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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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人作品著作权侵权的界定

同人作品著作权侵权的界定

同人作品著作权侵权的界定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交流的便捷,同人作品的创作和传播逐渐成为一种流行现象。

同人作品是指以原作角色、故事情节为基础,由粉丝自发创作的作品,包括小说、漫画、动画、音乐等。

虽然同人作品具有弘扬原作、丰富原作世界观的作用,但在创作和传播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著作权风险。

界定同人作品著作权侵权的范围势在必行。

同人作品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对于原作的直接剽窃和抄袭;二是对于同人作品本身的二次创作的侵权。

对于这两种情况,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和界定。

一、对于原作的直接剽窃和抄袭直接剽窃和抄袭是指将原作的内容和表达方式直接复制到同人作品中,并且没有进行任何修改和创新。

这种行为是著作权的直接侵犯,因为未经原作者许可,擅自使用原作内容构成对原作者著作权的侵犯。

界定的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是否存在实质性的复制行为;二是是否构成对原作著作权的侵犯。

1. 实质性的复制行为:在判断实质性复制行为时,需要考虑两个因素,即复制的内容和复制的方式。

对于复制的内容,应包括原作的情节、剧情、对话、描写等方面。

对于复制的方式,不仅要考虑文字的复制,还包括图像、声音等其他媒介的复制。

只有当复制的内容和方式具有实质性的相似度时,才能认定存在实质性的复制行为。

2. 对原作著作权的侵犯:在判断对原作著作权的侵犯时,需要考虑复制行为是否涉及原作的独创性和独特性。

“独创性”是指原作在创作时具有一定的创新和个性化,通过表达方式、创意、角色塑造等方面体现出个人独特的艺术思想。

“独特性”是指原作内容在同类作品中具有一定的独特性,通过故事情节、表达手法等方面展现出不同于其他作品的特点。

只有当复制行为涉及原作的独创性和独特性时,才能认定对原作著作权的侵犯。

二、对于同人作品本身的二次创作侵权同人作品的二次创作是指粉丝在创作过程中对原作进行创新、改编和衍生。

由于同人作品是以原作为基础进行创作的,因此在判断同人作品的二次创作是否侵权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侵犯著作权罪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侵犯著作权罪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侵犯著作权罪相关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著作权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保护对于促进文化创新、保护创作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侵犯著作权罪作为著作权保护中的一种重要违法行为,其实践中却存在诸多相关问题。

本文将就侵犯著作权罪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完善我国著作权保护制度提供参考。

二、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传播其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主要包括:1. 主体: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2. 主观方面:犯罪人具有营利目的,且明知其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益。

3. 客体: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包括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

4. 客观方面:实施了未经许可复制、发行、传播等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三、侵犯著作权罪的认定标准在认定侵犯著作权罪时,需考虑以下因素:1. 侵权行为的性质和程度:包括侵权行为的手段、方式、范围等。

2. 侵权人的主观意图:是否具有营利目的,是否明知侵权等。

3. 损害后果:包括对著作权人经济利益的损害、对作品传播的影响等。

4. 违法所得数额:作为量刑的重要依据。

四、侵犯著作权罪的司法实践问题尽管我国在著作权保护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以下问题:1. 侵权行为认定难: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跨地域性等特点,导致认定难度加大。

2. 损害赔偿计算难:由于著作权价值难以准确估算,导致损害赔偿计算困难。

3. 执法力度不够:部分地区对侵犯著作权罪的打击力度不够,导致侵权行为屡禁不止。

五、完善侵犯著作权罪的对策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建议:1. 加强立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罚措施。

2. 提高司法水平: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提高侵权行为认定的准确性和效率。

作品侵权的认定标准

作品侵权的认定标准

作品侵权的认定标准作品侵权是指未得到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他人在利用该作品时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益,即未经授权的复制、改编、发表、展示等行为。

如何认定作品侵权,成为了著作权保护的重要问题。

一、作品相似度作品相似度是认定作品侵权的首要考虑因素。

如果两个作品在内容、结构、语言表达等方面高度相似,就需要判断是否属于侵权。

但并非完全一致的相似度,也不能盲目认为涉嫌侵权。

作品相似度的认定需要综合考量作品的内容、结构、用语等多方面的因素。

二、著作权人权利的合法性作品侵权的前提是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益。

因此,认定侵权需考虑著作权人的权利是否合法。

如果原著作品不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之内,例如作品已过期、无独创性等情况,则不具有著作权保护,也无法认定侵权。

三、侵权行为的行为方式和影响范围侵权行为的行为方式和影响范围也是认定侵权的关键要素。

如果侵权行为的方式恰好与原著作品相同,或者复制的部分是整个作品的核心内容,则更容易认定侵权。

而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则是指被侵权作品的使用范围。

比如,被侵权作品是商业性作品,在商业上发生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则更容易认定构成侵权。

四、证据的充分性认定作品侵权需要充分的证据,只有证据足够能够证明涉嫌侵权行为的存在,才能作出有效的认定。

证据可以包括原著作品、涉嫌侵权作品以及相关的证据文件,例如电子证据和证人证言等。

总之,作品侵权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作品相似度、著作权人权利的合法性、侵权行为的行为方式和影响范围以及证据的充分性等多个方面。

只有充分审慎、严谨地进行认定,才能保护好著作权人的权益,维护作品创作活力,推动文化艺术的健康发展。

侵犯版权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侵犯版权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数字化技术的发展,版权纠纷案件日益增多。

本案例涉及的是一起典型的侵犯版权案件,原告为某知名作家,被告为一家网络文学平台。

原告认为被告在其平台上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其作品,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情简介原告某知名作家,曾创作一部畅销小说。

被告某网络文学平台,是一家提供在线阅读、下载、分享小说等服务的平台。

在被告平台上,有大量用户上传、分享原告的作品,未经原告许可,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被告则辩称,其平台上的作品均由用户上传,被告无法对用户上传的作品进行审查,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三、法律分析1. 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以下权利:(1)复制权;(2)发行权;(3)出租权;(4)展览权;(5)表演权;(6)放映权;(7)广播权;(8)信息网络传播权;(9)改编权;(10)翻译权;(11)汇编权;(12)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2. 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以下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出租、展览权、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其作品;(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改编、翻译、汇编其作品;(3)剽窃他人作品;(4)以其他方式侵犯著作权。

在本案中,被告在其平台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传播原告的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3. 被告的抗辩理由分析被告辩称其无法对用户上传的作品进行审查,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等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在本案中,被告作为网络文学平台,有义务对用户上传的作品进行审查,确保作品不侵犯他人著作权。

著作权侵权认定标准

著作权侵权认定标准

著作权侵权认定标准著作权是指对于个人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权利,包括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著作权侵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擅自使用、复制、传播、展示、表演、放映、改编、翻译或者摘编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著作权侵权认定标准是对于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依据和标准,对于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原创性。

原创性是著作权保护的首要条件。

原创性是指作品必须是作者独立创作的,具有独创性和创作性。

对于涉及著作权侵权的案件,需要对被控侵权作品和原告原创作品进行比对,判断被控侵权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存在抄袭、模仿、改编等行为,从而认定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

二、相似性。

相似性是判断著作权侵权的重要标准之一。

相似性是指被控侵权作品与原告原创作品在表达形式、内容结构、艺术风格等方面存在相似之处。

在认定著作权侵权时,需要综合考虑作品的整体外观、结构、内容、表达方式等方面的相似性,判断被控侵权作品是否对原告原创作品进行了抄袭、模仿或者改编。

三、可分辨性。

可分辨性是判断著作权侵权的重要依据之一。

可分辨性是指被控侵权作品与原告原创作品在外观、结构、内容、表达方式等方面是否存在明显的差异,是否能够被普通公众轻易分辨出来。

在认定著作权侵权时,需要考虑作品之间的相似性程度,判断被控侵权作品是否存在对原告原创作品的模仿、抄袭或者改编,以及是否具有足够的可分辨性。

四、社会效果。

社会效果是判断著作权侵权的综合标准之一。

社会效果是指被控侵权作品对原告原创作品的影响程度,以及对社会公众的影响和评价。

在认定著作权侵权时,需要综合考虑被控侵权作品的传播范围、影响力、社会评价等因素,判断被控侵权作品是否对原告原创作品产生了不良影响,以及是否对社会公众产生了误导和混淆。

五、权利证据。

权利证据是判断著作权侵权的重要依据之一。

权利证据是指著作权人对于其享有著作权的证明材料,包括著作权登记证书、出版合同、署名权证明、作品原稿等。

侵犯著作权罪立案标准

侵犯著作权罪立案标准

侵犯著作权罪立案标准侵犯著作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发行、展示、表演、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利用他人的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侵犯著作权是一种违法行为,其行为人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那么,侵犯著作权罪立案的标准是什么呢?首先,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是明确的。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主观方面,即行为人的故意;二是客观方面,即侵权行为的客观事实。

行为人必须具有明显的故意,明知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情况下,依然擅自复制、发行、展示、表演、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利用他人的作品,才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其次,侵犯著作权罪的立案标准是严格的。

在刑事立案阶段,公安机关必须依法严格审查案件,确保案件符合立案条件。

首先,要求案件的证据确凿、充分,能够证明被告人的侵权行为;其次,要求案件的事实清楚、性质严重,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最后,要求案件的社会危害性较大,侵权行为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需要依法予以打击和制裁。

再次,侵犯著作权罪的处罚力度是严厉的。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罪的处罚力度是相对严厉的。

侵权行为严重的,将会面临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将会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

此外,侵权行为还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著作权人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

综上所述,侵犯著作权罪立案的标准是明确的,严格的,处罚力度是严厉的。

对于侵犯著作权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依规予以打击和制裁,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促进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希望广大公民和单位能够自觉尊重和保护他人的著作权,共同营造良好的版权环境。

著作权侵权判定的三步法

著作权侵权判定的三步法

著作权侵权判定的三步法
著作权侵权判定的三步法
中国社科院已故知名学者——郑成思教授提出的“著作权侵权判定三步法”,抽象法、过滤法、对⽐法,在司法实务和理论研究中具有重要意义,现总结如下,以供同事、学者参考。

第⼀步“抽象法”。

⾸先要把原、被告作品中,属于不受保护的思想本⾝删除出去。

如果只是创作或设计思想本⾝相同,是不构成侵权的。

作者创作作品的创意,⽆论多么有价值,也仅停留在主观意识阶段,没有客观的表达形式来使他⼈感知,不具有可复制性。

因⽽⽆法传播,也不存在抄袭、剽窃的风险,对它们在著作权意义上的侵权⽆从发⽣,故谈不上保护。

第⼆步“过滤法”。

想知道实⽤新型专利权的期限。

即把原、被告作品中,虽然相同的 但⼜都是属于公有领域中的内容删除出去。

因为公有领域的内容,必须留给⼤众⾃由使⽤,其本⾝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是⽆著作权可⾔的。

第三步“对⽐法”。

在经过“抽象”和“过滤”之后,再将被告与原告的作品剩下的部分进⾏对⽐,如被告作品中仍旧有实质性内容与原告作品相同,才有可能认定为侵犯著作权。

当然,此时还需进⼀步论证被告在创作作品的过程中是否接触过原告的作品 原、被告作品的相似是否属于创作上的巧合等等。

该三步法的主要⽬的在于:在判断被诉⼈的作品是否侵权时,不能仅凭外表特征的相似与否加以认定,⽽应当分三步⾛ 从实质上来加以认定。

⼀个作品侵权的案件在进⾏以上的三个步骤之后,⼀般会呈现出案情发⽣的真实情形,从⽽帮助法官进⾏正确的判断。

今日说法法律案例简说(3篇)

今日说法法律案例简说(3篇)

一、案例背景小王,男,28岁,某科技公司职员。

一天,小王在使用公司电脑时,无意间打开了某网站,该网站显示了一则关于一款新手机的广告。

小王被该手机的外观和功能所吸引,于是将这款手机的照片下载到自己的手机上,并转发给了自己的朋友圈。

不久,该手机公司发现小王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将小王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小王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的行为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小王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一万元。

四、案例分析1.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著作权侵权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行为。

在本案中,小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手机照片下载并转发至朋友圈,属于复制、发行作品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2. 无意侵权与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因过错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无意侵权的情况下,侵权人仍需承担侵权责任,但可以减轻责任。

本案中,小王虽然属于无意侵权,但仍然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著作权对于鼓励创新、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的发生提醒我们,在日常使用网络资源时,要充分了解著作权相关知识,尊重他人的智力成果,避免侵犯他人著作权。

1. 提高知识产权意识。

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我们要树立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意识,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侵犯他人著作权。

2. 加强法律法规学习。

了解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掌握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知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依法维权。

当我们的著作权受到侵犯时,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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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定的法律依据和侵权行为产生的原因侵权是一种对民事主体享有的为国家法律确认和保护的民事权利的一种不法侵害。

行为人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形式多种多样。

在侵害一般民事权利时,常表现为造成人身的伤害、对财物的毁损等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

而侵害著作权、邻接权的行为则呈现有别于侵害其他民事权利的行为,为著作权法而明确规定。

著作权、邻接权的侵权是指一切违反著作权法侵害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以及著作邻接权的行为。

具体说来,凡行为人实施了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或邻接权造成财产或非财产损失,都属于对著作权、邻接权的侵权行为。

凡民事权利,均以利益为中心内容,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的利益或者实施一定行为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如物权,即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债权即是指权利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实施特定行为的权利.如果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权利人的财产或非财产利益会受到损害,而相当多的侵权人则通常因此非法获取了他人应享有的权益。

这种非法获益常常是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内在动因。

正是受这种非法获利欲望的趋使,不法侵权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均直接和不断地指向受国家法律所保护的各种民事权利(或称权利内容)。

著作权和领接权的侵权的这种侵权人的获利性,尤为突出。

这也是著作权、邻接权侵权不断的重要原因之一。

应当指出的是,一般民事权利的享有、行使和保护,权利主体和其他人并不十分陌生。

而著作权、邻接权的权利内容和权利行使,人们包括权利人在内有时都不是十分清楚、明确的。

因此,著作权、邻接权的这种获利性和人们对权利内容的缺乏了解,使得对著作权和邻接权的故意和过失侵权相伴而生并持续增长。

既然侵权是针对权利而来,侵权纠纷因故意或过失侵犯著作权和邻接权而产生,对于审判著作权、邻接权的法官来说,应当首先研究著作权、邻接权的内容和范围,深刻、全面和具体的认识所有保护的对象。

这对于正确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大有裨益。

二、著作权的权利内容著作权的内容是指著作权具有哪些具体的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包括两类具体的权利。

即著作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和著作财产权(又称经济权益)。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即著作邻接权等权利是基于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进行传播作品而对其表演活动、录音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

所以,著作邻接权不在著作权的内容范围内。

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表演权、播放权、展览权、发行权、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权、改编权、翻译权、注释权、编辑权(汇编权)、出租权、整理权。

此外,著作权有关国际公约和一些国家的著作权法律还规定了其他一些著作财产权,这些权利包括:追续权、公共借阅权、角色商品化权、收回权、收取录制和复印设备版税权、接触权、畅销书条款权等等。

著作权法第一条除规定保护著作权外,还明确规定了保护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即著作邻接权。

邻接权包括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等对其表演活动、录音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等享有的权利。

三、对一般作品侵权行为的认定由于著作权及著作邻接权内容的丰富复杂,使著作权、邻接权的侵权行为认定也呈现纷繁复杂的局面。

认定的基本要领仍然是:首先掌握著作权人或邻接权人享有权利的种类和范围;其次掌握其作为权利载体即其作品的表达形式和特点;再次掌握被控侵权人的作品的表达形式和特点;第四将两个作品进行比较是否构成相同或相似;第五是掌握被控侵权人与提出控告的权利人的作品是否接触或可能接触过,实践中有时查明两个对比作品的作者就该作品是否存在或存在过接触关系或者可能性,也可以对认定侵权行为有帮助。

在金正科技电子有限公司诉摩托罗拉(中国)有限公司抄袭其广告作品制作自己产品的广告侵犯著作权一案中,原告指控被告在报刊上登载的广告语和广告画面与被告的广告如出一辙,无论是广告创意还是表现手法,均抄袭了原告的广告。

被告辩称其使用的“真金不怕火炼”一语的著作权不属于原告所有,该广告的创意也不属原告首创,且该创意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审理该案的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作的广告分别属于电视作品和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但将被告的广告与原告的上述作品相比较,两者在火焰的形状、图案、广告语的字体、排列以及所作广告的产品名称及图案等方面都有较大的区别,两者的表达形式差异较大,因此被告的广告作品不构成其作品的的抄袭、剽窃,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金正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

本案涉及的关键问题是一审原告指控的抄袭剽窃行为能否认定的问题。

抄袭,是把别人的作品抄来当作自己的作品的一种侵权行为。

抄袭的认定,不以抄来的作品作何用处为其成立的条件,也不以是否完全相同为其成立的条件,其认定成立的条件仅是作品内容的具体表达形式相同。

因此,两个作品在具体表达形式上有明显区别的,一般不应认定有抄袭的问题存在,存在的可能是创作上的借鉴、引用、融合的问题,而这些正是创作上允许和客观上必需的。

抄袭的实质要件在于作品是否是作者自己独创的,而不是照抄照搬他人的。

既是两个作品完全相同,只要是各自独立创作的,就不构成相互抄袭。

只有在作品相同,又能证明又不属作者独立创作的(作者间又存在接触关系),才构成抄袭行为。

此外,在抄袭问题上,一般不承认创意或表现手法的抄袭,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内容的表达。

根据本案的事实,原告对其广告中所用“真金不怕火炼”的广告语、火焰画面、产品、配音等各自及其相互间的具体表现形式和融合形式,差异较大,均不属照抄照搬,难以认定被告的广高抄袭了原告的广告。

法院在认定本案的侵权行为时,运用了侵权行为认定的基本要领,同时按照该案的具体情节,作出了正确的判断。

人民法院自著作权法颁布施行十年以来,受理、审判了三千多件一审著作权、邻接权纠纷案件,其中大多数为侵权案件。

在这些涉及各类作品、诸多领域的侵权行为的认定中,人民法院总结了大量的审判实践经验。

在著作权、邻接权侵权行为认定与侵权责任构成上,北京市法院有几起案件的审判十分出色。

如米老鼠等卡通形像著作权侵权纠纷、侵犯《虎胆龙威》电影作品著作权纠纷和侵犯《AUTOKATACOG》著作权纠纷等案件,对出版者、发行者、印刷者、销售者等的侵权行为认定和侵权责任追究上,比较早地引入了不法行为人对其所经营标的物权利瑕疵的注意义务,明确认定行为人存在过错的标准和界限,对这一类纠纷的处理树立了正确的审判原则。

著作权侵权行为认定涉及到证据的采信和当事人举证责任分担问题。

如侵犯《寻找储平安》、《天外有天——一代棋圣吴清源传》等著作权纠纷等案件,在认定谁实施了侵权行为前,需要对合作作者对合作作品的使用和翻译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作出判断。

受理案件的一、二审人民法院围绕着对一些法律规定的不同理解,就本案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和举证责任分担作出了不同的判断。

事实认定和当事人举证责任分担,是正确审判著作权案件的关键环节之一。

有些案件处理失误、申诉不断的原因就在于事实认定错误,而错误的根源又在于错误分担了举证责任或采信证据失误。

如果事实发生了错误,基于错误事实作出判决,就可能颠倒黑白,对法制的危害极大。

看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两审终审的制度对防止错案发生是有效的,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保证实体法律正确实施意义重大。

在对侵犯著作权行为认定过程中,常常要对所控告的行为属于民事侵权或被行政处罚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区分。

当事人往往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提出自己的纠纷应当属行政诉讼,法院不能作为民事诉讼审判。

在“武松打虎”绘画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中,权利和行为实际上都涉及到了著作权与商标权两类知识产权的冲突,此案的审判以及张乐平“三毛”美术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为我国最高审判机关提出如何处理和解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纠纷的意见,积累了实践经验。

在侵犯国画“天地皆春”著作权纠纷案中,作为被告的金币总公司将自己的金币出版行为辩称类似于货币发行的公务行为,法院作了入理的分析,作为具有独立企业法人主体资格的金币公司当其经营行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其行为属于民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在认定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过程中,还会遇到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权行为,但原告的权利运用确有瑕疵或者受到一定限制,给最终认定侵权行为带来难题。

如百盛大厦二期工程设计方案、图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所争议作品的创作主要运用于设计、建筑市场,作者是否具有此种运用的资格、资质要服从相关行政法律的调整。

但作品又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应当予以保护。

面对适用法律的冲突,应当如何处理?法官们肯定了作者的智力劳动,同时又考虑作品的著作权在特殊范围中的实施要受到一定限制,引用民法通则第四条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的规定,圆满解决了纠纷。

在认定著作权侵权行为中,另一个侧面是原告据以要求保护作品是否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如法院在保护对象或客体的范围上,对构成作品的仅十个字的广告语“看美乐电视,享美乐人生”赋予了著作权的保护,将抄袭它的行为认定为侵权行为。

几年前上海法院的法官曾经审判过涉及更短广告语的著作权案件。

到底构成作品最短词组应当以何作为标准?上海市法院最近驳回了对“娃哈哈”文字的商标使用主张著作权的诉讼请求,这为我们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认定,又画了一条线。

关于对合作作品的认定常常是对著作权侵权行为认定的前提之一。

对构成合作作品的条件,司法实践中现在都趋向于须有当事人合作创作的“合意”与实际的“合作行为”。

在著作权法适用之初的十年前,《我的前半生》著作权纠纷案中,合作作品构成须有当事人的“创作合意”一点就颇有争议,“末代皇帝”溥仪亲笔书写给相关当事人的“四载精勤如一日,挥毫助我书完成”条幅反映了溥仪对《我的前半生》一书创作自己的意思表示,而这一点却被有意无意地忽略了,甚至该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都竞有争议。

十年后的今天,在没有作品主要“载体”的情况下,本着具有“合意”与实际“合作行为”的原则,法官在《中国空姐》著作权纠纷案中保护了参与创作人员的智力劳动。

著作权法中对作品合理使用是对著作权的一种限制,对被告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他人作品,就成为著作权侵权行为认定的又一个关键问题。

在《受戒》著作权纠纷案件中,一、二审的判决已经扩展了为教育目的对作品合理使用范围的界定,一方面这符合了电影教学的某种实际要求,对教学有益;另一方面这种教学合理使用还是应当自律和规范,任何人都要培养和增强著作权保护意识,其实这对于电影艺术院校的青年学生们也许是更重要的。

此外,对合作作品与汇编作品作品形式的区别与重合,辞书一类作品的性质以及其所选择的例句和释义等著作权保护的程度,非法人团体作为著作权主体的构成条件等等,都对侵权行为认定具有重要意义,还要认真研究,这些方面的研究还不能说已经十分完满和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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