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年营业税改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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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浅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摘要:自1994年起,我国税制开始实行分税制。

一些专家学者开始认为我们应该在这次改革的基础上逐渐扩大增值税的范围,降低营业税在商品课税中所占的地位。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在2009年我国把生产型的增值税转型为消费型的增值税,允许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十二五期间,增值税的范围逐步扩大,逐渐把营业税纳入增值税的范围。

这些变动,从本质上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埋下了伏笔。

在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

试点改革一年来,我们不难看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带来了一些影响。

本文就改革为企业带来的影响等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增值税;营业税;税制公平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 (2013)06-0-01税制公平是税收的一个组成原则。

我国是一个经济大国,占地面积大,而且人口数量也相对多于其他国家,所以我国的经济很难发展平衡。

目前我国东中部地区比西部地区要发达,在营业税存在的前提下,由于各地贫富差距不同,经济发达的地区的营业税负要大于经济落后的地区。

这就造成了整体的税负不公,从这个方面来看,营业税的征收无疑加大两地贫富差距。

一、现行营业税、增值税存在的问题以及改革的必要性1.营业税存在的问题由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大多属于第三产业,而这些行业的流通环节比较多,这样就造成了对同一劳务或是其他营业税征管的税种的重复征税,这无疑限制了第三产业的发展。

另外营业税不允许像增值税那样对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这显然对第三产业造成税负不公的影响。

从这个角度上看,营业税阻碍了我国服务业的发展。

2.增值税存在的问题我国增值税转型之后,使我国增值税的税制更加完善。

消费型增值税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使我国增值税的税收负担趋于平衡。

但是,在消费型增值税体系下不允许抵扣与生产经营不相关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这样就达不到真正实现消费型增值税的目的。

2015年增值税税率及征收率

2015年增值税税率及征收率

2015年增值税税率及征收率增值税的计征方式目前主要有两类:增值税的税率,适用于一般纳税人,目前有17%、13%、11%和6%共四档税率;增值税的征收率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和特定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统一按3%的征收率计征;对一些特定的一般纳税人,则适用6%、5%、4%、3%四档征收率。

具体来说,征收率为6%的项目包括自来水、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部分建材产品和生物制品;征收率为5%的项目为中外合作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征收率为4%的项目包括寄售、典当和拍卖商品、销售旧货;征收率为3%的项目为公共交通运输等营改增个别应税服务。

提示:财税[2014]57号文只是一个征收率的简并调整和降低,并不涉及其他实体政策的变化,但是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等特殊项目具体计算增值税时相应的公式应该调整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和现行的小规模纳税人计算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的公式是一致的。

这个问题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尽快修改完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否则执行中又会出问题。

增值税税率表税率名称税目具体税率基本税率销售或进口货物。

税法另有规定除外。

17% 提供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等)有形动产租赁业务低税率粮食、使用植物油13%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农产品(不包括淀粉)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二甲醚交通运输业服务、邮政服务、基础电信业务11% 增值电信业务、现代服务业服务6%零税率纳税人报关出口的货物。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应税服务。

0%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发生的应税行为3% 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利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不含粘土实心砖、瓦)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霉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自来水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典当行销售死当物品征收率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符合简易办法征收的)依照3%减按2%征收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纳税人销售旧货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上述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七、 各 地在 执 行本 公告 规 定 对非 居 民企 业 派遣 人员 提 供
第2 1 栏“ 简易 征收 办法计 算 的应纳税 额 ” 中。
( 二) 调整《 增值税纳税 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 》 ( 附件 ) 内
容, 在“ 简易 计 税方 法 征 税 ” 栏 目中增设 “ 预 征 率 %” 栏, 用 于
派 遣 企业 参 加接 收企 业 股东 大 会或 董事 会 议等 活 动 , 均 不 因
该 活 动 在 接 收企 业 营 业 场所 进 行 而 认 定 为派 遣 企 业 在 中 国


经 财 政 部 和 国家 税 务 总局 批 准 , 适 用 财税 [ 2 0 1 2 ] 8 4
号 文件 , 计 算 缴 纳增 值 税 的 总机 构 试 点纳 税 人 ( 以下 简 称 总
四、 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派遣企业应依法准确计算其取得
的所 得 并 据 实 申报 缴 纳 企 业所 得 税 ; 不 能 如 实 申报 的 , 税 务 机 关有 权按 照相 关规 定核 定其 应纳税 所得 额 。
五、 主 管税 务 机 关 应 加 强对 派 遣 行 为 的税 收 管 理 , 重 点
二、 关 于 总机构 纳税 申报事 项 ( 一) 总机 构 按规 定 汇 总 计算 的总 机 构 及其 分 支 机 构应 征 增 值税 销 售 额 、 销项 税 额 、 进 项税 额 , 填 报在 《 增 值税 纳税 申报表 ( 适用 于 增值 税一 般 纳税 人 ) 》 ( 以下 简称 申报表 主表 ) 及 附列 资料对 应栏 次 。
试点地区分支机构预征增值税销售额 、 应纳税额的填报。
( 三) 试 点 地 区分 支 机 构销 售 货 物 和 提供 加 工 修 理修 配 劳务 , 按 增值 税 暂行 条例 及相 关 规定 就地 申报缴 纳增 值税 的 销售额 、 销项 税 额 , 按 原有 关 规定 填 报 在 申报 表 主 表及 附列

逐条解读:《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上)

逐条解读:《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上)

逐条解读:《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上)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本条是关于纳税人和征收范围的基本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2016年5月1日后,上述纳税人将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具体包括:销售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单位”包括: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其他个人是指除了个体工商户外的自然人。

对“境内”概念的理解和掌握,应依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本条是关于采用承包、承租、挂靠经营方式下,纳税人的界定。

分为如下两种情况: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一)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

(二)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不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

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1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

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3月23日/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603/t20160324_19225 15.html2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一)兼营。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三)销售额。

1.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营改增阶段和政策文件

营改增阶段和政策文件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也正在研究制定下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和试点行业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将适时推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邮电通信业等行业在全国开展试点。
试点介绍
上海
试点行业
上海2012年1月1日首轮试点选择交通运输业及6个部分现代服务业,即“6+1模式”。选择交通运输业试点主要考虑:一是交通运输业与生产流通联系紧密,在生产性服务业中占有重要地位;二是运输费用属于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运费发票已纳入增值税管理体系,改革的基础较好。选择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主要考虑:一是现代服务业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通过改革支持其发展有利于提升国家综合实力;二是选择与制造业关系密切的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试点,可以减少产业分工细化存在的重复征税因素,既有利于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也有利于制造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此外,还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等近二十部中央及地方文件。
北京
北京已经于2012年9月1日启动“营改增”试点,成为继上海之后第二个正式进行“营改增”的城市。主要政策:[10]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 2011-11-16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 2011-11-16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2号) 2012-08-24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内容详细讲解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内容详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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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购买方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改后本案例中的提供方增加税收1.4万元 。
目录
内容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意义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主要内容 三、几个需要强调的政策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 五、会计处理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主要内容

政策 设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主要内容
在现行增值税适用税率17%、13%税率的基础上,设定了两档较低的适 用税率,即交通运输业的适用税率为11%;其余部分现代服务业(除有形动 产租赁服务适用税率为17%外)的适用税率为6%。
小规模纳税人以及简易计税项目的征收率为3%。 出口服务适用零税率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主要内容
纳税人
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小规模纳税人 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一般纳税人
一般计税方法
适用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等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主要内容

试点过 渡政策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内容 详细讲解
2024年2月4日星期日
目录
内容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意义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主要内容 三、几个需要强调的政策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 五、会计处理
文件依据
文件
一、财税文件,共7份 财税【2011】110、财税【2011】111
二、会计处理文件,共3份 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共8份 四、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共6份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意义
在一般计税方法下,增值税的实质 是对生产经营各环节的增值额部分征 收,具有消除重复征税、促进专业化 协作的优点 。
环环征收 层层抵扣
一般纳税人实行凭发货票抵扣的制度,即允许抵扣销项 的进项税额必须取得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抵扣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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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2015营改增设计房地产,建筑业,金融业
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自此货物劳务税收制度的改革拉开序幕。

2013年8月1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推广到全国试行。

2014年1月1日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

2014年6月1日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营改增”范围进一步扩大。

目前,仅剩房地产业、建筑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几个行业未纳入试点。

而此前中央已经明确要在十二五期间(2011-2015)完成“营改增”改革任务,因此,2015年将是“营改增”税制改革的收官之年。

从目前的改革情况来看,“营改增”后房地产业的税率会在11%和17%之间做出选择,而现行房地产业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的税率为5%,因此,如果企业没有足够的进项税抵扣或政府不出台相关过渡政策,那么,这将给房地产企业带来较大的税负压力。

一、账务处理难度增加
“营改增”后只有账务处理规范的企业才能正确进行纳税申报,这种改变将给房地产企业财务工作带来新的挑战。

财务人员面临新旧税制的衔接、税收政策的变化、具体业务的处理和税务核算的转化等难题。

由于财务人员业务素质和职业操守参差不齐,可能会对税收政策的理解、相关业务的会计核算、税收的申报缴纳等产生偏差,从而带来财务核算不合规,纳税申报不准确等风险。

同时,“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的账务处理提出了新要求。

由于营业税是对营业额直接征税,只需增加一个会计科目,核算模式简单易懂。

而增值税采用抵扣的核算模式,其应纳税额等于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需增加十个会计科目,核算难度较原来大幅增加。

“营改增”不仅改变了企业的会计核算体系,同时还带来了开票系统、报税系统、认证抵扣、税款缴纳等操作方面的一系列新问题,账务处理稍有不慎便会产生风险。

二、虚开、代开发票或触犯刑事责任
建筑业普遍存在“甲供材”现象,一方面,房地产商利用“甲供材”虚增成本,另一方面,建筑企业无法取得“甲供材”发票,只能想办法“代开”、“虚开”。

这种“甲供材”现象在营业税制下普遍存在于上述行业中,但是,“营改增”新形势下,由“甲供材”引发的“虚开”“代开”专用发票行为将被遏制。

因为,“虚开”、“代开”增值税发票的违法成本相对较高。

首先,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的虚开、代开行为已经入罪,例如,刑法第205条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8条的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
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6条的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等。

而且个人和单位所受的处罚最高可判无期或者没收财产。

例如,2014年3月,中国春平集团董事长林春平因虚开增值税发票等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在实际税负上升,虚开、代开发票“不能”造成企业税收成本加大的现实情况下,设计合理的税务架构,就成为降低房地产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税负成本的一个重要手段。

三、可抵扣进项不足,税负恐大幅上升
“营改增”的目标是通过改革实现只对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从而减少重复纳税环节。

从全国“营改增”试行的反馈情况看,大多数的企业实现了税负下降。

不过,也有部分企业因为生产具有周期性、成本结构中可抵扣的成本占比较小而无法抵扣费用,或是进项税难以抵扣税票等原因,反而出现了税负增加的情况。

由于房地产项目的成本费用构成非常复杂,而可抵扣的开发成本主要是土地成本、建筑安装成本、公共配套成本、房屋装修成本,但这几项成本在收入中所占比重并不高,一、二线城市约占40%~60%,二、三线城市约占60%~70%。

加之企业很难取得土地成本和公共配套成本的进项,因此,“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中可抵扣的进项很可能不足50%。

假设可以抵扣的进项为50%,如果税率定为11%,则一、二线城市开发商的实际税负会达到5.5%[(100%销项—50%进项)X11%=5.5%],增加了0.5%;如果税率定为17%,则实际税负会达到8.5%[(100%销项—50%进项)X17%=8.5%],增加了3.5%。

1、土地开发成本难以认定
增值税的原理是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要交增值税,同时采购货物或接受劳务取得的进项税发票可以抵扣。

但是,房地产业土地成本的进项税如何抵扣成为一大难题,而土地成本对房地产业而言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据统计,一线城市土地成本占到开发成本的40%以上,二三线城市在20%~30%之间。

由于土地来源的多样性,有的是无偿划转、有的是与村集体合作、有的是通过股权收购而来等,这就导致土地成本很难取得依法允许抵扣的进项税发票。

此外,如何认定土地成本一直是房地产业“营改增”的难点。

在房地产业转型升级之际,房地产企业往往通过股权收购的方式获取土地,并非传统的招拍挂形式。

由于早期取得土地的成本较低,这就造成收购产生较大的股权溢价,而溢价部分均体现在收购公司账面上,被收购公司的账面不会产生任何变化,因此,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时,溢价部分无法扣除。

同理,“营改增”后溢价部分在缴纳增值税前也将无法抵扣。

由于土地溢价往往金额巨大,其能否抵扣对企业税负有较大影响。

假设被收购公司原有开发项目的土地出让金是2亿元,如果收购时土地价值上涨到7亿元,这就导致有 5亿元土地差价无法取得土地
成本的增值税发票。

这样,在可抵扣进项税不足的情况下,房地产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必然会增加。

2、期初库存和固定资产将不能被抵扣
按照“营改增”范围的改革经验,期初库存和固定资产不能抵扣。

如交通运输业、电信业等企业在“营改增”前的固定资产和存货未被许可抵扣,特别是交通运输业的期初车辆、轮船等未被许可抵扣,这在改革之初产生了行业性的经营困难。

房地产业的存货在企业资产中占比很高,按“营改增”政策的一贯性处理,房地产企业的期初存货和固定资产一样不能抵扣。

这将导致房地产企业在“营改增”后销售存货时会产生大量的销项税额,而没有与之相对应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实践中,很多房地产企业以项目公司的方式进行开发,如果项目在“营改增”之前基本开发完毕,销售行为大多发生在“营改增”之后,这将造成项目公司只有销项税额,基本没有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与改革前缴纳的营业税相比,项目公司的增值税税负很可能成倍增长。

2014年以来,随着楼市的低迷,房地产业面临不断上行的运营成本,2015年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在财税处理、发票管理、成本项目发票取得等方面都面临巨大挑战,华税律师建议,一方面,房地产企业要重视并积极进行事前的税务筹划,如充分利用西部地区税收优惠政策,调整企业运营税务架构,等等。

另一方面,企业要提高税务管理水平,加强税务风险管控能力,尤其,要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防范触犯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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