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与商标权中相似图案的侵权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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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中相同和相近似怎么判断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中相同和相近似怎么判断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中相同和相近似怎么判断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中,相同和相近似的判断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直接关系到侵权纠纷的判定结果。

本文将探讨如何判断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中的相同和相近似。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对象是产品的外观特征,即产品设计的形状、纹样、颜色或者其组合。

在判断相同和相近似之前,我们需要先确定专利权利要求。

专利权利要求是专利权的法律保护范围的核心部分,通过分析权利要求可以确定专利权利的具体范围。

1.相同判断:相同是指两个外观设计的外观特征在整体上十分相似,具有高度相似度,几乎没有差异。

相同的判断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1)形状:比较产品主要的形状特征,看是否在整体上高度相似;(2)纹样:比较产品的纹样特征,看是否有相同或者接近的纹样设计;(3)颜色:比较产品的颜色设计,看是否有相同或者接近的颜色;(4)组合:比较一些产品的多个特征的组合,看是否整合在一起会造成相同外观特征的效果。

2.相近似判断:相近似是指两个外观设计的外观特征在整体上虽然有一定的差异,但是在审美上或者可以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难以区分。

相近似的判断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1)可视要素:比较两个外观设计的可视要素,包括形状、纹样、颜色等,看是否有相似的设计元素;(2)整体效果:比较两个外观设计在整体上的效果,看是否给人相似的视觉冲击;(3)产品使用环境:比较两个外观设计在产品使用环境中的相似度,看是否在相关市场范围内难以区分。

判断相同和相近似需要综合考虑以上的因素,并进行详细的实质性的比较分析。

在实践中,常常会选择专家或者专门的评审团队进行专业性的判断。

值得注意的是,相同和相近似的判断也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来进行。

例如,侵权行为是否蓄意、专业意见、市场调查等都可能对相同和相近似的判断产生影响。

此外,在进行判断的过程中,还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依法进行评估和判断。

总结起来,判断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中的相同和相近似需要综合考虑产品的形状、纹样、颜色等多个因素,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实质性的判断。

《商标审查标准》关于商标相同、近似的规定

《商标审查标准》关于商标相同、近似的规定

《商标审查标准》关于商标相同、近似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2005年12月《商标审查标准》对于“商标相同、近似以及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判定”有如下规定:商标相同是指两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颜色商标的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包括名称相同和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或者内容的商品或者服务。

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商品。

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服务。

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认定,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作为参考。

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判定,首先应认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其次应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文字商标相同的判定:1、文字商标相同,是指商标使用的语种相同,且文字构成、排列顺序完全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因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排列方式有横排与竖排之分使两商标存在细微差别的,仍判定为相同商标。

2、图形商标相同,是指商标图形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3、组合商标相同,是指商标的文字构成、图形外观及其排列组合方式相同,使商标在呼叫和整体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文字商标近似的判定:1、中文商标的汉字构成相同,仅字体或设计、注音、排列顺序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2020年6月15日起施行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2020年6月15日起施行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2020年6月15日起施行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一条为加强商标执法指导工作,统一执法标准,提升执法水平,强化商标专用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在处理、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时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一般需要判断涉嫌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服务场所以及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行为。

第四条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一)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二)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

第五条商标用于服务场所以及服务交易文书上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一)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介绍手册、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名片、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提供服务所使用的相关物品上;(二)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票据、收据、汇款单据、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第六条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一)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电影、互联网等媒体中,或者使用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或者使用在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载体上;(二)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商标的印刷品、展台照片、参展证明及其他资料;(三)商标使用在网站、即时通讯工具、社交网络平台、应用程序等载体上;(四)商标使用在二维码等信息载体上;(五)商标使用在店铺招牌、店堂装饰装潢上。

商标的侵权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有哪些原则及比对方法

商标的侵权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有哪些原则及比对方法

商标的侵权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有哪些原则及比对方法商标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资产之一,具有标识商品来源和区分竞争对手的功能。

然而,在商标的使用和保护中,侵权问题时有发生。

为了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我们需要了解商标侵权判定中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原则及比对方法。

一、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原则1.整体相似原则商标侵权判定中的第一个原则是整体相似原则。

即在比对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时,应该综合考虑商标的整体外观和识别特点,而不仅仅局限于商标的某一部分。

这是因为商标的主要作用是在顾客心中构建一个独特的印象,因此整体相似性的判断是非常关键的。

2.注意公众的感知原则商标的相同或近似判断还应该考虑到公众对商标的感知。

公众可能会根据商标的诸多方面来判断是否存在侵权,如商标字体、构图、色彩等。

因此,在判定商标相似性时,需要考虑公众对商标的整体感知,以便准确判断是否存在侵权。

3.分类相似原则商标申请者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需要选择适当的商标分类。

在商标侵权判定时,应该考虑商标是否属于同一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分类。

商标保护的范围是基于商品或服务的相同或相似性来确定的,因此,分类相似性是商标相同或近似的重要判断原则之一。

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比对方法1.相似度比较法商标侵权判定中最常用的方法是相似度比较法。

这一方法通过比较商标的整体外观、音形义义等特征,进行相似度的评估。

一般来说,商标相似度的评估分为外观相似度和识别相似度两个方面,以此综合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

2.专家评估法在商标侵权判定中,有时候需要请专家进行评估,以确定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

专家可以通过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对商标进行深入分析和评估。

这种方法通常用于特别复杂或争议较大的商标案件中。

3.公众调查法公众调查法通过对一定数量和代表性的公众进行问卷调查,了解他们对商标的认知和关联程度。

这一方法可以更客观地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并考虑公众感知的因素。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公众调查结果仅供参考,并不能作为商标侵权判定的唯一依据。

图形近似商标怎么审查

图形近似商标怎么审查

图形近似商标怎么审查一、中文商标商标审查总是坚持一个原则:商标整体含义具有区分度。

若整体含义无差别或者只是程度上的差别,80%的可能性判定为近似商标。

二、英文商标英文商标主要根据音、形、意、译四个方面进行审查,一般而言,若是有含义的英文会翻译成中文进行审查,如果已有相同含义的中文在先申请,英文将无法申请。

热点推荐:知识产权侵权侵犯知识产权罪专利申请著作权登记专利转让商业秘密商标转让注册商标仔细观察的话可能会发现,现实生活中有些商标是存在一定相似之处的,我们称之为▲图形近似商标。

对于这样的商标,要想更好的作出保护,就需要进行审查。

那么法律规定图形近似商标怎么审查呢?我们一起和小编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图形近似商标怎么审查(一)商标图形的构图和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二)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图形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二、组合近似商标怎么审查(一)商标汉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二)商标外文、字母、数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整体呼叫、含义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三)商标中不同语种文字的主要含义相同或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整体构成、呼叫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四)商标图形部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因图形为本商品常用图案,或者主要起装饰、背景作用而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商标整体含义、呼叫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五)商标文字、图形不同,但排列组合方式或者整体描述的事物基本相同,使商标整体外观或者含义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相同侵权的判定标准

相同侵权的判定标准

相同侵权的判定标准相同侵权的判定标准一、引言侵权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著作权侵权、商标侵权、专利侵权等多种形式。

对于相同侵权的判定标准,法律界、学术界和实践界一直存在争议,因此确立一套公正、合理的判定标准十分重要。

本文将重点探讨著作权侵权中的相同侵权判定标准。

二、什么是相同侵权相同侵权指的是被告对原告的作品采取了与原作品“一模一样”或者“几乎一模一样”的行为,使得原告的著作权得到了侵害。

相同侵权具有以下特征:1. 完全复制:被告对原告的作品进行完全复制,包括文字、图像、音频、视频等。

2. 几乎一模一样:被告对原告的作品进行了少量改动,但整体上很难与原作品区分开来。

3. 相似度高:被告的作品与原告的作品在创作思路、结构、表达方式等方面存在相似之处。

三、判定相同侵权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相同侵权的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1. 外观和观感相同:通过对两个作品的外观和观感进行对比分析,判断它们是否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视觉效果。

2. 实质相同:通过对两个作品的内容进行对比分析,判断其是否在实质上相同。

这包括创作思路、叙述方式、结构等方面的相似性。

3. 整体与局部相同:有些作品在整体上看可能与原作品不太相似,但在某些细节或者局部上与原作品几乎一模一样,这也可以构成相同侵权。

4. 社会认可度:如果两个作品在社会上被广泛认可为相同或者相似的作品,可以认定为相同侵权。

在判定相同侵权时,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各种标准,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以确保判决结果的客观公正。

四、判定相同侵权的案例分析以下是一些具体案例,用以解释相同侵权的判定标准:1. 某作者发布了一篇原创小说,而后被另一作者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完全复制并发表,这种情况属于明显的相同侵权。

2. 某公司的商标被另一公司完全复制并应用于类似商品上,商标的外观和观感几乎一模一样,符合相同侵权的标准。

3. 某专利持有人所申请的专利技术被他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完全复制并使用于生产,此类情况也属于相同侵权。

著作权侵权怎么判断

著作权侵权怎么判断

著作权侵权怎么判断
著作权侵权的判断如下:
1、侵权主体的特定侵权行为所侵害的主体,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
2、侵权对象的多重性著作权具有权利的多重性和可分性,包括著作财产权和人身权,其中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表演等十余项权利;
3、侵权形式的多样性一般民事侵权有一人单独实施的侵权行为和两人以上因共同过错实施的共同侵权行为,侵权行为表现为使用他人作品的非法性和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他人作品两种形式。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八条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美术作品相似是否构成“剽窃”的认定——对一起文字画作品侵权案的思考

美术作品相似是否构成“剽窃”的认定——对一起文字画作品侵权案的思考

前言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五款将“剽窃他人作品”规定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之一,侵权人将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然而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于何为剽窃行为、如何认定剿窃行为等并无具体规定。

著作权纠纷实务中,剽窃他人作品是最为普遍和常见的侵权行为,该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署名权和复制权,同时具有欺骗性。

文字作品相似是否构成剽窃的认定,除了在法律上一般依照民事侵权的“四要件”衡量外,还在“技术”层面上按照涉案作品的篇章结构、内容、剽窃部分所占被剽窃部分的比例等几方面来确定。

美术作品比文字作品在剽窃的认定上复杂,并且更难鉴别。

此类案件在实务中并不多见,由于法官、相关专家、一般公众对于相关作品是否构成相似在认知上的差异,往往对同一事实可能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

本文试从一实际案例来分析,以期对剽窃美术作品行为的认定有所借鉴。

基本案情如下:原告采用书法与绘画相融合的创作方法(一般称为“文字画’),借鉴草书“寿”字笔法走势,将“寿”字写成猴子的形状,经过多年历练,创作出形态各异的“猴寿”作品,其中猴头是原告作品独创性的集中体现。

原告发现被告在网络上发表及在书画市场上销售的猴寿与自己创作的基本相同。

原告认为:其创作及发表“猴寿”作品的时间均早于被告,被告有接触原告作品的机会,又与原告作品存在实质性相似,故认为被告作品是对原告作品稍加改动的剽窃,遂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被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保护“猴寿”作品的著作权。

被告辩称其作品与原告作品差异很大,剽窃行为不成立,不构成侵权。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侵犯原告作品著作权。

被告(二审上诉人)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的作品具有独创性,不侵犯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的著作权。

本案两级法院对同一案件、相同的事实作出了迥异的判决,其主要分歧在于涉案两幅作品是否构成相似、被告的猴寿是原创还是对原告作品的剽窃(即被告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两审法院法官的认知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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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与商标权中相似图案的侵权判定
基本案情
原告何某的作品长辫大帽少女黑白装饰画(见图1)首先发表于1987年12月21日的《中国妇女报》,后收入1992年4月出版的何某黑白画集中。

著作权与商标权中相似图案的侵权判定(图一)
1998年,某制衣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女装附着挂牌上印有用“丹妮”的汉语拼音“DanNi”组成的一长辫大帽少女图(见图2)
著作权与商标权中相似图案的侵权判定(图二)
1999年4月,何某以某制衣公司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向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先何某创作的长辫大帽少女黑白装饰画采用夸张和省略的手法,勾画出一幅端庄而美丽的少女头像,原告享有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而被告标牌上的长辫姑娘头像运用字母变形的手法,勾画出一幅活泼且具动感的圆脸姑娘头像,被告图案突出了“丹妮”的主题。

原、被告双方的创意不同,故画面的表现形式也不同。

被告的商品标牌图案具有独创性,已形成一幅新的作品,故被告并未抄袭原告的作品,被告的行为也不是未经原告同意而擅自修改原告的作品。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何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何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将被上诉人标牌图案中的“丹妮”一词的汉语拼音、另添加的蝴蝶结去除后,所剩余的部分与上诉人的作品几乎完全一致,构成对上诉人作品的抄袭。

用“丹妮”一词的拼音字母对图案的替换未付出创造性劳动,不具有独创性,且损害了上诉人作品的完整性。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制衣公司标牌图案构成对何某著作权中复制权的侵犯。

对比何某的作品与某制衣公司的标牌图案可以发现:何某的作品表现为黑色圆顶大帽、垂直长辫、樱桃小嘴、圆形耳环和抽象颈部;某制衣公司的标牌图案表现为戴帽长辫少女头形与“丹妮”汉语拼音字母的组合,公司制作的服装标牌图案系用“丹妮”的拼音字母与戴帽长辫少女叠加而成,虽“丹妮”拼音字母在画面组合上有一定的创意,但其戴帽长辫少女部分与何某作品基本相同,虽略作了一些改变,但这些改变并不是实质性的改变,不具有独创性。

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某制衣公司停止侵犯何某著作权的行为;某制衣公司在《××日报》上刊登道歉声明;某制衣公司赔偿何某经济损失5000元。

案例分析
此案中,一、二审法院对原告作品独创性的不同理解和认定,致使判决结果迥异。

分析这个问题,就要先弄清楚美术作品的构成要素、特征和独创性。

一般来说,美术作品必须具备两个要素:一是要有特定的内容;二是要有一定的客观表现形式。

特定内容为实质要件,表达方式为形式要件,两者缺一即不成为美术作品。

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造型性。

美术作品是以线条、色彩、布局、透视或其他方式构成的平面或立体造型来表达思想和感情的,造型性是美术作品的主要特征,也是与其他作品想区别的特点。

二是可视性。

即美术作品必须附着于一定的有形物上,并能为人的视觉所见。

三是视觉美感性。

美术作品能够满足人们精神上的需求,使人产生美感和精神愉悦。

四是技艺性。

传统的美术作品的完成,主要依赖于作者绘画技法和匠心独具的构图,作者技艺的高低是决定美术作品的质量和价值的最主要因素。

美术作品除必须具备上述两个要素和四个特征外,还必须具有独创性。

我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都未对独创性进行任何解释和说明,同时学界对独创性的理解尚不统一,这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对作品独创性的认定没有统一标准。

上述案例也正是因为对独创性认识上的差异而产生了不同结果。

而对著作权案件来讲,特别是对美术作品而言,对独创性的认定更是正确审理案件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在确认了作品是否有独创性以后,才会涉及当事人是否能主张权利、权利归属及是否侵权等问题。

因此,正确认定美术作品的独创性是正确审理案件的前提条件。

美术作品的独创性是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而区别于其他美术作品的差异性,或者说独创性就是独立创作加上最低限度的创造性,也即指作品的个性。

对独创性的衡量是主观的,创作产生的是个性的价值,艺术乃表现个性的工具,贵在创新,这是艺术的本质要求,而非著作权意义上的普遍标准。

一件美术作品只要在表达形式上具有创造性,就应受到保护,著作权法并不要求表达形式必须是新颖的。

美术作品也不具有排他性,如果不同作者各自独立完成一件相同或相似作品,只要它们具有创造性,便应受到保护。

著作权法中的创造性与专利法中的创造性标准不同,并大大低于专利法中的创造性要求,一件作品只要与现存作品具有细微差别即可受到保护。

只要美术作品是作者直接创作而产生的,是作者思想感情的体现,不是单纯摹仿或抄袭他人的作品,即使与他人的作品有某种相似或雷同之处,也不应影响其所享有的著作权。

认定独创性的惟一标准在于一部作品有别于他部作品而体现出来的特异性、未抄袭性。

(姚兵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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