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法律适用
上海市高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赔偿数额的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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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法定赔偿的范围、原则与基本要求1、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适用法定赔偿方法:(1)根据案件现有证据,难以确定权利人损失数额、侵权人非法获利;(2)经法院释明,权利人明确请求法院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亦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权利人损失、侵权人非法获利。
对于难以证明权利人受损或者侵权人非法获利的具体数额,但有证据证明前述数额确已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不应适用法定赔偿方法,而应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以上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2、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的赔偿数额应公平合理,确保权利人损失获得充分赔偿。
3、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赔偿数额时,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判决中分析和阐明权利价值、侵权情节、侵权恶意、侵权损害后果等方面具体情形与确定赔偿数额之间的联系。
4、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赔偿数额时,判决赔偿数额既应当保持同类案件之间的赔偿尺度协调,又应考虑不同案件之间的案情差异。
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标准数额

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标准数额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2、《商标法》第56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3、《专利法》第65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原则有哪些1、全部赔偿原则全部赔偿原则也称为全面赔偿原则,是现代民法的最基本的赔偿原则,是各国侵权行为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通例。
全部赔偿原则的含义,是指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应当以加害人侵权行为所造成损害的财产损失范围为标准,承担全部责任。
也就是说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应当全部赔偿,赔偿应以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为限。
2、法定标准赔偿原则鉴于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特殊性,其损害事实、后果的不易确定性,不少国家的知识产权立法规定了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定赔偿制度。
即规定实施某种侵权行为,应当赔偿的数额多少。
这在著作权立法中尤为突出。
所谓法定标准赔偿原则,是指由知识产权法律明文规定不法侵害知识产权造成损害,应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或数额幅度)。
《关于知识产权民事侵权纠纷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指导意见(试行)》解读

审判研究司法聚焦《关于知识产权民事侵权纠纷适用惩罚 性赔偿的指导意见(试行)》解读摘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8日印发《关于知识产权民事侵权纠纷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指导意见(试行)》,对深圳两级法院在知识产权民事侵权糾纷中如何适用惩罚性赔偿提供详细指引。
本文介绍了该意见的起草背景、经过.基本原则,对条文重点内容作出细致解读,以期有助于推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落地实施,为建立健全符合知识产权审判规律和本质要求的诉讼制度体系提供先行示范的改革经验…□蒋筱熙兰诗文张苏柳关键词: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故意;情节严重;基数.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执行专业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知识 ’I产权民事侵权纠纷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指 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对深圳法院 知识产权民事侵权纠纷如何适用惩罚性赔偿作出了指引。
本文结合《意见》的起草背景.经过.基本原则,对条文重点内容作出细致解读以便更好指导深圳知识产 权民事侵权案件当事人理解和适用该《意见》,一、《意见》的起草背景、经过及 基本原则(_)起草背景、经过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快在专利.著作权等领域引入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并进一步强调要"强化民事司法保护.有效执行惩罚性赔78JUDICIAL FOCUS偿制度"。
但是.实践中由于程序保障不到位.实体条件不明确.赔偿数额难计算等问题,惩罚性赔偿适用 甚少且适用不规范.深圳中院为实现该制度的预设功能.保障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得到规范适 用.有效适用.结合深圳多年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中的经 验.在2020年初即开始调研和起草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 适用的规范化文件。
在起草之初.仅有现行《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商业秘密部分.《种子法》等规 定了惩罚性赔偿.《著作权法》及《专利法》的修改 草案虽增设了惩罚性赔偿条款.但当时这两部法律仍未修订通过。
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适用问题

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适用问题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侵权问题日益复杂,尤其是涉及到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这些案件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对国际经济秩序和创新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因此,研究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适用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包括:一是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原则。
这意味着知识产权的授予和保护通常受权利产生国法律的管辖。
然而,在跨国交易和侵权纠纷中,完全依赖地域性原则可能会导致不公平的结果。
二是最密切联系原则。
在确定适用法律时,要考虑与案件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因素,如侵权行为地、当事人的住所或营业地等。
三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但这种选择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侵权行为地在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适用中具有重要地位。
侵权行为地可以分为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然而,在确定侵权行为地时,可能会面临一些困难。
例如,在网络环境下,侵权行为可能跨越多个国家和地区,难以明确单一的侵权行为实施地或侵权结果发生地。
此外,不同国家对于侵权行为地的认定标准也可能存在差异。
当事人的住所和营业地也是法律适用的重要连接点。
当事人的住所或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可能与案件存在密切联系,因为这些地点往往反映了当事人的主要活动和利益中心。
但在跨国公司和复杂的商业交易中,当事人可能在多个国家拥有住所或营业地,这就增加了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
在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适用外国法可能会带来一些问题。
首先是外国法的查明问题,即如何确定外国法的内容。
其次,外国法的适用可能会与本国的公共政策或强制性法律规定相冲突。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限制或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为了解决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适用中的问题,国际社会一直在努力通过国际公约和多边协议来统一法律适用规则。
例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协定)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和法律适用作出了规定。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0条的评析

点, 即被请求保护 地和法 院地 , 然而这两个联结 点在具体含 义上并 不明确 , 至于什么是被请求保护地 , 什么是 法院地 , 以
及两个联结 点是否有 重复之嫌 , 都不无 疑问; 此外 , 基 于知识 产权极强的地域性② , 如果 法院地法不承认该项知识产权 , 那 何谈适用法院地 法解决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质。 同时 , 意思 自治原则 的引入也节约了外国法查明的成本① ,
知识产权予 以保护 的国家 , 依此 , 被请求保护地 就不可避免 地包括法院地 , 因为受害人必然有可能请求法 院地 国对其知 识 产权 予以保护并在该 国进行侵权诉讼。但从立 法 目的看 ,
如果按 照上 述逻辑 , 认 为被请求保 护地包括 了法 院地 , 那 么 立 法者为什 么还要在该条后 半部分又提到 了协议 选择法 院 地法呢?因此可以推定 , 被请求保护地 与法 院地虽然在语义 上重复 ,但 是实质上立法者 想要表达两种不 同内涵 的联结 点, 被请求保护地不包括法院地。 2 . 被请求保护地 的具体 内涵 。 既然被请求保护地 不包括 法 院地 , 而且法 院地 的 内涵 明确易定 , 那么 , 笔者认为 , 被请 求 保护地包 括侵权行 为地 和权利来源地( 此处 的侵权行 为地
( S u mN Q 1 0 6 )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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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 法》 第5 0 条 的评析
王 影
( 中国青 年政治 学 院 法律 系 , 北京 1 0 0 0 8 9 )
摘要 : 《 涉外 民事关 系法律适用法》 第5 0 条, 对知识 产权侵权 行为的法律适 用做 出 了明文规 定 , 然而却存在诸 多疑议 。该 条应修改 为: 知识产权 的侵权 责任 , 适 用权利 来源地 法律 ; 当事人 也 可以在侵 权行为发 生后 协议选择与该侵权行 为有联 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法释〔202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已于2021年2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法释〔2021〕4号(2021年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1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3月3日起施行)为正确实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惩处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原告主张被告故意侵害其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处理。
本解释所称故意,包括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恶意。
第二条原告请求惩罚性赔偿的,应当在起诉时明确赔偿数额、计算方式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增加惩罚性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在二审中增加惩罚性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第三条对于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被侵害知识产权客体类型、权利状态和相关产品知名度、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关系等因素。
民法典的知识产权法解释和适用

民法典的知识产权法解释和适用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和国家对知识产权的重视,2020年10月1日,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成为我国现行的最高法律。
这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法的立法体系进一步完善,并将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维护提供更加完备的法律依据。
本文将对民法典中的知识产权法进行解释和适用,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相关法律规定。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和保护原则根据《民法典》第1189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是指对作品、发明、商标、商号、地理标志等在法律上享有的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的保护原则主要包括原则性保护、平等保护、保护期限和权利归属等原则。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于享有知识产权的个人或组织,应当依法享有其产权所规定的权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二、著作权的法律规定和适用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形式,涵盖了文学、艺术、科学及其他知识创作领域的作品。
根据《民法典》第1245条,著作权人应当享有对其作品的署名权、发表权等权益。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根据作品的不同类型而有所差异,一般为作者终身及其逝世后的50年。
此外,《民法典》对于著作权的转让、许可使用等方面也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三、专利权的法律规定和适用专利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发明者对其发明的独占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1235条,发明人对于其发明享有专利权,并可以依法对他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要求维权。
民法典规定了专利权的获取条件、保护期限和权利范围等方面的具体规定,进一步完善了专利制度。
四、商标权的法律规定和适用商标权是保护商标所有人对商标使用的独占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1247条,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享有排他权,其他人不得擅自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商标。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商标权转让、许可使用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为商标权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五、侵权行为的追究和民事赔偿为了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追究和民事赔偿进行了明确规定。
中国政法知识产权诉讼法律适用详解

知识产权诉讼法律适用详解第一讲知识产权诉讼概述一、知识产权诉讼的种类1、知识产权民事诉讼(1)知识产权侵权诉讼除了侵犯我国民法通则予以明确的民事权利也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侵害)(2)知识产权归属诉讼就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发生的诉讼,简称权属纠纷(3)知识产权合同诉讼就知识产权的取得、转让、使用等交易行为产生的纠纷,在取得环节与权属诉讼有交叉2、知识产权行政诉讼(1)由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裁判引起专利权和商标权需要行政机关确权,依相关知识产权法律,当事人对该确权决定不服可以向行政裁判机关(即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该复审决定(其实质是行政裁判)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2)由国家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在知识产权确权和转让、使用过程中,确权机关依相关知识产权法,对当事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决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行政相对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3)由地方知识产权管理机关行政执法引起对于具有知识产权执法权的地方各级知识产权管理机关,可以对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调解,相对人对该处罚或者调解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该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3、知识产权刑事诉讼我国刑法规定只有以下七种行为构成知识产权犯罪:⅛假冒注册商标罪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他人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可以协助被害人(权利人)进行举报启动公诉程序,可以代理被害人提起自诉,也可以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4、知识产权仲裁主要在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中,特殊情况可以在权属或者侵权纠纷中根据事后协议选择仲裁二、知识产权诉讼的特点1、以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为例1、诉讼主体广泛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知识产权权利人、权利受让人、被许可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都有可能成为诉讼主体。
2、诉讼法律关系复杂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往往既涉及到财产权利,又涉及到人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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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依据
Ø 诉讼便宜主义 Ø减轻权利人证明责任 Ø法官行使裁量权确定
法律适用
Ø 对过错因素的考量
Ø 惩罚性赔偿并不适用于法定 赔偿情形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基本原理:惩罚性赔偿
诗性从诗性正义回归到限制适用
•德国法国:普遍不采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多边条约:TPP最新进展用附加性损害代替惩罚 性赔偿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法律适用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张鹏
本所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制事务所 LLP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背景:
构建知识产权侵权理论体系 刑事法学:犯罪构成伦+刑事处罚论 侵权法学:责任构成伦+损害赔偿论
“损害赔偿论”致力于解决是否承担侵 权责任和由谁承担侵权责任之后,明晰 如何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
商标法平均损害赔偿状况:现行商标侵权案件的 损害赔偿存在着判罚数额低,法定赔偿被过度适用, 商标侵权赔偿酌定情节泛化等问题——引自“我 国新《商标法》背景下商标侵权案件损害赔偿的 司法适用”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总体认识:
四个方面分析制度价值 两个维度构建应用建议
四种工具分析制度原理 两个视角得出基本结论
本所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制事务所 LLP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背景:
构建知识产权侵权理论体系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面临的特殊性: 1.填平原则的“平”何在? 2.补偿原则与禁止得利原则为基础的损害赔偿法 如何回应预防潜在损害的现实需要? 3.知识产权中的技术贡献度与价值贡献度?
像雅典娜一样发明全新的机器、组合物、 方法是可能的,但现实中绝大多数发明 是对于现有知识存量的增加,所以难以 判断侵权损害赔偿的额度——Learned Hand
适用条件与法律后果
• 适用条件:侵权人故意+严重侵权后果+权利人申请
• 法律后果:确定补偿性损害赔偿金数额 ,并根据倍数加以计算(倍数的确定因素) • 程序规则:“侵权人故意”的证明标准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具体运用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具体运用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标准的制度优化
标准复合
从单一性侵权损 害赔偿标准转向 复合性侵权损害 赔偿标准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基本原理:违法所得
理论依据
Ø 不真正无因管理 Ø具备无因管理之客观要件、不 具备主观要件之管理 Ø与不当得利、侵权之间的区分
法律适用
Ø 从技术分摊规则到全部市场 价值规则的演变-共同销售的可 预期性 Ø 补偿因为侵权行为产生的竞 争性损失,不能延伸到没有竞 争性和功能性联系的部分
标准顺序
从顺序性侵权损 害赔偿标准转向 选择性侵权损害 赔偿标准
标准关系
引入惩罚性赔偿 制度,并与法定 赔偿隔离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具体运用
知识产权产品的现 实需求、非侵权替 代品缺失、权利人 满足市场需求的能 力
确定的许可费:诉 讼前、并非显失公 平 合理的许可费: 模拟交易过程
A
造成损失
B
知识产权救济不足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现状:
全国人大常委会专利法执法检查报告:周期长、 举证难、成本高、赔偿低
全国人大常委会著作权法执法检查:从知识产权 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来看,判罚数额主 要是根据被侵权的实际数额计算,实际损失或侵权 人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 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基本原理:合理的许可费
:公平、善意条件 下做出的许可行为
:知识产权诉讼前 的许可、非诉讼威胁下作出、 实际支付的许可、多项许可 一致性、不存在根本性变化
有意愿的购买者有意愿的出售者规则
:相关产业的特定 和通用市场情况,侵权人制 造、使用、销售侵权产品的 预期收益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基本原理:法定赔偿
违法所得
侵权产品销售量、每件 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 合理利润:从市场角度 分析收益贡献度
知识产权侵权
损害赔偿
C
D
许可费
法定赔偿
裁量因素:侵权行为 性质和情节、侵权人 主观过错、权利类别 与所属领域等
•通过可预见性延伸侵权 损害赔偿因果关系链条 •通过相关市场的侵权竞 争情况确定可预见性
•证明责任:权利人举证证明造成损失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权利举证证明大致的造成损失额度 •证明标准:针对未生产的产品承担较高的证明标准,针对已经生 产的产品承担较低的证明标准 •证明不足的典型情况:侵权人通过销售策略或者产品技术的改进 产生新的不同市场
• 基本含义:道德可非难性+实际损失之外的赔偿
• 基本性质:具有准刑罚性特征的民事责任,基于尊 严澄清理论,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界于刑事罚金 和民事侵权损害赔偿金之间
多维度正当性依据
•法哲学正当性:正义与自由维度的分析 •经济学正当性:制度博弈经济学分析 •行为伦理学正当性:恶意侵权行为的道德可非 难性 •认知心理学正当性:抑制侵权冲动的心理引导
本所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制事务所 LLP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背景:
构建知识产权侵权理论体系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理论走向: -从有体物侵权损害赔偿规则向无体物侵权损害 赔偿规则的转型 -从针对损害性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规则向针对 获益性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规则的转型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现实背景: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总体认识:
§救济功能
救济功能的首位性 补偿性赔偿是原则
§制裁功能
微观震慑机制 补偿原则缺陷
基本价值
§预防功能
禁令特殊预防 赔偿一般预防
§维护行为自由功能
社会公众行为自由 的保障 损害赔偿标准和范 围的可预期性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基本原理:造成损失
•Panduit标准:更高价格、更 大销量和更低成本 •存在相关产品市场的需求、不 存在适当的非侵权替代产品、 权利人具有满足需求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