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侵权人赔偿数额的四种计算方法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判断标准是什么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判断标准是什么
在⾼科技盛⾏的今天,计算软件已经成为⼤家在⽣活中都会使⽤到的东西,但是由于计算机软件的开发过程较为复杂,所以它也⼀直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那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判断标准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判断标准是什么
(⼀)未经软件著作权⼈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将他⼈软件作为⾃⼰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三)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四)在他⼈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软件上的署名的;
(五)未经软件著作权⼈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六)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为。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三条除《中华⼈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或者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有下列侵权⾏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未经软件著作权⼈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将他⼈软件作为⾃⼰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三)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四)在他⼈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软件上的署名的;
(五)未经软件著作权⼈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六)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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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的赔偿的计算方式是什么

著作权侵权的赔偿的计算方式是什么一、著作权侵权的赔偿的计算方式是什么?著作权侵权的赔偿数额有三种计算方式:实际损失、违法所得和法定赔偿。
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可见,这三种方法并非并列的可自由选择的关系,而是逐次递进的关系。
确定侵权赔偿时,首先适用实际损失的方法来确定赔偿额,如果实际损失无法举证或无法确定才会采用违法所得的方式;只有违法所得也无法计算时才会适用法定赔偿的方式。
在司法实务中,实际损失和违法所得的计算方式很少适用,采用最多的方式是法定赔偿。
我国著作权法对实际损失未作明确定义。
按照一般的解释,实际损失应是著作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导致的利润减少。
如果著作权人对其作品未作商业化的利用,则利润并不存在,此时的实际损失则是其著作权许可收入的减少。
如果侵权人与著作权人为同一市场中的竞争者,且其产品具备同类可替代性,则可以侵权所得代替实际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的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
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确定。
实际上是以侵权违法所得来代替实际损失的计算方式。
而值得注意的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第七条中规定,实际损失的计算方式中包括:原告合理的许可使用费和因被告侵权导致原告作品价值下降产生的损失。
以合理的许可使用费减少作为实际损失的计算方式虽然具有极高的普适性,但由于作品的市场价值难以评估,因此如何准确定价许可使用费有很高难度。
软件盗版侵权主要法律依据

主要法律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第二十八条软件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或者软件复制品的发行者、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第二十一条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软件侵权报案:公安机关办理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调查方法

在针对侵犯计算机著作权罪刑事犯罪行为的调查中,证据是比较难以获得的。
因为涉及著作权犯罪行为的隐蔽,其本质上与其他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有着更加困难的特点,特别是涉及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犯罪的证据调查工作。
为此,在办理侵犯著作权罪刑事案件时,我们需要充分借鉴和利用办案机关的侦查手法,来更有利的获取有价值的证据线索。
而获得公安机关的调查能力需要我们的案件能够实现或达成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罪刑事立案标准;关于我所代理计算机软件侵权公安报案的说明你可查阅:;而本文主要就公安机关在办理软件侵权案件时调查方法予以概述,以期让您获得更大启发;1、调取被害人对被侵权作品、制品享有合法权利的证据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犯罪行为存在的前提就是他人应当对被侵权作品、制品享有合法的权利,且被侵权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首先,侦查人员应当收集证据证明该作品属于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容的创作。
其次,侦查人员应当向被害人或被害单位收集证据证明被侵权作品是其本人原创的、或者根据出版合同享有出版专有权、或者根据与作者达成的作品使用许可协议而获得的依法传播作品的权利、或者根据委托合同和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获得的著作权、以及根据其他合法途径获得的著作权。
再次,侦查人员还应注意收集著作权处于法定的保护期内的相关证据。
对于超过保护期限的作品,依据法律规定就已经进入公共领域,其复制、发行权也就不为法律所保护,因此也就不存在侵犯著作权犯罪的问题了。
2、勘查非法制售窝点,扣押查封复制设备、工具在获知制造侵权复制品的准确地点后应及时进行搜查,扣押复制品原物、涉嫌制作侵权复制品的制作工具、仪器设备、原材料,以及运输工具等证据,对于大型印制设备、交通工具等不便带回的物证应当制作照片,就地封存,对发现的非法窝点要予以查封取缔。
在查处过程中做好询问笔录,并对查到的品种都列出清单。
3、询问消费者和知情人获取作案人活动范围的证人证言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中,侵权复制品前期的复制生产过程极其隐蔽,但市场销售常常是在光天化日之下以普通正常的图书、音像、软件及美术作品的销售途径进行的。
软件侵权责任赔偿协议正规范本(通用版)

软件侵权责任赔偿协议1. 引言本《软件侵权责任赔偿协议》(称为“协议”)旨在明确软件开发商与用户之间在软件使用过程中,由于软件侵权所引发的责任问题以及赔偿方式。
用户在使用本软件前,请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协议中的条款。
若用户使用本软件,则视为用户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并自愿遵守相关条款。
2. 定义软件开发商:指开发和提供本软件的实体或个人。
用户:指使用或接受本软件提供的服务的个人、团体或公司。
软件侵权:指虚假宣传、未经授权使用、滥用用户个人信息等行为,侵犯用户权益造成的损失。
3. 软件侵权责任软件开发商在使用其开发的软件时应保证其软件的合法性及安全性,不得实施软件侵权行为。
如果发生软件侵权行为,软件开发商应承担如下责任:1.赔偿用户因软件侵权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用户因软件侵权行为导致的资金损失、利润损失。
2.软件开发商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与用户协商一致进行赔偿处理。
协议约定赔偿方式为金钱赔偿,如果软件开发商无力履行,应当提供相应的补救措施。
3.软件开发商在赔偿用户损失后,有权对责任追溯至软件供应链中的其他环节相关人员进行追偿。
4.软件开发商应及时修复软件中存在的漏洞和风险,确保用户使用软件的安全性。
4. 赔偿流程1.用户在发现软件侵权后,应立即向软件开发商提供书面告知,并详细陈述软件侵权的相关情况,包括涉及的侵权行为、侵权时段、损失的具体金额等。
同时,用户还应提供相关证据,以便软件开发商能够更准确地进行赔偿评估。
2.软件开发商在收到用户的书面告知后,应及时核实用户提供的信息,并自行调查软件侵权行为及损失的真实情况。
3.软件开发商应在收到用户告知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用户反馈调查结果,并根据调查结果与用户进行协商赔偿事宜。
4.双方在达成赔偿协议后,软件开发商应按协议规定的方式进行赔偿。
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5. 免责条款1.用户在使用软件过程中,应自行妥善保管好个人账户信息、密码等,对于因用户自身原因导致的经济损失,软件开发商不承担任何责任。
小议我国著作权的法定赔偿制度

小议我国著作权的法定赔偿制度【关键词】著作权;法定赔偿;法定赔偿的完善文章编号:issn1006—656x(2013)09 -0053-02一、法定赔偿的概念、特点(一)法定赔偿的概念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与之相关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人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 50万元以下的赔偿。
法定赔偿在我国没有明确的定义,笔者认为,法定赔偿是指法官在侵权人违法所得和实际被侵权人损失难以确定时,酌情决定补偿的制度。
(二)法定赔偿的特点法定赔偿笔者认为是法律技术的调和与妥协,这是在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和被侵权人的非法所得所提证据不能被支持情况下,引入强制管辖权法律干预,自由裁量权给确定性司法结果(补偿)。
法律补偿制度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赔偿金额的法定。
著作权的被侵权人所申请的赔偿金额范围为50万元内。
二是补偿可以酌情。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根据具体情况,从保护著作权的目的和精神出发点,在一个公平的效益原则下酌情适用。
二、法定赔偿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关于我国的法定赔偿制度的适用,法学界和实务界均有不同的理解,笔者认为目前主要有以下3方面的争议:(一)适用法定赔偿制度的适用前提。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部分的请求或职权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适用著作权法来确定补偿金额。
在具体实践中,法官对这一法条的理解和适用均存在一定争议,有的法官认为允许权利人直接选择适用法定赔偿;有的法官认为适用的前提只能是实际损失和违法所得均不能确定才可以适用。
(二)法定赔偿数额的判赔依据审判实践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缺乏具体参考标准,使的法定赔偿制度难以发挥作用。
美国著名社会学家马考利认为,法律是一种习惯的建立,立法需要时间,但社会发展并不停止。
软件侵权赔偿标准

软件侵权赔偿标准
软件侵权赔偿标准是指在软件侵权案件中,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侵权方进行赔偿的标准。
具体标准因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不同而有所差异。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软件侵权赔偿标准:
1. 经济损失赔偿标准:侵权方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可以通过赔偿经济损失的方式进行补偿。
赔偿标准通常是根据侵权方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进行计算,包括侵权方的侵权所得、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2. 非经济损失赔偿标准:侵权方因侵权行为造成的非经济损失,可以通过赔偿非经济损失的方式进行补偿。
赔偿标准通常是根据侵权方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非经济损失进行计算,包括受害人的名誉损失、商誉损失等。
3. 惩罚性赔偿标准:侵权方的侵权行为情节严重,造成的损害后果较为恶劣,可以通过惩罚性赔偿的方式进行补偿。
赔偿标准通常是根据侵权方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和非经济损失进行计算,并考虑侵权方的主观过错程度和侵权行为的社会影响等因素。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软件侵权案件可能涉及的赔偿标准不同,具体
标准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确定。
此外,在软件侵权案件中,受害人还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等。
关于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思考

区域治理RULE OF LAW关于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思考湖南工商大学 徐稳摘要: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方式主要有四种: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获利、许可使用费倍数和法定赔偿。
通过对我国知识产权法院100份侵权案件的实证分析,了解到法定赔偿的适用比例畸高,原告的诉求金额与法院的判决金额之间差距较大等现状,主要是和权利人举证困难、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缺乏可操作性、法定赔偿的适用规则不统一等原因有关。
本文提出运用证据妨碍规则、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明确法定赔偿的适用规则等建议来保护权利人权利,更好地实现赔偿救济。
关键词: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法定赔偿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22-0069-0001一、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现状分析(一)样本的选取为深入了解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现状,本文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为样本的来源法院,于“OpenLaw 裁判文书检索”网站上以“著作权损害赔偿”“商标损害赔偿”“专利损害赔偿”为检索关键词,选取了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100份裁判文书作为实证研究的样本。
在这100份裁判文书中,侵犯著作权的裁判文书共计62份,侵犯商标权的裁判文书共计25份,侵犯专利权的案件共计13份。
(二)样本的分析情况从收集的数据中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一是法定赔偿的适用比例畸高。
在这100例案件中,适用实际损失的有1例,适用侵权获利的有2例,适用许可使用费倍数的案件为0例,其余的97例案件均是适用的法定赔偿。
我国对于这几种计算方式是有顺位规定的,只有当前三种损害赔偿计算方式都不能确定时,法定赔偿可作为替代进行补位,前三种应是最主要的赔偿方式,而不应是目前这种法定赔偿占据主要地位的情况,也不是立法者最初的设计初衷。
就法院所确定的赔偿数额而言,仍然是依据了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侵权发生时的具体情形,只是法院在酌定赔偿数额的时候,不必进行严格的计算而已,贯穿于其中的仍然是填平原则的精神[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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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侵权人赔偿数额的四种计算方法
【关键词】软件著作权赔偿数额
【导读】
软件著作权人提起民事侵权诉讼的目的大多都是希望通过诉讼能够使得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其损失。
此类案件中,计算侵权人赔偿数额的方法主要分为有条件选择(即有使用先后顺序之分)的四种。
【基本案情】
WH公司诉YW公司软件著作权侵权一案中,原告WH公司研究开发u***x 反编译软件,该软件的功能主要是将f*****e数据库语言应用程序的目标码经反编译生成f*****e的源程序,在对软件进行完善并增加功能等方面有很大的作用。
市场销量一直稳步上升。
原告其后也对该软件进行了软件著作权登记。
在1992年起,原告在市面上发现未经加密的同一软件在销售,后经调查证实,是YW公司所属黑马产品部在公开宣传销售未加密的u***x软件。
原告意识到自己的u***x软件著作权已被侵害,于是,将YW公司公司以侵犯软件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
原告请求赔偿已发生的销售损失29323元,赔偿在软件经济周期内的销售损失156734.99元以及支付其他合理支出费用共14551.16元。
【法院判决】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复制、销售u***x计算机软件;
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费46000元;
三、被告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XX计算机报》一版位置,刊登经本院审核的启事,向原告赔礼道歉;
四、技术鉴定费5000元,审计鉴定费2000元,共7000元,由被告负担;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有关本案中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多少损害赔偿金的问题。
软件著作权律师邱戈龙、陈键城认为:
在计算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被告的赔偿数额时,依法可以参照我国对待商标侵权、专利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有关规定。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的侵权人赔偿数额可按顺序使用下列四种方法确定:
1、被侵权人可以按其所受的实际损失额来请求赔偿。
其计算方法是因侵权人在市场上销售侵权软件使得软件著作权人自己正版软件的销量下降,其销量差乘以软件著作权人销售该软件时的平均利润所得之积,即为软件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
2、被侵权人可以将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的利润作为赔偿额。
计算方法是侵权人从每件侵权软件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所得之积,即为侵权人所得全部利润。
3、以不低于软件著作权许可的合理倍数的数额,推定为软件著作权人的损失赔偿数额。
4、法定赔偿。
在实践中,往往由于很多企业对产品销量统计、利润等不具体,不明确,以及获取侵权人销售量等难度大等原因,法院通常根据具体情况行使自由裁量权。
在本案中,法院判决的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费46000元是根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数额确定的。
其计算方法是根据审计鉴定,根据原告u***x软件月销量上升趋势至1992年9月后骤然锐减,与被告侵权日相符,故以原告在被告实施侵权行为之前的月销量为33盘为参数,推定自1992.10月至判决日每月平均销量为33盘,减去此期间的实际销量,之差为原告减少的销量,即115盘,将此数与单盘利润40元相乘,得出被告应向原告赔偿的经济损失总额为4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