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案例分析
养老机构火灾案例分析报告

养老机构火灾案例分析报告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人口结构的转变和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养老机构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火灾安全意识的欠缺以及设施设备等原因,一些养老机构发生了严重的火灾事故,给养老行业和社会带来了巨大损失。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起养老机构火灾案例,总结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改进措施。
第一部分:火灾案例调查1. 案例一:某城市某高档养老院发生火灾- 火灾原因:电器短路引起的- 受伤情况:20多名受伤,4人死亡- 现场情况:消防通道被物品堵塞、疏散逃生系统未能正常运作2. 案例二:某省某经济困难地区社区养老中心发生火灾- 火灾原因:明火使用不当导致起火- 受伤情况:15名老年人受伤,无人死亡- 现场情况:逃生通道狭窄、灭火器材不足第二部分:问题总结与改进措施1. 安全意识不足在这些养老机构的火灾案例中,一个关键问题是员工和管理者的安全意识不足。
缺乏对火灾预防和应急撤离的培训,导致了在火灾发生时无法迅速、有效地采取措施。
因此,应该加强员工和管理层对于火灾安全的培训,并建立相关的应急演练制度。
2. 设备设施不完善养老机构作为特殊场所,需要有一套科学可靠的消防设备设施。
然而,在上述案例中,均存在各种设备设施不完善的情况。
例如,消防通道被堵塞、疏散逃生系统未能正常运作以及缺乏足够数量和品质的灭火器等。
解决这些问题首先要落实相关法规标准并进行检查,并投入更多资源改善设备设施。
3. 应急预案缺失或执行不力在一些养老机构中,缺乏完善的火灾应急预案,或者即使有应急预案也没有得到有效执行。
这样一来,当火灾事故发生时,员工和居民无法有效地应对。
因此,养老机构需要建立健全的火灾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和培训。
第三部分:提出改进措施1. 加强安全培训与宣传养老机构应加大对员工和管理层的安全意识培养力度。
通过举办消防知识培训、开展防火宣传活动等方式,增强他们的防范意识,并确保每位员工都能正确操作灭火器等常用设备。
养老院食物中毒案例分析

养老院食物中毒案例分析一、背景我国老龄化社会的加剧,使得养老院成为了许多老年人的居住选择。
养老院的饮食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老年人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
本文将分析一起养老院食物中毒案例,找出原因,总结教训,为预防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提供参考。
二、案例概述2021年某月,我国某养老院发生一起食物中毒事件,共有20名老年人受到影响,其中5人病情较重。
经过紧急救治,所有患者病情得到控制,无生命危险。
事故原因经调查确认是食物中毒,具体原因为沙门氏菌污染。
三、案例分析1. 原因分析(1)食品原料采购:沙门氏菌污染的食品原料可能是采购过程中未能严格把关,导致不合格产品流入养老院食堂。
(2)食品加工:食堂工作人员在食品加工过程中,可能未能严格执行卫生操作规程,如生熟食品交叉污染等。
(3)食品储存:食品在储存过程中可能存在温度控制不当,导致细菌滋生。
(4)食品配送:配送过程中可能存在容器清洁不当,导致细菌传播。
2. 过程分析(1)事故发生:老年人食用了受沙门氏菌污染的食品后,出现恶心、呕吐、腹泻等症状。
(2)病情发展:患者病情迅速恶化,部分患者出现脱水、电解质紊乱等情况。
(3)紧急救治:养老院发现病情后,立即将患者送往医院救治,同时报告有关部门。
(4)调查处理: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查明原因,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四、教训与建议(1)加强食品采购管理,严格把关原料质量,确保食品安全。
(2)提高食堂工作人员的卫生意识,加强培训,严格执行卫生操作规程。
(3)完善食品储存制度,确保食品在储存过程中的温度控制,防止细菌滋生。
(4)加强食品配送管理,确保容器清洁,防止细菌传播。
(5)建立食品安全应急预案,提高养老院应对食品安全事件的能力。
五、总结养老院食物中毒事件对老年人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造成严重影响,也暴露出我国养老院食品安全管理的不足。
通过本次案例分析,我们应吸取教训,加强养老院食品安全管理,为老年人创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居住环境。
养老机构案例分析

养老机构服务风险案例分析案例1王某有五名子女,两名在国外定居,三名在国内从事个体经营业务。
国外的子女无法照顾老人,国内的子女因长期在外忙碌,也无暇照顾老人。
为了让老人能安度晚年,三名子女把老人送到某养老院住养。
入院时老人患有多种疾病,大小便失禁,入院评估后护理等级为专护。
老人入住养老院已三年,平时护理工作正常,子女及老人都比较满意。
2003年5月5日,是老人的83岁生日,一天的期待,因为没有子女前来祝寿,老人感到有些失望,虽然养老院特意给老人买了生日蛋糕并为其庆祝生日,但老人的心情一直闷闷不乐。
5月6日晚上,老人砸开了装有敌敌畏的柜厨,把一瓶敌敌畏喝了。
被随即赶来的服务人员发现,立即将老人送到了医院,并通知其子女。
后经医院抢救,老人最终还是离开了人世。
子女们很不理解这突来的事实,一怒之下,将养老院告上了法院,诉称:养老院没有将敌敌畏放置到老人无法拿到的安全位置,造成老人服毒自杀,养老院应承担相应责任和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计37010.97元。
养老院则辩称,老人是因为子女不孝顺,不给其过生日,一时想不开而自杀的,养老院对老人的自杀行为无过错,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养老院承担了老人的部分医疗费,双方当事人最终握手言和。
个案焦点:老人在机构服毒自杀,机构是否有责任?专家点评:该老人系意识清楚,具有正常的认知和辨识能力。
因此,老人服毒的直接原因非机构所致,机构对老人死亡无直接责任,但存有保管毒品不当等问题,调解处理是较为合适的解决方式。
吸取教训:(1)院方对入住老人的生命、健康负有保障其安全的义务,院方所提供的护理服务不能仅局限于对老人的生活照顾,还要注重老人的心理护理。
虽然特意给老人买了生日蛋糕为其庆祝生日,但“老人的心情一直闷闷不乐”的壮况未引起护理人员的关注。
(2)本案中的这种现象在养老院中已不在少数。
为此,在今后的工作中,对这些子女长年在外的服务对象,工作更周到一些,如提前或在老人生日这一天通过电话善意地提醒其子女。
养老护理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65岁,因患有慢性病,长期卧床,生活无法自理。
为了照顾张某,张某的妻子李某辞去了工作,全职照顾张某。
然而,随着张某病情的加重,李某逐渐感到力不从心,于是决定聘请专业的养老护理机构为张某提供护理服务。
经过多方考察,李某选择了某养老护理机构,并与该机构签订了养老护理服务合同。
合同约定,养老护理机构为张某提供24小时的护理服务,每月护理费用为8000元。
合同还约定,如因护理人员的过错导致张某受到伤害,养老护理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在张某入住养老护理机构不久,却因护理人员的疏忽导致张某意外受伤,李某遂将养老护理机构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养老护理机构是否应承担因护理人员过错导致张某受伤的法律责任?三、案例分析1.养老护理合同的法律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养老护理合同属于服务合同的一种,是指养老护理机构与被护理人或者其代理人之间,就养老护理服务事项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本案中,张某与养老护理机构签订的养老护理服务合同,符合服务合同的法律特征。
2.养老护理机构的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养老护理机构与张某签订的养老护理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养老护理机构为张某提供24小时的护理服务。
然而,因护理人员的疏忽导致张某受伤,养老护理机构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构成违约。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护理人员的疏忽行为属于执行工作任务,养老护理机构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3.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
本案中,张某因护理人员的疏忽受伤,其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
养老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老先生,男,75岁,患有老年痴呆症。
2018年,张老先生的子女为了照顾他的生活,将他送至某养老院居住。
然而,在入住养老院不久后,张老先生不幸遭遇意外,导致全身多处骨折。
家属认为养老院在护理过程中存在过错,遂将养老院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二、案情分析1.养老院是否尽到护理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养老机构应当对入住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
本案中,养老院作为专业的养老机构,理应尽到护理义务。
然而,在张老先生入住养老院后,养老院未能及时对其身体情况进行检查,导致张老先生在摔倒后未能得到及时救治,从而造成严重伤害。
因此,养老院在护理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
2.养老院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养老院作为老年人居住的公共场所,有义务保障入住老年人的安全。
然而,在张老先生摔倒事件中,养老院未能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导致事故发生。
因此,养老院在安全保障义务方面存在过错。
3.养老院是否尽到合理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养老机构应当向入住的老年人及其家属告知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入住手续等相关事项。
本案中,养老院在签订入住协议时,未对张老先生的健康状况进行充分了解,也未告知家属可能存在的风险。
因此,养老院在合理告知义务方面存在过错。
三、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养老院在护理、安全保障和合理告知义务方面均存在过错,导致张老先生遭受意外伤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判决养老院赔偿张老先生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养老院在护理、安全保障和合理告知义务方面的法律责任。
养老保险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凸显,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地位和作用愈发重要。
本案例以一起养老保险纠纷案件为切入点,分析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和存在的问题。
二、案情简介原告王某,男,1950年12月出生,系某市某区居民。
被告某市某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社保局”)负责管理该区养老保险事务。
王某于1975年进入某国有企业工作,至1990年退休。
退休后,王某一直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2015年,王某因身体原因无法继续工作,向社保局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社保局经审核,认为王某符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但根据相关规定,王某的养老金待遇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王某对此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王某是否符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2. 王某的养老金待遇是否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 社保局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四、法律分析1. 关于王某是否符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本案中,王某自1975年起参加工作,至1990年退休,累计缴费满15年,符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2. 关于王某的养老金待遇是否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缴费年限、缴费基数、个人账户储存额、基本养老金调整等因素确定。
”本案中,王某的养老金待遇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主要原因是其缴费年限较短、缴费基数较低、个人账户储存额较少等因素所致。
3. 关于社保局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规定延迟支付、不支付社会保险待遇;(二)违反规定提高、降低社会保险待遇;(三)违反规定调整社会保险待遇;(四)其他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
养老服务欺诈案例分析:虚假宣传

养老服务欺诈案例分析:虚假宣传案例名称:养老服务欺诈案例分析:虚假宣传引言:近年来,养老服务欺诈案件不断增多,消费者为了自己的老年生活选择信赖养老机构,却往往陷入虚假宣传的陷阱。
本文将以2010年之前的一起养老服务欺诈案例为例,详细分析事件经过,并由律师进行点评,旨在揭示养老服务欺诈行为对消费者权益和社会信任的影响。
案例背景:2010年初,某养老机构在广告中进行了虚假宣传,承诺提供安全、舒适、优质的老年生活环境,并声称拥有专业的医护团队和先进的医疗设施。
该宣传引起了许多老年人和其家属的关注,吸引了一批老年人和家庭选择该机构作为他们的养老之地。
事件经过:2010年3月,一位姓刘的老人与家人前往该机构进行实地考察,并与该机构签订了入住合同。
合同明确约定了该机构提供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根据合同内容,该机构承诺为老人提供每日三餐、医疗护理、康复保健等项目,以及提供居住环境、日常娱乐活动等。
然而,一旦老人入住后,他们却发现该机构严重违背了其虚假宣传和合同中的服务承诺。
实际上,该机构的医护团队数量不足,医疗设施陈旧不堪,无法提供及时且高标准的医疗服务。
老人们的饮食质量低劣,菜品缺乏营养,且食物卫生情况不合格,频繁出现食物中毒的情况。
此外,该机构对老人的日常娱乐活动关注不足,缺乏提供多样化的文体活动和社交机会。
老人及其家人对该机构的种种不合理、不符合合同承诺的行为感到愤怒和失望,他们决定寻求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他们与律师事务所取得联系,并了解到自己可以通过追究欺诈机构的法律责任来获得赔偿和修复。
法律程序及判决:2010年5月,老人及其家人通过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该养老机构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并要求赔偿因此而导致的身体伤害、精神痛苦以及其他经济损失。
法庭审理中,老人及其家人提供了大量证据证明该养老机构的虚假宣传和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他们提供了合同、广告宣传材料、目击证人证言以及医疗报告等。
经过辩论和调查,法院裁定该养老机构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并判决其赔偿老人及其家人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赔偿金。
养老机构责任事故典型案例分析

养老机构责任事故典型案例分析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养老机构的需求也日益增长。
养老机构作为提供老年人照料和居住服务的场所,其责任事故一旦发生,不仅会给养老机构自身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还会对老年人及其家属造成严重的伤害和经济损失。
因此,养老机构责任事故的处理和预防显得尤为重要。
以下是一则典型的养老机构责任事故案例,对其进行分析和总结,以期引起相关机构和人员的重视和警惕。
市养老院的一位老人在下午5点左右不慎从楼梯上摔下,导致髋关节骨折,入院治疗三个月;后经专家会诊认定,骨折康复后遗症无法完全恢复。
老人的家属认为事故的发生与养老院的安全管理不善有关,遂将养老院告上法庭。
从这一案例可以看出,养老机构责任事故主要涉及两方面的问题:安全管理和责任认定。
首先,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1.设施设备不达标:养老院的楼梯没有护栏或护栏高度不合适,存在安全隐患。
楼梯是老年人生活中容易发生意外的地方,对于养老机构来说,设置合适的护栏是保障老年人安全的基本要求。
2.缺乏安全培训和指导:养老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没有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指导。
对于老年人的照料和服务,有必要对工作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和操作规程的明确指导。
责任认定问题主要体现在:1.养老机构自身的安全监管不到位:养老机构管理方对设施设备和工作人员的安全管理存在疏漏,属于管理责任的范畴。
2.养老机构对老年人的照料不周:从老人家属的诉求来看,养老机构在照顾老年人的过程中存在疏忽和不尽职责的情况,属于服务责任的范畴。
为了预防和应对类似的责任事故,养老机构应该:1.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完善的安全制度和管理规范,确保设施设备达到安全标准,每天进行例行巡查和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2.提高员工培训: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操作规程的指导,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增强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3.规范服务流程:建立完善的服务流程和规范,提高照顾老年人的质量和效率,减少意外伤害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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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服务风险案例分析案例1王某有五名子女,两名在国外定居,三名在国内从事个体经营业务。
国外的子女无法照顾老人,国内的子女因长期在外忙碌,也无暇照顾老人。
为了让老人能安度晚年,三名子女把老人送到某养老院住养。
入院时老人患有多种疾病,大小便失禁,入院评估后护理等级为专护。
老人入住养老院已三年,平时护理工作正常,子女及老人都比较满意。
2003年5月5日,是老人的83岁生日,一天的期待,因为没有子女前来祝寿,老人感到有些失望,虽然养老院特意给老人买了生日蛋糕并为其庆祝生日,但老人的心情一直闷闷不乐。
5月6日晚上,老人砸开了装有敌敌畏的柜厨,把一瓶敌敌畏喝了。
被随即赶来的服务人员发现,立即将老人送到了医院,并通知其子女。
后经医院抢救,老人最终还是离开了人世。
子女们很不理解这突来的事实,一怒之下,将养老院告上了法院,诉称:养老院没有将敌敌畏放置到老人无法拿到的安全位置,造成老人服毒自杀,养老院应承担相应责任和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计37010.97元。
养老院则辩称,老人是因为子女不孝顺,不给其过生日,一时想不开而自杀的,养老院对老人的自杀行为无过错,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养老院承担了老人的部分医疗费,双方当事人最终握手言和。
个案焦点:老人在机构服毒自杀,机构是否有责任?专家点评:该老人系意识清楚,具有正常的认知和辨识能力。
因此,老人服毒的直接原因非机构所致,机构对老人死亡无直接责任,但存有保管毒品不当等问题,调解处理是较为合适的解决方式。
吸取教训:(1)院方对入住老人的生命、健康负有保障其安全的义务,院方所提供的护理服务不能仅局限于对老人的生活照顾,还要注重老人的心理护理。
虽然特意给老人买了生日蛋糕为其庆祝生日,但“老人的心情一直闷闷不乐”的壮况未引起护理人员的关注。
(2)本案中的这种现象在养老院中已不在少数。
为此,在今后的工作中,对这些子女长年在外的服务对象,工作更周到一些,如提前或在老人生日这一天通过电话善意地提醒其子女。
暂时联系不到子女,养老院的工作人员就要充当好其子女的角色,使老人摆脱孤寂落寞的心情。
(3)养老院对消毒药品、杀虫剂这类物品应严格管理,专人保管,领用也要严格手续。
该案例中一位专护老人能砸开橱柜拿到敌敌畏,说明养老院在敌敌畏放置位置以及对老人的护理管理方面存在较大隐患,应吸取教训。
更不应将敌敌畏放置在老人可能拿到的位置。
案例2老人住于某养老院内。
某日女儿前来看望,老人与女儿因为某些事情起了争执,女儿离开时并未告诉护理人员(在此之前,女儿每次探访离开时都会告知护理人员)。
她走后不久,老人即从二楼翻窗跳下,致腿骨骨折。
老人家属认为是院方未尽到看护之责,应该有院方承担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等。
但院方认为老人女儿与老人争吵,又不辞而别,对该起事件的发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且养老院的窗户设计符合市政府的有关规定,老人自杀,院方对此无责任。
后双方协商,院方支付七千余元医药费。
个案焦点:老人自杀的原因,是本案的关键。
专家点评: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老人与前来探望的女儿发生争执,事后女儿离开养老院时,又未将此情况主动向院里反映。
为此老人的女儿应负直接责任。
养老院的窗户设计符合养老机构设计标准,养老院在建筑设施上没有缺陷。
同时,该老人的自杀行为不是在护理员为其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因此,院方及护理人员没有过错,院方不应承担责任。
吸收教训:在此案中院方虽无责任,但应在加强管理上吸取教训,对老人平时的情绪和家属探访后的情绪应注意观察,加强院内巡视制度的落实,发现情况及时沟通,及时处理,尽量避免事故的发生。
因该案例养老院无责任,院方在协调后采取支付给老人家属7000余元医药费的方法不妥,此款可以养老院出于人道主义,用于老人家属精神慰藉较为合适。
案例32005年6月下旬,福利院发生了一起老人自杀事件。
事情是这样的,三级护理的周老伯入院后,其子女经常来院向他所要钱财,老人不胜其烦,情绪一直不好,渐渐的萌生了轻生的念头。
院方得知后,经常与老人谈心,并告知其子女。
星期日的一个早晨,工作人员因清洗拖把,打开了院边通往鱼塘的门锁,随后关上门,插上插销。
老人见状,乘没人注意拉开插销,偷偷跑出门外,跳入鱼塘,溺水身亡。
家属认为老人在院内发生死亡,院方理应负全部责任,索要数十万元赔偿金。
院方认为,老人死亡事出有因,院方已尽到责任。
个案焦点:老人自杀的原因,是本案的焦点。
专家点评:老人系精神正常,具有正常的认知和辨识能力。
老人自杀系因老人自己原因引起,自杀是老人的个人行为,老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老人自杀的起因是子女向老人索要钱财,使老人不胜其烦,过大的精神压力造成老人走上不归路,因此,老人的子女也应承担责任,机构不承担责任。
吸取教训:(1)院方知道老人有轻生念头,而且清楚造成老人心理压力的原因是子女对老人有经济的要求,虽然做到经常与老人谈心,而且也告知其子女,但在做法上还不够细致,如可在员工会议上将情况告诉大家,让大家对此事提高警惕,实行内紧外松的监护,预防万一。
又如告知其子女后,用书面形式要求其子女采取有实际效果的积极措施(包括将老人带回家),稳定老人的情绪,避免事故的发生。
(2)院方应加强管理,院内通往鱼塘的的门必须严格管理制度,出入应随手锁门,因鱼塘没有护栏,院内老人一旦进入,很容易出现事故,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案例4福利院一位老人,因患脑梗塞,讲话口齿不清,行动较为缓慢,护理等级为一级。
因其孙子结婚,家属没有让他参加喜宴。
老人闷闷不乐,一时想不通,第二天,独自一人走到院内的养鱼池旁,跳进鱼池中溺水身亡。
家属要求赔偿,院方认为没有责任,拒绝了家属的要求。
据了解该鱼池没有安装任何防护装置。
个案焦点:老人自杀死亡,机构是否有责任?专家点评:老人患脑梗塞,但精神尚正常,具有正常的认知和辨识能力。
因此,对于老人自杀行为,养老院并无直接过错。
但因养老机构鱼池未安装防护栏,违反了养老建筑设计标准。
另外,一级护理老人能独自一人走到院内的养鱼池旁也是对一级护理的老人在护理上存有疏漏的表现,因此,院方应承担相当的责任。
家属没有让老人参加喜宴致使老人闷闷不乐,家属也有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吸取教训:(1)该老人近日为家事而闷闷不乐,由于他患有脑梗,又不能讲话,致使他的不良情绪无法得到宣泄。
在这种情况下,护理人员应对他密切加以关注,设法与其沟通以疏导他的不良情绪。
养老机构在做好日常生活护理的同时,应注重加强老人心理护理工作,尽可能的避免事故的发生。
(2)该老人为一级护理,行动又缓慢,在他走到鱼池旁那么长的一段时间内为何无人发现?也暴露了机构在管理上的缺陷。
(3)鱼池旁不安装护栏是不符合养老建筑设计标准的,也对养老机构管理留下了严重的隐患。
案例5入住在某养老院内的李老伯生性孤僻。
04年6月,养老院附近的社区内有一位老人在家中上吊自杀,此事在养老院内传播开来,老人们议论纷纷。
几天后的一个凌晨,护理员发现该老人在房间内上吊身亡。
其同住室友说,老人去世前几天一直情绪低落,曾说过:这样死也挺好的。
老人家属认为养老院没有尽到看护的责任,没有及时通知家属老人心理情况,也没能及时制止老人自杀,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
养老院认为院方平时也很注意该老人的精神状态,但老人自杀是院方无法预见的事,院方不应承担责任。
后双方协商,社会心理引起自杀,由院方支付若干丧葬费。
个案焦点:机构对老人自杀是否不作为应承担什么责任?专家点评:该老人系自杀,既有自身性格上的因素,也有外界非理性行为的刺激,机构如能举证说明,则不应负有主要责任。
机构在老人的服务过程中,是否采取了以下相关措施,对是否承担次要责任,以及次要责任的大小也会产生影响。
第一,老人具有性格及心理上的问题、障碍、异常,程度如何,是否具有权威判断,机构在入院评估和住院过程中是否有据可依。
第二,机构在发现了老人情绪、性格、心理方面异常后,是否采取了疏导、监护甚至外院治疗措施,是否与家属进行了紧密沟通,其过程是否有据可查。
第三,老人在院是否实行了分级护理,员工配备是否到位,自杀是否及时发现,机构能否举证说明。
这可以视为机构是否有作为、是否有责任甚至法官倾斜度的分析参考。
吸取教训:该案例显示机构需要更加重视老人的心理、精神护理和社会关系的调整。
老人入住养老院,是一个完整的个体,既有老年人的共性特征,也有个人生活背景、文化、心理、家庭关系等差异性因素。
所以,老人的多样化需求越来越需要机构提供多样化的服务、个性化的专业服务。
或者是及时发现老人的服务需求,通过转介到精神卫生中心或医院精神科而给与专业性较强的服务。
实际上机构需要对该老人进行入院的精神评估、家属的沟通协调、精神危机干预预防服务。
该案例提醒机构应关注老人非理性思维与服务风险,对这类问题,需要加强社会工作专业方法的介入。
存在于老人中的忧郁、焦虑、人际关系适应不良等精神状态,处理不好会带来伤害他人甚至自残、自杀等非理性言行。
该老人生性孤僻,有不合群的人格表现缺陷,与人交往缺少热情和活力。
当该老人听到一些负面消息后,极易产生自卑感,此时又缺乏很好的沟通对象。
消极的不良情绪未能及时得到宣泄,自我更孤立,活着没有意思的想法就油然而生。
这是导致老人自杀的直接原因。
实际上,自杀具有“集体感染性”,需要采取危机干预措施,了解会导致自杀的危险因素,疏导老人的情绪,查找存有非理性言行的对象进行风险评估和个案护理等等。
案例62004年的一天深夜,住在敬老院的樊老伯撬开敬老院的大门门锁自行离院出走。
原因是:白天老人侄子来院,和老人发生争吵。
老人认为侄子不孝,而且钱已被他骗走,越想越气,就想到另一位侄子家去诉苦,老人向院里请假,院领导发觉老人情绪不稳定,而且天色已晚,没有同意。
因此老人半夜起床撬开门锁出走(养老院晚间不设专职门卫)。
老人在过马路时,不幸被车撞身亡。
因该老人是五保户,此事发生后,福利院为老人办理了丧事,并及时总结教训,进行整改。
个案焦点:老人夜间自行撬开养老院门锁外出,发生车祸,养老院有无过错?专家点评:该老人具有正常的认知和辨识能力,且其结果发生,系自行撬开门锁并外出所致,责任应由老人和肇事车辆单位承担。
吸取教训:本案例中虽责任不在养老机构,但院方在服务中仍存有不足,养老院虽因规模小、人手少晚间不设门卫,但门卫的工作内容是不能缺的,通常一些规模较小养老院都在夜间安排值班人员,值班人员负责院内巡视,并兼顾门卫工作。
该院未安排值班,有管理疏失。
“……老人向院里请假,院领导发觉老人情绪不稳定,而且天色已晚,所以没同意。
”但老人“情绪不稳定”这一现象没有引起养老院的重视,发生类似情况养老院应尽可能做好老人的心理疏导工作,稳定老人的情绪。
案例7某日养老机构中的老人出现不同程度的腹泻现象,经过检查发现该日早餐食物中混有变质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