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定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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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健康规章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规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公众健康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从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生产人员、销售人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通过建立健全的健康管理制度,确保从业人员身体健康,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单位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健康检查第四条从业人员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

第五条健康检查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体温、血压、心率、呼吸等生命体征检查;2. 内科、外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等常规检查;3. 肝功能、肾功能、血糖、血脂等生化检查;4. 传染病筛查;5. 职业病筛查。

第六条新入职的从业人员,应在入职前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健康检查结果由单位指定医疗机构出具,并建立健康档案。

第三章健康教育与培训第八条单位应定期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提高从业人员健康意识。

第九条健康教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健康生活方式的养成;2. 职业病预防知识;3. 食品安全知识;4. 应急救护知识。

第十条单位应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健康知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健康素养。

第四章个人卫生与防护第十一条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如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等。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工作服、工作帽、口罩等防护用品,确保自身和他人健康。

第十三条从业人员不得在工作场所吸烟、喝酒、进食等。

第五章病例报告与隔离第十四条从业人员发现自身或他人患有传染病时,应及时向单位报告。

第十五条单位应建立健全病例报告制度,对传染病患者进行隔离治疗,防止疫情扩散。

第十六条病例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1. 病例名称;2. 发病时间;3. 发病地点;4. 病例来源;5. 病例治疗情况。

第六章责任与奖惩第十七条单位应加强对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的监督,确保本制度有效实施。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制度的从业人员,单位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3篇)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3篇)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3篇)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书痴者文必工,艺痴者技必良,下面是爱岗的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较新13篇】,仅供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篇一一、从业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

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三、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一、食品生产、经营、餐饮人员须在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餐饮工作。

二、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和职业道德的培训。

三、食品生产、经营、餐饮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卫生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初次培训时间分别不少于20、50、15课时。

四、新参加工作人员包括实习工、实习生、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五、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离岗学习一周,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六、建立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篇二(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食品生产人员每年须进行健康检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2.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体的事情发生,同时进行相关培训。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渗出性皮肤病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二、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新参加工作或临时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四、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日健康晨检,出现咳嗽、发热、皮肤伤口或感染等有碍于食品安全的病症时,应当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五、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岗位的卫生管理要求,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手部清洁,不得在食品经营场所或贮存场所内从事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六、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健康检查和处置以及日常卫生检查等应当记录并建立档案,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污损,保管期限最低不得少于2年;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每年制定食品安全培训计划,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二、从业人员应当熟悉与岗位相关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掌握必备的岗位卫生操作技能,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三、未通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考核的食品安全管理员不得上岗;四、食品安全管理员一年内2次以上含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应当提出整改措施,完善培训、考核的方式;五、培训、考核以及整改措施应当建立档案,内容应当包括培训、考核以及整改措施实施的时间、地点、人员、方式、记录人等信息,不得涂改或污损,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配备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具体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并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二、食品安全管理员根据负责人的授权具体承担以下职责: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自律自查,督促制度落实;二组织实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督促不符合岗位健康卫生管理要求的从业人员调离岗位;三制订、实施食品安全培训、考核计划;四审核进货查验管理执行情况,对不合格食品实行一票否决权;五督促处置不合格食品;六审核各项食品安全记录,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七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指责;三、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介绍情况并提供资料;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保证食品安全的自律管理制度制定、实施自查计划,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二、食品安全自查由负责人或食品安全管理员组织实施,并负责不合格项的整改工作;三、食品安全自查一般分为定期自查和专项自查,定期自查应当根据所经营的食品风险等级确定频次,专项自查应当根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消费者、媒体舆情等渠道获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立即实施;四、经营场所布局、制作工艺流程、内部管理流程等重点管理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立即组织食品安全自查;五、食品安全自查不合格项应当查清原因、立即整改;有证据表明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当地食品要你监管部门报告,待问题排查整改到位后方可重新销售;六、食品安全自查应当建立自查档案,如实记录食品安全自查组织实施的时间、计划、人员、结果和排查整改情况,不得涂改或污损,保存时限不得少于2年;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明确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的对象、方法、频次和人员等内容,确保清洗、消毒效果;二、食品销售经营、贮存场所内环境包括地面、排水沟、墙壁、天花板、门窗等应保持清洁和良好状况;废弃物及时清理,清除后的容器应及时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三、食品销售经营、贮存场所应当做好防虫、防鼠等措施,防止虫害污染;除虫灭害工作应当采取物理捕杀的方法;四、食品销售设施设备应做到专区设置、专用标识、专人维护,确保设备设置能够正常运转;五、各类食品销售设施设备使用后应当立即清洗,存放在清洁的容器或区域内;直接接触食品的应当消毒,非直接接触食品的适时消毒;六、鼓励采用热力消毒方法对设施设备进行消毒,因材质、大小等原因无法采用热力消毒方法的可采用化学消毒方法;七、清洗消毒食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人体安全、无害;八、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应当建立档案,如实记录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的时间、对象、方法、频次和人员等内容,保存时限不得少于2年;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对采购的食品进行检查验收,确保从合法渠道采购合格产品;二、应当查验并索取供货者的许可证、供货票据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证明,供货票据应包括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三、严格查验供货者的运输工具,对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载的、不符合食品运输载温度、湿度条件的等不符合食品运输载条件的食品,应当拒绝收货,并主动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四、严格查验食品包装和感官性状,包装应当清洁、形状完整,无明显破损和受潮,食品具有该食品正常的感官形状,标签内容完整,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虚假内容;五、严格查验食品保质期,对过期食品应拒绝收货并主动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临期食品应当根据自身销售量确定采购量,确保食品在保质期内销售;六、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档案,如实记录查验负责人、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或保留相关凭证,记录或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食品贮存管理制度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加强食品贮存管理,确保食品在贮存过程中安全、不受污染;二、食品贮存场所应当符合食品标识上的贮存条件,具有与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设施;食品保存条件为常温的,其贮存温度不得超过30℃;三、应当建立食品入库台账,如实记录食品的入库日期、数量等相关信息;四、应当按照生熟分开、食品和非食品分开的原则对不同类别的食品和物品分区存放,并设置明显的标识;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五、各类食品应当按照包装标识的要求堆叠,不得超限量堆积、挤压存放;食品数量不得超过贮存库房、设备的装载限量,离墙离地10cm以上;六、应当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流转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建立食品出库台账,如实记录食品的出库日期、数量等相关信息;七、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档案,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及时处置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要求的食品;二、进货查验时发现不合格食品,应采取拒收、依据协议约定销毁等方式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发现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食品,应当设置专门区域封存,并使用醒目标识加以区分,并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三、进货查验后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并设置专门区域封存,同时使用醒目标识加以区分,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对标签标识等不危害食品安全的不合格食品,经食品药品监管局同意,经整改合格后可以重新上市;对违法添加、腐败变质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不合格食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销毁;四、对已经售出的不合格食品,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告知消费者,并书面通知供货者,相关处置情况及时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供货者需要召回的,应当积极配合;消费者要求退货或赔偿的,应当先行赔付;五、建立不合格食品处置档案,档案内容应当包括不合格食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数量以及处置的时间、方式、供货者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加强废弃物的处置管理,确保废弃物不非法流入食品市场;二、应当配备专门的容器或场所存放废弃物,并使用醒目标识加以区分;液体废弃物、具有挥发性气味的废弃物等应当存在密闭容器中,做到日产日清;三、废弃物的处置应当交由具备合法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置,索取其经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并签署合作协议;四、不得乱倒乱堆废弃物,不得将废弃物直接排放到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公共厕所、公共水域或交给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或者备案的单位或个人处理;五、应建立废弃物处置台帐,如实记录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以及处置单位等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由负责人或食品安全管理员具体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停止相关食品的经营活动,对涉及的食品、工具、设备等进行封存,并自发现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不得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隐瞒、谎报、缓报;三、应当立即执行不合格食品处置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通知相关供货者和消费者,防止突发事件恶化;四、应当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五、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台账,如实记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涉及的食品名称、批号、数量、生产厂家和联系方式、供货者名称和联系方式以及处置的方式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一、食品批发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二、应当建立食品批发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记录人等内容,或保存记载有上述信息的销货凭证;三、应当查验所销售的食品和食品批发销售台账,确保做到“账货相符”;四、记录或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范本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范本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的规范,确保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提高工作效率,保护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从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职工、合同工、派遣工、临时工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包括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职业病防护、心理健康等内容。

第四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确保从业人员的健康状态。

第五条本单位应当制定健康管理方案,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知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健康意识和健康素养。

第六条本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劳动保护设备,保障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

第七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心理健康管理制度,关心从业人员的心理健康,及时发现和应对心理问题。

第二章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第八条本单位应当制定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制度,明确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项目、频次以及标准。

第九条本单位应当为所有新进入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明确是否适宜从事相关工作,并建立健康档案。

第十条本单位应当定期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不得低于一年一次。

第十一条本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规定,对特殊岗位的从业人员进行特殊项目的体检。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健康体检,如有拒绝体检的,应当按照本单位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本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制定个性化的健康管理方案。

第三章职业病防护第十四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职业病防护制度,对与职业病有关的岗位和从业人员进行定期的职业病危害评估。

第十五条本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岗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相应的职业病防护档案。

第十六条本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护措施,确保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和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

第十七条本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岗位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卫生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对职业病防护的认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范本(2篇)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范本(2篇)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范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从业人员健康,确保工作场所安全,保障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提高工作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的从业人员。

第二章从业人员一般健康管理第三条公司将组织定期体检,对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进行监测,以发现和预防潜在的健康问题。

第四条公司将建立健康档案,记录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体检结果等相关健康信息。

第五条公司将进行员工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对健康管理的认知和意识。

第六条具备以下病症的从业人员将被暂停工作,直至病症得到治愈并获得医生证明可以恢复工作:1. 传染性疾病,如流感、病毒性感冒等;2. 严重疾病或手术后的康复期;3. 患有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

第七条公司将建立健康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对从业人员健康造成危害的情况。

第八条公司将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如口罩、手套、安全帽等,确保从业人员的个人安全。

第三章从业人员职业病防治管理第九条公司将定期开展职业病危害评估,了解和掌握工作环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第十条公司将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第十一条公司将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病宣传教育,提高对职业病的认识和预防意识。

第十二条公司将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格检查,及时发现和防治职业病。

第十三条公司将留存每年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业病防治的依据。

第四章健康管理报告第十四条公司将定期编制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报告,向相关部门和管理层汇报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从业人员有义务保护自己的身体健康,如发现有身体不适或职业病症状,应立即报告给上级。

第十六条从业人员如因怠工或不遵守安全规范导致工伤或职业病的发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公司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从业人员,将按照公司规定进行纪律处分,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简洁版范文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简洁版范文

第一条为保障从业人员身体健康,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确保从业人员身心健康。

第二章健康检查
第四条从业人员应定期参加健康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第五条新入职从业人员应在入职前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发现患有传染性疾病、慢性病等可能影响工作健康的疾病,应及时调整工
作岗位或给予休息。

第七条健康检查结果应及时反馈给从业人员,并建立健康档案。

第三章健康教育
第八条从业人员应参加单位组织的健康教育培训,提高健康意识。

第九条单位应定期开展健康知识讲座、健康竞赛等活动,普及健康知识。

第十条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健康生活习惯,如合理膳食、适量运动、充足睡眠等。

第四章疾病预防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接种疫苗,预防传染病。

第十二条单位应加强工作场所的卫生管理,确保工作环境安全。

第十三条从业人员应遵守操作规程,防止意外伤害。

第十四条发现疑似传染病病例,应及时隔离观察,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五章健康保障
第十五条单位应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健康保障措施,如定期体检、健康咨询等。

第十六条从业人员应积极配合单位开展健康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单位有权进行批评教育或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为简洁版,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员工健康管理,促进员工全面发展,保障员工身心健康,提高企业生产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员工和合同工。

第三条公司要重视员工健康管理工作,加强员工健康教育,提高员工健康水平。

第四条公司要建立健康管理工作机构,设立专门的健康管理部门,配备专业医护人员,负责员工健康管理、职业病防治等工作。

第五条公司要建立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对员工的健康状况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并建立相应的健康档案。

第六条公司要制定相应的健康管理规定,要求员工遵守相关规定,提高自身保健意识。

第七条公司要加强对员工的健康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健康意识和健康素养。

第八条公司要积极组织员工的体检工作,对员工进行全面体检,及时发现和处理患病症状。

第九条公司要加强对一线员工的职业危害监测和控制,减少职业病发生风险。

第十条公司要建立健康管理工作评价制度,定期对员工健康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对工作效果进行总结和改进。

第二章健康管理机构第十一条公司要设立健康管理部门,配备专业医护人员,负责员工的健康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健康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员工健康管理工作计划,并定期组织实施健康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健康管理部门要建立完善的健康管理档案,对员工的健康情况进行跟踪和记录。

第十四条健康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康教育制度,定期组织员工健康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健康意识和保健能力。

第三章健康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公司要制定健康管理规定,要求员工按照规定进行健康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要加强对员工的职业健康教育,提高员工对职业危害的认识,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十七条公司要对员工进行定期体检,发现员工的健康问题,及时进行干预和治疗。

第四章健康档案管理第十八条公司要建立完善的员工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对员工的健康情况进行记录和分析。

第十九条健康档案管理要确保员工的个人隐私权不受侵犯,保护好员工的健康信息。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23篇)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23篇)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23篇)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精选23篇)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篇1一、公司新入职员工应出具相应的健康证明,入职后公司定期安排健康检查,建立员工卫生档案。

不得安排有健康禁忌的人员从事危险、有害作业,对于直接面客接待工作的员工应检查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对公司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加强员工的安全生意识;四、正确穿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加强维护保养,做好防护用品的配备、发放工作,使酒店员工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保障员工的劳动安全及生理健康。

五、加强公司员工的安全教育,对工作场所有涉及到危害物质要醒目标识及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使员工对危险有害物质有防范意识,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的安全检查、监督工作。

六、各部门配备相应的急救物资及个人防护用具,合理控制高温下作业,确保高温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七、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制定相应的措施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篇2一、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体检,持健康证上岗:新员工必须体检、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将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原件或复印件按照岗位分类存档,到期前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健康证明在有效期内。

三、从业人员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应主动报告,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四、实行每日岗前健康检查制度,每日上岗前由班组长逐一检查每个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健康状况,并详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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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精编
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所有餐饮工作人员(包括厨师、服务员、洗碗工、采购员、库管员、管理员、餐厅领班等)均应遵守本管理制度。

二、新参加或临时参加从事食品操作与服务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餐饮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餐饮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体检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六、食品安全管理员和部门经理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及晨检。

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统一保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以备检查。

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一、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制定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参加各种上岗前及在职培训。

三、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应针对每个食品加工操作岗位分别进行,内容应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各岗位加工操作规程等。

四、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五、建立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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