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
计算机软件的几种知识产权保护手段的优缺点分析

计算机软件的几种知识产权保护手段的优缺点分析1.著作权保护:优点:-简便:著作权保护软件无需申请,只要软件具备原创性即可享有著作权保护。
-广泛适用性:著作权保护适用于各种类型的软件,不仅包括源代码,还包括用户界面、图像等。
-保护范围广:著作权保护时间长,根据个人创造性必须满足的要求,著作权可以持续几十年。
缺点:-保护力度有限:著作权保护只能保护软件的具体表达形式,而无法保护其所实现的功能和想法。
其他人可以通过重新编写代码或采用不同的技术手段实现相同的功能。
-难以界定:软件功能繁多,保护范围确定性不高。
-国际保护不一致:不同国家的著作权保护标准存在差异,难以在全球有效保护。
2.专利权保护:优点:-较强保护力度:专利权保护可以保护软件的功能和技术实现方法,他人不能在未授权的情况下实施专利权中所包括的技术。
-强制性:专利权拥有者可以通过起诉侵权方来保护自己的权益,拥有强制执行力。
-国际保护:通过国际专利申请程序,可以在多个国家获得专利保护。
缺点:-技术含量要求高:专利权保护需要软件具备创新性和实用性,高技术含量的软件容易获得专利保护,而其他软件则较难。
-申请流程复杂:专利权申请流程相对复杂,需要花费较多的时间和精力。
-高费用:专利申请和维护费用较高,对于个体开发者和小型企业来说,经济压力较大。
3.商业秘密保护:优点:-保护范围大:商业秘密保护不仅可以保护软件的源代码,还可以保护软件的功能、设计、用户需求等商业信息。
-持续性:商业秘密保护不存在时间限制,只要信息未被公开披露,就可以持续保护。
-适用于不具备创新性的软件:商业秘密保护对创新性要求不高,适用于那些不具备专利保护条件的软件。
缺点:-风险高:商业秘密保护存在信息泄露的风险,一旦被泄露,丧失了进一步保护的能力。
-难以维持秘密:商业秘密保护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维持秘密,包括设置访问权限、签署保密协议等,但这些措施难以百分之百地保证秘密不被泄露。
-难以证明侵权:商业秘密保护对侵权方的行为进行证明难度较大,需要确凿的证据来证明他人未经授权使用了自己的商业秘密。
浅谈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

浅谈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计算机软件是指在计算机内运行的一种应用程序,它是计算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现代社会的重要基础设施之一。
与传统的物质资产不同,计算机软件是一种数字化的信息资产,具有易于复制、易于传播等特点,因此其知识产权保护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一、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类型在进行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之前,需要了解计算机软件具有哪些知识产权类型。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计算机软件是著作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之内。
此外,计算机软件还包含了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类型。
1.著作权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的文学、艺术、科学等作品享有的权利。
在计算机软件中,程序代码、操作界面、图标等都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内。
著作权的保护主要表现为对计算机软件的复制、发行、展示、演出等行为进行控制。
2.专利权专利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于发明或实用新型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在计算机软件中,一些实用新型或发明的技术也可以通过专利来保护。
比如,一些软件算法、数据结构等都可以通过专利来保护。
3.商标权商标是商家在商品销售中使用的标记,是一种重要的商业标识。
在计算机软件中,软件产品的名称、商标、图标等都可以通过商标来进行保护。
4.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一种企业为了保护自身的商业利益而不愿意公开的信息。
在计算机软件中,一些核心代码、算法等都可能属于商业秘密,需要进行保护。
二、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需要进行一系列保护措施。
1.立即申请著作权注册在编写计算机软件的过程中,应当立即进行著作权的登记申请,以确保自己在著作权争议中具有充分的证据和保障。
著作权登记是著作权保护的基础,一旦发生侵权纠纷,将更容易维护自己的权益。
2.签订保密协议在与他人进行软件开发、合作或者对外提供相关服务时,应当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义务和责任范围。
通过建立保密机制,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减少信息泄漏风险。
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

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随着计算机软件的不断发展和普及,软件产业已成为世界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然而,随之而来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就是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探讨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
一、版权保护计算机软件作为一种创造性产品,是可以享受版权保护的。
对于软件的版权所有者,应该及时进行注册,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与此同时,软件的使用者应该尊重软件作者的版权,不得擅自复制、篡改或者修改软件。
但是,版权保护也是一种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其局限性也很明显,防范力度不够。
特别是在网络时代,传统版权保护难以对盗版软件进行有效的打击,所以更多的保护措施需要被采取。
二、数字水印技术数字水印技术用于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被广泛采用。
数字水印技术通过在软件中嵌入特定的信息,使得软件的使用者必须验证所有权才能进行合法的使用。
数字水印通常包括可见水印和不可见水印两种。
可见水印顾名思义即可以被用户看到的水印,经常被用于版权标记,而不可见水印则无法被人类视觉察觉。
随着技术的发展,不可见水印技术已经越来越成熟,被广泛应用于软件版权保护领域。
三、授权管理授权管理技术是指由软件提供商或版权所有者对软件使用者进行授权认证验证,授权后用户才可以合法地使用软件。
授权管理技术的主要手段包括软件加密与解密技术、授权验证技术和软件锁技术等。
在授权管理技术的应用中,软件加密与解密技术是最常用的一种技术。
该技术将软件代码和数据进行加密处理,只有通过解密后才能使用。
授权验证技术是指在软件使用之前进行验证用户身份和授权的有效性。
常用的授权验证方式包括软件序列号验证、硬件指纹码验证、IP地址验证、MAC地址验证等。
软件锁技术是指将授权管理信息信息存储在硬件加密锁中,保护软件的授权信息免受恶意攻击。
四、IT审计技术IT审计技术是在计算机领域中广泛使用的一项技术,其主要目的是检测、识别、分析和评估计算机系统中的安全性和性能问题。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合法权益,维护计算机软件市场秩序,促进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算机软件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定义计算机软件,是指以计算机程序为核心,由与之配套的文档、介质等组成的独立的实体或者功能部件。
第四条基本原则计算机软件保护应当遵循公平竞争、保护原创、尊重知识产权的原则。
第二章软件著作权第五条软件著作权的取得软件著作权的取得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
第六条著作权声明著作权人可以在计算机软件上加注著作权声明,包括作者姓名、著作权人名称、年份等信息。
第七条软件登记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家版权局申请软件登记,登记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第三章软件保护措施第八条技术保护措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有权采取有效的技术保护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复制、传播、篡改等行为。
第九条制作者保护措施计算机软件制作者有权要求用户提供合法购买证明,以验证用户的软件使用权。
第十条反盗版措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可以与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合作,采取反盗版措施,保护软件版权。
第四章违法行为和处罚第十一条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传播计算机软件的行为,构成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第十二条软件盗版行为制作、销售、传播盗版计算机软件的行为,构成软件盗版行为。
第十三条处罚措施对于侵犯软件著作权、软件盗版等违法行为,将依法采取处罚措施,包括罚款、查封、没收违法所得等。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赔偿责任侵犯软件著作权、软件盗版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害赔偿等。
第十五条惩戒措施对于严重侵犯软件著作权、软件盗版的行为人,可以采取法律惩戒措施,包括限制从事相关行业活动、吊销营业执照等。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条例的解释权本条例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局所有。
第十七条实施时间本条例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计算机软件的几种知识产权保护手段的优缺点分析

计算机软件的几种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优缺点分析一、引言人类社会已经踏入了21世纪。
科学技术的发展使人类的活动范围不断扩展,计算机网络的进步与发展将人类社会推进了信息社会和知识经济时代,并创造了一个超时空的网络空间,其中,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并迅速地渗透到人们的生活,产生巨大的冲击力。
可以说:我们生活在一个网络时代。
自20世纪60年代软件产业兴起开始,计算机软件被侵权的现象就逐渐凸显,几乎在同一时期,德国学者首先提出了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
至此,关于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的讨论,一直争论不修。
目前,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国际上比较流行的做法是将其纳入版权法,有些国家除版权法外,还兼采用专利法、商业秘密法对其进行综合保护,另外,还有一些国家采取专门立法的方式进行保护。
在理论上,还有学者认为应单独采用专利法进行保护。
本文试从法律、技术角度出发,结合目前我国和国际上的相关规定,介绍并评析当前几种主要的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并进一步分析计算机软件的几种知识产权保护手段的优缺点,以求完善我国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立法,适应国际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趋势。
二、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特征知识产权作为保护智力劳动成果的私权,是无形的财产权。
如同物权对人们权利的保护一样,只有将“知识”或者“智力成果”产权化才能有效的保护人类的劳动成果,并为之带来经济利益;才能激发起整个社会的创造欲望,进而推动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
按照目前国内主流的学术观点,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和“可复制性”五大基本特征。
计算软件作为为人类的智力劳动成果,毫无疑问应该成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
而且,计算机软件与知识产权的五个基本属性完全相符。
但是,计算机软件同时又具有其自身独特的知识产权特征。
三、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一套软件的研发需要一些专业人员花费相当多的时间进行创造性的智力劳动,经过结构设计、编写、不断的修改调试,最终达到用户需要的某种功能,实现它的社会价值。
知识产权法中的软件著作权保护要点

知识产权法中的软件著作权保护要点在当今数字化时代,软件著作权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软件著作权是指对计算机软件的使用和复制等行为享有的法律权利。
那么在知识产权法中,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有哪些要点呢?一、创作要求根据知识产权法,软件著作权的保护首先要求软件作品具备原创性和创作性。
原创性意味着软件的表达在整体上离开了常规的限制,有了新的表达方式;创作性则表明软件必须是作者独立创造的结果,而不是简单的机械性复制。
软件要满足这两个要求,才能获得法律上的保护。
二、著作权保护范围软件著作权保护范围相对广泛,包括软件源代码、运行代码以及其界面等方面。
源代码是软件开发过程中的重要产物,著作权法保护源代码的复制、修改、发布等权利。
运行代码是指对源代码编译、链接后的程序,其复制权和公开权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此外,软件界面的布局、按钮设计等也受到保护,其他软件在具体设计中不能完全复制。
三、权利人软件著作权的权利人是指软件的作者、合作者或者相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通常情况下,软件的作者即为软件著作权的权利人。
然而,在软件开发过程中,可能涉及多人合作,因此合作者也有权分享软件的著作权。
如果软件的开发是由公司或组织进行,那么软件著作权的权利人则是该公司或组织。
四、权利的内容软件著作权享有一系列的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复制权是指其他人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擅自对软件进行复制;发行权是指权利人可以以销售、出借等形式进行软件的发行;出租权则表明权利人可以将软件以租赁的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软件的网络传播行为必须经过权利人的授权。
这些权利的存在保护了软件著作权的独占性。
五、侵权行为及其后果对于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包括未经授权的复制、修改、分发、传播等。
如果他人在未获得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进行上述行为,将构成对软件著作权的侵犯。
对于侵权行为的后果,权利人有权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并承担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

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是指通过法律手段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使其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无法被复制、修改或分发。
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是保护创新者权益、促进创新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
下面将从软件著作权保护、专利保护以及商业秘密保护三个方面进行详细讨论。
其次,专利保护可以进一步保护软件的创新技术。
虽然计算机软件本身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专利对象,但对于包含实质性技术创新的软件,可以通过申请软件相关的发明专利来保护其创新核心。
为了获得软件相关的发明专利,需要证明该软件具有技术性的创新点,并且有助于解决现有技术问题。
软件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更广,可以防止他人实施相关的技术,从而保护软件的市场竞争优势。
最后,商业秘密保护是一种重要的非法律保护手段。
软件企业可以通过控制对软件源代码的访问、加强员工保密意识、签订保密协议等方式,将软件的核心技术保密起来。
商业秘密的保护不需要依赖于法律手段,因此其法律成本相对较低。
然而,商业秘密保护的效力取决于企业的内部管理和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
一旦核心技术泄露,将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除了上述传统的保护方式,还有一些新兴的保护方式值得关注。
例如,数字版权管理技术(DRM)可以通过加密、许可证管理等手段,限制软件的非授权使用。
此外,开源软件模式的兴起使得一部分软件以公共授权的形式发布,进而通过社区共同发展和维护,以及法律合规规范来保护软件知识产权。
总之,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对于软件创新和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保护软件知识产权的同时,还需要加强相关法律的完善和执行,以及加大对侵权者的打击力度。
此外,软件企业也需要加强自身内部管理,提高员工保密意识,以确保软件知识产权的安全。
只有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保护体系,才能更好地推动软件产业的创新发展。
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和政策

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和政策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软件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其中的一种,也备受关注。
本文将重点探讨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和政策,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相关内容。
一、软件知识产权的定义在深入探讨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和政策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软件知识产权的定义。
软件知识产权是指对计算机软件所享有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正是这些权益的保护,确保了软件创新的动力和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法律1. 著作权法在我国,软件著作权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根据该法律,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对象包括软件源代码、目标代码以及相应的程序文档。
只有获得了软件著作权,软件的使用、复制、发布等行为才需要经过版权所有人的许可。
2.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软件的网络传播是当前的主流形式,因此保护软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著作权法》对此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未经版权所有人允许,在互联网上传播软件将构成侵权,侵权行为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三、软件专利保护的法律软件创新的保护不能局限于著作权,还需要借助专利制度的保护。
软件专利是指对软件技术方案的发明创造所享有的专有权。
我国《专利法》规定了软件专利的保护范围和申请程序,即软件必须具有技术性,而且在技术上有所改进或者在解决特定问题上具有显著进步。
四、软件商标保护的法律软件商标保护是通过商标法来进行的。
商标是企业的重要标识,能够有效区分同类软件产品。
根据我国《商标法》,著名软件产品可以申请注册软件商标,并享有对该商标的独占使用权。
五、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1. 创新研发奖励政策为鼓励软件创新研发,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包括税收减免、资金支持等。
企业如果在软件创新研发方面取得了成果,可以享受各项奖励政策,进一步促进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发展。
2. 加强法律执法力度为加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政府要加大执法力度,打击侵犯软件知识产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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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摘要: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在以知识经济为主的今天,人类自身对信息的依赖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计算机软件利用的也越来越多,从不同程度的影响到了国家机密、军事和国防等各个领域。
目前,可以适用于计算机软件产权保护的法律有著作权法、版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商业秘密法等,它们从不同的角度对软件产权进行一定的保护。
但是,由于它们本身并不是专门针对计算机软件保护而制定的,所以在使用它们对计算机软件产权进行保护时都存在着各自的缺陷。
以著作权法、版权法和商业秘密法对计算机软件进行组合保护,并对、反向工程施以限制,用以替代单一模式的保护。
组合保护可以避免任何一种单一保护模式带来的弊端,对于保护不力和矫枉过正都能够给予恰当的调整,能够最大程度上平衡软件权利人和社会整体的利益,既能保护软开发者的积极性,又不致过分阻碍社会大众享受和继续发展新技术。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组合1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在以知识经济为主的今天,人类自身对信息的依赖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
信息与技术产业的发展在计算机软件上表现的尤为突出。
计算机软件的最主要作用之一就是处理各种信息,许多技术领域因为计算机的参与而有了实质性的跨越。
计算机软件是计算机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份,是计算机运行所必不可少的条件。
由于计算机软件利用的越来越多,从不同程度的影响到了国家机密、军事和国防等各个领域。
计算机软件具有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和极易复制性的特点,其知识产权保护日益成为广泛关注的主题。
为了保障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健康成长,从法律和技术上两方面进行保护。
目前,可以适用于计算机软件产权保护的法律有著作权法、版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商业秘密法等,它们从不同的角度对软件产权进行一定的保护。
但是,由于它们本身并不是专门针对计算机软件保护而制定的,所以在使用它们对计算机软件产权进行保护时都存在着各自的缺陷。
这一点已经受到国际法学界和各国政府的普遍重视。
针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专门的立法保护,已经成为了国际上计算机软件产权保护的一大趋势。
著作权法是目前世界各国针对计算机软件采用的最普遍的法律保护模式。
著作权法主要针对计算机软件的“作品性”进行保护,并不保护软件的思想以及其“功能性”。
专利法是继著作权法之后日益受到重视的一种软件保护方式。
计算机软件具有创造性和可复制性特征,与版权法的保护个体具有相似之处。
而且,对计算机的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复制、编译以及对非法复制品的销售(传播)行为,这些行为也正是为大多数国家版权法所禁止,是版权法实行自动保护原则。
计算机软件一旦开发完成,相关权利人即可享有版权保护,便于软件权利人版权的取得与维护,手续简便,费用低廉,有利于先进技术的推广。
而商标法从商业标记和商业信誉等角度出发,为软件提供一定的保护。
商业秘密法则是人们最早用来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法律手段,至今仍作为上述法律的重要补充来实现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
2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知识产权(intelleetualproperty)在日本被称为“无体财产权”、“知的所有权”;在台湾被称为“智慧财产权”;在中国大陆曾被翻译为“智力成果权”,现称为“知识产权”。
按照通行的理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是一种无体的、时间上具有相对永存性的、可无限次再现或复制的“知识”或者“智力成果”。
如同物权对人们权利的保护一样,只有将“知识”或者“智力成果”产权化才能有效的保护人类的劳动成果,并为之带来经济利益,才能激发起整个社会的创造欲望,进而推动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
以这样的理论来看计算机软件,它绝对应该被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一套软件的研发需要一些专业人员花费相当多的时间进行创造性的智力劳动,经过结构设计、编写、不断的修改调试,最终达到用户需要的某种功能,实现它的社会价值。
而且现在的软件功能越来越强大,结构也越来越复杂,一个大型软件的开发往往通过模块化的创作方式,有人从事整体结构的设计,更多的人从事具体模块任务的编程,有人从事后期整合和调试。
一些大型的商业软件开发都需要一个庞大的团队甚至几家软件公司共同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通过艰巨的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才得以实现。
所以软件的开发是需要开发者投入相当高的成本的,而他们这样做的动力源于可预期的更高额的利益回报。
同时,由于像其他知识产品一样,计算机软件可以被剽窃模仿和广泛的无限次的复制,使侵权者能够以几乎忽略不计的成本享受他人的劳动成果,甚至从中赚取暴利。
这样计算机软件权利人的利益会受到极大的伤害,势必会打击他们进行新软件开发的积极性。
如果我们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必然会阻滞了这个产业的健康发展,甚至影响到社会的经济繁荣和科技进步。
事实证明,在整个世界范围内,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普遍性和紧迫性已经愈加明显了。
3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既然计算机软件是知识产权客体的一种,则关于计算机软件的权利就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其权利义务关系理应受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其权利自然可以受到知识产权法保护。
3.1计算机软件的国际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国际上关于知识产权的条约主要包括:《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
其中,《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第4条特别规定:“计算机程序作为《伯尔尼条约》第2条意义下的文学作品受到保护。
此种保护适用于各计算机程序,而无论其表达方式或表达形式如何”。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第10条也规定:“无论以源代码或以目标代码表达的计算机程序,均应作为伯尔尼公约1971年文本所指的文字作品给予保护”。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还在1978年发表了《保护计算机软件示范条款》,运用了专利法、著作权法、不公平竞争法和商业秘密法的手段来保护计算机软件。
遗憾的是,该示范条款对各国立法没产生多大的影响。
3.2计算机软件的国内知识产权立法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根本依据是《宪法》,基本依据是《民法通则》,而特别针对知识产权的立法包括:(1)著作权方面立法;(2)专利方面立法;(3)商标方面立法;(4)反不正当竞争方面立法;(5)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的立法。
计算机软件可以适用的针对知识产权制定的法律法规主要有:《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软件条例》、《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等。
4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4.1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模式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软件条例》以及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基本原则,对于计算机软件的开发者来说,只要软件一经开发完成就会自动取得著作权(即版权),而不论其是否发表,也不论是否办理了登记。
新的《软件条例》第7条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
可见登记并不是强制性的,也不是软件著作权取得的必备条件,更不是软件获得司法或行政救济的前提,而仅仅是一种权利的初步证明。
所以,登记不是取得软件著作权的必要条件。
软件产权采取著作权法保护是国际上对软件产权保护最通行和最主要的方式。
主要有三种:1、以软件特点为基础,对本国著作权法进行适当的补充和修订,明确地用著作权法对软件进行法律保护。
这种方式为美国、法国、日本、匈牙利、澳大利亚、印度、新加坡、马来西亚、西班牙、加拿大等20多个国家所采用。
最早提出利用著作权法保护软件的是美国。
1964年,美国著作权局明确表示可根据1909年的著作权法,接受计算机程序的版权登记,由法院对具体案件中著作权的有效性作出判断。
2、专门制订同著作权法配套的补充性法规来保护软件产权。
中国、韩国、巴西等国采用这种方式。
中国于1991年6月4日和1991年10月1日颁布实施了软件保护条例和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韩国、巴西分别于1987年1月和1987年12月颁布补充性法规。
3、以软件典型案例的判决作为判案依据,不断充实、修订对软件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深度。
把计算机软件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有其必然性:一是计算机软件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特征,与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具有相似之处。
而且,对计算机的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复制演绎以及对非法复制品的销售(传播)行为,这些行为也正是为大多数国家著作权法所禁止。
二是著作权法实行自动保护原则,计算机软件一旦开发完成,相关权利人即可享有著作权保护,便于软件权利人著作权的取得与维护,手续简便,费用低廉,有利于先进技术的推广。
更为重要的是,目前计算机软件技术的发展异常迅速,对软件进行新的研发和升级换代的速度非常快,著作权法的自动保护原则的优势就显示出来了。
若以其它方式为主进行保护,很可能手续还没有审批完成,软件就已经过时了。
三是著作权仅保护作品的表现形式,而不保护其思想,便于其他软件开发者利用、借鉴已获著作权保护的软件作品去开、发创作新的软件,以推动技术的不断进步。
但是这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的问题,所以才有目前专利法在软件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介入,以平衡社会利益和软件权利人的利益。
四是从国际保护来看,由于美国的推动,世界上己有的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公约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 PS协议)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公约》均把计算机程序纳入了著作权法的保护体系,逐渐形成了以著作权法为软件保护模式的潮流。
我国立法体系遵从这以潮流,做了相同规定。
由著作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是目前国际上主要采用的方式。
1964年,美国著作权局正式接受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登记,并提出三个条件:第一,有关的计算机程序必须具备足够的独创性;第二,程序出版时必须载有著作权声明;第三,如果有关程序是以单一的机器可读形式出版的,请求出版登记者必须交存一份、自然人可以阅读的程序复件。
但是此时美国的著作权法并没有作出相应的反应。
许多国家都加强了计算机程序著作权保护问题的研究和立法、司法活动。
在此期间,美国采用大规模的外交、经济、法律等多种途径,推动全球的计算机软件的立法走向著作权法保护的轨道。
目前世界上已有4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著作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
根据各国不同情况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对著作权法进行修订,以明确规定计算机程序是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如英国、法国、加拿大和我国台湾地区;二是在著作权法范围内,单独颁布一项法规,实施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如韩国、巴西;三是通过判例、命令等方式确认计算机程序受著作权法保护,如阿根廷、泰国和土耳其等近2个国家。
4.2计算机软件的专利权保护模式作为专利法的保护对象,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在专利法上所规定的专利种类也不尽相同,最为常见的有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植物专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