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老院案例

合集下载

养老机构意外风险的六个案例

养老机构意外风险的六个案例

养老机构意外风险的六个案例展开全文一位住在养老院的老人在卫生间洗澡不慎摔倒,事发后老人看似无异样,工作人员也未及时采取相应救助措施,老人不久后并发疾病死亡。

虽然该位老人是自理级入住者,但法院仍然认定养老院作为提供老年人住养、护理、康复、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没有对该民老人尽到合理和谨慎的注意义务,最终,法院判决养老院承担赔偿责任。

养老服务业因为工作环境密闭而拥挤,服务人员也因工作繁杂负荷量大,经常与老人频繁接触,更因为老人身体功能不稳定性、情绪与行为不确定性,相关工作人员面临的风险就比其他行业更复杂。

如何在提高服务质量、降低营运成本的前提下,让老人能够在养老机构住的安全安心,对每一位养老工作者而言,从内心到外在行为,都应对风险预防与管控做到滴水不漏的境界。

本文提供六个曾经发生在国内的养老机构风险案例,透过这些实务,让我们更清楚意外发生时,不仅造成老人生命受到威胁,也让养老机构面临很大的经营挑战,任何养老行业经营者及工作人员不可不慎。

案例1下肢瘫痪的陈大爷2016年住在北京某家养老院,有一天他住的房间发生火灾,陈大爷被严重烧伤,后不治身亡,家属以养老院看护不力为由告到法院。

养老院辩称火灾是因老人在床上吸烟引发,但因现场已被破坏,消防部门未作出事故原因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养老院在火灾发生后采取了救护措施,但难以认定被告平时对于火灾发生的安全防范,有完全尽到应尽的审慎注意义务,故结合养老院的过错程度,判决养老院赔偿家属56万余元。

案例2曾凡(化名)的曾祖父在入住的养老院内活动时,因自行从轮椅上站立起来不慎摔伤。

而养老院拿出签订的服务合同,声称老人未按养老院提供的服务方式、安排的具体服务时间接受服务而受伤害,养老院不承担责任;老人在院内独自活动,因自己的原因而受到意外伤害,养老院不承担责任。

案例3尹老先生住在一家敬老院,他被安排与王大爷同住一室,有一天早上,尹老先生的家属来到敬老院,竟然发现尹老先生倒在地上,一旁的王大爷则是身上、手上满是血迹。

敬老院 服务案例

敬老院 服务案例

敬老院服务案例以下是一些敬老院的服务案例:1.恩平市横陂镇敬老院:该敬老院主要为该镇特困供养人员提供机构养老服务。

目前由社会工作者机构进行运营管理。

其中,服务对象林叔是一位69岁的老人,入住敬老院前是该镇的低保户。

林叔因脑梗塞影响伴随着高血压、言语障碍、右腿活动功能障碍等后遗症,且只有侄女唯一亲人,并外嫁到边远地区。

在医生诊断为失智症后,林叔在侄女的协助下申请来到敬老院。

社会工作者针对林叔存在的问题进行评估分析,结合林叔和其侄女的需求,以生态系统理论为指导,运用专业个案的方式进行服务介入,同时融合以林叔为服务对象周围环境的变化,促进其与其他系统的良性互动,以延缓老人失智病程发展,改善老人生活质量。

2.北航社区智慧养老服务联合体:全国首个单位社区智慧养联体在北航社区成功创建,该项目由北京泰康溢彩公益基金会、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北航社区居委会联合发起,旨在创建全国首个单位社区智慧养联体。

试运营一年以来,养联体在为老人提供出行、居家照护、就医和健康监测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政策应享方面,主动发现并落实47位重度失能失智老年人护理补贴;在志愿服务方面,组建10支志愿服务队伍,开展摆渡出行、送医等服务130人次,组织公益活动10场,服务420人次,家庭医生公益服务153人。

在专业服务方面,养老服务商累计为老年人提供22793人次服务,当前正在为1623位老人提供养老服务。

3.居家养老服务:随着老龄人口的增加,特别是空巢老年人数量的增多,居家养老服务已成为一个突出问题。

一些地方在县老龄办、镇政府的指导下,在村两委会的领导下,以老年人协会为依托,以志愿者服务为主体,以结对帮扶为形式,积极开展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他们为空巢、独居、失能困难老人提供了日常生活照料服务。

以上案例仅供参考,每个敬老院都有各自的服务特色和模式。

在实际工作中,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适合的服务方案。

敬老院健康教育实践案例

敬老院健康教育实践案例

敬老院健康教育实践案例
《关爱老年健康,敬老院启动健康教育实践》
近年来,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加剧,关注老年人的健康问题愈发凸显。

为了帮助敬老院内的老年人更好地认识和维护自己的健康,某敬老院开展了健康教育实践活动。

敬老院在开展健康教育实践活动时,首先进行了健康状况调查,了解了老年人各自的健康状况和需求。

在此基础上,敬老院制定了一系列的健康教育内容,包括营养健康、常见疾病防护、体育锻炼等方面的知识。

同时,为了更好地将健康知识传达给老年人,敬老院特地邀请了专业的医生和护士来进行健康讲座,同时还利用多媒体设备进行健康知识的普及和宣传。

在健康教育实践活动中,老年人们积极参与,表现出了浓厚的兴趣。

他们认真地听取医生的讲解,踊跃地发问感兴趣的问题,并且还通过互动参与活动,积极地传递和交流健康知识。

敬老院的工作人员还根据老年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个性化的健康管理计划,并指导老年人如何在日常生活中更好地保持健康。

随着健康教育实践的开展,老年人们逐渐意识到了自己健康管理的重要性,纷纷表示将会改变生活方式,注重营养均衡,加强锻炼,积极配合医生的治疗和康复计划。

同时,敬老院也将继续开展健康教育实践活动,帮助老年人更好地维护健康,以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养老服务优秀案例

养老服务优秀案例

养老服务优秀案例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康复护理等服务的机构或项目。

随着老龄化问题的日益突出,养老服务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下面列举了10个优秀的养老服务案例。

1. 春暖花开养老院:该养老院位于郊区,环境优美,设施齐全。

养老院提供饮食、住宿、医疗、康复等一站式服务。

员工热情周到,为老人提供温馨的家庭式照料。

2. 亲情养老社区:该社区是一个以家庭为单位的养老服务项目。

每个家庭都有一位年轻人居住,负责照顾附近的老人。

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医疗护理和娱乐活动等服务,让老人感受到家庭的温暖。

3. 心灵驿站:这是一个专门为失独老人提供心理支持的机构。

他们组织老人参加团体活动,提供心理咨询和社交交流的机会,帮助老人缓解孤独和心理压力。

4. 文化养老院:这个养老院注重为老人提供文化娱乐活动。

他们组织老人参观博物馆、艺术展览和音乐会等,让老人保持积极向上的心态,并提供文化讲座和手工艺课程等养老教育。

5. 康复之家:这是一个专门为需要康复护理的老人提供服务的机构。

他们提供物理治疗、职业治疗和言语治疗等康复服务,帮助老人恢复功能和提高生活质量。

6. 智慧养老社区:这个社区引入了智能科技,在老人的住所里安装了智能设备,可以实时监测老人的生活状况,并提供紧急呼叫和定位功能,确保老人的安全。

7. 心愿实现计划:这个计划帮助老人实现他们的心愿,比如帮助老人完成旅行梦想、见到久别的亲人等。

通过满足老人的心愿,帮助他们保持积极的生活态度。

8. 志愿者服务队:这个服务队由一群热心的志愿者组成,定期到养老院和社区为老人提供陪伴和帮助。

志愿者们陪老人聊天、散步、购物等,让老人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和关爱。

9. 技能培训班:这个培训班为老人提供各种技能培训,比如电脑操作、手工艺制作、舞蹈等。

通过学习新技能,老人可以保持活力,丰富生活。

10. 家庭养老服务:这是一种将养老服务引入家庭的模式。

专业的养老护理员进入老人家庭,提供家庭照料、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等,让老人享受到家庭式的养老服务。

医疗事故案例:老人在敬老院摔伤致死 被判担半责

医疗事故案例:老人在敬老院摔伤致死 被判担半责

[案情介绍]【案件详情】因张老太自敬老院的楼梯上摔下后卧床不起直至死亡,张老太的八名子女向敬老院协商赔偿未果,将敬老院诉至密云法院。

近日,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敬老院承担50%的责任,赔偿张老太的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万余元。

2009年7月,张老太被子女们送至县某敬老院养老,每月缴纳护理费1200元。

2010年4月17日,张老太自敬老院三楼的楼上摔下,随即被敬老院的工作人员送至密云县医院救治。

经诊断,张老太为头面部外伤,鼻骨粉碎性骨折,鼻面部皮肤挫裂伤,左眶内外壁骨折。

随后,张老太便一直卧床不起,直至5月11日死亡。

张老太的八名子女认为敬老院在母亲摔伤一事上存在过失,因协商赔偿未果,将敬老院诉至法院,索要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2万余元。

[案情分析][判决结果]庭审中,敬老院表示,张老太是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一切行动均由工作人员协助。

但事发时,是张老太自己将反锁的门栓打开,并自行坐轮椅行至楼梯处摔伤的,张老太的行为属自残,自己已经尽到了管理责任,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司法鉴定,张老太的死亡与摔伤之间存在部分因果关系,外伤造成张老太死亡的参与系数为50%。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老太是在敬老院内摔伤的,敬老院主张张老太是自残行为,自己尽到了管理职责,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加以佐证,故应对张老太因外伤所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遂依据司法鉴定的结论,判决敬老院对张老太的死亡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赔偿张老太八子女医药费等共计86635.07元。

[相关法规]【相关法律知识】司法鉴定2005年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养老院_法律案例(3篇)

养老院_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男,75岁,退休教师,因老年痴呆症入住被告乙养老院。

原告于2019年3月与被告乙养老院签订《入住协议》,约定原告入住乙养老院,每月缴纳养老服务费。

2020年5月,原告在养老院内摔倒,导致股骨颈骨折。

原告认为,被告乙养老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其受伤,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乙养老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0万元。

二、争议焦点1. 被告乙养老院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2. 原告受伤是否由被告乙养老院造成?3. 被告乙养老院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 被告乙养老院作为专业的养老机构,应当对入住老人的安全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乙养老院在原告入住期间,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原告摔倒,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

2. 原告受伤发生在被告乙养老院,且被告乙养老院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告受伤与养老院无关,故法院认定原告受伤与被告乙养老院存在因果关系。

3. 根据上述分析,被告乙养老院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的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四、案例评析本案涉及养老院侵权责任纠纷,具有以下特点:1. 被告乙养老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被告乙养老院作为专业养老机构,应当对入住老人的安全负责。

然而,在原告入住期间,被告乙养老院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原告摔倒,导致原告受伤。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乙养老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原告受伤与被告乙养老院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原告受伤发生在被告乙养老院,且被告乙养老院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告受伤与养老院无关。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乙养老院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被告乙养老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养老院案例分析

养老院案例分析

养老院案例分析第一篇:养老院案例分析案例分析:1.林老太入住某养老院,护理等级为三级。

某日下午4时老太在自己居室内走动,因地湿滑而摔倒造成左股骨骨折。

老人及亲属将养老院告上法院。

原告称当天下午护理员曾在房内拖地,地面湿滑,由于地面设施存有缺陷,造成自己受伤。

被告认为原告已与自己签署了协议书和告之书,内有原告受伤属负责条款范围,且原告选择了三级护理,其起身走动等行为不包括在护理范围。

自己是福利机构,收费较低,原告年纪大身体欠佳其受伤,院内并无过错。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有入住协议,但原告按时支付了相关费用,并入住被告养老院,双方已形成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因此负有保障原告本身不受伤的义务。

现原告在住院期间摔伤,被告应该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依据《国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该入住协议属于无效协议,因此判养老院赔偿林老太各类损失12900元,精神抚慰金不支持。

2、一位入住不久的痴呆老人午饭后,被安排午睡休息,在护理人员下楼吃饭后不久,从2楼窗户翻下(没有防护栏)发生坠楼事件。

此前院方已发现该老人有幻视、幻听现象,院方与家属沟通,家属认为问题不大,愿意承担可能发生的后果,但未形成文字上的承诺,院方在事件的第一时间发现,并将老人送往临近医院抢救,但因抢救无效不幸身亡。

事后,老人家属提出院方在防范措施上存有缺陷,对事故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要求赔偿。

经协商院方赔偿家属1万元。

此案件除暴露出硬件设施有缺陷外,还反映出对存有幻视、幻听现象《精神疾病的表现》,明显不适合居住的老人没有及时动员转院或劝退,结果酿成悲剧造成损失。

3、七十多岁李姓老人年老体弱,女儿将他寄托在某街道养老院,同年端午节,因护理员护理不当,让老人躺着吃粽子,还让老人喝水,致使糯米卡在喉咙(粽子遇水胀),导致窒息死亡,事发之后,双方就丧葬费、医疗费等赔偿事宜达成协议。

但之后老人女儿又将养老院告上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误工损失计247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管理中未对护理人员进行正规培训,致使老人进食时发生意外,养老院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养老院老人个案案例

养老院老人个案案例

养老院老人个案案例《养老院老人个案案例:李奶奶的故事》嘿,咱今天来讲讲养老院里李奶奶的故事。

李奶奶啊,那可是个特别有趣的人!你能想象吗?一个八十多岁的老太太,整天精神头十足。

(李奶奶常笑着说:“我可不能老态龙钟的哟,我还得好好享受生活呢!”)刚到养老院的时候,她还不太适应,常常一个人坐着发呆。

(就像一只失去了方向的小鸟一样,可怜兮兮的呢。

)但没多久啊,她就找到了自己的乐趣。

养老院里组织各种活动,李奶奶每次都积极参加。

(她总是说:“哎呀呀,我可不能错过,多有意思呀!”)有次手工活动,她的手不是特别灵活了嘛,旁边的王大爷还笑话她呢,说她这也不行那也不行的。

可李奶奶啥也没说,只是笑笑,然后继续努力做着自己的手工。

等最后完成的时候,那作品可漂亮啦,直接把王大爷惊得目瞪口呆!(这不就好比丑小鸭变成白天鹅了嘛,哈哈!)她和养老院的工作人员关系也特别好。

有个小姑娘特别照顾她,她可好啦,经常会给小姑娘带点自己做的小点心。

(李奶奶说:“这孩子就像我亲孙女一样,我可得对她好点。

”)李奶奶还有个特别的爱好,就是听广播。

每天下午,她都会准时坐在自己的位置上,戴着老花镜,听着广播里的故事。

那认真的模样,真让人感动。

(这要是换了你,能这么专注吗?)我觉得啊,李奶奶就是我们所有人的榜样。

她虽然年纪大了,但她的心永远年轻。

她告诉我们,不要被年龄限制住,要尽情去享受生活。

生活中总会有不如意,但只要有一颗乐观积极的心,啥困难都能过去。

李奶奶用她自己的行动,向我们诠释了什么是真正的热爱生活。

我们难道不应该向她学习吗?。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敬老院案例资料
(仅供内部参考)
一、老人摔断股骨治疗期间离世2月中旬,余家5兄妹将老父亲余老送入某养老院。

余老子女在他入住养老院时,填写《老人病史介绍》中介绍老人有高血压、脑梗、心脏病和老慢支。

同年11月26日上午,余老因在该养老院摔倒,医院诊断为左股骨胫骨骨折。

从此,余老一直在数家医院轮流住院治疗,直至去年3月19日去世,直接死亡原因为急性肾衰。

去年9月下旬,余家五兄妹向法院诉称养老院未尽护理义务,导致老父亲下楼时不慎摔倒受伤,要求法院判令该养老院赔偿各类经济损失15.4万余元。

法庭上,养老院辩称余老入住,是在起床后坐在床上打坐时摔倒所致,且余老自身身体状况较差,死亡原因与骨折不存在因果关系,认为养老院不存在侵权行为。

法院认为,余老是在养老院摔倒并导致骨折,养老院无法证明已尽到了管理之责或是余老故意造成自身伤害,养老院应对余老骨折事宜承担全部责任。

根据死者的病历及多次入院、出院小结内容表明,余老的左侧股骨胫骨骨折,不是老人死亡的直接原因,养老院可对余老的死亡不承担责任。

余家兄妹所主张由养老院赔偿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法院不予认可。

法院酌情认定死者治疗骨折的医疗费、护理费、辅助用品费、律师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3.67万元,由该养老院赔偿。

二、老人罹患褥疮感染导致病故2008年5月,陆老伯及家人与本市某养老院作为甲、乙、丙三方共同签署了《敬老院老人入住协议书》约定,年近80岁的陆老伯因患脑梗不能自理,自愿要求入住养老院。

去年1月末,陆老伯子女将老人转往另外一家养老院时,在进行例行入住检查中发现陆老伯全身有多处褥疮。

同年2月中旬,陆老伯被送往医院就诊,入院诊断除了全身多发褥疮伴感染外,还伴有肺部感染、急性冠脉综合症、慢性心功能衰竭及脑梗塞后遗症。

7月4日,陆老伯死亡,直接死亡原因为褥疮感染,但与导致死亡的疾病或情况无关的其他重要情况为肺部感染及糖尿病。

去年9月上旬,陆老伯家人起诉到法院称,因养老院对老人未尽到护理责任,致使老人身患多处褥疮并导致死亡,提出由养老院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精神赔偿金计21.5万余元。

法庭上,该养老院辩称并反诉称,陆老伯入住养老院时就已经患有褥疮,之后再次发作及死亡也有自身原因,死者生前患有低蛋白,他的死亡与养老院没有关系。

认为养老院已经尽力护理,多次送老人到医院治疗还垫付医疗费,要求陆老伯子女支付已垫付的医疗费、交通费合计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陆老伯入住该养老院后,就未离开过该养老院,且该养老院认可陆老伯入住养老院时并无明显褥疮,法院可以认定该养老院对陆老伯身患褥疮存在过错。

而且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记载,褥疮感染是造成陆老伯死亡的直接原因。

法院酌定该养老院承担85%的赔偿责任。

为此,法院支持陆老伯子女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

涉及该养老院反诉要求陆老伯子女支付垫付的医药费、交通费法院予以认可。

判决由该养老院支付陆老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计18万余元;陆老伯家属返还养老院医药费、交通费近3000元。

三、贼伙流窜专盗敬老院以沈道国、彭春燕、黄小东为首的的6人组成的盗窃团伙,在不到半年的时间内疯狂作案,盗窃14起,受害人多达30多人。

近日,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沈道国、彭春燕、黄小东等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至1年,并处罚金5千元至2千元不等。

经审理查明,自2009年7月至2010年2月2日短短半年时间里,以沈道国、彭春燕、黄小东为首的的6人组成的盗窃团伙以冒充电信公司工作人员或民政局工作人员的方式,骗得敬老院人员的信任,以调虎离山之计行盗窃财物之实,先后在重庆的长寿、云阳、城口等9个重庆区县的多个敬老院实施疯狂盗窃,先后作案十四次,共盗窃现金39030元,在社会影响极坏。

被告人沈道国、彭春燕、黄小东、邬循航、廖兴华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受刑罚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道国、彭春燕、黄小东、邬循航、廖兴华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故做出上述判决。

四、吉林辽源敬老院火灾事故辽源市西安区煤城新村21号楼103室一老年公寓发生重大火灾,造成6名老人死亡,1人重伤。

发生火灾时,经营者左某外出买菜,将房门锁闭,住在两个房间内的7名老人无力自救逃生,最终导致6人死亡1人重伤的严重后果。

火灾是由院民吸烟致使床上可燃物引燃导致火灾发生。

经营者左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西安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五、食物中毒院民死亡
中秋节,王口镇敬老院特意为养老人员做了大米饭和白菜炒肉,饭后不久,该院14人出现中毒症状。

事故已造成敬老院中3名老人死亡,5人危重。

(处理情况略)
六、死亡三个月无人知晓成干尸由于某敬老院管理上存在疏漏,死者在2010年11月5日晚不知去向,尽管敬老院管理人员多处打听寻找,但均未果。

直至2011年2月8日,工作人员撬开老人的房门后,才发现其已死亡。

(处理情况略)
七、敬老院照顾不周瘫痪老太全身长满蛆虫南岸区的刘先生将自己瘫痪的老母亲江素芳送到敬老院,本希望母亲能在里面生活得舒适,没想到三天前接到护工的电话,母亲身上竟然爬满了蛆虫,南岸武警总队医院,两个护士一直守在病床前为江素芳“捉虫”。

医生认为,是因为在敬老院里受到的照顾不周才出现这样的情况。

(处理情况略)
八、坠楼事件大连市长海县獐子岛镇敬老院,老人只“安”不“乐”精神空虚,7个月内发生3次坠楼事件。

(处理情况略)
九、打架伤人安庆玉琳路某敬老院里的两位老太太,因为生活习惯不同造成矛盾,一气之下,其中一老太太跑到厨房里拿来菜刀将另一老太太砍伤。

十、安徽、河南、江西等地养老院相继因用火不慎发生火灾,造成多人伤亡,教训十分深刻。

……
【编者按】老人养老院内独自进食窒息死亡,法院判决养老院赔偿十多万元;七旬老人在养老院摔倒受伤后死亡,养老院被判承担60%责任,赔了20万元。

老人走失、打架伤亡、瘁死、出现意外事故等等,老人出了事,家属告上法院,无论怎样,养老院都脱不了干系,一场官司下来,赔个十几万二十几万是很常见的,理由多为“护理措施不到位,活动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等。

“老人没事是根草,老人出事是个宝”,平时见不到他们人影,老人一有三长两短,全都过来索要赔偿。

这是一社会现象,一起伤害事故,可以让一个养老院破产。

“在养老院里,喂饭需要老人与护工的配合,一个很细微的动作没配合好,就可能造成伤害。

而老人摔跤,也很常见,甚至地面平坦也会摔跤,因为他们的腿脚不灵便了,很多意外防不胜防。

这样的新闻案例,几乎每个月都可以在媒体上看到好几起。

如今,到养老院养老已越来越普遍了。

与此同时,老人在养老院发生伤害事故而引发的民事纠纷也不断增多。

因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防患于未然。

此类案件的增多更应该给养老院提个醒:应当增强法律意识。

首先要完善合同,对老人身体状况、护理等级、服务内容以及双方的责任等列得越细越好。

必要时可以请法律工作者对合同把关。

其次,养老行业也应引入各类保险,在发生意外时可以减轻负担。

再者,工作人员应把院民和其亲友当成亲人,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也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莫肇超文
2011 .8.2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