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有哪些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判断标准是什么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判断标准是什么
在⾼科技盛⾏的今天,计算软件已经成为⼤家在⽣活中都会使⽤到的东西,但是由于计算机软件的开发过程较为复杂,所以它也⼀直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那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判断标准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判断标准是什么
(⼀)未经软件著作权⼈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将他⼈软件作为⾃⼰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三)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四)在他⼈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软件上的署名的;
(五)未经软件著作权⼈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六)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为。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三条除《中华⼈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或者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有下列侵权⾏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未经软件著作权⼈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将他⼈软件作为⾃⼰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三)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四)在他⼈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软件上的署名的;
(五)未经软件著作权⼈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六)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为。
如果你情况⽐较复杂,店铺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著作权法案例

一、著作权法案例计算机软件侵权案案例:工程师王某开发了一种计算机软件,某计算机公司闻讯后打算购买,但因价格问题双方未达成协议。
计算机公司遂复制后自用。
问题:1、计算面公司的做法是否侵权?2、计算机软件保护哪些内容?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期如何计算?评析:1、计算机公司的做法构成侵权。
因为计算机软件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王某对其开发的计算机软件享有著作权。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未经软件著作权人的同意,复制其软件构成侵权,应承担民事责任。
2、计算机软件保护的内容有:计算机软件程序及其有关文文件。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25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25年的12月31日。
保护期满,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申请续长25年,但保护期最长不超过50年。
时事新闻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吗?案例:我们生活在一个信息时代,每天都有大量的时事新闻通过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介报道出来,那么,这些时事是否适用著作权法的保护呢?评析: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时事新闻不适用著作权法的保护。
时事新闻一般是指通过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介报道的有关事件或者事实的单纯消息。
时事新闻是要迅速、广泛地传播给大众的,因此应允许自由使用,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否则会影响它的复制和传播。
如果作者对时事新闻进行了加工整理,加进了评论,付出了智力创造劳动,那么作者的这一劳动成果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作品再版时未通知著作权人,是否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修改权?案例:李教授自己编写一本《社会主义经济学论要》教材,1985年由教育出版社出版,由于这几年经济发展很快,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从承包制到部分股份制,从有计划商品经济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提出,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内容也不断变化,李教授随着形势的变化,对原作进行了一半的修改以便再版时适应新的需要。
可最近教育出版社在出版合同有效期间内再版了此书,却没有通知李教授,于是李起诉教育出版社侵犯了他的修改权。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合法权益,维护计算机软件市场秩序,促进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算机软件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定义计算机软件,是指以计算机程序为核心,由与之配套的文档、介质等组成的独立的实体或者功能部件。
第四条基本原则计算机软件保护应当遵循公平竞争、保护原创、尊重知识产权的原则。
第二章软件著作权第五条软件著作权的取得软件著作权的取得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
第六条著作权声明著作权人可以在计算机软件上加注著作权声明,包括作者姓名、著作权人名称、年份等信息。
第七条软件登记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家版权局申请软件登记,登记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第三章软件保护措施第八条技术保护措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有权采取有效的技术保护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复制、传播、篡改等行为。
第九条制作者保护措施计算机软件制作者有权要求用户提供合法购买证明,以验证用户的软件使用权。
第十条反盗版措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可以与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合作,采取反盗版措施,保护软件版权。
第四章违法行为和处罚第十一条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传播计算机软件的行为,构成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第十二条软件盗版行为制作、销售、传播盗版计算机软件的行为,构成软件盗版行为。
第十三条处罚措施对于侵犯软件著作权、软件盗版等违法行为,将依法采取处罚措施,包括罚款、查封、没收违法所得等。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赔偿责任侵犯软件著作权、软件盗版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害赔偿等。
第十五条惩戒措施对于严重侵犯软件著作权、软件盗版的行为人,可以采取法律惩戒措施,包括限制从事相关行业活动、吊销营业执照等。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条例的解释权本条例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局所有。
第十七条实施时间本条例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修改软件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软件已成为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用户往往会遇到软件运行不稳定、功能不完善等问题,从而产生修改软件的需求。
然而,修改软件并非无足轻重,它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修改软件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
一、侵犯著作权软件作为一种智力成果,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修改软件,即构成对软件著作权的侵犯。
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二、侵犯软件专利权软件专利权是指对软件技术方案给予法律保护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软件作为一种技术方案,可以申请专利。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修改软件,即构成对软件专利权的侵犯。
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三、侵犯软件商业秘密软件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修改软件,泄露其商业秘密,即构成对软件商业秘密的侵犯。
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软件著作权案例

软件著作权案例软件著作权是指对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包括计算机程序和相关文档。
软件著作权的案例在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下面将通过几个案例来介绍软件著作权案例的相关情况。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关于软件著作权的案例。
2018年,某公司开发了一款新型的手机应用程序,该应用程序在市场上获得了很高的人气。
然而,不久后,另一家公司推出了一款与该应用程序非常相似的产品,甚至界面和功能都几乎一模一样。
原公司认为这是对其软件著作权的侵犯,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被告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软件著作权的侵犯,最终判决被告公司赔偿了巨额的经济损失,并停止侵权行为。
其次,还有一起关于软件著作权的案例。
某软件公司开发了一款特殊的操作系统,经过多年的研发和改进,该操作系统在行业内占据了重要地位。
然而,一家竞争对手窃取了该操作系统的源代码,并将其用于自己的产品中。
原公司发现后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经过长时间的诉讼,法院最终判决对方公司停止使用该操作系统,并赔偿了原公司数百万的经济损失。
最后,还有一起关于软件著作权的案例。
一家软件开发公司开发了一款独特的游戏软件,该软件在市场上获得了很高的人气。
然而,不久后,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盗版软件窃取了该游戏,并在网上进行了大规模的传播。
原公司发现后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经过法院的审理,最终判决对方停止传播盗版软件,并赔偿了原公司数百万元的经济损失。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在现代社会中显得尤为重要。
软件开发公司应当加强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他人对其软件著作权的侵犯。
同时,对于侵权行为,应当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只有通过法律手段对侵权行为进行制裁,才能有效地保护软件著作权的合法权益,促进软件产业的健康发展。
总之,软件著作权案例的审理和判决对于维护软件开发公司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浙江某公司、苏州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浙江某公司、苏州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51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23.10.12正文浙江某公司、苏州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5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浙江亿某通信科技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戈龙,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富裕,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苏州启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红艳,山东博睿(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网某科技(苏州)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乙,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成伟,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刘某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翔,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松,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吴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雪芬,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谢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红艳,山东博睿(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亿某通信科技公司、苏州启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网某科技(苏州)公司及一审被告刘某甲、吴某某、谢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4日作出的(2018)苏05民初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1年1月27日对本案当事人进行了询问。
上诉人浙江亿某通信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富裕,上诉人苏州启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谢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红艳,被上诉人网某科技(苏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成伟、刘某乙,一审被告刘某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翔、刘学松,一审被告吴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雪芬到庭参加询问。
使用盗版软件侵犯著作权的案例

使用盗版软件侵犯著作权的案例1. 背景介绍在当今数字化信息时代,软件已成为人们生活和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盗版软件的泛滥,给软件开发商和版权所有者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盗版软件不仅侵犯了著作权,还可能对用户的计算机安全造成威胁,对于盗版软件的使用和传播必须严肃对待。
2. 案例分析2.1 2013年,某公司卖淘宝店铺的三个卖家被指控销售盗版Windows操作系统和Office办公软件,共侵权价值达到6.1亿元人民币。
2.2 2015年,杭州一家公司被发现使用盗版AutoCAD软件,被判赔偿1000万元。
2.3 2018年,深圳一名个人在信信公众号上出售盗版Adobe软件,涉案价值超过200万元,被判刑一年。
3. 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发行、传播计算机软件等作品的行为均构成侵权行为。
盗版软件不仅侵犯了著作权,还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涉及更为严重的法律后果。
4. 危害分析4.1 对软件开发商和版权所有者的经济损失;4.2 对用户的计算机安全构成威胁,可能导致个人和企业的数据泄露和损失;4.3 侵犯著作权,违背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知识产权的国际形象。
5. 解决办法5.1 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盗版软件的生产、销售和使用;5.2 提高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推动通过正规渠道获取和使用正版软件;5.3 深入开展相关法律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对侵权行为的警惕和防范意识。
6. 结论盗版软件侵犯了著作权,损害了软件开发商和版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更给用户和整个社会带来了安全隐患和经济损失。
需要加大力度打击盗版软件的非法行为,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秩序,建设健康的数字化环境。
7. 鼓励创新和正版软件需求7.1 政府在软件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应该加强督促,鼓励和促进软件行业创新,提高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
通过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使侵权成本增加,维护正版软件市场环境,提供正版软件的环境。
软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有哪些

软件知识产权侵权⾏为有哪些众所周知,我们国家对于软件著作权也是进⾏保护的,但是软件著作权与⼀般作品的著作权不同的是需要经过登记后,软件著作权⼈才享有发表权、开发者⾝份权、使⽤权、使⽤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
在实践中,由于软件著作权所能带来的利益较⼤,因此发⽣的侵犯软件著作权的事件也⽐较多。
那么,软件知识产权侵权⾏为有哪些呢?今天,店铺⼩编将为⼤家带来对这个问题详细的解答,具体内容请仔细阅读下⽂。
软件知识产权侵权⾏为有哪些软件侵权⾏为的主要形式包括但不限于:1、剽窃。
剽窃是指将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软件窃为⼰有并发表或者登记的⾏为。
剽窃的主要表现是采取抄袭或部分抄袭等⽅式,在他⼈软件上署⾃⼰的名称(或姓名)并发表或者登记。
2、⾮法复制。
⾮法复制是指未经软件著作权⼈许可,擅⾃将他⼈软件制作⼀份或者多份的⾏为的⾏为。
⾮法复制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盗版,这种侵权⾏为直接掠夺了正版⼚商的市场份额和商业利润,是⽬前最为普遍的软件侵权⾏为,危害性⼗分明显,也最为公众熟知。
3、擅⾃使⽤。
擅⾃使⽤是指未经软件著作权⼈许可,⼜⽆法律根据,对他⼈软件实施演⽰、修改、翻译、注释、应⽤的不合法的使⽤⾏为。
⽐如,⼀个企业未经授权在其内部计算机使⽤系统中安装和应⽤他⼈软件;⼜如,擅⾃修改、翻译、注释他⼈软件并进⾏市场推⼴,并追求⾮法利益。
4、擅⾃许可他⼈使⽤。
擅⾃许可他⼈使⽤是指未经软件著作权⼈许可,⼜⽆法律根据,未经授权许可第三⼈使⽤他⼈软件的⾏为。
⼀般情况是,计算机硬件以及系统软件⽣产商、分销商或零售商为了推销其⽣产、经销的硬件或软件,未经授权在其硬件中预装软件或者在销售系统软件中搭售、免费搭送他⼈软件。
5、擅⾃转让。
擅⾃转让是指未经软件著作权⼈许可,⼜⽆法律根据,未经授权将他⼈软件转让给第三⼈的⾏为。
特别是,具有⼀定软件开发能⼒和声誉的⽣产商将他⼈软件剽取后直接署上⾃⼰的名称对外发表和销售,更具有隐蔽性和侵害⼒。
对于软件著作权来讲,经过登记后,软件著作权⼈才享有发表权、开发者⾝份权、使⽤权、使⽤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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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有哪些
(一)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二)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三)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四)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五)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二、软件著作权各项权利
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信息网络传播: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其它权利: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三、软件著作权登记意义
作为税收减免的重要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
作为法律重点保护的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要规范和加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鼓励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依据国家法律对已经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
”比如:软件版权受到侵权时,对于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司法机关可不必经过审查,直接作为有力证据使用;此外也是国家著作权管理机关惩处侵犯软件版权行为的执法依据。
作为技术出资入股
《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计算机软件可以作为高新技术出资入股,而且作价的比例可以突破公司法20%的限制达到35%”。
甚至有的地方政府规定:“可以100%的软件技术作为出资入股”,但是都要求首先必须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
作为申请科技成果的依据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通知第八条规定:“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应当提交《科技成果登记表》及下列材料:(一)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者鉴定报告、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和研制报告;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用户证明”。
这里的软件登记证书指的是软件著作权的登记证书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其他部委也有类似规定。
企业破产后的有形收益
在法律上著作权视为“无形资产”,企业的无形资产不随企业的破产而消失,在企业破产后,无形资产(著作权)的生命力和价值仍然存在,该无形资产(著作权)可以在转让和拍卖中获得有形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