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百度文库侵权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

从百度文库侵权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
从百度文库侵权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

从百度文库侵权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

摘要:随着网络成为一种高效信息传播方式 ,互联网环境下的数字化著作权保护给传统的著作权制度带来了新的挑战。其中一个核心问题就是作为网络中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问题。本文以百度文库侵权案为例,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探寻我国关于网络服务提供商著作权侵权责任制度。

关键词:网络服务提供者百度文库著作权侵权过错责任原则

中图分类号:tn7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2010 年12 月,文著协、盛大文学与磨铁图书公司共同发表了《针对百度文库侵权侵权的联合声明》。2011 年3月15 日,贾平凹、韩寒等50 位作家公开发布《中国作家声讨百度书》。两天后,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加入“战团”,公开声援文学界维权的呼吁和行动。这使得百度再次陷入知识产权侵权的舆论漩涡。百度文库侵权一度成为网络热点事件,著作权利人和百度文库双方各执一词,关于作品网络传播的规范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本文通过对百度文库侵权案例的分析探寻我国网络服务提供商著作权侵权责任制度,以期实现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系统保护。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界定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信息或者为获取网络信息等目的提供服务的机构,[注释:

张建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释义》.[m].中国法制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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