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他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主要侵权行为及具体事例

侵犯他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主要侵权行为

及具体事例

侵犯他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通常包括以下几种主要形式:

1. 盗版行为:指未经著作权人授权,复制、发行或销售他人的软件作品。具体表现为制作和传

播盗版光盘、盗版软件、破解软件、注册机等。例如,某个黑客通过破解手段获取了某个软件

的注册码,并以此制作了大量盗版软件光盘进行销售,从而非法获利。

2. 非法使用行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他人的软件作品。具体表现为未购买正版软件,而

是通过其他途径获取、安装和使用软件。例如,在网上下载了某个付费软件的破解版并擅自安

装使用,触犯了著作权人的权益。

3. 软件逆向工程:指对软件进行逆向分析、破解,以获取软件的源代码等相关信息。具体表现

为逆向反汇编、逆向工程或破解程序等手段来揭示软件的底层运行机制和算法,进而重新开发

或修改软件。例如,某个公司购买了某个软件的正版拷贝后,通过逆向工程获取了软件的源代码,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二次开发,侵犯了原软件的著作权。

4. 网络侵权行为:指在网络环境下,通过传播、下载、传输等方式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具

体表现为将他人的软件作品以网络分发、下载等方式进行散布或提供下载。例如,某个网站未

经软件著作权人授权,在其网站上提供免费下载最新的游戏软件或办公软件,这种行为侵犯了

著作权人的权益。

5. 软件改编行为:在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对软件进行改编、修改和重新编制。具体表

现为在原软件的基础上进行二次创作,如修改软件的功能、外观或接口等。例如,某个个体开

发者将市面上较热门的某个软件进行了擅自的修改和改编,并以新的软件名义进行销售和推广,此举侵犯了原软件的著作权。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仅仅是侵犯他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主要侵权行为及具体事例,实际上还

存在更多形式的侵权行为。侵犯他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需要严肃对待的问题,其不仅涉及到

经济利益的损害,更关系到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的推动。因此,我们应该积极加强软件知识产

权保护意识,倡导使用正版软件,杜绝侵权行为的发生。同时,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与

法律规范的完善,也是维护软件知识产权的重要举措。

侵犯软件著作权案例分析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侵犯软件著作权案例分析侵犯计算机软 件著作权纠纷 题要 被上诉人北京一轻研究所于1986年在国家工业部立项开发“电脑自动绣花机”新产品,并签订了轻工业部技术项目专项合同;1988年3月,由国家轻工业部生产技术司主持这一技术项目的鉴定…… 案情简介 被上诉人北京一轻研究所于1986年在国家工业部立项开发“电脑自动绣花机”新产品,并签订了轻工业部技术项目专项合同;1988年3月,由国家轻工业部生产技术司主持这一技术项目的鉴定。1988年6月,北京一轻研究所就这一科技成果以“绣花机电脑控制设备”名称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1990年1月,中国专利局授予北京一轻研究所实用新型专利。同年3月,北京市人民政府就该技术成果授予北京一轻研究所北京市科技进步一等奖。同年12月,该成果被授予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这项科技成果的核心技术之一是北京一轻研究所研制开发的电脑绣花机的计算机软件控制程序。1997年,北京一轻就这一自行研制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名称为BECS-03B电脑绣花机的计算机软件控制程序向国家版权局计算机登记管理办公室申请登记,同年7月3日核准:

“经审查,推定该软件的著作权人自1993年起,在法定期限内享有该软件的著作权。”北京一轻之一客户江苏省海门市大岛电脑刺绣机公司自1995年起向北京一轻订购含该软件的电脑绣花机控制箱90台;但1996年开始,没在想北京一轻订货。但大岛公司在1996年、1997年仍大量生产并向外宣传,而大岛公司使用的现生产设备所采用的含计算机软件的电脑控制箱大多是“复旦科教仪器厂”的产品。据此,北京一轻委托北京华翔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做了购买公证,并依据控制箱之芯片得出的控制软件的机器码程序和反汇编 程序与其自身研发的软件的机器码程序和反汇编程序完全 一致。 ▲办案思路及心得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上诉人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发行被上诉人北京一轻研究所的电脑刺绣机控制程序,构成对被上诉人北京一轻软件著作权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现实案件审理过程中,或者说在确定是否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系争之中,常常需要介入鉴定机构的鉴定工作,以形成可信度较强的证据,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鉴定结论作为言词证据和间接证据的一种在确定罪与非罪、此罪和彼罪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要强化证据在诉讼中的核心作用,就要求我们彻底改变单一获

侵犯他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主要侵权行为及具体事例

侵犯他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主要侵权行为 及具体事例 侵犯他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通常包括以下几种主要形式: 1. 盗版行为:指未经著作权人授权,复制、发行或销售他人的软件作品。具体表现为制作和传 播盗版光盘、盗版软件、破解软件、注册机等。例如,某个黑客通过破解手段获取了某个软件 的注册码,并以此制作了大量盗版软件光盘进行销售,从而非法获利。 2. 非法使用行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他人的软件作品。具体表现为未购买正版软件,而 是通过其他途径获取、安装和使用软件。例如,在网上下载了某个付费软件的破解版并擅自安 装使用,触犯了著作权人的权益。 3. 软件逆向工程:指对软件进行逆向分析、破解,以获取软件的源代码等相关信息。具体表现 为逆向反汇编、逆向工程或破解程序等手段来揭示软件的底层运行机制和算法,进而重新开发 或修改软件。例如,某个公司购买了某个软件的正版拷贝后,通过逆向工程获取了软件的源代码,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二次开发,侵犯了原软件的著作权。 4. 网络侵权行为:指在网络环境下,通过传播、下载、传输等方式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具 体表现为将他人的软件作品以网络分发、下载等方式进行散布或提供下载。例如,某个网站未 经软件著作权人授权,在其网站上提供免费下载最新的游戏软件或办公软件,这种行为侵犯了 著作权人的权益。 5. 软件改编行为:在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对软件进行改编、修改和重新编制。具体表 现为在原软件的基础上进行二次创作,如修改软件的功能、外观或接口等。例如,某个个体开 发者将市面上较热门的某个软件进行了擅自的修改和改编,并以新的软件名义进行销售和推广,此举侵犯了原软件的著作权。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仅仅是侵犯他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主要侵权行为及具体事例,实际上还 存在更多形式的侵权行为。侵犯他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需要严肃对待的问题,其不仅涉及到 经济利益的损害,更关系到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的推动。因此,我们应该积极加强软件知识产 权保护意识,倡导使用正版软件,杜绝侵权行为的发生。同时,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与 法律规范的完善,也是维护软件知识产权的重要举措。

员工跳槽引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

下面来看一起员工跳槽引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及分析。 【案情简介】 2004年6月24日,原告上海瑞星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瑞星公司)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沈阳索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维公司)计算机软件侵权 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原告诉称:原告分别于2001年3月、10月开发了《商业胜手》连锁超市门店MIS软件R3.1、《商业胜手》配货中心MS软件R3.1、《商业胜手》总部MS软件R3.1、《商业胜手》连锁超市MS2000软件,并分别于2002年6月、8月、12月取得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及产品登记证书.2003年2月,原属原告公司的职员或派驻分公司的职员张孝宝、叶伟、冯振花、冯圣杰以个人股东名义成立了被告公司,并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上述计算机软件私自使用,用于商业经营。引用上述源程序创作《商业胜手》连锁超市POS/MIS 项目建议书、《商业胜手》连锁超市门店—项目建议书、上海瑞星电子有限公司POS/MIS 软件系统服务体系等,以及相关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等著作权均被被告盗用。被告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故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并在侵权范围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原告损失50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未提供书面答辩,在庭审中辩称:在计算机软件行业中,文档资料都存在相似的现象, 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有侵权行为,原告要求被告赔偿50万元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不存在违法所得。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8月1日,原告经向国家版权局登记,取得编号为软著登字001468号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软件名称为“《商业胜手》连锁超市门店MS软件R31”(以下简称《商业胜手》门店系统),首次发表日期为2001年3月30日,该系统的主要功能是针对连锁超市门店的操作流程和经营特性,设计了用于订貨、验收、进货、换货、加工、销售、促销、调价、盘点等一系列的检验确认单据,对商品的进、销、存各个环节进行严密的监控,并能帮助系统使用者了解门店的运作情况,规划和配置合理的经营方案。 被告索维公司销售的索维信息商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索维信息系统),是一套应用于超市管理的信息系统软件,其功能与《商业胜手》连锁超市门店MS软件R31的功能基本相同。2002年7月,被告索维公司向辽中中天超市销售索维信息系统软件,销售价格为35,000元.2003年8月,被告索维公司向中兴超市铁西店销售索维信息系统软件,销售价格为100,000元。 在诉讼中原告只要求被告承扣对《商业胜手》连锁超市门店MS软件R31的侵权责任,放弃对其它MS软件系统认定侵权的请求。 审理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法院依法对被告保存在辽宁省计算机网络工程与软件评测中心的被控侵权软件的目标程序及操作手册予以查封。经过对原、被告双方操作手册的对比,索维公司销售的索维信息系统软件,其操作手册的章节结构、文字说明与原告上海瑞星公司的《商业胜手》门店系统软件的操作手册基本相同,只有其中的部分插图、表格不同,在一些非主要的功能上有所区别。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例分析即发侵权行为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例分析即发侵权行为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例分析:即发侵权行为 在当今数字化时代,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和使用已经成为各行各业的 基本需求。然而,随着软件产业的不断发展,相关的法律问题也逐渐 凸显出来。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与侵权 行为的处理。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具体的案例,来深入探讨计算机软 件著作权侵权行为。 XX软件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电商解决方案开发的公司,拥有多名 优秀的软件工程师和丰富的项目经验。该公司最近开发了一款电商平台,以满足不同行业的电商需求。然而,不久后,XX公司发现有一家 竞争对手YY公司推出了一款与自己电商平台非常相似的软件,而该 软件的功能和设计几乎一致。 面对这种情况,XX公司决定采取法律措施来保护自己的软件著作权。首先,他们找到了一位专业律师,对自己的软件进行了权益辨识,确认其具备了著作权的保护条件。然后,XX公司通过法院起诉YY公司,指控他们侵犯了自己的软件著作权。 在这个案例中,XX公司的软件著作权是否遭受侵权?这牵涉到软 件著作权的核心概念——原创性。软件著作权只能保护独创的软件作品,而不能保护常规的编程代码。因此,在分析侵权行为时,需要对 软件的整体结构、功能和设计进行认真评估。

首先,XX公司提供了他们自己的软件版本,证明他们在开发过程中具备了独立思考和创造的能力。其次,通过对两个软件进行比对,可以注意到它们的各种相似之处。虽然YY公司声称他们是从零开始开发的,但是很显然,整体结构和页面设计几乎与XX公司的软件一致。 为了更具说服力地证明侵权行为,XX公司还找来了多名软件工程师作为证人,阐述他们在开发过程中的创意和独创性,以及与YY公司软件的差异。这一举措加强了他们的主张,好像YY公司在设计和开发过程中刻意模仿了XX公司的软件。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了一位软件技术专家,对两个软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技术分析。经过对两个软件的代码和功能进行对比,专家得出了结论:YY公司的软件在整体结构和关键功能上与XX公司的软件高度相似。 最终,法院判决YY公司侵犯了XX公司的软件著作权,要求他们停止销售和使用该软件,并赔偿XX公司经济损失。 这个案例为我们展示了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中如何应对侵权行为。关键在于充分发挥软件著作权保护的优势,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充分调动法律和技术专家的力量,提供充足的证据和论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在未来,随着软件产业的不断发展,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将愈加重要。只有加强法律意识,保护软件著作权,才能为软件开发者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推动整个产业的进步和创新。

中国十大软件侵权案例

中国十大软件侵权案例 1. 微软诉大亚软件侵权案 2006年3月,上海市版权局对大褬尗司的微软软件使用情况进行了现场核查及询问,现场发现在大亚信息公司办公场所之内,发现总共9个品种共计130套的微软软件被侵权使用。为此,微软公司将大褬尗司告上法庭,2009年4月22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微软与上海大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决被告大褬尗司立即停止对原告微软公司享有的9种软件的侵害,并赔偿微软公司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万元。 本案成为我国首例上市公司以及上市公司的参股公司因为盗版软件诉讼而进行信息披露的案件,从而受到广泛关注。该案件的判决结果一经审判,加强了我国上市公司及其它企业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认知,众多上市公司开始积极的开展企业内自检,积极联络软件合法提供商,着手消除著作权侵权隐患。 2.“珊瑚虫”引发侵权案 近几年,“珊瑚虫”QQ在网上十分流行,“珊瑚虫”QQ对腾讯正版QQ进行了非法改动,并放置于互联网上供他人下载以获取巨额利益,严重侵犯了腾讯的著作权。2008年,腾迅以侵犯其软件著作权为由再次将“珊瑚虫”QQ原作者陈寿福告上法庭,法院判决:被告人陈寿福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20万元;对被告人陈寿福违法所得总计117.28万元予以追缴。 珊瑚虫QQ案件的审判结果,引起行业内极大热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成长中的中国互联网产业极为关键。用户和企业的合法权益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是本案的最大启示。而本案的审判结果,也成为互联网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标杆,为其它同类型侵权案件提供了案例参考。 3.斯维尔公司软件遭天正公司侵权案 在业界引起广泛关注的深圳市斯维尔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天正工程软件公司天正建筑设计等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有了终审结果。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做出终审判决:天正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软件复制品以及相关的使用手册、宣传册,从其网站上,删除与侵权软件相关的网页资料,并向斯维尔公司赔偿人民币60万元。 本案蕵岤内建筑软件行业首个企业间维权案例,该案在建筑行业中引发极大关注。原被告双方均是行业知名企业,天正公司的侵权软件在行业内已经大量推广使用,该判决一经生效,意味着大量天正软件的用户成为侵权软件的使用者,斯维尔公司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斯维尔公司在本案中对使用侵权软件的用户侵权行为的处理,采取了“告知——警示——合作”三步走的策略,第一时间为侵权用户提供合理的方案来纠正使用侵权软件的违法行为,与用户达成了共赢的局面。此种做法,既妥善的保护了自己的权利,又维护了用户的权益,值得推广及借鉴。

软件版权的侵权行为及预防

软件版权的侵权行为及预防软件版权的侵权行为及预防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软件版权的问题也日益严峻。侵权行为频繁发生,不仅浪费了软件开发商的时间和金钱,更严重的是侵犯了软件作者的合法权益。如何有效地防止软件版权的侵权行为,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软件版权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1.盗版现象。将软件光盘、软盘等复制出来,非法复制后出售或作为赠品,从而达到获利的目的,这就是盗版行为。 2.破解行为。破解能够使软件生产商失去软件的控制和收入。黑客破解软件的目的很明确,不是要使用软件,更多的是为了粉碎软件版权保护体系,倒卖软件破解程序等等。 3.仿制行为。仿制行为不同于盗版,盗版是基于已有的软件进行复制和加工,仿制行为则是根据已有的软件进行全新的开发,但是往往与原软件相似度很高,侵犯了原软件的版权。

4.反编译行为。反编译行为是指将程序通过特殊的工具,将可执 行文件重新转换成源代码,从而获取源程序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会 造成软件的版权被侵害,还会带来严重的商业风险。 二、软件版权侵权的危害 1.影响软件开发商的创新动力。软件开发商是软件版权的拥有者,软件的创新来自于无限的想象力和源源不断的资金投入,但是侵权行 为却剥夺了软件开发商的创新动力,对软件的发展产生了极大的负面 影响。 2.给软件开发商带来经济损失。侵犯软件版权给软件开发商带来 巨大的经济损失,一旦软件开发商的背后投资方认为这个项目已经没 有盈利前景,便会放弃投资,软件开发商也就失去了来源。 3.损害消费者的权益。不少盗版、仿制的软件在安装后存在安全 漏洞,会导致用户的隐私泄漏、计算机病毒感染等安全风险,因此软 件版权侵权也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三、预防软件版权侵权的措施

珠海软件著作权律师游戏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例深度评析

珠海软件著作权律师游戏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例深度评析 随着侵犯著作权的现象越来越多,著作权纠纷也频频出现,侵犯著作权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严重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可能会构成犯罪。下面,律伴小编为您解析相关案例。 案情简介 1996 年6月至1997年10月间,外星电脑公司将其开发的《楚汉争霸》《战国群雄》《魔域英雄传》《水浒传》《魔法门》《隋唐演义》《三十六计》《创世纪英雄》《英烈群侠传》《绝代英雄》等10种中文游戏软件(一下称《楚汉争霸》等10种游戏软件)到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登记管理办公室进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经审查后,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登记管理办公室发给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上述10种游戏软件在全国各地发行。 办案思路及心得 外星电脑公司开发的游戏软件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发给《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翁正文、叶秀娟等侵权人未经游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删除、修改、复制外星公司公开发行的《楚汉争霸》等10种游戏软件,将这些软件更名后生产、销售,严重侵犯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获得报酬权。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从本案的争议焦点上看,计算机游戏软件符合计算机软件的一切技术特性。从应用角度看,游戏软件却有其不同于一般计算机软件的特点。游戏软件的主要用途是供人娱乐,其外观感受主要通过游戏中的场景、人物、音响音效变化等来实现。这些随着游戏进程而不断变化的场景、人物、音响音效是游戏软件设计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计算机程序代码具体实现的。因此,游戏软件的计算机代码是否相同,可以通过其外观感受较明显、直观的体现出来。计算机游戏软件即是计算机软件,同时也是影视视听作品。因此,计算机游戏软件在受到《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保护的同时,也应当受到《著作权法》对视听、影音作品的保护。关于被上诉人所提出的这个观点,笔者不予认同,计算机软件与视听作品属于不同种类的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和内容均不相同,笔者建议,被上诉人可以依据所提出的新主张提起新诉讼。 裁判结果

软件著作权侵犯行为及法律责任

一休知识产权:https://www.360docs.net/doc/3919213913.html, 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知识产权服务平台 软件著作权侵犯行为及法律责任 有些著作权人对于侵犯行为并不了解,当自己的权益被侵犯了还浑然不知,事后要追责的时候已经为时已晚。基于这种情况,一休小编今天就为大家科普下软件著作权侵犯行为及法律责任。 一、软件著作权侵犯行为 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2、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3、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4、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登记。 5、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6、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而采取的技术措施。 7、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二、软件著作权侵犯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软件著作权是一种民事权利,侵犯软件著作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2、行政处罚:对于一些损害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方式主要包括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罚款,没收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3、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以上是转件著作权侵犯行为及法律责任的相关问题。小编提醒:不可抱着侥幸心理侵犯他人著作权,这会导致自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严重的还会被判刑的哦。

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例

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例 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例:盗版软件销售引发的纠纷 事件时间: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4月15日 事件背景: 2008年7月1日,Mr. Zhang成立了一家名为“优德软件”的公司,专注于开发和销售音乐制作软件。他们开发了一款名为“音乐大师”的软件,该软件在市场上收到了广泛好评并取得了不俗的销售业绩。 然而,不幸的是,Mr. Zhang在2009年4月15日发现,一家名为“恒盛科技”的公司开始以较低的价格销售与“音乐大师”软件功能几乎完全相同的软件,名为“音乐追踪”。经过调查,发现他们的软件是经过盗版并稍作修改后出售的。 事件经过: 2008年7月1日,Mr. Zhang向中国国家版权局提交了“音乐大师”软件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成功获得了软件著作权的保护。

2009年4月18日,Mr. Zhang代表“优德软件”向当地法院提起 侵权诉讼,要求“恒盛科技”停止销售、宣传和利用“音乐追踪”软件。 经过进一步调查取证,法院发现“恒盛科技”擅自复制和销售 “音乐大师”软件,侵犯了优德软件的软件著作权。 法院审理过程中,Mr. Zhang提供了“音乐大师”软件的软件著作权证书、软件源代码等证据,证明了他们拥有该软件的知识产权。而“恒盛科技”对于未经授权销售“音乐追踪”软件的行为进行了辩护,声称其在购买软件时并不清楚该软件的盗版来源。 经过多轮庭审,法院最终判决“恒盛科技”侵犯了“优德软件” 的软件著作权,并认定“恒盛科技”需要停止销售、宣传和利用“音 乐追踪”软件,并对“优德软件”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 律师的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根据我国《著作权法》 的规定,软件作品的著作权归软件开发者所有,并且通常会进行软件 著作权登记以进一步保护自己的权益。本案中,Mr. Zhang成功获得了

微软诉某计算机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例评析

微软诉某计算机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例评析 本文将就微软诉某计算机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例进行评析。该案例是一起典型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涉及到多方的复杂利益关系,该案例对于计算机软件行业的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有着积极的作用。 案例概述 2018年3月,微软公司就某计算机公司盗用其Office 产品源 代码等进行侵权操作提起诉讼,要求索赔一定数目的赔偿款,以及要求其停止销售相关的产品。据微软声称,该公司在其产品中盗用了微软Office产品的源代码,同时经过修改,将其 整合到其产品中,制造了与微软公司的产品非常相似的产品。此举导致了微软公司利益的受损。此案受到了广泛的社会关注。 法律分析 1. 知识产权法律基础 知识产权是计算机软件行业最重要的资产之一,其中包括了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等。在本案中,微软以侵犯其著作权为由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所谓著作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由此可见,计算机程 序一样被视为一种文学或艺术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保护。 2. 法律依据

(1)侵权行为确认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享有著作权的当事人未经许可,任 何人不得以复制、发行、出版、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或者其他方式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因此,该 公司盗用微软Office产品的源代码无疑构成了侵权行为。 (2)损害赔偿要求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侵犯著作权,损害著作财 产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偿其经济损失。”微软公司可以要求该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求获得经 济赔偿。 (3)权利保护的具体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要求采取以下措施进行保护,包括:责令停止侵犯,禁止重复侵犯,没收违法所得和侵权的工具和材料等。 3. 判案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条,侵犯著作权,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可以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在本案中,微软公司可以要求其获得经济赔偿,要求其停止销售相关的产品。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王某侵犯知识产权案例及解读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王某侵犯知识产权案例及解读 1. 案例一:王某非法复制、传播他人软件 1.1 事实经过 王某是一位计算机技术人员,他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破解软件对某某公司开发的游戏软件进行破解,并在互联网上非法传播。某某公司发现后立即报警,王某被警方抓获,并被起诉侵犯知识产权。 1.2 律师解读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软件属于作品,享有著作权保护。未经软件著作权人允许,私自复制、传播他人软件属于对软件著作权人权益的侵犯。王某未经某某公司授权,破解并传播其软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1.3 建议 对于著作权权益的保护,著作权人应及时与专业律师取得联系,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足够的证据,以便侵权人获得应有的法律制裁。同时,在软件开发过程中,著作权人要严格控制源代码的保密,并加强技术安全措施,以确保软件的知识产权得到有效保护。

2. 案例二:张某滥用注册商标权利 2.1 事实经过 张某是某某公司的员工,该公司拥有一款非常热门的饮料品牌,并注册了对应的商标。然而,张某离职后成立了自己的公司,并使用了与某某公司商标相似的商标进行近似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某某公司发现后对张某提起了侵权诉讼。 2.2 律师解读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有权享受对其商标的专有使用权。张某在离职后,滥用了注册商标权利,使用与某某公司商标相似的商标,从事与某某公司相同或类似的生产经营活动,构成了对某某公司商标的侵权。 2.3 建议 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应及时对核心商标进行注册,以确保商标的知识产权得到有效保护。对于离职员工的行为,公司应建立离职保密制度,并加强对员工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培养。一旦发现侵权行为,公司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 案例三:李某侵犯专利权案 3.1 事实经过 李某是某某科技公司的员工,他在公司从事研发工作。李某离职后,创建了自己的公司,并开始生产与某某公司专利相同的产品。某某公司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李某侵犯了其专利权。

知识产权: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例

知识产权: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例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例:盗版游戏销售案 事件时间:2008年10月15日至2012年5月28日 案例细节: 2008年,某软件公司开发并发布了一款名为《幻想大陆》的网络游戏,该游戏在市场上获得了广泛的好评和用户支持。由于游戏的受欢迎程度,一些不法分子开始盗版该游戏并销售给用户。其中一家名为“龙之骑士”的网店成为主要盗版销售渠道之一。 2008年10月15日,软件公司发现“龙之骑士”网店销售了大量盗版游戏,并且利用虚假营销手法吸引了众多用户购买。软件公司遂立即报案,并聘请了知识产权律师。 调查取证显示,“龙之骑士”网店从2008年10月至2012年5月期间销售了超过10000份盗版《幻想大陆》游戏,销售金额达到了500万元人民币。该网店在互联网上以低廉的价格销售盗版游戏,吸引了大量用户购买。

通过调查,知识产权律师发现“龙之骑士”网店自行复制了软件 公司的游戏程序,并在其网店上以数字下载和实物盘的形式进行销售。而且,该网店还非法修改了游戏程序,进行了改编和二次开发,以实 现多个用户同时在线游戏的功能。这些行为严重侵犯了软件公司的软 件著作权。 软件公司收集了大量证据,包括购买盗版游戏的用户信息、网店 销售记录以及该网店的源代码等,用以证明“龙之骑士”网店存在侵 权行为。这些证据表明,该网店在未经软件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复制、销售和修改了软件公司的游戏程序,并以此牟取非法利润。 软件公司通过知识产权律师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讼状,要求“龙 之骑士”网店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其经济损失,并公开道歉。法院受 理了该案,并展开了司法调查。 2012年5月28日,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审理。根据软件公司提供的证据和法律规定,法庭确认了“龙之骑士”网店侵权行为的事实,并 认定其对软件公司的软件著作权进行了侵犯。 律师的点评:

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计算机软件引发的侵权纠纷案

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计算机软件引发的侵权纠 纷案 案例名称: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计算机软件引发的侵权纠纷 案例引言: 在计算机软件日益普及的时代背景下,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计算机软件的现象时有发生。本案为一起因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计算机软件所引发的侵权纠纷案,涉及被告童某鹏与原告邬某雄之间的法律纠纷。本案将通过详细的时间线和事件细节,展示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律师的点评。 时间线: 1. 2007年初:原告邬某雄发布了一款名为“软件ABC”的计算机软件,并在软件开发行业内获得了广泛认可和赞誉; 2. 2008年6月:被告童某鹏注意到了原告的软件ABC,并开始私下使用该软件,未经原告和版权人的许可;

3. 2009年2月:原告发现被告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其软件ABC,对被告提出书面警告,要求其立即停止使用该软件,并支付相应的赔偿; 4. 2009年4月:被告童某鹏拒绝了原告的要求,并表示不承认其使用软件ABC构成侵权行为; 5. 2009年5月:原告邬某雄将被告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事件细节: 1.邬某雄在软件开发领域备受瞩目,他开发的软件ABC采用了革新性的技术,具有极高的实用性和稳定性,因此在市场上取得了巨大成功; 2.童某鹏对软件开发领域也有所了解,在使用软件ABC之前,他在某软件公司担任程序员,接触到了相关专业知识; 3.童某鹏发现软件ABC后,为了节省软件开发成本,决定私自使用该软件,未经原告邬某雄的授权;

4.尽管邬某雄曾广泛宣传其软件ABC的独特性和版权保护,童某鹏仍然决定将其忽略,继续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该软件; 5.原告发现后立即向童某鹏发出书面警告,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支付赔偿; 6.童某鹏以未经证实的形式回复,并表示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侵权; 7.在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后,原告选择将童某鹏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律师的点评: 在此案中,被告童某鹏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原告邬某雄的计算机软件,侵犯了原告的知识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计算机软件视为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案中,原告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了软件ABC的独创性和童某鹏未经授权使用该软件的事实。尽管童某鹏在回应中声称自己不认可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小明侵犯了小红的著作权

案例一:侵犯著作权案件 案例:小明侵犯了小红的著作权 事实经过 小明是一位摄影师,拍摄了一组精美的风景照片,并将其发布在社交媒体上,赢得了很多粉丝。然而,小红在没有得到小明的许可的情况下,将其中一张照片下载并用作她的个人博客的封面照片。 律师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著作权法》,小明享有其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和修改权等。小红未经小明的授权使用其照片,构成了对小明著作权的侵犯。 建议 作为小明的律师,我们建议小明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小红赔偿经济损失,并要求小红停止侵权行为。同时,我们可以要求法院采取行为保全措施,防止小红继续使用小明的照片。

案例二:商标侵权案件 案例:XYZ公司使用了ABC公司的商标 事实经过 ABC公司是一家著名的电子产品制造商,拥有其独特的商标。然而,XYZ公司在没有得到ABC公司的许可的情况下,开始生产和销售带有ABC公司商标的电子产品。 律师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商标法》,商标的注册人享有包括在一定的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独占权。如果没有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其他公司不能擅自使用该商标。由于XYZ公司使用了ABC公司的商标,构成了商标侵权。 建议 作为ABC公司的律师,我们建议ABC公司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请求法院判决XYZ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同时,我们可以要求法院采取查封、扣押、销毁侵权产品等行为保全措施,确保XYZ公司无法继续使用ABC公司的商标。

案例三:盗版制品销售案件 案例:张某在网络平台上销售盗版电影 事实经过 张某是一名在互联网上开设店铺的卖家,他在自己的店铺上销售了许多盗版电影光盘。这些电影光盘未经版权所有人的授权,属于盗版制品。 律师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著作权法》,未经著作权所有人许可而进行复制、发行或者传播著作的行为,构成了对著作权的侵犯。销售盗版电影属于对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张某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建议 作为著作权所有人的律师,我们建议版权所有人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张某停止销售盗版电影,并赔偿经济损失。同时,可以要求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确保张某无法继续销售盗版制品。

软件版权案例

软件版权案例 【篇一:软件版权案例】 案例一,山东青岛正大有限公司侵犯软件著作权案(国家版权局发布) 山东青岛正大有限公司侵犯软件著作权案。青岛正大有限公司未经 授权,使用21套盗版办公及绘图软件,用于公司经营活动。山东省即 墨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对青岛正大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 9.884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瑞创公司、韩猛等8人侵犯著作权案(最高检发布) 2008年起,上海瑞创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瑞创公司”)总 经理韩猛、副总经理韩红昌为推广公司2345导航网站,在未经软件 著作权人微软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指使员工钱武星、罗华等人通过 非法复制微软公司windows操作系统软件,制成“萝卜家园”等版本 的盗版操作系统,并在盗版软件中捆绑、集成恶意代码,通过发布 下载链接和雇佣人员线下免费发放盗版光盘等手段,提高公司网站 浏览量,吸引付费广告、加载有偿链接,牟取巨额非法利益。经审计,2345网站为瑞创公司获取营业收入计人民币2387万余元。 瑞创公司、韩猛等8人侵犯著作权案,本案侵权时间历时三年之久,侵权行为涉及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286个城市,侵权 软件数量和非法经营数额均特别巨大,被害单位(微软公司)曾就 本案提出1亿元人民币的民事赔偿请求。 案例三,中孚电子公司、李强侵犯著作权案(最高检发布) 2011年7月,山东平度市教育体育局面向社会招标购买计算机,青 岛中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下称“中孚信息公司”)中标。2011年9月,平度市教育体育局与中孚信息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中孚信 息公司负责供货并免费安装常用软件。2011年9月20日,中孚信 息公司委托青岛中孚电子有限公司(下称“中孚电子公司”)进行安装。中孚电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强未经微软(中国)有限公司同意,从互联网上下载了windowsxp操作软件和office(2003)办公软件,并雇佣他人将下载的软件复制安装到1076台计算机上。经鉴定,李强安装的windowsxp操作软件、office(2003)办公软件与微软公 司相关的正版软件文件目录结构高度相似,二进制相同的占89%以上,运行界面、软件功能相同。 案例四、华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成都中院发布)

著作权案例分析

案例一:“脸谱”引发著作权纠纷 中国艺术研究院赔偿4万 案情介绍: 《中国戏曲脸谱》一书使用了京剧脸谱绘画大师汪鑫福所绘的177幅京剧脸谱,汪鑫福的外孙季成将中国艺术研究院、九州出版社、北京世纪高教书店诉至法院。 汪鑫福自上世纪20年代起至90年代去世时陆 续创作了大量京剧脸谱,相当部分都收藏在艺术研究院陈列室中。上世纪50年代时,汪鑫福曾在艺术研究院前身戏曲改进局工作。2000年1月,经北京森淼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组织联系,由艺术研究院提供图片及文字,九州出版社提供书号出版了中国戏曲脸谱》一书,该书中使用了汪鑫福绘制并收藏在陈列室中的177幅京剧脸谱,但没有为汪鑫福署名。 季成作为汪鑫福的外孙,自其母亲去世后即为“脸谱”的继承人。季成于2010年初发现《中国戏曲脸谱》一书,并于2010年8月从北京世纪高教书店购买到该书,故起诉要求 三被告停止侵权、向其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3.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及合理费用3万余元等。 法院审理 诉讼中,双方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涉案脸谱的性质上,季成表示涉案脸谱为汪鑫福个人作品,而艺术研究院坚持认为涉案脸谱完成于上世纪50年代,为著作权归属于该研究院的职务作品。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均认可汪鑫福一生绘制了大量京剧脸谱,而涉案脸谱没有专门标识或特征体现出绘制时间,故无证据证明涉案脸谱的时间完成时间。不排除部分涉案脸谱完成时我国尚未颁布实施著作权法,但汪鑫福去世以及《中国戏曲脸谱》一书出版时,我国已于1991年6月1日起施行著作权法,那么在使用他人作品时,就应当尊重法律规定的赋予著作权人的权利,除非有合法理由排除或限制著作权人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两类职务作品,一类是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另一类是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艺术研究院既表示涉案脸谱属于第二类职务作品,又表示著作权应当全部归属于艺术研究院。法院根据本案证据体现出的情况,认为汪鑫福所绘制的京剧脸谱不属于艺术研究院主张的主要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第二类职务作品。况且,艺术研究院曾书面承认其享有涉案脸谱的所有权,汪鑫福的家属享有著作权。涉案脸谱属于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艺术研究院的矛盾解释混淆了作品原件所有权人与著 作权人所享有权利的区别,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人在享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同时,享有该作品著作权中的展览权,但不享有该作品的其他著作权,也不得损害著作权人所享有的其他著作权。 法院判决 艺术研究院未经季成许可亦未支付报酬,将涉案脸谱收录入《中国戏曲脸谱》中,九州出版社未尽到著作权审查义务出版《中国戏曲脸谱》一书的行为侵犯了季成因继承而取得的涉案脸谱的复制权等著作财产权。北京世纪书店销售的《中国戏曲脸谱》一书有合法来源,应当承担停止销售的责任。最后,北京海淀法院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中国艺术研究院和九州出版社赔偿季成经济损失35400元及合理费用1万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明确表示是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 百有免费在线资料库(https://www.360docs.net/doc/3919213913.html,)收集 案由概述: 1995年4月,曾小坚、曾荣贵共同开发了“公安基层业务管理系统”电脑软件;1996年4月8日,连樟文、刘九发共同开发完成了“安全文明小区通用电脑管理系统”软件。曾小坚、曹荣贵发现后向法院起诉,认为被告制作和销售的软件与原告的软件有实质性相似,构成侵权,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 一审案件事实及证据: 1995年4月,曾小坚、曾荣贵共同开发了“公安基层业务管理系统”电脑软件,并在南山区公安派出机构推广使用。1996年4月8日,连樟文、刘九发共同开发完成了“安全文明小区通用电脑管理系统”软件,该软件及用户手册作者署名为连樟文、刘九发。1996年4月11日,深圳市帝慧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注册成立,并销售由连樟文、刘九发开发的“安全文明小区通用电脑管理系统”软件40余套。曾小坚、曹荣贵发现后向一审法院起诉,认为被告制作和销售的软件与原告的软件有实质性相似,构成侵权,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2万元,并由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一审法院委托广东省软件侵权鉴定分析专家组对双方当事人的软件进行了鉴定。用于鉴定的被控软件,是深圳市南山区公证处在爱榕园安全文明小区提取的,是1996年3月连樟文与南山区政法委签订开发“安全文明小区通用电脑管理系统”电脑软件合同后,由该区政法委将装有该软件的电脑下发给蛇口招商办事处,再由办事处发给居委会,由居委会下发给爱榕园安全文明小区的。深圳市帝慧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发给爱榕园小区的《用户手册》中载有:安全文明小区通用电脑管理系统,作者连樟文、刘九发,Copyright1996?04?08Versiow2.10,与公证处提取软件启动画面的作者、软件日期、版本是完全一样的。专家组的鉴定结论表明:曾小坚、曾荣贵研究开发的“公安基层业务管理系统”软件具有原创性;连樟文、刘九发开发的“安全文明小区通用电脑管理系统软件与曾小坚、曹荣贵的软件相比,两系统的数据库、屏幕显示及其有关的基本数据库、数据结构、参数选用,以及数据之间的关系都是相同的,而且多处出现设计中的特征相同(包括其中的差错及失当之处)这些现象,独立设计的软件中是不可能出现的。尽管它的所用的开发工具不同,但两系统的软件仍存在实质相似性。而连樟文、刘九发向专家组提供的软件程序是临时修改出来的,不真实的。 另查明,深圳市帝慧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连樟文、刘九发曾于1996年11月4日起诉深圳市渝祥电子有限公司,其在诉状中称,自1996年4月在南山区的40多个安全文明小区投入使用“安全文明小区通用电脑管理系统”软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1996年11月29日,南山区人民法院制作了(1996)深南法民初字第194号民事调解书,根据该调解书,本案深圳市帝慧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及连樟文、刘九发因深圳市渝祥电子有限公司复制发行侵权软件而取得赔偿金人民币8万元。曾小坚、曹荣贵的“公安基层业务管理系统”软件每套售价人民币5000元。 一审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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