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实施办法(暂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1993.09.11•【文号】中央军事委员会等令第128号•【施行日期】1993.09.11•【效力等级】军事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李鹏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和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无线电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工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贯彻科学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
国家对无线电频谱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鼓励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科学研究,努力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管理水平。
对在无线电管理工作和科学研究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国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拟订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行政法规;(二)制订无线电管理规章;(三)负责无线电台(站)、频率的统一管理;(四)协调处理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五)制定无线电管理方面的行业标准;(六)组织无线电管理方面的科学研究工作;(七)负责全国的无线电监测工作;(八)统一办理涉外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
第七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参与拟订并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拟订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办法;(二)审批军事系统无线电台(站)的设置,核发电台执照;(三)负责军事系统无线电频率的规划、分配和管理;(四)核准研制、生产、销售军用无线电设备和军事系统购置、进口无线电设备的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技术指标;(五)组织军事无线电管理方面的科研工作,拟制军用无线电管理技术标准;(六)实施军事系统无线电监督和检查;(七)参与组织协调处理军地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
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常见问题解答

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常见问题解答无线电发射设备是广泛使用的通讯工具,需求量大,而其销售需要备案,因此,有关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中常见的问题需要解答。
一、什么是无线电发射设备?无线电发射设备指的是利用无线电波向外辐射能量,实现信息传输和通讯功能的各种设备。
无线电发射设备广泛应用于电子邮件、移动通讯、无线网络、广播电视、卫星通讯、雷达等众多领域。
二、为什么需要备案?为了保障通信安全和保护广大公众的利益,国家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的销售进行备案,以确保设备软硬件的安全性和符合国家标准及法律法规的要求。
只有经过备案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才能够在市场上进行销售。
三、哪些设备需要备案?国家对无线电发射设备备案有严格规定,包括无线电发射机、无线电收发信机、无线电信号发生器、无线电天线、宽带电力线通信设备、无线电对讲机等所有可国内销售的电视转播、卫星通信设备和仪器。
非法销售的设备将会被严格处理。
四、备案流程有哪些?备案流程一般分为备案准备、材料提交、审批等三个步骤。
备案单位需准备好产品质量与认证文件、可能涉及到的信号发射设置、接受器安装、无线电频率协调等材料。
提交后将审核是否符合规范,通过审批后,即可获得备案证明。
五、备案费用和期限是多少?在备案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费用,所需费用根据不同省市而异,具体需咨询当地有关部门。
备案证期限根据设备类别、属性和用途而有所不同,因此也需具体了解。
六、备案会对经销商有何影响?经销商需在采购无线电发射设备前了解其备案情况,确保设备的质量与规范性,才能安全地在市场上销售。
同时,经销商应当避免销售未备案或者备案不全的设备,以避免相关法律责任。
七、备案是否与其他认证、标签重复?备案并不等同于其他认证和标签,备案仅是为了销售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及法规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而其他认证和标签则是为了保证设备的使用安全、性能稳定和质量优良。
总之,备案是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的先决条件,对于各方而言,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若干事项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若干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9.10.1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39号•【施行日期】2019.10.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39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我部对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事项作了进一步优化,现公告如下:一、自公告之日起,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书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按照变更申请材料要求(见附件1)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型号核准变更申请:(一)获证产品原申请人(申请企业)信息发生变化的;(二)获证产品的委托生产企业信息发生变化的;(三)委托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发生变化的(如生产能力、技术力量、质量保证体系、生产线、产地发生变化);(四)元器件发生变化的;(五)获证后,未实际投入生产和销售前,型号发生变化的;(六)因国家法律法规或无线电管理政策发生变化而导致产品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
其中,上述第(一)、(五)或(六)项情形,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办理变更手续,不再委托型号核准测试,重新核发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第(一)(六)项情形型号及型号核准代码不变,第(五)项情形仅型号核准代码不变;第(二)、(三)或(四)项情形,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对相应申请材料进行变更,不再委托型号核准测试,原型号核准证继续有效。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型号核准管理的通知》(工信部无〔2014〕1号)中明确的嵌入“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的“信息技术类设备和家用电器类设备”,具体适用名录见附件2。
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实施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工信部无〔2018〕2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实施办法(暂行)》已经工业和信息化部2018年第20次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8年12月26日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实施办法(暂行)第一条为加强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范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的实施及监督管理,切实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以及对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无线电发射设备,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第三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对全国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建立全国统一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推进销售备案的网上办理及备案信息的管理、公示、查询等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以下统称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的实施及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四条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实施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管理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应当在开始销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平台向其注册地的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手续,并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备案信息应当包括经营主体信息和销售设备信息。
经营主体信息应包括经营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实体经营场所地址或网络销售平台名称和网址以及相关证件等。
销售设备信息应包括设备类型、生产厂商名称、设备型号、型号核准代码等。
地方法规规章对其他备案信息有明确规定的,依照地方法规规章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无线电执法类)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无线电
执法类)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2.18
•【字号】沪经信规范〔2022〕4号
•【施行日期】2022.02.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正文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无线电执法类)》的通知
沪经信规范〔2022〕4号
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合理行使,按照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相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实施办法(暂行)》《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无线电执法类)》并已经市经济信息化委2022年第2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该裁量基准自2022年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24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2年2月18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无线电执法
类)》
*非法生产、销售“黑广播”“伪基站”、无线电干扰器等无线电设备的违法行为不适用第10项、第12项裁量基准。
备注:
一、本表中的“重点无线电台(站)”、“一般无线电台(站)”按照本市无线电台(站)分级管理要求确定。
二、“裁量情节”及“处罚标准”中所称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不包括本数。
三、本表所列的违法行为涉及“减轻、从轻、从重”情形的,裁量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执行。
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

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已经2022年11月2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防止和减少无线电干扰,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促进无线电技术应用和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遵守本规定。
前款所称无线电发射设备是指为开展各类无线电业务而发射无线电波的设备。
第三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全国无线电发射设备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发射设备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活动的监督管理。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统称无线电管理机构。
第四条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应当符合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第五条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产品质量等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除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外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目录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公布。
第七条申请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有相应的生产能力、技术力量、质量保证体系;(二)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工作频率、功率等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一)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签署的型号核准申请表和承诺书;(二)加盖申请人签章的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或者组织机构证明材料(后者仅限境外申请人);(三)与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相适应的生产能力、技术力量和质量保证体系说明材料;(四)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说明(含电子显示的说明)、技术手册、彩色照片,以及与无线电发射和接收功能相关的电路图、电路原理方框图、关键射频元器件清单;(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山西建立民航专用频率保护工作机制

特别报道的卫星地球站等台站完成干扰协调后,才能设置使用。
为防止在智能大会期间5G信号对周边卫星地球站等台站造成干扰,天津市无线电管理局主动进行协调,在大会前组织三家运营商分别开启5G基站,同时与设置使用卫星地球站等台站的单位进行现场沟通,在确认没有受到有害干扰后,允许运营商在智能大会期间,在展馆周边和世界智能驾驶挑战赛赛场提供5G信号,满足了智能大会的展示需要。
在大会期间,天津市无线电管理局还启动了相关固定监测站,对重点无线电频率进行了保护性监测。
至智能大会结束,未发现任何无线电频率干扰,顺利完成了无线电安全保障工作,确保了本次大会的无线通信畅通和5G展示活动顺利进行,同时也保障了周边合法台站正常运行。
(曹媛)江西省无管机构完成“记者再走长征路”主题采访活动启动仪式无线电安全保障任务本刊讯6月11B,“壮丽70年・奋斗新时代一记者再走长征路”主题采访活动启动仪式在江西省赣州市于都、瑞金和福建长汀、宁化举行。
江西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圆满完成了启动仪式于都、瑞金会场的无线电安全保障任务。
此次无线电保障任务时间紧、耍求髙,又恰逢端午假期。
江西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要求从讲政治的高度做好活动启动仪式无线电安全保障工作。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迅速制定了保障方案和应急预案,并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周密部署,抽调全省精兵强将组建了保障队伍。
6月9日,保障人员分成两个小组提前进入于都、瑞金两个活动现场,针对无线电频率复杂多样、设备种类繁多、现场电磁环境复杂等特点,克服天气闷热等困难,昼夜幵展电磁环境监测和干扰排查工作。
据统计,在历时三天的保障活动中,全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共有20余人参与保障工作,出动车辆10余台次。
其间,及时满足了央视记者团队、活动指挥调度和安全保卫等部门无线电业务频率需求,并加大了对无人机的防控力度,确保活动期间无线电通信的安全畅通。
(陈中云)山西建立民航专用频率保护工作机制本刊讯日前,山西省无线电管理局与太原国际机场有限责任公司在太原市举行了《太原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保护工作机制》合作协议签字仪式。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

出免受依法设置、使用的无人驾驶航空器无线电反制设备干扰的保护要求。
第十八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在用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台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检测, 保障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台的正常使用,避免对其他合法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维护正常的无 线电波秩序。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外国领导人访华、各国驻华使领馆、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其他境外组织 或者个人需要在我国境内设置、使用依照本办法应当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无线电台执照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 器通信系统无线电台的,应当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的渠道提出申请。
在边境地区设置、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设置、使用按照本办法无需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和无线电台执照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台 ,不得对其他合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同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提升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 信系统无线电台抗有害干扰的能力,原则上不能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免受有害干扰的保护要求。
第十七条基础电信企业通过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系统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提供通信服务的,不得改变 依法设置、使用的地面公众移动通信基站天线部署方式和要求,并应当通过技术措施对使用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系统 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相关情况实现有效监测和处置。
第四章电波秩序维护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频率,依法设置、使用民用无人 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生产制造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协助用户申请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和无线电台执照。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实施办法
(暂行)
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实施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范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的实施及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以及对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无线电发射设备,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第三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对全国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建立全国统一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推进销售备案的网上办理及备案信息的管理、公示、查询等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的实施及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四条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实施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管理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应当在销售前或开始销售后5 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平台向其注册地的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手续,并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备案信息应当包括经营主体信息和销售设备信息。
经营主体信息应包括经营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实体经营场所地址或网络销售平台名称和网址以及相关证件等。
销售设备信息应包括设备类型、生产厂商名称、设备型号、型号核准代码、型号核准有效期等。
地方法规规章对其他备案信息有明确规定的,依照地方法规规章执行。
第七条对首次申请备案的经营主体,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在收到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平台向其发放备案主体编号(编码规则见附件)和所对应的二维码。
第八条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在实体经营场所或网络销售平台标明销售备案主体编号或所对应的二维码。
第九条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实体经营场所地址或网络销售平台名称和网址等经营主体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或终止销售某型号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平台办理变更手续。
新增销售某型号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应当在新增设备销售前或开始销售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平台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过信息平台办理备案注销:
(一)终止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
(二)营业有效期届满的;
(三)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或企业法人已办理注销登记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经营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备信息等有关情况应当通过信息平台向社会公众公开。
第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销售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办理销售备案的,由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对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提供虚假备案材料、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等行为,由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通过信息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涉及商业秘密和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8 年XX 月XX 日起施行。
附件
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主体编码规则
、编码规则
ZZXXXXYNNNNNNN
----------------- 序号(7位)
--------------------- 销售方式代码(1位)
------------------------ 年号(4位)
---------------------------- 行政区划代码(2位)、行政区划代码
三、销售方式代码
“ 0”表示仅在实体经营场所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
“ 1 ”表示仅在网络平台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
“ 2 ”表示同时在实体经营场所和网络销售平台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