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救济中损害赔偿数额【侵犯著作权律师】

合集下载

侵害知识产权赔偿责任的赔偿原则

侵害知识产权赔偿责任的赔偿原则

侵害知识产权赔偿责任的赔偿原则咳咳,今天咱们聊聊一个大事儿——知识产权的赔偿责任。

说到这个,可能有些人觉得有点儿“高深莫测”,但其实呢,也没那么复杂,反正咱们大多数人都是普通人,懂点儿道理就行。

大家都知道,知识产权就像是别人辛辛苦苦做出来的作品、创意、发明,那可是人家的“私房钱”!如果你拿去用了,或者擅自抄袭,那可就得负责了。

说白了,你要赔偿的,不只是经济上的损失,可能还会有一些情感上的赔偿,嗯,这也是种“精神损失”吧!简单点说,知识产权的赔偿原则就是为了给那些被侵犯的创作者或者公司一个“公道”。

如果你侵犯了人家的创意,按照法律的规定,你得给出个“说法”。

咱们说,赔钱不是唯一的责任,有时候还得赔个“面子”,比如公开道歉、赔个礼啥的。

虽然这不是说赔钱就能了事,但赔偿金绝对是个重头戏,毕竟“钱”对于很多人来说,才是最直接的打击。

就拿抄袭吧,别以为你偷偷摸摸抄了几篇文章,没被抓到就能安枕无忧。

要是被人发现,等着的可能是“天价”赔偿,弄不好还会把你“打得趴下”!讲到赔偿原则,首先得说一说“实际损失”,就是那种真正让对方遭受经济损失的情况。

举个例子,某个歌手辛辛苦苦录了一首歌,你却把它盗用到你的专辑里,还打着自己的名字去卖。

哎,这可是典型的“侵犯著作权”。

你想,原本那首歌应该是那位歌手的饭碗,结果给你顺走了,可能这歌手不仅失去了自己的收益,还伤了粉丝的心。

想想看,作为一个创作者,辛辛苦苦做出来的东西被别人“蹭”了,你可能觉得气得不行,恨不得让对方赔个倾家荡产。

可是法律规定,这种赔偿得有个“根据”,得看损失的大小。

比如,歌手可以证明自己损失了多少演唱会的收入,多少的唱片销量,损失越大,赔偿就越大。

赔偿金嘛,少了不好,多了也不合适,得合情合理,不然就成了“暴利”,那也不行。

然后呢,还得提提“侵权获利”。

这个嘛,简单说就是侵权者通过自己的不正当行为赚到的钱。

就像那些通过盗版电影、盗版软件等方式赚黑钱的,咱们如果按照“实际损失”来赔偿,可能不完全能打击到这种行为。

上海市高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赔偿数额的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上海市高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赔偿数额的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高级法院动态 | 中级法院、基层法院动态 | 国内司法动态 | 国际司法动态开庭公告 | 送达公告 | 庭审直播 | 诉讼指南 | 在线诉讼服务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 全国、上海年度十大案件 | 上海法院典型案例学术论文 | 研究报告专利 | 商标 | 著作权 | 反不正当竞争 | 反垄断 | 技术合同 | 知产刑事法律法规 | 知产行政法律法规 | 其他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 | 侵犯知识产权罪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赔偿数额的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业务文件》为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依法公平、合理地确定法定赔偿数额,统一执法标准,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审判工作实际,现对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法定赔偿数额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参照执行。

一、适用法定赔偿的范围、原则与基本要求1、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适用法定赔偿方法:(1)根据案件现有证据,难以确定权利人损失数额、侵权人非法获利;(2)经法院释明,权利人明确请求法院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亦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权利人损失、侵权人非法获利。

对于难以证明权利人受损或者侵权人非法获利的具体数额,但有证据证明前述数额确已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不应适用法定赔偿方法,而应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以上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2、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的赔偿数额应公平合理,确保权利人损失获得充分赔偿。

3、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赔偿数额时,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判决中分析和阐明权利价值、侵权情节、侵权恶意、侵权损害后果等方面具体情形与确定赔偿数额之间的联系。

4、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赔偿数额时,判决赔偿数额既应当保持同类案件之间的赔偿尺度协调,又应考虑不同案件之间的案情差异。

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标准数额

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标准数额

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标准数额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2、《商标法》第56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3、《专利法》第65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原则有哪些1、全部赔偿原则全部赔偿原则也称为全面赔偿原则,是现代民法的最基本的赔偿原则,是各国侵权行为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通例。

全部赔偿原则的含义,是指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应当以加害人侵权行为所造成损害的财产损失范围为标准,承担全部责任。

也就是说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应当全部赔偿,赔偿应以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为限。

2、法定标准赔偿原则鉴于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特殊性,其损害事实、后果的不易确定性,不少国家的知识产权立法规定了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定赔偿制度。

即规定实施某种侵权行为,应当赔偿的数额多少。

这在著作权立法中尤为突出。

所谓法定标准赔偿原则,是指由知识产权法律明文规定不法侵害知识产权造成损害,应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或数额幅度)。

知识产权侵权之法律救济措施

知识产权侵权之法律救济措施

知识产权侵权之法律救济措施【文章正文】知识产权侵权之法律救济措施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和社会意义。

然而,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侵权问题时有发生,给创新与发展带来了威胁。

为了维护创新者的权益,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法律救济措施来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本文将介绍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救济措施,包括民事救济、刑事救济和行政救济等,以及在实际应用中的相关问题和改进措施。

一、民事救济民事救济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中最常见的救济方式。

当知识产权被侵权时,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并获得相应的赔偿。

在判决中,法院将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损失程度,确定赔偿金额,并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

此外,法院还可以采取其他救济措施,例如保护措施和禁令等。

在实践中,民事救济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赔偿金额往往难以确定,给受侵权方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其次,起诉案件的成本较高,律师费用和时间成本的压力不容忽视。

为了完善民事救济的方式,应加强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研究,提高赔偿标准的科学性,减少诉讼的成本和时间。

二、刑事救济除了民事救济外,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可被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可以接受举报或立案调查,对涉及犯罪行为的侵权者进行刑事追责。

刑事救济的实施可以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维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际应用中,刑事救济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侵权行为的认定及证据收集难度较大,给执法机关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其次,刑罚力度不足,无法对侵权行为进行有效的震慑。

为了改进刑事救济的方式,应加强对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和证据收集方法的研究,加大对侵权者的打击力度。

三、行政救济行政救济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另一种救济方式。

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要求采取行政手段制止侵权行为,并对侵权者予以行政处罚。

行政救济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知识产权赔偿标准

知识产权赔偿标准

知识产权赔偿标准知识产权赔偿标准是指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人应当向权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而侵权行为则包括侵犯专利、商标、著作权等行为。

在侵权行为发生后,侵权行为人需要向权利人支付一定的赔偿金,以弥补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

首先,专利权的赔偿标准是根据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以及侵权行为人的违法所得来确定的。

专利权侵权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权利人因侵权行为而失去的利润,而间接损失则是指由于侵权行为导致的市场份额下降、声誉受损等间接损失。

侵权行为人的违法所得是指由于侵权行为而获得的非法利益。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的赔偿金额应当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来确定。

其次,商标权的赔偿标准是根据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维权成本以及侵权行为人的违法所得来确定的。

商标权侵权造成的损失包括品牌价值的损失、市场份额的损失等。

维权成本是指权利人为维护自己的商标权而支出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侵权行为人的违法所得是指由于侵权行为而获得的非法利益。

商标法规定,商标权的赔偿金额应当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来确定。

再次,著作权的赔偿标准是根据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维权成本以及侵权行为人的违法所得来确定的。

著作权侵权造成的损失包括著作权人因侵权行为而失去的利润,以及由于侵权行为导致的声誉受损等间接损失。

维权成本是指权利人为维护自己的著作权而支出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侵权行为人的违法所得是指由于侵权行为而获得的非法利益。

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的赔偿金额应当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来确定。

最后,商业秘密的赔偿标准是根据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维权成本以及侵权行为人的违法所得来确定的。

商业秘密侵权造成的损失包括商业秘密的价值损失、市场份额的损失等。

维权成本是指权利人为维护自己的商业秘密而支出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关于版权侵权赔偿数额的规定

关于版权侵权赔偿数额的规定

我国《著作权法》等对于图片作品、图片作品权属、作品使用、侵权责任、赔偿数额都做了相应的规定。

下面来看看关于版权侵权赔偿数额的规定。

关于版权侵权赔偿数额的规定《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第五条确定的侵权赔偿数额应当能够全面而充分地弥补原告因被侵权而受到的损失。

在原告诉讼请求数额的范围内,如有证据表明被告侵权所得高于原告实际损失的,可以将被告侵权所得作为赔偿数额。

第六条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主要方法有:(一)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三)法定赔偿。

适用上述计算方法时,应将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列入赔偿范围,并与其他损失一并作为赔偿数额在判决主文中表述。

对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可以基本查清,或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充分证据,运用市场规律,可以对赔偿数额予以确定的,不应直接适用法定赔偿方法。

2025年中级经济师考试《知识产权专业知识与实务》冲刺提分卷

2025年中级经济师考试《知识产权专业知识与实务》冲刺提分卷

2025年中级经济师考试《知识产权专业知识与实务》冲刺提分卷1.【单项选择题】知识产权区别于民法物权的本质特性是()A. 时间性B. 专有性C. 权利客体的无形性D. 权利的无形性正确(江南博哥)答案:C参考解析: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四种。

其中,权利客体的无形性是知识产权区别于民法物权的本质特性。

2.【单项选择题】下列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法律救济的说法,错误的是()。

A. 我国相关法律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了民事救济、行政救济和刑事救济三种救济措施B. 在知识产权侵权的民事救济、行政救济和刑事救济措施中,权利人只能选择其一C. 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非法所得不能确定时,可以适用法定赔偿的有关规定D. 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特征决定了知识产权侵权的民事救济无法适用请求恢复原状和返还原物的措施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法律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多层次、多角度的,我国相关法律为权利人提供了民事救济、行政救济和刑事救济三种救济措施,法律并未限制权利人救济措施的选择。

如果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非法所得不能确定的,可以适用法定赔偿的有关规定,即由法官根据侵权行为的社会影响、侵权手段和情节、侵权时间和范围以及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判决给予一定数额金钱的赔偿。

由于权利客体的无形性特征,在知识产权侵权之诉中,知识产权主体并不能援用请求恢复原状、返还原物的传统民事救济方法。

3.【单项选择题】下列属于工业产权保护范围的是()。

A. 某教材的版式设计B. 手机的外观设计C. 录音录像制品D. 广播、电视节目的信号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选项A、C、D都属于邻接权的保护范畴。

4.【单项选择题】我国关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标准化文件是()。

A.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B.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则》C.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指南》D.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指引》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为标准化对象,旨在指导企业建立科学、系统、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帮助企业积极应对全球范围的知识产权竞争态势,全面提升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能力。

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2020年)

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2020年)

发文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 2020.04.21生效日期: 2020.04.21时效性:现行有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2020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2020年4月第一章基本规定1.1【损害赔偿的确定原则】1.2【赔偿计算方法及顺序】1.3【赔偿计算方法的举证】1.4【赔偿计算方法的种类】1.5【未明确赔偿计算方法的后果】1.6【赔偿数额的阐述】1.7【实际损失和侵权获利的确定】1.8【裁量性赔偿的适用】1.9【合理的许可使用费】1.10【法定赔偿的适用】1.11【法定赔偿的说明】1.12【法定赔偿数额的确定】1.13【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1.14【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方法】1.15【惩罚性赔偿“恶意”的认定】1.16【侵害商标权“情节严重”的认定】1.17【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认定】1.18【惩罚性赔偿的“基数”】1.19【惩罚性赔偿的“倍数”】1.20【惩罚性赔偿与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的关系】1.21【约定赔偿的适用】1.22【合理开支的确定原则】1.23【合理开支中律师费的确定】1.24【关联案件的合理开支】1.25【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1.26【举证妨碍的适用范围】1.27【举证妨碍的适用条件】1.28【举证妨碍的释明及后果】1.29【赔偿证据的保全】1.30【赔偿证据的保密】第二章文字作品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2.1【一般考量因素】2.2【特别考量因素】2.3【参考许可使用费的基本赔偿标准】2.4【参考行业利润率的基本赔偿标准之一】2.5【参考行业利润率的基本赔偿标准之二】2.6【最低侵权复制品数量的参考标准】2.7【参考在线传播数量的基本赔偿标准】2.8【参考稿酬的基本赔偿标准】2.9【其他基本赔偿标准】2.10【同时提供下载或在线收听的酌加标准】2.11【广告使用的酌加标准】2.12【影视性使用的酌加标准】2.13【知名度的酌加标准】2.14【侵权情节严重的酌加标准】2.15【酌加情形的累计计算】2.16【酌减情形】第三章音乐作品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3.1【特别考量因素】3.2【复制、发行、在线播放的基本赔偿标准】3.3【同时提供播放和下载的酌加标准】3.4【公开现场表演的基本赔偿标准】3.5【经营场所播放背景音乐的基本赔偿标准】3.6【广播音乐作品的基本赔偿标准】3.7【直播的基本赔偿标准】3.8【广告使用的酌加标准】3.9【知名度的酌加标准】3.10【侵权情节严重的酌加标准】3.11【酌减情形】第四章美术作品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4.1【特别考量因素】4.2【参考复制、发行量的基本赔偿标准】4.3【复制、发行、放映、在线传播的基本赔偿标准】4.4【展览的基本赔偿标准】4.5【影视性使用的酌加标准】4.6【广告使用的酌加标准】4.7【其他商业化使用的酌加标准】4.8【知名度的酌加标准】4.9【侵权情节严重的酌加标准】4.10【酌减情形】第五章摄影作品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5.1【特别考量因素】5.2【参考复制、发行量的基本赔偿标准】5.3【复制、发行、放映、在线传播的基本赔偿标准】5.4【VR全景摄影作品的酌加标准】5.5【体育赛事等大型活动现场摄影作品的酌加标准】5.6【酌减情形】5.7【参照适用】第六章视频类作品、制品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6.1【视频的范围】6.2【特别考量因素】6.3【广播、放映的基本赔偿标准】6.4【参考在线播放收费的基本赔偿标准】6.5【在线播放的基本赔偿标准】6.6【同时提供播放和下载的酌加标准】6.7【网吧播放的基本赔偿标准】6.8【VOD播放的基本赔偿标准】6.9【卡拉0K经营者的考量因素】6.10【卡拉OK经营者的基本赔偿标准】6.11【分割片段的基本赔偿标准】6.12【知名度的酌加标准】6.13【侵权情节严重的酌加标准】6.14【酌减情形】第七章侵害商标权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7.1【考量因素】7.2【考量证据】7.3【生产商的基本赔偿标准】7.4【线下销售直接侵权的基本赔偿标准】7.5【线上销售直接侵权的基本赔偿标准】7.6【销售商直接侵权的酌加标准】7.7【帮助侵权的赔偿标准】7.8【知名度的酌加标准】7.9【侵权情节严重的酌加标准】7.10【批量维权的酌减情形】7.11【其他酌减情形】第八章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8.1【适用范围】8.2【考量因素】8.3【“仿冒”行为的基本赔偿标准】8.4【多项“仿冒”行为的计算】8.5【销售“仿冒”商品的赔偿参考】8.6【侵犯商业秘密赔偿的考量因素】8.7【侵犯多项商业秘密的计算】8.8【销售侵犯商业秘密商品的免责】8.9【商业诋毁的基本赔偿标准】8.10【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的考量因素】附则为妥善审理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统一裁判标准,建立与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相协调的损害赔偿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审判工作实践,对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损害赔偿的确定,以及侵害著作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适用法定赔偿的考量因素及裁判标准,制定如下意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知识产权侵权救济中损害赔偿数额【侵犯著作权律师】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侵权行为认定是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审理的核心问题,损害赔偿责任则是对知识产权权利人最重要和最有效的救济方式。

虽然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遵循民法基本理论中的填平原则,但由于知识产权权利客体的无形性和可重复利用性,侵权行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使得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不可能像套用数学公式那样简单快捷地计算出赔偿数额。

因此,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一直是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审理中的重点和难点。

近年来,浙江省各级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中,在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框架中,结合具体案件的不同情况,在侵权损害赔偿举证责任、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计算和侵权损害赔偿确定途径等方面不断进行探索、总结,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解决权利人举证难瓶颐,适当减轻权利人损害赔偿举证资任
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损害赔偿主要有以下四种计算方式,即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参照许可使用费倍数以及适用法定赔偿额。

而只有在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时,人民法院才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适用参照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和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

因此,权利人要主张损害赔偿,必须尽到相应的举证责任,否则其赔偿请求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但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由于侵权获利证据往往掌握在被控侵权人手中,这些证据具有隐蔽性、易失性和技术性等特点,权利人自己要获得这些证据以及通过这些证据证明侵权人获利的举证责任十分困难。

因此解决权利人举证难瓶颈,适当减轻权利人损害赔偿举证责任,是十分必要的。

(一)通过证据保全收集被控侵权人获利的证据
证据保全制度作为固定侵权人侵权证据的重要手段,不仅可以为知识产权权利人保护权利和制止侵权打下必要的证据基础,而且相关保全证据还可能成为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大小的依据。

应当注意的是,为防止证据保全措施的滥用,使证据保全演变成“证据搜查”的强制手段,造成当事人之间举证责任的失衡,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保全申请不应无条件采纳,而必须进行审查,如果具备了申请人适格、申请人提供了侵权的初步证据和线索、申请保全证据的具体内容、范围、所在地点清楚明白,申请保全的证据与侵权事实、侵权状态以及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等证明对象存在关联性等条件,法院即可同意申请人的申请,裁定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但对于证据是否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等限制条件,在审查时可从宽把握。

据统计,—年,浙江法院共对件案件采取了诉前证据保全措施,对件案件采取了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而杭州、温州等中院,约有左右的案件会在诉讼中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通过证据保全措施,依法固定被控侵权人获利的证据。

(二)适当降低权利人损失或侵权人获利等证据的证明标准
在实践中,权利人要举证证明其因侵权行为受到的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行为的获利情况比较困难。

如权利人提供损失情况的证据往往是自己的财务账册、合同等,以证明自己的市场销售数量在减少或价格下跌,但市场销售数量的减少或价格下跌往往是许多综合因素共同
作用的结果,常常与产品质量、营销手段、售后服务、消费需求的变化等自身经营和市场正常风险等因素有关难以认定原告的损失与被告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

有时甚至还会出现权利人的产品销售数量或销售价格未减反增的情况。

在有数个侵权人的情况下,这种因果关系更难确定。

而在主张根据侵权人的获利情况确定赔偿时,权利人的举证同样很难。

权利人虽然可申请法院查封被控侵权人账册等证据,但大量的知识产权侵以权人是中小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普遍存在账册不齐全、不真实的情况,或者根本没有账册,甚至有些企业从账面上看还存在亏损的情况,查封账册等证据保全行为并不能完全权利人的损害赔偿期望。

因此,在知识产权侵权审判中,为尽量选用侵权损失或侵权获利计算损害赔偿数额,我们注意在积极引导权利人尽可能完成相应的举证责任的基础上,适当放宽证据的证明标准。

只要权利人提供了证明损失的财务账册,表明销售数量因侵权而减少或销售价格因侵权而降低,或者提供被控侵权人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时所记载的销售收入及获利情况,向工商部门年检时提供的相关报表资料等证据初步证明损失或获利数额时,我们并不苛求权利人还要举证证明损失或获利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是依据法官的逻辑推理能力和一般专业知识水平,从盖然性角度认定侵权行为有很大可能引起该损害或获利的结果。

当然,在权利人提供了损失或获利的初步证据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提出了审计、鉴定等申请,为保障获取更为合理和公平的赔偿依据,我们会同意当事人的申请,对损害计算的必要事项比如专利产品销售量的增减、侵权产品的单位利润等进行审计、鉴定。

例如: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XX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等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就一次以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审计报告为依据,判决施耐德公司赔偿正泰集团经济损失3.34亿余元。

(三)适用举证妨碍规则全额支持权利人赔偿请求
在法院下达证据保全裁定后,也有很多当事人拒不履行诉讼义务,拒绝提供其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数量的会计凭证及财务帐册等。

对此,我们充分发挥证据规则规定的举证妨碍制度在损害赔偿数额确定上的作用,拓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计算的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搪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因此,在法院证据保全裁定送达后,我们在告知当事人如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相关证据的法律后果后,如果当事人仍然拒不履行诉讼义务,在被告侵权行为成立的前提下,我们就根据举证妨碍规则推定权利人主张的损害赔偿成立。

例如,在沈汉标诉广州市恋伊家庭用品制造有限公司等专利侵权纠纷案中,权利人以被控侵权人因侵权获得巨大利润为由请求赔偿200万元的经济损失,同时申请法院对被控侵权人采取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措施,法院对该申请予以准许,并向被控侵权人送达了保全民事裁定。

但被控侵权人却以“企业规模不大,帐册等财务资料不齐全”为由拒不提供,最终我们推定被控侵权人获利200万元,全额支持了专利权利人的诉讼请求。

当然,通过这种推定方法确定赔偿数额时,权利人至少应该提供被控侵权人获利的初步证据,而不能简单地将举证责任通过该规则的设置推给被控侵权人,认为被控侵权人负有证明其获利的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当然,一方当事人主张的赔偿数额是否真的能得到证明,还需要通过质证程序以及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加以综合判断。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