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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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3篇)

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3篇)

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一、引言煤矿井下电气管理是确保煤矿井下电力设备、电气系统运行安全的关键措施。

为了保护矿工和矿山设施的安全,制定本规定,以规范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和维护。

二、安全责任1. 矿山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电气管理的责任分工。

负责电气管理的人员应熟悉电气设备的运行特点和维护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并持有相关证书。

2. 矿山管理单位应定期组织电气设备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对于发现的电气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隔离和解决,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三、设备安装与维护1. 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确保设备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设备安装完成后,应进行验收并做好相应记录。

2.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维护应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维护记录应详细记录设备的检查情况、维修记录和更换部件等信息。

3. 电气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应由持有相应证书的专业人员进行,确保操作的科学性和安全性。

四、电气设备的防护与应对意外1.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应设置可靠的防护装置,防止人员误触和设备的损坏。

同时,在设备附近应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提醒人员注意。

2. 矿山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以便应对电气设备故障和意外情况。

在发生故障时,应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设备和保护人员的安全。

五、培训与教育1. 对于接触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矿工,矿山管理单位应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教育。

培训内容包括电气设备的安全操作、常见故障的解决方法以及紧急情况的应对措施等。

2. 现场管理人员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考核,确保人员具备足够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六、违规行为的处理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矿山管理单位应及时进行调查,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对于情节严重的,应予以停工整顿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监督与检查1.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应有相应的监督机构进行监督和检查。

监督机构应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领导带班检查等方式,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

矿井电气安全管理制度(3篇)

矿井电气安全管理制度(3篇)

矿井电气安全管理制度为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进一步深化煤矿电气安全管理,全面提高电气质量标准化管理水平,夯实电气质量标准化基础,真正实现管理标准和现场实施的有机结合,从而使各矿机电质量标准化上新台阶,针对矿井实际情况,特制订《矿井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管理规定一:供电管理规定(一).供电管理工作在矿机电副矿长的监督和领导下,由矿机电职能单位具体负责。

(二).矿机电职能单位负责将全矿的电管、设备、防爆、电缆、小型电器等日常管理工作落实到个人。

(三).涉及供电系统的调整、负荷增容、供电线路延长以及新安装大型设备供电等工作,必须先由电气技术员编制供电设计,机电副总(或机电矿长)审批通过,方可进行。

实施过程必须严格按照供电设计进行,以确保矿井供电的合理、安全。

(四).公司机电设备管理部将不定期检查各矿井上、下供电系统的运行情况,各矿机电单位应主动协助检查。

杜绝供电超长、开关甩保护、整定不合理现象。

(五).矿机电职能单位负责绘制矿井供电系统图,并根据井下实际情况,及时更改或重新绘制。

(六)。

供用电单位对分管范围的供电设备必须实行包机制,做到责任明确,落实到人。

对于无责任承包的供电设备出现问题,公司机电设备管理部将针对机电矿长作为责任主体进行考核处罚。

(七)。

井上、下各级变电所的停送电工作,必须严格遵照《电业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执行。

停送电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停电工作票,并由变电所值班人员对照工作票要求严格执行。

(八)。

矿机电主管人员负责编写每年的春季预防性电气试验计划,电气试验必须遵照有关规定按期完成。

二:电气保护管理规定(一)。

矿井35KV变电站一次继电保护定值整定由电力部门专门的成员完成,矿机电职能单位负责与电力部门相关单位做好沟通,及时变更整定数据。

并作好日常的巡回检查工作。

(一)。

矿井井上、下10KV电网及变电所继电保护由机电职能单位统一管理,井下变电所以外低压电网继电保护由区队负责现场管理,矿机电职能单位监督管理。

井下电气管理规定(4篇)

井下电气管理规定(4篇)

井下电气管理规定(电力部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井下电气管理工作,保障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维护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井下电气设备的设计、安装、运行和维护,并适用于所有从事井下电气设备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井下电气设备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井下电气设备运行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井下电气设备管理应贯彻“责任明确、管理精细、操作规范、安全监控”的措施,保障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井下电气设备管理应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明确各级责任,明确工作职责,分工合作,形成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设计管理第六条井下电气设备的设计应遵循工程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确保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可靠和运行性能。

第七条井下电气设备的设计应合理布局,布线清晰,电缆通道畅通,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

第八条井下电气设备的设计应考虑井下环境的特点,采取防尘、防潮、防静电等措施,提高井下电气设备的适用性。

第九条井下电气设备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具备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条井下电气设备的设计应配备恰当的安全设施,包括漏电保护器、过载保护器、跳闸保护器等。

第三章安装管理第十一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或人员进行,并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操作。

第十二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前应进行专业检查,确保设备符合设计要求,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包括安全防护、作业人员培训等。

第十四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应考虑设备的可维护性和易操作性,方便日常检修和维护。

第四章运行管理第十五条井下电气设备的运行应在专业人员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井下电气设备的运行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排除隐患,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第十七条井下电气设备的运行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改设备的接线和参数设置。

煤矿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井下电气设备安全运行,杜绝失爆,防止人身触电、电气火灾和电气火花引起的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制定本规定的依据是:《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以下简称《短路保护细则》)、《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保护接地细则》)、《煤矿井下低压检漏保护装置的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以下简称《检漏保护细则》)、《XX焦煤集团公司井下防爆电气设备检查标准》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井下电气安全管理的范围是指井下高低压供用电系统、综合自动化系统、通讯照明信号系统、监测监控系统的各种电气设备、器材、设施在选型、购置、安装、测试、使用、维护、检修和拆除过程中的综合管理及计量测量等各种电气仪表的电气安全管理。

第四条各矿机电科是本单位井下电气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本单位井下电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井下电气安全是矿井安全工作的重点之一,各级机电部门领导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要定期下井深入现场,加强对井下电气设备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井下电气设备安全运行。

第二章基础管理第六条各矿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修订和完善井下电气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电气安装、检修、拆除工作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按有关规定程序审批,认真贯彻落实并存档备查。

第七条各矿配足机电工程技术人员,负责井下供电系统的设计、电气设备选型、用电负荷调整及电气保护装置的整定计算,编制电气设备检修安全技术措施,建立井下电气设备台帐,绘制井下高低压供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

高低压供电设计、保护装置整定计算和绘制的各种图纸,由矿机电科技术负责人审核,经矿机电副总工程师批准,并统一存档。

新安装的变电所、临时配电点和采煤、掘进、开拓工作面及采(盘)区必须有专门的供电设计,要使用统一的“供电设计软件”,确保实际与设计相符,严禁无设计施工,严禁先开工后设计。

井下防爆电气管理规定(三篇)

井下防爆电气管理规定(三篇)

井下防爆电气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预防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维护工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和管理井下电气设备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井下电气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和标准,并经过检测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井下电气设备的检测周期和方法应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应按照设备生产厂家的要求和规范进行,定期进行检查和测试,及时发现和处理设备故障和潜在风险。

第五条井下电气设备的使用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按规定进行操作,严禁擅自修改设备参数和接线。

第六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负责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和安全运行。

第七条井下电气设备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或岗位,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设备的安全管理和维修工作。

第二章设备选择和安装第八条井下电气设备的选择应根据矿井的特点和工作环境要求,选择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范的设备。

第九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应根据设备厂家的安装要求和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第十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位置应合理设置,防止灰尘和湿气侵入,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线路应按照规定的容量和标准安装,严禁超负荷运行。

电缆应采用阻燃材料包埋,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第十二条井下电气设备的接地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具有良好的接地电阻,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措施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防止火花和静电引起的火灾和爆炸事故。

第三章设备维护和保养第十四条井下电气设备应定期进行润滑和清洁,确保设备正常工作。

第十五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维修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维修前应断开电源,确保维修过程中的人员安全。

第十六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维修记录应详细记录,包括维修时间、维修内容和使用人员签字等信息。

第十七条井下电气设备的保养和维修工作应有专门的计划和方案,并按计划进行,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井下电气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井下电气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井下电气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井下电气作业的安全,预防电气事故的发生,保护井下电气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井下电气作业单位和个人,包括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调试、维修、运行等一切与电气相关的工作。

三、安全管理责任1. 井下电气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并完善电气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安全管理的部门、人员和职责。

2. 井下电气作业单位的负责人应当对电气安全工作负总责,并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3. 井下电气作业单位的相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相互串联,共同推动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

4. 井下电气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不得越权操作。

四、安全管理制度1.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电气作业许可证制度:井下电气作业前需要编制电气作业许可证,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作业。

(2)现场安全检查与排查制度:定期对井下电气设备进行检查与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制度:对井下电气作业人员进行定期的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防护意识和技能。

(4)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建立井下电气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发生时应急处理程序和责任人。

(5)电气设备维护制度:制定并实施定期维护井下电气设备的计划,确保设备的运行安全可靠。

五、安全操作规程1. 井下电气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井下电气作业安全操作规程,规范作业流程,保证作业的安全性。

2. 井下电气作业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并遵守电气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对于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应当予以严厉的批评和处理。

3. 井下电气作业人员在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和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查与确认,确保作业条件达到安全要求。

六、安全防护措施1. 井下电气作业人员在进行作业时应当佩戴相应的防护装备,包括但不限于绝缘手套、绝缘鞋等。

2. 井下电气作业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局部警示标志和隔离线标志,确保周围人员的安全。

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附件3井下电气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井下电气管理,完善井下电气“三大保护"(过流保护、接地保护、漏电保护),杜绝井下电气失爆,提高矿井井下供电系统的安全可靠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及考核评级办法》、《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煤矿井下低压检漏保护装置的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和有关规定,结合矿区井下供用电管理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范围第二条分管机电的副矿长和机电副总工程师全面负责井下电气管理和技术管理.第三条机电科(动力保障部、用电管理科)是井下电气管理的业务职能单位,是各生产单位的机电业务技术领导部门。

第四条机电科(动力保障部、用电管理科)应有一名专职副科长负责井下电气管理工作,并有一名电气工程师专职负责井下电气技术工作。

第五条机电科(动力保障部、用电管理科)下设电气管理队,其职责为:1。

负责采区变电所的供电设计。

12.负责生产系统供电设计(包括煤电钻、照明供电系统)的审查,并参加安装后的检查、验收工作.3.负责采区变电所的管理、漏电保护的日常试验、远端漏电试验、接地电阻的测定、过流保护整定及校验工作。

4。

负责井下供电系统拆线、接线搭火和停电申请的审批,对私自作业有权处罚.5。

负责绘制全矿井下供电系统图和电气设备布置图,并随实际供电系统的改变调整,做到准确、及时。

6。

负责井下电气的防爆检查、完好检查,参加井下电气事故的分析、追查、处理.7.负责小型电器和电缆的收、发、修、检查等日常管理。

8.负责签发防爆电器入井合格证,对井下电气不符合规定及危及安全的情形有权停止使用.第三章井下电气基础管理第六条井下供电系统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煤矿井下低压检漏保护装置的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要求。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一、概述井下电气安全管理是指对井下电气设备、线路以及操作人员进行规范化管理,确保井下电气工作的安全可靠进行。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是维护矿山生产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预防电气事故、保障生产设备的正常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建立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规范井下电气工作,提高井下电气安全管理水平。

二、井下电气设备管理1. 井下电气设备必须具备安全可靠的性能,必要时可以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检修。

对新建、改建或重要设备的安装、设备改造、更新、退役和维修等工作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并有专人负责。

2. 井下电气设备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选用、安装、使用和维护。

电气设备的运行环境必须符合设备的要求,严禁在环境不适宜的地方安装电气设备。

3. 井下电气设备管理部门必须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对设备的安装、维修、报废等进行记录,并确保资料真实可靠。

4. 井下电气设备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设备的巡视和维护保养,及时发现设备故障并维修。

对于设备失效或无法修复的情况,应及时更换或报废,以防止事故的发生。

三、井下电气线路管理1. 井下电气线路必须按照规范进行敷设和维护,线路的敷设必须符合电气安全要求。

电气线路的绝缘电阻必须符合相关标准,且井下线路必须与其他设备的线路隔离。

2. 井下电气线路必须进行定期检修,对破损、老化或有安全隐患的线路必须及时更换或修复。

对于容易受到机械冲击或磨损的线路,应增加保护措施。

3. 井下电气线路的敷设必须符合规范和标准,应避免与易燃、易爆等物质接触。

线路的高位敷设必须做好绝缘保护,并设置防护装置,以防止发生触电事故。

四、井下电气操作人员管理1. 井下电气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电工证书,且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

操作人员必须定期参加电气安全培训,增强电气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 井下电气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禁止超负荷操作、不规范操作以及私自改动电气设备。

对于操作规程的更新和修订,必须及时进行培训和告知。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井下电气安全管理涉及矿井、地下隧道、地下工程等地下环境中的电气设备和电气工作的安全管理,并制定了相关规定,旨在保障井下电气设备和电气工作的安全可靠运行,预防事故的发生,保护生命财产安全。

下面将具体介绍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一、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和安装规定1. 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且应根据实际需求、井下环境特点等因素进行合理选择。

2. 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气工程施工单位进行安装,并按规范进行验收。

二、井下电气设备的检修和维护规定1. 井下电气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电气工作人员进行,且必须穿着防静电服装、防护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具进行操作。

2. 检修和维护工作前,必须对井下电气设备进行停电确认,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设备不会重新通电。

3. 检修和维护过程中,应按照相应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范进行,禁止随意更换、调整以及未经许可打开设备的盖板或防护罩。

4. 检修和维护过程中发现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故障,应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三、井下电气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规定1. 井下电气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2. 井下电气工作人员应定期参加安全知识培训和技术交流,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和安全意识。

3. 井下电气工作人员在岗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四、井下电气设备的巡检和监测规定1. 井下电气设备应定期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

2. 对关键性设备和高压电气设备,应配备相应的监测装置,实时监测设备运行和状态。

3. 对于存在故障或异常情况的井下电气设备,应及时隔离或停用,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五、井下电气事故的应急处理规定1. 对于井下发生的电气事故,应立即停止电源,确保人员的安全,同时启动应急预案。

2. 井下电气事故发生后,应及时组织救援,并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范本

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为了确保煤矿井下电气设备和电气工作安全稳定运行,保障矿井生产的正常进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电气设备的管理1. 煤矿应建立电气设备台账,包括设备名称、型号、安装地点、规格、投运时间、维修情况等内容,并定期维护更新。

2. 井下电气设备应按照规定进行巡检,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并保持设备运行记录。

3. 井下电气设备的维修保养必须由经过培训合格的维修人员进行,禁止无资质人员擅自维修。

三、电气工作人员管理1. 煤矿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进行电气工作人员的培训,确保其掌握必要的电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2. 电气工作人员应定期参加电气安全培训并考核,持证上岗,禁止无证人员从事与电气工作相关的操作。

3. 电气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品,并严禁饮酒、吸烟等行为,确保工作期间的安全。

四、电气设备的安装与维护1. 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由专业人员进行安装,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 井下电气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及时发现并修复设备故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3. 维修过程中,必须断开电源,并进行安全操作,避免触电、短路等意外事故的发生。

五、应急措施1. 煤矿应制定电气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种情况下的救援程序和责任分工,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应急演练。

2. 发生电气事故时,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采取紧急措施,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并进行详细的事故调查报告。

六、安全教育与宣传1. 煤矿应定期组织电气安全教育和培训,使职工掌握电气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 在矿井内设置电气安全警示标志,并进行宣传,提高职工对电气安全的重视程度。

七、监督与管理1. 矿井应建立电气管理的责任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和权利。

2. 监督部门应定期对煤矿的电气设备和电气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对存在问题的煤矿进行警告、罚款等处罚。

3. 电气设备和电气工作人员的考核评价必须定期进行,对不合格的设备和人员,要进行整改或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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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密封圈用刀削后应整齐圆滑,不得出现锯齿状,锯齿直径差大于
2mm(包括 2mm)为失爆,小于 2mm 为不完好。
19、不使用的进出线嘴要分别用密封圈和挡板依次装入、压紧后封堵,
否则为失爆。螺旋式进出线嘴如上金属圈时应装在挡板外面,否则也属于 失爆。
20、挡板直径与进出线装置内径之差应不大于 2mm,厚度不小于 2mm, 金属圈外径与进出线装置内径之差应不大于 2mm,厚度应不小于公称尺寸 1mm,否则均属失爆。
分支馈电开关漏电保护动作时间
≤ 30ms
总馈电开关漏电保护动作时间
≤ 50ms
3、短路定值 短路定值 = 过载定值×8 4、保护接地 附:《煤矿井下电气设备接地保护装置安装使用管理标准》 5、电气设备检修必须使用停送电警示牌和专业操作人员姓名牌。 6、防爆电气设备检查标准执行山西省《井下防爆电气设备检查标准 50 条规定》以及相关规定。 三、标志牌的规范 1、对井下机电设备常用标志牌,包括“电气设备包机完好责任牌”、“小 型电气管理牌”、以及“入井许可证”等,进行规范设计,并做到填写内容 正确、张贴位置统一。 2、井下巷道内的电缆,沿线每隔 200m、拐弯或分支点以及连接 不同 直径电缆的接线盒两端、穿墙电缆的两边设置“电缆指向牌”。 3、有两种电压的低压电气设备上应明显地标出其“电压额定值牌”。 4、检修或搬迁电气设备,上一级馈电开关必须切断电源,明显位置, 必须悬挂“有人工作 不准送电”牌和操作人员姓名牌。 各种标志牌图样规格见附录一: 四、设备喷号 电气设备必须一台一号,号码要喷在设备主体的明显位置。 样式见附录二 五、电气图纸的管理 井上下供电系统图、工作面供电系统图,必须优先使用国家标准 GB 4728 电气图用图形符号或煤炭行业《标准煤矿电气图专用图形符号》MT/T 570-1996 进行绘制,图纸必须和实际相符。 MT/T 570-1996 见附表三:
21、进出线嘴压紧要有余量,余量不小于 1mm,否则为失爆。进出线嘴 应平行压紧,两压紧螺丝入扣差应不大于 5mm,否则为不完好。
22、当进出线嘴已全部压紧仍不能将密封圈压紧时,只能用一个厚度 适当,不开口的金属圈来调整,不得充填其它杂物(包括再加密封圈等)。 金属圈的内外径应与接线嘴伸入壁规格一致,螺旋式接线嘴也只限装接一 个金属圈,否则均属失爆。
隔爆空腔净容积(L) <0.5 ≥0.5 备 注
结 合 面 宽 度(mm) ≥12.5 ≥25
间 隙 (mm)
操纵杆及孔 ≤0.3 ≤0.5
电机轴及孔 ≤0.4 ≤0.6
14、隔爆外壳变形长度超过 50mm,凸凹深度超过 5mm 为失爆,整形后低
于此规定仍为合格。
15、隔爆外壳内外有锈皮脱落为失爆。油漆脱落,锈蚀严重为不完好。
型号 用途 使用单位 包机人 日期 捡漏定值
KBZ-400 2#皮带电源 综采队
张** 201 2. 9 ≤30ms
(
)梗 阳 煤 业
80×60 塑封
三元集团下霍煤矿
电 缆指 向 牌

清 洒

馈 电
编号 型号 电压 长度
J 2-0 0 5 用 途 综 掘 机 MYP-3×70 单 位 综 掘 二 队 1 1 4 0V 维护人 杨小 东 2 0 0 M 日 期 201 0.3


图例
1
电气设备名称 防爆四通接线盒
2
防爆三通接线盒
3
防爆母线盒
4
矿用高压配电箱
5
矿用高压配电箱组
6
组合开关
7
隔爆型自动馈电开关
8
隔爆型手动开关
9
煤电钻组合保护装置
10
隔爆型电磁起动器
11
矿用防爆变压器
12
井下移动变电站
13
防爆电动机
14
电动机综合保护装置
15
软启动装置
16
变频调速装置
17
防爆信号灯
①转盖式或插盖式的隔爆外壳结合面宽度不小于 25mm,间隙不大于
0.5mm;
②隔爆外壳静止结合面的间隙与宽度如下表:
隔爆空腔净容积(L) ≤0.5 0.5--2 >2

隙(mm)
≤0.3 ≤0.4 ≤0.5
结合面 宽 度(mm)
≥8 ≥12.5 ≥25
③隔爆外壳活动部分(操纵杆及电机轴)结合面间隙与宽度如下表:
D :表示密封圈外径
20<D≤60
≤1.5
60<D
≤2
②密封圈内径与电缆外径的配合为±1mm,但如属于 4mm2 及以下电缆
者,密封圈内径应不大于电缆外径。
③密封圈的宽度不小于电缆外径的 0.7 倍,且不小于 10mm。
④密封圈的厚度不小于电缆外径 0.3 倍(70mm2 的电缆除外),且不小
于 4mm。
设备类别
2
3
(电 气)
(运 输)
高压配电柜
皮带输送机
低压配电柜
给煤机
低压馈电
刮板输送机
高爆
防爆牵引车
磁力启动器
循环绞车
移动变压器
小绞车
变压器
启动装置(软启、变频)
电动机
照明综合保护装置
局扇
其它(除尘风机等)
4
5
(采 掘) (小型电器)
采煤机
接线盒
综掘机
控制按钮
液压支架
转载机、破碎机
乳化液泵
喷浆机
耙斗机
10KV
IZ (A)= 电机额定功率(kw)× 0.07
Iz=P/1.732/U/cosφ 如:电网电压为 1140V,电机功率为 250KW 时,过电流整定值为 I=250ⅹ0.67=167.5A。
2、漏电保护
660V 电网绝缘阻值 ≤ 11 KΩ
可靠动作
1140V 电网绝缘阻值 ≤ 20 KΩ
可Hale Waihona Puke 动作西去 轨 巷向80×60 塑封
有人工作
不准送电
400×300 铝塑
小 型 电 气 管理 牌
编 号 501 0 02
单 位 综采队 电 压 660 V
用 途 水泵
负 责 人 孙瑞 军
35×28 塑封
操作 人员
张 靖 军
30×80 铝塑
附录二
203005
205005
2 0500 5
附表三: 《标准煤矿电气图专用图形符号》MT/T 570-1996(部分)
23、卡兰式进出线嘴以压紧胶圈后一般用单手搬动进出线嘴上下左右 晃动时,进出线嘴无明显晃动为准。螺旋式进出线嘴最少啮合扣数不得低 于 6 扣,拧紧程度一般用单手向下用力拧不动为合格,否则均属失爆。
24、如进出线嘴外部缺损,且不影响防爆性能者为不完好。 25、凡有电缆压线板的电器,引入引出电缆必须用压线板压紧,压线 板未压紧电缆,均属失爆,但不得把电缆压扁,如压紧后电缆的直径比原 直径减少 10%,属不完好。 26、紧固件应齐全、完整、可靠。同一部位的紧固件(螺母、螺栓) 其规格要求一致。螺栓的裸露部分一般不得超过三扣,否则,本设备为不 完好。凡用螺栓连接紧固的部件,其间夹有弹性物者(如密封圈和橡套电 缆)可不再加弹簧垫圈。 27、隔爆外壳结合面的紧固件(螺栓、螺母)要上满扣,不满扣为失 爆。紧固螺钉伸入螺孔长度应不小于螺纹直径的尺寸(铸铁、铜、铝件等 不小于直径的 1.5 倍)如螺孔深度不够螺纹直径尺寸,则螺钉必须拧满螺 孔,否则,均属失爆。 28、隔爆结合面紧固件(螺栓)应加装弹簧垫圈或背帽(用弹簧垫圈 时其规格应与螺栓保持一致,紧固程度应以将其压平为合格),螺栓松动, 无弹簧垫圈(或背帽)和弹垫不合格均为失爆。 29、低压隔爆开关接线腔不允许由电源侧进出线至负荷侧接线,或由 负荷侧进出线至电源侧接线,磁力起动器的小接线嘴严禁进出动力线。否 则均属失爆。 30、橡套电缆的护套伸入接线腔器壁内要符合 5-15mm 的要求,小于 5mm 为失爆;大于 15mm 为不完好。当粗电缆穿不进接线嘴时,可将伸入器壁部 分的护套锉细。 31、接线应整齐(不扭弯)、紧固,导电良好、无毛刺。卡爪(或平垫 圈)弹簧垫圈(双帽)齐全(使用线鼻子可不用平垫圈)。接线后,卡爪(或 平垫圈)不压绝缘胶皮,芯线裸露距卡爪(或平垫圈)不大于 10mm;否则
用凡士林油)或进行磷化处理(磷化后也可涂凡士林油),如无防锈油或磷
化面脱落均属失爆。涂油应在结合面上形成一层薄膜为宜,涂油过多为不
完好。如磷面脱落小于隔爆外壳结合面宽度的 1/5 并涂有防锈油可不算失
爆,但为不完好。
13、隔爆外壳结合面宽度减去超限间隙部分的宽度不得小于所规定的
结合面宽度,否则为失爆。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讨论稿)
签发:
为完善、规范电气设备基础管理,进一步提高公司各矿机电质量标准
化管理水平,充分发挥设备效能,特制定本机电设备管理实施细则。
一、 设备管理:
1、设备编号
各矿根据电气设备实际使用情况,要求注明设备的名称、型号、厂家、
出厂编号和使用日期等。矿机电处对所有设备汇总后,设备分类(部分),
1、鸡爪子 ①橡套电缆的连接不采用硫化热补或同等效能的冷补者; ②橡套电缆(包括通讯、照明、信号、控制以及高低压橡套电缆)的 连接不采用接线盒的接头; ③铠装电缆的连接不采用接线盒或不灌注绝缘充填物和充填不严密 (漏出芯线)的接头。 2、羊尾巴 在供配电电缆的末端不接装防爆电气设备或防爆元件者为羊尾巴。距 离电气设备接线嘴(包括五小电气元件)2 米内的不合格接头或明线破口 者均属羊尾巴。 3、明接头 电气设备与电缆有裸露的导体或明火操作者均为明接头。 4、破口 ①橡套电缆的护套损坏,露出芯线或露出屏蔽层者; ②橡套电缆的护套损坏伤痕深度达最薄处二分之一以上,长度达 20mm, 或沿周长三分之一以上者。 出现以上四种情况之一者(包括安全火花型电气元件)均为电缆不合 格接头,均属防爆电气设备的安全隐患点。 5、高低压防爆电气设备的机械闭锁装置起不到闭锁作用者为失爆。 6、隔爆外壳结合面的表面粗糙度应不大于 Ra5um,操纵杆的表面粗糙 度应不大于 Ra2.5um,否则为失爆。隔爆外壳结合面有锈迹,用棉纱擦后, 仍留有锈蚀斑痕者为锈蚀,属于失爆。 7、隔爆外壳结合面有锈迹,用棉纱擦后,只留云影不留锈蚀,也不为 失爆(但在井上修理防爆电气设备时不允许有云影)。 8、云影:经擦掉锈迹后,留下呈青褐色氧化亚铁云状痕迹,用手摸无 感者。 9、隔爆外壳结合面上的小针孔,在 1mm2 的范围内不超过 5 个,且其 直径不超过Φ 0.5mm,深度不超过 1mm 的结合面不为失爆。 10、隔爆外壳结合面,对于机械伤痕的深度、宽度均不超过 0.5mm,其 伤痕的投影长不超过对应容积结合面宽度的 50%,个别伤痕深度不超过 1mm,其伤痕距结合面最短无伤痕距离相加不小于对应容积规定的结合面宽 度不算失爆,但其中有一项超过均为失爆。 11、隔爆外壳结合面上不允许涂有油漆和存在机械性杂物,否则为失 爆(如属于无意造成的油漆痕迹不超过隔爆面宽度的 1/8 不在此限)。 12、隔爆外壳结合面应涂以适量的中性凡士林等合格的防锈油(如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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