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广东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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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流程

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流程

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流程一、啥是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呀?咱先得知道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个啥玩意儿。

简单说呢,这就是企业进口货物的时候,海关那边开出来的一个证明,上面写着咱进口货物交了多少增值税。

这个可重要啦,就像我们买东西的小票一样,不过这个小票是关于进口货物增值税的大事情哦。

二、为啥要稽核呀?这就好比我们收到钱要数一数真假一样。

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呢,就是要核对这个缴款书的信息是不是准确无误呀。

要是不稽核,万一有假的或者信息错了的缴款书,那可就乱套了。

国家的税收会受影响,企业的财务也会一团糟呢。

三、稽核的准备工作。

1. 收集资料。

企业得把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都找出来,一张都不能少哦。

这就像我们收拾东西准备出门旅行一样,得把所有要用的东西都带上。

这些缴款书就是我们稽核之旅的重要“行李”。

而且,不仅是缴款书,相关的进口报关单之类的资料也要一起准备好,它们都是互相有关联的呢。

2. 检查基础信息。

拿到缴款书后,要看看上面的信息是不是完整。

像企业名称啦、纳税人识别号啦、进口口岸啦、缴款日期这些信息都得清清楚楚的。

要是有模糊不清或者看起来不对劲的地方,那可得赶紧弄清楚,不然稽核的时候可能就会出问题。

这就像我们检查自己的衣服有没有破洞一样,有小问题得赶紧补好。

四、稽核的实际流程。

1. 数据录入。

把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相关数据录入到专门的稽核系统里。

这一步可得小心啦,就像我们打字的时候不能出错一样。

要一个数字一个字母地认真录入,要是录错了一个小地方,可能就会导致稽核结果不对。

这就像做饭的时候放错了调料,那味道可就全变了。

2. 系统比对。

录入完数据后,系统就会开始比对啦。

它会把我们录入的缴款书信息和海关那边的信息进行核对。

这个时候我们就只能等着啦,就像等待考试成绩出来一样,心里还有点小紧张呢。

3. 结果查看。

如果系统比对通过了,那就是皆大欢喜啦。

就像我们考试考了满分一样高兴。

但要是比对不通过呢,也别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10.09•【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施行日期】2019.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本篇法规第四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第一条及附件《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自2023年1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现将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后如需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按以下方式处理:(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仅注明一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以下简称“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通过选择确认平台查询到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未查询到对应信息的,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注明两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办法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办法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1.16•【文号】国税函[2004]第128号•【施行日期】2004.0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三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1月9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发布日期:2013年6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7月1日)废止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办法(国税函[2004]第128号2004年1月16日)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所有需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完税凭证),应根据相关海关完税凭证逐票填写《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附表一),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

在2月份申报时纳税人只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在2月份申报期内未能报送《清单》的,可在当月申报期后补报),从3月份申报开始纳税人除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外,还需同时报送载有《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它存储介质)。

未单独报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如果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要求填写《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或者填写内容不全的,该张凭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信息采集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主管税务机关免费提供给纳税人使用。

各级国税局和纳税人2月25日以后可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下载相关信息采集软件。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2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愈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1月31日以前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必须在2004年5月申报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再予以抵扣。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
的通知
【法规类别】关税
【发文字号】粤国税函[2011]280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1.05.10
【实施日期】2011.05.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
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函〔2011〕280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196号)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请各地级市国税局按附件2的格式要求填报稽核结果异常、未按期申请数据修改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并于5月23日前上报至省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戴穗
勤邮箱)。

二、各地要仔细核对上报的数据,防止纳税人将逾期未采集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报。

附件:海关缴款书申请再次稽核比对明细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附件:海关缴款书申请再次稽核比对明细表
抵扣方纳税识别号抵扣方企业名称填发日期税额(元)原稽核结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
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
(1996年2月14日国税发〔1996〕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了解,各地在以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口完税凭证)为凭据进行税款抵扣时问题较多,执行不统一。

为加强管理、现规定如下:
一、对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据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即,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

二、申报抵扣税款的委托进口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款。

抄送: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结束——。

八、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认证与结果下载操作流程

八、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认证与结果下载操作流程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认证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认证,主要是提供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行对海关发票进行认证稽核和稽核结果查询与下载。

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一、海关发票认证稽核:
登陆CA证书后(如没有CA证书采用“普通登录”),点击“海关稽核”进入界面如图1,点击第一联数据上传中的“浏览”键,选择需上传的的文件后按“打开”。

返回界面后点击“上传”。

图1
二、稽核结果查询与下载:
登陆CA证书后点击“海关稽核”进入界面如图1,在“稽核结
果通知书下载确认”中的“稽核月份”里面输入数据所上传的月份(输入格式为:200901)。

然后点击确认,如出现如图2的提示的时,代表该笔海关稽核数据可以正常进行进项抵扣。

图2。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操作流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操作流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操作流程一、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二、由于海关传递海关缴款书数据时限一般在缴款成功后10-25个工作日,我公司需先在电子口岸确认抵扣经营单位,客户先不要急上传海关缴款书。

(最好在缴款书日期后25个工作日之后才上传比对)。

三、纳税人应按要求完整规范采集海关缴款书海关缴款书号码在通关系统中共有22位,可抵扣的海关缴款书号码第20位必须是“L”。

纳税人在采集海关缴款书时号码应完整规范录入,其中:数字、字母、符号以半角录入;大写英文字母“L”在内的22位号码必须填写完整;其中“—”不能以“/”代替;英文字母“L”一律为大写;通关系统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号码上行打印的括号和四位日期不属于缴款书号码,不应录入;开票日期应录入票面填发日期;如企业取得同一号码多张海关缴款书,税额应按末张海关缴款书最后一栏合计数录入。

四、纳税人可自行通过网上电子申报系统查询海关缴款书稽核结果,查询方法应先选择海关缴款书上报月份,然后再点击“稽核管理——查询比对结果”。

具体操作请看《网上申报海关缴款书稽核操作说明》或咨询税务局技术服务公司。

纳税人应注意网上比对查询方法,避免由于操作错误,导致错过抵扣期限,造成损失。

五、确认下载稽核结果通知书纳税人每月1-13日前可选择是否确认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以下简称稽核通知书)。

在网上申报系统中每月14日前纳税人实时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以下简称稽核通知书)功能。

除了海关稽核系统每月1日自动导出上月所有稽核结果外,纳税人还可以在网上申报系统中自行进行“稽核结果通知书”导出,即给予纳税人自行选择“稽核结果通知书”下载时间的权力。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附件1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稽核比对结果为异常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审核检查工作,提高海关缴款书审核检查工作质量和效率,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海关缴款书审核检查,是指各级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运用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核查系统”),对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结果属于异常的海关缴款书进行核对、检查和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审核检查的海关缴款书为:海关缴款书稽核系统产生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的海关缴款书。

第四条海关缴款书审核检查工作,由各级税务机关的货物劳务税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稽查局和信息中心配合,税务机关管理部门(指管户的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及负责税源管理的内设机构,下同)具体实施。

第五条区县税务机关货物和劳务税管理部门设置审核检查管理岗,负责将核查系统无法自动分发的海关缴款书信息分捡到指定的税务机关管理部门。

第六条税务机关管理部门设置审核检查岗和核查综合岗。

(一)审核检查岗负责以下工作:1.收到核查任务后,打印《审核检查工作底稿》(表样附后);2.对异常海关缴款书进行审核检查,填写《审核检查工作底稿》,根据审核检查情况提出核查处理意见;3.将《审核检查工作底稿》提交部门领导和区县税务机关主管局长审批;4.经区县税务机关主管局长审批,将审核检查结果、税务处理意见及接收异地核查的回复信息录入核查系统,并提交核查综合岗进行复核;5.审核检查资料整理归档;6.对海关回函结果为“缴款书数据相符”的海关缴款书,通过核查系统打印《海关缴款书核查结果通知书》(目前暂使用系统中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核查结果通知书》),通知纳税人申报抵扣税款。

7.对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或“缺联”的海关缴款书,如纳税人有异议,收到纳税人提交的《“异常”海关缴款书数据核对申请书》及海关缴款书原件后,通过稽核转入或手工录入的方式在核查系统中录入委托海关异地核查函,并提交核查综合岗进行复核;8.对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通过稽核转入的方式在核查系统中发起委托异地核查函,并提交核查综合岗进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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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审核检查操作规程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稽核比对结果为异常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审核检查工作,提高海关缴款书审核检查工作质量和效率,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海关缴款书审核检查,是指各级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运用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核查系统”),对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结果属于异常的海关缴款书进行核对、检查和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审核检查的海关缴款书为:海关缴款书稽核系统产生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的海关缴款书。

第四条海关缴款书审核检查工作,由各级税务机关的货物劳务税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稽查局和信息中心配合,税务机关管理部门(指管户的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及负责税源管理的内设机构,下同)具体实施。

第五条区县税务机关货物和劳务税管理部门设置审核检查管理岗,负责将核查系统无法自动分发的海关缴款书信息分捡到指定的税务机关管理部门。

第六条税务机关管理部门设置审核检查岗和核查综合岗。

(一)审核检查岗负责以下工作:
1.收到核查任务后,打印《审核检查工作底稿》(表样附后);
2.对异常海关缴款书进行审核检查,填写《审核检查工作底稿》,根据审核检查情况提出核查处理意见;
3.将《审核检查工作底稿》提交部门领导和区县税务机关主管局长审批;
4.经区县税务机关主管局长审批,将审核检查结果、税务处理意见及接收异地核查的回复信息录入核查系统,并提交核查综合岗进行复核;
5.审核检查资料整理归档;
6.对海关回函结果为“缴款书数据相符”的海关缴款书,通过核查系统打印《海关缴款书核查结果通知书》(目前暂使用系统中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核查结果通知书》),通知纳税人申报抵扣税款。

7.对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或“缺联”的海关缴款书,如纳税人有异议,收到纳税人提交的《“异常”海关缴款书数据核对申请书》及海关缴款书原件后,通过稽核转入或手工录入的方式在核查系统中录入委托海关异地核查函,并提交核查综合岗进行复核;
8.对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通过稽核转入的方式在核查系统中发起委托异地核查函,并提交核查综合岗进行复核。

9.对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和“名称不符”的海关缴款书如需要向税款入库地直属海关发函,主管税务机关暂通过手工录入的方式在
核查系统中生成新的委托海关核查函,其中缴款书问题类型选择“不符”,不符类型选择“抵扣单位税务登记号不符”,附加说明中填写实际的比对结果情况,并提交核查综合岗进行复核。

(二)核查综合岗负责以下工作:
1.将审核检查任务分派到审核检查岗;
2.对审核检查岗录入的审核检查结果、税务处理结果、委托异地核查信息、回复异地核查信息进行复核;
第七条省税务机关信息中心设置核查系统技术维护岗,负责下列工作:
(一)核查系统的系统维护和技术支持;
(二)保障核查系统正常运行的技术环境。

因网络不通、设备故障等原因造成不能正常工作的,负责及时解决;
(三)对审核检查结果属于技术问题的进行确认。

第八条地市、区县税务机关信息中心设置核查系统技术维护岗,负责对审核检查结果属于技术问题的进行确认。

第九条审核检查岗接收到异地核查任务或需对重号票进行本地核查的,按下列要求进行审核检查:
(一) 核查海关缴款书原件;
(二) 查看有关购销合同、账务处理、资金往来、货物情况等;
(三)税务机关在对海关缴款书核查时,可通过审核企业外汇付汇信息、进口合同信息等资料对企业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
进口货物业务一致性和真实性进行确认。

(四) 根据工作需要可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必须两人以上(含两人);
(五) 填写《审核检查工作底稿》。

第十条经审核检查,对不同类型异常海关缴款书分别进行处置:
(一)对于稽核结果为“不符”的海关缴款书,如第一联票面信息与第一联电子信息相符的,与第四联电子信息不符的,传递给税款入库地直属海关审核检查;
(二)对于稽核结果为“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第一联票面信息与第一联电子信息相符的,传递给税款入库地直属海关审核检查;
(三)对于稽核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可传递给重号方主管税务机关管理部门审核检查;
(四)对于稽核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如需要可传递给税款入库地直属海关审核检查;
第十一条对于稽核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本地核查结果处理信息分别按照以下类型录入:
(一)核查结果为正常,按照“对方原因造成重号,准予抵扣”录入核查系统;
(二)核查结果为企业原因产生的问题,按照“企业操作问题,未抵扣”“企业操作问题,进项税额转出”“移交稽查”录入核查系统;
(三)核查结果为税务机关原因产生的问题,按照“操作问题”“技术问题”录入核查系统。

第十二条对于稽核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本地核查结果处理信息分别按照以下类型录入:
(一)对海关回函结果为“缴款书数据相符”的海关缴款书,按照“允许抵扣”录入核查系统;
(二)对海关回函结果为除“缴款书数据相符”之外的,按照“不允许抵扣”录入核查系统。

第十三条经审核检查,对接收国税系统内部发来的海关缴款书的委托异地核查函分别按照以下类型回复委托方税务机关:(一)经核查,辖区内有此纳税人的,按照“取得缴款书原件,准予抵扣”“未取得缴款书原件,不予抵扣”“已进项税额转出,不予抵扣”“移交稽查”录入核查系统;
其中经核查属于“取得缴款书原件,准予抵扣”的,核查结果归为正常;
经核查属于“未取得缴款书原件,不予抵扣”或“已进项税额转出,不予抵扣”的,需移交税务处理;
经核查属于“移交稽查”的,需移交稽查。

(二)经核查,辖区内无此纳税人的,直接录入核查系统。

第十四条经审核检查,对接收的海关发来的委托异地核查函分别按照以下类型回复委托方海关:
(一)经核查,辖区内有此纳税人的,按照“有此纳税人已抵扣”、“有此纳税人未抵扣,截至申报期为****年**月”录入核查系统。

(二)经核查,辖区内无此纳税人的,按照“无此纳税人”录入核查系统。

第十五条税务机关管理部门应按下列时限完成审核检查工作。

(一)需要委托异地核查的异常海关缴款书,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发出委托异地核查函,并根据回复情况7个工作日内录入处理结果。

(二)对收到的委托异地核查函,应当在30日内完成审核检查并回复。

第十六条税务机关管理部门应将审核检查工作中形成的《审核检查工作底稿》及有关资料依照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电子材料应做为附件上传核查系统。

第十七条经区县税务机关主管局长批准,税务机关管理部门对审核检查结果分别进行处理:
(一)经审核,符合税法规定抵扣条件的,允许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经审核,不予以抵扣或需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的,依据现行规定处理;
(三)经审核,需移交稽查部门,将《海关缴款书审核检查移交清单》(暂使用系统中《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移交清单》)及相关证明
涉税违法行为的资料移交稽查部门。

第十八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将异常海关缴款书审核检查工作纳入税收工作考核范围,定期对以下指标进行考核:
(一)审核检查完成率=本期完成审核检查海关缴款书数/本期应完成审核检查海关缴款书数×100%
其中:本期完成审核检查海关缴款书数=按期完成审核检查海关缴款书数+逾期完成审核检查海关缴款书数
本期应完成审核检查海关缴款书数=本期按期应完成审核检查海关缴款书数+前期逾期未完成审核检查海关缴款书数
(二)审核检查按期完成率=按期完成审核检查海关缴款书数/按期应完成审核检查海关缴款书数×100%
(三)异地核查回复率=本期回复异地核查海关缴款书数/本期应回复异地核查海关缴款书数×100%
其中:本期回复异地核查海关缴款书数=按期回复异地核查海关缴款书数+逾期回复异地核查海关缴款书数
本期应回复异地核查海关缴款书数=本期按期应回复异地核查海关缴款书数+前期逾期未回复异地核查海关缴款书数
(四)异地核查按期回复率=按期完成异地核查海关缴款书数/按期应完成异地核查海关缴款书数×100%
第十九条本规程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各地可根据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审核检查工作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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