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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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的几种知识产权保护手段的优缺点分析

计算机软件的几种知识产权保护手段的优缺点分析

计算机软件的几种知识产权保护手段的优缺点分析1.著作权保护:优点:-简便:著作权保护软件无需申请,只要软件具备原创性即可享有著作权保护。

-广泛适用性:著作权保护适用于各种类型的软件,不仅包括源代码,还包括用户界面、图像等。

-保护范围广:著作权保护时间长,根据个人创造性必须满足的要求,著作权可以持续几十年。

缺点:-保护力度有限:著作权保护只能保护软件的具体表达形式,而无法保护其所实现的功能和想法。

其他人可以通过重新编写代码或采用不同的技术手段实现相同的功能。

-难以界定:软件功能繁多,保护范围确定性不高。

-国际保护不一致:不同国家的著作权保护标准存在差异,难以在全球有效保护。

2.专利权保护:优点:-较强保护力度:专利权保护可以保护软件的功能和技术实现方法,他人不能在未授权的情况下实施专利权中所包括的技术。

-强制性:专利权拥有者可以通过起诉侵权方来保护自己的权益,拥有强制执行力。

-国际保护:通过国际专利申请程序,可以在多个国家获得专利保护。

缺点:-技术含量要求高:专利权保护需要软件具备创新性和实用性,高技术含量的软件容易获得专利保护,而其他软件则较难。

-申请流程复杂:专利权申请流程相对复杂,需要花费较多的时间和精力。

-高费用:专利申请和维护费用较高,对于个体开发者和小型企业来说,经济压力较大。

3.商业秘密保护:优点:-保护范围大:商业秘密保护不仅可以保护软件的源代码,还可以保护软件的功能、设计、用户需求等商业信息。

-持续性:商业秘密保护不存在时间限制,只要信息未被公开披露,就可以持续保护。

-适用于不具备创新性的软件:商业秘密保护对创新性要求不高,适用于那些不具备专利保护条件的软件。

缺点:-风险高:商业秘密保护存在信息泄露的风险,一旦被泄露,丧失了进一步保护的能力。

-难以维持秘密:商业秘密保护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维持秘密,包括设置访问权限、签署保密协议等,但这些措施难以百分之百地保证秘密不被泄露。

-难以证明侵权:商业秘密保护对侵权方的行为进行证明难度较大,需要确凿的证据来证明他人未经授权使用了自己的商业秘密。

浅谈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

浅谈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

浅谈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计算机软件是指在计算机内运行的一种应用程序,它是计算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现代社会的重要基础设施之一。

与传统的物质资产不同,计算机软件是一种数字化的信息资产,具有易于复制、易于传播等特点,因此其知识产权保护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一、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类型在进行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之前,需要了解计算机软件具有哪些知识产权类型。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计算机软件是著作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之内。

此外,计算机软件还包含了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类型。

1.著作权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的文学、艺术、科学等作品享有的权利。

在计算机软件中,程序代码、操作界面、图标等都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内。

著作权的保护主要表现为对计算机软件的复制、发行、展示、演出等行为进行控制。

2.专利权专利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于发明或实用新型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在计算机软件中,一些实用新型或发明的技术也可以通过专利来保护。

比如,一些软件算法、数据结构等都可以通过专利来保护。

3.商标权商标是商家在商品销售中使用的标记,是一种重要的商业标识。

在计算机软件中,软件产品的名称、商标、图标等都可以通过商标来进行保护。

4.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一种企业为了保护自身的商业利益而不愿意公开的信息。

在计算机软件中,一些核心代码、算法等都可能属于商业秘密,需要进行保护。

二、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需要进行一系列保护措施。

1.立即申请著作权注册在编写计算机软件的过程中,应当立即进行著作权的登记申请,以确保自己在著作权争议中具有充分的证据和保障。

著作权登记是著作权保护的基础,一旦发生侵权纠纷,将更容易维护自己的权益。

2.签订保密协议在与他人进行软件开发、合作或者对外提供相关服务时,应当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义务和责任范围。

通过建立保密机制,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减少信息泄漏风险。

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

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

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随着计算机软件的不断发展和普及,软件产业已成为世界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然而,随之而来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就是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探讨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

一、版权保护计算机软件作为一种创造性产品,是可以享受版权保护的。

对于软件的版权所有者,应该及时进行注册,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与此同时,软件的使用者应该尊重软件作者的版权,不得擅自复制、篡改或者修改软件。

但是,版权保护也是一种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其局限性也很明显,防范力度不够。

特别是在网络时代,传统版权保护难以对盗版软件进行有效的打击,所以更多的保护措施需要被采取。

二、数字水印技术数字水印技术用于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被广泛采用。

数字水印技术通过在软件中嵌入特定的信息,使得软件的使用者必须验证所有权才能进行合法的使用。

数字水印通常包括可见水印和不可见水印两种。

可见水印顾名思义即可以被用户看到的水印,经常被用于版权标记,而不可见水印则无法被人类视觉察觉。

随着技术的发展,不可见水印技术已经越来越成熟,被广泛应用于软件版权保护领域。

三、授权管理授权管理技术是指由软件提供商或版权所有者对软件使用者进行授权认证验证,授权后用户才可以合法地使用软件。

授权管理技术的主要手段包括软件加密与解密技术、授权验证技术和软件锁技术等。

在授权管理技术的应用中,软件加密与解密技术是最常用的一种技术。

该技术将软件代码和数据进行加密处理,只有通过解密后才能使用。

授权验证技术是指在软件使用之前进行验证用户身份和授权的有效性。

常用的授权验证方式包括软件序列号验证、硬件指纹码验证、IP地址验证、MAC地址验证等。

软件锁技术是指将授权管理信息信息存储在硬件加密锁中,保护软件的授权信息免受恶意攻击。

四、IT审计技术IT审计技术是在计算机领域中广泛使用的一项技术,其主要目的是检测、识别、分析和评估计算机系统中的安全性和性能问题。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合法权益,维护计算机软件市场秩序,促进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算机软件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定义计算机软件,是指以计算机程序为核心,由与之配套的文档、介质等组成的独立的实体或者功能部件。

第四条基本原则计算机软件保护应当遵循公平竞争、保护原创、尊重知识产权的原则。

第二章软件著作权第五条软件著作权的取得软件著作权的取得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

第六条著作权声明著作权人可以在计算机软件上加注著作权声明,包括作者姓名、著作权人名称、年份等信息。

第七条软件登记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家版权局申请软件登记,登记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第三章软件保护措施第八条技术保护措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有权采取有效的技术保护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复制、传播、篡改等行为。

第九条制作者保护措施计算机软件制作者有权要求用户提供合法购买证明,以验证用户的软件使用权。

第十条反盗版措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可以与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合作,采取反盗版措施,保护软件版权。

第四章违法行为和处罚第十一条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传播计算机软件的行为,构成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第十二条软件盗版行为制作、销售、传播盗版计算机软件的行为,构成软件盗版行为。

第十三条处罚措施对于侵犯软件著作权、软件盗版等违法行为,将依法采取处罚措施,包括罚款、查封、没收违法所得等。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赔偿责任侵犯软件著作权、软件盗版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害赔偿等。

第十五条惩戒措施对于严重侵犯软件著作权、软件盗版的行为人,可以采取法律惩戒措施,包括限制从事相关行业活动、吊销营业执照等。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条例的解释权本条例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局所有。

第十七条实施时间本条例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计算机软件的几种知识产权保护手段的优缺点分析

计算机软件的几种知识产权保护手段的优缺点分析

计算机软件的几种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优缺点分析一、引言人类社会已经踏入了21世纪。

科学技术的发展使人类的活动范围不断扩展,计算机网络的进步与发展将人类社会推进了信息社会和知识经济时代,并创造了一个超时空的网络空间,其中,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并迅速地渗透到人们的生活,产生巨大的冲击力。

可以说:我们生活在一个网络时代。

自20世纪60年代软件产业兴起开始,计算机软件被侵权的现象就逐渐凸显,几乎在同一时期,德国学者首先提出了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

至此,关于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的讨论,一直争论不修。

目前,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国际上比较流行的做法是将其纳入版权法,有些国家除版权法外,还兼采用专利法、商业秘密法对其进行综合保护,另外,还有一些国家采取专门立法的方式进行保护。

在理论上,还有学者认为应单独采用专利法进行保护。

本文试从法律、技术角度出发,结合目前我国和国际上的相关规定,介绍并评析当前几种主要的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并进一步分析计算机软件的几种知识产权保护手段的优缺点,以求完善我国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立法,适应国际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趋势。

二、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特征知识产权作为保护智力劳动成果的私权,是无形的财产权。

如同物权对人们权利的保护一样,只有将“知识”或者“智力成果”产权化才能有效的保护人类的劳动成果,并为之带来经济利益;才能激发起整个社会的创造欲望,进而推动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

按照目前国内主流的学术观点,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和“可复制性”五大基本特征。

计算软件作为为人类的智力劳动成果,毫无疑问应该成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

而且,计算机软件与知识产权的五个基本属性完全相符。

但是,计算机软件同时又具有其自身独特的知识产权特征。

三、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一套软件的研发需要一些专业人员花费相当多的时间进行创造性的智力劳动,经过结构设计、编写、不断的修改调试,最终达到用户需要的某种功能,实现它的社会价值。

软件知识产权保护

软件知识产权保护
考虑到软件作品的特殊性,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软件著作权保护的主要依据是《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软件著作权登记不是软件版权保护的必要条件,但在发生著作权纠纷时,版权登记材料法律上是认可的。五、软件著作权的主要内容
软件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这是法律授予软件著作权的专有权利。人身权是指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财产权是指使用权、使用许可和获得报酬权、转让权。
(1)独占使用许可:权利人通过书面合同授权,被授权方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的方式、条件、时间确定独占性,权利人不得将软件使用权授予第三方,权利人自己也不能使用该软件;
(2)排他使用许可:权利人通过书面合同授权,被授权方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的方式、条件、时间确定独占性,权利人不得将软件使用权授予第三方,权利人自己可以使用该软件;
*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除另有协议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文本。
(2)因课堂教学、科学研究、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非商业性目的需要对软件进行少量的复制,可不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使用时应当说明该软件的名称、开发者,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依本条例所享有的其他各项权利。该复制品使用完毕后应当妥善保管、收回或者销毁,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者向他人提供。
⑷禁止牟利分发
试用者不得通过复制、分发共享软件进行牟利。
3)免费软件
A、免费软件是一种免费分发、免费使用的弱保护软件。
免费软件的分发途径与共享软件相类。
B、免费软件的保护规定
⑴"饮水思源"准则
用户的任何源于免费软件的开发应用也必须作为免费软件。

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

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

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是指通过法律手段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使其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无法被复制、修改或分发。

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是保护创新者权益、促进创新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

下面将从软件著作权保护、专利保护以及商业秘密保护三个方面进行详细讨论。

其次,专利保护可以进一步保护软件的创新技术。

虽然计算机软件本身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专利对象,但对于包含实质性技术创新的软件,可以通过申请软件相关的发明专利来保护其创新核心。

为了获得软件相关的发明专利,需要证明该软件具有技术性的创新点,并且有助于解决现有技术问题。

软件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更广,可以防止他人实施相关的技术,从而保护软件的市场竞争优势。

最后,商业秘密保护是一种重要的非法律保护手段。

软件企业可以通过控制对软件源代码的访问、加强员工保密意识、签订保密协议等方式,将软件的核心技术保密起来。

商业秘密的保护不需要依赖于法律手段,因此其法律成本相对较低。

然而,商业秘密保护的效力取决于企业的内部管理和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

一旦核心技术泄露,将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除了上述传统的保护方式,还有一些新兴的保护方式值得关注。

例如,数字版权管理技术(DRM)可以通过加密、许可证管理等手段,限制软件的非授权使用。

此外,开源软件模式的兴起使得一部分软件以公共授权的形式发布,进而通过社区共同发展和维护,以及法律合规规范来保护软件知识产权。

总之,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对于软件创新和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保护软件知识产权的同时,还需要加强相关法律的完善和执行,以及加大对侵权者的打击力度。

此外,软件企业也需要加强自身内部管理,提高员工保密意识,以确保软件知识产权的安全。

只有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保护体系,才能更好地推动软件产业的创新发展。

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和政策

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和政策

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和政策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软件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其中的一种,也备受关注。

本文将重点探讨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和政策,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相关内容。

一、软件知识产权的定义在深入探讨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和政策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软件知识产权的定义。

软件知识产权是指对计算机软件所享有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正是这些权益的保护,确保了软件创新的动力和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法律1. 著作权法在我国,软件著作权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根据该法律,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对象包括软件源代码、目标代码以及相应的程序文档。

只有获得了软件著作权,软件的使用、复制、发布等行为才需要经过版权所有人的许可。

2.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软件的网络传播是当前的主流形式,因此保护软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著作权法》对此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未经版权所有人允许,在互联网上传播软件将构成侵权,侵权行为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三、软件专利保护的法律软件创新的保护不能局限于著作权,还需要借助专利制度的保护。

软件专利是指对软件技术方案的发明创造所享有的专有权。

我国《专利法》规定了软件专利的保护范围和申请程序,即软件必须具有技术性,而且在技术上有所改进或者在解决特定问题上具有显著进步。

四、软件商标保护的法律软件商标保护是通过商标法来进行的。

商标是企业的重要标识,能够有效区分同类软件产品。

根据我国《商标法》,著名软件产品可以申请注册软件商标,并享有对该商标的独占使用权。

五、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1. 创新研发奖励政策为鼓励软件创新研发,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包括税收减免、资金支持等。

企业如果在软件创新研发方面取得了成果,可以享受各项奖励政策,进一步促进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发展。

2. 加强法律执法力度为加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政府要加大执法力度,打击侵犯软件知识产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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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论文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不断演进的课题。

自从20世纪60年代软件产业.兴起以来,计算机软件被侵权的现象就逐渐凸显。

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究竟以何种法律方式保护更为妥善一直是世界各国反复权衡,争论已久的议题。

随着软件产业的迅猛发展,全球贸易的日益繁荣和网络时代的到来,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研究也要求更加深入,更加迫切。

本文试从法理和技术角度出发,结合目前我国和国际上的相关规定,介绍和评析当前几种主要的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提出构建我国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基本思路,以求完善我国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立法,适应国际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趋势。

文献回顾的范围主要涉及2005年至2010年公开发表的论文、出版的教材、专著以及在各种有关科技法的会议上的讲话等。

一、计算机软件概述(一)计算机软件的定义在我国计算机软件包括计算机程序及其文档。

我国新修订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规定,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包括了源程序和目标程序。

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二)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特征知识产权作为保护智力劳动成果的私权,是无形的财产权。

如同物权对人们权利的保护一样,只有将“知识”或者“智力成果”产权化才能有效的保护人类的劳动成果,并为之带来经济利益;才能激发起整个社会的创造欲望,进而推动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

按照目前国内主流的学术观点,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和“可复制性”五大基本特征。

计算软件作为为人类的智力劳动成果,毫无疑问应该成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

而且,计算机软件与知识产权的五个基本属性完全相符。

但是,计算机软件同时又具有其自身独特的知识产权特征。

对于计算机软件基本与独具的知识产权特征分别介绍如下:1、计算机软件的基本权利特征计算机软件具有“无形性”。

计算机软件的研发思想是计算机软件的“灵魂”,研发人员的智力劳动产生的价值可以用不同的代码作为载体。

软件作为一种知识产品,作为智力劳动的成果,其“无形性”是显然的。

计算机软件具有“专有性”。

“专有性”是一项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即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是针对所有权利人以外的人。

它赋予权利人在一定地域和时间之内“独占权”。

计算机软件的“专有性”在其专利权中体现的最为明显。

计算机软件具有“地域性”。

计算机软件符合著作权法中作品的定义,因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其著作权也只能在国内和相关的著作权协议缔约国内受保护。

商业秘密保护也是如此。

计算机软件具有“时间性”。

计算机软件虽是研发人员的劳动成果,但每个软件无一例外都是借鉴了前人的智力成果。

因此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的设定和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保护期限设定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既维护权利人的利益又保障社会公众的利益。

计算机软件具有“可复制性”。

计算机软件是由计算机语言编写而成的,其“可复制性”是显而易见的,这也是计算机软件最典型的特点。

2、计算机软件独特的知识产权特征计算机软件作为特殊的知识产权客体,存在着有别于传统知识产权客体的特征:第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具有不完整性。

传统的文字作品具有翻译权,如果将一种文字的作品翻译为另外一种文字,需要征得作者的同意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但是计算机软件这种数字作品,没有这项权利,不同计算机语言之间的“抄袭”不应认定侵犯著作权。

第二、计算机软件的专利权带有较强模糊性。

与传统的专利权客体不同,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侵权大都体现在无形的计算机语言上。

对于实现特定功能而言,相同的计算机语言可以有不同的表达,不同的计算机语言也可以实现完全相同的功能。

虽然学界提出了“等同原则”,以期对于计算机语言的“非实质性相似”做出合理的界定,但是因该原则在理论上存在不同的适用原则,因而并没有消除计算机软件专利权的这种模糊性特征。

第三、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保护难度较大。

反向工程和开源运动都对计算机软件的商业秘密形成冲击。

另外软件的形成过程都不同程度的带有一定的信息,究竟所带有的信息量达到何种程度,才算商业秘密,尚有争议。

因此计算机软件的商业秘密的保护难度比传统的商业秘密客体大,很多商业秘密侵权案件都由于举证难度大而败诉。

第四、计算机软件具有作品属性、技术性特征和商业价值,所以计算机软件可以兼有著作权、专利权和商业秘密三种属性。

虽然商业秘密需要秘密性构成要件,专利权的取得必须以技术公开为前提,因此同一计算机软件不能享有专利权的同时成为商业秘密的客体,二者不可兼得。

但是计算机著作权和专利权及商业秘密都是相容的,这是因为计算机软件作为数字作品,其著作权自完成之时自动取得,是“天然”的,著作权是知识产权最初的形态,是一种“自然权利”,具有“天赋性”。

而专利权,需要主管行政机关依法确认而产生即所谓的“行政确权”,商业秘密需要作为秘密信息采取保密措施,因此著作权和这两者均不冲突。

总之,计算机软件符合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具备知识产权的基本属性,但是鉴于计算机软件本身特殊的技术性,又有着与传统知识产权客体不同的内在属性与外部特征。

与传统客体的知识产权相比,计算机软件的专利权保护往往更容易“过”,而著作权和商业秘密则更容易表现出“不及”。

计算机软件作为高科技产业,其技术更新之快可谓日新月异,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对于传统的知识产权理论提出了挑战。

(三)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一套软件的研发需要一些专业人员花费相当多的时间进行创造性的智力劳动,经过结构设计、编写、不断的修改调试,最终达到用户需要的某种功能,实现它的社会价值。

而且现在的软件功能越来越强大,结构也越来越复杂,一个大型软件的开发往往通过模块化的创作方式,有人从事整体结构的设计,有人从事具体模块任务的编程,有人从事后期整合和调试。

一些大型的商业软件开发都需要一个庞大的团队甚至几家软件公司共同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通过艰巨的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才得以实现。

所以软件的开发是需要开发者投入相当高的成本的,而他们这样做的动力则源于可预期的更高额的利益回报。

同时,由于和其他知识产品一样,计算机软件可以被剽窃模仿和广泛的无限次的复制,使侵权者能够以几乎忽略不计的成本享受他人的劳动成果,甚至从中赚取暴利。

这样计算机软件权利人的利益会受到极大的伤害,势必会打击他们进行新软件开发的积极性。

如果我们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必然会阻滞了这个产业的健康发展,甚至影响到社会的经济繁荣和科技进步。

事实证明,在整个世界范围内,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普遍性和紧迫性已经愈加明显了。

二、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的历史沿革(一)国际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的历史发展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最初在20世纪60年代由德国学者提出。

后来,包括英、美、德等国学者在内的许多国家的学者就此问题提出了多种保护方案。

WIPO(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也成立了专门的工作小组,于1978年发表了《保护计算机软件示范法条》,对各国保护软件提出立法建议。

WIPO还于1983年提出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约》草案,以期建立软件的国际保护制度。

但由于多种原因,这些建议和方案最终都未能通过。

最早提出利用著作权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是美国。

美国版权局在1964年表示:“对于计算机程序是否具有版权,这一点尚不能确定,但可以根据现行的《版权法》(即1909年美国版权法)接受计算机程序的版权登记,并让法院去对具体案件中版权的有效性作出判断。

”1972年11月4日,菲律宾在其《知识产权保护法》中,明确将“计算机程序”作为“文学艺术作品”的一类,列入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在《著作权法》中明文保护计算机程序的国家。

此后,美国于1976年和1980年两次修订著作权法,明确用著作权法保护计算机程序,并结合计算机程序的特点作了一些具体规定。

计算机软件技术、产业的发展及其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使得软件产业占重要经济地位的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要求其他国家对软件采取保护政策。

1986年开始的有关关税与贸易的谈判,虽然当时圆桌协议未最后达成,但有关知识产权的TRIPS协议己实际达成。

1991年5月欧共体有关计算机程序保护的指令第1条第1款规定将电子计算机软件作为伯尔尼公约的文字作品保护。

1994年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1996年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条约》都明确规定了计算机程序作为文字作品来保护。

由于计算机软件具有技术性和作品性的双重性质,而著作权法只保护作品的表达,对作品中所蕴含的观念、概念、原理、发现等思想概念则不予保护,这使国际社会在软件保护实践中深感著作权法的不足,于是人们开始重新寻求专利法的保护。

在专利制度建立之初,世界各国几乎无一例外地排除了对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认为计算机软件属于数字法则或方法,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方案。

但随着软件技术的迅速发展,自八十年代以来各国对应用软件作为技术方案给予专利保护的呼声增高,尤其是美国在1981年著名的Diamond V. Dieher案(450U.S.175(1981))中,最高法院首次公开了一项计算机程序与硬件结合具有可专利性的判决。

1991年,在东京召开的第三次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国际会议上,肯定了国际上用专利法保护软件的发展趋势。

总之,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广泛的重视,同时也得到了充分的保护。

(二)我国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我国的计算机软件立法一开始并未打算采取著作权保护的方式,而是准备采取单独立法的模式,并且也按照这种思路进行立法的起草工作。

在1989年的中美知识产权谈判中,中国方面承诺在制定著作权法时,将计算机软件列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因此,在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中,计算机软件被列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一类作品,同时规定另行制定单独的保护办法。

1991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随着我国的经济、社会、法律、科技的发展变化,《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逐渐不能满足规范社会行为的需要,特别是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及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影响和信息技术、通讯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变化,要求必须更新、修订《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于是,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同年12月20日国务院颁布新《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1年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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