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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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国有企业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和加强国有企业公务接待行为,提高公务接待活动的透明度和高效性,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国有企业及其直属单位在进行公务接待活动中的管理。

三、定义1. 国有企业:指由国家控制或者控股的企业。

2. 公务接待:指国有企业接待政府机关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的活动。

四、公务接待管理原则1. 公开透明原则:公务接待活动应当公开透明,接待对象和金额应当向社会公开。

2. 经济合理原则:公务接待活动应当节约、合理,不得奢侈浪费。

3. 打破形式主义原则:避免形式主义,注重实效,提高服务质量。

4. 纪律严明原则:明确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加强监督管理。

五、公务接待管理措施1. 制定接待标准:明确接待对象、接待范围、接待标准,并定期更新和公布。

2. 接待批准程序:设立接待审批机制,接待活动需提前报批。

3. 接待经费管理:统一设立公务接待经费专项账户,严格按照规定使用。

4. 接待记录备案:接待活动应当留有详细记录,包括接待对象、接待地点、接待人员以及接待金额等信息,并进行备案。

5. 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公务接待监督检查制度,对接待活动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六、责任追究1. 对违反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记过处分等。

2. 对于重大违规事件,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其他未尽事宜,由本办法实施机构解释。

以上为国有企业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内容,望遵照执行,确保公务接待行为规范、透明、高效。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12篇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12篇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12篇(篇一)为规范机关公务接待工作,促进党风廉政建设,防止铺张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县委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接待原则1.统筹管理:乡机关单位的接待工作统一由党政办管理,并具体承办接待工作。

2.对口接待:上级机关领导、县级部门与乡部门联系工作需要接待的,原则上对等、对口接待,且出示工作接待公函。

3.事前审批:所有接待事项,必须事先报主要领导批准。

4.勤俭节约:接待工作既要热情周到,礼貌待客,又要厉行节约,严格控制经费开支,杜绝奢侈浪费。

5.定点接待:所有公务接待均在乡食堂进行。

二、接待范围公务用餐接待是指因工作需要,由乡党政办按标准和程序在乡食堂对来客进行餐饮接待的行为。

主要有以下范围:1.上级领导或市、县部门检查指导工作的;2.县直各部门单位的人员来机关办事需接待的;3.会议、培训和其他重大活动确需接待的;4.经主要领导批准确需接待的。

三、接待程序所有接待都要由接待经办人如实填写《铜鼓乡政府机关伙食团公务接待用餐结算单》,写明来客姓名、单位、职务、人数、来访目的及活动天数。

1.会议接待。

综合性培训、会议或其他重要活动的确需接待,经党委会研究确定后,指定专人负责安排。

2.公务接待。

各部门应事先将来客情况报告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向主要领导报告,办公室根据主要领导的指示进行安排。

3.乡领导接待客人,原则上由办公室负责安排。

4.确因特殊原因来不及按正常程序审批的公务接待,须向主要领导说明原因;接待工作结束后,由负责组织接待的人员补办审批手续。

四、接待标准1.会议接待综合性培训、会议接待标准为10元人次,其他重要活动接待标准另定,但最多不超过40元人次(上级安排的培训、会议,由上级部门负责经费的,按上级要求办)。

2.公务接待市、县机关人员到我乡办理公务,需乡政府接待单位或个人的,由办公室向主要领导请示,再按人员多少安排在政府食堂就餐。

3.严格控制陪餐人数,陪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客人人数的三分之一;如客人较多,可适当增加陪餐人员。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公务接待是一种重要的行政活动,为了满足工作需要,方便协调关系,提高工作效率,公务接待活动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为了保证公务接待的公正、公开,有效节约经费,实现规范管理,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公务接待的管理与监督。

下面是一份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供您参考。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我单位对来访领导、客户、媒体和业务合作伙伴进行接待的活动。

二、工作机制和管理责任1.每个部门设立公务接待管理人员,专门负责该部门的接待管理工作。

2.各级领导要按照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开展接待工作,并进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3.公务接待管理人员要对接待活动进行全面的预算、审查和监督。

三、接待规范1.公务接待活动要遵循“朴素、简约、务实、节俭”的原则,不得奢华浪费。

2.接待活动场所要在文化、环境、卫生方面符合接待需要。

3.用餐时要注意菜品选择,不得涉及豪华宴席、浪费菜品等。

四、接待标准1.每位来访人员人均接待标准以每周平均工资的50%为基础,根据来访人员的身份、职务、地位和接待场合等因素进行适当调整。

2.接待标准必须明确,符合规定,严格管理,杜绝超标准接待行为。

五、接待报销1.公务接待报销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尽量避免超标准开支。

2.接待费用的支出必须有凭有据,需提供发票、凭证等。

3.领导要对接待费用进行严格审批,审批标准要确保符合规定,金额必须真实准确。

六、违规处罚1.对接待活动违规的单位和人员,要进行批评,严肃处理。

2.对违规的单位,要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对有过错的领导和人员,要进行严肃处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是一些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基本内容,各单位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完善。

作为一名公务人员,我们应认真执行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提高接待服务水平,弘扬廉洁风气,为公众树立正直、公正、诚信的形象。

单位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单位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单位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单位公务接待工作,加强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各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公务接待活动。

第三条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二章接待范围第四条本单位的公务接待范围主要包括:(一)上级单位来本单位检查指导工作的领导及工作人员;(二)兄弟单位来本单位交流、考察、调研等公务活动的人员;(三)因工作需要邀请来本单位的专家、学者、记者等人员;(四)其他因公务需要接待的人员。

第三章接待审批第五条公务接待实行审批制度。

各部门在接到接待任务后,应填写《公务接待审批表》,注明接待对象、事由、人数、时间、地点等信息,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重大接待活动需报单位主要领导审批。

第六条未经审批的接待活动,一律不予报销费用。

第四章接待标准第七条住宿标准:接待对象需要安排住宿的,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安排,执行协议价格。

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干部可以安排单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

第八条用餐标准: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接待对象在 10 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 3 人;超过 10 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九条交通标准:接待用车应当优先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五章接待流程第十条接待前的准备工作:(一)了解接待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职务、人数、行程安排等;(二)根据接待对象的情况和要求,制定详细的接待方案,包括住宿、用餐、交通、活动安排等;(三)提前预订住宿、餐厅等场所,确保接待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接待中的服务工作:(一)按照接待方案,安排专人负责接待对象的接送、住宿、用餐等服务工作;(二)做好接待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确保各项活动的顺利进行;(三)注意接待细节,尊重接待对象的风俗习惯和特殊要求,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公务接待管理办法1. 引言公务接待是指公务活动中的接待行为,包括招待、宴请、宴请等形式。

为了加强公务接待的管理,规范公务接待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2. 目的和依据本办法的目的是规范公务接待管理,明确公务接待的范围、原则、程序和要求,保证公务接待活动的合理性、合规性和经济效益。

本办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相关管理制度。

3.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体单位的公务接待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4. 原则公务接待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4.1. 简约原则公务接待应坚持简约、朴素、节约的原则,避免奢华浪费的行为。

4.2. 公开透明原则公务接待活动应公开、透明,接待对象的身份、来访目的、接待场所、接待时间、接待内容等都要及时向大众公开。

4.3. 依法合规原则公务接待活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不得超越权限、违反规定。

4.4. 经济实惠原则公务接待活动应坚持经济实惠原则,合理控制接待费用,确保公共财政资金的有效使用。

5. 程序5.1. 接待申请公务接待活动前,单位应填写接待申请表,包括接待对象、来访目的、接待时间、预计费用等,并报经会签后方可办理。

5.2. 接待准备根据接待活动的具体要求,单位应提前做好接待准备工作,包括场所准备、用餐准备、必要的礼品准备等。

5.3. 实施接待接待活动应根据接待计划进行,期间注意礼仪行为,确保接待顺利进行。

5.4. 留存相关证据单位应对接待活动的相关证据进行留存,包括接待申请表、接待凭证等。

6. 费用限制公务接待活动的费用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限制,具体标准由单位根据自身情况确定。

7. 监督和检查为了保证公务接待活动的合规性,单位应加强对公务接待活动的监督和检查,并定期组织对公务接待活动进行审计。

8. 处理措施对于违反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9. 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公务接待工作,加强公务接待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接待国内外来访人员、参加国内外重大会议、培训、观摩等活动所需的所有公务接待行为。

二、公务接待的基本原则(一)依法依规。

公务接待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行事,全面贯彻节约原则,做到合法、合规。

(二)务实节俭。

公务接待要坚持务实、经济、节俭的原则,以简洁、实惠和适度为标准,不搞铺张浪费。

(三)公开透明。

公务接待要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将接待活动的用途、组织方案、财务支出及领导参加情况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四)自愿参加。

参加公务接待活动的来宾应当是自愿的,不得强迫或影响他们做出决策。

三、公务接待的基本程序(一)接待程序1、明确目的和需求:接待前应明确来宾的身份、需要接待的公务内容等。

2、制定接待方案:综合考虑来宾身份、工作性质、公务接待标准等因素,制定接待方案。

3、执行接待方案:根据接待方案,安排接待活动,落实各项具体事务。

4、费用报销和结算:对接待过程中产生的费用,需经过审核并报销。

(二)费用管理1、经费来源:公务接待费用应当从预算内拨出,不得背离财政法定程序以及财政法规要求。

2、费用限额:公务接待所需费用应当在预算中列出,并按照相关规定设置限额,并严格执行,不得超标。

3、费用标准:公务接待费用标准应当公布并加以制定,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变。

四、公务接待的注意事项(一)接待准备1、提前准备、全面预案:提前了解来宾情况,正确评估和把握比对方优势,全面做好接待准备。

2、注重礼仪礼节:公务接待活动是彰显国家形象和文化的重要窗口。

要在场地布置、餐饮、待遇等方面有一定的严格要求,体现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礼仪之雅。

3、精心安排、妥善协调:公务接待活动一般涉及餐饮、场地、住宿等多个方面,需要做好各项协调工作。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与方案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与方案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与方案一、公务接待管理的原则1.依法依规:公务接待必须依法进行,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

2.民主透明:公务接待应公开透明,接待对象应当符合公务需要,接待内容应当合理。

3.简朴节约:公务接待应根据实际需要,做到简朴节约,不铺张浪费。

二、公务接待的范围1.条件限制:公务接待的对象应为政府部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相关工作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2.目的明确:公务接待的目的应为开展工作、交流经验、推动合作等。

三、公务接待的程序1.提前安排:公务接待应提前安排,接待事项应明确,包括接待时间、地点、对象及接待内容。

2.文件备案:公务接待活动应制发公务接待通知书,并进行备案。

3.接待对象确认:接待对象应事先核实身份,接待内容应与工作相关。

四、公务接待的内容1.用餐安排:餐费应做到合理,不允许大排档、高档餐厅等地点进行公务接待。

酒水消费应控制在合理范围。

2.住宿安排:住宿地点应选择经济实惠的酒店,不得超出规定标准。

3.文化娱乐:在公务接待活动中,可以适当组织文化娱乐活动,但不允许参观旅游景点、购物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五、公务接待的费用支付与核销1.费用支付:公务接待费用应由单位承担,费用支付要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2.费用核销:接待费用的核销应进行明细记录,有关票据、发票、收据等必须齐备,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报销。

六、公务接待的监督与考核1.监督制度:建立公务接待的监督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公务接待工作的透明性和廉洁性。

2.考核机制:对公务接待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干部绩效的重要依据。

以上是一个关于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与方案的简要范例,具体的管理办法和方案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落实。

公务接待工作的规范管理是公务活动的基础,也是保证公务活动公正廉洁进行的重要环节,只有通过严格的管理和监督,才能确保公务接待工作的效果和效率。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公务接待活动,加强财政支出的管理,维护公务形象,提高行政效能,根据《财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接待范围和标准第一节接待范围公务接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 国内外政府机构官员来宴会、考察、访问等公务活动;2. 公务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同事、客户、合作伙伴来访等公务活动;3. 会议、培训、座谈等公务活动中的接待安排;4. 各类公务活动中的礼品赠送、款待等。

第二节接待标准1. 在接待范围内,对不同级别的来访对象,应采取不同的接待标准,但一律应遵循廉洁、节俭的原则;2. 接待标准的确定应经过合理核实,确保公务接待的合理性和必要性;3. 接待标准的执行应严格控制,不得超过规定的上限。

第三章接待预算和审批第一节接待预算编制1. 每年初,各单位应根据需要,编制接待预算;2. 接待预算应明确项目、金额、范围以及负责人;3. 接待预算的编制要合理、详细、规范。

第二节接待预算审批1. 接待预算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批,确保合理性和必要性;2. 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审批,不得拖延;3. 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不得进行任何接待活动。

第四章接待程序和要求第一节接待程序1. 出发前的准备工作:确定接待对象、确认接待时间、地点、内容等;2. 接待前的准备工作:发送邀请函、安排行程、准备接待用品等;3. 接待过程中的安排:精心接待、注意细节、务实办事;4. 接待后的工作:整理相关文件、进行事后审核。

第二节接待要求1. 接待活动应尽量选择公务场所进行,不得在高档酒店、会所等场所进行;2. 接待活动应严格按照接待标准进行,不得超出预算;3. 接待活动应突显公务性质,不得过多消耗公共资源;4. 接待活动中的礼品赠送应合规合理,不得超标滥赠。

第五章监督和责任追究第一节监督机制1. 各级主管部门应建立接待活动的督查制度,及时掌握各单位的接待情况;2.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报告接待情况,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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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务接待管理,加强公务接待工作,防止用餐、饮用高档茶点等问题影响公务人员形象和公务活动的公正、公开、廉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待遇法》、《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待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市、县(市、区)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机构的公务接待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包括与公务活动相关的用餐、住宿、交通及其它接待活动。

第三条公务接待应坚持政务公开、公正廉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注重环保,遵守餐饮末班和食品安全卫生等要求。

第四条公务接待应与公务活动相适应,确保在公务活动中起到顺畅进行的作用,不以公务接待为目的而设立公务活动。

公务接待应避免与营利性活动结合,避免大肆炫耀、高调张扬。

第二章公务接待预算和报销
第五条公务接待活动应由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机构在预算中列支,根据招待人数、活动项目和标准等确定预算,确保接待服务的品质。

第六条公务接待服务费用的预算应当严格遵循财政部门之前制定的标准,并经过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公务接待服务费用一般列入一般管理费用预算,具体细则根据不同部门、机构公务接待特点、工作需要和经济条件制定,在活动中不得超出预算限额。

第八条公务接待的各项费用由支出单位负责支付,不
得因公务接待原因向参加人员或接待对象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公务接待费用的报销应当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
有关规定,由支出单位依照国家财政有关规定实行市场化清算。

第三章公务接待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条公务接待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请客人、就地接待、轻礼重义、合理安排、节约用餐”的原则。

第十一条公务接待活动应有组织、有计划、有预算、
有人员配备、有物资保障。

接待团队成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工明确、协作默契。

第十二条公务接待所用档次、项目和标准应当按照规
定要求和具体情况采取,不得追求繁琐、浪费,造成铺张浪费情况的,必须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公务接待应当按照接待对象的身份、职务和
文化程度等情况配合进行,不得对参加人员实行区别对待,不得有欺诈、侵犯知情权、隐私权、名誉权等情况发生,也不得给接受接待人员编造虚假账目。

第十四条公务接待不得影响公务活动的开展,不得封
闭场馆、场所,也不得干扰公共交通和居民活动。

公务活动结束后,公务接待活动应当结束,场所应当及时交还。

第十五条使用公务接待经费,应当注意时间、地点、
人员、内容等方面的精打细算,决不允许空头接待、事后抵底。

第四章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机构应当加强公务接
待预算的审核和监督,做到资金科学管理和合理使用。

定期公布公务接待的开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公务接待活动中出现的不规范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有关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并且应当及时纠正,追究责任。

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和处理。

对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本办公室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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