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华农险-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花鹿养殖保险条款
养殖险和林木险的验标内容

养殖险和林木险的验标内容近年来,农业保险逐渐成为农民和农业企业保障农业生产风险的重要手段,其中养殖险和林木险是两个重要的保险品种。
为了确保农业保险的可靠性和有效性,养殖险和林木险都需要进行验标。
本文将从养殖险和林木险的验标内容出发,分别介绍这两个保险品种的验标要点。
一、养殖险的验标内容养殖险是指农业保险中保障养殖业风险的一种保险品种,主要包括养殖户的养殖场所、养殖设施、养殖设备以及养殖动物等方面的风险保障。
养殖险的验标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养殖场所验标:养殖场所是养殖业的基础设施,其安全和健康状况直接影响到养殖业的发展和保险赔付。
因此,在验标中需要对养殖场所的卫生、消防、防疫等方面进行检查,确保养殖场所符合相关的安全和卫生标准。
2. 养殖设施验标:养殖设施是养殖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畜舍、养殖池塘、饲料储存仓库等设施。
在验标中需要对养殖设施的安全性、耐久性、防护措施等方面进行检查,确保养殖设施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
3. 养殖设备验标:养殖设备是养殖业生产的重要工具,包括喂养设备、清洁设备、养殖监测设备等。
在验标中需要对养殖设备的性能、安全性、使用寿命等方面进行检查,确保养殖设备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
4. 养殖动物验标:养殖动物是养殖业的核心资源,其健康和生产能力直接关系到养殖业的效益和保险赔付。
在验标中需要对养殖动物的品种、数量、健康状况等方面进行检查,确保养殖动物符合相关的品种标准和健康要求。
二、林木险的验标内容林木险是指农业保险中保障林木种植和林业经营风险的一种保险品种,主要包括林木种植地的土地、林木种植物、林木经营设施以及林业经营活动等方面的风险保障。
林木险的验标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林木种植地验标:林木种植地是林木险的基础,其土壤质量、气候条件、水源状况等直接影响到林木生长和保险赔付。
在验标中需要对林木种植地的土壤肥力、水源保障、防火措施等方面进行检查,确保林木种植地符合相关的生态环境标准和安全要求。
安华农险-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地铁工程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二)不论有关合同中对试车和考核期如何规定,保险人仅在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试车和考核期间内对试车和考核所引发的损失、 费用和责任负责赔偿;若保险设备本身是在本次安装前已被使用过的设备或转手设备,则自其试车之时起,保险人对该项设备的保险责任即行 终止。
(三)上述保险期间的展延,投保人须事先获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从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期间终止日之后发生 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二部分 第三者责任保险部分
保险责任
第十八条 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合同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 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十九条
本项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件 -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件 -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服务承诺一、坚决按照《保险法》及各项监管制度规定执行~严格执行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服务标准和自律规范~依法合规~诚信经营。
二、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做误导宣传~帮助客户选择保险产品~缮制投保单、完成保险签单工作~做好投保前告知服务~向投保人做出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并对保险条款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
三、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40保证7*24小时365天提供全方位服务~及时响应。
出险报案受理后~查勘定损人员主动与客户联系。
四、进一步加强车险理赔服务能力建设~提高理赔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
需现场查勘的案件市区内保证30分钟内达到出险现场~市区外每增加一公里增加一分钟。
小额案件处理~不涉及人伤、物损的万元以下车险赔案~单证集齐全当日赔付。
清晰一次性告知索赔须知、简化理赔单证和流程~缩短赔案周期~提高理赔透明度~严格规范拒赔管理~做到不惜赔、不拖赔、不无理拒赔~增强客户便捷理赔的直观感受和体验。
五、农业保险服务方面~遵守“惠农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管要求公开”和“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的“五公开、三到户”服务规范~确保国家农业保险惠农政策得以有效落实。
遵守国家和各级政府的有关政策、监管要求~严格执行保险条款,明确告知投保内容、投保流程、报案方式和理赔流程,向参保农户逐户发放保险凭证,公开举报电话和投诉渠道~及时解决农民在承保理赔方面遇到的问题,严格执行“零现金”赔款发放方式~确保农户及时、安全得到保险赔款,种植业保险在一次灾害稳定结束、作物恢复生长后~48小时内开展灾害普查和灾情踏查工作,因保险责任内灾害造成参保作物绝收的~保证7个工作日内进行查勘定损,对于部分损失的~在农作物进入乳熟后期、产量形成后启动查勘定损工作~农作物收获期前保证完成查勘工作。
结案工作结束后~保证10个工作日内兑现赔款。
养殖保险合同5篇

养殖保险合同5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养殖的动物投保相关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本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是甲方的养殖动物,包括但不限于猪、牛、羊、鸡等。
具体保险标的种类、数量、价值等详见保险单。
二、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本保险的保险金额以保险单中列明的金额为准。
保险价值按照甲乙双方约定的方式确定,可以是市场价格或者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价值。
三、保险责任乙方对甲方在保险期间因下列原因导致的保险标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1. 火灾、爆炸、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2. 养殖动物患病或者因意外导致死亡;3. 盗窃、抢劫等刑事犯罪行为。
四、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约定的起始日期起至约定终止日期止。
五、保险费及支付方式甲方应按照保险单约定的金额支付保险费。
支付方式可以是现金、银行转账等方式,具体支付方式及账户信息详见保险单。
六、投保人义务1. 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有关保险标的的情况,如养殖动物种类、数量、价值等;2. 甲方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3. 甲方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乙方,并尽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4. 甲方应协助乙方进行理赔工作,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七、保险人义务1. 乙方应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2. 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的索赔请求后,及时核定损失并进行理赔;3.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证明材料予以保密。
八、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在保险期间届满时自动终止;2. 本合同在保险期间内,任何一方均不得随意解除。
若一方有违约行为,另一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3. 若发生保险事故,乙方应履行赔偿责任后,本合同终止。
九、争议解决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2015年政策性农业保险种猪养殖保险条款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2015年政策性农业保险种猪养殖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附件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养殖种猪的种猪场均可作为投保人,将符合下列条件饲养的种猪或负责管理的种猪场饲养的种猪,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一、符合本市产业发展规划和布局;二、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三、在当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进行养殖备案,并取得相应养殖代码的种猪场(户);四、种猪养殖场地及设施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饲养管理规范,按免疫程序预防免疫,且有免疫记录和养殖档案;五、种猪体重在10公斤以上。
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上述养殖者或组织统称为被保险人。
投保本保险时,投保人必须将被保险人所有符合以上投保条件的种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并且,种猪场投保的种猪数量须以当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开具的能繁母猪数量证明中存栏数量的20倍为准。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保险种猪在保险单载明地址的固定圈舍内死亡的,保险人负赔偿责任:一、自然灾害: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雷击、地震、冰雹、冻害、洪涝(政府行蓄洪除外)、泥石流、山体滑坡;二、意外事故: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三、疾病:二三类病害(如猪丹毒)、败血症、猪肺炎、流行性腹泻、猪瘟、大肠杆菌病、免疫副反应(中暑、中毒除外);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认为发生疫情,并且经区(县)级以上政府下封锁令,对于扑杀的种猪,保险人依据本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的约定给予部分赔偿。
责任免除第四条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保险种猪遭受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及其饲养管理人员管理不善或故意行为造成死亡的;二、未按北京市强制免疫程序及时接种疫苗;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或发生疫情后不向防疫部门报告;或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后不采取保护与施救措施所造成的损失;三、摔跌、互斗、被盗、跑失、中毒、他人投毒及正常的淘汰、屠宰造成的损失;四、怀孕母猪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死胎、畸形仔等;五、在观察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的;六、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中华联合(备案)[2009]N117号-养鹿保险条款
![中华联合(备案)[2009]N117号-养鹿保险条款](https://img.taocdn.com/s3/m/5cd8790fb7360b4c2e3f6438.png)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养鹿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附件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凡鹿只养殖的所有者、管理者均可作为投保人,将符合下列条件养殖的鹿只(以下简称保险鹿只),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一)投保的鹿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二年以上;(二)投保时鹿只年龄在2周岁以上、12周岁以下,非淘汰鹿;(三)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四)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五)鹿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鹿只必须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鹿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第三条下列鹿只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饲养场所在蓄洪、行洪区内的;(二)未经当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三)不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鹿只的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疾病责任:急性脑炎、创伤性网胃炎、瘤胃臌气、直肠脱出、败血症、皱胃移位、瘤胃积食、放线杆菌病、坏死杆菌病、大肠杆菌病、传染性流行热、直肠穿孔、狂犬病、肠毒血症;(二)自然灾害:洪水、雷击、暴风、暴雨、冰雹、台风、龙卷风、泥石流、山体滑坡;(三)意外事故: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佣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管理不善;(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三)战争、军事行动;(四)保险鹿只在疾病观察期内患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五)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投保人、被保险人自行处理保险标的;(六)发生重大病害或疫病后不采取有效防治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七)失去生育能力或丧失生育能力后宰杀的。
安华农险-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农村家庭综合保险条款
(一)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二)保险期限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三)保险费
保险费根据保险人规定费率计收。
(四)保险人义务
1.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 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 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3)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6.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按保险人要求提供必要的与事故有关的材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 ) 重 复 保 险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并且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 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农村家庭综合保险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为其本人所拥有的财产及本人或家庭成员投保以下附加险。
附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一、保险区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二、被保险人包括
1.火灾、爆炸; 2.自然灾害; 3.建筑物和固定物体的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 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 偿。 三、责任免除 (一)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居人、雇佣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2.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3.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4.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5.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6.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 7.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漏电、自身发热、烘烤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或同一线路中多户家用电器的损 毁。 8.虫蛀、鼠咬、霉烂、变质、地下渗水、管道漏水; 9.房屋因质量原因发生自然倒塌以及造成其他财产的损失。 (二)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1.间接损失及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2.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3.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四、保险金额与免赔额 各分项保险金额按各项财产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保险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不同标的在各分项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每次保险事故免赔50元。 五、赔偿处理 (一)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二)发生保险责任事故,造成保险财产损失,保险人按下列约定赔付: 1.保险房屋遭受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赔付。 2.室内财产及生产资料、仓储粮食、农具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赔付,但不超过各项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 (三)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四)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其保险价值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标的 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小于其保险价值时,上述费用按被施救标的的保险金额与其保险价值的比例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 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 (五)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受损保险财产经保险人赔付后相应冲减保险金额。保险财产的赔付金额累计达到该项财产的保险金额时,该项 保险责任终止。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应按保险人要求提供保险单、事故发生经过、原因、损失情况的书面材料、被保险人的身份证 明及保险人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安华农险-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花鹿养殖保险条款
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投保明细表、保险单、批单、保险凭证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第一条 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梅花鹿(含马鹿)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梅花鹿”):(一)养殖场地及设施符合卫生防疫规范,位于非传染病疫区,且在当地洪水警戒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二)投保的梅花鹿营养良好,健康无疾病,无伤残,饲养管理规范,按免疫程序预防接种且有记录,经畜牧管理部门和保险人验体合格;(三)投保的梅花鹿年龄在 1.5周岁以上、10周岁以下,非淘汰梅花鹿;(四)梅花鹿品种已在当地饲养一年以上。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梅花鹿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保险责任第三条本保险责任分为基本保险责任和可选择保险责任,投保人在投保基本保险责任基础上,可以任意投保可选择保险责任。
第四条基本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梅花鹿在保险单载明的固定圈舍内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洪水、雷击、暴风、暴雨、冰雹、台风、龙卷风、泥石流、山体滑坡;(三)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四)互斗、骨折、难产、子宫脱出、产后败血症。
第五条可选择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投保人已选择的保险责任范围内列明的常见疾病和烈性传染病造成保险梅花鹿在保险单载明的固定圈舍内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常见疾病:急性脑炎、创伤性网胃炎、瘤胃臌气、直肠脱出、败血症、皱胃移位、瘤胃积食、放线杆菌病、坏死杆菌病、大肠杆菌病、传染性流行热、直肠穿孔、肠毒血症;(二)烈性传染病: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结核、副结核、热性卡他热;责任免除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震;(二)水污染、大气污染、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三)战争、军事行动、恐怖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民间冲突、罢工、骚乱或暴动;(四)麻醉、锯茸、被盗、走失、冻、饿、中暑、他人投毒、中毒;(五)因传染病疫情,政府命令捕杀、焚烧或掩埋;(六)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七)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八)保险梅花鹿在疾病观察期内患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疾病或烈性传染病死亡。
安华农险-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附加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保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或其他列明场所布置的广告、霓虹灯、装饰物(经国家管理部门批准)损坏和坠落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佣人员或安装单位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未经政府部门许可的装置;
(三)因物质本身变化、自然发热、超负荷所引起的损失,正常的机件故障与损耗;
(四)广告、霓虹灯及其他装饰装置物本身的损失及加固、维修、重新制作和安装的费用;
(五)因政府部门命令拆毁及在修理,移动及安装过程中的损坏。
三、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每次事故赔偿分限额为10-50万元人民币。
但本保险单项下每次事故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不得超过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四、公众责任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安华农险吉林省主要作物品种保险条款(XXXX版)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农作物种植成本保险条款(2015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投保明细表、保险凭证及特别约定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可以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
保险标的第三条凡符合下列种植条件的玉米、水稻、大豆、葵花籽、花生(以下简称农作物),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种植地块应位于当地洪水警戒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非行洪区、非泄洪区内;(二)耕作及田间管理符合当地农业技术部门的要求和技术规范标准;(三)播种的品种通过审定(认定),并经农业技术部门在当地推广试验成功的品种;(四)苗齐并生长正常。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暴雨、洪水、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二)泥石流、山体滑坡;(三)病虫草鼠害。
责任免除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政府泄洪及其他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或家庭成员、种植人员管理不善或故意行为;(三)种子、肥料、农药等质量问题或违反技术要求应用;(四)他人的故意破坏;(五)收获期间和收获后由于一切原因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金额第七条单位面积保险金额按全省不同农作物投入的平均生产成本确定。
玉米为3000元/公顷;水稻为4000元/公顷;大豆为2500元/公顷;葵花籽为2000元/公顷;花生为2000元/公顷。
保险金额=单位面积保险金额×保险面积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第八条保险期间根据农作物的生长期确定,自苗期开始至开始收获为止,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收获或改种其他农作物,则该部分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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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第十七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补充 提供。
第十八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责任
第三条 本保险责任分为基本保险责任和可选择保险责任,投保人在投保基本保险责Hale Waihona Puke 基础上,可以任意投保可选择保险责任。
第四条 基本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梅花鹿在保险单载明的固定圈舍内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洪水、雷击、暴风、暴雨、冰雹、台风、龙卷风、泥石流、山体滑坡; (三)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互斗、骨折、难产、子宫脱出、产后败血症。 第五条 可选择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投保人已选择的保险责任范围内列明的常见疾病和烈性传染病造成保险梅花鹿在保险单载明的固定圈舍内死亡,保险 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常见疾病:急性脑炎、创伤性网胃炎、瘤胃臌气、直肠脱出、败血症、皱胃移位、瘤胃积食、放线杆菌病、坏死杆菌病、大肠杆菌 病、传染性流行热、直肠穿孔、肠毒血症; (二)烈性传染病: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结核、副结核、热性卡他热;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九条 保险梅花鹿的每头保险金额参照投保时梅花鹿市场价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但最高不超过市场价格 的60%。 保险金额=每头保险金额×保险数量 保险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十条 每头保险梅花鹿免赔率:雄鹿采用30%的绝对免赔率,雌鹿采用20% 的绝对免赔率。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 自本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15日内为保险梅花鹿的疾病观察期。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梅花鹿,免除观察期。
保险费 第十三条 保险费根据保险人规定的保险费率计收。
保险费=每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数量
保险人义务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期间有 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 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 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三条 保险梅花鹿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数量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 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 保险费。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损失清单、耳号标识、防疫记录;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所指可保数量指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保险梅花鹿实际养殖数量。
第 三 十 一 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梅花鹿每头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头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梅 花鹿每头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第 三 十 二 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 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 三 十 九 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双方约定的保险起期开始时生效,但投 保人未向保险人交清保险费或未按双方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的情形除外。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 (二)水污染、大气污染、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战争、军事行动、恐怖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民间冲突、罢工、骚乱或暴动; (四)麻醉、锯茸、被盗、走失、冻、饿、中暑、他人投毒、中毒; (五)因传染病疫情,政府命令捕杀、焚烧或掩埋; (六)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七)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八)保险梅花鹿在疾病观察期内患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疾病或烈性传染病死亡。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违反防疫规定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 (二)饲养设施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事故及圈舍质量问题; (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八条 没有选择的保险责任和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 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 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 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梅花鹿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 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 任。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 因 此 扩 大 的 损 失 ,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 意 或 者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及 时 通 知 , 致 使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 原 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 故发生的除外;
第十四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 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 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第二十三条 保险梅花鹿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梅花鹿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因转让导致保险梅花鹿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 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 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 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条 因保险梅花鹿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增加 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按短期费率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 保险费。
第四十一条 保险梅花鹿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 止,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 三 十 七 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 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投保明细表、保险单、批单、保险凭证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 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