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上)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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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练习题及答案

《著作权法》练习题及答案
B、作者终生及死亡后50年,止于作者死亡后的第50年的1月1日
C、50年,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D、50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予保护
7、某出版社1997年4月9日收到某作家以挂号邮件寄来的一部小说书稿。至同年10月9日,出版社未给予任何答复。对上述情况,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
9、王某对谢霆峰一案被判决社会服务一事颇有感慨,挥笔写下一篇杂感和一篇学术论文,并于2002年11月1日分别将两篇作品向某报社和某法学期刊寄出。则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王某在何时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 )
考点:另行投稿的时间
A、王某到2002年11月16日仍未收到期刊决定刊登的通知的
1、本案中,依法享有该作品署名权的是( )。
考点:合作作品著作权
A、只有甲 B、只有乙
C、甲和乙 D、编辑丙
2、下列关于本案作品的作者的表述,其中正确的是( )。
考点:合作作品著作权
A、甲是该作品惟一合法的作者
B、乙只对作品进行了修改,不能认定为该作品的作者
考点:侵犯著作权的救济
A、乙侵犯了甲的著作权应当予以赔偿
B、乙应经甲的同意才可改编
C、乙应当向甲支付使用费
D、乙可以不经甲的同意,也不用向甲支付许可使用费
13、甲乙丙合作写了一篇学术论文。甲欲将作品交某杂志社发表,乙则以该杂志社对其不够友好为由表示反对,丙未置可否。下列有关该事件的表述,正确的是哪一项?( )
B、该期刊征稿启事规定三个月内未受到用稿通知可另行投稿,而王某到2002年12月15日仍未收到用稿通知的
C、王某在投稿信中明确表示2002年11月10日未收到用稿通知,即可将该作品向其他报社投稿,而2002年11月10日其仍未收到用稿通知,次日将该稿投往他报

著作权法考试(习题卷1)

著作权法考试(习题卷1)

著作权法考试(习题卷1)第1部分:单项选择题,共75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单选题]张某创作学术论文一篇,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张某只有在论文发表后才能享有著作权B)张某的论文不论是否发表都能享有著作权C)张某的论文须经登记后才能享有著作权D)张某的论文须加注版权标记后才能享有著作权答案:B解析:2.[单选题]作家王某署名“桓公渡江”,在甲网站发表题为“星河在上”的文章,乙出版社的《现代小说》收录该文,丙教材编写单位将该小说作为范围编入教材,丁文学网站转载了该文。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作家在甲网站的署名方式不合法B)“星河在上”在《现代小说》中被正式发表C)丙可以不经该作家同意使用“星河在上”,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D)丁网站未经该作家和甲网站同意而转载,构成侵权行为答案:C解析:丁网站应当经过该作家同意,因为小说的著作权人是作家而非甲网站,所以无需经过甲网站同意。

3.[单选题]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以下选项中不属于邻接权的是?A)表演者权B)版式设计权C)录音录像制作权D)广播组织者权答案:B解析:4.[单选题]以下权利中,哪项属于著作权中的人身权?A)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B)改变作品,创作出新作品的权利C)公开陈列美术作品的权利D)将英文著作转换成中文著作的权利答案:A解析:著作权法第十条5.[单选题]甲公司在报纸上向社会征集广告用语,声明被采用的应征者将获得奖金2000元。

乙设计的独特广告语应征后被选中,获得2000元奖金。

甲公司使用该广告语三年以后,乙对广告语的著作权提出主张,要求甲公司停止使用。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广告语属于商务用语,不受著作权法保护B)甲公司享有广告语的著作权C)乙享有广告语的著作权,但其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D)乙享有广告语的著作权,但甲公司可以在其商业活动中使用该广告语答案:DA)记者为所在报社采编的人物专访B)设计人员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的工程设计图C)教师为完成教学任务编写的教案D)专业作家创作的报告文学答案:B解析:7.[单选题]根据我国新修著作权法,关于表演权利,以下选项中不正确的是?A)演员进行职务表演的,演出单位对该职务表演享有权利B)演员进行职务表演的,享有表明身份的权利C)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D)许可他人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答案:D解析: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可知。

上海市高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赔偿数额的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上海市高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赔偿数额的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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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法定赔偿的范围、原则与基本要求1、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适用法定赔偿方法:(1)根据案件现有证据,难以确定权利人损失数额、侵权人非法获利;(2)经法院释明,权利人明确请求法院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亦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权利人损失、侵权人非法获利。

对于难以证明权利人受损或者侵权人非法获利的具体数额,但有证据证明前述数额确已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不应适用法定赔偿方法,而应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以上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2、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的赔偿数额应公平合理,确保权利人损失获得充分赔偿。

3、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赔偿数额时,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判决中分析和阐明权利价值、侵权情节、侵权恶意、侵权损害后果等方面具体情形与确定赔偿数额之间的联系。

4、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赔偿数额时,判决赔偿数额既应当保持同类案件之间的赔偿尺度协调,又应考虑不同案件之间的案情差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了正确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就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一)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二)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行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三)其他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纠纷案件。

第二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由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第三条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侵害著作权行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该行为人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已经过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侵害著作权行为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审查。

第四条因侵害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第五条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第六条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著作权的的保护范围及侵权责任

著作权的的保护范围及侵权责任

著作权的的保护范围及侵权责任著作权法都保护哪些作品呢?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期限是多久呢?著作权法都有哪些责任呢?请大家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

著作权法保护下列形式的作品:(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保护期限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4.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作者身份确定后,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5.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邻接权1.表演者享有的表明身分、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保护期不受限制;其财产权利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2.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的保护期自首次制作完成后50年。

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广播电台、电视台享有转播、录制/复制自首次播出后50年。

关于赔偿的法律规定(3篇)

关于赔偿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赔偿,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在我国,赔偿法律规定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赔偿法律规定进行概述。

二、赔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赔偿法律关系是指因侵权行为、违约行为等法律事实发生,受害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与加害人承担赔偿义务的关系。

赔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包括:1. 主体:赔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受害人、加害人和赔偿义务人。

2. 权利:受害人享有请求赔偿的权利,包括财产性赔偿权利和非财产性赔偿权利。

3. 义务:加害人承担赔偿义务,包括财产性赔偿义务和非财产性赔偿义务。

4. 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指侵权行为、违约行为等引起赔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

三、赔偿法律关系的种类1. 侵权责任赔偿法律关系: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受害人有权请求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法律关系。

2. 违约责任赔偿法律关系: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受害人有权请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法律关系。

3. 合同责任赔偿法律关系:因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受害人有权请求合同相对方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法律关系。

四、赔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1. 产生:赔偿法律关系因侵权行为、违约行为等法律事实发生而产生。

2. 变更:赔偿法律关系在履行过程中,因当事人协商一致、调解、判决等法律事实发生而变更。

3. 消灭:赔偿法律关系因赔偿义务履行完毕、当事人放弃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届满等法律事实发生而消灭。

五、赔偿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1. 财产性赔偿:加害人应当以金钱或实物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2. 非财产性赔偿:加害人应当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方式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3. 精神损害赔偿:因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的,加害人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4.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选择请求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

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2020年)

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2020年)

发文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 2020.04.21生效日期: 2020.04.21时效性:现行有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2020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2020年4月第一章基本规定1.1【损害赔偿的确定原则】1.2【赔偿计算方法及顺序】1.3【赔偿计算方法的举证】1.4【赔偿计算方法的种类】1.5【未明确赔偿计算方法的后果】1.6【赔偿数额的阐述】1.7【实际损失和侵权获利的确定】1.8【裁量性赔偿的适用】1.9【合理的许可使用费】1.10【法定赔偿的适用】1.11【法定赔偿的说明】1.12【法定赔偿数额的确定】1.13【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1.14【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方法】1.15【惩罚性赔偿“恶意”的认定】1.16【侵害商标权“情节严重”的认定】1.17【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认定】1.18【惩罚性赔偿的“基数”】1.19【惩罚性赔偿的“倍数”】1.20【惩罚性赔偿与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的关系】1.21【约定赔偿的适用】1.22【合理开支的确定原则】1.23【合理开支中律师费的确定】1.24【关联案件的合理开支】1.25【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1.26【举证妨碍的适用范围】1.27【举证妨碍的适用条件】1.28【举证妨碍的释明及后果】1.29【赔偿证据的保全】1.30【赔偿证据的保密】第二章文字作品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2.1【一般考量因素】2.2【特别考量因素】2.3【参考许可使用费的基本赔偿标准】2.4【参考行业利润率的基本赔偿标准之一】2.5【参考行业利润率的基本赔偿标准之二】2.6【最低侵权复制品数量的参考标准】2.7【参考在线传播数量的基本赔偿标准】2.8【参考稿酬的基本赔偿标准】2.9【其他基本赔偿标准】2.10【同时提供下载或在线收听的酌加标准】2.11【广告使用的酌加标准】2.12【影视性使用的酌加标准】2.13【知名度的酌加标准】2.14【侵权情节严重的酌加标准】2.15【酌加情形的累计计算】2.16【酌减情形】第三章音乐作品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3.1【特别考量因素】3.2【复制、发行、在线播放的基本赔偿标准】3.3【同时提供播放和下载的酌加标准】3.4【公开现场表演的基本赔偿标准】3.5【经营场所播放背景音乐的基本赔偿标准】3.6【广播音乐作品的基本赔偿标准】3.7【直播的基本赔偿标准】3.8【广告使用的酌加标准】3.9【知名度的酌加标准】3.10【侵权情节严重的酌加标准】3.11【酌减情形】第四章美术作品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4.1【特别考量因素】4.2【参考复制、发行量的基本赔偿标准】4.3【复制、发行、放映、在线传播的基本赔偿标准】4.4【展览的基本赔偿标准】4.5【影视性使用的酌加标准】4.6【广告使用的酌加标准】4.7【其他商业化使用的酌加标准】4.8【知名度的酌加标准】4.9【侵权情节严重的酌加标准】4.10【酌减情形】第五章摄影作品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5.1【特别考量因素】5.2【参考复制、发行量的基本赔偿标准】5.3【复制、发行、放映、在线传播的基本赔偿标准】5.4【VR全景摄影作品的酌加标准】5.5【体育赛事等大型活动现场摄影作品的酌加标准】5.6【酌减情形】5.7【参照适用】第六章视频类作品、制品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6.1【视频的范围】6.2【特别考量因素】6.3【广播、放映的基本赔偿标准】6.4【参考在线播放收费的基本赔偿标准】6.5【在线播放的基本赔偿标准】6.6【同时提供播放和下载的酌加标准】6.7【网吧播放的基本赔偿标准】6.8【VOD播放的基本赔偿标准】6.9【卡拉0K经营者的考量因素】6.10【卡拉OK经营者的基本赔偿标准】6.11【分割片段的基本赔偿标准】6.12【知名度的酌加标准】6.13【侵权情节严重的酌加标准】6.14【酌减情形】第七章侵害商标权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7.1【考量因素】7.2【考量证据】7.3【生产商的基本赔偿标准】7.4【线下销售直接侵权的基本赔偿标准】7.5【线上销售直接侵权的基本赔偿标准】7.6【销售商直接侵权的酌加标准】7.7【帮助侵权的赔偿标准】7.8【知名度的酌加标准】7.9【侵权情节严重的酌加标准】7.10【批量维权的酌减情形】7.11【其他酌减情形】第八章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8.1【适用范围】8.2【考量因素】8.3【“仿冒”行为的基本赔偿标准】8.4【多项“仿冒”行为的计算】8.5【销售“仿冒”商品的赔偿参考】8.6【侵犯商业秘密赔偿的考量因素】8.7【侵犯多项商业秘密的计算】8.8【销售侵犯商业秘密商品的免责】8.9【商业诋毁的基本赔偿标准】8.10【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的考量因素】附则为妥善审理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统一裁判标准,建立与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相协调的损害赔偿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审判工作实践,对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损害赔偿的确定,以及侵害著作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适用法定赔偿的考量因素及裁判标准,制定如下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12.26•【文号】主席令第21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侵权责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五章产品责任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保护范围】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的请求权】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法律责任的聚合与民事责任优先原则】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本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六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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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上)
编者按:
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该意见内容涉及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损害赔偿的原则及方法、
精神损害赔偿、常见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等方面。

该意见出台后,在社会上引起相当关注。

为便于读者深入了解相关问题,本版约请参与制定该意见的法官撰文,分两期刊载,供有兴趣的读者参考。

在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审判中,损害赔偿问题一直是难点之一。

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以统一执法为出发点,立足北京实际,尤其突出体现了加大制裁侵权行为力度的原则。

《意见》的主要内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一、贯彻全面赔偿原则
《意见》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确定的侵权赔偿数额应当能够全面而充分地弥补原告因被侵权而受到的损失”,这里体现了全面赔偿原则。

即要求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的损失应当全部得到赔偿,从理想状态讲,人民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应当不大于也不少于权利人的损失。

同时,《意见》第五条第?二款对全面赔偿原则作出了补充规定,即“在原告诉讼请求数额的范围内,如有证据表明被告侵权所得高于原告实际损失的,可以将被告侵权所得作为赔偿数额”。

因为在实践中会出现侵权获利大于权利人损失的情形,是让权利人得到“超额补偿”,还是让侵权人虽受制裁还仍有利可图?二者比较,笔者认为加大惩罚力度更为重要,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损害赔偿责任对制止侵权现象发生的作用,会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需要注意的是,《意见》贯彻了最高人民法院曹建明副院长于2 0 0 4年1 1月 1 1日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将诉讼期间因侵权行为持续给权利人造成的新的损失纳入赔偿范围。

《意见》第十二条规定:“被控侵权行为在诉讼期间仍在持续,原告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增加赔偿的请求并提供相应证据,应当将诉讼期间原告扩大的损失一并列入赔偿范围。

二审诉讼期间原告损失扩大需耍列入赔偿范围的,二审法院应当就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就赔偿数额重新作出判决,并在判决书中说明理由。


二、侵权人主观过错程度对确定赔偿数额的影响
过错的认定不仅是确定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而且也是栽判文书中必须予以明确的重要内容,但究竟如何认定被告具有过错,这成为了审判实践中的一个难点,在制定本《意见》的过程中对此争论亦比较激烈。

最终,鉴于认定过错通常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而定,因此《意见》只是对几种比较公认的可以认定
过错的情形作出了列举,并规定了一个弹性条款,即第二条规定:“被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其具有过错:(一)经权利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被告没有合理理由仍未停止其行为的;(二)未尽到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审查义务的;(三)未尽到与公民年龄、文化程度、职业、社会经验和法人经营范围、行业要求等相适应的合理注意义务的;(四)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合同终止后侵犯合同相对人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五)其他可以认定具有过错的情形”。

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对确定赔偿额有很大影响,例如:在参照国家版权局有关稿酬标准确定赔偿额时,如果侵权人的过错非常严重,一般以稿酬幅度内的上限作为参考值,然后在2至5倍幅度内,选择较高倍数相乘后作为赔偿额;在法定赔偿情况下,主观过错程度对赔偿额的确定更为明显:在侵权情节类似的情况下,过错越严重,赔偿额往往越高。

这一点在《意见》的具体适用中应当得到体现。

此外,《意见》第十七条规定:“被告因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曾经两次以上被追究刑事、行政或民事责任的,应当在依据本意见确定的赔偿数额的限度内,从重确定赔偿数额。

”这里体现了对那些主观过错严重的故意侵权人,必须给予从重处罚的原则,但需要指出的是,该从重处罚不同于美国知识产权法中所谓的惩罚性赔偿。

三、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著作权审判中,共同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案件非常
常见,例如抄袭者和发表侵权作品的报刊社、出版社;侵权音像制品的出版社、光盘复制商;侵权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等。

在判决被告承
担连带责任的具体方式上个案做法不尽相同,主要有:一是几被告对全部赔偿
承担连带责任;二是部分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另一部分被告对其中的部
分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对此有的专家持不同意见);三是有三个以上共同被告的,部分被告之间就部分赔偿承担连带责任,而另外部分被告就其他损失承担
连带责任。

实践中,存在的最大争议是如何界定共同被告是否具有共同过错?
不同的行为导致同一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否就可以认为行为人具有共同过错?笔
者认为,对该问题尚需进一步总结经验,目前难以作出明确规定,但对于某些
负有特定责任的人,虽未直接实施侵权行为,却对侵权结果的发生具有过错的,应当与直接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意见》第四条规定:“明知或者应知
他人实施侵权行为,而仍为其提供经营场所或其他帮助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

商标许可人、特许经营的特许人,明知或者应知被许可人实施侵权行为,并有义务也有能力予以制止,却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总之,连带赔偿责任的认定使著作权赔偿问题更加复杂,有诸多问题需耍进一
步探讨。

四、确定赔偿数额的主要方法
根据著作权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额的主要方法是:(一)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三)法定赔偿。

据统计,北京法院在以判决方式审结的案件中,以权利人的经济损失
作为赔偿额的约占5 7%;以侵权人违法所得作为赔偿额的约占7 %;适用法
定赔偿的约占3 6 %。

从以上统计可以看出,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是北京法院确定赔偿额的主要方法,因为该方法能最直接地体现全面赔偿原则,能够有效弥补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同时该方法相对易于操作。

《意见》在总结审判实践的基础上,在第七条具体列举了七种计算权利人损失的方法,即(一)被告侵权使原告利润减少的数额;(二)被告以报刊、图书出版或类似方式侵权的,可参照国家有关稿酬的规定;(三)原告合理的许可使用费;(四)原告复制品销量减少的数量乘以该复制品每件利润之积;(五)被告侵权复制品数量乘以原告每件复制品利润之积;(六)因被告侵权导致原告许可使用合同不能履行或难以正常履行产生的预期利润损失;(七)因被告侵权导致原告作品价值下降产生的损失。

此外还规定了一个弹性条款:“其他确定权利人实际损失的方法。


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主要包括三种情况:(一)产品销售利润;(二)营业利润;(三)净利润。

《意见》第八条规定:“一般情况下,应当以被告营业利润作为赔偿数额。

被告侵权情节或者后果严重的,可以产品销售利润作为赔偿数额。

侵权情节轻微,且诉讼期间已经主动停止侵权的,可以净利润作为赔偿数额。

”审判实践中,较少适用侵权人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主要原因在于一般被告拒不提交获利的相关证据,使其营利情况难以查清。

因此,必须加大被告的举证责任,据此《意见》第八条规定:“适用上述方法,应当由原告初步举证证明被告侵权所得,或者阐述合理理由后,由被告举证反驳;被告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可以支持原告的主张。


法定赔偿方法在审判实践中的相对广泛适用,从一个方面说明了确定著作
权侵权损害赔偿额的难度,法官根据各种因素酌定一个合理数额,不失为提高
审判效率、又做到相对公平的好方法,其在损害赔偿中的重耍作用已不言而喻。

但是,有必要对如何在法定幅度内确定具体的赔偿额予以必要的规范,防止使
法定赔偿成为随意性赔偿。

法定赔偿的适用条件应该严格把握,其在赔偿方法
中所占的比例应逐步减小。

《意见》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审判经验,在第九
条明确了法定赔偿“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综合确定赔偿数额:(一)通常情况下,原告可能的损失或被告可能的获利;(二)作品的类型,合理许可使用费,作
品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权利人的知名度,作品的独创性程度等;(三)侵权
人的主观过错、侵权方式、时间、范围、后果等。

”实践中有一种错误认识,
即认为“ 5 0万元以下”的法定赔偿数额是以一个案件为单位,对此,《意见》第十条明确:“法定赔偿适用法定赔偿方法应当以每件作品作为计算单位。


例如,一位作者起诉某广告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了自己的两幅照片用于广告,人
民法院如适用法定赔偿方法,应当是在每幅作品5 0万元以下进行酌定,然后
二者相加后确定最终的赔偿数额。

笔者认为,适用上述三种计算方法首先要解决的是如何处理好三者的关系,即有无适用的先后顺序。

对此北京法院的做法是:第一,根据当事人的选择,
即如果原告特别明确提出适用哪种方法则法院就应当适用该方法;第二,法院
应当首先适用权利人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违法所得这两种方法,不应直接适用
法定赔偿,如原告直接提出适用法定赔偿一般不予支持;如果前两种方法均无
法适用,且原告未提出适用法定赔偿,则法院应进行释明,使其明确可以适用
法定赔偿;第三,在前两种方法均可以适用的情况下,应当适用对权利人更有利的方法。

《意见》中虽然没有将上述做法一一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在第六条以“限制法定赔偿”为出发点,对三者的关系进行了明确,即“在对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可以基本查清,或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充分证据,运用市场规律,可以对赔偿数额予以确定的,不应直接适用法定赔偿方法。


张鲁民张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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