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计算机软件侵权的法律规定
软件盗版侵权主要法律依据

主要法律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第二十八条软件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或者软件复制品的发行者、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第二十一条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和政策

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和政策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软件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其中的一种,也备受关注。
本文将重点探讨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和政策,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相关内容。
一、软件知识产权的定义在深入探讨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和政策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软件知识产权的定义。
软件知识产权是指对计算机软件所享有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正是这些权益的保护,确保了软件创新的动力和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法律1. 著作权法在我国,软件著作权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根据该法律,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对象包括软件源代码、目标代码以及相应的程序文档。
只有获得了软件著作权,软件的使用、复制、发布等行为才需要经过版权所有人的许可。
2.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软件的网络传播是当前的主流形式,因此保护软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著作权法》对此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未经版权所有人允许,在互联网上传播软件将构成侵权,侵权行为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三、软件专利保护的法律软件创新的保护不能局限于著作权,还需要借助专利制度的保护。
软件专利是指对软件技术方案的发明创造所享有的专有权。
我国《专利法》规定了软件专利的保护范围和申请程序,即软件必须具有技术性,而且在技术上有所改进或者在解决特定问题上具有显著进步。
四、软件商标保护的法律软件商标保护是通过商标法来进行的。
商标是企业的重要标识,能够有效区分同类软件产品。
根据我国《商标法》,著名软件产品可以申请注册软件商标,并享有对该商标的独占使用权。
五、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1. 创新研发奖励政策为鼓励软件创新研发,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包括税收减免、资金支持等。
企业如果在软件创新研发方面取得了成果,可以享受各项奖励政策,进一步促进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发展。
2. 加强法律执法力度为加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政府要加大执法力度,打击侵犯软件知识产权的行为。
计算机软件法律条款

计算机软件法律条款【引言】随着计算机软件的广泛应用和快速发展,软件产权保护和法律条款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话题。
为了保障软件开发者的权益,规范软件使用者的行为,制定合适的法律条款对于软件产业的正常运营和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计算机软件相关的法律条款内容,旨在加深对这一领域的了解。
【定义】计算机软件指的是由人员编写的一系列指令集合,可以操控计算机系统完成特定任务的程序或数据。
计算机软件法律条款是指在软件开发、销售、使用和维护过程中需要遵守的法律规定。
【软件开发条款】1. 著作权保护:软件开发者享有其所创作软件的著作权,并且可以以合法方式授权他人使用、复制和分发该软件。
2. 合同约定:软件开发者和雇主、委托方之间应签订详细的合同,明确软件开发的目标、交付时间、费用和双方责任等内容。
3. 非法拷贝和盗版:禁止未经授权的软件复制、修改、传播等行为,以便保护软件开发者的权益。
【软件销售条款】1. 授权许可:软件销售商可以向用户提供软件的合法使用权,并且有权设置合理的授权限制,如使用期限、设备限制等。
2. 隐私保护:软件销售商应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不得未经用户同意收集、传播或滥用用户个人信息。
3. 质量保证:软件销售商应保证所提供的软件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对于软件的重大缺陷应承担维修或退货的责任。
【软件使用条款】1. 合法使用:用户可以合法使用已获得授权的软件,并且不得进行非法盗版、破解、反向工程等行为。
2. 限制责任:软件使用者应对软件使用过程中的损失和风险负责,并且不得违反使用许可协议限制软件的使用范围。
3. 知识产权保护:软件使用者不得侵犯软件开发者的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复制、传播、修改等行为。
【软件维护条款】1. 维修责任:软件开发者或销售商应负责对软件存在的缺陷进行修补或更新,并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技术支持。
2. 升级和更新:软件开发者或销售商可以对软件进行升级和更新,但需要事先通知用户,并且用户有权选择是否进行更新。
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概述在当今信息时代,计算机软件在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创作成果和促进技术创新,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法律保护措施。
本文将介绍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包括著作权保护、专利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
著作权保护著作权是一种法律工具,用于保护个人或组织对其创作作品的劳动成果的独占权利。
计算机软件作为一种创作作品,也可以享有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保护计算机软件主要通过软件著作权登记来实现。
著作权登记是指将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登记在相关机构或机构中心,以证明该软件具有著作权。
在很多国家,著作权登记是获得著作权保护的前提条件之一。
著作权登记可以为软件作者提供法律证据,以便在发生侵权纠纷时维护自己的权益。
此外,著作权登记还可以为软件作者提供商业化的机会,如出售、许可使用等。
专利保护与著作权保护不同,专利保护是通过向政府申请专利来保护技术创新。
对于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存在一些争议。
一方面,一些国家允许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专利保护,称之为“软件专利”。
另一方面,一些国家则认为计算机软件不应享有专利保护,只能通过著作权保护。
对于支持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的国家而言,专利保护可以提供更强大的法律保护。
与著作权不同,专利保护可以防止他人在技术上实施与专利权利要求相同的发明。
这意味着在拥有计算机软件专利的情况下,其他人不能未经许可利用相同或类似的技术创造出类似的软件。
然而,专利保护也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例如,许多计算机软件的创新更多是基于现有的技术和方法,并不容易申请专利。
此外,专利保护的成本较高,包括申请费用以及每年需支付的维持费用等。
商业秘密保护商业秘密是一种非法律强制力保护的知识财产,用于保护企业的商业机密和竞争优势。
对于计算机软件而言,商业秘密保护是另一种重要的法律保护方式。
商业秘密保护主要通过保密措施来实现。
企业可以采取各种措施来保护其计算机软件的商业秘密,如访问控制、加密技术和保密协议等。
网络侵权责任者的责任承担规则

网络侵权责任者的责任承担规则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侵权行为是非常多的,侵权之后当事人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那么你知道网络侵权责任者的责任承担规则是什么吗?我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一、网络侵权责任者的责任承担规则网络侵权责任是指网络用户、网络服务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在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了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
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二)行政责任。
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主要用于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2、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刑事责任:对侵权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其徒刑,并处罚金: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二、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的概念网络侵权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利用网络为手段和工具实施侵权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责任的承担:网络用户、网络服务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使用盗版软件收到律师函后的应对方法

公司使用盗版软件收到律师函后的应对方法使用盗版软件或使用未经授权的软件确属侵权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而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2010年修订后的《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可知,我国现行法律将未经合法授权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行为定性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作品的行为”,也就是说,使用盗版软件或使用未经授权的软件侵犯了著作权人对计算机软件享有的复制权。
一般来说,公司商业使用盗版软件,著作权人均可向侵权人主张民事责任。
主要承担的方式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赔偿损失为通常的责任承担方式,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赔偿数额一般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来计算,通常来说,权利人会主张按正版软件市场价格乘以侵权软件数量来计算。
软件商是如何获得用户使用盗版软件信息的使用正版软件时,需要在线与软件商进行验证,盗版软件跳过了验证程序,但软件有“后门”,在上网时会自动和软件商进行通讯,软件商就能通过IP地址查询到注册IP地址的公司,软件商只需要进行简单的筛查,就能获知盗版软件、非授权软件使用者IP地址信息、公司信息、使用时间等信息,获得使用者名单。
软件商会在这批名单中再进一步筛查出能通过发出《律师函》就能迫使用户购买正版软件的有价值目标,找到有价值目标通过工商查询企业信息就能容易办到,而收集对方使用盗版、非授权软件的证据就要复杂得多、困难得多,可以通过对方网站、宣传资料、产品介绍、进入办公区录音录、公证等方式去获取。
计算机软件条例

计算机软件条例计算机软件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使用、管理和维护行为,保护知识产权,促进计算机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计算机软件是指由计算机程序和相关文档组成的,能够使计算机按照预定顺序、方式和要求进行工作的各种程序和文档,包括系统软件、应用软件、游戏软件等。
第三条国家保障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鼓励各种所有制企业、科研机构、高校、个人等参与计算机软件的开发。
第四条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使用、管理和维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保护知识产权,促进计算机软件的技术进步和创新。
第五条国家建立健全计算机软件保护制度,鼓励和支持计算机软件的创新和开发,保护软件知识产权,促进产业的发展。
第二章计算机软件的开发第六条计算机软件开发者应当依法进行软件开发,遵循软件工程的原则,实施质量保证,保证软件质量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计算机软件开发者应当依法取得知识产权,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第八条计算机软件开发者应当在开发软件过程中,与用户进行充分沟通,确保软件功能、安全性、使用便利性等方面满足用户需求。
第九条计算机软件开发者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软件开发和测试,确保软件的质量和稳定性。
第十条计算机软件开发者应当根据不同的需求和用途,制定不同的软件开发方案和方法,使软件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和目标。
第三章计算机软件的使用第十一条计算机软件的使用者应当依法获取软件使用权和使用许可,严格遵守软件许可协议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计算机软件的使用者应当依法购买正版软件,不得擅自复制、传播、销售、出租、发行等。
第十三条计算机软件的使用者应当保证软件使用环境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不得恶意篡改、破坏软件功能和程序。
第十四条计算机软件的使用者应当遵守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规定,不得利用软件进行非法活动,不得传播病毒、木马等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软件。
第十五条计算机软件的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保护软件的知识产权,不得进行盗版、盗用、篡改等侵犯软件知识产权的行为。
软件版权的法律保护

软件版权的法律保护软件版权的法律保护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计算机软件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计算机软件的使用范围越来越广泛,包括游戏、办公软件、安全防护和金融应用等。
因此,软件的版权保护显得非常重要。
只有保障软件的版权,才能促进软件的发展和创新。
本文将从软件版权的概念、法律保护和实际应用等方面探讨软件版权的重要性。
一、软件版权的概念软件版权是指对计算机软件所拥有的著作权。
软件著作权是指在计算机技术领域内,对计算机软件能够表达的程序和数据所享有的权利,也可以称之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软件版权是法律保护计算机软件的一种权利,软件作者或拥有者通过软件版权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软件版权的产生是因为软件作为一种创造性作品,可以通过计算机程序的形式表现出来。
著作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包括知识产权的权利之一。
有了软件版权,软件的作者或拥有者可以对自己的作品进行保护,维护自己的利益,不受他人侵害。
二、软件版权的法律保护软件版权的法律保护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所不同,但总的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著作权登记著作权登记是软件版权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
著作权登记的目的是确立软件著作权人的身份和著作权的内容,并为将来的侵权案件提供证据。
著作权登记可以通过互联网或邮寄方式进行。
2、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法是对软件版权进行法律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
著作权法规定了软件作者或拥有者享有的权利,包括著作权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作品进行自由使用、复制、公开表演、发行、展览和修改等权利。
此外,著作权法还对侵权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禁止,例如未经授权的复制、传播和修改等,对软件著作权进行了法律保护。
3、技术保护措施技术保护措施是针对软件侵权行为的技术手段。
技术保护措施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实现的对软件进行保护,例如数字版权管理和访问控制等技术手段。
如果有人未经软件著作权人的授权而破解技术保护措施,就属于违反著作权法的行为。
三、软件版权的实际应用软件版权的保护不仅是法律规定,更是行业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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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计算机软件侵权的法律规定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版权局关于不得使用非法复制的计算机软件通知的通知》(国办发〔1999〕19号)……任何单位在其计算机系统中不得使用未经授权的计算机软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
(八)计算机软件;
……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五十条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第五十一条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
第五十三条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3、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 已被修订
第八条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四)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五)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六)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
的权利;
(八)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九)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第十六条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
(二)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
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丧失该合法复制品的所有权时,负责将备份复制品销毁;
(三)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第十七条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第二十三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或者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二)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三)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四)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五)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六)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赔偿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
第二十六条软件著作权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为了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软件著作权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第二十八条软件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或者软件复制品的发行者、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
第三十条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
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
第三十一条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可以调解。
软件著作权合同纠纷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