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存货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确认及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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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非正常损失之税务处理

存货非正常损失之税务处理

□财会月刊·全国优秀经济期刊2011.10上旬□·32·存货非正常损失之税务处理【摘要】存货发生非正常损失的税务处理是资产损失税务处理中的重点、难点。

为保证及时、准确地履行纳税义务,企业首先要准确判定损失性质,并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以减少税收风险。

文章在分析有关税法条例的基础上探讨了存货非正常损失的判定及相关的税务处理问题。

【关键词】存货非正常损失增值税所得税周曼(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上海200241)一、存货非正常损失的判定2009年1月1日,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条例”及“新细则”)开始施行,其中存货非正常损失的定义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新细则中明确指出: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将存货非正常损失限定在是由企业管理不善引起的,而将之前旧细则中的自然灾害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都删除了。

笔者认为,由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如企业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不严密造成存货被盗、丢失,材料采购计划制定不合理导致存货积压价跌、滞销,仓库保管措施不力引起存货毁损或霉烂变质等,都是由企业自身主观因素造成,全部应作为非正常损失处理。

二、存货非正常损失的税务处理(一)存货非正常损失增值税处理新条例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涉及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也就是说,存货发生非正常损失之前,已经将相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申报抵扣的,则应在该批存货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当期,将已抵扣进项税额转出。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遇到存货非正常损失时应区别对待,并不是全额作进项税额转出。

这里讨论两种情况下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问题。

1.含运费的存货发生非正常损失。

新条例第八条规定,企业购进存货,并取得运费结算单据(运费发票)的,可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另外,新条例还增加了与非正常损失相关的应税劳务,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规定。

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区别

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区别

原因造成货物的实存数与账面不符,主要强调的是非企业过失和履行保全义务而产生的损
项目
与非正常损失的区别
如说由于计量精度、气体挥发、液体渗漏等
强调的是非企业过失和履行保全义务而产生的损耗。
如由于生产安排不合理,管理不善等 调的是企业过失和未履行保全义务而产生的损失。 损失和非正常损失的区别 非正常损失 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
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区别
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合理的损耗。比如说由于计量精度、气体挥发、液体渗漏等
非正常损失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比如由于生产安排不合理,管理不善等 原因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主要强调的是企业过失和未履行保全义务而产生的损失。 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的区别 项目 正常损失 指是购进的货物或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损 定义内容 耗(合理损耗) 借:存货或者管理费用 会计处理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非正常损失在不同税种上区别 企业所得税 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 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 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 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定义内容 (1)采购运输途中毁损、短缺的合理损耗是 一项可直接归属于存货成本的费用 (2)其他毁损、短缺的合理损耗不属于存货 成本,净值余额直接计入损益 税务处理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 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பைடு நூலகம்
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 常损失在不同税种上区别 增值税 非正常损失是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损 失
(1)因 “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 (2)按商业常规低价处置销售货物不属于非正常损失 纳税人已经履行保护货物(法律上保全)的义务和措施, 不作为进项税额转出

会计实务:“非正常损失”,新条例规定更具体

会计实务:“非正常损失”,新条例规定更具体

“非正常损失”,新条例规定更具体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存货应当定期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

盘点结果如果与账面记录不符,应于期末前查明原因,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盘亏的存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属于非常损失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那么,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后,对于外购存货损失,企业是否还需要再作进项税额转出呢?根据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 1、自然灾害损失; 2、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3、其他非正常损失。

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对比之后我们发现,新旧条例对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处理方法基本相同,但是新旧细则对什么是“非正常损失”解释发生了变化。

旧细则规定的范围比较宽,基本上“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均被列为“非正常损失”,也就意味着没有参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存货所对应的进项税额都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而新细则对“非正常损失”规定了一个较窄的范围,仅包括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新条例实施后,企业对于外购存货在保管和使用过程中的毁损,以及因技术进步原因导致的淘汰、报废,不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存货损失涉税风险分析

存货损失涉税风险分析

存货损失涉税风险分析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除了存货的政策耗用以外,不免会发生各种各样的存货非正常损失。

存货非正常损失涉及增值税进项税转出,以及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现进行分析。

对增值税而言,存货损失如属于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不能在税前扣除。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对于企业所得税而言,存货正常损耗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非正常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一、存货非正常损失的认定存货损失牵涉到涉税问题,所以企业发生存货损失时,首先应正确判断存货损失的性质,即正常损失和非常损失。

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二十八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货、拆除的情形。

规定对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非正常损失给了限制性解释,规定仅列举了“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违反法律”四种情形。

因此区分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关键在于区分造成损失的原因是主观因素还是客观因素,如果是主观原因造成的存货损失,则属于非正常损失;如果是客观原因造成的,则属于正常损失。

二、常见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的情况l 价损不属于非正常损失。

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的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l 因产品质量问题或存货过保存期限报废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在2009年11月9日税务网上答疑:纳税人生产或购入在货物外包装或使用说明书中注明有使用期限的货物,超过有效(保质)期无法进行正常销售,需作销毁处理的,可视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政策经营损失,不纳入非正常损失。

增值税相关的正常和非正常损失的处理

增值税相关的正常和非正常损失的处理

增值税相关的“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税务处理
1、什么是“非正常损失”?
【财税2016年36号文】
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政策解读:
①管理不善,具有主观过错
管理不善的3种情况: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
②违反法律法规
违法违规的3种情况: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
③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转出举例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2、什么是“正常损失”?
①正常损失:相对于“非正常损失”,是由非主观原因造成的损失
②正常损失举例
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损耗
企业因自然灾害而造成的货物损失,如火灾、洪水、地震、台风、飓风等
气体挥发、液体渗漏、农产品腐烂等
企业因产品质量原因或者产品滞销过期而主动销毁的货物损失
③正常损失不需要进项税转出
3、所得税抵扣
【国税发1997年190号】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账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正常损失”经审批可以在所得税前抵扣
“非正常损失”不可以所得税前抵扣。

如何对存货的非正常损失进行界定

如何对存货的非正常损失进行界定

如何对存货的非正常损失进行界定2010-4-12 11:41 读者上传【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不免会发生各种情况的存货损失。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都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经抵扣的进项税应予转出。

而存货损失是否可以作进项税转出,在实际操作中关键是要把握对非正常损失的界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

对照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核心问题是正确区分和判断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这个问题明确了,才能正确处理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及进项税转出。

因而,对“非正常损失”界定更为重要。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该规定对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非正常损失给了限制性解释,仅列举了“因管理不善造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三种情形。

那么,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哪些存货损失属于增值税规定中所称的“非正常损失”呢?首先,由于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因素,导致贵公司存货发生价值减少,实际货物并未损失,这种情形也理解为“价损”。

价损的原因不是企业本身所能把控。

如,前几年国家就规定停止使用的“塑料餐盒”,因此,其所发生的损失,不应界定为是管理不善,其进项税额无须做转出的处理。

这样处理的主要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

如何界定非正常损失

如何界定非正常损失

如何界定非正常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五、六款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对“非正常损失”作了进一步明确:“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一)自然灾害损失;(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三)其他非正常损失。

”因此,对非正常损失的界定,应以实施细则的三条作为衡量标准,至于具体到各行各业,其损失的方式可能是五花八门的,因为各行业、各部门甚至是各个不同时期对不同货物的损耗标准都不一样,因此,在平时的税收管理中对“非正常损失”一般按以下原则掌握:一是属于“自然灾害”、“货物被盗”或“霉烂变质”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二是超过行业、部门规定的正常损耗以外的损失;三是存货的盘亏、报废、毁损等。

虽然《实施细则》通过列举法对“非正常损失”的含义作出了解释,但是没有对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具体划分标准和界线作出明确的定性描述。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中,对企业的“非正常损失”又作了进一步解释。

该批复指出:“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之外的损失,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综合上述对“非正常损失”的解释,可以认为,除自然灾害造成存货损失外,区分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关键,在于区分造成存货损失的原因是主观因素还是客观因素,如果是主观原因造成的存货损失,则属于“非正常损失”,如果由客观原因造成的,则属于正常损失。

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正常损耗应是制定有损耗定额的合理损耗,如液体货物和易碎物品的自然损耗,受气候影响的某些货物的季节性损耗等。

存货过期报损申请报告

存货过期报损申请报告

一、报告概述尊敬的领导: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现将存货过期报损申请报告如下:一、存货过期情况说明1. 存货种类:本次报损的存货包括食品、日用品、化妆品等,共计20种。

2. 存货数量:本次报损的存货数量共计1000件,账面价值人民币10万元。

3. 存货过期原因:由于市场变化、销售渠道调整以及库存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部分存货过期。

二、存货过期损失认定1. 根据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本次报损的存货已过保质期,无法继续销售,属于正常损失。

2. 本次报损的存货已计提残值,残值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扣除残值后的净损失为人民币8万元。

3. 涉及责任人赔偿的,经核实,无责任人赔偿情况。

三、存货过期损失处理措施1. 本公司已对过期存货进行清点、核算,并出具相应的资料。

2. 本公司已按照存货管理制度,对过期存货进行报废处理,确保不流入市场。

3. 本公司已对过期存货进行销毁,确保不造成环境污染。

四、存货过期损失申报1. 本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2. 本公司已按照要求,提交存货过期报损相关证据材料,包括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等。

五、存货过期损失账务处理1.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次存货过期损失属于非正常损失,不计入增值税进项税额。

2. 本公司对本次存货过期损失进行账务处理如下: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80000元贷:库存商品 80000元3. 本公司将在下一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六、总结本次存货过期报损申请报告,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实、申报和处理。

为确保公司财务状况的准确性和合规性,特此申请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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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企业资产损失相关处理
企业销售一批货物,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因车祸损失了一部分货物。

(1)车祸的损失是属于非正常损失吗?(2)需要作进项转出吗?(3)因交通事故的货物损失需要作专项申报吗?(4)如果收到责任人赔偿如何处理?(5)专项申报应提供哪些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根据此项规定,税法上所说的非正常损失,只是指因管理不善所造成的。

自然灾害不是人为所能控制的,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交通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3)《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九条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
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第十条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根据以上条款规定,交通事故引起的货物损失应作专项申报。

(4)收到责任人或保险的赔款应冲抵损失金额。

借:银行存
款贷: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 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核算,盘亏造成的损失,通过“营业外支出-盘亏损失”科目核算。

(5)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比如,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属于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

资产盘点表、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等,企业内部证据。

及当地税机关规定的其他需提供的证据。

[案例2] 商业企业存货损失的税务处理
某百货公司2014年6月由于库存食品过期,发生损失30万元;8月由于采购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车祸,造成损失60万元;10月由于仓库发生鼠患,造成一批高档服装被损毁,发生损失560万元。

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规定,
1、食品过期发生的30万元损失,应作为存货正常损失进行清单申报;
2、货物运输发生车祸造成的60万元损失,应作为存货非正常损失进行专项申报;
3、鼠咬造成的高档服装被毁损失,虽然按文件规定属于正常损失的范围,但损失金额超过560万元,应采取专项申报方式进行所得税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明确:自国发〔2013〕44号文件发布之日起,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不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

企业可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专项申报扣除的有关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执行。

【具体实操处理注意事项】
汇算清缴涉税备案要多注意: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际工作中,许多企业都容易忽略的细节就是企业所得税备案工作。

所得税备案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备案,纳税人由于缺乏对这些税法的充分了解,有些涉税项目未按税法规定备案,有的虽然备案了,但没有分清事先和事后备案的项目,从而失去享受税收优惠的机会。

比如资产损失申报和税收优惠事项备案
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的两大核心业务,资产损失申报和税收优惠事项备案直接关系到全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规定,“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年第25 号,以下简称25 号公告)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无论是税收优惠的审批事项或备案事项,还是资产损失的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事项,均属于汇算清缴前必经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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