国家罪2
①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Y≥10年
②对积极参加的,处3≤Y<10年
③对其他参加的处Y<3年、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2款煽动分裂国家罪3
①处Y<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②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Y≥5年。
②情节严重的处Y≥5年。
第108条投敌叛变罪8
①处3≤Y<10年;
②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Y≥10或者无期徒刑。
第109条叛逃罪9
①处Y<5年、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②情节严重的处5≤Y<10年;
③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前款从重处罚。
②情节较轻的,处3≤Y<10年。
①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Y≥10年;
②对积极参加的,处3≤Y<10年
刑法学(下册)课件第17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4.行为对象:本罪的叛逃的对象是境外,投奔的对象只能是外国政府或者 境外机构、组织等;投敌叛变罪投奔或者投降的对象可以是国内外任何敌 对势力。
第五节 叛逃罪
(四)本罪与军人叛逃罪的界限 1.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 国家工作人员;军人叛逃罪的主体限于军人。 2.客观方面:军人叛逃罪的客观方面仅限于军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 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本罪还包括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 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的情形。 注意:掌握国家秘密的军人在非履行公务期间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 的,由于军人也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此时应以叛逃罪论处。
第五节 叛逃罪
三、叛逃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10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113条第2款的规定,犯 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5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 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 规定。即犯本罪的,可以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情节严重的以及未 被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三、武装叛乱、暴乱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104条的规定,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 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其他参加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策动、胁迫、勾引、收买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 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106条的规定,与境外机构、组 织、个人相勾结犯本罪的,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113条的规定,犯武装叛 乱、暴乱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 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5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 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即犯本罪的,对 于其他参加者,可以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对于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积极参 加的,以及未被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其他参加者,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节 叛逃罪
(四)本罪与军人叛逃罪的界限 1.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 国家工作人员;军人叛逃罪的主体限于军人。 2.客观方面:军人叛逃罪的客观方面仅限于军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 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本罪还包括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 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的情形。 注意:掌握国家秘密的军人在非履行公务期间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 的,由于军人也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此时应以叛逃罪论处。
第五节 叛逃罪
三、叛逃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10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113条第2款的规定,犯 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5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 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 规定。即犯本罪的,可以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情节严重的以及未 被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三、武装叛乱、暴乱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104条的规定,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 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其他参加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策动、胁迫、勾引、收买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 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106条的规定,与境外机构、组 织、个人相勾结犯本罪的,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113条的规定,犯武装叛 乱、暴乱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 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5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 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即犯本罪的,对 于其他参加者,可以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对于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积极参 加的,以及未被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其他参加者,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21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 本罪的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中国公民, 一般来说不是普通公民, 而是窃据我国党、政、军机关要职, 掌握重要权力或具有相当社会地位和政治影响的人。
二、分裂国家罪
• 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组织
行 为 策划 实施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包括 中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本罪是必要共同犯罪
刑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 刑法第106条规定
煽动行为的特征
• 内容特定性:即煽动、挑拨民族关系、制造民族矛盾, 煽动他人着手实 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犯罪活动等。
• 形式多样性: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实施+补充行为 • 行为的公开性:即煽动行为必须针对不特定或者多数人实施。煽动要公 开实施, 但不以公然实施为必要, 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宣传煽动行为, 即 使被煽动对象没有接受煽动内容,并未着手从事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 一的活动, 对成立本罪既遂也没有影响。 • 不是公开煽动, 而只是鼓动、怂恿特定个人或少数人实施分裂国家行为 的, 不构成煽动分裂国家罪, 乃是分裂国家罪的教唆犯, 在被教唆者实 际实施被教唆的分裂国家罪的场合, 教唆犯才成立犯罪既遂。
• 1998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明确规定:明知出版物中载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而予以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以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处罚。这是对本罪行为的补充性规定。
• 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教唆行为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区别表 现在: • 颠覆国家政权的教唆行为针对特定的个人或少数人实施; 煽 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则以不特定或者多数人为对象, 具有明显 的公然性。 • 例如在行驶中的汽车上捏造并传播发生政治暴动的事实, 鼓 动他人参与或声援的, 就属于煽动而非教唆。 • 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教唆必须在被教唆人犯被教唆罪之后, 才 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既遂,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中被煽动 人是否实际着手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 不影响本罪既遂 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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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
一、放火罪 ➢(一)概念与构成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焚烧 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根据刑法第 17条第2款的规定,为已满14周岁且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八、过失爆炸罪 过失爆炸罪,是指过失地引起爆炸,
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 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客观 方面表现为,引起爆炸,致人重伤、死亡 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 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为 过失。本罪的客体为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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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过失地投放危
失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 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 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与放火、决水、爆 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的 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 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 一般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本罪的客 体为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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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失火罪
失火罪,是指过失地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 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 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起火灾,造成他人重伤、死 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 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本罪 的客体为公共安全。
七、过失决水罪
过失决水罪,是指过失地造成水患,危害公 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 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造成水 患,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 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 体。本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
一、放火罪 ➢(一)概念与构成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焚烧 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根据刑法第 17条第2款的规定,为已满14周岁且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八、过失爆炸罪 过失爆炸罪,是指过失地引起爆炸,
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 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客观 方面表现为,引起爆炸,致人重伤、死亡 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 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为 过失。本罪的客体为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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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过失地投放危
失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 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 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与放火、决水、爆 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的 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 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 一般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本罪的客 体为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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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失火罪
失火罪,是指过失地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 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 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起火灾,造成他人重伤、死 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 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本罪 的客体为公共安全。
七、过失决水罪
过失决水罪,是指过失地造成水患,危害公 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 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造成水 患,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 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 体。本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二十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六、叛逃罪 (一)本罪的概念和特征 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 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在境 外叛逃的行为,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 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 行为。 其主要特征是: 1、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 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掌握国家秘 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 叛逃的行为。 2、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 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
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的 行为。 武装暴乱罪 ,是指国内人员独 立组织、策划、实施武装暴乱 的行为。 两罪的不同是,前者以勾结外 国为条件,而后者没有以勾结 外国作为前提,只是由国内人 员独立进行的武装暴乱活动。
四、颠覆国家政权罪
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组织、策划、实
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行为。其主要特征是: (一)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 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行为。这里的“国家政权”有两层含义: 一是包括我国各级权力机关、司法机关、 军事机关等在内的整个政权;二是包括 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人民政府。“推翻 社会主义制度”,主要是指以各种方式 改变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军事、外 交制度。 (二)犯罪主体主要是窃据党和国家重 要权力和具有一定社会地位和影响的野 心家、阴谋家。
(二) 认定本罪应注意的问题 1、罪与非罪的界限 主要在于是否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 的行为。 2、本罪与背叛国家罪的区别 二者主要在主体和客观方面存在区 别。 3、本罪与投敌叛变罪的区别 主要是主体和客观方面的区别
(三)叛逃罪的刑事责任
注意第109条第二款的规定: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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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装暴乱,是采取武装的形式,进行暴力骚乱、对抗国家 和政府。
武装叛乱与武装暴乱都是以武装的方式,较大规模地实 施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行为,区别在于叛乱具有叛变或者 投奔境外的性质,暴乱则不具有投靠境外组织或敌对势力 的目的。
武装叛乱、暴乱罪
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 然人。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都可以成 为本罪的主体。
武装叛乱、暴乱罪
武装叛乱、暴乱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 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
客体是我国现行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
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 者武装暴乱的行为。“组织”、“策划”、“实 施”,其含义基本与上述分裂国家罪中所释相同。 “组织、策划”不仅包括负责组织武装叛乱、武 装暴乱的行为,而且包括策动、胁迫、勾引、收 买他人进行武装叛乱、武装暴乱行为。
家安全的活动。间谍组织的“代理人”,是指在间谍组织委托、指派 或者授意下,接受间谍组织的任务或为其服务等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 全的组织和个人。如外国在华的某公司,虽然在组织上不隶属于该国 的间谍组织,但其接受了为间谍组织收集情报的任务,这时该公司可 视为间谍组织的代理人。(3)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是指为军事侵略 我国的敌对势力提供有关我国国家安全的重大军事设施、建设工程、 城市等目标的行为。此种行为的实施,不以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 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为限。
具体的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都不应以本罪论处。
分裂国家罪
2.本罪与背叛国家罪的界限
(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 均可构成,没有特别限制;而背叛国家罪的主体只能是中 国公民。
(2)客观方面的行为不同.
首先,本罪不要求“勾结外国” ,但勾结境外的机构、组 织或个人或 “勾结外国”实施分裂国家行为的,均可构成 本罪;而背叛国家罪则要求“勾结外国”才能构成。
武装叛乱与武装暴乱都是以武装的方式,较大规模地实 施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行为,区别在于叛乱具有叛变或者 投奔境外的性质,暴乱则不具有投靠境外组织或敌对势力 的目的。
武装叛乱、暴乱罪
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 然人。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都可以成 为本罪的主体。
武装叛乱、暴乱罪
武装叛乱、暴乱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 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
客体是我国现行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
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 者武装暴乱的行为。“组织”、“策划”、“实 施”,其含义基本与上述分裂国家罪中所释相同。 “组织、策划”不仅包括负责组织武装叛乱、武 装暴乱的行为,而且包括策动、胁迫、勾引、收 买他人进行武装叛乱、武装暴乱行为。
家安全的活动。间谍组织的“代理人”,是指在间谍组织委托、指派 或者授意下,接受间谍组织的任务或为其服务等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 全的组织和个人。如外国在华的某公司,虽然在组织上不隶属于该国 的间谍组织,但其接受了为间谍组织收集情报的任务,这时该公司可 视为间谍组织的代理人。(3)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是指为军事侵略 我国的敌对势力提供有关我国国家安全的重大军事设施、建设工程、 城市等目标的行为。此种行为的实施,不以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 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为限。
具体的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都不应以本罪论处。
分裂国家罪
2.本罪与背叛国家罪的界限
(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 均可构成,没有特别限制;而背叛国家罪的主体只能是中 国公民。
(2)客观方面的行为不同.
首先,本罪不要求“勾结外国” ,但勾结境外的机构、组 织或个人或 “勾结外国”实施分裂国家行为的,均可构成 本罪;而背叛国家罪则要求“勾结外国”才能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