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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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迎澳门回归祖国2022心得感悟大全【7篇】

喜迎澳门回归祖国2022心得感悟大全【7篇】

喜迎澳门回归祖国20周年心得感悟大全【7篇】【--心得体会】【导语】澳门是一个等待回家的游子。

数百年来,激荡的历史、变幻的命运,在这里留下深深的烙印。

有澳门诗人在一首名为《流动岛》的诗中,充满感伤地写道:“流动的水和岛上,无数慌张的眼神,描绘着海浪的泪痕”,写尽了游子命运悬浮不定时的不安。

今天本站为大家奉上了喜迎澳门回归祖国20周年心得感悟大全【7篇】,欢迎大家的关注。

喜迎澳门回归祖国20周年心得感悟大全(1) 歌声穿越时光。

20年前,一句“请叫儿的乳名,叫我一声‘澳门’”,曾让多少人潸然泪下。

1999年12月20日零时,在雄壮的《义勇军进行曲》中,五星红旗和澳门特区区旗冉冉升起,阔别已久的澳门回到祖国的怀抱,这是继香港回归后,祖国统一大业进程中又一个历史丰碑。

伴随着新千年的曙光,澳门迎来了一个崭新的纪元。

从空中俯望,澳门半岛宛如一朵莲花,伸展在万顷碧波之上。

20年来,濠江流彩,莲花盛开,澳门在传承中成长,在创造中发展。

1999年到2019年,澳门经济快速增长、民生持续改善、社会稳定和谐,“一国两制”在这里成功实践,“盛世莲花”向着世界绽放。

“回归祖国20年来,澳门发展日新月异,澳门同胞工作生活越来越好。

”习近平主席高度评价澳门“向世界展示了具有澳门特色的‘一国两制’成功实践”。

数百年沧桑,二十载巨变。

澳门的实践雄辩地证明——“‘一国两制’是完全行得通、办得到、得人心的”!喜迎澳门回归祖国20周年心得感悟大全(2) 今天,站在澳门西望洋山上远眺,只见高楼林立、长虹卧波,入夜则流光溢彩、灯火通明。

时间是一支如椽巨笔,记录着“像一只棋子跌出棋盘的边缘”的昨天,也刻画下“物换星移幸福从此登岸”的今天。

20年意气风发,日新月异的濠江故事精彩纷呈。

难忘回归前夕的愁云密布,澳门连续4年经济负增长,1999年入境游客不足800万人次,失业率达6.4%。

20年来,回到祖国怀抱的澳门一改颓势,2018年,澳门本地生产总值已从1999年的519亿澳门元增加至4447亿澳门元,人均GDP在世界名列前茅,入境总旅客超过3580万人次。

人格权保护的法律规定(3篇)

人格权保护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人格权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它关系到个人的尊严、自由和人格独立。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人格权的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保障公民的人格权,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人格权的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人格权的概念、法律依据、具体规定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人格权的概念人格权是指公民在法律上所享有的,与个人身份、尊严、名誉、荣誉、隐私等相关的权利。

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人格权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具有不可侵犯性、不可转让性、不可分割性等特点。

三、人格权保护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最高法律,其中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法,其中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我国侵权行为法律制度的基本法,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侵害他人的人格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是我国网络安全领域的基本法,其中第四十四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用户个人信息,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5.《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是我国广告领域的基本法,其中第三十三条规定:“广告不得损害他人的人格尊严。

”四、人格权保护的具体规定1.生命权、健康权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公民有权依法享有生命权和健康权,他人不得侵害。

2.姓名权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成吉思汗法典

成吉思汗法典

基本法第一条天赐成吉思汗的大札撒(法令)不容置疑。

第二条一个民族,如果子女不遵从父亲的教诲;弟弟不听从兄长的劝诫;丈夫不信任妻子,妻子不顺从丈夫;公公不赞许儿媳,儿媳不尊敬公公;长者不管教幼者,幼者不尊重长者;那颜(官员)只宠信其亲属而疏远陌生人;富有者吝惜私有财物而损害公有财物的,那么必将导致被敌人击败、家户衰落、国家消亡。

因此,成吉思汗颁布大扎撒,提醒所有民众必须提高警惕,所有那颜和哈剌楚(平民)都必须遵守,这样,长生天就会保佑我们完成大业。

大扎撒不能改变,必须千年、万年、世代遵守下去。

国家制度第三条大蒙古国选举汗位继承者、任命札尔忽赤(断事官)、发动战争和进行重大决策实行忽里勒台(会议)制度。

忽里勒台由黄金家族主要成员、万户长、千户长和主要那颜组成。

各汗国确立汗位及作出重大决策也按照该规则进行。

第四条大蒙古国实行札尔忽赤制度。

通过忽里勒台,成吉思汗任命失吉忽秃忽(人名)为国家的札尔忽赤(最高断事官),其职责为裁判诉讼、拟制青册和记录分封。

札尔忽赤将判例与成吉思汗商量后用白纸黑字造册保存,命为阔阔迭卜贴尔(青册)。

后人不得更改,更改者要受处罚。

第五条大蒙古国儿童必须学习畏兀儿文字。

第六条男子年满十五岁皆有服兵役的义务。

第七条每个人不论贫富与贵贱都平等劳动。

第八条尊重任何一种宗教信仰,任何一种宗教都不得享有特权。

每个人都有信仰宗教的自由。

社会管理制度第九条社会组织实行十进制。

分为十户、百户、千户和万户,成吉思汗任命万户长和千户长,千户长任命百户长,百户长任命十户长。

第十条建立户籍制度。

每个人都辖属于十户、百户和千户,并承担劳役。

每个人都只能居住在指定的十户、百户、千户辖区内,不能随意迁移到另一个单位去,也不能到别的地方去寻求庇护。

如有违抗该命令的,迁移者要当众被处死,收容的人也要受到严厉惩罚。

役税制度第十一条民众有承担赋税、劳役和驿役的义务。

第十二条各宗派教主、教士免征赋税,免服兵役和驿役。

第十三条贫困的民众、医生和有学问的人免征税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培训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培训课件
(5)取得排污许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 污许可管理制度;未取得,不得排污。
(6)信息公开:公开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 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 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企业的防治污染责任—末端治理
(1)达标排放;严禁逃避监管违法排污:严禁通过暗管 、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 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 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 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 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新《环境保护法》是一部"长牙齿"的法 律,是一部能对民怨极大的污染现象打出硬 拳头的法律。
新增内容
受限于原有的法律规定,长期以来,中国环保 部门的处罚力度、执法手段都相当有限,相对于 公安甚至税务和工商部门来说,环保部门一直都 是一个“软衙门”,难以震慑日益猖獗的环境违 法行为。
出台的新《环境保护法》,提供了一系列足以 改变现状、有针对性的执法利器。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 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 测规范的要求。
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 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一对一签约法律规定(3篇)

一对一签约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合作日益频繁,一对一签约作为一种新型的合作方式,逐渐受到各方的青睐。

一对一签约是指个人与企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某一特定事项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

为了规范一对一签约行为,保障双方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一对一签约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是我国规范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该法是我国民事领域的基本法,其中合同编规定了合同的基本原则、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等内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该法规定了劳动合同制度,对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进行了规范。

二、签约主体1. 个人: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2. 企业:指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三、签约内容一对一签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签约目的:明确双方签订协议的目的和意图。

2. 权利义务:详细规定双方在协议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报酬、工作内容、工作期限、保密条款等。

3. 违约责任:约定一方违约时应承担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4. 争议解决:约定解决争议的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

四、签约程序1. 洽谈阶段:双方就签约内容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2. 签订协议:双方按照洽谈内容,共同签订书面协议。

3. 协议生效:协议签订后,经双方签字盖章,协议正式生效。

五、法律效力1. 协议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一对一签约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2. 合同履行: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3. 违约责任:一方违约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澳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澳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澳门特别行政区第58/95/M号法令- 核准《刑法典》。

•第48/96/M号法令- 核准《刑事诉讼法典》。

相关类别: •必备法律汇编-刑法-刑事诉讼法-全国性法律/中央政府-《LegisMac》的法例注释澳门特别行政区第2/2009号法律《维护国家安全法》立法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为禁止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叛国一、中国公民作出下列任一行为者,处十年至二十五年徒刑:(一)加入外国武装部队械抗国家;(二)意图促进或引发针对国家的战争或武装行动,而串通外国的政府、组织、团体或其人员;(三)在战时或在针对国家的武装行动中,意图帮助或协助执行敌方针对国家的军事行动,或损害国家的军事防卫,而直接或间接与外国协议,或作出具有相同目的的行为。

二、作出上款所指犯罪的预备行为者,处最高三年徒刑。

三、在本法中,“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条分裂国家一、以暴力或其他严重非法手段,试图将国家领土的一部分从国家主权分离出去或使之从属于外国主权者,处十年至二十五年徒刑。

二、作出上款所指犯罪的预备行为者,处最高三年徒刑。

三、在本法中,“其他严重非法手段”指下列任一行为:(一)侵犯他人生命、身体完整或人身自由;(二)破坏交通运输、通讯或其他公共基础设施,或妨害运输安全或通讯安全,该等通讯尤其包括电报、、电台、电视或其他电子通讯系统;(三)纵火,释放放射性物质、有毒或令人窒息气体,污染食物或食水,传播疾病等;(四)使用核能、火器、燃烧物、生物武器、化学武器、爆炸性装置或物质、内有危险性装置或物质的包裹或信件。

第三条颠覆中央人民政府一、以暴力或其他严重非法手段,试图推翻中央人民政府,或阻止、限制中央人民政府行使职能者,处十年至二十五年徒刑。

二、作出上款所指犯罪的预备行为者,处最高三年徒刑。

第四条煽动叛乱一、公然和直接煽动他人实施本法第一条、第二条或第三条所规定的犯罪者,处一年至八年徒刑。

港区国安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坚定不移并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维护国家安全,防范、制止和惩治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和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等犯罪,保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繁荣和稳定,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地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根本性条款。

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行使权利和自由,不得违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三条中央人民政府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国家安全事务负有根本责任。

香港特别行政区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第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享有的包括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在内的权利和自由。

第五条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应当坚持法治原则。

法律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任何人未经司法机关判罪之前均假定无罪。

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任何人已经司法程序被最终确定有罪或者宣告无罪的,不得就同一行为再予审判或者惩罚。

第六条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冥间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冥间,又称阴间、地府,是人们对于死后世界的想象和信仰。

在我国传统文化中,冥间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体系,规定了冥间世界的秩序和规范。

本文将从冥间法律的概念、起源、内容、执行和意义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冥间法律的概念冥间法律,是指冥间世界所适用的法律规范,它以冥间秩序的维护和冥间居民的利益为出发点,旨在规范冥间社会的行为,调整冥间居民之间的利益关系。

三、冥间法律的起源冥间法律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神话传说。

在我国古代神话中,冥间世界由阎罗王统治,下设十殿阎罗,分管不同职能。

为了维护冥间秩序,阎罗王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范,这些规范逐渐演变成了冥间法律。

四、冥间法律的内容1. 冥间刑法冥间刑法是冥间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死罪:对于犯有严重罪行的亡灵,如杀人、放火、抢劫等,将被处以极刑,如打入十八层地狱、投胎转世等。

(2)流刑:对于犯有较轻罪行的亡灵,如偷盗、诽谤等,将被流放到荒野之地,受尽折磨。

(3)罚金:对于犯有轻微罪行的亡灵,如撒谎、不守规矩等,将被罚以金钱,用于冥间世界的建设。

2. 冥间民法冥间民法主要涉及冥间居民之间的财产关系、婚姻家庭关系等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财产继承:亡灵的财产将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如无法定继承人,则由冥间官府处理。

(2)婚姻家庭:冥间居民同样享有婚姻家庭权利,包括结婚、离婚、子女抚养等。

3. 冥间行政法冥间行政法主要涉及冥间政府的组织、职能、管理等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政府机构:冥间政府设有阎罗王、十殿阎罗等官职,负责冥间世界的治理。

(2)行政职能:冥间政府负责亡灵的登记、管理、刑罚执行等事务。

五、冥间法律的执行冥间法律的执行由冥间官府负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刑事审判:对于犯罪亡灵,由冥间官府进行审判,根据犯罪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刑罚。

2. 民事调解:对于冥间居民之间的民事纠纷,由冥间官府进行调解,以维护冥间社会的和谐。

气味扰民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凸显,其中气味扰民现象尤为突出。

各类工厂、餐饮店、居民区等产生的异味,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身心健康。

为了规范气味扰民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下将从不同层面阐述气味扰民的法律规定。

一、我国气味扰民的法律体系1. 宪法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生存权、健康权等基本权利。

国家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2. 法律层面(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其中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不得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染物,不得造成环境污染。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大气污染源进行了严格规定,其中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排放恶臭气体、粉尘、油烟等污染物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3. 行政法规层面(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居民区、商业区、文化区等城市区域内从事有异味、噪音、粉尘、油烟等污染环境的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排放恶臭气体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4.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层面各省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对气味扰民行为进行规范。

二、气味扰民的法律责任1.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违反气味扰民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可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改正、停产整治等。

2. 刑事责任对于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民事责任受害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气味扰民的法律救济途径1. 行政复议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基本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基本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02.15•【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基本法(草案)》的说明――1993年2月15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农业部部长刘中一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基本法(草案)》作如下说明:一、关于制定本法的必要性农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社会安定、国家自立的基础,农业的稳定发展是国民经济稳定增长的前提。

但是,由于自然、经济、社会诸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农业的经济效益至今还比较低,农民的自我保护能力还比较弱。

因此,农业的发展如果没有强有力的保障特别是法律保障,就难以避免大起大落。

建国以来农业发展多次出现起伏波动,导致国民经济几次调整,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农业发展缺乏基本的制度规范。

对农业的基础地位,往往是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欠收了强调农业,丰收了忽视农业,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农业发展的不稳定问题。

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农业的商品化、现代化程度不断提高,农业内部各方面的关系,农业与国民经济其他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联系越来越密切,越来越复杂,单纯依靠政策往往难以协调、处理各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关系,必须依靠法律才能管理好错综复杂的农业经济活动。

从世界农业发展的经验来看,许多国家都在农业的商品化、现代化过程中制定了一系列农业方面的法律,实施了有规则、有程序的政府干预,以法治农,效果显著。

可以说,农业的商品化、现代化程度越高,它对法制的需求就越强烈,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并且以国家的强制力给予保障,农业现代化就难以实现。

我国的经济改革首先是从农业开始的。

农村改革的巨大成功推动了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也为整个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但是,农村改革的一系列成功经验和重大政策,特别是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没有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肯定下来,不少既定的农业政策没有很好落实,一些农民和农村干部怕“变”的疑虑长期不能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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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條—— 罪行及罰則的比較 現有罪行 建議罪行(註1) 其他司法管轄區所訂立可供比較的類似罪行 英國 美國 新加坡 加拿大

叛國

殺死或傷害國家元首,或導致國家元首身體受傷害 (第200章第2條 — 終身監禁) 廢除 — 在香港特區的憲制秩序下不再適用 圖謀或設想殺死英王 (《1351年叛國法令》 — 終身監禁) 向英王發動戰爭 (《1351年叛國法令》 — 終身監禁) 煽動外國人或外人以武力入侵聯合王國或其他領土 (《1848年叛國重罪法令》第3條 — 終身監禁) 依附英王的敵人,給他們提供協助和生活設施 (《1351年叛國法令》 — 終殺死或企圖殺死或襲擊總統 (《美國法典》第18篇第1751條 — 死刑或終身監禁) 凡向美國效忠的人向美國發動戰爭 (《美國法典》第18篇第2381條 — 死刑或監禁不少於5年及/或罰款) 依附敵人,給他們提供協助和生活設施,或作出虛假報告,以促使敵人取得成功。 (《美國法典》第18篇第2381/2388條 — 死刑/最長監禁設想或意圖殺死或傷害總統 (《刑事罪行法典》第121A條 — 死刑及罰款) 向政府發動戰爭 (《刑事罪行法典》第121條 — 死刑或終身監禁及罰款) 唆使他人向政府發動戰爭 (《刑事罪行法典》第121條 — 死刑或終身監禁及罰款) 企圖向政府發動戰爭 (《刑事罪行殺死女皇陛下或使女皇陛下身體受傷害

(《刑事罪行法典》第46條 — 終身監禁)

向加拿大發動戰爭

(《刑事罪行法典》第46條 — 終身監禁)

協助與該國交戰的敵人或敵對的武裝部隊

(《刑事罪行法典》第46條 — 終身監禁)

意圖作出叛逆性質的作為,並以

發動戰爭以廢除或強迫君主或恐嚇立法機關 (第200章第2條 — 終身監禁) 與外國人聯手發動戰爭,以推翻或強迫或恐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終身監禁) 鼓動外國人入侵中華人民共和國 (第200章第2條 — 終身監禁) 鼓動外國武裝部隊入侵中華人民共和國

(終身監禁)

協助交戰的公敵 (第200章第2條 — 終身監禁) 協助交戰的公敵 (終身監禁) 現有罪行 建議罪行(註1) 其他司法管轄區所訂立可供比較的類似罪行 英國 美國 新加坡 加拿大

叛逆性質的罪行 — 以公開的作為表明意圖發動戰爭或鼓動入侵 (第200章第3條 — 終身監禁) 廢除 — 原有法例中“叛逆性質的罪行”的定義不明確。

身監禁) (續上頁) 以任何公開的作為表明、述明或宣布發動戰爭或煽動入侵的意圖 (《1848年叛國重罪法令》第3條 — 終身監禁) 知悉有人策劃或作出叛國行為,而沒有盡快通知主管當局。 (普通法罪行 — 法庭可酌情判處監禁及罰款) 20年及/或罰款) (續上頁) 凡向美國效忠的人知悉有人叛逆美國,而沒有向指定人員披露。 (《美國法典》第18篇第2382條 — 監禁7年及/或罰款) 法典》第121條 — 死刑或終身監禁及罰款) (續上頁) 知悉或有理由相信有人作出了叛國行為,而蓄意不提供資料。 (《刑事罪行法典》第121D條 — 監禁7年及/或罰款) 公開的作為表明該

意圖

(《刑事罪行法典》第46條 — 終身監禁)

(續上頁) 作出任何作為,準備發動戰爭或串謀發動戰爭。

(《刑事罪行法典》第46條 — 終身監禁)

知悉有人將會作出叛國行為,而不盡所有合理的傳達方式通知主管當局。

(《刑事罪行法典》第50條 — 監禁14年)

初步及從犯的罪行 (普通法/第200章第159A及159G條 — 終身監禁) 編纂為成文法例 — 有關叛國的初步及從犯罪行

(終身監禁) 隱匿叛國的罪行 (知悉有人策劃或作出叛國行為,而沒有在合理時間內向適當當局披露) (普通法罪行 — 監禁7年及罰款) 編纂為成文法例 — 隱匿叛國的罪行

(監禁7年) 現有罪行 建議罪行(註1) 其他司法管轄區所訂立可供比較的類似罪行 英國 美國 新加坡 加拿大

分裂國家 大致為叛逆罪所涵蓋 (第200章第2條 — 終身監禁) 分裂國家 — 以發動戰爭、使用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嚴重非法手段,把中華人民共和國一部分從其主權中分離出去,或抗拒中央人民政府對中國一部分行使主權。 (終身監禁) 大致為叛國罪中的發動戰爭罪行所涵蓋 (《1351年叛國法令》 — 終身監禁) 見上文所述“叛逆性質的罪行” 與鼓吹以武力或暴力推翻任何美國的州或屬地的政府有關的罪行 (《美國法典》第18篇第2385條 — 監禁20年及/或罰款) 大致為向政府發動戰爭的罪行所涵蓋 (《刑事罪行法典》第121條 — 死刑或終身監禁及罰款) 企圖向政府發動戰爭 (《刑事罪行法典》第121條 — 死刑或終身監禁及罰款) 大致為向加拿大發動戰爭的罪行所涵蓋

(《刑事罪行法典》第46條 — 終身監禁)

作出任何作為,準備發動戰爭或串謀發動戰爭

(《刑事罪行法典》第46條 — 終身監禁)

大致為有關叛逆的初步及從犯罪行所涵蓋 (普通法/第200章第159A及159G條 — 終身監禁) 編纂為成文法例 —有關分裂國家的初步及從犯罪行

(終身監禁) 現有罪行 建議罪行(註1) 其他司法管轄區所訂立可供比較的類似罪行 英國 美國 新加坡 加拿大

煽動叛亂 煽惑他人干犯叛逆罪 (普通法 — 與實質罪行相同:終身監禁) 煽動他人干犯叛國、分裂國家或顛覆罪 (終身監禁) 見上文所述“叛逆性質的罪行”。 刊印、發布、編輯(等等)任何書面或印刷物品,鼓吹或教授他人以武作出或企圖作出/準備作出/與他人串謀,作出有煽動傾向的作為,發表煽動性的語言文字;發布煽動性的誹謗或參與 現有罪行 建議罪行(註1) 其他司法管轄區所訂立可供比較的類似罪行 英國 美國 新加坡 加拿大

作出或企圖作出/準備作出/與他人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或發表煽動語言文字。 (第200章第10條 — 第一次定罪監禁2年及罰款5,000元,其後定罪監禁3年) 煽動嚴重危害國家或香港特區穩定的暴力或公眾騷亂。 (監禁7年及不設限額罰款) 具有煽動意圖並發布煽動性語言文字或誹謗。必須涉及煽惑他人擾亂秩序或使用暴力。

(普通法罪行 — 由法院酌情判處罰款或監禁)

力或暴力推翻或毀滅美國政府。 (《美國法典》第18篇第2385條 — 監禁20年及/或罰款) 或發表煽動性語言文字,或處理煽動刊物。 (《煽動法令》第3及4條 — 第一次定罪監禁3年,其後定罪監禁5年及/或罰款) 煽動性的勾當。 (《刑事罪行法典》第61條 — 監禁14年)

處理煽動刊物(即具煽動意圖的刊物)。 (第200章第10(1)條 — 第一次定罪監禁2年及罰款5,000元,其後定罪監禁3年。刊物須沒收) 明知或有合理理由懷疑,而沒有合理辯解,處理煽動刊物(即相當可能會煽動他人干犯叛國、分裂國家或顛覆罪的刊物)

(監禁7年及罰款50萬元,刊物須沒收)

管有煽動刊物 (第200章第10(2)條 — 第一次定罪監禁1年及罰款2,000元,其後定罪監禁2年。刊物須沒收) 明知或有合理理由懷疑,而沒有合理辯解,管有煽動刊物

(第一次定罪監禁1年及罰款5萬元,其後定罪監禁2年。刊物須沒收)

郵寄煽動刊物 (第98章第32條 — 監禁6個月及罰款2萬元) 廢除 — 由煽動刊物罪涵蓋。

顛覆 現有罪行 建議罪行(註1) 其他司法管轄區所訂立可供比較的類似罪行 英國 美國 新加坡 加拿大

叛逆 — 發動戰爭以強迫君主改變措施,或恐嚇立法機關。 (第200章第2條 — 終身監禁) 以發動戰爭、使用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嚴重非法手段恐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終身監禁) 叛國 — 以任何公開的作為或行為,發動戰爭以強迫女皇陛下改變措施,或恐嚇國會。 (《1848年叛國重罪法令》第3條 — 終身監禁) 叛國 — 以任何公開的作為或行為發動戰爭,以廢除女皇作為聯合王國的君主。 (《1848年叛國重罪法令》第3條 — 終身監禁) 見上文所述“叛逆性質的罪行”。 參與任何針對美國權力當局的叛亂或騷亂。 (《美國法典》第18篇第2383條— 監禁10年及/或罰款) 煽動性的串謀 — 兩人或多於兩人串謀以武力推翻美國政府或向美國政府發動戰爭等。 (《美國法典》第18篇第2384條 — 監禁20年及/或罰款) 見上文所述“煽動性的串謀”。 禁錮或以武力威嚇總統/議會成員,意圖迫使總統/議會成員行使或不行使合法的權力。 (《刑事罪行法典》第124條 — 監禁7年及罰款) 剝奪或廢除新加坡總統的統治權。 (《刑事罪行法典》第121B條 — 終身監禁及罰款) 企圖向政府發動戰爭。 (《刑事罪行法典》第121條 — 死刑或終身監禁及罰款) 以暴力恐嚇議會或省的立法機關。

(《刑事罪行法典》第51條 — 監禁14年)

叛國 — 使用武力或暴力,目的在推翻加拿大的政府或任何省政府。

(《刑事罪行法典》第46條 — 終身監禁)

作出任何準備的作為或串謀發動戰爭。

(《刑事罪行法典》第46條 — 終身監禁)

叛逆 — 發動戰爭以廢除君主。 (第200章第2條 — 終身監禁) 以發動戰爭、使用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嚴重非法手段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廢除國家的根本制度。

(終身監禁)

已大致為涉及叛逆的初步及從犯罪行所涵蓋。 (普通法/第200章第159A及159G條 — 終身監禁) 編纂為成文法例 —有關顛覆的初步及從犯罪行。

(終身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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