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体系研究

合集下载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一、引言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和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性成为各国政府和企业关注的焦点。

在知识产权保护中,惩罚性赔偿制度被认为是一种重要的手段,旨在通过加大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执行效果。

本文将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研究,探讨其必要性、适用范围、实施方式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向。

二、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1. 促进创新和技术进步知识产权是推动创新和技术进步的重要保障。

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够有效防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激励创新者和发明人积极投入研发和创新活动,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增长。

2. 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执行效果传统的赔偿制度往往只能赔偿侵权方损失的一部分,难以起到制止侵权行为的作用。

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引入可以使侵权方面临更重的经济压力,从而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执行效果。

3. 维护公平竞争环境知识产权是企业创造和积累的重要资产,合理保护知识产权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存在将迫使侵权者承担更大的风险和责任,使其不敢轻易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从而促进公平竞争的实现。

三、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1. 专利权专利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对于恶意侵权行为,可以采取较高的赔偿标准,以达到威慑效果。

2. 商标权商标是企业形象和竞争力的重要标识,侵犯商标权会对企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应用于商标侵权行为,提高侵权成本和风险,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3. 著作权著作权是文化创新的重要保护手段,侵犯著作权会对作者造成严重的经济和精神损害。

针对著作权侵权行为,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够强化保护措施,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效性。

四、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方式1. 确定赔偿标准惩罚性赔偿制度需要明确赔偿标准,对于恶意侵权行为或巨额利益侵权行为,可以考虑适当提高赔偿倍数,以达到威慑效果。

《侵犯著作权罪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侵犯著作权罪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侵犯著作权罪相关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著作权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保护对于促进文化创新、保护创作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侵犯著作权罪作为著作权保护中的一种重要违法行为,其实践中却存在诸多相关问题。

本文将就侵犯著作权罪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完善我国著作权保护制度提供参考。

二、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传播其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主要包括:1. 主体: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2. 主观方面:犯罪人具有营利目的,且明知其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益。

3. 客体: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包括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

4. 客观方面:实施了未经许可复制、发行、传播等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三、侵犯著作权罪的认定标准在认定侵犯著作权罪时,需考虑以下因素:1. 侵权行为的性质和程度:包括侵权行为的手段、方式、范围等。

2. 侵权人的主观意图:是否具有营利目的,是否明知侵权等。

3. 损害后果:包括对著作权人经济利益的损害、对作品传播的影响等。

4. 违法所得数额:作为量刑的重要依据。

四、侵犯著作权罪的司法实践问题尽管我国在著作权保护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以下问题:1. 侵权行为认定难: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跨地域性等特点,导致认定难度加大。

2. 损害赔偿计算难:由于著作权价值难以准确估算,导致损害赔偿计算困难。

3. 执法力度不够:部分地区对侵犯著作权罪的打击力度不够,导致侵权行为屡禁不止。

五、完善侵犯著作权罪的对策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建议:1. 加强立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罚措施。

2. 提高司法水平: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提高侵权行为认定的准确性和效率。

著作权课题研究论文(五篇):我国著作权的惩罚性赔偿条件、人工智能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模式…

著作权课题研究论文(五篇):我国著作权的惩罚性赔偿条件、人工智能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模式…

著作权课题研究论文(五篇)内容提要:1、我国著作权的惩罚性赔偿条件2、人工智能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模式3、专家证人制度的著作权侵权诉讼作用4、表情包的著作权保护及产业经营5、微博著作权的侵权保护全文总字数:24636 字篇一:我国著作权的惩罚性赔偿条件我国著作权的惩罚性赔偿条件摘要:惩罚性赔偿是一种源于英美法系的责任形式,起源于英国,很快被其他国家所接受。

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已引入该制度,《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送审稿)》在著作权领域引入了惩罚性赔偿的制度。

然而,在制度的移植过程中,针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上,我国立法还存在些许问题。

关键词:著作权;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布莱克法律辞典》中将惩罚性赔偿定义为“当被告的行为是轻率、恶意、欺诈时,(法庭)所判处的超过实际损害的部分;其目的在于通过处罚做坏事者或以被估计的损伤作例子对其他潜在的侵犯者产生威慑”。

[1]2014年5月1日实施的我国第三次修改后的《商标法》率先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领域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2014年6月6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著作法修改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中在著作权法领域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本文分析了我国著作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现状,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分别选取两个代表国家和地区,借鉴域外经验,分析送审稿中惩罚性适用条件规定的合理性。

一、我国著作权惩罚性赔偿的立法现状在著作权法新一轮修订中,我国著作权领域引入了惩罚性赔偿的制度。

2012年3月31日发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一稿)》(以下简称“第一稿”)第72条第3款规定:“对于两次以上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应当根据前两款赔偿数额的一至三倍确定赔偿数额。

”之后第二稿将计算的赔偿数额,从“一至三倍”提高到“二至三倍”。

第三稿又将赔偿倍数调整为一至三倍。

2014年6月6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送审稿,相较前三次的修改草案,送审稿的修改幅度最大,不仅将赔偿倍数提高至“二至三倍”,还给予了法官更大的裁量权,适用的条件从“应当”改为“可以”。

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随着全球知识产权侵权案例数量的增长,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重要性逐渐凸显。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断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也随之不断加强,以确保知识产权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完全保护和赔偿。

以下将探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现状和发展,同时介绍一些我们可以学习的案例。

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现状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追溯到1887年美国的著作权法。

在全球范围内,知识产权法律各不相同,但都存在惩罚性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一种强制性保护,并可以有效扼制侵权行为的发生。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也随着法律和经济发展得到不断完善和实施。

中国是一个非常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从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中国一直在努力营造一个稳定、健全、透明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包括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

2019年,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完善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若干规定》是中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最新发展,规定了更加严格的处罚标准和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

欧盟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也积极推动一体化进程。

欧盟的《知识产权执法指令》规定了各欧盟成员国应为知识产权侵权提供适当和有效的补救措施,并要求成员国应有惩罚性的赔偿制度。

美国则是发展最早、最成熟的知识产权制度之一。

美国法律体系中包括了严格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知识产权持有人可以通过诉讼获得远超实际损失的赔偿。

案例1:高价电影盗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美国电影公司Twentieth Century Fox Film Corporation曾将清华大学四名学生告上法庭,指控他们利用校园网络非法下载了《X战警2》,并通过国内网站进行盗版传播。

2010年,这些学生被判赔偿207万美元的巨额惩罚性赔偿,创下了中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例的金额记录。

案例2:欧美共有的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2019年,欧洲专利局与欧洲特许专利代表院联合发布了一项研究结果,显示欧盟各成员国的特许专利案件数量增长迅速,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成为特许专利持有人维护自己的专利权益的重要方式之一。

小议我国著作权的法定赔偿制度

小议我国著作权的法定赔偿制度

小议我国著作权的法定赔偿制度【关键词】著作权;法定赔偿;法定赔偿的完善文章编号:issn1006—656x(2013)09 -0053-02一、法定赔偿的概念、特点(一)法定赔偿的概念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与之相关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人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 50万元以下的赔偿。

法定赔偿在我国没有明确的定义,笔者认为,法定赔偿是指法官在侵权人违法所得和实际被侵权人损失难以确定时,酌情决定补偿的制度。

(二)法定赔偿的特点法定赔偿笔者认为是法律技术的调和与妥协,这是在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和被侵权人的非法所得所提证据不能被支持情况下,引入强制管辖权法律干预,自由裁量权给确定性司法结果(补偿)。

法律补偿制度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赔偿金额的法定。

著作权的被侵权人所申请的赔偿金额范围为50万元内。

二是补偿可以酌情。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根据具体情况,从保护著作权的目的和精神出发点,在一个公平的效益原则下酌情适用。

二、法定赔偿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关于我国的法定赔偿制度的适用,法学界和实务界均有不同的理解,笔者认为目前主要有以下3方面的争议:(一)适用法定赔偿制度的适用前提。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部分的请求或职权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适用著作权法来确定补偿金额。

在具体实践中,法官对这一法条的理解和适用均存在一定争议,有的法官认为允许权利人直接选择适用法定赔偿;有的法官认为适用的前提只能是实际损失和违法所得均不能确定才可以适用。

(二)法定赔偿数额的判赔依据审判实践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缺乏具体参考标准,使的法定赔偿制度难以发挥作用。

美国著名社会学家马考利认为,法律是一种习惯的建立,立法需要时间,但社会发展并不停止。

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随着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保护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全球性的热门话题,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也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

为了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许多国家都采取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提高违法者的违法成本,从而起到威慑作用。

本文将探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研究,并针对目前国际上通行的一些成功案例进行分析。

一、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特点按照惩罚性赔偿法的规定,赔偿数额除了要基于知识产权侵权造成的实际损失,还要考虑违法行为的恶性程度和其对社会的影响等方面的因素。

因此,在惩罚性赔偿制度下,赔偿数额往往要高于实际损失的数额,从而切实提高违法成本,使侵权者付出更高的代价。

此外,惩罚性赔偿制度不仅激励了知识产权所有者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也减少了侵权行为发生的可能性,从而推动了知识产权保护事业的发展。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应用案例1.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在2019年,浙江省网商法庭公布了一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此案中,原告微软公司认为被告盗用其商标进行网络销售,侵犯了其知识产权。

最终,法院在判决中做出了300万元的惩罚性赔偿,以维护被告的知识产权。

2. 文学作品侵权案件在2009年,台湾地区发生了一起文学作品侵权纠纷案件。

作家沈大成在其作品《未夜聊斋》中抄袭了作家松田道藏的作品,被定性为侵权行为。

在判决中,法院基于惩罚性赔偿制度,对其进行了500万元的高额赔偿。

3. 音乐作品侵权案件在2018年,中国内地发生了一起音乐作品侵权案件。

被告方以加入了自己的编曲为由,发布了一首音乐作品,但被告方并未获得原创作品的许可。

在判决中,法院认为被告方的行为侵犯了原创作品的著作权,基于惩罚性赔偿,对其进行了30万元的赔偿。

总之,基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处理方式,不仅能够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知识产权保护事业的持续发展,同时也能够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将侵权者的违法成本提高到一个比较高的水平。

《2024年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范文

《2024年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范文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全球化和科技进步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问题已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议题。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是创新和创造力的保护工具,也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日益猖獗,给权利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

为了有效遏制侵权行为,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惩罚性赔偿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将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理论基础、实施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惩罚性赔偿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其核心思想是通过让侵权人承担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以惩罚其侵权行为并起到预防作用。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则是将这一思想应用于知识产权领域,通过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达到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

三、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现状目前,我国已在《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法律中规定了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然而,由于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差异,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不统一、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模糊等。

这些问题使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在维权过程中面临诸多困难。

四、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一)问题1. 赔偿金额计算标准不统一:由于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差异,导致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不统一,使得同一类型的侵权行为在不同案件中获得的赔偿金额差异较大。

2. 侵权行为认定标准模糊: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导致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不清晰,使得一些明显的侵权行为难以被及时发现和打击。

3. 执行难度大:由于取证难、诉讼成本高等原因,使得权利人在维权过程中面临诸多困难,导致惩罚性赔偿制度难以得到有效执行。

(二)原因1. 立法不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立法尚不完善,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

2. 司法实践不统一:由于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司法实践存在差异,导致同一类型的案件在不同地区、不同法院获得的判决结果不一致。

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侵权赔偿问题研究

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侵权赔偿问题研究

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侵权赔偿问题研究知识产权保护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它对于推动创新和保障创造者权益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然而,在知识产权保护的过程中,侵权问题一直是一个困扰着权利人的难题。

特别是在侵权赔偿问题上,各国存在不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甚至出现了制度漏洞,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许多挑战。

知识产权的侵权赔偿问题主要涉及到两方面,即民事赔偿和刑事处罚。

在民事赔偿方面,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因此,赔偿应当成为侵权行为的法定后果。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侵权赔偿的数额常常相对较低,难以补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

这主要是因为传统的赔偿计算方法往往以直接经济损失为基础,没有考虑到知识产权价值的特殊性。

另外,在侵权伤害赔偿案件中,责任转嫁问题也经常存在。

侵权行为涉及多个环节和多个主体,如何确定侵权主体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成为一个被广泛争议和关注的问题。

对于刑事处罚方面,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然而,现实中的刑事侵权案件审理相对较少,侵权者常常逃避法律制裁。

这种情况部分原因是因为知识产权案件的调查和取证难度较大,司法机关的人力物力资源相对有限,导致刑事侵权案件难以得到及时和有效的处理。

除此之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具有一定的国际性和跨境性,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和司法制度的差异,也给刑事侵权案件的处理带来了许多困难。

为了解决侵权赔偿问题,各国纷纷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一些国家和地区在立法层面进行了完善,增加赔偿额度的上限,增加侵权行为的法定责任。

其次,一些国家加强了对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保护力度,提高了司法机关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了侵权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

此外,加强国际合作,建立起国际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共识,也是解决侵权赔偿问题的有效途径。

只有通过国际间合作,才能够更好地协调各国之间的法律和司法制度,打破跨国侵权行为的阻碍。

同时,侵权赔偿问题的解决还需要权利人积极应对。

权利人应当加强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提高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建立健全自身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主动保护自身的权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最 为 实践性 的 法律 问题 。 关键 词 : 著作 权 ; 权 行 为 ; 侵 侵权 赔 偿 中图分 类号 : 9 3 4 D 2 .1 文献标 识 码 : A
著作 权 既为 法 津 所 保 障 的 合 法权 利 , 著 作 当 权人 的权 利遭 受 侵 权 侵 害 时 , 律 赋 予 其享 有 损 法 害赔偿 请 求权 , 以要 求 侵 权 人 承 担 相 应 的 侵 权 可 损害赔 偿 责任 。这 种 损 害 赔偿 责任 的首 要 目的 在 于补偿 受 害人 所 受 的损 失 , 以便 尽 可 能 地 使 权
利恢 复 到不 法 行 为 人 侵 权 行 为 发 生 前 的原 有 状


著 作 财 产 权 侵 权 损 害 赔 偿 原
则 的 考 量
民事上 的赔偿损失是 以财产上与非财产上的
所 受损 失及 所 失利 益 为 计 算 基 础 , 以恢 复 受 害人 未 受侵 害前 的实 际状 态 为 优 先 , 在 不 可 能 回复 并 原 先状 态 时 , 以金 钱 方 式计 算 用 以赔 偿 其 损 失 的 责 任 承担方 式 。我 国 当前 在 知识 产权侵 权 损害赔 偿 的司法实 践方 面坚 持 的是全 面赔 偿原 则 。所谓 全 面赔 偿原 则 , 指 知 识 产权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的 范 是 围 , 当 以加 害人 侵权 行 为所 造 成 损 害 的财 产损 应 失 范 围为标 准 , 承担 全 部 责 任 。也 就 是 说 侵 权行 为 所造 成 的损 失应 当全 部 赔 偿 , 偿 应 以侵 权行 赔 为 所造 成 的损失 为 限 。全面赔 偿 原则是 现 代 民法 的最基 本 的赔偿 原 则 , 各 国侵 权 行 为 立 法 和 司 是 法 实践 的通 例 。例 如 , 与 贸 易 有 关 的知 识 产 权 《 ( 括假 冒商 品 贸 易 ) 议 》( RP 包 协 T IS协 议 ) 4 第 5 条 规定 的“ 以补偿 因其 知 识 产权 受 到 损 害 而遭 足 受 的损 害 赔 偿 金 ” 侵 权 者 向权 利 所 有 人 支 付 费 , 用“ 包括 适 当律 师费 ” 规 定 , 等 即为全 面赔 偿 原则
Vo . 0 No 3 11 .
S p .2 1 e t 01
文章编 号 :0 64 0 ( 0 ) 3 0 3 — 5 10 — 3 3 2 1 0 -3 9 0 1
著 作 权 侵 权 损 害赔 偿 体 系研 究
何 悦 ,王冬 明
(. 1 浙江工业大学 法学 院, 浙江 杭州 3 10 ) 12 2
的体现 。
态 ; 而 损害赔 偿 也蕴 含 着 遏 制 类 似 侵 权 行 为 的 然 再次 发生 的 目的 , 过 使 不 法 行 为 人 根 据 损 害赔 通 偿 的判决 而 承担 责任 , 法律 力 图警示 、 育不 法 行 教
为人 , 正确 引导人 们的行为 、 预防各种损 害的发 生 。在 司法 实践 中 , 虑 到 著 作 权 本 身 的权 利 属 考
存 在误 区 。
收 稿 日期 :0 1 O — 4 2 1 一 l o
基金项 目 : 江工业 大学人 文社科研 究基 金项 目( 0 1 20 4 0 ) 浙 10 3 8 7 8 1 作者 简介 : 悦 ( 9 1) 女 , 何 1 8 一 , 吉林长春人 , 讲师 , 士 , 事中国民法学 、 博 从 知识产权法学研究 ; 王冬 明( 9 8), , 17 . 男 湖北钟 祥人 , 助理 检察员 , 士, 事民商 法学 、 硕 从 刑法 学研究 。 ① 侵权损害赔偿 , 是侵权人 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 害依法承 担的以给付金 钱或实物补偿受 害人所受损 害的民事 责任 。
性 包 括著 作财 产权 和 著作 人身 权两 方 面 的权 利 类 型, 当著作 权 财产 权 所 保 障作 者 经 济 性 权 利 受 侵 害后 , 以及 著 作人 身权 所 彰 显 的著 作 权 人 精 神 权
利 往往 同样会 受 到 侵 害 , 何 将 两 项 性 质 不 同 的 如

3 0・ 4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学 报( 会科学版 ) 社
第 l O卷
( ) 一 现行 损 害赔偿 原 则之 缺 陷
发挥 其 应 有 的 作 用 。特 别 是 当今 网 络 时 代 的 到 来, 互联 网上 的某 些 侵 权 行 为 一 旦 发 生 即具 有 不 可恢 复性 。例如 , 通过 网络 披露 他人 的辛 劳杰 作 , 损 害发生 之后 就不 可逆 转 , 损失 巨大 , 就在 客观 这 上要 求法 律提 前对 此种 损 害 的发 生予 以预防 。
第1 0卷第 3 期 2 1 年 9月 01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学 报 ( 会科 学版 ) 社 J U N LO H J N NV R I FT C N L G (O ILSIN E O R A FZ EI GU IE S Y O E H O O Y S CA CE C ) A T
权 利公 平 合理 地 转 化 为 具 体 可计 量 的金 钱 , 成 已 为实践 中不 容 回避 的 问题 。事 实 上 , 害 知 识 产 侵
权 的行 为 之所 以在 现 实生 活 中屡禁 不止 甚 至越 演 越烈 , 一定 程度 上 就 因为 对 侵 害 知 识 产权 损 害赔
偿 数额 的法律适 用 规则 和计 算 方法 的标 准确 定 上
摘 要 : 权损 害赔偿 责任体 现 的 直接 作 用是 对权 利人 利 益的补 偿 , 侵 间接 作 用是对 一般 人 的遏制 与预 防来 实现对权 利 人 的利益 保 护 。虽然 不作 为请 求权 是保 护 著作 权 、 止侵 权 行 为 的初 步 制
措施 , 对 于 已经发 生 的损 害 , 不得 不求 助 于损 害赔偿 请 求权 的救 济 。具体到 著作 权侵 权损 但 却 害赔偿 体 系中, 何公 平合 理地 转化 为具体 可计 量 的金钱 , 如 已成 为著作 权侵 权损 害赔偿体 系 中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